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2007]206号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七条对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对申请的项目组织评审,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十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3-05-30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其中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仅能申报运行标识.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共同负责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勘设测管办)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的委托,具体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推广宣传工作,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评审组织及监督管理工作;组建“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选择技术依托单位等工作。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工作和指导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专家委员会分为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七个专业组.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八条技术依托单位主要负责申请标识建筑的能效测评和检测工作,提供绿色建筑设计、运行的咨询和服务,开展绿色建筑专题研究等工作.技术依托单位应具有从事绿色建筑设计与研究的能力,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3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67号――关于2015年度第七批绿色建筑评价
附件:2015年度第七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编号
项目类型
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名称
申报单位
标识类型
标识
星级
1
公共建筑
(第867号)
关于2015年度第七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建科[2007]205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建科函[2009]235号)、《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2013)和相关地方标准,我部组织开展了2015年度第七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评价工作。经审定,上海新华联国际中心企业总部3~21号办公楼等85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67号――关于2015年度第七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67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5.07.14
【实施日期】2015.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01.13•【文号】建标[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标[2016]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应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的若干意见》(建标[2014]1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5]309号),我们组织制定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1月13日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提高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水平,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自愿申请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价、确认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评价标识。
第四条评价标识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并应做到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标识评价的技术依据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公建)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公建)第一篇: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公建)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公建)说明:1.所有的文件都必须提交签字盖章的有效纸质文件,图纸应是经过审查的签字盖章的施工图蓝图,相关证明文件须加盖完成单位公章;除特别规定外,相关的设计内容应有设计施工图作为证明,单独文本说明文件一般不能起到证明作用;2.括号中的内容必须包含但不限于此类材料应提供的信息;3.清单中涉及的分析、计算、模拟报告均指根据项目实际条件进行的分析计算模拟报告,需提供相应的图纸等支持文件,并加盖完成单位公章;对于模拟报告,其中应有对所使用软件类型、版本的简要说明,以及对模型简化方法、主要参数设置的介绍。
另外,模拟报告除需提供打印版本之外,还应提供模拟过程中的相关电子文件(光盘版);4.清单中涉及的检测报告、检验报告、评价报告指由相关管理机构或通过国家计量认证(CMA)及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正式报告复印件,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应包括该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5.上述要求的设计文件、图纸、技术书、施工图等,在明确参评范围后,只需提供与绿色建筑评价内容相关的资料;6.所有证明材料按“1基本材料”、“2规划设计”、“3建筑设计”、“4景观设计”、“5暖通设计”、“6给排水设计”、“7结构建材”、“8电气设计”和“9其他材料”分类整理并编号;电子版资料与纸质版资料必须一致,并在申报书的相应材料列表中注明(图纸材料仅需归类列出类别名称,注明图号范围,无需详单);电子版材料分类归入不同文件夹,纸质版材料分类装订成册并装盒;7.在打包或装订的各类材料的首页附此类材料的清单及图纸详单。
第二篇:绿色建筑设计标识材料申报清单要点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住宅材料属性材料分类材料名称要求说明土地使用证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审批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简介建设单位法人证书建设单位文件开发资质证明银行出具的固定资产、年产值、负债证明材料设计单位简介设计单位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基本材料设计实例介绍其它补充材料规划图纸须标有清晰的红线、绿线,以及提供能反映本地块与周边居住类地块的空间相邻关系的数据(距离、高度等。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暂行)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科〔2016〕33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按建筑实施阶段分为设计阶段评价和运行阶段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分别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按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因绿色建筑评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四条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厅科技发展中心”)建立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库,并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在项目完成建筑施工图审查后进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申请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工作流程见附件1)。
第六条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物业管理单位等共同参与申请。
第七条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请单位应向厅科技发展中心提交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书、承诺书、自评估报告、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报审表及审查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绿色设计专项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等材料(详见附件2-附件8)。
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申请单位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全套建筑竣工图纸、相关检测报告、与评价有关的运行记录、影音文件等材料(详见附件9)。
第八条申请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评价第九条绿色建筑评价,依据国家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
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及《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星级评定的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
其中:“设计标识”是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依照程序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颁发证书。
“运行标识”是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依据程序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颁发证书和标志(挂牌)。
第四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与实施,以及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初审。
第五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本地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申请、初审和标识的使用监督工作。
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作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咨询服务、形式审查、组织评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公告及证书发放等具体工作;负责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初审等工作;负责专业评价与专家评审等有关工作程序的组织和衔接;建立并管理评价工作档案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数据库;负责绿色建筑宣传与培训;并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监督与管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建科(2007)206号
附件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细则》),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2年。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工作,并成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绿标办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组成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提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具备条件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开展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受委托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成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组织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工作,并将评价标识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绿标办备案,接受绿标办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应聘请工作经验丰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专业人员进行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业评价工作。
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科[2007]206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7.08.21
【实施日期】2007.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科[2007]20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818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推动绿色建筑和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委员会、评价机构申请与发布、标识申请、评价及使用、监督管理。
第三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围绕绿色建筑需求和建材工业发展方向,包括通用建筑材料,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以及环保与室内环境、运行维护等材料和产品。
第四条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和程序全国统一,标识全国通用,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发布。
第五条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评价结果与标识终身负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设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两部门管理办公室)。
两部门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和职责是:(一)组织编制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二)标识制定、统一编码和使用管理;(三)建立和维护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四)三星级评价机构的申请受理、评审组织和监督管理,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的备案;(五)指导地方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六)受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查询、申诉、举报等事务的审核和处理;(七)承办专家委员会的活动;(八)两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建省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管理办公室);(二)推荐三星级评价机构,审定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并报两部门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发布;(三)对本地区以及本地区以外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应用的协调和监管;(四)在信息平台发布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等工作。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渝建[2011]117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渝建〔2011〕117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建管局,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我委联系。
联系人: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处张军廖袖锋联系电话:6367269663672728(传真)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和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依据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绿色建筑竣工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指对已完成建筑施工图设计,并已通过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的建筑进行评价,通过后颁发重庆市相应等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绿色建筑竣工评价标识”是指对已竣工验收的建筑进行评价,通过后颁发相应等级重庆市绿色建筑竣工标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对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建筑进行评价,通过后颁发重庆市相应等级绿色建筑标识。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为充分发挥和调动各地发展绿色建筑事业的积极性,鼓励各地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促进绿色建筑在全国范围内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全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和组织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研究制定管理制度,监制和统一规定标识证书、标志的格式、内容,统一管理各星级的标志和证书;指导和监督各地开展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选择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所辖区域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拟开展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地区,需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四条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在当地设立的绿色建筑专委会或当地成立的绿色建筑学协会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五条申请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二)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出台了当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三)明确了开展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管理机构,并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四)成立了符合要求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承担评价标识的评审。
第六条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技术依托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从事绿色建筑设计与研究的实力,具有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所涉及专业的技术人员,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二)科研类单位应拥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或计量认证(CMA)的实验室及测评能力;(三)设计类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第七条组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专家委员会应包括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等七个专业组,每一专业组至少由三名专家组成;(二)专家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七名分别负责七个专业组的副主任委员;(三)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1.08•【文号】建标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我部制定了《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1月8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2016-2020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
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完善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指导监督地方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三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组织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
第六条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3号――关于2013年度第五批绿色建筑评价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3号――关于2013年度第五批绿
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3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3.05.13
【实施日期】2013.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3号)
关于2013年度第五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建科[2007]205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13年度第五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评价工作。
经审定,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商业、办公楼一幢B2-10地块(财富中心)等14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现予公布。
附件:2013年度第五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5月13日
附件
2013年度第五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号:建科[2014]75号颁布⽇期:2014-05-21执⾏⽇期:2014-05-2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请和评价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污染防治⾏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建筑⾏动⽅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发展绿⾊建材,⽀撑建筑节能、绿⾊建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需求,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式,改善需求结构,培育新兴产业,促进建材⼯业转型升级,推动⼯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住房城乡建设部、⼯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绿⾊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现将《绿⾊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依照本办法开展绿⾊建材评价标识⼯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5⽉21⽇绿⾊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快绿⾊建材推⼴应⽤,规范绿⾊建材评价标识管理,更好地⽀撑绿⾊建筑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绿⾊建材是指在全⽣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建材评价技术要求,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评价,确认其等级并进⾏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具有可追溯性。
标识的式样与格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
海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海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海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推进本省绿色建筑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在规划设计阶段的项目可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1年;己竣工投入使用满一年的项目可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负责标识评定、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过程(试行)》,在海南省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下组建海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家评审工作,并为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专家委员会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
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海南建程建筑节能研究中心负责全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包括:(一)全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组织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二)建立并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工作档案;(三)全省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备案;(四)负责将评价标识工作及相关材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七条评价标识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36号――关于2010年度第七批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36号――关于2010年度第七批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0.11.28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36号
•【施行日期】2010.11.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36号)
关于2010年度第七批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建科[2007]205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10年度第七批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项目评价工作。
经过评审,“绿城.大连深蓝中心”等5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现予公布。
附件:
2010年度第七批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项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关于同意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批复(20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关于同意开展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批复(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3.01.21
•【文号】建科综函[2013]7号
•【施行日期】2013.01.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关于同意开展一、二星
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批复
(建科综函[2013]7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请示》(内建科[2012]674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厅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地开展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请你厅在工作中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细则》(建科[2007]205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建科函[2009]235号),并按照你区《关于申报绿色建筑及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内建科[2012]260号),严格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内蒙古
自治区的评价标识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我司。
此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201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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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科[2007]2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7年08月27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七条对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对申请的项目组织评审,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第十三条评价标识申请在通过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后,由组成的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其进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十四条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由建设部审定。
第十五条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进行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标识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标识超过一年的
(三)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第十九条标识持有单位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况之一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建设部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比照本办法对其规划设计进行评价。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办法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建设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