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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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重要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类活动的日益频繁,环境问题愈发凸显,对我们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严峻挑战。

在应对环境问题的过程中,环境行政责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环境行政责任,简单来说,是指行政主体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它是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首先,我们要明确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

这些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

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负有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监督和管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职责。

如果政府部门未能履行好这些职责,导致环境问题的产生或恶化,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对环境产生直接影响。

如果企业违反环保法规,超标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等,也将面临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

那么,环境行政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呢?它主要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

行政处分是针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给予的惩戒,如警告、记过、降职等。

行政处罚则是对违反环保法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的制裁,常见的有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行政强制措施则是为了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防止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而采取的强制性手段,如查封、扣押违法排污设备等。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环境行政责任的认定依据和标准。

认定环境行政责任通常依据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环境标准等。

例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环境标准如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等也是判断是否构成环境违法的重要依据。

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和标准,并且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应当承担环境行政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环境行政责任概述(共 34张PPT)

环境行政责任概述(共 34张PPT)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第一节 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和构成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 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而 依法所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观过错 2.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违法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 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不能是约定的,既可以是作为的义务如建设单位必须遵循 “三同时”的制度(《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可以 是不作为的义务如行为人不得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或者剧毒废液(《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二是行为 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仅有法定的义务,环境行政违法还只 是一种可能性,只有当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没有履行或者 没有依法履行相关的义务时,才能构成行政违法。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3.危害后果 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有三种:人身损害、 财产损失和环境本身的损害。当危害后果限定 为实际危害后果,危害后果并非环境行政责任 的必要条件,也就是即使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 果,只要符合其他要件,行为人也必须承担相 应的环境行政责任。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二、环境行政处罚轻重与行政责任大小相当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1)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 社会影响;(2)当事人的过错程度;(3)违法行 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4)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 对象;(5)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6)当事人 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环境行政责任是指政府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环境保护是国家的重要任务,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的履行,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民生福祉,也关系到未来世代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环境行政责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是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政策,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加强环境执法和监管,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推动环境治理和修复,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

政府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障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环境行政责任的内容包括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环境监测和评估、环境执法和监管、环境教育和宣传、环境治理和修复、公众环境权益的保障等方面。

政府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政策,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环境状况,为环境治理和修复提供科学依据。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环境执法和监管,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环境治理和修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部门应当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环境行政责任的履行需要政府部门的积极参与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保护格局。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合作,推动企业加强环境管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合作,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与国际社会的沟通和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推动全球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环境行政责任的履行需要政府部门的切实行动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保障,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技术支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国际合作。

环境行政责任概述(ppt 60页)

环境行政责任概述(ppt 60页)
3.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是一种纯行政型程序。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部门在环境保护领域中是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机关,而不是人民法院。
六、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
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行政处罚案件的权限分工。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例,即是指该部门内部对属于其管辖的 某一具体行政处罚案件由哪一级环境保护局行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 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 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 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
1.行政处罚的分类 精神罚是一种影响名誉的行政处罚方式。 财产罚是指通过向违法行为人科以财产上的义务,以惩罚其
4)指定管辖。指上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可对某一行政 处罚案件,指定由下级有行政处罚权的同一系统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部门办理。
5)移送管辖。指已提起行政处罚程序的行政部门,发现不 属于自己管辖而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 1)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
罚款的收缴: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罚款的权限和批准: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 下罚款,超过五万元,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二十万以下罚款。
违法形式: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指实施了环境保护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是一种积极的 行为。
不作为是指不实施环境保护法规所要求的行为,是一种消极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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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政责任环境⾏政责任⼀、环境⾏政责任的概述(⼀)概念、特征(⼆)分类(三)构成要件⼆、环境⾏政制裁(⼀)环境⾏政处分(⼆)环境⾏政处罚三、环境⾏政复议⼀、环境⾏政责任概述(⼀)概念指环境⾏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环境⾏政法律规范或不履⾏环境⾏政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理解:是⼀种⾏政责任,有别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被追究⾏政责任者多为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员、直接责任⼈员。

⾏政违法⾏为就其社会危害性要⽐犯罪⾏为轻,⾏政制裁⽐刑事处罚也相对较轻。

)?如何区分:环境民事责任、环境⾏政责任、环境刑事责任?特征1、主体⽅⾯:环境⾏政主体和环境⾏政相对⼈《环境保护法》第7条:环境资源⾏政责任主体具体包括: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民⼈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国家还有⾏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县级以上⼈民政府的⼟地、矿业、林业、农业、⽔利⾏政主管部门。

上述⾏政主体承担外部环境⾏政责任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有故意或重⼤过失的⼯作⼈员给予⾏政处分。

2、客体⽅⾯:环境⾏政法律关系主体有不履⾏法定义务的⾏为(例:⾏政相对⼈不履⾏法定义务:甲⼯⼚超标排放污⽔,环境保护部门征收超标排污费;⾏政主体不履⾏法定义务:环境⾏政⼯作⼈员不履⾏职责,主管部门给予其⾏政处分。

)3、内容⽅⾯:是⼀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由有权国家机关来追究。

(⼆)分类1、根据环境⾏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分为:环境⾏政主体责任与环境⾏政相对⼈责任。

2、根据责任关系的不同分为:内部环境⾏政责任和外部环境⾏政责任前者是指基于内部⾏政法律关系⽽产⽣的⾏政责任,如⾏政主体⼯作⼈员对⾏政主体的责任,受委托的组织和个⼈对委托的⾏政机关的责任等。

(如环保局的⼯作⼈员不履⾏⼯作职责,给予其相应的⾏政处分;)后者是给予外部⾏政法律关系⽽产⽣的⾏政责任,包括⾏政主体及其⼯作⼈员对⾏政相对⼈承担的责任和⾏政相对⼈的⾏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名词解释

环境行政责任名词解释

环境行政责任名词解释?
答: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否
定性的法律后果。

这个概念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可以是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是环境行政主体。

也就是说,任何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单位或个人都有可能承担这种责任。

2.前提:它以当事人违法或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为前提。

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人违反了相关的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者没有履行其应该履行的环境行政法律义务时,才需要承担相应的环境行政责任。

3.法律后果:这种责任是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通常表现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或命令改正等。

例如,对于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主要通过行政处罚使其承担行政责任,包括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拘留等。

综上所述,环境行政责任是环保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有助于确保各个主体遵守环保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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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被告长泰县环保局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 政处罚存在实体认定错误和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其 处罚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撤销泰环行决字( 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口头答辩,承 认作出处罚决定错误,在诉讼过程中撤销泰环行决字 (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为此,原告向法院 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 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 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 一条的规定,该院于1998年7月27日作出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秀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 由原告刘秀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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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市环境保护局对两家企业作出的行政 处罚的决定是错误的,因为环境行政责任的 承担必须具有违法行为和主观过错的要件, 本案两家企业排放经过处理的工业废水,其 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环境污染事故不是生 产过程和生产管理中产生的,所以,两家企 业对环境污染的发生无主观过错,又没有环 境违法行为,故不能追究两家企业的行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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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行政责任的形式
(一)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概念 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
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而污染或破坏环境 ,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 的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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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6年3月17日通过、
2009年8月27日修改的《行政处罚法》; 2、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1月21日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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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天原化工厂和重庆造纸厂分别位于同一条河的两岸, 都向该河排放废水。由于两厂排放的工业废水都是经 过净化处理的,所以,对该河没有危害。1995年夏 季当地降雨少,河水水位下降,使得河水的净化能力 明显减弱,为此,市环境保护局曾提醒过两家企业, 要他们采取妥善的措施。当年7月23日,张某引河水 入鱼塘养鱼。由于河水流量不足,致合不能充分稀释 的两厂排放的废水含量过高,造成大量鱼和鱼苗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达13万元之多,为此,张某向市环境 保护局反映,要求化工厂和造纸厂对其经济损失负责 ,环境保护局对本案中的两家企业分别给予了罚款 5000元的行政处罚,你认为环境保护局作法正确吗 ?

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环境问题是当前全球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作为行政机关,政府有责任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环境行政责任的履行。

本文将探讨环境行政责任的含义、重要性以及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含义环境行政责任是指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政府作为行政机关,负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环境保护是其中重要的一项。

环境行政责任包括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确保各类环境污染源得到控制;提升环境保护的科技水平;推动环境教育和宣传等。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重要性1.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环境问题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

政府加强环境行政责任,可以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2.跨区域、跨界问题的协调:环境问题通常涉及跨区域、跨界的因素。

政府必须承担协调各方利益,对环境问题做出综合决策的责任,促进地区间的合作与沟通,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3.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政府应该挖掘、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环境行政责任的履行有助于减少资源浪费,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4.国际环境形象的塑造:政府加强环境行政责任,有助于提升国家的环境形象。

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强,政府的环境保护力度将直接影响国际间的合作交流以及在全球环境事务中的发言权。

三、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行政责任1.加强法律法规制定与执行: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和修改相关法规,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政府要加大对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2.强化环境监测和评估:政府应该加强环境数据的收集、监测和评估工作,掌握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情况,及时预警和预防环境事故的发生。

3.加大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政府要切实强化环境监管,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对违法者实施惩罚。

行政部环保职责

行政部环保职责

行政部环保职责
行政部门在环保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政策制定与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监督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环境污染的监测与治理:行政部门负责对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污染问题。

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环境治理工作,采取措施减少和防止环境污染。

3. 环境保护的执法与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并组织开展环境执法工作,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环境保护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4. 环境应急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及时响应和处置环境突发事件,保护环境安全。

5. 环境信息公开与宣传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环境保护信息,提升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并组织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总的来说,行政部门在环保方面的职责是制定政策、监督执行、实施执法、应急管理和宣传教育,以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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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行政责任环境保护是当代社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议题。

为了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建立了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并规定了环境行政责任制度。

本文将就环境行政执法以及环境行政责任进行探讨。

一、环境行政执法的概念和重要性环境行政执法是指政府依法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强制控制和处罚的行为。

其目的是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行政执法具有以下重要性:1. 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环境是每个人共同的家园,环境行政执法能够维护环境的公共利益,保障人们的健康和生存环境。

2. 确保法治环境。

环境行政执法依法治理,能够增强法治化的环境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3. 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行政执法能够迫使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的绿色发展。

二、环境行政执法的原则和机构环境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一系列的原则,如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等。

同时,在各国内建立了专门的环境行政执法机构,以保障环境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1. 环境行政执法原则(1)公正原则。

环境行政执法应当公正无私,不论违法行为者的身份和地位,都应受到同等对待。

(2)公开原则。

环境行政执法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对社会公众透明,方便公众监督和参与。

(3)高效原则。

环境行政执法应当迅速有效,及时制止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防止环境问题恶化。

(4)便民原则。

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应提供便民服务,为公众提供相关环境保护信息和法律咨询。

2. 环境行政执法机构(1)环境保护部门。

各国建立了专门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环境行政执法的组织和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

(2)地方行政执法机构。

在各级地方政府下设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环境监测、执法和检查工作。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和内容环境行政责任是指政府、企业和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环境行政责任涉及以下主体和内容:1. 政府行政责任政府行政责任是最重要和基础的环境行政责任。

政府要积极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环境监测,开展环境评估和执法工作,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管。

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 (1)警告; • (2)罚款; • (3)责令停产整顿; • (4)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5)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 件; • (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7)行政拘留; • (8)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 补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 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期限届 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 ,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 本案中,被告工作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市场 12—2摊位”罚款5 000元,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 规定。此外,本案被告工作人员无着制服,无悬挂工作牌, 无出示工作证,更没有进行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权,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6条“必须全面、客观、 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37条“应当向当事人或有 关人员出示证件”,第31条“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32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等有关程序规定,侵 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
• 5、行政处罚的程序
• (1)简易程序
• 适用条件:
• ①违法事实确凿
• ②违法事实情节轻微。
• ③有法定依据
• ④处罚较轻微 :只有对公民处以50元以 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 下的罚款或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 罚,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 。
• 执法程序: • ①由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即表明
• 《海洋环境保护法》76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 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 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 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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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责任1.介绍1.1 目的和范围1.2 文档提供者和参考文件1.3 定义和缩写词2.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概述2.1 中国环境保护法2.2 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2.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3.环境行政责任的定义和范围3.1 环境行政责任的含义3.2 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3.3 环境行政责任的范围4.环境保护守则和指导原则4.1 环境保护守则4.2 环境保护指导原则5.环境行政责任的法律义务5.1 对环境影响的评估和预防 5.2 环境保护措施的制定和执行 5.3 环境紧急事件的处理5.4 环境污染治理和修复5.5 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6.环境行政责任的履行流程6.1 环境行政责任的确定6.2 环境行政责任的分工和监督6.3 环境行政责任的执行和考核7.环境行政责任的监督与检查7.1 监督与检查的目的和原则 7.2 监督与检查的方法和程序7.3 监督与检查的结果处理8.环境行政责任的违法与处罚8.1 环境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 8.2 环境行政责任的处罚措施9.监察与投诉处理机制9.1 环境行政责任的监察机构9.2 监察与投诉的处理流程10.附件[附件1] 环境行政责任的执行记录表[附件2]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汇编[附件3] 监察与投诉处理表格本文档涉及附件:1.[附件1] 环境行政责任的执行记录表2.[附件2]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汇编3.[附件3] 监察与投诉处理表格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律。

2.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3.环境行政责任:指在环境保护方面,及其相关部门、个人和行业单位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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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责任环境行政责任一:概述环境行政责任是指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责任。

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能,环境行政责任涵盖了环境政策制定、环境规划实施、环境监测评估以及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1.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并对环境行政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并承担对本地区环境行政责任的具体履行。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内容1. 环境政策制定与实施1.1 制定环境保护发展规划,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1.2 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推动环境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化。

1.3 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及时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并向公众公开环境信息。

2. 环境监测与评估2.1 建立环境监测体系,监测环境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情况。

2.2 进行环境质量评估,制定环境质量标准,评估环境质量状况。

2.3 提供环境评估报告,为环境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环境保护工作协调3.1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保护意识。

3.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3.3 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和合作,推动企业环保责任落到实处。

4. 环境违法行为处罚4.1 加强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环境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4.2 审查环境违法案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

4.3 加强环境违法案件的执法协作,形成多部门联合打击的力量。

四:本文档涉及附件1. 《环境保护发展规划》草案2. 《环境质量评估报告》样本3.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指对大气、水、土壤以及生态系统等自然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2. 环境质量评估:对环境质量进行定量评价,包括环境空气、水质、土壤和生态系统的评估。

3. 环境违法行为:指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行为。

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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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经济鱼类苗种收购特许证》。同日, 合浦渔政站以石耀贵无证收购真鲷鱼苗22万 尾为由,作出[97]合浦渔政罚字第151号 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石耀贵无证收购的 真鲷鱼苗22万尾,于26日凌晨派员执行了该 处罚决定。石耀贵不服,认为其收购真鲷苗 种经北海渔政站营盘分站监管和登记,不属 违法,不应追究其环境行政责任。
(3)内容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 责任,具有强制性,由有权的国家机关来追究。
2、环境行政责任与环境民事责任的区别 (1)产生机理不同。不平等主体之间——环
境行政责任;平等主体之间——环境民事责任 (2)责任承担形式不同。
环境行政责任:预期补救环境权利制度设计, 惩罚性制度安排
问:石耀贵超额收购已登记造册并经当地渔 政部门认可的真鲷鱼苗的行为是否违法?
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因养 殖或其他特殊需要,捕捞真鲷等有重要经济 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 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 捞。
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1、补救性法律责任 2、惩罚性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1997年2月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 县渔政管理站(下称合浦渔政站)的渔政人 员驾驶022号渔政船到海上执行检查任务, 驶至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港口海面时,发现 原告石耀贵在港口灯标东南方约1海里处收 购真鲷鱼苗,即登排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 石耀贵的鱼排上共有12网箱约24万尾真鲷 鱼苗,当场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渔政人员 要石耀贵出示有关证件时,石耀贵仅出示 1997年2月18日领取的收购2万尾真鲷鱼苗 的
在一定情况下,损害有主或无主的环境因素也应当承 担环境行政责任;

行政部环保职责

行政部环保职责

行政部环保职责
行政部门的环保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环保政策和法规:行政部门负责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各单位和个人的执行情况。

2. 环境监测和评估: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和管理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对环境污染的状况、影响和趋势进行监测和评估。

3. 环境执法和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开展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维护环境法律的权威和有效性。

4. 环境应急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对环境突发事件进行应急预案制定、处置和事后评估。

5. 环境治理和修复: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环境治理和修复工作,推动污染源减排和生态环境恢复。

6. 环境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环境保护知识水平。

总的来说,行政部门的环保职责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并推动形成全社会对环境保护的共识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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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责任概述

环境行政责任概述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 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 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 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以《水污染防治法》为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要接受行 政处罚: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 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 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 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 运行的;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 录的。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第一节 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和构成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 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而 依法所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第九章 环境行政责任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观过错 2.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违法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 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不能是约定的,既可以是作为的义务如建设单位必须遵循 “三同时”的制度(《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可以 是不作为的义务如行为人不得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或者剧毒废液(《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二是行为 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仅有法定的义务,环境行政违法还只 是一种可能性,只有当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没有履行或者 没有依法履行相关的义务时,才能构成行政违法。

13.第13讲 环境行政责任080618

13.第13讲 环境行政责任080618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1999)第17条规定:
①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下 的罚款,超过1万元的罚款,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 ②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5万元 以下罚款,超过5万元的罚款,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 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 ④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实施罚款处罚的权限,适用环境保护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至5项的行为,并不要求产生危害后果。但在另一些场合, 必须产生了危害后果才承担行政责任,这要根据法律的规 定。 在这种场合,危害后果的大小,会影响承担行政责 任的轻重程度。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法律规定不要求危害结果作为承担行政责任的条件时, 也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补救性 行政责任 具体 形式 惩罚性 行政责任 通报批评、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 级、撤职、留用察看、 开除 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赔偿
行政 处分

1.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企业、 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依照有关法规或内部规章 对犯有违法失职和违纪行为的下属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 裁。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第六条的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如下八种: 警告、记过、记在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 开除。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的规定,对企业 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如下七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 级、降职、留用查看、开除。“企业职工”适用于全民所 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也包括国家 机关任命在这些企业工作的行政人员。

简述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简述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简述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环境管理任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其他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违法行为的存在:行政机关在执行环境管理任务过程中,必须存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政机关必须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环境造成危害,并且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故意。

3. 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相一致,即违法行为的发生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有必然的联系。

4. 违法行为的主体:行政机关是执行环境管理任务的机关,必须具有相应的执法能力和权限。

5. 违法行为的影响: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对环境影响,并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

6.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适用:行政机关在执行环境管理任务过程中,必须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7. 违法行为的定量或者定性:行政机关在执行环境管理任务过程中,必须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定量或者定性,并依法予以处罚。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多方面的,其中的违法行为的存在、
违法行为的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法律、法规或规章的适用以及违法行为的定量或定性等方面都是构成环境行政责任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制裁分为环境行政处罚和环境行政处分两种。
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一、 环境行政处罚的概念
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犯有违反环 境保护法,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公民和单位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该概念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环境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组织的一种行 为,
2.环境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违反环境保护行政法律规定的 单位或者个人。(不包括正在履行环境保护公职人员)
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行政处罚案件的权限分工。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例,即是指该部门内部对属于其管辖的 某一具体行政处罚案件由哪一级环境保护局行使处罚权。
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1.管辖的种类 可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交办管辖和移送管辖五种.
1)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
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4)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
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责令其停止 生产或者使用这样一种行政处罚形式。
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止 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2.依照环境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提起行政处罚程序。 仅有行政处罚权而无管辖权的行政部门不得提起不属其管辖 的行政处罚程序
3.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是一种纯行政型程序。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部门在环境保护领域中是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机关,而不是人民法院。
第六章环境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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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被告长泰县环保局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 政处罚存在实体认定错误和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其 处罚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撤销泰环行决字 (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口头答辩, 承认作出处罚决定错误,在诉讼过程中撤销泰环行决 字(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为此,原告向法 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 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 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 一条的规定,该院于1998年7月27日作出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秀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 由原告刘秀华负担。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环境保护局或者向 人民政府申请复 议,也可在十五日内依法直接向 人民法院 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 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环境保护局(印章) ××年××月××日
(1)警告; (2)罚款; (3)责令停产整顿; (4)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5)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 件; (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7)行政拘留; (8)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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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 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期限 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 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 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一)责令停止建设; (二)责令停止试生产; (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六)责令限期拆除; (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八)责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2、环境行政处罚的特征 (1)环境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照法律、 法规授权,享有环境行政处罚权的行政 机关。 (2)环境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环境行政 相对人中的违法者,即因破坏或者污染 环境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应受行政 处罚的单位或个人。


(3)环境行政处罚在性质上属于一种 法律制裁,是对违法者的惩戒,目的在 于使其今后不得重犯。 (4)环境行政处罚具有时效性。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 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作为 1、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不作为
故意 2、行为人有过错。过失

3、行为有危害结果。 4、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对比:不是必要条件
对比:



《环境保护法》36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 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 款。 《海洋环境保护法》76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 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 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 所得。 在环境行政责任中,“危害结果”是否作为环境行 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应依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准。
环境行政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概述


(一)概念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包括环境管理主体与环境相对人)违反环 境行政法律法规(不应为而作为)或不履行 环境行政法律义务(应作为而不作为)所应 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负有环境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 的违法失职行为产生的行政责任
排污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

案例: 1998年6月8日,福建省长泰县环保局三位执法人员 无着制式服装,无悬挂工作牌,无出示工作证,到刘 秀华家豆腐加工场征收排污费,未找到人,便到其经 营的豆腐摊前,要求交纳220元排污费。刘以身上没 带钱要求改天再交。执法人员就指责刘秀华态度不好, 要“修理”一下。一会儿,其中一执法人员拿出一张 盖有长泰县环保局公章的填空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刘 秀华,上面写着“市场12-2摊位:你单位因拒缴排 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 简称《环保法》),现根据《福建省征收排污费实施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处以5000元罚款”。刘秀华不服,于1998年6月13 日向长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听证程序 ①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 ②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 ③听证申请审查 ④举行听证会
根据《办法》32条的规定:“依照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责令 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 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时, 才适用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适用听证程序应具备以 下条件: ⑴拟作出重大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 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对 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 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 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 ⑵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听证是当事人的一项申辩权利,环境行 政机关在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 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环境行政机关不组织听证。但是环境行 政机关认为案件重大疑难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在征得当事人同 意之后,也可以组织听证。

××环境保护局当场处罚决定书 ×环当罚字〔201×〕×号
: 法定代表人(单位) 地址
职务 电话


你单位(或者个人)的如下行为: 违反了《 》 第 条第 款。依据《 》第 条第 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当场对你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以下一种或者两种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元。 以上罚款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名: 帐 号: 2.警告。 你单位(或者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环境保护局 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 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环境保护局(印章) ××年××月××日
3、环境行政处罚的原则




(1)依法处罚原则 依法处罚原则是指环境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 并严格依法进行,法无明文规定者不能认定为违法, 亦不得处罚。 (2)公正、公开原则 (3)罚教结合原则 (4)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5)查处分离原则

4、行政处罚的种类----《办法》第10条

案情简介: 天原化工厂和重庆造纸厂分别位于同一条河的两岸, 都向该河排放废水。由于两厂排放的工业废水都是经 过净化处理的,所以,对该河没有危害。1995年夏 季当地降雨少,河水水位下降,使得河水的净化能力 明显减弱,为此,市环境保护局曾提醒过两家企业, 要他们采取妥善的措施。当年7月23日,张某引河水 入鱼塘养鱼。由于河水流量不足,致合不能充分稀释 的两厂排放的废水含量过高,造成大量鱼和鱼苗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达13万元之多,为此,张某向市环境 保护局反映,要求化工厂和造纸厂对其经济损失负责, 环境保护局对本案中的两家企业分别给予了罚款 5000元的行政处罚,你认为环境保护局作法正确吗?

分析:市环境保护局对两家企业作出的行政 处罚的决定是错误的,因为环境行政责任的 承担必须具有违法行为和主观过错的要件, 本案两家企业排放经过处理的工业废水,其 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环境污染事故不是生 产过程和生产管理中产生的,所以,两家企 业对环境污染的发生无主观过错,又没有环 境违法行为,故不能追究两家企业的行政责 任。


请问: 1.本案中长泰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应当如何纠正? 2.本案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是否合法? 如果原告没有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人民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本案是一起因行政相对人不服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作为行政机关环保局在认定责任 主体错误及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前提下,作出具体的行政行 为,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认识到其行为违法 的情况下,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中,被告工作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市场 12—2摊位”罚款5 000元,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 定。此外,本案被告工作人员无着制服,无悬挂工作牌,无 出示工作证,更没有进行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权,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6条“必须全面、客观、公 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37条“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 人员出示证件”,第31条“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 32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等有关程序规定,侵犯 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5、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①违法事实确凿 ②违法事实情节轻微。 ③有法定依据 ④处罚较轻微 :只有对公民处以50元以 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 下的罚款或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 罚,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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