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机关行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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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机
关行政效能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府发[2009]59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01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机关行政效能的通知
(南府发〔2009〕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桂政发〔2009〕15号)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市人民政府决定深化行政管理制度改革,深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长效开展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优化政务环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应进必进”要求,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应进必进”要求,市(县、区)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上级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审批事项)都要集中进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实施“一个窗口”对外办理。

纳入政务服务
中心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再在原部门受理。

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市直部门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各县区须先征求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意见,再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经本级政府批准,确定不进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提出统一要求,规范管理。

二、按照“审管监分离”要求,理顺行政管理运行机制
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运行机制,是行政管理科学化的要求,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

各部门要根据行政管理对象和行政环境实际,按照行政管理科学规律和“审批、管理、监督”三分离原则,结合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进程理顺行政运行机制,确定审批事项主要由一个内设机构办理,理顺部门内部职能关系,合理划分管理权限,明确部门内设机构职责,科学设计部门内设机构的组织架构、权力结构、管理方式和运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完善协调机制和监督机制,充分调动部门内设机构的积极性,使部门各内设机构之间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使其管理方式和运行程序公开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三、深化部门审批管理体制改革,转变审批运行机制
加快推进内部职能调整。

按照撤一建一、不增加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原则,依据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分类和审批流程,可采取不同模式调整部门内设机构职能。

将部门审批权相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行使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审批运行机制,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各部门要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自身实际,选择下列模式之一,深化部门管理体制改革。

(一)设立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担行政审批事项较多又可集中由一个内设机构审批的政府部门设立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等工作,其他
内设机构不再承担行政审批职能。

行政审批办公室成建制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公,其级别与部门其他内设机构相同。

(二)内设机构增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承担行政审批事项较多、涉及多个内设机构、又不宜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办理的政府部门,可在一个负责较多审批事项的内设机构增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负责本部门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指定一个内设机构全部承担行政审批工作。

承担行政审批事项较少的职能部门,指定一个内设机构由其承担本部门的全部行政审批职能,增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公。

其他内设机构不再承担行政审批职能。

(四)“一个窗口对外”负责审批工作。

承担行政审批事项少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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