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附件3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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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MP:取样管理程序(18页,附带取样记录模版)

新版GMP:取样管理程序(18页,附带取样记录模版)

新版GMP取样管理程序一、取样指令1、当原辅料或包装材料到货时,评价室应收到发自物料部的一份化验申请单、一份厂商的化验证书。

成品生产完成后,评价室应收到生产部的化验申请单。

评价人员检查过这些资料后根据化验申请单在批化验记录相应位置上填写代号、批号、名称,并将化验申请单和批化验记录发至取样员。

对于增补取样,由评价室填写化验申请单,在备注栏内注明“增补取样”。

2、取样员根据化验申请单所记录的来料包装数量准备留检标签、留样标签和清洁干燥的取样容器(对于无菌罐装产品用原辅料,取样用具灭菌后应保存在密闭的无菌容器内,超过两周应重新灭菌)。

帖好留检标签后,即可着手取样。

二、取样方法1、对原辅料、半成品(中间产品)、成品、副产品及包装材料、制药用水都应分别制定取样办法。

2、对取样环境的洁净要求、取样人员、取样容器、取样部位和顺序、取样方法、取样量、样品混合方法、取样容器的清洗、保管、必要的留样时间以及对无菌及麻毒、精神药品在取样时的特殊要求等应又明确的规定。

3、原辅料、内包装材料,可在仓储区原辅料取样间或支架式层流罩内取样。

4、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

5、中间品、成品取样可以在生产结束时进行,也可以在生产过程的前、中、后期取样。

(1)原则:根据取样计划单进行取样,取样时,应注意样品的代表性。

如非均一的物料(如悬浮物)在取样前应使其均一;如不可能这样做或不了解物料是否均一,则应注意从物料不同部位取样;如取样不能达到物料的所有部位时,应随机地在可达到的部位取样;物料表面和物料主题可能会存在差异,抽样时,不应只从表面抽取样品。

对于混合样品,如某批号有2个混合样品,则每一个留样样品应由等量的混合样品混合组成。

(2)取样一般由专职取样员进行。

也可由车间中控人员根据相应的BPR或SOP取样,然后由取样员进行收集,但抽样人员必须经过适当的培训和考核,以避免差错,保证抽样的代表性。

(3)一定要做到某一个时间只取一个样品,样品容器在取样前即应帖上事先准备好的取样标签,以免发生差错。

GMP取样管理

GMP取样管理

目的: 建立取样管理规程,阐明请验单位与质保部化验员相互合作衔接程序,使取样工作得以正常进行。

范围:适用于进厂原辅料、包装材料,公司生产的中间产品、成品以及水质监控的取样管理。

责任:质量保证部、物料管理部、生产车间、公用工程部负责实施。

内容:1 进厂原辅料、包装材料取样1.1 物料初验合格后,物料管理部保管员填写“请验单”一式二份,一份送质保部取样人员以备取样,另一份留存备查。

1.2 质量保证部取样人员接到请验单后,首先核对所购物料是否在本年度合格物料供应商范围内或在经质量保证部批准的“物料试用申请单”范围内,无误后,准备取样器具及样品盛装容器,按照规定的取样标准工作程序到原辅料库(或包装材料库)待验区取样。

1.3 取样前,质量保证部取样人员进行外包装检查(品名、批号、生产厂家等是否与请验单一致,包装是否破损、污染、潮湿等),符合要求后,方可取样,并贴上取样证。

1.4 取样完毕后,质保部取样人员回本部门填写“进厂原辅材料取样记录”,并按规定的检验操作规程进行检验。

2 中间产品取样2.1 车间填写“请验单”一式两份,一份通知质保部取样人员取样,另一份留存备查。

2.2 质量保证部取样人员接到请验单后,准备取样器具及样品盛装容器到相应的生产车间取样。

2.3 取样前应检查请验单内容与实物是否相符,相符后方可取样。

2.4 质量保证部取样人员取样后,按规定的检验操作规程进行检验。

3 成品取样3.1 成品检验取样3.1.1 车间填写“请验单”一式两份,一份通知质量保证部取样人员取样,另一份留存备查。

3.1.2 质量保证部取样人员接到请验单后,应立即准备取样用具到仓库取样。

3.1.3 取样前应检查请验单内容与实物是否相符,相符后方可取样。

3.1.4 质量保证部取样人员取样后,按规定的检验操作规程进行检验。

3.2 成品留样取样3.2.1 质量保证部取样人员根据“留样观察管理”中规定的取样频次及取样数量填写“成品留样通知单”并取样。

GMP原辅料取样办法

GMP原辅料取样办法

原辅料取样办法程序:1.取样员按“请检单”内容准备取样器具、取样容器到仓库办理取样手续。

2.取样员在取样时,应核对请验单的内容与供货是否相符。

3.根据原辅料总件数确定取样件数,当n≤3时,每件取样;4~300时,取样数为√n+1;n>300时,取样数为√(n/2)+1。

4.取样员更衣、清洁及消毒双手、戴上手套、帽子、口罩进入取样室(或使用取样车)5.在取样室或取样车内取样,用取样捧按不同方向、深度取样,样品数量可供三次以上检验用样品放入洁净容器内,严盖容器,贴上样品标签,标签内容有品名,数量或重量,批号,取样日期。

6.在已取样的原辅料外包上即时每包贴上“取样证”。

7.在取样的准备工作,取样过程,结束阶段均须遵守《取样管理规定》和《取样操作规程》。

样品应具代表性。

抽样棒应随机地在可能的部位取样,并考虑被抽样的料具有均一性。

抽样料应作外观检查,有关非常情况,如装料容器,物料标记和物体本身的情况,均应记录。

原辅料取样操作规程1.质保部取样员接到取样通知后,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1 根据请验单的品名、规格、数量计算取样样本数,取样量,原则如下(n为来料总件数):当n≤3时,每件取样; 4~300时,取样数为√n+1;n >300时,取样数为√(n/2)+1。

取样量至少为一次全检量的3倍.1.2 准备清洁干燥的取样器、样品盛容器和辅助工具(手套、样品盒、剪刀、刀子、标签、笔、取样证等)前往规定地点取样。

固体——不锈钢探子,不锈钢勺、不锈钢镊子等取样器液体——玻璃取样管、玻璃或塑料油提。

样口盛装容器——具盖玻璃瓶或无毒塑料瓶。

需取微生物限度检查样品时,以上相应器具均应灭菌。

2.取样2.1 取样前应先进行现场核对:2.1.1 核对物料状态标志。

物料应置待验区,有黄色待验标记。

2.1.2 请验单内容与实物标记应相符,内容为品名、批号、数量、规格、产地、来源,标记清楚完整。

进口原辅料应有口岸药检所的检验报告单。

2.1.3 核对外包装的完整性,无破损、无污染,密闭。

中国GMP取样规则浅析

中国GMP取样规则浅析

中国GMP取样规则浅析中国GMP2010年版**了《取样附录》,并于2014年7月1日实施。

取样,又称为抽样,药品生产过程的取样是指为一特定目的,自某一总体(物料和产品)中抽取样品的操作。

取样操作应与取样的目的、取样控制的类型和待取样的物料及产品相适应。

取样应使用适当的设备与工具按取样规程操作。

取样地点: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不低于被取样物料的生产环境。

取样一般规则:被抽检的物料与产品是均匀的,且来源可靠,应按批取样。

若总件数为n,则当n≤3时,每件取样;当3+1件随机取样;当n>300时,按/2+1件随机取样。

特殊物料的取样方法1.无菌物料的取样应充分考虑取样对于物料的影响,取样过程应严格遵循无菌操作的要求进行,取样人员应进行严格的培训,取样件数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附录无菌检查法中批出厂产品最少检验数量的要求计算。

2.血浆:血浆的取样操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三部“血液制品原料血浆管理规程”的要求对每袋血浆进行取样检验。

3.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取样人员应经中药材鉴定培训,以便在取样时能发现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药材的取样操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附录中药材取样法的要求进行,在取样时应充分考虑中药材的不均一性。

a) 总包件数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b) 5~99件,随机抽5件取样;c) 100~1000件,按5%比例取样d) 超过1000件的,超过部分按1%比例取样;e) 贵重药材和饮片,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4.洁净区取样环境监测取样(参见ISO14644-1)最小采样点数目:5.工艺用水取样工艺用水取样操作应与正常生产操作一致,取样后应及时进行检验,以防止质量发生变化。

6.印制包材和内包材每次只能对一种印刷包装材料取样,所取印刷包装材料的样品不能再放回原包装中。

应考虑到一次接收的内包装材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不均匀性,因此,至少要采用随机取样方法。

取样件数可参考GB/T 2828.1(ISO2859-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的要求计算取样。

GMP是如何取样的,让你一看就明白的方法!

GMP是如何取样的,让你一看就明白的方法!

GMP是如何取样的,让你⼀看就明⽩的⽅法!取样指令1、当原辅料或包装材料到货时,评价室应收到发⾃物料部的⼀份化验申请单、⼀份⼚商的化验证书。

成品⽣产完成后,评价室应收到⽣产部的化验申请单。

评价⼈员检查过这些资料后根据化验申请单在批化验记录相应位置上填写代号、批号、名称,并将化验申请单和批化验记录发⾄取样员。

对于增补取样,由评价室填写化验申请单,在备注栏内注明“增补取样”。

2、取样员根据化验申请单所记录的来料包装数量准备留检标签、留样标签和清洁⼲燥的取样容器(对于⽆菌罐装产品⽤原辅料,取样⽤具灭菌后应保存在密闭的⽆菌容器内,超过两周应重新灭菌)。

帖好留检标签后,即可着⼿取样。

取样⽅法1、对原辅料、半成品(中间产品)、成品、副产品及包装材料、制药⽤⽔都应分别制定取样办法。

2、对取样环境的洁净要求、取样⼈员、取样容器、取样部位和顺序、取样⽅法、取样量、样品混合⽅法、取样容器的清洗、保管、必要的留样时间以及对⽆菌及⿇毒、精神药品在取样时的特殊要求等应⼜明确的规定。

3、原辅料、内包装材料,可在仓储区原辅料取样间或⽀架式层流罩内取样。

4、取样环境的空⽓洁净度级别应与⽣产要求⼀致。

5、中间品、成品取样可以在⽣产结束时进⾏,也可以在⽣产过程的前、中、后期取样。

(1)原则:根据取样计划单进⾏取样,取样时,应注意样品的代表性。

如⾮均⼀的物料(如悬浮物)在取样前应使其均⼀;如不可能这样做或不了解物料是否均⼀,则应注意从物料不同部位取样;如取样不能达到物料的所有部位时,应随机地在可达到的部位取样;物料表⾯和物料主题可能会存在差异,抽样时,不应只从表⾯抽取样品。

对于混合样品,如某批号有2个混合样品,则每⼀个留样样品应由等量的混合样品混合组成。

(2)取样⼀般由专职取样员进⾏。

也可由车间中控⼈员根据相应的BPR或SOP取样,然后由取样员进⾏收集,但抽样⼈员必须经过适当的培训和考核,以避免差错,保证抽样的代表性。

(3)⼀定要做到某⼀个时间只取⼀个样品,样品容器在取样前即应帖上事先准备好的取样标签,以免发⽣差错。

GMP原料取样规程

GMP原料取样规程

标准操作规程1. 目的:建立原料取样规程,规范原料的取样。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原料的取样。

3. 责任人:经过培训、授权取得资格的相关人员对本规程实施负责。

4. 正文:4.1 取样人:经过培训、授权取得资格的相关人员。

4.2 取样方法:4.2.1 取样准备:取样人员准备好取样器具及样品存放容器。

4.2.2 取样人员收到请验单后,根据请验单核对产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家、数量和件数和取样公式计算该批物料的取样件数,将取样件数通知仓库请检人员。

取样人员通知仓库取样时间,仓库管理人员做好取样前准备。

4.2.3 取样人员到仓库取样,按随机取样原则按批取样,仓库管理人员协助取样员完成取样,如为洁净物料,仓库管理人员将物料进行外消毒后送入取样间,取样人员按人员进出一般生产区标准操作规程(SOP-PO-CU-004-00)以及人员进出洁净区标准操作规程(SOP-PO-CU-003-00),消毒后进入取样间,逐渐打开物料内包装,进行取样:凡粉状、颗粒及团块状物料应从上中下及周围各部位取样,然后混合均匀,按缩份法至符合所需量为止,所取样品应放置于干燥洁净容器中,并贴上标签。

标签上标明样品名称、批号、取样人、取样量(称重)、取样日期。

取样结束后将取样的物料袋内空气排尽,然后用尼龙扎带进行封口。

液体原料:旋开原料包装封盖,应充分搅拌或分属取样。

用灭菌后的吸管吸取三倍检验量样品,放入干净的容器中,贴上标签并注明样品名称、批号、数量、取样人、取样日期。

取样后将包装还原。

4.2.4 取样结束,取样人员填写取样证、《物料取样记录》(SOR-QA-069-00)及《取样间使用记录》(SOR-QA-070-00),并登记《物料取样台账》(SOR-QA-071-00)。

4.2.5 物料重新按原状恢复包装,取样人员在每一取样物料上贴上已填写好的取样证,并将物料放置于黄线外。

QA取样人员按原路线退出取样间,协助库房人员将物料运回原存放地。

10版GMP取样附录

10版GMP取样附录

血浆取样
第七章
中药材取 取样操 样 作 工艺用水 取样
包材取样
第二十八条 中间产品的取样应能够及时准确反应生产情 中间产品 况,在线取样时应充分考虑工艺和设备对样品的影响,选择 取样 相应的生产时段和取样位置进行取样操作;非在线取样,取 样件数可按照本附录第二十条的要求进行计算取样。 第二十九条 成品的取样应考虑生产过程中的偏差和风险。 对于无菌检查样品的取样,取样件数应按照本规范无菌药品 成品取样 附录第八十条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附录无 菌检查法中批出厂产品最少检验数量的要求计算。 放射性样 第三十条 放射性药品的取样操作可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进 品取样 行,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物料和产品标准中有特定取样要求的,应按标 特定取样 准要求执行。对包装材料、工艺用水等,按具体情况制定取 样操作原则。 第三十二条 取样后应分别进行样品的外观检查,必要时进 合样,分 行鉴别检查。若每个样品的结果一致,则可将其合并为一份 样 样品,并分装为检验样品、留样样品,检验样品作为实验室 第三十三条 取样数量应能够满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取样数量 (2010年修订)》中检验及留样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样品的容器应能够防止受到环境、微生物、热 原等污染,容器应避免与样品发生反应、吸附或引起污染, 容器要求 并根据样品的贮存要求,能避光、隔绝空气与水份,防止样 第八章 样品的 品出现较原包装更易降解、潮解、吸湿、挥发等情况。样品 容器、转移和贮 容器一般应密封,最好有防止随意开启的装置。 存 第三十五条 取样后应及时转移,其转移过程应能防止污 样品转移 染,不得影响样品质量。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应有样品贮存的区域和相应的设备。样 样品贮存 品的贮存条件应与相应的物料与产品的贮存条件一致。 (一)简单随机取样 从包含N个抽样单元的总体中按不放回抽样抽取n个单元,若 任何n个单元被抽出的概率都相等,也即等于1/(Nn),则称 简单随机 这种取样方法为简单随机取样。 取样 注:简单随机抽样可以用以下的逐个抽取单元的方法进行; 第一个样本单元从总体中所有N个抽样单元中随机抽取,第二 个样本单元从剩下的N-1个抽样单元中随机抽取,以次类推。 第九章 术 语 (二)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根据一个抽样方案,该方案可以确保抽取的样品按比例地代 具有代表 表同一批次总体的不同部分或一个非均匀样品总体的不同属 性的样品 性,这样的样品就是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三)样品 取自一个批并且提供有关该批的信息的一个或一组物料或产 品。

GMP包装材料取样办法

GMP包装材料取样办法

包装材料取样办法程序:1.取样员按“请检单”内容,根据与药品直接接触和不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取样准备,并到仓库办理取样手续。

2.取样员在取样时应核对请验单的内容与供货是否相符。

3.根据不同包装材料与总件数,确定取样数量。

3.1使用说明书、标签、盒、箱、瓶:n≤3万,取100张(个);3万<n<15万,取150张(个);n>15万取>300张(个)。

3.2硬质空心胶囊:n≤3时,逐件取样;4~300时,取样数为√n+1;n>300时,取样数为√(n/2)+1。

3.3铝箔、复合膜、逐卷抽样、抽样量总共1m。

4.取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药包材样品时,取样人员须在取样室或取样车内取样,样品放入洁净容器内密封、贴上标签、标签内容有品名、数量、批号、取样日期。

4.1对于内包装材料,取样量参照国家标准GB/T2828—2003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进行。

5.在已取样的包装材料上即时每包贴“取样证”。

6.在取样的准备工作,取样过程,取样结束阶段须遵守《取样管理规定》和《取样操作规程》。

包装材料通用取样规则1 批号划分:如认为是在同等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包装材料,并于一次交的货,可看一车批号。

如一次发了的货中有不同的生产批号或不同的批号原料制成,则每一个部分应看一个单独批。

2 取样方法:样品在质量规格上应能代表该批产品,所以应取自包装格料的几个部位,同时每部位抽样几个相同。

3 取样应做到该批的剩全部份不受损害或污染。

4 样品处理:如一个批号量以几个包装的形式定料的,则可按下表从一定数量包装中取数,每份样品的取样量应相接近。

一批的包装数待取样的包装1-15 全部16-25 426-90 591-150 8>160 13如包装集中在一些在单元,例如托板上,则用同样原则来决定样品应取自几个托板。

例如一个批号共60箱,分在三人托板上取1或2箱。

5 单元数:从一个批号中所取样的单元数应等于物理检查数加上用于化学试验或其他规定试验的数量。

2010版药品GMP-取样附录

2010版药品GMP-取样附录

附件3取样第一章围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药品生产所涉及的物料和产品的取样操作。

第二章原则第二条药品生产过程的取样是指为一特定目的,自某一总体(物料和产品)中抽取样品的操作。

取样操作应与取样的目的、取样控制的类型和待取样的物料及产品相适应。

应有书面的取样规程。

取样应使用适当的设备与工具按取样规程操作。

第三条应制定有效措施防止取样操作对物料、产品和抽取的样品造成污染,并防止物料、产品和抽取的样品之间发生交叉污染。

第四条取样操作要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一般情况下所取样品不得重新放回到原容器中。

1第三章取样设施第五条取样设施应能符合以下要求:1. 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不低于被取样物料的生产环境;2. 预防因敞口操作与其他环境、人员、物料、产品造成的污染及交叉污染;3. 在取样过程中保护取样人员;4. 方便取样操作,便于清洁。

第六条β-酰胺类、性激素类药品、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药品等特殊性质的药品的物料或产品取样设施,应符合本规的生产设施要求。

第七条物料取样应尽可能在专用取样间中进行,从生产现场取样的除外。

取样间的使用应有记录,按顺序记录各取样区所取样的所有物料,记录的容至少应包括取样日期、品名、批号、取样人。

第八条取样设施的管理应参照本规生产区域的管理要求,每种物料取样后应进行清洁,并有记录,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四章取样器具第九条取样辅助工具包括:包装开启工具、除尘设备、重新封口包装的材料。

必要时,取样前应清洁待取样的包装。

第十条各种移液管、小杯、烧杯、长勺、漏斗等可用于取低粘度的液体,应尽可能避免使用玻璃器皿。

高粘度的液体可用适宜的惰性材料制成的取样器具。

粉末状与粒状固体可用刮铲、勺、取样钎等取样。

无菌物料的取样必须在无菌条件下进行。

第十一条所有工具和设备应由惰性材料制成且能保持洁净。

使用后应充分清洗,干燥,并存放在清洁的环境里,必要时,使用前用水或适当的溶剂淋洗、干燥。

所有工具和设备都必须有书面规定的清洁规程和记录。

GMP质量体系取样指令下达操作程序

GMP质量体系取样指令下达操作程序

GMP质量体系取样指令下达操作程序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质量体系是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其目的是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质量体系在药品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取样和分析。

下面是一个GMP质量体系取样指令下达操作程序的示例,包括指令下达、取样准备、取样操作、取样封存和取样记录等步骤。

一、指令下达1.取样指令应由质量控制部门出具,确保指令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2.取样指令应包含以下信息:a.取样日期和时间;b.取样地点;c.取样的药品名称;d.取样的批号和规格;e.取样数量;f.取样用具和方法;g.取样的目的和要求;h.操作人员的姓名和签名。

二、取样准备1.根据指令要求,准备取样用具和仪器设备。

2.检查取样用具和设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记录检查结果。

3.根据取样用具和设备的要求,进行消毒、清洗和干燥,并记录消毒和清洁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取样操作1.根据指令要求,选择合适的取样点并标识。

2.根据药品特性和指令要求,采用合适的取样方法进行取样。

3.确保取样操作的无菌、无尘污染和交叉污染。

4.记录取样操作的日期、时间、取样点、取样用具、取样方法等关键信息。

四、取样封存1.在取样完毕后,对样品进行标识、封存和密封,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3.将样品放置在合适的容器中,并进行合适的包装,以防止样品污染或损坏。

4.将封存的样品保管在指定的地点或设备中,确保样品的安全和合规性。

五、取样记录1.在取样操作完成后,及时填写取样记录,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取样记录应包括取样日期、时间、取样点、取样用具、取样方法、取样数量等信息。

3.操作人员应在记录中签名,并请质量控制部门对记录进行核查和审核。

4.取样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审查和追溯使用。

六、取样后续处理1.将取样结果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将取样结果报告归档。

2.根据取样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根据取样结果的分析和评估,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改进计划,以提高药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GMP之取留样管理

GMP之取留样管理

二、 取样基本要求
(三)取样原则和取样量 1、如取样量为超过1个的混合样品,则取样样品应由等量的 各样品混合组成; 2、被抽检的物料与产品是均匀的,且来源可靠,应按批取 样。若总件数为n,则当n≤3时,每件取样;
当 3<n≤300 时,按 n +1 件随机取样;当 n>300 时,按 n /2+1 件 随机取样。
进行取样及调查; (二)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操作规程取样,操作规程应
当详细规定:经授权的取样人、取样方法等10项内容。
一、GMP关于取样及留样的规定
• 取样操作规程的内容:

1.经授权的取样人;
2.取样方法;
3.所用器具;
4.样品量;
5.分样的方法;
6.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
7.取样后剩余部分及样品的处置和标识;
三、 取样实施
(四)中间过程取样 1、分层样品的取样
定性气体,如氮气、压缩空气需要进行取样,但一般不需要留样。取样 时应注意排空取样容器中的空气。 (三)槽车运输物料的取样
原料药生产使用的大宗物料,较多采用槽车运输。通常情况下,槽车 中的物料经过运输中的摇晃已具有很好的均匀性。因此,可以从槽车的 上口,从上液面直接取样。如果从下放料口取样,应先放出部分物料, 确保放料管残存的物料被排空,然后再取样。
二、取样基本要求
二、 取样基本要求
(一)人员要求 1、视力较好,无色盲色弱; 2、取样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取样操作培训,并充分掌握所取物料与产品的 知识,对于无菌物料及产品的取样人员应进行无菌知识和操作要求的培 训。培训至少应包括取样程序、去样技能及取样器具的使用、取样时应 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预放物料污染和人员安全程序)、样品外观检查 的重要性(第一眼原则)、异常情况 的记录和报告(如包装破损或污 染)。 3、取样人员应经过授权。

新版GMP附录 -3- 生物制品

新版GMP附录 -3- 生物制品

附录3:生物制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控制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

采用下列制备方法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范围:(一)微生物和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二)生物组织提取;(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殖.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的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当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第二章原则第四条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的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一)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二)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的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

(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第三章人员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区。

GMP附录2014-3:取样

GMP附录2014-3:取样

GMP附录2014-3:取样附件3取样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药品生产所涉及的物料和产品的取样操作。

第二章原则第二条药品生产过程的取样是指为一特定目的,自某一总体(物料和产品)中抽取样品的操作。

取样操作应与取样的目的、取样控制的类型和待取样的物料及产品相适应。

应有书面的取样规程。

取样应使用适当的设备与工具按取样规程操作。

第三条应制定有效措施防止取样操作对物料、产品和抽取的样品造成污染,并防止物料、产品和抽取的样品之间发生交叉污染。

第四条取样操作要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一般情况下所取样品不得重新放回到原容器中。

第三章取样设施第五条取样设施应能符合以下要求:1. 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不低于被取样物料的生产环境;2. 预防因敞口操作与其他环境、人员、物料、产品造成的污染及交叉污染;3. 在取样过程中保护取样人员;4. 方便取样操作,便于清洁。

第六条β-内酰胺类、性激素类药品、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药品等特殊性质的药品的物料或产品取样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的生产设施要求。

第七条物料取样应尽可能在专用取样间中进行,从生产现场取样的除外。

取样间的使用应有记录,按顺序记录各取样区内所取样的所有物料,记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取样日期、品名、批号、取样人。

第八条取样设施的管理应参照本规范生产区域的管理要求,每种物料取样后应进行清洁,并有记录,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四章取样器具第九条取样辅助工具包括:包装开启工具、除尘设备、重新封口包装的材料。

必要时,取样前应清洁待取样的包装。

第十条各种移液管、小杯、烧杯、长勺、漏斗等可用于取低粘度的液体,应尽可能避免使用玻璃器皿。

高粘度的液体可用适宜的惰性材料制成的取样器具。

粉末状与粒状固体可用刮铲、勺、取样钎等取样。

无菌物料的取样必须在无菌条件下进行。

第十一条所有工具和设备应由惰性材料制成且能保持洁净。

使用后应充分清洗,干燥,并存放在清洁的环境里,必要时,使用前用水或适当的溶剂淋洗、干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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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取样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药品生产所涉及的物料和产品的取样操作。

第二章原则
第二条药品生产过程的取样是指为一特定目的,自某一总体(物料和产品)中抽取样品的操作。

取样操作应与取样的目的、取样控制的类型和待取样的物料及产品相适应。

应有书面的取样规程。

取样应使用适当的设备与工具按取样规程操作。

第三条应制定有效措施防止取样操作对物料、产品和抽取的样品造成污染,并防止物料、产品和抽取的样品之间发生交叉污染。

第四条取样操作要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一般情况下所取样品不得重新放回到原容器中。

第三章取样设施
第五条取样设施应能符合以下要求:
1. 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不低于被取样物料的生产环境;
2. 预防因敞口操作与其他环境、人员、物料、产品造成的污染及交叉污染;
3. 在取样过程中保护取样人员;
4. 方便取样操作,便于清洁。

第六条β-内酰胺类、性激素类药品、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药品等特殊性质的药品的物料或产品取样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的生产设施要求。

第七条物料取样应尽可能在专用取样间中进行,从生产现场取样的除外。

取样间的使用应有记录,按顺序记录各取样区内所取样的所有物料,记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取样日期、品名、批号、取样人。

第八条取样设施的管理应参照本规范生产区域的管理要求,每种物料取样后应进行清洁,并有记录,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检查是否进行清洁,是否有记录
第四章取样器具
第九条取样辅助工具包括:包装开启工具、除尘设备、重新封口包装的材料。

必要时,取样前应清洁待取样的包装。

确认文件是否包括该内容,如无,补充修订第十条各种移液管、小杯、烧杯、长勺、漏斗等可用于取低粘度的液体,应尽可能避免使用玻璃器皿。

高粘度的液体可用适宜的惰性材料制成的取样器具。

粉末状与粒状固体可用刮铲、勺、取样钎等取样。

无菌物料的取样必须在无菌条件下进行。

第十一条所有工具和设备应由惰性材料制成且能保持洁净。

使用后应充分清洗,干燥,并存放在清洁的环境里,必要时,使用前用水或适当的溶剂淋洗、干燥。

所有工具和设备都必须有书面规定的清洁规程和记录。

应证明取样工具的清洁操作规程是充分有效的。

第五章取样人员和防护
第十二条取样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取样操作培训,并充分掌握所取物料与产品的知识,对于无菌物料及产品的取样人员应进行无菌知识和操作要求的培训,以便能安全、有效地工作。

培训应有记录。

第十三条取样时应穿着符合相应防护要求的服装,预防污染物料和产品,并预防取样人员因物料和产品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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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取样人员对取样时发现的异常现象必须保持警惕。

任何可疑迹象均应详细记录在取样记录上。

第六章文件
第十五条应有取样的书面操作规程。

规程的内容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要求。

至少包含取样方法、所用器具、样品量、分样的方法、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样品容器的标识、取样注意事项(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贮存条件、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剩余物料的再包装方式。

第十六条对于物料一般采用简单随机取样原则。

对于产品除要考虑随机取样原则外,还要关注在生产过程中的偏差和风险,应抽取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应填写取样记录,记录中至少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总件数、取样件数、取样编号、取样量、分样量、取样地点、取样人、取样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已取样的物料和产品的外包装上应贴上取样标识,标明取样量、取样人和取样日期。

第十九条样品的容器应当贴有标签,注明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自哪一包装容器、取样人等信息。

第七章取样操作
第二十条取样操作的一般原则
被抽检的物料与产品是均匀的,且来源可靠,应按批取样。

若总件数为n,则当n≤3时,每件取样;当3<n≤300时,按√n+1件随机取样;当n>300时,按√n/2+1件随机取样。

第二十一条一般原辅料的取样
若一次接收的同一批号原辅料是均匀的,则可从此批原辅料的任一部分进行取样。

若原辅料不具有物理均匀性,则需要使用特殊的取样方法取出有代表性的样品。

可以根据原辅料的性质,采用经过验证的措施,在取样前,恢复原辅料的均匀性。

例如,分层的液体可以通过搅拌解决均匀性问题;液体中的沉淀可以通过温和的升温和搅动溶解。

第二十二条无菌物料的取样
无菌物料的取样应充分考虑取样对于物料的影响,取样过程应严格遵循无菌操作的要求进行,取样人员应进行严格的培训,取样件数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附录无菌检查法中批出厂产品最少检验数量的要求计算。

在对供应商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可要求供应商在分装时每件留取适当数量的样品置于与物料包装材质相同的小容器中,标识清楚,并置于同一外包装中,方便物料接收方进行定性鉴别,以减少取样对物料污染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血浆的取样操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三部“血液制品原料血浆管理规程”的要求对每袋血浆进行取样检验。

第二十四条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取样人员应经中药材鉴定培训,以便在取样时能发现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药材的取样操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附录中药材取样法的要求进行,在取样时应充分考虑中药材的不均一性。

第二十五条工艺用水取样操作应与正常生产操作一致,取样后应及时进行检验,以防止质量发生变化。

第二十六条为避免印刷包装材料取样时存在混淆的风险,每次只能对一种印刷包装材料取样,所取印刷包装材料的样品不能再放回原包装中。

样品必须有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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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护措施和标识,以防混淆或破损。

第二十七条应考虑到一次接收的内包装材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不均匀性,因此,至少要采用随机取样方法,以发现可能存在的缺陷。

取样件数可参考GB/T 2828.1(ISO2859-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的要求计算取样。

第二十八条中间产品的取样应能够及时准确反应生产情况,在线取样时应充分考虑工艺和设备对样品的影响,选择相应的生产时段和取样位置进行取样操作;非在线取样,取样件数可按照本附录第二十条的要求进行计算取样。

第二十九条成品的取样应考虑生产过程中的偏差和风险。

对于无菌检查样品的取样,取样件数应按照本规范无菌药品附录第八十条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附录无菌检查法中批出厂产品最少检验数量的要求计算。

第三十条放射性药品的取样操作可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物料和产品标准中有特定取样要求的,应按标准要求执行。

对包装材料、工艺用水等,按具体情况制定取样操作原则。

第三十二条取样后应分别进行样品的外观检查,必要时进行鉴别检查。

若每个样品的结果一致,则可将其合并为一份样品,并分装为检验样品、留样样品,检验样品作为实验室全检样品。

第三十三条取样数量应能够满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检验及留样的要求。

第八章样品的容器、转移和贮存
第三十四条样品的容器应能够防止受到环境、微生物、热原等污染,容器应避免与样品发生反应、吸附或引起污染,并根据样品的贮存要求,能避光、隔绝空气与水份,防止样品出现较原包装更易降解、潮解、吸湿、挥发等情况。

样品容器一般应密封,最好有防止随意开启的装置。

第三十五条取样后应及时转移,其转移过程应能防止污染,不得影响样品质量。

第三十六条实验室应有样品贮存的区域和相应的设备。

样品的贮存条件应与相应的物料与产品的贮存条件一致。

第九章术语
第三十七条下列术语含义是:
(一)简单随机取样
从包含N个抽样单元的总体中按不放回抽样抽取n个单元,若任何n个单元被抽出的概率都相等,也即等于1/(Nn),则称这种取样方法为简单随机取样。

注:简单随机抽样可以用以下的逐个抽取单元的方法进行;第一个样本单元从总体中所有N个抽样单元中随机抽取,第二个样本单元从剩下的N-1个抽样单元中随机抽取,以次类推。

(二)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根据一个抽样方案,该方案可以确保抽取的样品按比例地代表同一批次总体的不同部分或一个非均匀样品总体的不同属性,这样的样品就是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三)样品
取自一个批并且提供有关该批的信息的一个或一组物料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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