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裁决答辩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拆迁裁决答辩书
答辩人:邓贵明
所在地址:建邺区沙洲街道小青路27号
因南京市建邺区投资促进局申请裁决,我现在答辩如下:
首先我们不是不愿意拆迁,而是拒绝非法强制拆迁,拒绝违法拆迁,拒绝野蛮拆迁和拒绝一切违法谈判。
一:关于申请人在裁决书中提到的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多次协商未果答辩如下:
1,我是于2011年12月15日收到《房屋拆迁裁决答辩通知书》从2010年8月3日至今,没有一个有合法授权的单位及个人与我认真谈过拆迁事宜。
2,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条例》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
4《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条例》第十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工作人员名单等公示。
5《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拆迁上岗证,拆迁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从2010年8月至今申请人并未向我出示过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其申请书中提到的多次于被申请人协商纯属无稽之谈。从拆迁人贴出所谓的《拆迁通知书》至今,未有一位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与被申请人沟通过拆迁事宜。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提到的《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并不是房屋拆迁许可证。所以申请人对于我房屋所在地实施的拆迁为非法强拆。
二:对于申请人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提到的补偿方案答辩如下:
1.《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进行产权置换。
2.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进行评估,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楼层用途等进行评估。第四十七条规定:被拆迁房屋用于经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已持续经营1年以上,应当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等情况参照营业用房进行评估
南京市建邺区投资促进局出示的拆迁补偿方案并未按照《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条例》对我房屋进行合法拆迁。所谓房屋拆迁补偿款测算表是南京市建邺区投资促进局出示,拆迁人也是其单位,明显违反条例。我房屋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且经营长达10年之久。
3.你们没有根据法律告知我们有参加听证会的权利!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组织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7,拆迁补偿安置是一个民事行为必须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来确认双方的关系,其原则上是平等,自愿,互利!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合同的自愿订立。
8,57街坊地块是徐家汇商业地块,是“土地储备”项目,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第十三条中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拆迁人已剥夺了我们被拆迁人的权利。
9,57街坊基地安置房徐汇区龙吴路1323弄“华滨家园一期”
配套商品房,在2008年12月19日“网上房地产”价格是5800元,12月20日开动迁大会,“华滨家园一期”的价格从5800元涨到9137元,当天涨了三次价格,“网上房地产”调价历史显示2008年12月20日出现三个价格6960元/M2,8352元/M2,9137元/M2。另外安置房“上海南站II号地块配套商品房”均价是11800元/M2,定价存在问题,成本加微利的原则,加100%难道是微利吗?配套商品房是2个1000万工程是造福老百姓,是上海市徐汇配套商品房建设,配套商品房是政府定价。拆迁人违法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房地资源制订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配套房建设项目协议书或者中低价房建设项目协议书明确的供应方式和销售价格。
10,由于安置房“华滨家园一期”配套商品房涨价问题,是我们无法进入动迁谈判事宜,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裁决。11,拆迁人进入基地,由于不公平的条例对待被拆迁人,在不公平的条例下,所有的协商,谈判和协议都是不公平的。关于配套商品房涨价的问题,我们从2008年12月20日就进行上访,网上信访,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已给我们的答复,“配套商品房的价格是按照《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5』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但是拆迁人至今不执行。拆迁人只是强调,上访对你们没有什么好处,杨言说:上访对你们没有什么好下场?会对你们进行报复,走行政裁决。我们信访是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由于我向徐汇区房屋管理局申请公开信息,在2009年6月3日光启安置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裁决书,当天房管局受理,开受理单,徐汇房管局副局长沈玲玲由于我们向有关部门反映信访不作为,配套商品房涨价问题。徐汇房管局副局长沈玲玲和拆迁科有关人员对我们信访人进行报复。在2009年6月22日我们去北京“国家信访局”上坊关于配套商品房涨价问题,房管局就发拆迁行政裁决。依据《信访条例》第三条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拆迁行政裁决”是一张进行“报复”的裁决书,没有任何协商和协商记录,甚至没有与任何拆迁人谈过拆迁事宜,拆迁人伪造证据。
12,《拆迁许可证》是你们房管局发的再由你们进行裁决和强拆听证是有违司法公正的。现请贵局回避!
13,“拆迁行政裁决”书违法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中的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回避)机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14,行政裁决书是剥夺了我们被拆迁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物权法》实施,明确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