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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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
立或 者确定 、 监督 管 理 , 用本 办法 。 适
羊 : 羊 2 0只 以上 , 羊 2 母 5 公 5只以上 , 代 之 内没 有 三 血缘 关 系的家系 数不少 于 6个 。 鸡 : 鸡 3 0只 以上 ; 母 0 公鸡 不少于 3 0个 家系 。 鸭、 : 鹅 母禽 2 0只以上 ; 0 公禽 不少于 3 0个 家 系。
物对 营养素 的利用 率降低 , 而使 生长受 阻 。 外 , 从 此 还含有 芥酸和 单宁 , 者可 造成脂 肪 在心脏 蓄积 , 制生 长 , 前 抑 后者
则影 响适 口性 和 营养物质 的消化 。
的饲 料后 易 发 生 中毒 。不 同的虫 害 可引 起 畜禽 不 同 的症
状, 其损害 程度 也有 差异 ; 而被 老 鼠污染 的饲料 , 易造 成 极
离不 小于 1 6公 里 ;
开。 办公 区设技 术室 、 资料 档案 室等 。 生产 区设置 饲养 繁育
场地 、 兽医 室 、 离 舍 、 隔 畜禽 无 害化 处理 、 污排 放处 理 等 粪
场所 , 备相应 的设 施设 备 , 配 防疫 条件 符合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动物 防疫 法》 等有 关规定 ;
抢 救性 保 护 品种及 其 他 品种 的基础 畜 禽数 量 要求 由
国家畜禽 遗传 资源委 员会规 定 。 ( ) 完善 的管 理 制度 和 健全 的 饲养 、 五 有 繁育 、 免疫 等
技 术规程 。
第 五 条 国 家级 畜 禽遗 传 资源 保 种 场应 当具 备 下 列 ( )场址 在原产 地或 与原 产地 自然 生态 条件一 致或 一
区 、 因 库 的管 理 , 负 责建 立或 者 确定 国家 级畜 禽遗 传 基 并

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制度

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制度

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制度一、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在于保持其遗传多样性和提高其遗传质量。

保护遗传资源的措施包括建立畜禽遗传资源库、设立遗传资源保护区、开展遗传资源调查和监测等。

畜禽遗传资源的保存方式主要有冷冻保存和活体保存,通过这些措施可以确保畜禽遗传资源的完整性和国家级的安全储备。

同时,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的措施包括选育新品种、提升生产性能、改良畜禽品种等。

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实现了良种选育与推广,从而加快了畜禽产业的进步与发展。

二、畜禽遗传资源管理的制度1. 畜禽遗传资源的登记与认定制度登记与认定制度是对畜禽遗传资源进行分类、认定及登记,以确定其品种属性、保证其纯种性,保留和传承优良品种的制度。

登记与认定制度体现在畜禽遗传资源的品种保护条件、资格认定标准、鉴定程序、登记管理等方面。

2. 畜禽遗传资源的标本保藏制度标本保藏制度是通过对畜禽遗传资源样本的采集、保存、维护和管理,保留和传承优良品种的制度。

标本保藏制度体现在标本的采集方法和要求、标本保存的条件、标本维护与管理的要求等方面。

3. 畜禽遗传资源的养殖管理制度养殖管理制度是对畜禽遗传资源进行养殖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了畜禽遗传资源养殖场的管理、饲养方式、环境保护、疾病防控、畜禽品种及品质的保护、鉴定和推广等方面。

4. 畜禽遗传资源的遗传改良制度遗传改良制度是为了提高畜禽遗传资源的生产性能、改良其遗传特性、提高其遗传质量和产业适应性而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涉及了畜禽遗传改良技术的推广、遗传资源的改良对象与目标、遗传改良的指导原则、技术方法和实施程序等方面。

5. 畜禽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度开发利用制度是为了使畜禽遗传资源更好地为人类提供食品、皮毛、劳动力和服务等方面的利用价值,促进畜禽产业结构调整、生产效率提高、保护遗传多样性和保护生态环境而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了对畜禽遗传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项目评估、资源配置、技术推广、品质保障、环境保护、遗传利用、新品种推广等方面。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

国家和省、市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分类管理)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散养农户(以下统称养殖场户)实行分类管理。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界定的具体标准,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施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规模养殖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投资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需要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区域划分)本市行政区域对畜禽养殖划分为禁止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

第六条(禁止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为禁止养殖区域:(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和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河流控制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以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人口集中区域;(三)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实施方案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实施方案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实施方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是保护畜禽遗传资源多样性、维护畜禽遗传基因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的重要任务。

为了有效实施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工作,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完整的实施方案是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实施方案,以确保畜禽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一、总体目标本实施方案旨在保护畜禽遗传资源的多样性,促进畜禽遗传基因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为畜禽品种改良、种群培育及遗传研究提供可靠的遗传资源。

二、实施步骤1.建立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和监测体系:-开展畜禽遗传资源调查,了解和记录当前存在的畜禽种类及其分布情况;-设立畜禽遗传资源监测点位,定期对重要畜禽遗传资源的遗传多样性和遗传健康状况进行监测。

2.制定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政策和法规:-基于畜禽遗传资源的特点和保护需求,制定相关的保护政策和法规;-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推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各项工作。

3.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保护区或基地:-选择适宜的地理环境和条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重要区域;-保护区内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基地,用于种群培育、繁殖和遗传研究。

4.推动畜禽种质资源的有效利用:-建立畜禽遗传资源的数据库,记录和管理畜禽种质资源的信息;-开展畜禽种质资源的养殖、繁殖和利用研究,提高畜禽遗传资源的利用效益。

5.加强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教育和宣传:-开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培养和推广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专业人才,提高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6.加强畜禽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组织和机构的活动,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和借鉴国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经验和做法,提升我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的水平与质量。

三、实施措施1.加强畜禽遗传资源的标本采集和保存工作,建立畜禽遗传资源库;2.建立畜禽遗传资源的基因库和生物信息学平台,用于畜禽遗传资源的遗传分析和研究;4.加强畜禽遗传资源的交流与共享,推动畜禽种质资源的国际交流与合作;5.定期开展畜禽遗传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工作,掌握畜禽遗传资源的变化情况;6.加强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意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

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

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文件编号:川畜食函[2007]52号第一条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个人,凡符合备案条件者均按本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相对封闭的养殖区域,实行农户分户饲养,饲养畜(禽)品种统一,具有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环保等配套设施。

要求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建设规范,管理严格。

第四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区域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一)养殖规模1、畜禽养殖场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头以上;家禽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2万羽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500只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头以上;家兔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小区内养殖户为5户以上,生猪存栏1000头以上、蛋禽存栏在20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在500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出栏300头以上、肉羊出栏1000头以上、家兔存栏2000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二)建设规范1、应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和农户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

2、距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

3、距离其它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4、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2000米以上。

5、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三)技术力量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四)防疫条件:1、有兽医室、隔离观察舍,场或小区圈舍门口要设置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室要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1.16•【字号】•【施行日期】1990.01.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1990年1月1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三章猎捕管理第四章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保护管理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办法规定保护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本办法规定保护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依法进行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和其它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

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和科学研究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第七条省林业厅、省水利电力厅是省人民政府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省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四川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管理办法

四川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管理办法

四川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管理办法四川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的建立或者确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负责全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保护区的管理,并负责建立或者确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保护区。

四川省畜牧总站承担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场址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远离污染源,水、电供应有保障;(三)场区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管理区(办公、生活区)、无害化处理区分开。

办公区设技术室、资料档案室等;生产区设置饲养繁育场地、兽医室、隔离舍等;无害化处理区包括畜禽焚尸坑(炉)、粪污排放处理等。

设施设备完善,防疫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四)有与保种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主管生产的技术负责人具备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直接从事保种工作的技术人员需经专业技术培训,掌握保护畜禽遗传资源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五)符合种用标准的单品种基础畜禽数量要求:猪:母猪100头以上,公猪12头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牛、马、驴:母畜150头(匹、峰)以上,公畜12头(匹、峰)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羊:母羊250只以上,公羊25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鸡:母鸡300只以上;公鸡不少于30个家系。

鸭、鹅:母禽200只以上;公禽不少于30个家系。

兔:母兔300只以上,公兔60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犬:母犬30条以上,公犬不少于10条。

蜂:60箱以上。

抢救性保护品种及其他品种的基础畜禽数量要求由省级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规定。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09•【文号】农办牧〔2016〕43号•【施行日期】2016.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农办牧〔2016〕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医兽局:为进一步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三五”规划》。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农业部办公厅2016年11月9日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十三五”规划畜禽遗传资源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农业安全的重要战略资源,是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促进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制定本规划。

一、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现状我国是世界上畜禽遗传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已发现地方品种545个,约占世界畜禽遗传资源总量的1/6。

近年来,按照“依法保护、科学利用”的原则,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着力强化政策支持、科技支撑和法治保障,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取得显著成效。

表1 我国地方畜禽遗传资源数量统计表畜种地方品种(个)国家级保护品种(个)省级保护品种(个)其他品种(个)猪90423216牛94214726羊101275222家禽175499729其他85203233合计545159260126保护利用机制进一步完善。

充实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专家队伍,山西等14省(区、市)成立了省级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为深入开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提供了有力支撑。

完善原产地保护和异地保护相结合、活体保种和遗传物质保存互为补充的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

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

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

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文件编号:川畜食函[2007]52号第一条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个人,凡符合备案条件者均按本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相对封闭的养殖区域,实行农户分户饲养,饲养畜(禽)品种统一,具有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环保等配套设施。

要求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建设规范,管理严格。

第四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区域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一)养殖规模1、畜禽养殖场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头以上;家禽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2万羽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500只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头以上;家兔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小区内养殖户为5户以上,生猪存栏1000头以上、蛋禽存栏在20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在500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出栏300头以上、肉羊出栏1000头以上、家兔存栏2000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二)建设规范1、应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和农户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

2、距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

3、距离其它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4、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2000米以上。

5、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三)技术力量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四)防疫条件:1、有兽医室、隔离观察舍,场或小区圈舍门口要设置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室要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

四川省种畜种禽管理试行办法(1997修正)

四川省种畜种禽管理试行办法(1997修正)

四川省种畜种禽管理试行办法(1997修正)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批准部门】四川省政府
【批准日期】1992.03.01
【发布部门】四川省农牧厅
【发布日期】1997.12.19
【实施日期】1992.04.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四川省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种畜种禽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种畜种禽管理试行办法(修正)
(1992年3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15日省农牧厅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四川省
种畜种禽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种畜种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种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种禽是指种用的猪、牛、羊、马、鸡、鸭、鹅、兔、蜂等以及它们的卵、精液、胚胎。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种禽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单位与个人。

第四条畜禽品种资源受国家保护。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科学技术生产种畜种禽和培育畜禽新品种。

第五条省农牧厅负责全省种畜种禽管理工作。

市(地、州)、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种禽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农牧厅根据畜禽种资源分布情况、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全省畜禽品种区划,逐步建立良种繁育体系。

市(地、州)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品种区划和当地实际,制定畜禽品种改良和培育规划,引进高产、优质、适应性强的优良品种,加强选育,逐步建立各类种畜种禽的保种区(场)或技术指导站。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种畜种禽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种畜种禽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种畜种禽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29•【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施行日期】1997.12.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畜牧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种畜种禽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种畜种禽管理试行办法》(1992年3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15日省农牧厅发布)作如下修改:1、第七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科研、教学、生产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内地方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评审工作。

市(地、州)、县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畜禽新品种的推荐工作。

“畜禽品种经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畜禽品种,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品种证书,予以公布,并列入地方的畜禽品种志。

”2、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强制阉割,赔偿对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停止经营。

”4、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的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

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

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

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文件编号:川畜食函[2007]52号第一条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个人,凡符合备案条件者均按本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相对封闭的养殖区域,实行农户分户饲养,饲养畜(禽)品种统一,具有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环保等配套设施。

要求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建设规范,管理严格。

第四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区域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一)养殖规模1、畜禽养殖场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头以上;家禽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2万羽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500只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头以上;家兔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小区内养殖户为5户以上,生猪存栏1000头以上、蛋禽存栏在20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在500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出栏300头以上、肉羊出栏1000头以上、家兔存栏2000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二)建设规范1、应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和农户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

2、距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

3、距离其它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4、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2000米以上。

5、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三)技术力量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四)防疫条件:1、有兽医室、隔离观察舍,场或小区圈舍门口要设置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室要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

畜禽保种实施方案

畜禽保种实施方案

畜禽保种实施方案畜禽保种是指通过采取一系列技术措施,确保畜禽种群的遗传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过程。

畜禽保种的实施方案应当综合考虑遗传背景、生态环境、养殖管理等因素,并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措施和步骤。

一、畜禽保种前期准备1. 编制畜禽种群遗传资源清查及评估报告,对畜禽种群的遗传背景、数量、分布情况等进行全面调研和评估。

2. 制定畜禽保种的总体规划和目标,明确保种的优先目标和方向,进行科学合理的种源筛选。

3. 设立畜禽保种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业技术团队,进行专门的畜禽保种工作。

4. 加强畜禽遗传基地和保护区建设,确保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充足的资源供给。

二、种质资源收集和保藏1. 制定畜禽种质资源收集计划,广泛收集宝贵的种源资源,包括纯种及优良杂交种。

2. 采用冷冻保存、饲养繁殖和药物保存等方法,对得到的种源进行保藏,确保遗传资源的长期保存和有效利用。

3. 开展种质资源多样性的评价和筛选工作,对种源进行鉴定、鉴别和评估,选择适应性强、遗传纯度高的种源。

三、遗传改良和选育1. 制定畜禽种群的遗传改良和选育计划,明确选育目标和选育指标,通过遗传改良的手段提高畜禽品种的生产性能和经济效益。

2. 进行种源的基因组学研究和分析,开展分子标记辅助选育和基因工程技术利用工作,加快品种选育的进程。

3. 加强畜禽品种的优良品质保持和改进,通过纯种畜禽的选育和杂交种的培育,提高品种品质和经济性能。

四、畜禽保种控制和监测1. 制定畜禽保种质量控制和监测的标准和方法,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监测种群数量、遗传多样性、品种纯度等指标。

2. 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疾病传播和遗传污染,确保种群的健康和纯度。

3. 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及时获取新的遗传资源和科研成果,推动畜禽保种工作的开展。

五、科学宣传与教育培训1. 加强畜禽保种的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对畜禽保种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保种工作的社会支持和参与度。

2. 组织畜禽保种技术培训和研讨会,提高从业人员的保种技术水平,推动保种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实施方案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实施方案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实施方案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丰富的畜禽遗传资源,制定并实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畜禽遗传资源是畜禽种群中具有遗传特征的个体,对畜禽的遗传改良和品种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下面将从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意义、保护现状和保护措施三个方面,提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实施方案。

一、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意义。

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对于维护畜禽种群的多样性、促进畜禽品种改良、提高畜禽遗传资源的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畜禽遗传资源的多样性是畜禽种群的基础,对于提高畜禽的抗病能力、适应性和生产性能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通过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可以促进畜禽品种的改良,培育出更适应市场需求的新品种。

最后,保护畜禽遗传资源可以提高畜禽遗传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畜禽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现状。

目前,我国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畜禽品种的数量和多样性受到威胁,一些珍稀品种甚至濒临灭绝。

另一方面,畜禽遗传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待提高,部分优良品种的遗传特征未能得到充分利用。

因此,加强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工作势在必行。

三、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措施。

为了有效保护畜禽遗传资源,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包括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鉴定、登记和管理等工作。

2. 加强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研究,推动畜禽遗传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

3. 加强畜禽遗传资源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4. 加强畜禽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交流,推动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我们可以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丰富的畜禽遗传资源,推动畜禽产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实施方案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维护畜禽种群的多样性、促进畜禽品种改良、提高畜禽遗传资源的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加强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推动畜禽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川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管理办法

四川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管理办法

四川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的建立或者确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负责全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保护区的管理,并负责建立或者确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保护区。

四川省畜牧总站承担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场址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远离污染源,水、电供应有保障;(三)场区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管理区(办公、生活区)、无害化处理区分开。

办公区设技术室、资料档案室等;生产区设置饲养繁育场地、兽医室、隔离舍等;无害化处理区包括畜禽焚尸坑(炉)、粪污排放处理等。

设施设备完善,防疫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四)有与保种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主管生产的技术负责人具备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直接从事保种工作的技术人员需经专业技术培训,掌握保护畜禽遗传资源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五)符合种用标准的单品种基础畜禽数量要求:猪:母猪 头以上,公猪 头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 个。

牛、马、驴:母畜 头(匹、峰)以上,公畜 头(匹、峰)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 个。

羊:母羊 只以上,公羊 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 个。

鸡:母鸡 只以上;公鸡不少于 个家系。

鸭、鹅:母禽 只以上;公禽不少于 个家系。

兔:母兔 只以上,公兔 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 个。

犬:母犬 条以上,公犬不少于 条。

蜂: 箱以上。

抢救性保护品种及其他品种的基础畜禽数量要求由省级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规定。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饲养、繁育、免疫等技术规程和档案资料。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5.04.01•【字号】川环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川环发〔2015〕28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农业(农牧)局(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我省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环境保护法》颁布的重大意义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综合利用已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综合利用工作,促进生态畜禽养殖业健康科学发展是我省当前农业生产的一项重要任务。

《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

《环境保护法》对畜禽养殖产业的布局选址、环评审批、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利用途径、激励措施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更高要求,对进一步整体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畜禽养殖业优化升级,提升产业综合效益,实现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环保、农业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把握环境保护法对畜禽养殖业管理带来的新变化,主动适应环境保护新要求,创新思维,积极作为,在实践中抓好贯彻落实。

二、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工作及要求要结合我省实际,从加强科学规划布局、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推进种养结合、提高废弃物利用率等方面入手,推动畜禽养殖业提高发展水平与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民生改善和环境质量整体提高。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

第七 条 国家 级畜 禽 遗传 资 源
基 因库应 当 具备 下 列条 件 :
( ) 固 定 的 场 所 , 地 及 一 有 所
负责 建立 或者 确定 省级 畜禽 遗 传 资 源保 种场 、 保护 区和基 因 库
第 四条
羊 : 羊 2 0只 以 上 . 羊 2 母 5 公 5
只以上 .i代之 内 没有血 缘 关 系 的 附近 地 区无 重大疫 病 发牛 史 :
第二章 基本 条 件
鸡 : 鸡 3 0只以上 : 鸡 不少 检 测 室 、技 术研 究 章 、资 料 档案 窒 母 0 公 鸭 、 : 禽 2 0只 以上 ; 禽 测 、 输 等 设 备 : 备 防疫 、 鹅 母 0 公 运 具 防火 、 防 兔 : 兔 3 0只 以 上 。 兔 6 氮 供 应 充足 : 母 0 公 0
定 、 督管 理 . 用 本办 法 监 适 第三 条 遗传 资源 保种 场 、 保护 区 、 因库 的 基 农业 部 负责 全 国畜 禽 础 畜禽 数量 要求 :
( ) 合种 用标 准 的单 品种 基 离 区 . 中 , 区隔 离 区半 径距 离 不 四 符 其 山
猪 : 猪 10头 以上 . 猪 l 不 小 于 1 母 0 公 2 6公里 :
《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 和基因库管理办法》 业经20 年5 0日 06 月3 农业部第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3 现
予公布 。 2 0 自 0 6年 7月 1日起 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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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 杜青林
二 00六年六月五 日

第 一章 总则
牧 兽医技术 人员 土管 生产 的技术 保 护 区应 当具 备下 列 条什 :
源保护与管理 ,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 或 中级 以上 技术 职 称 :直接 从 事保 产 区 . 围 界 限明确 : 范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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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 &’() *+&,-./ +0 .-)1 ./ .-2 3( 4(,)-.,5 6 7)(-7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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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实施方案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实施方案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实施方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实施方案1. 概述本方案旨在保护和管理畜禽遗传资源,确保其可持续利用和遗传多样性的保持。

通过制定一系列措施和政策,促进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工作的落实和推进。

2. 目标•保护畜禽遗传资源,防止因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原因导致遗传资源丧失。

•提高养殖者的遗传资源管理水平,加强对种畜禽的选择和繁殖的科学指导。

•促进畜禽品种改良、推广应用和利用,提高畜禽养殖效益。

3. 方案内容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和评估•成立专门的遗传资源调查团队,对全国范围内的畜禽遗传资源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

•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制定不同地区、不同品种的遗传资源保护措施和政策。

遗传资源保护区建设•在各地设立遗传资源保护区,划定合适的保护区域和保护范围,确保遗传资源的安全存放和管理。

•各保护区应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技术团队,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种畜禽繁殖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的畜禽种质资源库,全面记录和管理各品种的遗传信息和繁殖资料。

•加强对养殖者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对种畜禽选择、配种和繁殖的科学认识和操作水平。

•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繁殖技术和方法,提高种畜禽的繁殖效率和品质。

畜禽品种改良与推广应用•加强畜禽品种改良和推广应用的研究和工作,提高品种的产、肉、蛋、奶等经济性状。

•鼓励和支持农民参与品种改良工作,通过配种和选择,逐步提高养殖效益和种畜禽的质量。

4. 资金投入与保障•组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

•通过建立遗传资源保护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和企业参与到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中来。

•配备专门的人力、技术和设备,保障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实施的顺利进行。

5. 保护工作的监督与评估•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

•对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改进和完善,确保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实施的效果和成效。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为了保护和管理畜禽遗传资源,促进畜禽遗传资源的筛选、维护和利用,特制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以管控管理工作的开展,督促其规范运作,本着科学合理性的原则制定下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禽遗传资源的多样性和完整性,提高畜禽遗传资源的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依据《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设施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应当遵循“保、种、利、拓”的原则,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收集、筛选、保存、繁殖、鉴定和利用,切实保障畜禽遗传资源的多样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实用、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进行,确保畜禽遗传资源和管理设施的生态和环境安全。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应当配备专业化管理机构或者人员,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技能和知识背景。

第七条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管理制度和相关管理规章,确保畜禽遗传资源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定期开展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筛选、保存工作。

第九条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章畜禽遗传资源的管理第十条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应当按照科学、规范、安全、实用的原则,开展畜禽遗传资源筛选、保存和繁殖工作。

第十一条畜禽遗传资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认真填写畜禽遗传资源的基本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对其进行标记、分类、编号、存储。

第十二条畜禽遗传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对畜禽遗传资源进行定期体检和检疫,确保其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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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
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的建立或者确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负责全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保护区的管理,并负责建立或者确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保护区。

四川省畜牧总站承担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场址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
(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远离污染源,水、电供应有保障;
(三)场区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管理区(办公、生活区)、无害化处理区分开。

办公区设技术室、资料档案室等;生产区设置饲养繁育场地、兽医室、隔离舍等;无害化处理区包括畜禽焚尸坑(炉)、粪污排放处理等。

设施设备完善,防疫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
(四)有与保种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主管生产的技术负责人具备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直接从事保种工作的技术人员需经专业技术培训,掌握保护畜禽遗传资源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五)符合种用标准的单品种基础畜禽数量要求:
猪:母猪100头以上,公猪12头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牛、马、驴:母畜150头(匹、峰)以上,公畜12头(匹、峰)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羊:母羊250只以上,公羊25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鸡:母鸡300只以上;公鸡不少于30个家系。

鸭、鹅:母禽200只以上;公禽不少于30个家系。

兔:母兔300只以上,公兔60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犬:母犬30条以上,公犬不少于10条。

蜂:60箱以上。

抢救性保护品种及其他品种的基础畜禽数量要求由省级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规定。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饲养、繁育、免疫等技术规程和档案资料。

第五条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在畜禽遗传资源的中心产区,范围界限明确;
(二)保护区内应有2个以上保种群,保种群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公里;蜂种保护区具有自然交尾隔离区,其中,山区隔离区半径距离不小于12公里,平原隔离区半径距离不小于16公里;
(三)保护区具备一定的群体规模,单品种资源保护数量不少于保种场群体规模的5倍,所保护的畜禽品种质量符合品种标准。

第三章建立和确定程序
第六条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保护区,应当符合四川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内畜禽资源保护工作、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报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

第八条申请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州)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见附表);
(二)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说明资料;
(三)系谱、选育记录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保种场应当提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保护区需出具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遗传资源保护规划(或公告)
第九条市(州)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当地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省畜牧食品局。

第十条省畜牧食品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畜牧食品局必要时可组织省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委员现场审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经公告后,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地址、性质或者保护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负责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应当严格实施保种规划,开展选种选配工作,确保保种群体的数量和质量,并准确、完整记录畜禽品种的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周边交通要道、重要地段,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五条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未经农业部或者省畜牧食品局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第十六条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将当年工作报告报送省畜牧总站。

内容包括:(一)群体规模数量;
(二)主要性状的变化情况;
(三)保护与选育的主要工作;
(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十七条省畜牧总站每年应对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的保种群体数量和质量以及保种档案等进行现场
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畜牧食品局。

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及时责令限期整改,并报告省畜牧食品局。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变更地址或者保护内容的,或者擅自变更名称、性质等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四)连续两年不提交工作报告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保种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应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以活体保护为手段,以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为目的的单位。

(二)保护区,是指国家或地方为保护特定畜禽遗传资源,在其原产地中心产区划定的特定区域。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负责解释。

填写说明
1.本表规格为标准A4纸,竖装。

必须打印或铅印,字体为4号字。

2.申请类型:在申请类型方格内打“√”。

3.保护场必须填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4.资源名称:填写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内的品种名称。

5.申请报告:根据申请类型,依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要求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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