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促进其规范、科学、公正的检验检测活动,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各级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机构,相关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等有关人员。
第二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类型和范围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二)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认可。
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范围应当涵盖下列内容:(一)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二)人员素质和组织管理水平;(三)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四)检验检测机构在质检领域内的专业应用能力和经验。
第三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授权或者依法设立,并依照一定的周期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第六条各级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资质认定过程的监管,确保更好地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第七条各级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联合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确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八条资质认定机构应当配备在本领域具有一定资历的专家组成资质认定委员会,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的专业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程序和条件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应当依照像关法律和行业标准执行,符合国家有关的准入和退出规定。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前,应当向资质认定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接受资质认定机构的现场审核和评估。
第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包括:(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负有相应的管理职责并有相应的机构;(二)拥有合用于进行检验检测的实验室、仪器、设备、人员和技术手段;(三)拥有技术与管理水平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四)建立和实施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执行技术标准,能够保证检验检测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重复性;(五)填报有关统计资料,参加有关统计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第163号令)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第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技术进步,保障全社会的利益。
第二章申报认定条件第三条申报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能够准确、可靠、客观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二)具备开展相应领域检验检测工作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三)具备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四)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未被吊销或者撤销检验检测资质。
第三章设立认定及认定办法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由国务院设立的认定机构进行,认定机构由国务院同意的部门具体指定,认定办法由认定机构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认定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认定委员会,审批、核定认定申请,保证遵守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认定办法应当规定认定程序、认定类别、认定标准、申请材料等具体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七条认定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认定类别和认定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严格按照质量保障体系、管理制度等要求开展工作。
第八条认定机构应当对认定后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可以对认定资格进行撤销或者吊销。
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构或者受权机构不得向未经认定的机构颁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其他与本办法有关的问题,由国务院认定机构给出解释。
简要注释如下:1. 本办法旨在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保障国家及社会的利益。
2. 申报认定条件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备相应领域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具备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未被吊销或者撤销检验检测资质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及技术水平,保障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质检机构、实验室等。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科学技术先进性原则,保证检验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认定管理能力的机构承担,确保资质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资质认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注重对人员的素质要求和专业能力的评估,保证检验检测工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依据审查、评估、复核和监督检查等环节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保资质认定工作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工作程序,确保资质认定工作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资质认定的程序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资质认定:申请人应当向资质认定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要求支付认定费用。
二、资料审核: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
三、现场核查:资质认定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申请人的人员素质、设备设施、技术能力等进行评估。
四、技术评审: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技术文件及验证测试结果进行评审。
五、审核结果公告:资质认定机构应当根据审核结果,公告认定结果并向申请人发放资质认定证书。
第十条资质认定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第十五章附则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格附件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样本附件三:资质认定费用标准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的资质审核和认定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文档模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和信誉度,保障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严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依法确保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请求权、救济权。
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公示认定结果,并建立查询机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具体内容及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对不同类型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功能和业务范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制定不同的资质认定标准。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技术文件和材料,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资质认定审核。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定期进行资质核查。
第二章 资质认定申请第十一条 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以下材料:(详细申请材料)......【文档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附件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核标准附件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样本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法律,用于规范和保障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管理办法,用于规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管理规定。
3、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困难:申请人数量较多,申请材料审核工作繁重。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认定的条件和程序第三章资格认定的审查与评定第四章资格认定的结果及效力第五章资格认定的监督和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认定管理,保障检验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可靠性,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外所有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以及依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并申请资质认定的相关机构。
...【第一章总则】...【第七章附则】...【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格2. 资格认定审查与评定标准细则3. 资格认定结果通知书模板4. 资格认定监督检查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检验检测机构:指依法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包括实验室、测试机构等。
2. 资质认定:指通过审查和评定,依法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进行认定和授权。
3. 审查与评定:指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一定标准对其进行评定和判定。
4. 监督和管理:指对已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工作。
【困难及解决办法】1. 可能遇到的困难:资质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解决办法:在受理申请时,要向申请机构明确提出要求,并持续跟进,确保申请材料的准确和完整性。
2. 可能遇到的困难:资格认定审查与评定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存在争议。
解决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制定的标准科学合理,并注重透明公正。
3. 可能遇到的困难:资格认定结果通知书模板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解决办法:制定标准化的通知书模板,确保结果通知书的内容准确、明确,并加强对模板的统一管理和使用。
4. 可能遇到的困难:对已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不到位。
解决办法:建立定期检查和监督机制,加强与认定机构的沟通和协作,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提高检验检测行业的质量水平,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的资质认定。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实施依据法律法规的检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相关检验检测设备和仪器,满足技术要求;2. 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实验室场所,满足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3. 拥有一支经过培训合格、经验丰富的检验检测人员队伍;4. 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5. 具备良好的业务信誉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资质分类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
1. 一级资质:具备完整的检验检测工作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国家重点检验检测项目;2. 二级资质:具备一定的检验检测工作能力,能够完成一般检验检测项目;3. 三级资质:具备较低的检验检测工作能力,仅能完成一般的样品分析。
第七条资质认定程序1. 资质认定申请:检验检测机构向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认定申请,提供相关资料;2. 资质审核:主管部门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3. 资质认定: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批准或不予批准资质认定;4. 资质发布:主管部门将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并颁发资质证书。
第八条资质认定周期资质认定周期为不超过6个月,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审核和认定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包括定期检查、抽查等形式。
第十条对于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机构,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吊销资质证书等措施。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附件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模板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检验检测机构:指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包括实验室、检测中心等。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ppt
根据具体情况,对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单位进行抽查、专 项检查或全面检查,以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年度报告与公示
年度报告
要求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单位每年提交年度报告,总结本年度的认证工作 ,反映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公示
将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单位的年度报告在官方网站或公告栏中公示,接受 社会监督。
其他流程规定
监督机制
建立监督机制,对资质认定流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流程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信息公开
将资质认定流程、标准、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开,方便企业和个人了解相关情况。
法律责任
明确违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04
资质认定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
对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单位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其持 续符合认证要求。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contents
目录
• 概述 • 资质认定管理内容 • 资质认定管理流程 • 资质认定监督管理 • 资质认定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 • 资质认定对社会的影响及风险防范
01
概述
背景与目的
随着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逐步开放和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 ,为满足市场主体日益增长的检验检测需求,提高检验检测 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投诉处理与法律责任
投诉处理
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对收到的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督 促整改或撤销其资质。
法律责任
对违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单位销资质等处罚。
05
资质认定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
职业资格制度框架
01
职业资格制度体系
包括职业资格标准、认定标准和程序、证书管理、评价机构和认定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l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 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l 第十六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 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 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l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l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l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 l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l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l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l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 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 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 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l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 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 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 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 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 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l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 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 公开的原则。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号:国务院令第525号一、总则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保障检验检测的质量和可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资质认定1.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2) 设立检验检测机构的具体规定要求;(3) 具备从事相应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试验场地等。
2.申请人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申请费、审核费等费用。
三、资质认定的程序1.审查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组织核查。
2.对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包括对机构的人员、设备、场地等的检查,并对现场验收结果进行记录。
3.对核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通过资质认定。
4.对符合条件的,认定资质,颁发证书。
四、资质认定的期限和范围1.资质认定的期限为5年。
2.资质认定的范围是根据申请机构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五、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1.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检验检测工作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检验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2.对已认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六、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认定管理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规定,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各项行政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
3.申请费、审核费等费用是指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时需要缴纳的相关费用。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企事业单位:指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以盈利为目的或者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形式,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集体企业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认定基本要求第一节资质认定申请第二节资质认定审查第三节资质认定结果第三章资质认定管理第一节资质证书发放第二节资质认定监督检查第三节资质认定信息公示第四章资质认定评定第一节资质认定评定标准第二节资质认定评定程序第三节资质认定评定结果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一节监督检查第二节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第三节考核评估第四节行政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和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质认定基本要求】第一节资质认定申请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表;2)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定代表人深分正明;4)相关资质证书等。
第二节资质认定审查1.资质认定审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审查申请机构的实际能力和资质要求; 3)审查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能力。
第三节资质认定结果1.资质认定结果应包括但不限于:1)核发资质证书;2)认定等级及有效期限;3)认定项目范围。
【第三章资质认定管理】第一节资质证书发放1.资质证书发放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1)核实申请机构的基本信息;2)打印资质证书;3)盖章并签发。
第二节资质认定监督检查1.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技术能力的监督检查;3)认定范围内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资质认定信息公示1.资质认定信息公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机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2)资质认定等级;3)认定项目范围;4)认定有效期限。
【第四章资质认定评定】第一节资质认定评定标准1.资质认定评定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能力;2)人员配备;3)设施条件;4)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节资质认定评定程序1.资质认定评定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 1)收集资质认定申请材料;2)组织评定会议;3)出具评定意见;4)评定结果确认。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时间:2015-04-15 作者:国家认监委来源:国家认监委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163号文件
163号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 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提高检验检测服务的质量与水平,确保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机构定义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备相应检测条件和能力,对特定对象或产品进行检测、检验、校准、测试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章资质认定定义资质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检测活动的必要条件和能力,给予的正式确认和授权。
第四章境内实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管理职责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
第六章事项清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清单,明确资质认定的项目、条件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基本规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确保其检测活动遵循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
第八章评审准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评审准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申请进行评审。
评审准则应包括技术能力、人员资质、设施设备、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
第九章证书标志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将获得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并可在其业务活动中使用相应的资质认定标志。
第十章工作原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有序进行。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新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5年4月2日以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发布,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机构名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三章资质监督与管理第四章资质评估与认定第五章日常监督与抽查第六章违规处理与处罚附件:相关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提升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信誉度,保障社会公众和消费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环境监测、食品安全检测等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认定程序的公正性和审批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申请表格;2. 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经营许可证明;3. 实验室设备清单及使用说明;4. 人员资质证明及培训记录;5.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五条主管部门接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表格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结果应当经过严格审查,确保申请机构的资质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条审批结果应当在申请提交后的6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社会公众和相关方可提出异议。
第七条异议处理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
主管部门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公正处理。
第三章资质监督与管理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通过后,应当按要求进行资质年度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实验室设备检查;2. 技术能力评估;3. 人员培训与资质证明核查;4. 质量管理体系评估;5. 业务范围评估。
第九条资质年度审核结果应当在审核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反馈。
如发现问题,应当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进行复查。
第四章资质评估与认定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评估应当由专家组成员进行,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实验室设备及设施;2. 人员技术能力;3. 质量管理体系;4. 仪器校准与方法验证;5. 报告编制与审核能力。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标准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主要术语定义如下:1.检验检测机构:指依法从事产品、设备、物质等的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
2.资质认定:指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评估、审核和认定,确认其具备一定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的过程。
3.资质认定机构:指依法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的机构。
4.技术能力:指检验检测机构具备的人员、设备、仪器、方法、工艺等方面的能力。
5.管理水平:指检验检测机构在组织结构、质量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管理水平。
6.认可:指资质认定机构依据一定标准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结果进行确认。
第二章资质认定程序第四条资质认定申请1.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资质认定机构的要求,填写资质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建立资质认定申请受理和审查的制度,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五条资质认定评估1.资质认定机构应当组织对申请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估。
2.评估可以包括现场检查、文件审查、实验验证等方式,以确保申请机构的能力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条资质认定审核1.资质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资质认定审核。
2.审核应当包括对评估报告的审查,对申请机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和沟通,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认定结果。
第七条资质认定决定1.资质认定机构应当根据审核结果,作出资质认定决定。
2.资质认定决定应当明确认定范围、有效期限和认定等级等内容,并告知申请机构。
第八条资质认定结果公告1.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将资质认定结果予以公告。
2.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申请机构的名称、资质认定等级、有效期限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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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 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 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 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 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 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 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 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 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 要求。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 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 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 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 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 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 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 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 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 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 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 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 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 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 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 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 定的程序实施。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 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 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 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 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 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 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 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 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 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 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Hale Waihona Puke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 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 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 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 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 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 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 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 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 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 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 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 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 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 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 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 请人;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 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 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 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 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 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 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 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 延续的决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16.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 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 施行。 局长 20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