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原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念 的普 及 , 公众的权利 意识 、 主体意 识不 断增 强, 刑讯逼 供受 到社 尽 管在法 律上 刑讯逼 供被加 以严禁 , 但是刑 讯逼供 的思想 依旧存 生活 。特 别是 “ 些人 自恃具 有执 法者 一 会一致 谴责 , 特别是 因刑讯逼 供而 引发一 系列冤 假错 案被曝光 之 在 并影 响着 人们 的思 维 、
形象 。
一
司法人 员认 为犯 罪嫌 疑人对 于 自己的罪 行最 清楚 , 因此 , 通
般而 言 , 刑讯逼 供 , 是指司法 工作 人员对犯 罪嫌 疑人 、 告 过 犯罪 嫌疑 人之 口交 待的 罪行最 真实 、 被 可信 。 办案 人 员认为要 想
就须 想方 设法取 得 口供 。 以 目前尽管 有 所 人使 用 肉刑或者 变相 肉刑 , 逼取 口供 的行 为 。 刑讯逼 供 行为严 重 促 使犯 罪嫌 疑人 认罪 , 的侵犯 了犯罪 嫌疑 人、 告人 的人 身权利 和 民主 权利 , 被 为此 , 我国 部 分 司法机 关进 行零 口供起 诉和 裁判 , 只要证 据确 实充分 , 即使 符合 条件 的, 就可 以按照其行 为定罪 量刑 。 刑法 中规定 了专 门的罪名 , 刑法第 2 7 4 条规 定 :司法 工作人 员对 没有 犯罪 嫌疑 人 口供 , “ 犯罪 嫌疑 人 、被告 人实 行刑 讯逼供 或 者使 用暴 力逼 取 证人证 言 但 是 部分 司法机 关 在 司法 活 动 中仍然 依靠 口供 。 出于 对于 口供 的 , 三年 以下 有期徒 刑或 拘役 。 人伤 残 、 亡 的 , 照本法 第 的依赖 , 一旦 司法人 员 在办 案 当中遇 到犯罪 嫌疑 人拒 绝提 供 口 处 致 死 依 则就 会对 犯罪 嫌疑 人进行 刑讯 逼供 , 即使他们 认识 到刑 讯逼 2 4条 、 22条 的规 定 从重 处罚 ” 即依 照故 意伤 害罪 、 意杀 供 , 3 第 3 ( 故 但 人罪 的规 定从 重处 罚) 刑 事诉 讼法 中对 于刑 讯逼 供也 有 明确 规 供 会对犯 罪嫌 疑人造 成一 定伤害 , 只要 能够迫使 犯罪分 子交待 。 定 , 刑事诉 讼法 第 4 明文规定 :严禁 刑讯逼 供和 以威胁 、 如 3条 “ 引 罪 行就 可 以。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是指在刑事调查过程中,公安部门的警察、检察官或其他执法人员,使用非法方式,例如胁迫、恐吓、施加暴力等,为获取嫌犯承认罪行或取得证据而进行的行为,也称为“无理折磨、凌辱及虐待犯罪”。
随着刑事法律的不断发展,非正当手段取证的现象日益普遍,已成为促使司法公正性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首先,对司法公正性有害的原因之一是,尽管犯罪嫌疑人有不认罪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案件中,许多警察和检察官用暴力、刑讯逼供的手段,不仅伤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且还给司法过程带来不公平。
其次,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负责,因为它能让犯罪嫌疑人以无实际依据的理由被迫承认罪行。
最后,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易使司法过程产生偏差,如果它们的存在被证明,那么原本被认定的犯罪行为也就不能作为犯罪的证据。
为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我国政府应该采取多项技术措施。
首先,要采取监控技术,在拘留所、审讯室等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虐待的场所,利用摄像机等器材进行全过程监控,以防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对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的监督,对虐待犯罪嫌疑人以及非法取证行为的案件,应当依法惩处。
此外,要加强法治、尊重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健康,将暴力取证行为归为违法犯罪,以加强司法公正。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大对司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力度,给予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更多的培训,以使他们在调查时能够依法办案。
浅析刑讯逼供形成的原因及对策_以赵作海案件为例
法 学 视 野12INTELLIGENCE························为此俩邻里之间因牲畜死亡发生纠纷,为维护邻里和谐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最终使原本无责任的被告方自愿承担了牲畜损失的40%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原告损失,使原告感到法律的公正与社会的和谐。
三、和谐社会理念下的民事裁判民事审判活动最终是通过正确履行审判职能,通过对每个具体案件的正确审理,通过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来实现的。
民事法律文书是经过法官对案件审理、思想过滤后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解决案件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所做出的具有权威性、结论性的处理决定。
法官的素质、水平,在判案中极为重要。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增强司法能力的决定,通过增强司法能力和提高解决问题能力,最终通过问题的解决推动积极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民事案件的审理是先对事实进行认定然后适用法律,法律适用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裁判结果。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下,裁判民事案件时法官如何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呢?笔者认为法官审理案件,在案件事实查清后,应综合把握案件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比较、衡量,做出案件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
这就要求法官明确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下的利益衡量的判断标准:一是关注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二是正确解决社会改革中出现的矛盾问题;三是关注改革中利益受损的困难阶层,切实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四是推进社会公平,调和穷富差距过大、分配不公的问题。
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进行利益衡量而审理民事案件,特别关注裁判的社会效果,是切实可行的。
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作者:徐春阳来源:《知识窗·教师版》2011年第03期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严重侵害了公民人身权利,影响了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背道而驰,为广大人民群众和司法界有识之士所深恶痛绝。
尽管刑讯逼供早已被法律明文禁止,但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仍屡禁不止。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现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1.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是刑讯逼供产生的直接原因(1)我国一直未承认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受刑事控告者,在被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此条尽管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核,但还不能认为是无罪推定原则。
也就是说,我国立法并未真正确认无罪推定原则,从而为刑讯逼供留下了隐患。
(2)我国尚未确立沉默权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这一“如实回答”的法定义务,是对被告人沉默权的一种绝对排斥。
这一立法上的矛盾,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指控时无权保持沉默,而且也给了侦查人员以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权力,从而诱发刑讯逼供的发生。
(3)我国法律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尚无完善的犯罪嫌疑人保障与证人保护制度犯罪嫌疑人经拘留依法逮捕后,一直处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控制之下,甚至有些案件律师会见嫌疑人也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这就使得他们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现行法律有关证人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操作性强的保护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只原则性地规定保障证人及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却没有详尽地规定保护证人的具体措施和经费来源,可操作性一般。
3.实践中刑讯逼供难以认定,使这一行为有了存在的空间虽说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犯罪来调整,但在实践中查证困难。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摘要: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非法获取证据的手段而被法律明令禁止。
刑讯逼供不仅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通过了解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明确刑讯逼供的危害,剖析典型刑讯逼供的案例,对刑讯逼供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进行深入探讨,希望建立有效机制杜绝刑讯逼供的的发生。
关键词:刑讯逼供;案例;成因;对策目录一、引言 (1)二、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 (1)(一)刑讯逼供的概念 (1)(二)刑讯逼供的特征 (1)三、刑讯逼供的危害 (2)(一)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2)(二)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2)(三)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2)(四)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3)(五)造成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 (3)四、聂树斌案件分析 (3)(一)事件经过 (3)(二)裁判结果 (4)(三)案情分析 (4)1、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 (4)2、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 (5)3、司法不够独立 (5)五、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 (5)(一)现行诉讼制度不健全 (5)1、尚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 .. 52、我国法律没有确认沉默权 (6)3、侦查监督相对薄弱 (6)(二)惩处力度不够 (6)(三)刑侦技术手段落后 (6)(四)部分办案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 (7)六、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7)(一)加强立法,完善刑事诉讼机制 (7)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7)2、增强讯问程序的透明度 (8)3、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8)4、加大对刑讯逼供查处力度 (8)(二)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9)(三)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 (9)(四)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9)七、结语 (10)参考文献 (11)一、引言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新闻监督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刑讯逼供案件从幕后走到了台前。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其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其对策一、刑讯逼供的含义关于刑讯逼供的概念,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认识不同,表述不尽一致。
笔者择其要者略加评析。
有的学者认为,刑讯逼供“是剥削阶级国家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对人犯进行人身摧残和折磨,逼取口供,搜集‘证据’的一种野蛮、残酷的审讯方法。
”笔者认为,此概念只适用于对剥削阶级国家的司法官吏,有失片面。
有的理论工作者和司法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认为,刑讯逼供,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司法人员对被告人、嫌疑人、证人等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及精神折磨逼取口供的审讯方法”。
还有的学者认为,刑讯逼供,是指“办案人员,在审讯活动中,对被告人、嫌疑人、证人施行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非法行为”。
笔者认为,这两个概念中,将证人也当作刑讯逼供的对象是错误的。
因为,按照原刑法第136条和现刑法第274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的对象,专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包括证人。
有的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说,刑讯逼供,是指“审讯人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施行肉刑和精神折磨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笔者认为,此概念对刑讯时采用的方法缺少“变相肉刑”这一种。
有的同志讲,刑讯逼供,是“指用摧残肉体或精神折磨的方法在审讯时强制逼迫被告人供述并套取虚假口供的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此概念有两点之不足:其一,刑讯的方法中缺少“变相肉刑”这一种;其二,说刑讯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套取虚假口供”不符合客观实际。
因为,办案人员采用刑讯行为逼供,从其主观愿望而言,是为了逼出真供,而不是假供,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刑讯过程中供出假供,还不是办案人员所希望获取的。
有鉴于此,不能认为刑讯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套取虚假口供”。
有的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认为“所谓刑讯逼供,就是通过肉刑和变相肉刑的审讯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行为。
”笔者认为,这种界定比较正确。
但是,还应当在刑讯方式中将“精神折磨”纳入。
笔者认为,刑讯逼供的概念,其内容,既应适用于古代,又应适用于现代,既应适用于外国,又应适用于中国;要有理论上的根据,又应符合司法实践。
刑讯逼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内容提要】刑讯逼供是一种野蛮的取证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实践中却时有发生。
刑讯逼供违反人道主义精神以及法律规定,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后果严重。
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原因,也有法律体制等原因。
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刑讯逼供,必须针对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采取相应的对策,方能奏效。
【关键词】刑讯逼供原因对策非法证据无罪推定【正文】一、刑讯逼供的现状在当前执法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屡禁不止,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
近来,随着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监督力度的加大,特别是随着近几年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和警务公开制度的贯彻,一系列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的事件被公开曝光。
如: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民警在审讯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肖某时,竟将其裸体反铐,用电棒电击其阴茎,致其疼痛昏死。
肖阴茎被击伤后做了手术,但排尿困难,构成轻伤。
办案民警为防暴行败露,还恐吓他不准举报。
据调查,肖被施暴后关在株洲市第二看守所一个多月都无他人知晓此事,直到2003年4月11日,肖受伤的阴茎部位因发炎溃烂不堪,疼痛难忍,被迫向看守所民警要消炎药时,此事才露出端倪。
看守所民警见事态严重,马上将情况反映至株洲市荷塘区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
荷塘区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着手调查此事,并于4月26日出具了一份《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鉴定书》,肖被施暴一事才真相大白。
①1996年2月,河南叶县发生一起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公安机关迅即“破案”。
6 名无辜者被抓,2 人因不堪忍受审讯人员采用三角带、木棍、皮带、电警棍以及手摇电话的电击,只好按审讯人员的意图招供。
“人证”、“物证”俱在,冤案遂成铁案。
辩护律师据理力争,真凶突然现出原形,才把这些无辜平民从死亡线上拉回来。
②1998年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某县公安派出所将涉嫌盗窃的一对夫妇抓获,稍后将女人放出,继续审讯其夫。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一)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一)内容摘要]: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虽然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相当程度的存在。
刑讯逼供不仅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
鉴于此,探讨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在此,笔者就刑讯逼供存在的思想、制度、经济等方面的原因以及针对这些原因如何遏制刑讯逼供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刑讯逼供,思想,制度,经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普遍存在。
这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笔者以为,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
受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官重民轻、权力本位的思想仍深置与人们的脑海中,左右着人们的道德标准。
1.刑讯逼供在中国古来有之。
我国是世界上封建社会存续时间最长的国家,在封建社会里,采用的是纠问式的诉讼结构,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据之王,有时甚至还规定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定罪、结案。
在一系列的证据已经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有罪时,为获取其供述而实施刑讯逼供是在自然不过的事情了(除非其主动承认)。
于是刑讯逼供也就被公然的写进当时的律法。
2.封建的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
在封建社会,皇帝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拥有者,国家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维护皇帝的绝对统治地位,因此当时的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就是惩罚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则没有丝毫的权力可言。
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体制大多是学习的德国的职权主义,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以惩罚犯罪为主,兼顾保障人权。
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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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刑讯逼供的几项对策
• 刑讯逼供的存在固然有其不容忽视的客观 因素,但这些因素不能成为刑讯逼供合理 存在的藉口和理由。刑事诉讼如何才能既 不放过任何一个犯罪分子,使之受到应有 的法律制裁,又不冤枉任何一个无辜者; 既要实现程序的公正,使广大公民对法律 和司法机关信任,又要实现实体上的公正 客观,使受侵害者及时地得到合理的司法 救济,使犯罪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惩罚,这 是我们始终不懈追求的理想目标。
(四)加大对刑讯逼供案件查处力 度
• 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查处刑讯逼供者,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的刑讯逼供行为, 构成犯罪的,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 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
• 刑法应适当放宽刑讯逼供罪的构成条件, 适当加重对此罪的量刑幅度,使得执法者 在刑讯之前须权衡利弊、三思而行,不敢 轻易试法。
二、刑讯逼供是特定角色间不可避
免的矛盾体现
• 以往,我们总是认为某些公安民警素质低、水平低下,的 确,有警察素质、业务水平方面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警 察永远是站在追诉犯罪第一线的人,他的职责、他的角色 决定了他要承担起证明犯罪的主要责任。侦查工作是起诉 、审判的基础,侦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打击犯罪——这与 法官、检察官有所不同。
• 第二,口供是案件的“证据之源”。
四、某些刑讯逼供是官僚主义作风 导致的恶果
• 侦查的任务简而言之就是查明案情、抓获 犯罪人。言之简单,但谁都知道其中的艰 辛。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案,各级行 政长官往往对公安机关层层加压,限期破 案,而无视犯罪侦查的客观性,对侦查人 员调查取证造成很大心理压力。加之某些 领导好大喜功,追求破案率、抓获率,使 得侦查人员急不择法,只得用刑讯来逼取 供述 。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中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进行折磨和摧残,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1、深刻历史原因的影响在中国古代历史中基本实行的是“口供决狱”的诉讼制度,认为犯供至关紧要。
封建社会实行“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把口供当作“证据之主”。
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为了维护其权力,对待革命者大肆采取刑讯手段。
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在法律上刑讯逼供被加以严禁,但是“口供是证据之王”的思想依旧存在。
2、司法实践中错误认识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后果,但却有利于快速破案;三是“口供论”,认为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
3、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对一些案件的认识存在不合逻辑的观念,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先入为主的推定为有罪,当不能如愿破案时,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
4、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1)尽管刑事诉讼确立了一系列证据规则,但是审判时仍然会以口供为中心,将破案的希望寄托于嫌疑人的交待。
(2)侦查活动未能受到有效的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除了侦查取证的职责外,还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
这使得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期间,不仅与亲属、律师无法见面,就是检察机关也无法对此进行现场监督。
所以犯罪嫌疑人是否遭到过刑讯,外人根本无法知晓。
(3)对刑讯逼供的处罚不力。
对有刑讯逼供现象的人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有的领导甚至认为刑讯逼供是因工作需要,处罚太严会挫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5、司法投入的普遍不足,国家给予司法机关可支配资源相对有限。
由于刑事案件任务重,公安机关侦察人员数量又较少,同时随着犯罪组织技术性及隐蔽性的提高,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因此,在人少、案多、任务重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因急于完成任务,在办案时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逼取口供。
论刑讯逼供及其原因及对策的开题报告
论刑讯逼供及其原因及对策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刑讯逼供是指刑讯手段(如酷刑、暴力等)来迫使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
因为刑讯逼供剥夺了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和合法权益,同时也可能导致错误认罪,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刑讯逼供是世界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中国也不例外。
虽然我国刑法已经明文禁止刑讯逼供,但在一些地区和案件中,刑讯逼供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和普遍。
因此,对刑讯逼供的研究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和解决刑讯逼供问题。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刑讯逼供的原因、影响以及应对措施,以期为减少刑讯逼供问题提供指导和参考。
三、研究方法本文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从多角度对刑讯逼供进行研究。
四、研究内容1. 刑讯逼供的概念、种类和法律规定2. 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1)司法体制不健全、审判失据(2)刑讯逼供的经济和政治背景(3)审判人员的意识和素质问题3. 刑讯逼供的影响分析(1)人权和合法权利受损(2)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受到威胁(3)错误定罪率上升4. 刑讯逼供的对策措施(1)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教育(2)严格落实刑讯逼供禁止规定(3)建立完善的证据保障体系(4)加强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的监督和参与5. 案例分析:刑讯逼供问题的调查、揭露和处理五、研究预期成果本文将从刑讯逼供的定义、原因和影响入手,深入分析和探讨刑讯逼供问题,给出刑讯逼供问题的应对措施,并通过案例分析方式全面解析可行的实践方法。
本文研究成果有望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为预防和打击刑讯逼供问题发挥积极作用。
浅析公安民警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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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不强 。主要表现在 凭空主观认为嫌疑人都是有罪 的、 狡猾 的, 不打 不老实 , 不打不招, 不打破不 了案 。一旦嫌疑人为 自己辩解或其供述
( ) 安 民警 思 想 观 念 方 面 的原 因 一 公
1特权思想严重 。 . 部分民警认为 自己掌握着 国家权力 , 自恃高人
一
等, 管人” 自居, 以“ 者 执法中主观臆 断, 将国家赋予的职权 当作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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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 自身素质等方面分析了公安民警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主客观原因。 关键 词 刑讯 逼供 原 因 民警
中 图分类 号 : 904 D 2.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9o .0-1 10—5220)3 60 2
监督不力。公安机关 内部, 因科学的管理体制 尚未有效发挥作用, 较
刑讯逼供现象几点原因分析
刑讯逼供现象的几点原因分析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者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口供的行为。
[1]刑讯逼供已经不是个别侦查人员的个人行为,而是一种社会公众行为。
不仅在我国存在着刑讯逼供的现象,西方发达国家也存在刑讯逼供,它已经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一个话题。
找出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原因,也只有弄清楚因果关系,我们才能找准对策。
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不仅仅是制度的问题,下面,笔者将从传统文化、法律因素和实践因素等三个方面深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一、传统文化根深蒂固任何一种社会现象都不会凭空而出,都有其特定的历史渊源作为其生长的土壤。
刑讯逼供现象在文明的时代还有生存的空间,是由于受到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的影响,刑讯逼供有着悠久的历史,并且是合法地存在着。
在我国古代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时期,以及欧洲的中世纪时期,刑讯逼供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诉讼方式。
在我国,刑讯逼供发端于奴隶社会,根植于封建社会,自秦以后,各个朝代的规律中基本都有规定,法律上的肯定和认可,使刑讯逼供成为判案必不可少的一种手段。
在奴隶社会的初期,由于神权占据主导地位,处罚奴隶不需要经过审讯,种种酷刑主要是处罚手段,而不是讯问手段。
刑讯作为审讯方式是到了周代以后随着证据制度的产生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秦朝的《治狱》和《讯狱》被认为是现存最早的关于中国古代刑讯问题的法律规定。
从唐律开始,确立了有限度、有节制的刑讯逼供。
宋朝沿袭了唐律关于刑讯的一整套制度的规定,只是在刑讯的条件、工具等方面略有不同。
到了明朝,刑讯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但在实践中,锦衣卫审案可使用夹棍。
清朝虽在法律中允许刑讯,但附有一定的条件,并加以适当限制。
到了清末及民国初,刑讯受到广泛的批评,并被逐步废除。
[2]在历朝中,法官断案最重要的依据就是被告的口供,如果没有被告的供认,即使有其他的证据,也不能定案。
于是,取得被告的口供成为解决案件的关键突破口。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钟奕摘要:回溯历史,刑讯逼供的现象都一直存在,其实,在很长一段时间刑讯逼供都是合法存在的,虽然立法者深知历代治狱之冤滥,概出于酷吏刑讯之肆虐,并对之表示深恶痛绝,但是他们又感到舍此而别无他途,认为“拷囚乃不得己之事”,对之恋恋不舍。
因而采取禁一面而开一面的含混态度,如此并不是真正禁止,只不过是期望有所限制而已。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有历史遗留的原因,也有制度的原因,以及许多其他原因。
而公安、司法机关应从刑讯逼供的本质原因入手,认清刑讯逼供的危害,提出预防其的相应对策。
近年来,中国的经济、文化、人权、法制等多方面实现了飞速发展,使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得以有效的改变,正在向着好的方面发展。
尤其是去年,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推出,尊重和保障人权越来越被立法者所重视,新增了不少条款以预防和惩罚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和实施者。
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刑讯逼供将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彻底消逝。
关键词:刑讯逼供危害产生原因预防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①或者变相肉刑②,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刑讯逼供罪、暴①肉刑是指直接作用于认得身体上,摧残人的肉体的拷问或制裁方法。
具体方法有两种类型:一是行为人用自己身体的某一部位摧残被害人,如手打、拳击、脚踢、肘撞、膝顶等。
详见《刑法学》第二十二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条②变相肉刑是指除肉刑之外的其他肉刑摧残或者精神折磨的方法。
与肉刑不同的是变相肉刑是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如日晒、雨淋、冻饿、罚站、不让休息的“车轮战”等。
详见《刑法学》第二十二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条力取证罪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防范对策摘要:目前在我国,由于受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及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刑讯逼供还在刑事诉讼中大量存在着,有必要通过提高司法队伍的法律素质及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来预防和减少它。
关键词:刑讯逼供产生原因防范对策刑讯逼供是以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一种非法行为,刑讯逼供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所禁止的行为。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也禁止刑讯逼供,但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而且出现高发态势。
刑讯逼供逼极易造成冤假错案,而且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刑事诉讼价值,因此如何遏制刑讯逼供现象一直是法学界及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试图从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源入手,分析我国现阶段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从而探讨防范对策。
一、我国现阶段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分析(一)受封建社会被追诉者的客体地位思想的影响在封建社会纠问式诉讼模式下,被追诉者处于客体的地位,基本无什么权利可言,这种思想一直影响着我国的司法理念。
新中国成立之初,受”左”的思想地影响,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将被追诉人当作阶级敌人对待,无视法律,被追诉人实质是处于诉讼客体地位,无什么权利可言,因此刑讯逼供盛行。
直至目前,这种遗毒仍影响着我国司法人员的观念。
加之部分司法人员法律素质低下,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及法治思想的训练,没有领会法治的实质精神,也没有产生对法律的信仰,因此权力意识至上,认为自己是代表着国家司法权,在刑事侦查无视法律规定,漠视刑事被追诉人的权利,为了取得口供刑讯逼供。
还有随着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及犯罪行为的智能化,侦查破案的难度也在逐渐加大,侦查人不去从侦查谋略、取证技巧上寻求突破,而习惯于运用各种各样的刑讯逼供手段获取口供。
(二)沉默权的缺位给刑讯逼供留下了可钻的空子沉默权可以说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我国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但还是没有明确规定被追诉者的沉默权,这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为司法人员刑讯逼供留下了可钻的空子。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以及防治对策思考
人利益 的考 虑 , 了获 得奖金 、 升, 为 晋 办案人 员会 想方设法提高所 谓 的“ 绩” 采用 刑讯 逼供 是一种很 有效 的方 式 。 业 , 有时 为了完成
“ 从供定 ” 罪 是我国封建诉讼 法中的一项基 本原则 , 为获取 口 上 级规定 的任务 , 时间有 限 、 在 取证难 度 大的情 形下, 查人 员就 侦
1关 于刑讯逼 供程序 立法 的缺陷 . 在本文 的开篇 已提 到, 国的刑事诉讼法 明确 规定禁止刑讯 我
中图分类 号: 90 D 2 5
刑 讯逼供具有 隐蔽性 , 果不是 一些 冤案 的曝光 , 如 我们 恐怕 难 以了解刑讯逼供这 一沉疴 之重 。例如李久 明案 : 0 2 2 0 年唐 山
发生“ 7・ l” 2 入室杀人 案, 冀东监狱二 支队原政 治处主任李久 明
蒙冤铍抓 , 山市 公安局 南堡开发 区分局 公安局长 旺建军 、 唐 副局
法行使 , 而遏制刑 讯逼供 。 从
关键 词
刑讯逼供
侦 查人 员 刑 讯逼供 罪
侦查程序 文献标识 码: A 文章编 号 :090 9(09l- 60 l0-5 2 0)0 6 - 2 3 2
罪嫌疑人 要无情 打击 , 他们 的打骂体 罚都是合理 的。 对 同时有 些 侦查人 员的证据 意识 、 诉讼 意识缺 乏 , 自己的法律义 务没有 担 对 当感 , 法纪观念 淡薄 , 为刑讯 逼供不 违纪 , 认 更不用 说违法犯罪
理倾 向, 即查 获~个犯罪 嫌疑人 , 就会努 力证 明这 个人就是 罪 他 为了证实犯 罪事 实, 就必然 要不择 手段地 获取 口供。
犯; 查明一个犯 罪事实 , 他就 会推测 还有其他 罪行 。这 种职业 养 成的心理倾 向性 其 负面 效果就 是对公 民权 利的轻 视 , 表现 出“ 有
浅谈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墨墨慰I釜逸竺竺望型f叁箜I』圭垒盒浅谈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应对措施黄士轩摘要虽然刑讯逼供已被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在实践中这种审讯方式依然存在。
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已是当务之急。
应当分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参照国外相关立法,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等一系列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体制及证据规则,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关键词刑讯逼供无罪推定沉默权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22—03五年前的湖北荆州的佘祥林案、去年的云南晋宁李养明“躲猫猫”案以及今年上半年河南翻版的余祥林案……湖北赵作海案等都被一一证明是冤假错案,也都被事实证明,这些案件都是被刑讯逼供造成的。
这些案件的曝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我国的司法部门,尤其在公安部门,刑讯逼供等侵犯嫌疑人权利的事实客观存在。
这些案例教训深刻,促人警醒,发人深思。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有罪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l条、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普遍存在。
这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刑讯逼供虽然被法律明确禁止,但仍然时有发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有蔓延泛滥的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其实,刑讯逼供的存在,并不是执法人员不懂法,而是有其历史根源和现实存在的原因。
(一)我国刑讯逼供存在的历史根源1.封建社会历史文化的影响。
在封建社会里,司法官员可以用法定的刑具和手段逼取口供,刑讯是封建司法官吏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甚至是主要手段,他们动辄对嫌疑人施以杖责、鞭笞等手段,使嫌疑人难以忍受痛苦而交代司法官员想要的口供,这也是被旧的司法官吏视为破案的最有效手段。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当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为使嫌疑人供认实情,采用肉体上的强制手段,使其在不经过司法程序审查,未经过法官开庭审判而直接作出判决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产生主要是源于以下几点原因:1. 手段上的简单暴力在一些被加害者身上,仅仅一些简单的肢体折磨,便足以逼使被害人供出真相。
然而这种物理上的虐待是非常不人性化的。
尽管它可能让人对案情有更进一步的了解,但这完全是以被害者的权益为代价的。
2. 牵扯到高额奖金有一些公安这样的单位,会给予追捕“全职做底”的民警或刑警,为摆脱工作无效的“压力”,提供了一个挣高额奖金、升职加薪的方式。
在确保自己的“成功”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许多种方法,包括刑讯逼供,来获得所期望的人均破案数,以达到达到额外奖金的目的。
3. 导致不公正的司法在一些未经法官审查的情况下,判刑是不合法的。
刑讯逼供产生的后果是,被害人会在被逼供的同时接受不公正的审判。
这样的审判是不合规的,不遵守法定程序。
在不公正的司法下,案件结果可能不是基于事实的真相,而是建立在被逼供的供词之上。
为避免这种事情的出现,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对策:1. 强调司法程序的重要性我们可以通过教育公众,以及提供更为严格的法治教育,来增强公众对司法程序的重视。
这可以有效地使公众在面临权益被侵犯时不会轻易地接受任何形式的暴力。
2. 采取科技手段政府可以采取更多的高科技手段来收集证据,以支持调查。
这些证据来自公共网络和公众记录,以及现代刑侦设备的利用,可以提供有力证据,更好地维护了公众的权益。
3. 对刑讯逼供行为进行惩罚对于使用刑讯逼供的公安人员,在得到证实之后,应该严惩不贷,使用更高级别的惩罚,例如开除、判刑等来制止此类违规行为。
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很好地享有法律权利和司法公正。
4.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我们必须确保执法人员拥有积极的职业道德,并理解他们应经常保持适当的平衡和公正。
浅谈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现象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内容摘要追溯历史,刑讯逼供的现象在中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是合法存在的,当然主要是封建社会体制落后的原因。
中国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思想、制度、经济等多方面。
古代刑讯逼供成文律法明文规定,文革时期刑讯逼供得到默认。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文化、人权、法制等多方面实现了飞速发展,使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得以有效的遏制,正在向着好的方面发展。
相信不久的将来,刑讯逼供一定将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彻底消逝。
但是近期发生的一系列的嫌疑人、在押人员等在司法机关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似乎告诉人们,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有待加强,司法人员对法律的忽视要得到严惩,以及司法机关在押人员的权利是否得到保证等问题成为社会舆论焦点,这不能不说是影响中国法制社会进程的阻碍。
关键词:刑讯逼供的危害成因刑讯逼供案例对策浅谈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现象的成因及预防对策[摘要]:追溯历史,刑讯逼供的现象在中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是合法存在的,当然主要是封建社会体制落后的原因。
中国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思想、制度、经济等多方面。
古代刑讯逼供成文律法明文规定,文革时期刑讯逼供得到默认。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文化、人权、法制等多方面实现了飞速发展,使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得以有效的遏制,正在向着好的方面发展。
相信不久的将来,刑讯逼供一定将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彻底消逝。
但是近期发生的一系列的嫌疑人、在押人员等在公安司法机关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似乎告诉人们,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有待加强,办案人员对法律的忽视要得到严惩,以及公安机关在押人员的权利是否得到保证等问题成为社会舆论焦点,这不能不说是影响中国法制社会进程的阻碍。
[关键词]:刑讯逼供的危害成因刑讯逼供案例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式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该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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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对刑事案件侦查员的法 律监督
• 刑讯逼供的主体是拥有强大国家执法权的 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刑讯的对象是毫无防御能力的 平民百姓, 平民百姓,刑讯的地点是侦查机关控制之 下的办案地,比较秘密。 下的办案地,比较秘密。 • 我国侦查阶段一般不公开,侦查手段有些 我国侦查阶段一般不公开, 还要保密,所以, 还要保密,所以,即使有刑讯逼供只要没 有致人于死地或在被刑讯者身上留下大量 伤痕,证实刑讯逼供又谈何容易? 伤痕,证实刑讯逼供又谈何容易? • 侦查机关可能为调查设置层层障碍,往往 侦查机关可能为调查设置层层障碍, 使刑讯逼供事件不了了之。 使刑讯逼供事件不了了之。
(四)加大对刑讯逼供案件查处力 度
• 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查处刑讯逼供者, 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查处刑讯逼供者,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的刑讯逼供行为,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的刑讯逼供行为, 构成犯罪的,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构成犯罪的,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 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 • 刑法应适当放宽刑讯逼供罪的构成条件, 刑法应适当放宽刑讯逼供罪的构成条件, 适当加重对此罪的量刑幅度, 适当加重对此罪的量刑幅度,使得执法者 在刑讯之前须权衡利弊、三思而行, 在刑讯之前须权衡利弊、三思而行,不敢 轻易试法。 轻易试法。
刑讯逼供图片
陕西“激动死”案图片
刑讯逼供漫画
刑讯逼供漫画
刑讯逼供漫画
控制刑讯逼供的几项对策
• 刑讯逼供的存在固然有其不容忽视的客观 因素, 因素,但这些因素不能成为刑讯逼供合理 存在的藉口和理由。 存在的藉口和理由。刑事诉讼如何才能既 不放过任何一个犯罪分子, 不放过任何一个犯罪分子,使之受到应有 的法律制裁,又不冤枉任何一个无辜者; 的法律制裁,又不冤枉任何一个无辜者; 既要实现程序的公正, 既要实现程序的公正,使广大公民对法律 和司法机关信任, 和司法机关信任,又要实现实体上的公正 客观, 客观,使受侵害者及时地得到合理的司法 救济,使犯罪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惩罚, 救济,使犯罪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惩罚,这 是我们始终不懈追求的理想目标。 是我们始终不懈追求的理想目标。
刑讯逼供的原因及制止方法
BY402
关于刑讯逼供
• 刑讯逼供既是一种历史现象,又是一个现 刑讯逼供既是一种历史现象, 实问题, 实问题,它的寿终正寝依赖于刑事诉讼模 式的完善、人们价值观念的改变、 式的完善、人们价值观念的改变、司法机 构设置的重新建构、 构设置的重新建构、人事制度的改革等一 系列综合因素。 系列综合因素。所以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 它将继续存在。 它将继续存在。
一、刑讯逼供是审问式诉讼制度的 必然结果
• 由于在审问式诉讼中,审问者的角色已由消极裁 由于在审问式诉讼中, 判者转化为积极追诉者, 判者转化为积极追诉者,所以诉讼的目的就是给 被追诉者定罪量刑,有罪推定、 被追诉者定罪量刑,有罪推定、疑罪从有便成为 必然的证据原则。 必然的证据原则。 • 审讯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取得其对所犯罪行的供 审讯被告人的目的, 认——即“口供”。当时的执法者认为,被告人 即 口供” 当时的执法者认为, 最了解案件情况, 最了解案件情况,被告人的口供是最可靠最完整 的证据,所以口供是当之无愧的“证据之王” 的证据,所以口供是当之无愧的“证据之王”。 • 这在诉讼民主化方面无疑是一个倒退,但它确定 这在诉讼民主化方面无疑是一个倒退, 了追究犯罪的职责由国家机关承担的原则, 了追究犯罪的职责由国家机关承担的原则,则是 诉讼历史发展的必然。所以说, 诉讼历史发展的必然。所以说,刑讯逼供是审问 式诉讼产生、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 式诉讼产生、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
结语
• 刑讯逼供是审问式诉讼的必然结果,也是 刑讯逼供是审问式诉讼的必然结果, 特定角色之间固有的矛盾体现。 特定角色之间固有的矛盾体现。控制刑讯 逼供须尽早确定无罪推定原则、 逼供须尽早确定无罪推定原则、证据排除 规则,并赋予犯罪嫌疑人、 规则,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 默的权利。 默的权利。 • 改革我国的公安人事制度,改变现有的侦 改革我国的公安人事制度, 控完全分离的模式, 控完全分离的模式,加强对侦查工作的执 法监督和制约,是控制刑讯逼供的必要手 法监督和制约, 段。
• 侦查的任务简而言之就是查明案情、抓获 侦查的任务简而言之就是查明案情、 犯罪人。言之简单, 犯罪人。言之简单,但谁都知道其中的艰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案, 辛。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案,各级行 政长官往往对公安机关层层加压, 政长官往往对公安机关层层加压,限期破 而无视犯罪侦查的客观性, 案,而无视犯罪侦查的客观性,对侦查人 员调查取证造成很大心理压力。 员调查取证造成很大心理压力。加之某些 领导好大喜功,追求破案率、抓获率, 领导好大喜功,追求破案率、抓获率,使 得侦查人员急不择法, 得侦查人员急不择法,只得用刑讯来逼取 供述 。
二、刑讯逼供是特定角色间不可避 免的矛盾体现
• 以往,我们总是认为某些公安民警素质低、水平低下,的 以往,我们总是认为某些公安民警素质低、水平低下, 有警察素质、业务水平方面的因素, 确,有警察素质、业务水平方面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警 察永远是站在追诉犯罪第一线的人,他的职责、 察永远是站在追诉犯罪第一线的人,他的职责、他的角色 决定了他要承担起证明犯罪的主要责任。 决定了他要承担起证明犯罪的主要责任。侦查工作是起诉 审判的基础,侦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打击犯罪——这与 、审判的基础,侦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打击犯罪 这与 法官、检察官有所不同。 法官、检察官有所不同。 • 大多数案件在艰难的侦查过程中,警方要付出大量的人力 大多数案件在艰难的侦查过程中, 物力、精力,乃至生命, 、物力、精力,乃至生命,警察与犯罪者已成为你死我活 势不两立的对立双方,但警察一面要维护正义, 、势不两立的对立双方,但警察一面要维护正义,收集充 分的证据使之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分的证据使之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一面还要告诉对方可 以保持沉默、聘请律师来与警方对抗,这是一种怎样的矛 以保持沉默、聘请律师来与警方对抗, 盾!
(三)完善证据排除制度
• 非法证据是指“法律规定 非法证据是指“ 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 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程 序,以违法的方式取得的 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实施非法取证 行为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官 员特别是侦查人员。 员特别是侦查人员。 • 尽早系统地确立我国的证 据排除规则, 据排除规则,不仅顺应国 际刑事立法的发展潮流, 际刑事立法的发展潮流, 可以理顺我国刑事诉讼法 与国际公约间的关系, 与国际公约间的关系,也 使刑讯逼供这种问案手段 丧失了赖以生存的最根本 的价值依据。 的价值依据。
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
• 人们大多认为,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从主观上讲 人们大多认为, 是办案人员业务素质差、水平低, 是办案人员业务素质差、水平低,对刑讯逼供在 认识上有错误,认为刑讯逼供并无大碍: 认识上有错误,认为刑讯逼供并无大碍:“口供 是证据之王” 是调查取证的线索, 是证据之王”,是调查取证的线索,没有口供定 案时心里不踏实。 案时心里不踏实。 • 也有人认为是对刑讯逼供者处罚不力,某些领导 也有人认为是对刑讯逼供者处罚不力, 对刑讯逼供者非但不处罚,反而包庇放任, 对刑讯逼供者非但不处罚,反而包庇放任,为调 查刑讯逼供设置重重障碍。 查刑讯逼供设置重重障碍。
(一)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告知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 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 定有罪。 定有罪。” •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确认犯罪嫌疑人、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确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已是一种必然。 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已是一种必然。而 对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 对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犯罪嫌疑人 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修 改,使刑讯逼供丧失最后的法律倚仗 。
三、口供无法否认的重要性
• 口供的重要性主要有两点:第一,口供的 口供的重要性主要有两点:第一, 确是“证据之王” 确是“证据之王”,这一点我们不能因为 刑讯的原因就轻视了口供在定案时的重要 性。 • 第二,口供是案件的“证据之源”。 第二,口供是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