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小区业主大会管理规约(草案)
业主大会-管理规约
领秀-清华园小区管理规约(草案)(须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告执行)管理规约第一条目的为维护领秀-清华园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建筑区划名称:领秀-清华园小区;建筑区划座落:南召县育才路;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住宅、商业、车库第三条物业管理模式领秀-清华园小区,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四条物业共有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
(二)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网球场、游泳池、地面乘车场等。
第五条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可用于: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2、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会务支出;3、用于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经费;4、用于补充建筑区划内物业设施;5、在节余较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业主应支付给物管公司的物管费比例,帮业主交物业服务费。
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征求意见的公示正式版
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征求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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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业主的行为,保护业主的权利,维护公共财产和公共利益,特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适用于本小区内的所有业主,所有业主应当遵守本管理规约。
第二章业主权利义务
第三条业主享有参加小区管理会议、监督小区的日常管理、投票表决小区的重大事项等权利。
第四条业主应当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不得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小区的安全、清洁、美观。
第三章物业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小区的日常管理,加强绿化、保洁、安抚、保安等工作,确保小区的安全、清洁、美观。
第六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提出的各类业主服务要求,保证各项事务的如期完成。
第四章业委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授权,由业委会组成,负责审核物业费用的收支、发起诉讼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业委会应当制定小区的管理办法,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第十条物业管理部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未按照业主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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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规约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实现小区日常的物业管理,规范住户行为,保护公
寓小区环境的安全、秩序和舒适,特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主要针对业主、业代、租客,办理有关公寓小区日常管
理工作,适用于公寓小区内所有的住户和租客。
第二章住户须知
第一条住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约,遵守当地小区的
社会公德,不得在小区内进行非法活动,不得破坏小区内的秩序及环境。
第二条住户应当遵守小区的管理制度,按物业要求及时办理登记入住、缴费、换房和退房等手续,并向物业备案有关住宿的住户信息,提供真实
有效的身份信息。
第三条住户应当按照物业要求,维护小区的清洁卫生,不得在小区内
吊悬物品、经营商业活动,也不得在小区内进行违禁物品的经营;不得大
声喧哗、滋扰邻里;不得不文明抽烟、放鞭炮、酗酒等行为。
第三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条本规定统一管理小区所有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及其他会议活动,以有效规范会议进行。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讨论小区及其他活动的建议;(2)选举管理层的负责人;。
业主大会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管理规约1. 引言2. 业主大会的召开2.1 召开方式业主大会的召开方式可以包括线下和线上两种形式。
线下召开方式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公告等方式进行;线上召开方式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在线会议等方式进行。
2.2 召开时间业主大会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进行通知,通知中应明确召开时间、地点、议题等重要信息。
2.3 出席权和表决权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享有出席权,并有权行使表决权。
未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可以委托他人代表行使表决权,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3. 业主大会的议程3.1 法定议程业主大会的法定议程包括:聘请主席、秘书等工作人员;选举业委会或管委会;审议小区管理服务方案。
3.2 非法定议程业主大会可以根据需要增加非法定议程,但在会议开始前须提前通知所有业主,并取得大多数业主的同意。
4. 业主大会的决议4.1 决议形式业主大会的决议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有记名投票等方式。
其中重要事项应采用有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4.2 决议结果业主大会的决议结果应当以决议书的形式记录,并由主席签字确认。
决议书应在会后及时向所有业主通知。
5. 业主大会的权力和义务5.1 业主大会的权力监督和指导业委会或管委会的工作;决定小区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和更新;确定小区的收费标准;讨论并决定小区管理事务的有关问题。
5.2 业主大会的义务业主大会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小区规章制度;尊重业委会或管委会的工作,配合落实决议结果;关心小区建设和管理,积极参与业主议事。
6. 业主大会的程序6.1 主席的职责业主大会主席负责主持会议,确保会议的秩序和效率。
主席应根据法定议程和非法定议程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并在决议达成后予以确认。
6.2 秘书的职责业主大会秘书负责记录会议过程和决议结果,起草决议书,并在会后及时通知所有业主。
6.3 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应遵守一定的议事规则,包括发言顺序、发言时间限制、提问和回答等。
7. 附则本业主大会管理规约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修改和完善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决议后生效。
业主大会三项规约范本
业主大会三项规约范本嘿,各位亲爱的业主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挺实在也挺重要的事儿——业主大会的三项规约范本。
这就像是咱们小区的“家规”,有了它,咱们的生活才能更加和谐美满,邻里之间才能更融洽,你说是不是?首先啊,咱们得有个“公共秩序维护规约”。
这可是咱们小区的“安全卫士”,得好好重视。
你想啊,小区里头,车辆得有序停放,不能乱停乱放,要不然,进出都费劲,多不方便啊!还有,垃圾分类,也得按规矩来,这可是咱们保护环境、爱护家园的大事。
再说了,养宠物也得讲文明,得牵绳、得及时清理粪便,这样才能让小区更干净、更整洁,咱们住着也舒心。
再来,咱们得有个“公共设施管理规约”。
这就像是咱们小区的“大管家”,得把公共设施都管得井井有条。
路灯得亮堂堂的,晚上出门才安全;电梯得按时检修,不能出岔子;绿化也得有人管,得定期修剪、浇水,让咱们的小区绿意盎然,生机勃勃。
这样一来,咱们住着才更有幸福感、更有归属感。
最后啊,咱们还得有个“业主共同利益维护规约”。
这就像是咱们小区的“守护神”,得守护着咱们共同的利益。
比如,物业费得按时交,这是咱们享受物业服务的基础;公共区域的收益,也得合理分配,不能让某些人占便宜,得让大家都受益。
还有,小区里头,不能搞违章建筑,不能私自搭建,得保持小区的整体美观和规划。
这样一来,咱们的小区才能越来越美,越来越宜居。
当然了,这三项规约啊,可不是啥“铁律”,得靠咱们大家一起来遵守。
咱们得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不能光想着自己,得想着整个小区、想着大家。
毕竟,“远亲不如近邻”,咱们得好好相处,才能让小区更加和谐、更加美好。
所以啊,亲爱的业主朋友们,咱们得一起努力,把这三项规约落到实处。
咱们得用实际行动,来守护咱们的小区、来守护咱们的家园。
这样一来,咱们的小区才能更加宜居、更加美好,咱们的生活才能更加幸福、更加充实。
总之啊,这三项规约啊,就像是咱们小区的“三宝”,得好好珍视、好好守护。
咱们得一起努力、一起奋斗,才能让咱们的小区更加美好、更加和谐。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1、业主大会名称:花园汇元小区业主大会2、物业管理区域:东至:铁人路西至:祁连路东巷南至:敬老院含汇元南小区北至:清泉西路含花园小区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全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一)、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三)、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先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四)、审议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五)、定期检查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六)、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七)、监督共用设施设备的合理使用;(八)、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内容(一)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为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组织订正业主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负责业主资格登记和变更,督促业主、物业利用人遵守业主规约、按时缴交物业服务费用;(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六)提出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督促专项维修资金缴交义务人按照规定缴交专项维修资金,组织业主讨论专项维修资金利用;(七)通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决议等内容;(八)对违反业主规约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九)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共有物权的经营方案,签订经营合同,管理经营收入。
XX小区管理规约
XX小区管理规约为维护xx小区(以下简称本住宅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将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特拟定《xx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全体业主、使用人均自觉遵守。
第一条(业主、使用人权利与义务)业主是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规约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噪音、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使用原则)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当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垃圾投放等管理制度和约定,不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物业装饰装修)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一)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二)装饰装修房屋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会同装饰装修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包括签订施工消防安全承诺书,严格执行动用明火管理规定。
(三)在装饰装修房屋期间,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房屋情况的现场巡查;(四)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分;(五)施工期间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含双休日)全天,不得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敲、凿、锯、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装饰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六)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移装、拆改;业主、使用人在装修住宅中,应预留共用设备的检修孔,方便共用设备的维修;(七)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八)发现装饰装修企业、施工人员或物业服务企业有强制装饰装修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
xxx小区业主大会管理规约(草案)
xxx小区管理规约(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维护xxx小区(以下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管理规约,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座落位臵:;物业类型:;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暖气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道路、池井、照明设施、监控系统、地上停车位、车棚、绿化、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委会管理规约草案
******管理规约(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的管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第三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基本情况物业服务区域名称:*** 。
物业服务区域地址:***号。
物业类型:住宅物业。
建筑物总面积:****㎡。
物业服务区域四至范围:东至:** ;南至:**村;西至:** ;北至:** 。
物业管理用房坐落位置:*** 。
物业管理用房面积:****㎡。
物业经营用房坐落位置:*** 。
物业经营用房面积:***㎡。
共有住宅业主** 户,商铺** 户。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第五条业主大会依法选聘了新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和新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双方应当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原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帮助。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但因买卖、赠与、遗赠、继承、合法建造、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四)推荐或者自荐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选举业主委员会,并享有被选举权;推荐或者自荐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五)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六)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八)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共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九)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劝阻、制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影响和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新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为维护新源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业主大会第一条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新源小区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新源小区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但应当有新源小区半数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三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4、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5、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6、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9、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10、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新源小区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三条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每年组织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2、经有30%以上业主代表提议的;3、发生重大事件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第六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某小区业委会管理规约
管理(guǎnlǐ)规约(示范(shìfàn)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guǎnlǐ)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xiāoshòu)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本管理(guǎnlǐ)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第三条本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座落位置:;总建筑面积:;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共同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一)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包括(bāokuò)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二)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diàntī)、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shèshī)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房、物业服务用房、、、等。
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guīdìng),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委、共用设施设备。
第五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位(b ùwèi)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一);(二);(三);(四)。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草案)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依法行使共同管理权,对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外的共有财产和共有秩序进行管理。
第二条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包括享有平等的建议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质询权及罢免权等;按其专有部分占全部建筑面积的份额享有对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外的共有部分可供分配的公共收益的分配权。
第三条业主大会设立常设机构:业主代表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共同行使管理权。
第四条本物业区域内与共同管理权有关的事务,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经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依照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授权,代表全体业主处理本小区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监督并检查物业服务质量、协调物业服务纠纷、调解相邻权纠纷等。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六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座落位置:建筑面积:物业类型:第七条本物业区域内共有物业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坚持共有利益优先原则。
任何业主不得借专有部分的使用、装修、改造而损害建筑物共有部位和共有设备设施。
任何业主不得侵犯依法归业主共有的空间、场地、场所和设备设施。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第九条业主的其他权利:(一)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以下称“本小区公共区域”或“公共区域”),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且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小区物业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建立全体业主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建设整洁美观,生活有序、和睦相处的小区,制定本规约。
第一章基本情况名称:**小区业主委员会座落位置:第二章业主的权利(一)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四)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八)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
(九)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全体业主对未按法定程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未取得物业服务资质和未批准收费标准的,可以拒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业主的义务一、业主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
二、业主在本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违反共用场所管理的行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廊、大堂、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二)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三)不得扳坏电梯、路灯、消防设备、水泵、道路、花基栏等公共设施;(四)不得制造超标准噪音,破坏公众安宁,不得聚众喧闹;(五)不得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六)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业主在本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一)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搭、舌1贴、乱写、乱画、乱挂等:(二)遵守保洁规定,自觉将垃圾、杂物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乱扔、乱放,严禁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保持共用场所和电梯等公共设施的环境卫生:(三)不得损坏公共绿地、树木、花草以及公共设施:(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小区管理规约(草案)为加强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规约。
本规约对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坐落位置:福州市**区**镇**路**号第二条、本物业区域内的所有业主应共同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规约规定,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决定;积极主动地维护小区的各项利益,相互保障小区内的业主们的生活、工作不受他人干扰,安全不受威胁;遵守本规约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承租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业主权利和义务业主权利:第三条、业主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第四条、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享有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权利;第五条、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业主对业主大会的各项议题享有表决权;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就本物业的有关问题提出合理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六条、业主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其名下物业自用部位的装饰维修;有权自行或聘请他人对其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并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及场所、共用设施、设备的状况、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及时修缮;第七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情况,并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和期限,公布业主委员会经费及物业服务企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第八条、业主有权要求异产毗邻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拒不维修并造成业主或他人损失的,可向业主委员会投诉直至申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或诉讼;第九条、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决策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第十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业主义务:第十二条、业主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约的规定;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本规约订立的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规章制度;并积极参加业主委员会的建设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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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小区
管理规约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维护xxx小区(以下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管理规约,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臵:;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暖气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道路、池井、照明设施、监控系统、地上停车位、车棚、绿化、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臵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
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按照商丘市行政管理部门工作时间确定,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三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臵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臵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臵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四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4.在非指定位臵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8.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否则饲养人须及时清理;
2.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用绳索牵好,以防伤及他人;
3.不得因喧叫妨碍他人休息。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八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维修养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设施,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规定缴存、使用
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公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基金使用须经全体业主2/3同意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业主转让房屋应取得业主委员会关于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维修基金的相关证明,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可通知房管局暂不予办理房地产契约变更。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六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公司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和业主委员会运作费用。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须将本管理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附件,物业继受人或承租人遵守本管理规约。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并公示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