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劳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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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劳动立法
第一节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及初期国际劳动立法
一、国际劳动立法范围
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广义上包括:国际劳工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或协定。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
二、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产生
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
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
在19世纪下半叶国际立法有了开端。
第二节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动立法机构
一、国际芝工组织的产生
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成立。国际劳工组织在1919年至1939年是国际聪明的附设机构;1940年至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作为一个独立性的组织存在;二战后,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至今。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和特点
国际劳工组织是普遍的、官方的国际劳动立法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三方性原则”。
国际劳工的主要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三、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依据,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是《国际劳动宪章》的9项原则,在二战后是1944年通过的《费城宣言》中的原则。
四、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劳工组织没有关系。直到1971年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席位,台湾当局退出国际劳工组织以扣1983年第69届国际劳工大有大会开始,我国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并陆续批准了22个国际劳工公约。
五、经济全球化对国际劳动立法的影响
第四章劳动法的地位、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
第一节劳动法的地位
一、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以后,由于国家对雇用关系的干预,劳动法从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劳动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
1、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2、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3、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第二节劳动法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
一、劳动法体系
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劳动法体系应根据各项劳动法律制度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
二、劳动法学体系
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
三、劳动法的作用
劳动法作为重要的法律部门,在我国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中有着重要作用,也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劳动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保障劳动力市场有序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四、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域、什么时间和什么人,即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
第五章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劳动法基本原则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二、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首先,劳动法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
其次,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再次,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全面的覆盖性和高度的权威性。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1.劳动法基本原则指导着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有助于劳动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2、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助于理解和理释劳动法律法规,解决各具体劳动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
3、劳动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具体规定的不足,用于解决某些实际问题。
四、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
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第二节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具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可从广义、狭义两个方面理解。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内容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得;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集体协商权;民主管理权。
第三节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
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包括: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六章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分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
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总的说来,可以把它分为个别的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的劳动法律关系,此外,按照不同的标准,劳动法律关系还可以有多种分类形式。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3.劳动法律关系是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二)劳动者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
(三)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二)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定义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确认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权利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义务,是指负有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履行自已应尽义务的必要性。
2、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对应性。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
一、劳动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
(一)劳动法律事实的概念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二)劳动法律事实和种类
1、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