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质量诚信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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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1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保障公路水运建设安全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路水运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发布、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和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从业人员是指从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招标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行业社团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产生、记录、汇总的,能够反映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应当作为对其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评价依据。

第五条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61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61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6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7月27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进质量强省建设,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2018〕1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申报、评定、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质量提升成绩显著、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以及长期从事质量工作、对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个人(包括组织的管理者、一线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不含行政机关人员)。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分为“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和“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

每年评定数量各不超过10个(含组织和个人)。

原则上,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和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个人每年各不超过1个。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建筑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教育和医疗等机构以及一线质量工作人员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篇一: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版)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机制,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对建筑业企业在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的各种优劣信用行为进行量化考核计分,并将计分结果应用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和建筑行业日常监管,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管理。

第三条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坚持统一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共享、考核客观公正、结果运用高效、社会各方监督”的运作方式。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受市住建局委托,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建局下属的质量监管、安全监管、招投标监管、造价管理、行政执法等单位配合做好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统一的电子管理软件平台。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和录入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信息、日常监管信息、市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等组成。

第七条基本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

包括:企业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地址、电话、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承揽过的工程信息;企业受到的表彰表扬和批评处罚信息等。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范本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范本

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地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局建筑业处、城建处和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具体工作,局建筑市场处、质安处和市招标办、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城建监察支队、市造价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姑苏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该区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处(主项资质为市政类)和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主项资质为非市政类)负责。

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统一电子管理平台。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专项许可、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情况等。

关于印发《江苏省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先进企业和履行社会责任优秀企业家评定办法(试行).doc

关于印发《江苏省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先进企业和履行社会责任优秀企业家评定办法(试行).doc

关于印发《江苏省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先进企业和履行社会责任优秀企业家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法治办﹝2010﹞63号各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信委、依法经营协调指导办公室:为促进企业依法管理、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信委、依法经营协调指导办公室联合制定了《江苏省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先进企业和履行社会责任优秀企业家评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依法经营协调指导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江苏省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先进企业和履行社会责任优秀企业家评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企业法治建设,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法治江苏,国家法律法规和《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先进企业和履行社会责任优秀企业家评定工作由省企业依法管理诚信经营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评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省评定领导小组由省经信委、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依法经营协调指导办公室联合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

第三条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先进企业和履行社会责任优秀企业家评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平时检查与综合考评相结合,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先进单位申报条件:(一)管理团队高度重视依法治企工作。

企业领导及其管理团队严格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程序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特别是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企业决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企业法治建设成效明显,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规范、效益良好,资产优良。

(二)法治工作机构健全运行体系完备运行高效。

有专设的法治工作机构或完善的法治工作网络;设立总法律顾问或有专人负责法治工作;法治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素质高、业务精。

法治工作机构与企业业务部门形成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

江苏省信用等级评价质量管理总结报告

江苏省信用等级评价质量管理总结报告

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申请表企业名称(盖章)所属部门企业代码申报等级 AAA级填报日期:二O一0年八月企业质量管理总结报告的做法和效果,表格可自行扩充。

1、领导1.1组织领导1.1.1高层领导的作用1.1.1.1塑造江苏荣昌化工有限公司文化体系1.1.1.2确立*****公司长短期发展为向和绩效期望1.1.1.3确立多种方式与相关方进行沟通a)与员工沟通:通过工会组织、职工大会、调查问卷、企业报刊、橱窗、例会等方式使员工了解企业文化、制度、目标、措施、动态等。

b)与供应商和客户沟通。

通过供货会、推介会、展会、行业会议参观介绍,拜访、宣传资料、现场指导等方式与供应商和客户保持沟通。

c)与政府沟通。

定期上报统计报告、数据,政府各项会议及座谈会。

d)与公众沟通。

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广泛宣传。

通过员工穿着配戴,组织或参与相关社会活动等形式,让社会了解。

1.1.1.4建立和谐积极向上的组织环境a)创新环境。

公司领导长期一直鼓励各种形式的持续改善和创新。

倡导“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形成科学的创新机制,培养了一批创新人才。

公司积极营造激励创新、积极进取的文化氛围,并使之形成企业特色的管理文化。

通过建立特色的激励机制,鼓励员工在生产流程、工艺、产品性能、配方不断进行大胆尝试,从生产流程和工艺流程及配方进行改良创新,从而降低了材料成本及生产成本,在采购环节上采取科学、有效的合格供应商评价体系,选择供应商并加强与生产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沟通降低采购成本;在销售环节提高服务意识,加强销售渠道和客户管理,降低销售成本。

在这种激励创新的企业文化氛围中,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大大提高,将被动管理变动力参与,从而提高成本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公司将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企业管理作为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之一,大力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目前已建立了62个危险源点的电子监控与电子报警系统;生产采用DCS生产工艺控制系统;建立了公司网站及企业内部管理OA系统;建立了基于互联网的企业电子商务系统。

江苏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江苏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和依法治省要求,深化法治国企建设,推动省属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有效防控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和明确由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

第五条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

充分发挥企业党委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依法治省部署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

(二)坚持全面覆盖。

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落实到各部门、各所属单位和全体员工,实现多方联动、上下贯通。

(三)坚持权责清晰。

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合规”要求,明确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职责,严格落实员工合规责任,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

(四)坚持务实高效。

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突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管理效能。

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苏政发〔2018〕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的行为主体是指参加江苏省范围内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相关行为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非诚实守信行为。

第四条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轻重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两个等级。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相关行为主体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除前款所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之外,相关行为主体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

第五条失信行为评价结果作为对相关行为主体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供应商失信行为第六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一)投标、响应、开标、谈判、磋商和评标、评审环节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成交;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4.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6.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7.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时未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8.存在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苏住建规[2013]11号•【施行日期】201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住建规〔2013〕11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市场秩序,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信用体系建设,现将我局制订的《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物业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国家住建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64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项目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发XXX使用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项目中负责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三条(职责分工)本市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系统,对其物业服务活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推进咨询企业诚信建设,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水平,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价(2008)5号]精神,我协会制订了《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施行。

附件: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咨询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根据《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评价工作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第三条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依据省建设厅的规定并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指导下,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同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信用评价企业范围:(一)在本省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含甲级副本)资质和乙级(不含暂定期)资质的企业;(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分支机构。

第五条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三个级别。

AAA表示信用优秀,AA表示信用良好,A表示信用一般。

第六条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和增分两部分组成。

满足评价基本要求得基本分,不满足要求按标准扣减基本分,但最高减分以本项基本分值为限;达到增分要求的按标准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增分限额。

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工业企业增强质量法制意识,切实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观念,引导企业信守质量信誉,推进工业企业质量诚信自律机制的形成,引导消费,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企业质量信用质量等级划分通则》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是指运用规范、统一的评价方法,对工业企业一定生产经营期间遵守国家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的能力等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工业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企业自愿申请、不向企业收费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正常生产经营-1-二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均可列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范围。

第二章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第五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是反映工业企业取得消费者(用户)对其产品(服务)质量信任的能力;这种能力由企业在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的基础上,提供产品(服务)在全寿命周期内满足消费者(用户)的需求或期望来实现。

第六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原则上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等。

对A等可进一步细分为级。

每等细分差别,可用表示字母的数量来区分。

在同一等中,字母数量越多,表示质量信用程度越高(质量信用风险越低)。

例如,A级可细分为A级、AA级、AAA级等。

质量信用A级企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质量信用风险很小,具有维持高水平质量信用的主观意愿、产品质量和保障能力,在一定时期内无质量信用不良行为记录。

质量信用A级企业应满足下列要求(但不限于):(1)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13•【字号】苏环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9〕5号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13日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部署要求,加快环保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等法律、规定,结合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相关信息的归集与分类、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排污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其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其环保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社会监督和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环境行为信息,是指排污企事业单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履行环保责任的情况,并通过法律文书、行政公文、行政决定文书等予以记录的行为信息。

关于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关于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工业企业增强质量法制意识,切实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观念,引导企业信守质量信誉,推进工业企业质量诚信自律机制的形成,引导消费,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企业质量信用质量等级划分通则》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是指运用规范、统一的评价方法,对工业企业一定生产经营期间遵守国家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的能力等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工业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企业自愿申请、不向企业收费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正常生产经营二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均可列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范围。

第二章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第五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是反映工业企业取得消费者(用户)对其产品(服务)质量信任的能力;这种能力由企业在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的基础上,提供产品(服务)在全寿命周期内满足消费者(用户)的需求或期望来实现。

第六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原则上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等。

对A等可进一步细分为级。

每等细分差别,可用表示字母的数量来区分。

在同一等中,字母数量越多,表示质量信用程度越高(质量信用风险越低)。

例如,A级可细分为A级、AA级、AAA级等。

质量信用A级企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质量信用风险很小,具有维持高水平质量信用的主观意愿、产品质量和保障能力,在一定时期内无质量信用不良行为记录。

质量信用A级企业应满足下列要求(但不限于):(1)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省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的地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指导工作,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为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招标投标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造价监管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标准、统一评价标准和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技术标准。

设区市和有条件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在省统一归集标准、统一评价标准基础上予以细化。

第六条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信用信息统一标准建立和完善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系统应用于工程建设管理各环节,实现与相关建设工程管理业务系统的对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设区市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上构建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

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发布、使用等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建管机构负责实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省内企业”)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省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苏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

第四条省内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二)企业及其主要人员资质、资格情况;(三)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其它专项行政许可情况;(四)企业承接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工程规模、项目负责人、合同价款、项目备案情况等。

第五条省内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一)承接的工程获设区市以上行政机关或本行业协会表彰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进步、文明施工等工程方面的荣誉;(二)获县以上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表彰的其它集体荣誉;(三)省建管局认为应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六条省内企业一般失信信息包括:(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现有状况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二)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各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三)企业因违规行为被各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四)省建管局认为应该公布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七条省内企业严重失信信息包括:(一)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有关手续以及各类资质和资格申请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为其他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二)企业一年内存在三次以上一般失信信息的;(三)企业被行政机关给予暂扣、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专项许可证,取消、降低资质的;(四)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五)省建管局认为应该公布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徐州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

徐州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

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建设环境。

根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及其补充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是对建筑业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市场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标准、对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承接工程数量、社会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人员管理等)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信用考核得分。

第三条本地(以下简称“市内”)及外地进徐(以下简称“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装饰、幕墙、安装)建筑业企业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幕墙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坚持依法、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徐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信息的收集、录入和结果公布等工作。

.受市城乡建设局委托的建筑业管理、招投标监管、造价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等单位和各县(市)、铜山区住建局、贾汪区住建局、高新区建设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信息认定、采集单位。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管理的电子管理平台为“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考核系统”;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电子管理平台为《徐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电子档案》。

淮安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

淮安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

淮安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在考核时段内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各种优劣信用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计分,并将综合得分结果应用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和建筑行业日常监管中,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

第三条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线路管道工程等施工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统一实施、分级管理的模式,实行“政府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共享、考核统一标准、结果运用高效、社会各方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指导工作。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的质量监管、安全监管、市场监管、行业管理、行政执法等单位共同负责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淮安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统一的电子管理软件平台。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考核信息、日常监管考核信息、建筑市场综合考核信息组成。

第八条基本信用考核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

包括:企业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承揽过的有效工程信息、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和企业受到的表彰、表扬、奖励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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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量诚信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为加强全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增强质量法制意识,全面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经营理念,推进我省质量诚信自律机制的形成,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打假治劣、扶优扶强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2、江苏省质量诚信企业是指长期以质量至上为理念,以优秀服务为宗旨,不断追求卓越的产品质量,努力构建质量诚信氛围,产品在省内、国内乃至国际市场占有较高份额,用户满意度高,多次荣誉省级以上重大荣誉的生产企业。

3、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省内企业授予“江苏省质量诚信企业”称号(以下简称省质量诚信企业)。

4、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企业的申报、审查及汇总上报工作。

省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5、省质量诚信企业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并不得向企业收费。

6、省质量诚信企业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企业申请条件7、申请省质量诚信企业的条件是上年度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国家免检产品、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获得省质量信用产品或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获得省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均在有效期内),并在获得上述荣誉称号以后未发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未发生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未发生不依法履行产品质量“三包”规定,未发生不履行质量承诺的企业。

8、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江苏省质量诚信企业申请表》(附表1),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9、省质量诚信企业按有效期内的中国名牌或国家免检产品、省质量信用产品、省名牌产品证书上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产品规格型号对应申报填写。

第三章受理审定程序10、市局对申报省质量诚信企业工作负首要责任,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申请,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企业质量诚信情况,签署审查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局报送。

11、省局对申报企业予以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向社会公示申报企业。

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江苏省质量诚信企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12、省质量诚信企业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为叁年。

有效期满后需续办的,企业应在期满当年向市局提出续报的申请,并在“申请表”上注明“续报”。

第四章监督管理13、省质量诚信企业应当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有效的质量信用自律机制,确保产品质量稳定,确保服务质量可靠。

14、省质量诚信企业在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向省局报告并抄报所在县、市局。

发生第1款的可申请更换《江苏省质量诚信企业证书》。

企业名称变更;企业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企业认为应当报告所发生的重要事件。

企业组织结构、生产条件、场所及主要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在向省局报告前,市(县)局应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认能否稳定生产。

如不能稳定生产,企业应主动停止使用省质量诚信企业证书及标识。

15、省质量诚信企业在有效期内被取消中国名牌产品或国家免检产品、省质量信用产品、省名牌产品的,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用户、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且经查实的,省局将视情节给予企业限期整改、停止使用省质量诚信企业荣誉称号、撤销荣誉称号并收回证书、予以公告等的处理,直至依法追究企业的质量违法责任。

16、用户、消费者有权对省质量诚信企业进行监督。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擅自查处省质量诚信企业,接到对省质量诚信企业的投诉、申诉、举报或者发现该企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对,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局,由省局组织调查处理。

如所举报、投诉、发现的省质量诚信企业的产品立即会造成人身伤害或其隐患会影响到公共安全的,受理部门在采取有效措施的基础上,立即上报至省局。

17、获得省质量诚信企业称号的单位,在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在其产品的铭牌、包装物、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上使用规定的省质量诚信企业标识,使用的省质量诚信企业标识应当标明获得称号的时间及有效期。

18、省质量诚信企业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在本省内免于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此间省局视情组织跟踪监督抽查或组织专项监督抽查(不含有效期内的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

19、不得伪造、转让省质量诚信企业证书或标识,不得擅自扩大省质量诚信企业产品证书的使用范围。

违反规定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追究责任。

已经获得省质量诚信企业的单位,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20、省质量诚信企业有效期满重新申报的,可以在续报期间继续使用省质量诚信企业标识。

21、未提出重新申请的企业,有效期满后不再具备省质量诚信企业资格,其原已印刷使用的省质量诚信企业铭牌、包装等标识继有效期满后可续用60天,尔后即行废止。

22、再次获得省质量诚信企业的,自省局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省质量诚信企业标识,尔后必须使用新的有效标识。

23、市、县质监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在有效期内的省质量诚信企业进行任何形式检验检查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已收取检验费的,责令退回检验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或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24、企业在申请省质量诚信企业过程中未如实提供证明材料的,退回申请,并在叁年内不得申报;省质量诚信企业公告后,发现其提供的申报材料失实的,收回其证书并在叁年内不准重新申报。

25、从事省质量诚信企业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为企业提供有关材料的检验机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该项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26、《江苏省质量诚信企业证书》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颁发。

27、本办法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2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江苏省质量诚信企业申报工作指南附件:江苏省质量诚信企业申报工作指南一、申报企业填报材料(一)填报的总体要求为指导申报省质量诚信企业的单位正确理解和执行《江苏省质量诚信企业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省质量诚信企业的相关规定要求,各申报企业务必严格按照“申报工作指南”的要求填报《江苏省质量诚信企业申请表》(下称“申请表”,见附表1),按顺序提供相关资质性、证明性及说明性材料。

企业应对照相关规定条件及要求,如实填报及提供材料。

《江苏省质量诚信企业管理办法》及附件“江苏省质量诚信企业申报工作指南”和年度申报省质量诚信企业的省局发文可在省质监局网站上查阅下载(网址:)。

“申请表”由申报企业自行下载,省局不再另行印发。

(二)申报材料的填报及装订要求1、“申请表”中的填报字体全部采用“宋体”,字号为“小四”,行距为“单倍行距”,标点符号用“全角”格式。

填报注册商标一栏时,若有图形文件,其大小不得超过15KB,且必须选定JPG格式。

2、填报过程中,要保持表格格式不变,不得拆分,移动表格。

若某栏需要填写的内容较多,应保持自动换行,自动换页。

3、申报企业提供的资质性、证明性、说明性材料,对字体不作大小要求,但必须清晰。

提供的证明性、质资性材料可以为经市级质监部门核对后的复印件,亦必须清晰可辩。

4、“申请表”及所有附件材料一律为A4幅面,封页均用白底黑字,企业按填报指南要求顺序装订成册,提供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省局,一份报市局。

在向市局递交申报材料时,企业应同时提供“申请表”的电子版本(用Excel格式)。

(三)“申请表”内容的填写企业名称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注册的名称。

填写的企业名称必须与加盖的企业公章一致。

原获证编号有效期满重新申请的企业填写,新申报的企业不需填写。

企业机构代码按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载明的代码填写。

法定代表人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致。

经济类型按照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对应划“√”或涂黑。

企业地址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通讯地址。

企业联系方式按栏内项目填写。

企业组织结构应用框图形式表示,主体表示企业的各部门设置,再表示下属(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其股份比例等。

产品名称按照获得省局和国家局的荣誉证书的名称对应填写。

注册商标企业依法获得的批准注册、授权许可、变更、转让的商标。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照获得省局和国家局的荣誉证书的规格型号填写。

获行政许可情况,根据依法生产的规定将已获得的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证书的产品名称、获证日期、证书编号对应填写。

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不填。

获得认证情况依序填写获3C认证、计量认证、环保认证、体系认证等证书的产品名单,获证日期、认证编号。

任何一类证书较多时,可填写主导产品的名称,获证日期及编号。

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不填写。

产品执行标准填写申报企业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标准代号,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国际标准。

执行标准较多时,只填写主导产品的标准代号。

企业执行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关系在相应的框中划“√”或涂黑。

、、申报产品的年产量、年销售量、年产值指所申报产品上年度的总产量、总销售量和总产值。

年创汇指申报产品上年度总的出口创汇额,用美元表示。

、申报企业年利润、年纳税是指申报的企业上年度总的年利润和纳税额。

、申报企业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的排名及其市场占有率,在对应的全国或全省框内打勾。

可以用国家或省内行业协会相关材料证明的数据,也可由企业自测自评。

申报产品近年未接受监督检查情况填写近三年来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监督检查的《检验报告》内容。

获得国家免检、中国名牌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可不提供。

二、企业提供材料企业及其产品自我介绍(企业编写,篇幅3-4页)内容为:申报企业历史发展简介;申报产品在国内省内行业发展情况;本企业质量管理、生产工艺、检验检测、技术人员水平情况;自主创新能力情况;经济效益及其发展优势;历史上获得的省级以上主要荣誉。

期满重新申报企业除提供自我介绍材料外,还要提供近三年来的产量、产值、纳税、利润增长情况(附表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合法使用商标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规定要求的提供)。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规定要求的提供)。

符合环保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有规定要求的提供)。

3C认证证书复印件(有规定要求的提供)。

材料较多时可列表(见附表3)。

其它有规定资质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有规定要求的提供)。

国家免检证书、中国名牌证书、省名牌证书、省质量诚信企业证书复印件(在有效期内的提供)。

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企业申报产品近两年来出口检验合格情况的证明(未有出口的不需提供)。

产品出口未列入检验目录的或出口不需检验的由企业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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