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Contents of the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 Traditional material trade transaction law • immaterial transactions of technology,
capital ,service and so on. e.g. company law
Conventions are the legally binding agreements between states sponsored by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公约是指针对某一些重大问题,有国际组织发起的,多个国家 参与国际会议二缔结的多变条约,它的主要内容多为造法性的。
• 2 the contents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 mainly about th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 as well as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国际商法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Chapter One: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Three Tasks
• Task one: what is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 Task two: what are 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refers to total norms and customary practices regulating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 and all kinds of relationships between business organizations across national boundaries. •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commercial transaction)与商事组织(business organization) 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legal norm)的总和。
国际商法第一章导论
认真倾听他人的观点,理解不同角度的思考方式,拓宽思 路。
提出疑问和思考
在讨论中勇于提出疑问和思考,与老师和同学共同探讨, 深化对知识点的理解。
结合案例分析,提高实践能力
分析典型案例
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了解案例的背景、事实和法律问题。
运用法律知识
运用所学的国际商法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和判断,提出解决方案。
完善国际法律体系
国际商法是国际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对于完善国际法律体系具有重 要意义。
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
促进国际商事争议解决
国际商法为国际商事争议提供了解决 途径和依据,有利于争议的公正、高 效解决。
国际商法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法律支 持,推动了全球经济的融合与发展。
02
国际商法的体系结构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商法的作用与意义
调整国际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规范了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行为,维护了国际商 事秩序。
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国际商法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推动了国际贸易的顺 利进行。
国际商法的作用与意义
• 保护商事主体权益:国际商法通过规定商事主体 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其合法权益。
国际商法的作用与意义
国际商法第一章导论
目录
• 国际商法概述 • 国际商法的体系结构 • 国际商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 国际商法的历史与发展 • 国际商法的核心内容与原则 • 国际商法的学习方法与技巧
01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的定义与特点定义源自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 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性
国际商法的规则普遍适 用于国际商事活动,具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
第1章国际商法导论
(六)WTO的成员资格
世贸组织的成员分为创始成员和纳入成员。 在《世贸组织协定》生效时,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和欧 共体,凡接受《世贸组织协定》,将关税减让表和承诺附于 1994年《关贸总协定》并承担《服务贸易总协定》特别承诺 者,均可成为世贸组织的创始成员。 任何在对外商业关系及在《世贸组织协定》和《多边贸 易协定》(参考网址)规定的其他事务中享有充分自主权的国 家或单独关税领土,根据它与世贸组织协商的条件可加入
(二)对国际商法的影响
第三节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三、契约自由
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
一、WTO的产生背景 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主要内 容 三、WTO的基本原则 四、WTO的多边协议
一、WTO的产生背景
二战后世界经济危机,为经济振兴,1944年美英等44个国在美国新罕布什 洲的布雷顿森林召开会议。建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复兴开发银 行(IBRD)即世界银行,并酝酿建立处理国际贸易关税的国际组织。 1946年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成立筹建国际贸易组织委员会,起草《国 际贸易组织宪章》。 1947年美英法中等23个国家日内瓦召开会议,通过《国际贸易组织宪章》, 并就具体产品关税减让进行谈判、达成协议,被称为关贸总协定第一轮谈判。 《哈瓦那宪章》 :1947年在哈瓦那举行联合国会议通过了该宪章,并得名《哈瓦 那宪章》。 目标:建立一个全面处理国际贸易的国际组织。 美国阻挠:未批准该宪章。受其影响,批准的国家不多,建立国际贸易组 织的计划夭折。 《临时适用议定书》:为消除二战产生的贸易障碍,尽快实施1947年关税 谈判所达成的协议,1947年11月15日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期间,美英法比澳 加等国签署了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从1948年1月1日起实施。到 1995年1月1日,共存续了47年,进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到1994年底缔约方 128个。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60296
1.大陆法系的地区构成
大陆法系形成于13世纪的西欧,除法 国和德国外,许多西欧国家也都属于大陆 法系。 现在,除西欧外,整个拉丁美洲,
非洲的一部分,亚洲的日本,泰国,土耳 其,此外,在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中,某 些国家的个别地区,也属于大陆法系 ,例如, 美国的路易思安那州与加拿大的魁北克省。
2.大陆法的形成
第二阶段 国内法时期
随着欧洲中央集权国家的强大,欧洲各国都采 用各种方式把商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使之成为 国内法的一部分。从而使商法失去了它原有的国 际性和跨国性。
第三阶段 20世纪以后的现代国际商 法时期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二十世纪六十年 代以后,商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主要 特点是恢复了商法的国际性和统一性。
4.实体法(substantive law)
二、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关系
(一)商法与民法(civil law)
区别: 1°法律关系 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律制约程度 3°责任原则 4°规范形式 5°国际性
(二)商法与经济法(economic law)
区别:
1°法律关系 2°法律主体 3°法律规范形式 4°规范选择 5°从法律后果看
3 .大陆法系的结构
国际商法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国际商法可以定义为调整国际商事组织
(business organization)和国际商事活动 (commercial transaction)的各种关系的 法律规范(legal norms)的总和。
(三)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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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商法的渊源 两大法系的特点及比较 中国现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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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的概念
商的含义 一般人们认识的商 经济学上的含义 “商”:是对一切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总称。直观地 表现为商人的经营活动。我国汉书《食货志》 将 商概括为“通才鬻货曰商”;韦伯斯特新国际词典 解释为“商品交换或买卖的行为”;《牛津大词典》 解释为“商品交换和与实现商品交换有关的一切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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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的渊源 1、判例法。这是英国法的主要渊源。 2、成文法。 3、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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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法律制度 1、美国法的结构 2、美国法的渊源 (1)判例法 (2)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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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1、标志不同:成文法、判例法 、标志不同:成文法、 2、成文法的形式不同:法典、单行法规 成文法的形式不同:法典、 3、推理方式不同:一般到个别、个别到 推理方式不同:一般到个别、 一般; 一般; 4、法律分类不同:公法与私法、普通法 法律分类不同:公法与私法、 与衡平法 法律观念不同:重视法理研究, 5、法律观念不同:重视法理研究,强调成 文法规;后者则重视判例的作用, 文法规;后者则重视判例的作用,强调法 官制定法律。 官制定法律。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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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 定法(成文法)而不是判例。 5、罗马法直接全面影响着大陆法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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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
(一)王政时代(公元前753年——公元前 509年),这是古罗马社会的原始氏族时期, 是古罗马法律思想萌芽阶段。 (二)共和时代(公元前509——公元前 27年)以罗马人反塔科文暴政的起义、推翻 王权建立共和国为开端,屋大维阿奥古斯都 元首制的确立,则标志着共和制的终结。 (三)帝国时代(公元前27年—476年)
《新编国际商法(第二版)》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基本大法,属于子法;公司法与买卖法等属 于枝法,即第三级的法律。 • 商法是基本大法的一种,在民商合一的国 家,两者合起来为基本大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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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
(一)商法与商业法(business law) • 对商法与商业法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商法与商业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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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
(3)从法律规范形式看,商法的渊源有一定的灵活性,既 有成文法,也有不成文法。而经济法基本上属于权力机关 制定的成文法,并且有比较严格的形式与程序要求。
(4)从规范选择看,商法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商行为法, 商行为法多表现为任意性规范,国家干预的成分不大,而 经济法则多体现为国家的组织与管理规范,国家干预的成 分较多。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
• 两者的区别是:
(1)从法律关系看,商事关系完全是财产关系,均属于有 偿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财产关系,也有人身关系, 在财产关系中既有有偿的,也有无偿的。
(2)从法律制约程度看,商法对商行为的要求具有相当的 灵活性,形式也比较多样化,完全取决于市场运行的客观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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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
(六)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它们的共同点是,笼统地说,均为调整国 际商事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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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即国际商事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要正确理解国际商法的概念,就要掌握以下三个因素:1.“国际”属性“国际”一词并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意思,而是为“跨越国界”的意思,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应由国际公法调整。
或者为主体具有国际性,即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即可认为主体具有国际因素;或者为行为具有国际性,即商事关系所指向的标的位于另一国家或地区,或者商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发生在另一国家或地区,即可认为行为具有国际因素。
2.“商”属性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传统商法仅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现代商法除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外,还调整无形商品的交易,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
§小思考1-2: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龄已有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了婚,双方父母对其婚姻的有效性产生争议。
一家英国的企业与中国的加工厂签订了供货协议,但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
问:这两个合同哪个属于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考核知识点:国际商法的“商”属性。
3.“法”属性国际商法并不是一部单独的法律规范或法典,而是相关的各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其中既有实体法的内容,也包含部分程序法的内容。
§知识小贴士§——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别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等。
(二)国际商法的主体国际商法的主体既包括参加商事活动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包括不同国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国际商法课件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两个支系 英国法 美国法
(二)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
普通法系形成于英国,以后扩展到美国及过去曾 受英国殖民地统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加拿 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 坦、马来西亚和新加坡,香港 南非 、斯里兰卡 、 菲律宾、联合王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娜 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
(二)国内法规范
尽管各国已参加或承认大量的国际商事公 约或惯例,但由于文化背景和自身利益不 同,各国仍在很多的商事领域内保留了独 占的立法权,即使在国际商事公约或惯例 管制的领域,很多国家也已国内法的形式 加以确认 。
第二节 世界两大主要法律体系
一、大陆法系 二、英美法系 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 的规定。
(三)法律的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 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 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
英美法系 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 的。普通法代表立法机关(协会)的法律,衡平 法主要代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判例法), 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第三节 中国现代商事 立法的的产生与发展
一、新中国民商法简介
二、中国商法的构成
一、新中国民商法简介
(一)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今
(一)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
新中国成立后,因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 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商事活动暂时停止, 商事立法几乎没有任何进展。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今
第1章国际商法导论
• 1.区别 • 2.融合
1.5 中国商事法律制度
• 1.5.1 旧中国的法律
• 1.5.2 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 • • • • 1.5.3 中国法律的渊源 1.制定法 2.法律解释 3.判例
引例分析
• (1)A公司作为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是中 国企业法人,其与同属中国企业法人的B公司之间 的买卖关系,两者之间的商事关系没有“跨越国界” 的要素,因此属于国内商事关系,而不是国际商事 关系。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 引例 • A公司是美国商人在中国厦门设立的独资企业。同 年3月,A公司与营业地位于福州B公司签订1000台 电脑买卖合同,同年6月前交货,交货地点在B公司 营业地。除其他条款外,合同还约定:因本合同发 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提 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公约》解决。后由于A公司无法按时交货,福 州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双方因赔偿金额问 题发生争议,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问题: • (1)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 (2)上述合同对适用法律的约定是否有效?
• • •
(1)本案是否为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 (2)本案中涉及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是什么? (3)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为什么?
(1)本案是否为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
• 答案:属于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国际商 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 关系。“国际”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 ”,而是指“跨越国界”的意思。“跨越 国界”具体的意思就是说,在国际商事交 易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义务 的法律事实)这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要 素与跨越国界有联系。本案中的主体、客 体和内容均跨越国界。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1.4 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是指在罗马法的原则 和形式的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 年《德国民法典》为样本,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 律体系。
国际商法的渊源就是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 作为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国际商法的渊 源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
1.2.1 国际贸易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1.2.2 国际商业(贸易)惯例 1.2.3 国内法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1.3国际商法的沿革
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形成的却经历了一 个较长的过程。一般认为,国际商法的发展经历了 三个阶段: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 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4 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续)
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在于:
(1)大陆法以成文法为主要标志,而英美法以判例法为 主要标志。
(2)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时采用的是“一般到 个别”的演绎推理;而英美法国家,法官审理案件时采用的 是“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推理。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1.1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行为、以 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这里的“国际” 一词是指“跨越国家” 而言,涉及的是私法主体跨越国家进行的商 事行为,而不包括公法意义上的国际关系。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1.2国际商法的渊源
(3)大陆法以理性主义为哲学基础;而英美法以经验主 义为哲学基础。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第一节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国际商法的概念所谓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或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惯例的总和。
国际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商事法律关系。
此处的“国际”一词,主要是指“跨越国界”(Transnational)的意思。
从某当事人的角度来看,上述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涉外民事关系,即其主体、客体、法律事实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要素与外国有联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1) 国际商事关系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国籍不同,或者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
前者一般称为国籍标准,后者则称为营业地标准。
(2)国际商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国外的物。
此处的物,既包括货物等有形物体,也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财产权。
(3)产生、变更或消灭商事关系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例如某国两方当事人订立旅游服务合同,该旅游点是在外国。
一般说来,传统的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内容。
然而,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扩大发展和商事交易的多样化、复杂化,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基础上开拓了许多新的领域,例如国际技术转让、知识产权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国际工程承包、国际服务贸易等等。
这些交易已远远超出了传统商法调整的范围,有人将其称为国际商事交易,并把调整这些交易的法律统称为国际交易法(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s),或国际商法。
很明显,现在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比传统的商法广泛得多,内容越来越丰富。
二、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而逐步形成的。
而国际商法则是国际贸易逐步发展和扩大的产物。
“人类历史上不同地区商人之间商事交往的发展,逐渐形成一系列支配他们之间贸易关系的商业惯例和习惯性做法。
建立国际商业方面的有效的行为规则需要有法律手段,以保证在一个地区实施的行为能够得到另一地区的承认。
国际商法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31页)
三、国际商法的内容及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一)国际商法的内容
理解和确定国际商法的体系,应当从形式和内容入手。
在形式上,应考虑以下三方面。一是国际商法就目前而言涉及哪些国际商事关系领域, 如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产品责任等;二是在这些领域内国际商事法律规范做了哪 些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以国际法渊源还是以国内法渊源表现出来的,以及这些渊源之间 的关系机制;三是国际商法体系中各部分内容的结构,即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关 系,以及这些内容编排的依据。总之,从形式上讲,国际商法体系的确定既要考虑国际商法 所调整、涉及的商事关系领域,又要考虑国际商法渊源本身的结构和特点,还要确定体系各 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
3.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
关于国际私法,学术界有三种不同的主张。第一种 主张认为,国际私法主要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 突规范的总和。该观点广泛流行于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及 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第二种主张认为,国际私法不仅包 括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还包括国际统一 实体规范。该派观点来自苏联和东欧国家的一些学者。 第三种主张认为,国际私法不仅包括冲突规范、统一实 体规范,还包括国内法中专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 实体规范。其观点主要来自德国、捷克和保加利亚的某 些学者。
国际商事惯例是统一的国际商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但与国际商事条约不同的是,它不是由 国家或国际组织缔结的,而是在国际商事活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3. 各国国内商事法
尽管目前国际上有大量的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但这些条约和惯例并不能涵盖国际 商事交易所有领域中的一切问题。而且对于某一问题,即使现有条约或惯例中已有规定,该条约 或惯例也未必会被所有国家和地区一致参加或承认。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_01国际商法导论
第1 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o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指调 整国际商事主体在国际商事交 易中形成的国际商事法律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另一类国际商事条约是属于程序法规范属于冲突法规则的国际公约如另一类国际商事条约是属于程序法规范属于冲突法规则的国际公约如19731973年的年的产品责任法律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适用公约19801980年欧共体制定的年欧共体制定的关于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公约关于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公约19851985年的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同法律适用公约19051905年的年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公约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公约19581958年的年的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决公约19761976年的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
四、国际商法的历史
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 际商法是国际贸易逐步发展和扩大的产物,到目前为止,其 产生与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形成阶段
早在古代罗马法中就出现了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但当时还 没有专门的商事法。一般认为,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 (law merchant),是近代商法的起源。 在中世纪,随着不同地区商人之间商事交往的发展,逐渐形 成了一系列支配他们之间贸易关系的商业惯例和习惯性做法。 在这种社会现实之下,国际商法应运而生。 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和世界贸易中心向大西洋沿岸的转移, 商人习惯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德国、荷兰及英国。 其内容包括商事合同、海上运输与保险、汇票等。 这一阶段的商人习惯法有着明显的特点: (1)它具有国际性和统一性,普遍适用于各国从事商品交 易的商人。 (2)它具有自治性和简易性,商人习惯法的运用和解释由 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来完成,且诉讼程序简单。 (3)强调契约自由、财产的自由转让和公平合理。
教案 国际商法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及渊源一、概念调整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之间各种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所调整的范围很广,既包括有形商品的国际交易,也包括技术、资金及劳务在国际流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
需正确理解两个问题:第一,如何理解“国际”?它指的是“超越国界”,而非“国与国之间”。
第二,它与国际经济法及国际私法的区别。
国际经济法属于公法,而国际商法属于私法。
但国际商法也不同于传统的国际私法,因为国际私法是冲突法,而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
二、国际商法的重要作用⒈际商务活动发展的重要因素。
⒉是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重要依据。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⒈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国际条约:国家间关于相互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是国家为调整相互之间的各种关系采用的最常见法律文件形式。
在条约主体、条约内容及形式上有其特征。
国际商事条约是涉及商事交易关系的国际条约,有实体法和冲突法。
⒉国际贸易惯例它源自于商人法时期的商业惯例,这些惯例为各国商人们普遍接受、认可及使用而流传下来,后经国际商业组织或团体整理编纂成文,成为现行有效的国际贸易惯例。
重要特征:不是法律,不具法律普遍的约束力,但一经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条约的区别与联系:区别:国际条约由国家共同制定并批准采用。
一般来说,对本国公民具有当然的约束力,惯例不具有该特征。
联系:两者之间的区别日渐淡化与模糊。
第一,某些情况下,国际条约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予以采用时,才适用当事人的合同如英国1967年通过立法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纳入本国法时就有明确的规定。
有的国际条约规定可对其条款删减或排除适用——强制性特征淡化,具有惯例的特征。
第二,有些国际贸易惯例已被纳入国内法而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如西班牙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纳入其国内法,对一切进口贸易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有条约的特征。
第三,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加强,有些国家的法律认为,其适用无需当事人明示表示同意,法院有权按国际贸易惯例来解释合同。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1) 国际商事交易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多方是外国人, 或者当事人各方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同家。前者叫做 “国籍标准”,后者称为“营业地标准”。 (2) 国际商事交易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作为国际商 事交易的客体,既包括有形物体,也包括无形财富或 劳务。
(3) 产生、变更或消灭国际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事实 发生在国外,如在国外订立货物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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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4) 国际司法判例和国际法学家学说 国际司法判例和国际法学家学说是确定法律规
则的辅助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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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国内法 (1) 制定法
即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 (2) 判例法
判例就是指法院在对其审理的具体案件作出的判 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这些原则和规则的 总体就是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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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下列哪些属于国际商法所调整的关系? A.中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 B.营业地位于甲国的A公司与营业地位于中国的B公 司之间的贸易关系 C. 中国A公司与美国微软公司的合资关系 D. 西班牙人A与中国人B之间的婚姻关系 E.甲国家与乙国家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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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国际商法的渊源
【案例2】2001年12月,中国深圳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德国 公司签订了6万箱芦笋罐头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青 岛,目的港为汉堡,装船时间为2002年6月。深圳公司负 责联系船舶,德国公司开立以深圳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 撤销信用证。合同签订后,深圳公司依约备好了货物, 德国公司也开立了信用证。但由于船舶紧张,深圳公司 联系不到运载船舶,就致函要求德国公司派船,并声称: 根据《Incoterms2000》,作为买方的德国公司必须自负 费用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德国公司回复:双方合同并未 约定应用《Incoterms2000》,所以,深圳公司不能将其 作为依据。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课件
(2)成文法
美国的成文法分为联邦成文法和州成文法。 在联邦法中,美国宪法占有非常重要的地 位。 自19世纪末以来,美国联邦与各州都加强 19世纪末以来,美国联邦与各州都加强 了立法活动,特别在社会、经济立法方面, 出现了成文法取代普通法的趋势
(二)普通法系的特点
1、律源渊源:判例法 2、法律形式/结构:普通法与衡平法 、法律形式/ 3、法律体系繁杂,逻辑性不强
目前在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 支付、技术贸易领域、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等方面 均有相关国际公约。 注意:国际条约的适用效力
(二)国际贸易惯例
掌握3点: 1、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 2、由国际组织编纂并为大多数国家或地区所 认可; 3、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 国际贸易惯例的约束力依赖于当事人的约定 国际贸易惯例的约束力依赖于当事人的约定
罗马法(Roman law)
罗马法是指古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其中,最有代 表性的,是东罗马帝国编纂的《国法大全》。由4 表性的,是东罗马帝国编纂的《国法大全》。由4部法律 组成——学说汇编、法学阶梯、优士丁尼安法典、新律。 组成——学说汇编、法学阶梯、优士丁尼安法典、新律。 它汇编了罗马帝国一些皇帝的敕令、诏令和法学著作,内容 包括奴隶制时期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下公民资格、家庭与 婚姻、财产与财产取得、债、诉讼等一系列法律原则和法 律制度。 罗马法基本上是完整的私法体系,其法律体系对后来资本主 义法律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1804年《法国民法典》以 义法律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1804年《法国民法典》以 及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民法体系在内容、结构 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民法体系在内容、结构 上深受罗马法影响。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 上深受罗马法影响。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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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的含义是指“跨越国境”的 意思。 现代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是非常广泛 的,已经从传统国际商法的范围:商 事组织、合同、代理、买卖、海商、 保险、票据等领域,拓展到技术贸易、 服务贸易、投资、金融、产品责任等 众多的国际经济领域。
二、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商法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 商人习惯法阶段
关的投资措施协议、7.反倾销协议、8.海关估价协议、9.装运前检验协议、10.原产
地规则协议、11.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12.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13.保障措施协 议、14.服务贸易协议、1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三)WTO的组织机构
①部长级会议:成员国的部长组成
②总理事会:成员国的代表组成
③分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
知识产权理事会
④专门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贸易与发展
委员会、国际收支委员会等若干个
⑤秘书处:部长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
(四)WTO的法律地位
1、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2、世界贸易组织每个成员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供其履行 职责时所必须的特权和豁免权; 3、世界贸易组织官员和各成员方代表在其独立执行与 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职能时,享有每个成员方提供的 必需的特权和豁免权; 4、每个成员方给予世界贸易组织的官员、成员方代表 的特权和豁免权等同于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11月21 日通过的特殊机构的特权与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与 豁免权。
(二)对国际商法的影响
第三节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三、契约自由
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
一、WTO的产生背景 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主要内 容 三、WTO的基本原则 四、WTO的多边协议
一、WTO的产生背景
二战后世界经济危机,为经济振兴,1944年美英等44个国在美国新罕布什 洲的布雷顿森林召开会议。建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复兴开发银 行(IBRD)即世界银行,并酝酿建立处理国际贸易关税的国际组织。 1946年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成立筹建国际贸易组织委员会,起草《国 际贸易组织宪章》。 1947年美英法中等23个国家日内瓦召开会议,通过《国际贸易组织宪章》, 并就具体产品关税减让进行谈判、达成协议,被称为关贸总协定第一轮谈判。 《哈瓦那宪章》 :1947年在哈瓦那举行联合国会议通过了该宪章,并得名《哈瓦 那宪章》。 目标:建立一个全面处理国际贸易的国际组织。 美国阻挠:未批准该宪章。受其影响,批准的国家不多,建立国际贸易组 织的计划夭折。 《临时适用议定书》:为消除二战产生的贸易障碍,尽快实施1947年关税 谈判所达成的协议,1947年11月15日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期间,美英法比澳 加等国签署了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从1948年1月1日起实施。到 1995年1月1日,共存续了47年,进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到1994年底缔约方 128个。
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
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
权等内容的,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
系,使之可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
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二)WTO的职能
1、组织实施各项贸易协定;
2、为各成员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并为多边谈
判结果提供框架; 3、解决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 4、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与法规进行定期审议; 5、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关系。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形成的, 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商业团体整理编纂成文的, 为广大国际商事当事人所普遍接受的贸易规则。
3.国内立法 国内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 各国制定的关于调整涉外商事交易关 系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等规范 性文件。
第二节 两大法系与国际商法
三、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海洋法 系、普通法系,是英国中世纪以来的 法律以及受其影响或者仿此模式制定 的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
(一)英美法系的结构
英美法系在结构上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又称习惯法或判例法,其原意是指
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衡平法其原意是指在 14世纪时,为了补充
关贸总协定的贸易谈判
次序
1
年份
1947
地 点
日内瓦 关税
主 题
参加方数
23
2
3 4 5 6 7 8
1949
1951 1956 1960~1961 1964~1967 1973~1979 1986~1993
安纳西
托奎 日内瓦 日内瓦 (狄龙回合) 日内瓦 (肯尼迪回合) 日内瓦 (东京回合) 日内瓦 (乌拉圭回合)
一、法系的概念及其划分 二、大陆法系 三、英美法系
四、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
及其对国际商法的影响
一、法系的概念及其划分
法系是法学家为了比较各国法律体系 之间的不同,按照各国法律体系的历史传 统及其形式上的特征,对世界各国法律体 系所作的分类。 如: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 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影响最大的是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和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而私法可以分为民法 和商法等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 大陆法的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 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另外,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
(二)大陆法的渊源
大陆法强调成文法的作用,所以 法律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但是,习 惯、判例和学理也在大陆法中起着重 要的作用。
(五)WTO的决策方式
一、决策之通则(见协定第九条第一项) 原则上沿袭GATT之共识决(Concensus)即“一致同意”,但当决议无法达 成时,则除另有规定外,将採取多数决;每一会员均拥有一票,欧盟票数与其 成员数相同。 二、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见协定第九条第二、三项) 1. 协定诠译案之採认:对WTO协定附件中所涵盖之各理事会,所提出对各相关协 定的诠释案,均须由部长会议或理事会进行票决,方能予以採认。 2. 豁免的决议:成员对WTO协定及多边贸易协定义务之豁免,须经由理事会通过; 理事会并须于九十天期限内以共识方式达成协议,而期限内无法达成,则须经 票决通过。 三、对WTO协定及多边协定之修改(见协定第十条) 1.修正案之提出: (1)会员:可提出WTO协定及多边贸易协定之修正案。 (2)各有关理事会:监督附件一所列各协定运作之委员会,可在业务范围内提 出所掌理的协定案。 2.受理机关:部长会议。 3.修正案之採认依修正案性质上的不同,原则上须分别由全体成员、四分之三成 员或三分之二成员决议接受后方能生效;如果涉及成员权利义务之改变,则可 在四分之三成员同意后退出WTO,或是在部长会议的决议下保留其会籍。
关税
关税 关税 关税 关税和反倾销措施 关税、非关税措施和框架协议 关税、非关税措施、规则、服务、知识产权、 争端解决、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世贸 组织的成立等
19(33)
38(39) 26 26 62(54) 102(99) 123(128)
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主要内容 (一)WTO的宗旨和目标 (二)WTO的职能
(六)WTO的成员资格
世贸组织的成员分为创始成员和纳入成员。 在《世贸组织协定》生效时,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和欧 共体,凡接受《世贸组织协定》,将关税减让表和承诺附于 1994年《关贸总协定》并承担《服务贸易总协定》特别承诺 者,均可成为世贸组织的创始成员。 任何在对外商业关系及在《世贸组织协定》和《多边贸 易协定》(参考网址)规定的其他事务中享有充分自主权的国 家或单独关税领土,根据它与世贸组织协商的条件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各种关系 的法律规范和惯例的总和。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 关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 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是指人们在实施商事行为的过程中 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三)WTO的组织机构
(四)WTO的法律地位
(五)WTO的决策方式
(六)WTO的成员资格
(一)WTO的宗旨和目标
世贸组织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 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
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
路,各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 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 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 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 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
《世贸组织协定》。这种加入只适用于《世贸组织协定》及
所附的《多边贸易协定》。
三、WTO的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 ①最惠国待遇原则 ②国民待遇原则 2、透明度原则 3、可预见的和不断增长的市场准入原则 4、公平贸易原则 5、关税减让原则 6、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四、WTO的多边协议
世贸组织负责实施和管理的协议与协定包括了大约29个独立的法律文件,范围 包括从农业到纺织品服装,从服务到政府采购,从原产地规则到知识产权的各项内
容。除此之外,还有25个附加的部长宣言、决定和谅解备忘录,这些构成了世界贸
易组织成员的义务和承诺。 协议分为多边协议与协定及诸边协议。多边贸易协议与协定要求成员“一揽子”
接受;而诸边协议可分别接受,只在接受成员间生效。
主要多边贸易协议与协定: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2.农产品协议、3.卫生 和植物检疫措施实施协议、4.纺织品服装协议、5.贸易技术壁垒协议、6.与贸易有
二、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罗
马 ---- 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
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
国、德国法律以及模仿前述法例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