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风险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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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装系统工程

高风险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涂装系统工程高风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高风险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事故防范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二)《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

(五)《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

(六)《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监安全〔2011〕23号)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09〕129号)

(八)《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 26164.1-2011)(九)《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2011)(十)《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 26859-2011)

(十一)《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GB 26861-2011)

(十二)《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09)(十三)《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

(十四)《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

(十五)《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十六)《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2008)

(十七)《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93)

(十八)《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2000〕589号)

(十九)《〈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事故(障碍)报告统计填报手册》(国家电力公司2001年1月1日实施)

第二条本规定规范了高风险作业的种类、作业许可、风险控制、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管理内容、方法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风险作业”是指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作业条件危险,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作业;作业风险高,易发生重大设备损坏、生产中断、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一旦发生不安全事件即造成群伤事故、不易进行救援的作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高风险作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高风险作业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公司分管生产领导、安监部、生产技术部、运行部、检修部、工程部、各专业、班组。

第六条高风险作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控。

第七条公司分管生产领导主要职责:

(一)负责批准高风险作业许可及安全工作程序(见附件)及相关应急预案、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二)负责对高风险作业项目进行全过程管控。

第八条安全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高风险作业许可及安全工作程序(见附件);及相关应急预案、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二)负责对高风险作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生产技术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高风险作业许可及安全工作程序(见附件);及相关应急预案、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二)负责对高风险作业风险预控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部门(专业)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写、审查、办理高风险作业许可及安全工作程序(见附件);

(二)负责高风险作业管理工作;

(三)负责制订高风险作业的风险预控措施及相关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编制高风险作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演练;

(五)负责对高风险作业风险预控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高风险作业项目进行全过程管控。

(六)每月在部门月度安全分析中对已完成的高风险作业做出综合分析和评价并报安监部。

第十一条工作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高风险作业许可及安全工作程序(见附件)。

(二)负责实施高风险作业风险预控措施。

第四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十二条高风险作业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一)二级及以上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

(二)大型起重作业;

(三)高电压设备(线路)附近作业;

(四)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等作业;

(五)高空交叉作业;

(六)检修平台或脚手架搭设;

(七)受限空间作业;

(八)一级动火作业;

(九)进入“高风险”区域的作业;

(十)带压堵漏;

(十一)安全门在线校验工作;

(十二)危险化学品的搬运、灌装作业;

(十三)可能导致二类及以上不安全事件的保护投退、DCS置位;

(十四)在电缆夹层、电缆桥架使用电动工器具进行的施工作业;

(十五)风险评估可能发生人身伤害、火灾、二类障碍及以上不安全事件的“高风险”等级作业项目。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生产作业风险、生产区域风险概述,编制高风险作业安全工作程序,报生技部审核,安监部牵头汇编,公司生产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高风险作业开工前,按照高风险作业许可及安全工作程序,由部门(专业)负责人或专工审查、安监部及生技部对口专工审核、副总工及以上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要求

(一)高风险项目开工前应根据影响范围对作业区域进行隔离,并设有警示标识。

(二)每日开工前应结合当日工作内容进行安全措施交底,作业人员确认签字并保存记录。

(三)每日开工前,应结合项目内容做好安全设施、工器具、安全措施的检查等工作。

(四)高风险项目涉及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应严格审核,并持证上岗操作。

(五)作业部门(专业)应选派满足现场安全管理要求的安全专责人员进行全过程监督,人员的数量应满足现场监督需要。

(六)安监部对高风险项目施工中检查发现的违章问题及时通报并考核;对于重复违章人员清退出高危风险项目。

第十六条风险过程控制

(一)高风险作业,由作业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按公司到岗到位规定履行职责。

(二)工作负责人、作业部门(专业)负责人、生产技术部要依据高风险作业的实际状况和各项措施及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评估。

(三)确认高风险作业的现时风险状况,确定高风险作业的是否可以进行。

第十七条高风险作业结束后,作业部门(专业)负责人和工作负责人共同检查高风险作业区域,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结束作业。高风险作业许可及安全工作程序交部门安全员,保存期3年。

第十八条部门(专业)、生产技术部应及时收集高危风险作业相关资料,针对施工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不断完善风险预控措施。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九条公司利用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对各部门的高风险作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条安监部应每月对各部门(专业)高风险作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在安全分析会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按照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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