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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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五项内容-勉县教育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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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五项内容目前,陕西省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共推出五项内容: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合作保障计划、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一)《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1、投保条件:凡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年满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

2、本互助保险计划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期满后不退还保险费,办理续保手续时需要再次缴纳保险费。

同一单位投保人数不得少于该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80%,在职职工人数少于50人的单位必须100%投保。

3、投保本计划单位应提供加盖投保单位公章的本单位上月的《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单》复印件。

4、投保本计划的保费是50元,在有效期内只能投保一份。

5、参加本计划办事处报销的费用:(1)住院治疗。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被保险人个人自付的费用,办事处报销70%。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被保险人个人自付的费用,办事处报销70%。

(3)肾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的放疗和化疗的门诊医疗费。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之外,被保险人个人自付的费用,办事处报销60%。

(4)超过当地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在大额医疗补助支付范围以内,由被保险人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以下及个人负担部分),办事处报销70%。

备注:问题1:必须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保除外);问题2:本保障计划对于职工身体健康状况没有特殊要求;问题3: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30天内住院的不予报销;问题4:会员因意外伤害或者女工生育住院的,医保不报,办事处也不予报销。

问题5:办事处不予报销的自费费用:包括门槛费、乙类药品等其他费用;问题6:在保险期限之内,对于住院次数没有限制。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7.06.13施行日期2007.06.13文号总工办发[2007]17号主题类别工会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互助保险整改和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的有关精神,加强对各全国产业工会、地方总工会开展的医疗互助等各类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监督管理,摸清情况,制定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进职工互助互济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对于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深受职工欢迎。

这项活动涉及众多参加职工的切身利益,具有业务性强、经营管理难度大的特点。

为了防范风险,保证这项事业稳妥、健康地发展,全总已明确对全国工会系统开展的医疗互助、大病互助和意外伤害互助(包括正在进行整改的互助保险)等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由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监督管理。

各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总工会应在全总的统一领导部署下,明确相应的责任部门,切实加强对这项活动的组织领导。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铁路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将截至2006年12月31日自行开展的职工医疗互助、大病互助、意外伤害互助等互助互济保障活动,以及互助保险等情况(包括:主办工会、主办机构、互助保障或互助保险具体项目、保障内容、保障水平、收费标准、参加职工人数、是否由工会的某一部门直接经办、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反映等)于2007年7月31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情况统计表、职工互助保险情况统计表一起,报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

新四化(互助会章程、制度)

新四化(互助会章程、制度)

××公司职工互助互济会章程(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公司职工互助互济会(以下简称互助会)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省总、扬州市总的相关工作要求,由公司工会发起,共同组织所属职工自愿参加的非盈利性的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促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发展职工互助互济事业,动员和组织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精神,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对因多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给予的帮助,从而达到减轻职工负担,提高生活质量,增强抗风险能力,促进社会和企业和谐稳定的目的。

第四条本会任务:组织开展包括医疗、工伤、救急救难等各种职工互助互济活动。

第五条本会接受公司工会的领导,接受乡镇(园区)的工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会员第六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以车间、科室等为单位组织职工团体入会。

第七条凡公司范围内在册职工中的工会会员,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缴纳入会费(入会费每人2-10元),并办理入会手续。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与互助会的民主管理,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按规定享受互助互济待遇;(三)有权询问互助会资金运转使用情况。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互助会章程;(二)宣传本会性质和宗旨,积极参加互助活动;(三)按规定缴纳互助互济金;(三)对互助会诚实、守信;(四)配合互助会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条本会的权力机构是团体会员代表会议,各团体会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共同组成。

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团体会员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批准互助会章程的修改。

(二)批准互助会互助互济活动计划。

(三)选举和更换理事会成员。

(四)决定互助会的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

团体会员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互助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互助会的决策机构,对团体会员代表会议负责。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女职工特殊互助保障计划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女职工特殊互助保障计划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女职工特殊互助保障计划为缓解女职工因患上特殊恶性肿瘤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享有在首次发现患有所列的5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

第二条本计划所指的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包括以下5类1、子宫颈癌:包括发生于子宫颈上的镜下早期浸润癌、鳞状上皮浸润癌、腺癌、子颈管癌;2、输卵管恶性肿瘤:包括原发性腺癌样瘤、乳头状瘤、血管瘤、不滑肌瘤、脂肪瘤;3、子宫内膜癌;包括子宫内膜腺癌、腺角化癌、鳞腺癌、透明细胞癌;4、绒毛膜癌;5、乳腺癌:包括炎性乳癌、乳头湿疹样癌。

第三条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女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60%(含本数,下同)。

第四条参加本计划的规定1、职工参加本计划的有效期为两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特殊疾病会员的扶助,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会员交纳互助费的标准为36元。

4、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两份本计划并只能投保一次,重复投保,本会认定无效。

5、对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已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参加本计划时不再享有已患疾病所属种类领取互助金的权利、第五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一、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互助保障期生效后60天内(含有本数)发现患有上述5类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100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社会保险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在发生职工互助事件时得到及时、充分的保障,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以下简称“会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工互助事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由于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发生意外伤害、疾病或死亡,而产生的经济补偿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全体会员。

第四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将负责协调、组织和监督职工互
助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会员及互助资格
第五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会员,是指符合会章规定的,
按照有关规定加入会员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会员及其家庭成员,在发生职工互助事件时,享有职
工互助保障权。

第七条会员的家庭成员,是指会员的配偶、子女(不论有无成年)、父母、兄弟姐妹等。

第八条会员及其家庭成员在发生职工互助事件时,可以申请职工互助保障。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简介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简介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简介一、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性质、宗旨和任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由全国总工会创办,经国家劳动部同意,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互助合作制非盈利组织的免税机构。

它的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把为在职职工服务作为自己的社会目标。

其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促进社会保障事业改革,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基本经济利益。

其主要任务是:在职工自筹资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残或意外灾害、伤害等有关的互助保障活动。

它通过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网络健全和职工人数众多的优势,使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始终处于低成本的运转模式,最大限度地惠及职工群众,促进构建和谐社会。

二、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具有六大优势一是可靠优势。

它是由全国总工会主办的社团互助组织,其宗旨就是最大限度的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为职工排优解难,为广大职工筑起一道“生命保障线”。

二是互助优势。

平时注入一滴水,难时拥有互助情。

工会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具有光荣传统,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充分体现了工作阶级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团结互助精神。

三是非盈利优势。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与其他保险的最大区别就是非盈利性。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依托的是工会组织网络和资源,从事该工作的是各级工会干部,不需其他费用,所有保费就是用于职工的赔付和慰问,使职工受益最大化。

四是投入少、保障大优势。

职工互助保障投保费用低,赔付比例高。

四个险种最低缴费为26元,最高缴费为100元,最高赔付达8.16万元,另达不到赔付标准的还可享受慰问。

五是方便、快捷优势。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由各级工会组织办理,理赔手续简单,只需病历或出院小结的复印件,不影响其它渠道报销。

理赔实行一次办结并当场支付的方式,为广大职工提供最方便、最快捷的服务。

六是团体参保优势。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以单位集体参保的,凡是年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职工均可通过所在单位工会向市总工会保险办事处申请参加,所有参保、赔付等手续都有本单位工会办理。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为缓解职工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或患上重大疾病,或因未成年子女遭受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或因在职女职工患上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导致的家庭困难,为受到伤害的职工及其子女提供一个安心治疗、康复的经济环境,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分别制定了《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这是一项依托全国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下同)向当地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办事处、代办处集体申请参加。

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有关规定,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职工以团体形式加入互助会,入会时每人至少参加一项互助保障计划),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正常劳动,年龄在16 至 60 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办事处在当地的代办处申请参加互助保障计划。

参加《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的会员,其子女必须未满18 周岁,且身体健康。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办事处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并且:1、在同一单位参加意外伤害类互助保障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或全部有未成年子女职工)的50%(含本数,下同),并且不低于 50 人。

不足 50 人的单位必须 100%参加。

2、在同一单位参加重大疾病类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或女职工)的 60%。

单位职工人数不足 100 人的须 100%参加,且人数不低于 20 人。

一、保障期限职工参加意外伤害类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一年、参加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两年、参加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三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管理实施办法为维护职工基本经济利益,增强职工抗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现制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在公司党政领导下,本着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提高职工抗风险能力的原则,实现全员参保,规范代办员的工作程序和职责,形成体系畅通、制度健全、管理科学、运行良好、服务周到、职工满意的工作格局。

二、组织领导成立以公司工会为主的淮化集团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委员会,以基层工会为单位组建职工互助保障代办员网络。

代办员工作与业务分别接受公司工会和所在分会领导。

三、工作制度1、代办员例会制:传达上级指示和文件精神,总结讲评工作,进行业务培训。

2、报案与理赔制:代办员在职工出险三天以内需及时报案,并配合做好赔付工作,如实填写书面报案材料,出具理赔所需有关证明。

3、代办员资格认定:各基层工会推选一名工作责任心强,有较强的组织和办事能力的同志担任代办员,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因工作调整变动,或不能履行代办员职责的免去其代办员资格。

四、规范管理公司工会建立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平台。

对全部参保职工及报案、赔付情况实行电子信息管理。

各基层工会代办员要相应建立基础台帐,暂不具备电子信息管理条件的单位可以报表和备份盘形式进行档案管理。

五、工作考核1、代办员应以对职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职工互助保障工作。

所有参保职工的姓名、身份证、会员号等重要资料要确保准确无误。

要督查所有报案职工必须实事求是,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

2、职工互助保障是各级工会组织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的一项具体工作,公司工会将纳入创建职工之家及工会各类评先活动予以考核。

3、对工作突出的代办员,推荐参加省、市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先进个人或公司年度先进个人评选。

职工困难补助管理规定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人文关怀,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问题,建立和完善公司帮扶送温暖的长效机制,制定本规定。

职工互助基金会章程

职工互助基金会章程

职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职工互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依法成立、独立于企业的员工互助组织。

第三条基金会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围绕服务员工和企业的发展目标,致力于为员工提供互助服务与福利,促进员工素质的提升。

第四条基金会的管理和运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并接受企业及其监管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基金会设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三个机构。

第六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员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员工代表应由基金会会员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指定。

第七条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由员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成员由基金会会员选举产生,不得兼任理事会成员。

第八条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日常管理机构,由基金会理事会指定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基金会相关工作。

第三章基金会会员第九条基金会会员应为企业在职员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员享有基金会提供的互助和福利服务。

第十条会员通过向基金会提出申请,经会员资格审查合格后,成为基金会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行为应符合基金会章程,不得损害基金会、企业和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基金会资金第十三条基金会接受企业监管单位的监督,接受外界审计机构的审计,保证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五章基金会的活动第十四条基金会的主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救助、医疗补助、职业发展培训、文体活动组织、租房购房援助等。

第十五条基金会根据会员的需求和利益,定期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并积极与企业合作,争取更多的资源和支持。

第六章基金会的运作和管理第十六条基金会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并报企业监管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基金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基金会应对会员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界披露。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基金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的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条基金会的解散由理事会提出,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的同意,报企业监管单位备案。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住院+重疾+意外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住院+重疾+意外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重疾+意外)实施细则》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或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重疾+意外)(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滨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130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职工互助基金管理制度

职工互助基金管理制度

职工互助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员工之间的团结合作,提高职工的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职工互助基金是指由企业员工自愿缴纳一定金额的资金,用于帮助生活上出现意外困难的职工,帮助其渡过难关。

职工互助基金的运作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正做到“困难相互帮助,资源公平分配”。

第三条职工互助基金由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企业管理人员、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等,负责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员工的自愿性原则是职工互助基金的基础,任何形式的强制性缴纳都是不允许的,员工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选择是否加入互助基金。

第五条职工互助基金的管理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确保基金的来源和去向都清楚透明,任何人都可以查询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企业要制定相关规定,严禁员工利用职工互助基金进行不正当的牟利和非法活动,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理。

第七条企业应当定期对职工互助基金的运作进行审计和检查,确保基金的使用符合规定。

第八条员工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向职工互助基金提出帮助申请,经过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即可获得相应的帮助。

第二章职工互助基金的管理机构第九条企业应当设立职工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管理工作。

第十条职工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企业管理人员、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主任由企业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职工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基金的使用标准和申请流程;(二)定期审核基金的使用情况和流向;(三)协助企业处理员工的帮助申请。

第十二条职工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做到廉洁自律,服务职工。

第十三条职工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职工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正常运作。

第三章职工互助基金的募集和使用第十四条职工互助基金的募集主要通过员工每月自愿缴纳一定金额的资金来实现,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员工缴纳。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职工医疗保障工作,提高在职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障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是指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在职职工以互助互助的方式,互帮互助,共同分担医疗费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负责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并为参加活动的在职职工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五条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在职职工应按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应定期公布参保在职职工名单,保证参保在职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保障范围第七条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在职职工,凡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导致住院治疗的,可享受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第八条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范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手术费、药品费、护理费等直接与治疗有关的费用。

第九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对于高发病种的保障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四章申请与审核第十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应由在职职工本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提出。

第十一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需提供住院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发票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应在住院出院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超时则不予支付。

第五章互助金额和支付方式第十三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互助金额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在官方网站上。

第十四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支付方式为直接转账或支票等方式。

第六章互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五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互助基金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应按规定将互助基金用于参保在职职工的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支付。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普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一年期)实施细则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普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一年期)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在职职工普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一年期)》(以下简称“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35类重大疾病的一类或多类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8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郑州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25元/人,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单位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参加一份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保障期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90日(含本数,下同)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第四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1.重大疾病保障待遇(1)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3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不享受领取重大疾病的互助金待遇;(2)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后9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规定的3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每份),本期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3)在本活动生效9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35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10000元(每份),本期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4)参加本活动前已患有本活动规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的会员,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5)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续保时,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职工保险互助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职工保险互助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职工保险互助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治疗除外),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一)部分,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56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 __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保障期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2011年版)为缓解职工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参加本计划后,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首次发现患有下列11种(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的不足。

第二条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11种(类)1、急性心肌梗塞:是指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以及为解决冠状动脉闭塞,以实现血运重建而实行的急诊介入治疗,不包括非ST段抬高型急性心肌梗塞以及为解决冠状动脉狭窄而实行的择期介入治疗。

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应具备下述三条标准:急性胸痛;心电图有定位型ST段抬高以及相关的ST-T衍变;心肌酶升高并有规律性变化。

2、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的开胸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旁路)手术。

3、原发性恶性肿瘤(类):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一般经病理检验或血液病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残及死因分类标准”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各种原位癌除外。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肌酐清除率小于15%),而且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5、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障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计划保险范围。

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血肿)施行开颅摘除手术(不包括伽马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

8、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其中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

员工互助基金章程

员工互助基金章程

员工互助基金章程引言概述:员工互助基金是一种由员工自愿参预的互助机制,旨在匡助员工应对生活中的紧急难点和突发事件。

为了确保基金的正常运作和公平性,制定一份员工互助基金章程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阐述员工互助基金章程的内容和要点。

一、基金的设立1.1 基金的目的:员工互助基金的设立旨在通过员工之间的互助和支持,匡助那些面临紧急难点的员工度过难关,增强员工之间的凝结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1.2 基金的资金来源:员工互助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员工自愿捐款,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捐款可以一次性捐赠,也可以设立定期捐款计划,确保基金的持续运作。

1.3 基金的管理机构: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员工自行组成,包括基金委员会和基金管理人员。

基金委员会由员工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基金的政策和规定,监督基金的运作。

基金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

二、基金的参预条件2.1 参预资格:所有公司员工都有资格参预员工互助基金,无论职位、薪资水平或者工龄。

这有助于增强员工之间的平等感和归属感。

2.2 参预方式:员工可以选择自愿加入基金,并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一定的捐款。

捐款金额可以根据员工的薪资水平和个人意愿进行调整。

2.3 参预权益:参预员工互助基金的员工享有基金提供的各项福利和互助服务,包括紧急救助、医疗援助、子女教育资助等。

同时,员工也有权利参预基金的决策和监督,确保基金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三、基金的运作机制3.1 捐款管理:基金管理人员负责采集和管理员工的捐款,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透明度。

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的捐款记录和报告制度,向参预员工公开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

3.2 紧急救助流程:当员工遇到紧急难点时,可以向基金委员会提出申请。

基金委员会将根据基金的规定和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提供救助。

3.3 互助服务:基金可以提供多种互助服务,如提供医疗援助、紧急救助、子女教育资助等。

员工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向基金申请相应的互助服务。

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活动文件及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活动文件及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活动文件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文件及实施细则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在编在职职工,并通过企业内部的互助保障平台进行实施。

第三条本文件及实施细则的宗旨是:通过职工之间的互助合作,提高员工工作生活质量,加强职工间的团结合作,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第二章互助保障活动的范围和内容第四条互助保障活动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生活互助:包括职工家庭突发事件、意外受伤等非工作相关的风险互助。

2.工作互助:包括职工生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等工作相关的风险互助。

3.职称晋升互助:为职工的职称晋升提供互助支持。

4.子女教育互助:为职工子女教育提供互助支持。

第五条互助保障活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综合保障金:职工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用于互助保障活动。

2.互助基金:企业按一定比例提供互助基金,用于在职职工互助需求时进行补充。

3.捐赠与募捐:企业组织募捐活动,接受职工的捐赠,用于互助保障活动。

第三章互助保障活动的实施机构和运作流程第六条设立互助保障活动委员会,由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企业工会主席担任主要成员,负责互助保障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互助保障活动的运作流程如下:1.职工发生互助需求时,向互助保障活动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互助保障活动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符合互助保障活动的条件。

3.如果符合条件,互助保障活动委员会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互助支持,例如提供经济援助、提供医疗服务、提供教育支持等。

第四章互助保障活动的运作管理及监督第八条互助保障活动的运作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定期召开互助保障活动委员会会议,评估互助保障活动的运作状况,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

2.监督互助保障活动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公平、透明。

第九条职工对互助保障活动的管理有权监督,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文件及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于企业互助保障活动委员会。

职工互助互济保障制度范本

职工互助互济保障制度范本

职工互助互济保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职工因疾病、意外伤害等造成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职工互助互济保障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在职职工。

第三条本制度的原则是:互助互济、共担风险、公平合理、公开透明。

第四条本企业的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参加、互助互济、风险共担、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本企业成立职工互助互济保障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

第六条职工互助互济保障组织的负责人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

第七条职工互助互济保障组织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订职工互助互济保障制度;(二)筹集和管理互助互济基金;(三)确定互助互济的范围和标准;(四)负责互助互济金的发放和理赔工作;(五)监督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实施;(六)处理其他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相关的事务。

第三章互助互济基金第八条职工互助互济基金是用于互助互济的专项资金,由全体参加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职工按照一定比例缴纳。

第九条职工互助互济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十条职工互助互济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全体职工的监督。

第四章互助互济范围和标准第十一条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范围包括:疾病、意外伤害、失业、退休等造成的经济困难。

第十二条职工互助互济的标准根据职工互助互济基金的收入情况和职工的实际需要确定,确保互助互济金的使用公平合理。

第五章互助互济金的发放和理赔第十三条职工互助互济金由职工互助互济保障组织负责发放,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十四条职工发生互助互济范围内的事故或者困难,可以向职工互助互济保障组织申请互助互济金。

第十五条职工互助互济保障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职工给予互助互济金。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企业工会组织对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进行监督,定期对职工互助互济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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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提倡社会互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社会互助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精神,依照《工会法》、《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由全国总工会创办,经国家劳动部同意,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互助合作制保险组织。

本会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改革,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基本经济利益。

第三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不以盈利为目的,是职工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社会互助互济合作保险组织,是按照党和国家对“送温暖工程”的指示,通过工会组织职工依靠自己和集体的力量,用互助合作的办法,解决职工生活中的困难问题,作为国家基本保险的补充。

其业务接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保险基金主要由各会员筹集而成,会员人会既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五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任务如下:
1、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伤、残或发生意外灾害、伤害等有关的社会互助保险及其它相应险种的社会互助保险活动。

2、负责保险基金的筹集、调剂、给付、保值增值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职工社会互助补充保险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

第二章会员
第七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凡年满18岁的职工和工会会员,承认本会章程,交纳会费,均可以申请加入互助会。

第八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要交纳会费,于会员人会时一次性交纳。

第九条会员对已认可、但未交纳的会费不得以对互助会或对其他会员的债权抵销。

第十条会员未经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同意,不得将会费转让他人抵偿债务或做债务担保。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互助会举办的各项互助保险活动;
2、推举和被推举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委员和监事委员会委员;
3、参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管理,对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按规定享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分配的收益。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
2、遵守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各项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
3、交纳会费,并至少参加一项互助保险计划;
4、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组织的活动;
5、对互助会诚实、信用,不从事损害互助会和其他会员利益的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互助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是:
1、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和管委会的报告;
2、推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和管委会成员;
3、审议通过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发展规划和财务报告;
4、对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修改互助会章程;
6、决定互助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超过总数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或理事会建议,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推举产生。

每代表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以超过半数会员代表参加为有效,决定事宜以超过半数会员代表通过为有效。

第四章理事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互助会的常设权力机构。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互助会的发展规划;
2、确走互助会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3、听取并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互助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及各项基金使用方案;
5、提出互助会章程修改方案;
6、聘任和解骋管委会的正副主任,决定对其的奖惩;
7、会员代表大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条理事会由全总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及若干中心城市工会代表和社会保险专家组成,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互助会的会长、福会长担任。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由理事长主持。

当理事长因故缺席时,由副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五章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日常各项业务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管委会主任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满后可以连聘。

主任为互助会法人代表,管委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管委会主任的职权是
1、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2、制订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展业计划方案;
3、提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4、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5、提出互助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各项基金使用方案;
6、向理事会提名管委会副主任人选;
7、决定管委会主任(不含副主任)以下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8、审议互助会各派出分支机构(合作社)的主任人选;
9、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六章监事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设立监事委员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对管委会开展的业务,管委会主任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成员由全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会员代表及社会知名人士、专家若干人组成,任期为5年。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和罢免。

互助会管委会正、副主任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派代表列席管委会会议;
2、监督管委会主任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互助会章程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行为;
3、检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财务状况;
4、必要时,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6、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监事会的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承担。

第七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互助会的资金来源:
1、会员会费;
2、互助保险计划的保险费及其增值;
3、国内外机构或个人的捐赠、赞助或投资;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会员缴纳的会费由互助会统一管理。

除留必要的管理费用外,全部并入保险总准备基金。

第三十四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个人养老等储蓄性保费收入是会员的个人储金,到期后要全部返还给会员。

第三十五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提留一定比例的保费做为总准备金以应付重灾(险)发生时调剂余缺、统筹使用。

总会的基金收益,除补充总准备金外,按比例返还各派出机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有权取得保费增值分配的收益。

第三十六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制定。

第三十七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对其债务责任,以全部资产力限,会员对互助会债务承担的责任以其交纳的会费及
参加互助保险费用力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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