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选).

合集下载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补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并定期分
析和报告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 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企业投资情况;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 文件。 第八条 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办 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变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护国家利益、维护
企业权益、依法行使权利、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构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登记管理机构,由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
成立,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的规模和需要,统一组织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登
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登记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办法》的规定,负
责审核企业国有资产的变更并进行登记工作;检查企业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督促企业正确处理国有资产的相关事宜;负责收集和整理企业国有资产登
记信息;按照司法机关要求和国家相关政策,对国有资产登记信息进行审
查和监督。

第三章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采取多
种形式,全面深入地实施。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并将国有资产
登记信息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登记管理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明确登记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流程,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以下是对该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的详细阐述:一、登记主体和范围《实施细则》明确了登记主体为国有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该中心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具体操作和管理工作。

登记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的股权、债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及商标等产权登记。

二、登记流程和办理手续《实施细则》规定了登记流程和办理手续的具体步骤。

在申请登记时,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并按要求支付登记费用。

交易中心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登记内容和方式四、登记信息的公示和查询《实施细则》规定了登记信息的公示和查询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交易中心将定期公示登记信息,并提供查询渠道供有关方面进行查询。

同时,个人和单位可通过交易中心的登记系统进行自主查询,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

五、登记信息的变更和异议处理《实施细则》对登记信息的变更和异议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当产权发生变更时,权属人需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变更申请表进行登记信息的更新。

如发生登记信息的异议,相关方可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支持其主张。

六、登记费用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登记费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

登记费用的收取按规定标准进行,且收费标准必须合理合法。

对于未按规定缴纳登记费用或违反登记规定的申请人,交易中心有权拒绝受理其登记申请。

此外,交易中心将定期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该细则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保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同时,必须加强对该细则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各登记主体和申请人能够全面了解并正确操作这一登记管理制度,为国有资产交易和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细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细则是指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一种制度规范。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经济利益,包括土地、矿产资源、企业资产等。

对于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要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保护和增值国家财产,促进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国有资产的定义和分类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所有并由国家控制的资产,包括土地、自然资源、企业资产和金融资产等。

根据国家需要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类和归属,划分为国家所有资产、集体所有资产和其他所有资产。

二、国有资产产权的确认和登记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认和登记。

确认产权时,要进行资产量化和评估,确保产权的明确、不可变和不可侵犯。

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要建立完善的产权登记制度,确保产权的公开透明和权益的有效保护。

三、国有资产产权的保护和运营国有资产产权的保护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首要任务。

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产权保护机制,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保护国有资产的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要加强国有资产的运营,提高投资效益和利润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国有资产产权的监督和审计国有资产产权的监督和审计是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和约束手段。

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产权监督和审计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高效性的监督。

国有资产的审计工作要加强,及时发现和纠正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问题,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五、国有资产产权的评估和处置国有资产产权的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

要制定科学、公正、公平的评估方法和标准,进行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

国有资产产权的处置是由权力机关依法将国有资产交给特许人或者其他人进行管理、使用、转让、资本运作等行为。

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处置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处置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六、国有资产产权的信息公开国有资产产权的信息公开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举措。

2022年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

2022年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

2022年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2022年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1996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五)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6.01.25【实施日期】1996.0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2号)现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5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五)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下列己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一)国有企业;(二)国有独资公司;(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四)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

财政部主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法则。

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产权登记证分为正本相副本,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同时变更产权登记证正本相副本。

第五条产权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状况;(三)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五)监督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行为;(六)备案企业的担保或资产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七)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第六条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发生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情况的,应当在申办各类产权登记中如实向产权登记机关报告。

企业以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作为定金以及属于司法冻结的资产用于投资或进行产权(股权)转让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产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国有企业产权登记法规及主要政策依据

国有企业产权登记法规及主要政策依据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国资局国资产发[1996]31号文);
3.《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沪府发[1996]68号文);
4.《上海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细则》(沪国资产[1997]214号);
国资委总机 :010-63192000 国资委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100053) 京ICP备030066号
网站地图
5.企业占有产权登记表;
(二)依法解散、撤销
1.解散、撤销的申请报告;
2.解散、撤销的批准文件(资产处置有关证明内容);
3.解散、撤销时的资产负债表;
4.财产清查报告、审计报告和评估确认报告;
4.资产处置请示及批复;
5.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6.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产权年检须提交以下材料:
1.《国有资产产权证(行政事业单位)》;
2.已通过当年度年检的《事业法人登记证》;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法规及主要政策依据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家国资局、财政部,国资事发[1995]17号);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国家国资局,国资事发[1995]31号)。
3.企业近期资产负债表。
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
2.国有资本各出资者的出资证明文件和批准设立文件;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布时间 : 2007年09月19日 文章来源 : 上海国资委
国有企业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国有企业产权登记法规及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登记主体1.国资监管机构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登记主体,负责制定登记规范和管理制度。

2.企业国有资本投资企业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申请主体,负责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3.登记机构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受理申请、审核材料、制发登记证书等工作。

二、登记内容1.资产所有权登记,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

(1)不动产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等。

(2)动产登记包括设备、机械、车辆等。

2.使用权登记,包括企业使用的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

3.收益权登记,包括企业享有的利润、股权等收益权的登记。

三、登记程序1.申请阶段(1)企业申请登记,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产情况等。

(2)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登记阶段(1)登记机构进行详细审核,核实申请企业的资产情况和产权归属。

(2)登记机构制发登记证书,确认申请企业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3.公示阶段(1)登记机构对登记的资产信息进行公示,用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2)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异议,登记机构进行审查和认定。

四、登记效力1.登记证书是企业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法律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2.登记机构应及时将登记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未经登记的资产变更和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登记管理1.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登记管理规范和制度,对登记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2.登记机构应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严格审核材料,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登记机构应做好登记信息的保存和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和机密。

六、登记的监督与制约1.监督主体包括国资监管机构、社会各界以及公众。

2.监督主体可以通过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由登记机构进行审查和认定。

3.登记机构应积极回应监督主体的意见,及时处理登记过程中的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流转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措施不断加强,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国有资产,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这一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产权登记:确权保护的基石产权登记作为现代物权法的核心内容,是确权保护的基石。

企业国有资产作为国家的重要财富,对其产权的确权登记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出台,将有效保护国有资产的产权,为国有资产的流转创造有力的法律保障。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了产权登记的程序和要求,规范了登记机构的职责和权利,使得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更加规范化和有序化。

同时,通过产权登记的方式,可以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流转进行记录和登记,实现国有资产的流转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二、确保产权登记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为了确保产权登记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严格的登记程序和要求。

首先,法规明确了登记材料的规定,要求登记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并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这一举措有效杜绝了弄虚作假的现象,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

其次,法规规定了登记机构的责任和职权,加强了对登记工作的监督,确保产权登记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只有产权登记机构正确认证登记资料,登记结果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促进国有资产的流转和有效管理国有资产的流转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将为国有资产的流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首先,产权登记的实施将为国有资产的转让提供一种合法的手段。

通过产权登记,可以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使用权人,有助于国有资产的流转方与交易对方进行正常的交易,推动国有资产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产权登记的实施还将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的流转过程,防止非法转让和侵占国有资产。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7.02.14•【字号】京国资综[1997]72号•【施行日期】1997.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1997年2月14日京国资综〔1997〕72号)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集团(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为了贯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2号令)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产发〔1996〕31号,以下简称《细则》),做好我市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我市以京国资综〔1997〕8号文件对《细则》进行了转发,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一、产权登记管辖范围(一)、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主要负责以下企业的产权登记:1.市政府管辖的企业;2.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3.市属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4.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5.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二)、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主要负责以下企业的产权登记:1.区县政府管辖的企业;2.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3.区县属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4.区县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5.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二、委托或代办产权登记(一)、市属企业原则上不委托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产权登记,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委托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下达正式委托文件。

(二)、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之间,未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书面委托,不得互相代办企业产权登记。

如情况特殊需代办的,应分别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书面委托后,方可进行。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权登记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企业设立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进行产权初始登记,提交企业章程、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发生转让、合并、分立、投资等变更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企业解散、破产或者国有资产被依法收回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章产权登记程序第九条企业申请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颁发产权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不符合条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产权登记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为模拟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实际管理办法应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台
佚名
【期刊名称】《大经贸》
【年(卷),期】1997(000)001
【摘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近日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的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是为了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结合几年来国有资产产
权登记管理工作的实践制定的。

实施细则细化了产权登记的范围,下列已取得或申
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
登记:(1)国有企业;(2)国有独资公司;(3)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4)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5)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6)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应由国有股股权持有单位或委托企业按规
【总页数】2页(P72-7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1
【相关文献】
1.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J],
2.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J],
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J], ;
4.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J],
5.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摘要)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云南省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管理部门。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四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其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臵、资产使用、资产处臵和办理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以下简称《企业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依法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各类产权登记表是办理各项产权登记事项应当提交的重要材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经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事业单位或其所办企业核发、换发、收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或《企业产权登记证》。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制度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2号现发布<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5日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它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能够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能够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 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 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 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3(五) 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 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三) 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变动情形的。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国资综发〔1992〕26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或申请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必须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第三条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单位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按财务隶属关系不便组织实施的,可结合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按财务和行政隶属关系均不便组织实施的,可结合属地关系组织实施。

不论按上述何种关系组织实施,都要贯彻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不重不漏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管理:(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在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

(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由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及全国性社会团体设立的直属公司和企业单位。

(三)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国家级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五条第四条所述公司、企业单位下属的各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产权关系,委托其主管单位办理,也可委托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

具体委托事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商其主管单位或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在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产权登记。

通过资产纽带与核心企业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紧密层成员企业,不另进行产权登记,其办理工商登记所需的资信证明,由核心企业审查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后出具。

企业集团核心企业进行产权登记时应以汇总或合并的财务会计报表为依据。

国务院令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6(000)004
【摘要】国务院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92号现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
【总页数】2页(P5-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1.91
【相关文献】
1.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J],
2.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J],
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J], ;
4.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J],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台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选)
第二条: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国有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四)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
(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四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产权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同时变更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第五条产权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
(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状况;
(三)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
(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五)监督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
行为;
(六)备案企业的担保或资产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七)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本细则实施后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二)经中策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三)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摇曳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六)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七)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八)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占有登记后,向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

摘自《北京校办企业改革政策选编》(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