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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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指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指导国际经济活动、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3、经济主权: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4、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5、承诺:是指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6、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巴黎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于1936年首次公布的具有国际性的解释通则。此后,该通则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89年、1999年、2009年经过多次补充和修订。

7、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8、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的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9、提单:指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

10、预借提单:指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没有装船或在装船过程中,应托运人的请求即时签发的提单。即该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

11、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至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12、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承运人未加注货物表面状况不良的提单。

13、适航:承运人提供能够对抗海上危险的船舶和船员的义务。

14、管船过失:承运人对船员、船长、引航员或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15、责任限制:《海牙规则》对海上承运人采取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规定了17种免责事由:

驾驶或管船过失、火灾、海难、天灾、战争、公敌行为、政府扣押、检疫限制、货方过失、罢工、暴动和骚乱、海上救助、货物固有缺陷、包装不良、标识不清或不当、船舶潜在缺陷、杂项规定。

《汉堡过则》采取推定过失责任,尽在火灾问题上有例外。

我国《海商法》规定了12种承运人免责事项,内容与《海牙规则》基本相同。

16、全损:指运输途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它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7、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完全灭失或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被保险人拥有。

18、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19、部分损失:是指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或损坏的程度,包括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20、共同海损: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指出特别的费用。对于共同海损所作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因此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损失。

21、单独海损: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遭遇海上风险直接造成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属于这种特定利益方的部分损失,即为单独海损。

22、平安险

承保范围包括: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全损或推定全损。

B.由于运输工具遭到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C.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D.货物在装卸或转运时一件或数件落海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E.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其费用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F.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G.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H.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货方应该负担船方的损失。

23、水渍险:原意为“单独海损负责”,水渍险包括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之外,增加一项:由于自然灾害引起的货物单独海损。

24、一切险:一切险又称“综合险”,包括水渍险的承保范围并增加承保由于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即11种“一般附加险”所包含的责任。

25、委付:在代位求偿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

26、代位求偿权:指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

27、票据:票据是一种支付金钱为目的的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

28、汇付:又叫汇款,它是汇款人主动将货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付款方式。

29、跟单托收:即指凭委托人开立的商业汇票连同所附的包括代表货物物权的单证在内的商业单据,由托收银行代委托人收取商业汇票项下款项。

30、信用证: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银行首先付款的书面约定或凭证。

31、国际直接投资:也称外国直接投资,是以拥有或控制企业经营管理权为核心,以获取长期利益为目的的投资活动。

32、BOT:是英文建设(Build)-运营(Operate)-移交(Transfer)的缩写,他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和建设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进行经营管理和商业利用,特许欺瞒将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33、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又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海外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法律制度。

34、违约险:东道国政府对担保权人的违约或毁约。

35、国际货币制度:是国际货币关系的集中反映,它构成国际金融活动总的框架。

36、国际银团贷款:是指数家直至数十家各国银行联合起来,组成一个银行集团(银团),按统一的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适用于资金金额大、期限长、风险大、技术性强的借贷贸易。

37、国际项目贷款:对某一特定的工程项目发放的贷款,以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收益还本付息,用于大型工程项目。

38、巴塞尔体系: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发起和主持下,由“十国集团”成员组成的常设委员会,为了国际间进行更密切的合作,就银行业监督问题提供一个正式的讨论场所,达成一致意见或协议,并努力改善有关从事国际银行活动的银行监督工作,提出一系列原则、规则、标准和建议,统称巴塞尔体系。

39、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亦称居民课税原则。

40、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指征税国基于作为课税对象的所得是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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