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试论我国破产重整计划制度之完善
对 社会 生活 的影 响 . 而废 除私法 与 公法 之 间 的传 统 从
理 财 产 和 营 业事 务 的 由管 理 人 制作 重 整 计 划草 案 ”
界 限 , 私 权本 位 与 社 会本 位 相 协 调 . 现 了现 代 社 将 体 会公 权 力对 经济 的干 预 。 重整 计划 制 度不 仅 应保 护 债 务 人 、 权 人及 股 东 等 多 个 利益 主体 的权 益 . 应 体 债 还
可 见 , 国实行 “ 管 理谁 制 定 ” 则 由于 债务 人 企 我 谁 原 业 对本 单位 经 营状 况 比较 熟悉 . 于 经营 过程 中存 在 对 的 问题 及 其解 决 方 案 , 债务 人 积 累 了广泛 的经 验 债
务 人 提 出重 整计 划 能 较 全 面 地 考虑 企 业 所存 在 的各 种 情 况 。 括 企 业 高 层领 导 或 高 管 人 员 的调 整 、 工 包 职 的安 排 、 备 的更 新 以及 产 品 的销 售 和处 置等 同时 设 债 务人 对公 司债务 清理 的情 况 也最 清楚 . 能根 据各 类 债 权人 的特 点 , 分别 对 待 、 活处 理 , 保各 方 都能 较 灵 确
( )重整 计划 的 实体意 义 二
重 整计 划作 为重 整制度 的核 心 文件 . 其包 含 的 内 容 是多 方利 益主 体平 等协 商 的产物 . 现 了私法 自治 体 的精 神 意 思 自治 的 范 围 内 . 整 计 划为 所 有权 利 在 重
关 系 , 定 了 旨在使 公 司 获得 挽 救 的各 种 措施 。 设 重整
计划 制度 可 为担 保 权 人 、 享有 优 先 权 的劳 动 债权 人 、 股东等 相关所 有权 利人 利益 进行 公平 调整 . 救企 业 拯
完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
完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企业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市场竞争环境,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企业陷入困境,面临债务问题,甚至濒临破产。
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完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就完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必要性、相关问题以及可能的改进方向进行探讨。
一、完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必要性1.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没有绝对的成功保障。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面临着诸多风险,有些企业难以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进而陷入破产的境地。
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需要完善破产重整制度,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债务问题,使企业得到公正的待遇。
2. 维护市场秩序企业破产不仅对企业自身造成负面影响,也对相关利益方产生连锁反应。
而无序的破产状态将导致经济系统的不稳定,破坏市场秩序。
通过完善破产重整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经济风险,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市场秩序。
3. 促进经济发展与创新在合理、公正的破产重整机制下,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可能获得对其债务进行减免、重组等灵活的方式,从而减轻企业负担,使其获得喘息的时间,继续经营。
这将鼓励企业克服困境重新振作起来,促进经济发展与创新。
二、现行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存在的问题1. 司法实践不够规范目前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仍存在一些司法实践不够规范的问题。
一些地区法院对破产重整的企业往往缺乏专业化的审判团队,对于纷繁复杂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处理经验不足,影响了破产重整的效果。
2. 信用体系不完善企业破产重整涉及到众多相关的利益方,需要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准确、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然而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仍然不够完善,信息不畅通,信用评级机构的覆盖率较低,这给企业破产重整带来了困难。
3. 破产重整程序繁琐现行破产重整程序繁琐,时间长,效率低下。
对于企业而言,繁琐的破产重整程序增加了成本和风险,影响了其重整的积极性。
因此,需要简化和优化破产重整程序,提高效率。
三、完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改进方向1. 加强司法实践规范化建设应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法院对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质量,确保破产重整案件的公正性与专业性。
我国破产重整业务发展历程、现状及发展趋势
我国破产重整业务发展历程、现状及发展趋势我国破产重整业务发展历程、现状及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为解决企业破产问题,我国逐步建立了破产重整制度,并推动了破产重整业务的发展。
本文将从历程、现状以及发展趋势三个方面来探讨我国破产重整业务的情况。
一、历程我国破产重整业务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
当时,面临大规模国有企业破产的压力,我国开始探索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
随后,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企业破产法》、《公司破产重整暂行条例》等,为破产重整业务提供了法律基础。
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破产重整业务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根据最新统计数据,自2009年至今,全国法院共受理破产重整案件近4000件,其中重整通过的案件占比约为50%。
这显示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性和业务的发展潜力。
二、现状我国破产重整业务已经逐渐成为企业解决破产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破产重整可以帮助企业通过债务重组、资产处置等方式实现经营状况的恢复和债务的偿还。
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破产重整,以避免破产清算的局面。
在破产重整中,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比例都较高。
国有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和产权关系等因素,容易面临债务问题。
而民营企业则往往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导致破产的风险增加。
因此,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需要借助破产重整来解决经营困境。
破产重整业务在不同行业中也有不同的应用。
例如,制造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领域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相对较多。
这些行业的企业往往面临市场竞争的压力和资金链断裂等问题,需要通过重整来化解危机。
三、发展趋势未来,我国破产重整业务将呈现以下几个发展趋势:1.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破产重整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
未来,我国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破产重整的程序和规则,提高制度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2.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
破产重整旨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实现经营状况的恢复和债务的偿还。
我国破产重整业务发展历程、现状及发展趋势
我国破产重整业务发展历程、现状及发展趋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经营环境的日益复杂,破产重整业务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危机处理方式已成为中国企业家的共识和国家政策的重点推动对象。
本文将从我国破产重整业务的发展历程、现状及发展趋势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我国破产重整业务发展历程我国破产重整业务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 前期阶段(1997年前)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由于缺乏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企业面临的危机往往只能通过停产、裁员、债务重组等传统方式来处理。
其中,债务重组是最常见的方式。
但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和政府主导,往往导致债务重组成效较差。
2. 探索阶段(1997年-2007年)1997年,我国颁布了《企业破产法》,为我国破产重整业务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此后,各地政府开始尝试推行破产重整业务。
2001年,北京第一家破产重整法院成立,标志着我国破产重整业务进入探索阶段。
此时,我国的破产重整业务尚处于初级阶段,法律、制度和技术手段均相对落后。
3. 规范阶段(2007年至今)2007年,《企业破产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和程序,为我国破产重整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此后,我国各地政府加大了破产重整业务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吸引了大量外资和国内企业参与破产重整业务。
目前,我国的破产重整业务已经成为全球最活跃的市场之一。
二、我国破产重整业务现状1. 破产重整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截至2019年底,我国累计受理破产重整案件20.8万件,其中仅2019年就受理了超过6万件。
破产重整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表明,我国的破产重整业务已经开始得到广泛应用,并且预计在未来还将继续保持增长态势。
2. 破产重整实践发展较为成熟我国破产重整实践经历了不断摸索和实践的过程,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业务模式和流程。
例如,各地政府已经建立了相应的破产重整机构和专业人才队伍,法院也对破产重整案件进行了分类管理,确保了破产重整程序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完善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完善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是指企业遇到困难时,通过破产法的规定,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或者重整,以帮助企业实现债务的清理和重建。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企业经营状况日益复杂,破产重整制度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经过不断完善,正在朝着更加健全和成熟的方向发展,为保护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为企业提供了更加灵活的经营空间。
在过去,企业遇到经营困难时,往往只能选择破产清算,这不仅导致了企业以及相关利益相关者的损失,也对社会经济造成了负面影响。
而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使得企业可以通过法律程序重新调整结构和债务,实现经营上的重生。
这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生存率,保护了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完善的破产重整制度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是一个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他们的权益需要得到充分的保障。
通过破产重整制度,债权人可以参与债务重组的谈判和决策过程,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
破产重整制度也提供了一系列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障的规定,如设立破产清算基金、设立债务人财产管理机构等。
这些举措有效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提高了其诉求的实现效率。
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为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选择在中国投资兴业。
外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难免遇到经营困难,如果没有健全的破产重整制度,将给这些企业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为外资企业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可以有效提升其在中国市场的投资信心,促进外资企业在中国的长期发展。
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对于促进全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破产重整是一种正常现象,合理使用破产重整制度能够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创新发展。
当企业遇到困难时,通过破产重整,可以对企业进行淘汰和再生,有效地优化了市场经济的环境。
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是一种专门为企业提供解决困境的制度,它可以把企业的行政管理、财务结构、营运状况等健全起来,以促进企业回复经营健康发展。
在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及其服务方式、法律效力等均受到立法的明确规定,是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困难和冲突时的一种有效途径。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内容1.定义: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经济困境企业采取管理措施,以帮助企业重新安排债务并恢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发展,从而改善其经营,恢复其健康发展的有序措施。
2.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帮助经济困难企业改善其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恢复其健康发展,为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达到经济持续发展的目的。
3.破产重整制度的主体:法律上规定,破产重整制度的主体是拟申请破产重整的债权人、债务人和拟做出重整决定的人。
4.破产重整制度的内容:破产重整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破产重整申请、裁定破产重整、破产重整计划审批和终止破产重整等步骤。
二、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1.实力集中:破产重整制度要求以重整申请人为主体,集中所有的处置活动,包括把财务状况、财产和债权等清楚界定,进行重大经营改变等。
2.舆论管控:破产重整制度要求社会关注破产重整案件,建立舆论管控机制,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3.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制度要求对破产企业进行有序清算,通过清算实现财产处置和债务诉求,确保社会公平正义。
4.重整实施:破产重整制度要求企业通过重整实施,完成对企业经营状况的改善,从而实现经营发展的改善。
三、破产重整制度的作用1.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破产重整制度可以有效帮助企业重新安排债务并恢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发展,从而有效促进企业回复经营健康发展。
2.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债权人不合理地掠夺债务人财产,保护债务人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3.保护公共利益: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的非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债务人的非法行为而影响公共秩序,确保社会风气和社会稳定。
我国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研究
我国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研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激烈,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经营风险,尤其是在面临经济危机、市场环境变化等挑战时,很多企业可能会陷入破产的境地。
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则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为企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架构来应对破产风险,保障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本文将对我国公司破产重整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意义、特点、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方向。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破产重整制度的出现,首先是为了保护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风险不断增加,一旦遇到经营困难,可能导致破产。
破产重整制度的出现,为企业提供了一个进行自救的机会,通过破产程序对企业的债务进行重组,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实现破产重整,保障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破产重整制度的出现,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往往无法全额收回其应得的权益,破产重整制度通过合法程序对企业的债务进行重组,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在推进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还存在不少法律法规上的不完善之处,导致在具体实施中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和不确定性;2、实施效果不佳。
目前,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企业破产重整难度较大、效果不佳等;3、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现阶段,我国的破产重整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管理盲区和不足之处。
结语破产重整制度的出现,为企业提供了一个进行自救的机会,不仅保护企业的生存,也有利于企业的再生产和再开发,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在推进过程中,破产重整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加强研究和探讨,完善其法律法规、加强实施指导和建设管理体制。
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公司破产重整制度将逐步完善和提升,在更好地服务企业和社会的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稳定。
浅析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 论文模板
目录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现状及法律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现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国外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比较研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国外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立法考察................................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国外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经验借鉴和启示....................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建议...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协调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特殊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细化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程序启动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明确商业银行重整管理人的任选机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建立银行破产重整监督机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浅析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摘要: 作为银行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银行在现代社会发挥的作用也日益突出。
然而商业银行因经营不善而破产的现象也数见不鲜。
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稳定市场秩序和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
我国的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与其他的发达国家相比较,不管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实际落实的情况来看都是有着较大的差距。
而单从我国的法律层面来分析,我国关于问题银行所规定的法律、法规也是屈指可数的。
同时在内容上,也存在不完善和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我国的破产制度
我国的破产制度破产制度是指当一家企业无法偿还债务,并且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时,通过法律程序将其资产清算,以偿还债务并分配给债权人的一种制度安排。
破产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破产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不断完善和创新的过程。
一、我国破产制度的演变1. 早期的破产制度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由于经济制度的原因,我国没有完善的破产制度。
企业经营失败时,一般由国家出面协商解决,或者由债权人通过逼债手段直接追讨债务。
这种方式导致破产企业和债权人之间常常发生纠纷,治理效果不佳。
2. 建国初期的破产制度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逐渐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破产制度框架。
根据《公司法》和《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破产企业的债务清算程序得到了明确,并设立国家破产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3. 改革开放时期的破产制度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企业破产的情况。
为了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我国不断调整和完善破产制度。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一步明确了破产程序、债权人保护和资产清算等相关规定。
二、我国破产制度的主要特点1. 程序规范化我国的破产制度规定了详细的程序,包括破产申请、法院立案、财产清算、债权人会议、债务核查和资产分配等环节。
这种规范化的程序有利于确保破产案件的公正、公平和高效处理。
2. 债权人保护我国的破产制度强调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自己的权利,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
同时,国家还建立了债权人保护基金,用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3. 管理机构专业化为了加强对破产案件的管理和监督,我国设立了专门的破产管理机构。
这些机构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算、债务核查和资产分配等工作。
他们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可以提高破产案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4. 企业重整优先我国的破产制度鼓励企业在破产前尽可能进行重整,以保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
公司破产重整跟现代立法理念
公司破产重整与现代立法理念——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探讨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企业破产法(试行)》施行近20年,在充分肯定其对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的同时,也无庸讳言由于公司重整的制度缺失及其他缺陷,1使一批财务和经营已陷入困境但又有再建希望的上市公司,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无法或很难通过正当的重整程序获得新生,只能在退市或破产的死亡线上苦苦挣扎。
而求生的本能又迫使那些陷入困境的、类似于郑百文2的上市公司,采取各种高成本、低效益甚至“报表重组”、“虚假重组”的“曲线救司”措施,祈求在中国证监会限定的期限内扭亏为盈以保住其上市资格。
公司重整制度的缺失,限制了公司的重组手段,削弱了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并进而可能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因此,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引进公司重整制度,已经成为完善破产立法、推动市场经济规范发展的制度性要求。
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以下简称“破产法草案”)3有关重整的规定,从上市公司重组实践的角度,探讨重整制度对破产立法理念的影响及其立法完善。
一、重整制度的引入:破产立法理念的变革重整,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已具破产原因或具破产可能而又有复兴再生希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调整,使之摆脱经营和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1其他缺陷如立法思想陈旧、体系杂乱、适用范围过窄、政府不当行政干预过重、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与法律冲突、法律规范粗略而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立法技术错误等。
参见王欣新:“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记新破产法立法风雨十年”,《人民法院报》2004年6月25日。
2全称为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4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郑百文成为河南省第一家上市的商业企业。
1997年郑百文的财务报表显示,其主营规模和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所有商业企业上市公司中拨得头筹,进入国内上市公司100强。
论企业破产中的和解整顿制度及重整制度的确立
论企业破产中的和解整顿制度及重整制度的确立摘要本文论述了我国企业破产中的和解、整顿制度及确信重整制定的意义和必需。
第一说明了和解和整顿制度的要领,在我国破产法中的地位;重整制度的概念及确立趋势。
然后从五个方面别离论述了和解制度、整顿制度的大体特点在破产中的作用和意义及需要改革和完善的方面。
在目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式下确立企业重整立法的现实意义及应采取的立法原那么。
和解制度和整顿制度是彼此连接、有机结合的,是幸免企业破产并给以振兴的机遇。
二者在法定程序期限内进行并由其主管部门主持,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进行;对预防企业破产,爱惜债权人的利益及保护、增进社会稳固起到了踊跃的作用。
但也存在立法较粗、政府干与较多、打算经济色彩比较浓、法院自主性差、债权人利益爱惜不周等缺点,急需改革和完善。
重整制度是一种踊跃的预防破产制度,能够全面爱惜债权、债务人的利益,求援范围增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
结合我国国情确立完整的在法院主导下的重整制度,增强企业预防破产的功能成为当前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破产法律制度的必需。
引言破产和解是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丧失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在彼此谅解,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就延期、分期清偿债务或全数免去或部份免去债务人债务达到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避免债务人破产的制度。
破产整顿是指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为了扭转亏损、清偿债务,幸免破产宣告,依照已生效的和解协议,结合实际情形,制定整顿打算和方案,在法院和债务人会议的监督下开展的调整事务、改善经营治理、恢复偿债能力的活动。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明确规定了和解整顿制度。
该制度是以幸免企业宣告破产为目的一种预防方法。
和解制度与整顿制度是彼此联结、有机结合的;和解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达到的,而整顿制度那么是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进行。
企业重整制度,也称企业更生,是指具有必然规模的企业或公司显现破产缘故的危险而又有再生希望时,为避免企业破产,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干与下对该企业实施强制治理,以使其振兴的法律制度。
破产重整工作情况汇报范文
破产重整工作情况汇报范文尊敬的领导:我司自从宣布破产重整以来,全体员工齐心协力,紧密合作,展现出了积极的工作态度和高效的工作能力。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已经取得了一些重要的进展和成绩。
在此,我将向您详细汇报一下我司破产重整工作的情况以及未来的工作计划。
首先,我司在破产重整后,立即进行了资源整合和人员调整。
我们严格控制成本,削减了一些不必要的支出,并优化了公司的管理结构。
同时,我们积极与债权人和供应商沟通,努力维护公司的信誉,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在员工方面,我们进行了人员调整,优化了团队结构,提高了工作效率,为公司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其次,我们加强了对公司业务的深入分析和研究,制定了相应的发展战略和销售策略。
我们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拓展了新的市场,积极寻求合作伙伴,加强了与客户的沟通和合作,增加了销售收入,改善了公司的经营状况。
同时,我们也加强了对公司管理的监督和督促,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再次,我们加强了对员工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了他们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我们建立了健全的激励机制,激发了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增强了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我们还加强了对员工的关怀和帮助,建立了健全的员工服务体系,提高了员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满意度。
最后,我们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兼并重组计划和财务重整方案,争取了债权人和股东的支持和配合。
我们积极推进了公司的资产重组和财务重整,缩小了公司的债务规模,改善了公司的资金流动性,保障了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的监测和预警,提高了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确保了公司的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
总结来说,我们经过近期的努力,破产重整工作已经取得了一些重要的进展和成绩。
我们取得了一些业务突破,增加了销售收入,改善了公司的盈利能力;我们加强了对公司管理的监督和督促,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我们加强了对员工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了他们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我们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兼并重组计划和财务重整方案,争取了债权人和股东的支持和配合。
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批准债务超出债务人财产偿付范围而采取的重组和债务调整的制度。
通常这种制度也被称为“破产重整”,旨在为企业带来新的机会,避免某些企业由于长期无法偿付债务而导致财务状况无法挽回的情况。
破产重整制度的原则是,债务平衡法的原则。
债权者和债务人协调解决债务问题,达成重组协议,以调整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使其债权能够全额收回,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重整制度首先要求企业必须满足破产条件,即企业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抵押物价值低于债务,无可偿付财产,以及企业不能按时缴纳应付账款。
其次,企业破产后,财产按照约定的依次偿付原则和顺序分配,最后,企业实行破产重整程序:企业重组,进行资金规划和财产分配,以把企业带回正轨。
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宏观经济的调整与平衡,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同时,破产重整制度也有其缺点,比如可能会推高债权人本身的风险,延长了破产程序,债务人没有充分的动机调整财务状况,还可能带来社会负面影响。
破产重整制度的推行必须遵循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客观上存在的不公正和不公平。
因此,为了确保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加强社会纪律建设,健全破产重整监管机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解决企业
债务问题,确保市场经济秩序。
综上所述,破产重整制度是企业在财务危机面前重组重建的不得已之举,因此必须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把握好与社会的正常行为的平衡,确保所有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我国金融机构破产重整问题浅析与制度构建
序造成 的冲击。同时 , 在 重整过程 中 , 既要兼顾各方利 益 , 做到公 德风 险。 平公正 , 又要及 时高效 , 杜绝拖 延。 ( 3 ) 专业高效原则。及时高效地进行重整 , 有利于 危机金融机 我国金融机构破产重整应当坚持 如下原则 : 构资产 的保护 , 避免 由于程序 的拖延造成危机金融机构资产 的进 ( 1 ) 成本 最小化原 则。重整 的前提之一 是问题金融机 构 尚有 步减少 , 同时也利于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 。 “ 事实表
挽救 的可能 , 如果其 已经病人膏 肓 , 只能是耗时耗力 、浪费资源 , 甚至造 成其 危机状 况继续 恶化 。所 以 , 应 当预先 比较 重整与 其 他方法 的成 本消耗 , 如果 已经重 整不能 , 则果 断进入破产 清算程 序 。同时, 在重 整的各种方 式之间 , 如接管 、托管 、政府 注资 、 合并、购买、过渡银行等 , 选择成 本最 小的方式。而对各项成本 的计算 , 可 以设置相 关的参数 , 根据 相关参数进行 计算 , 如此 , 以 二 我国金 融机构 破 产重整 的价值 取 向与立 法原 则 数字化 的方式来衡量各项重整方法 的成本 , 既客观 , 又科学 。 我国金 融机构破 产重整应 当坚持 秩序 、效 率与公 平的价值 ( 2 ) 公开透明原则 。在重整程序 中, 应当对 重整原因、重整各 取 向。金融 机构破产 问题 有其特殊性 和社 会性 , 因此 , 我国在进 方 的相关情 况、重整计划 的制定与 执行、重整 的 目标与进程 等 行 金融机构破 产重整 时 , 应 当尽可能 采取措施促成 重整成功 , 避 具体 问题进行 公开 , 必要 时, 相关监管机构可 以举行听证会 , 使 整 免 金融机 构走向最后的破产清算 , 以期减少给金融秩序和社会秩 个重 整程序公开 而透 明, 以避免拖 延和行政权 力的滥用 , 防范道
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方面做法
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方面做法以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方面的做法为题,本文将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以提高企业破产重整效率和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一、加强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市场化重整机制的完善需要建立在健全的法律法规基础上。
政府应加强对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企业需求。
同时,应建立健全破产重整的监管制度,加强对破产重整程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程序的公平和透明。
二、优化破产重整程序为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应进一步简化破产重整程序,缩短审理时间。
可以考虑引入预包办制度,即在企业出现严重危机之前,由相关部门提前介入,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以避免企业破产。
同时,应加强破产重整管理人的专业素养培养,提高其破产重整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债权人保护在市场化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应建立健全债权人清算权和重整权的平衡机制,确保债权人能够合法、公平地行使自己的权益。
同时,应完善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加强债权人的监督和参与,防止企业通过破产重整规避债务。
四、加强企业内部治理市场化重整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企业自身的内部治理能力。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企业经营风险的识别和控制。
同时,应加强企业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的培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
五、促进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金融机构在市场化重整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应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企业破产重整,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
同时,应加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防止金融风险传导,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六、加强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市场化重整需要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以保障程序的公开和透明。
政府应加强对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确保企业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应加强对公众参与的引导和监督,提高公众对市场化重整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七、完善法院审判体制法院在破产重整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多维解构及其改进
改进策略
1、完善相关法律
1、完善相关法律
首先,应当完善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规定,明确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的操作 流程、债务清偿的原则和顺序等问题,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此外, 还应当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如税收优惠政策、土地使用权政策等,以促进破 产重整制度的顺利实施。在修法过程中,应当注重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 益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1、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和内涵
破产重整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重组、资产重组、人员优化、债务清偿 等。这一制度在实际操作中,能够使企业重新获得盈利能力,减少债务负担,调 整经营策略,从而实现企业的再生和发展。
2、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现状
2、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现状
自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 应用。然而,目前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法律规定尚不完 善,具体操作中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其次,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不规 范现象,如债务重组中的定价问题、资产重组中的资产评估问题等。最后,市场 环境也是影响破产重整制度实施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多维解构
目录
02 多维解构
引言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企业可能因为经营管 理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陷入困境,甚至破产。此时,破产重整制度作为一种重要 的法律制度,为这些企业提供了一种拯救和再生的机会,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演示旨在探讨我国破产 重整制度的多维解构及其改进策略,以期为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参考和借鉴。
2、建立市场化机制
2、建立市场化机制
应当建立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破产重整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债务重组和资产 重组中的决定性作用。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一、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与背景1. 了解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是指企业因债务问题无力偿还,根据法律程序组织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协商和重新安排债务的一种制度。
它的出现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企业再生和经济发展。
2. 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1) 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重整制度有助于债权人合理分配债务并尽量减少损失,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并提高其信心。
(2) 促进企业再生与发展:通过破产重整,企业有机会重新调整业务、还债、转型发展,从而实现再生与发展。
(3) 优化资源配置:破产重整可以使各方利益相关者以经济和有效的方式重新配置资源,为企业提供更加灵活和健康的运营环境。
3. 中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发展背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中国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企业破产问题。
然而,过去的破产清算制度存在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等问题。
为了提升破产处理的效率和减少社会成本,中国不断改革完善破产重整制度,并于200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二、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与问题1. 适用范围广泛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适用于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确保了制度的普适性和适应性。
2. 制度完善但具有挑战(1) 法律法规完善:我国破产重整法律法规相对完善,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和支持。
(2) 决策难度大:重整过程中,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平衡,决策难度较大,容易受到外部干扰和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3) 债务难以重组:由于多种原因,包括企业管理不善、市场不景气等,实际上,我国很多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无法达成最终的债务重组。
3. 其他制度之间的联系与配合破产重整制度与债权保全制度、金融监管制度、市场监管制度等相互关联,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并确保了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的破产处理程序。
三、破产重整制度的启示和展望1. 启示与经验(1) 尊重市场规律:在破产重整过程中,需要尊重市场规律,注重企业自身发展潜力和可持续性。
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与应对
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与应对随着全球经济的不稳定,企业破产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引入破产重整制度,以帮助企业恢复运营并保护债权人利益。
然而,现有的制度可能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因此,本文将探讨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与应对的相关议题。
一、完善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必要性在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和股东往往是最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
然而,现有制度对于这些利益相关方的保护还不够完善。
一些问题包括:1)债权人的优先权是否得到合理保护;2)破产过程中章程的执行是否严格;3)是否有足够的机制来调停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矛盾;4)如何防止操纵破产程序等。
因此,完善公司破产重整制度势在必行。
二、完善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主要举措为了完善公司破产重整制度,可以采取以下主要举措:1. 强化债权人优先权保护首先,应建立严格的债权网,确保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的优先权。
此外,可以考虑建立中央清算和再分配机构,以提高债权人的追索权和实现利益最大化。
2. 加强破产程序的执行其次,应加强破产程序的执行,确保章程的有效执行。
这可以通过加强审计和监管机构、提高审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等方式实现。
3. 设立调停机构为了调停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矛盾,可以设立专门的调停机构。
该机构将负责协调各方利益、解决矛盾,并确保重整过程的顺利进行。
4. 防止操纵破产程序为了防止操纵破产程序,可以建立监督机构,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
此外,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操纵破产程序行为进行处罚,以起到威慑作用。
三、应对公司破产重整的相关措施除了完善公司破产重整制度,还应采取一些应对措施,以应对企业破产危机。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措施:1. 预防破产风险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合理规划经营战略,预测和规避破产风险。
这包括财务可持续性评估、资产负债表分析、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等。
2. 提供破产咨询和援助政府可以设立破产咨询机构,为面临破产风险的企业提供专业咨询和援助。
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等制度
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等制度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
由于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企业经营管理的不确定性,一些企业可能出现经营困难或者破产状态。
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国家设立了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制度。
一、企业破产清算制度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因资不抵债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未偿还债务而宣告破产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程序将企业的资产变现以偿还债务,并解散清算的制度。
企业破产清算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清算程序合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清偿企业债务,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主要包括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破产财产分配、清算申报、清算管理、清算分配等程序。
在清算程序中,法院、破产管理人、债务人及债权人等各方均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
二、企业破产重整制度企业破产重整是指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诉讼程序或者自愿协商程序,依法进行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以恢复正常经营和偿还债务的制度。
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协商重整程序,促进企业真正的救助和重生,促进企业的合理运营和偿还债务。
在重整程序中,法院、债权人委员会、企业债务人等各方应当积极协商,合法合理地进行债务重组和资产调整,以便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企业的经营再生和发展。
三、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制度的意义1. 保护债权人权益。
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制度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按照法定程序获得应有的债权清偿。
2. 促进市场秩序。
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制度通过合理的破产程序和重整程序,促进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3.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制度有助于对经营困难的企业进行有效的救助和重生,保护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并推动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制度的完善为了更好地发挥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制度的作用,我国还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加强: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破产保障措施的改进与创新
企业破产保障措施的改进与创新随着全球经济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破产的可能性也愈发增加。
破产不仅对企业经营者和员工产生巨大影响,也会对整个经济体系造成连锁反应。
因此,加强企业破产保障措施的改进与创新势在必行。
本文将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1. 法律框架的完善不可否认,一个健全的法律框架对于企业破产保障至关重要。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改善破产程序,特别是加强对破产企业的清算和重整管理,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还应对引入预防性破产制度进行探讨,通过提前介入危机企业,纠正其经营错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 资金支持机制的建立破产风险往往伴随着企业财务压力的加大,因此建立合理的资金支持机制至关重要。
可以通过设立破产保护基金或引入专业破产保险,为濒临破产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其渡过难关。
此外,银行和金融机构也应加强对破产企业的金融支持,提供适当的贷款和信贷担保,为企业提供稳定的经营资金。
3. 员工权益保障的加强企业破产常常伴随着裁员和劳动合同解除,给员工的生活和就业带来极大的困扰。
因此,在破产保障措施中,应加强对员工权益的保护。
可以通过设立员工工资保障基金,保障员工在企业破产时能够及时收到工资。
同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再就业服务,帮助他们重新回到工作岗位,减少破产对员工的冲击。
4. 信息透明度的提升在企业破产过程中,信息的透明度对于保护各方的利益至关重要。
政府部门应要求破产企业及时公开其财务状况、债权情况和破产程序进展等信息,确保债权人、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都能及时了解破产情况。
同时,对破产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破产保护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运用。
5. 协调机制的建立企业破产保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金融机构、法院、行业协会等各方的共同参与和协调。
因此,建立跨部门、跨机构的协调机制十分必要。
可以设立一个由多个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组成的破产保障工作组,负责协调和推动破产保障措施的实施,并及时调整政策、措施,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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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我国新的《破产法(草案)》在第7章对重整的适用范围、基本程序、保护措施、重整计划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尽管破产重整制度具有积极意义,但是重整制度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其在中国的实施将会带来或者面对许多新的问题。
一、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问题破产重整在各国立法中有不同的称谓,在美国称作“重组”(reorganization)或“恢复”(rehabilitation),在法国称作“司法康复”(redressement juaiciaire),在日本称作“更生”,是指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不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组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一般来说,当债务人企业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之虞时,债务人企业、债权人和股东都有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的权利,重整申请一经提出和被批准,包括有担保债权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都必须停止对债务人企业的一切诉讼和要求;在此期间,法院可以选任现任管理层或者具有经营管理能力的其他人作为重整人;重整人须提出重整计划,如果关系人会议表决同意或者法院批准核发计划,企业可以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由重整人按照重整计划继续经营,重整计划可以灵活地采用追加投资、租赁经营、整体出让、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达到挽救企业的目的,最终履行重整计划中的偿债协议清偿债务并使企业复苏。
(一)债务人可能利用重整制度执行不力逃废债务因为重整程序的启动就意味着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诉讼和要求都将被自动冻结,而原企业经营管理层可能被法院选任为重整人,继续控制企业,继续经营,学者们将这类重整人称之为“占有中的债务人”,如果对这类重整人称之为“占有中的债务人”,如果对这类重整人限制经营的范围监督不力,则可能由于企业重整的公示信息的有限、企业外部的利害关系人的信息不对称,如果原企业管理层并不是真诚的想挽救债务人企业,那么他们很可能会趁机剥离优良资产转移到法律上没有关系的暗公司,或者以获得重整资金的名义低价转让给关联企业;当重整失败转入清算程序时,还可以通过有限责任,在清算程序中逃避债务。
这个问题在实行破产重整制度的美国也同样存在,正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区联邦破产法官拉塞尔博士指出:“可以清楚的看出,第11章程序(《美国破产法典》的重整一章)是迎合了债务人的需要,债务人可以从自动中止执行中获得收获,借以摆脱严重的经济状况所造成的危机。
”因此,债务人企业对启动重整程序维护自己的利益有很强的投机动因。
另外,重整程序中法院具有较强的程序主导权,对选任重整检查人、重整人、重整监察人具有决定权,这些权力很容易在钱权交易中被滥用。
如果我国法院对审查债务人是否具有启动重整程序的原因审查不严,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不力,对重整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保护不到位,重整程序就很可能成为债务人企业逃避债务,拖欠债务的法律工具。
(二)重整制度对担保物权的限制影响交易安全目前中国有担保的债权人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如果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而无相应的损失分担或消减机制,其直接后果是银行资产的风险加大。
这样,银行必然提高融资成本和条件,在贷款方面更为谨慎,相应地必然会造成企业贷款难。
这是一个两难选择问题。
所以说,债权的保障是交易安全的基础,担保体系是债权保障的基本制度,担保物权在担保制度体系中是最安全、最有效地的债权保障措施,如果对“物权优先于债权”这一传统的民法原则强行突破,而没有分散担保物权失效的补救或补偿机制时,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交易之间将自发的展开一轮为寻求债务秩序安全的博弈,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更安全或者远低于担保物权设定成本的债权保障措施,从而有可能增加因传统债务秩序被打破而重新寻求风险成本平衡增加的附加成本,对整个社会而言,债务秩序新的平衡无疑增加了社会交易成本,对交易安全秩序造成了冲击。
(三)让债权人承担企业重整的社会成本和风险,有失公平重整制度中强制程序的中止、别除权的限制、重整债权清算的限制,虽然有助于保全债务人资产的完整性,但已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不利影响;加之,重整程序的分组表达方式和股东利益的引入,在增加重整计划通过的机率同时,也削弱了债权人对债务清理的自治能力,尤其是法院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强制通过重整计划时,甚至可能排斥债权的意志,使债权人缺乏债务清偿的心理预期,给债权人的经济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安定性,如果重整失败,将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债权人实际上承担了重整企业逃废债务或者重整失败的风险负担,这对债权人有失公平。
因为按照谁受益、谁负担风险和损失的公平原则,挽救债务人企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风险和成本应当由社会或政府共同承担,债权人可能是企业重整的受益者但不是受益者的全部,所以不能让债权人承担所有的重整风险和损失,而应当由社会或者政府共同分担这种社会成本和风险。
(四)挽救重整企业,有可能损害股东利益目前中国股市上虚假陈述和披露虚假信息的丑闻不断,而且中国股市退市机制不畅,信息不透明不完全,人为操纵股市的情况严重,如果将来对处于重整状态下的ST、pT公司,像目前中国股市这样,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不能及时退市、重整不成功的信息不能及时在股市上披露,反而人为炒作,将股市上的圈钱与重整制度的结合,其后果是其重整更容易滋生合法外衣下的信用黑幕,将重整的风险转嫁给处于信息弱势广大股民,重整制度的弊端在证券市场上就被扩散。
此外,在重整程序过程中,由于股东对濒临破产的债务人企业也具有利害关系,主要表现在股东的红利分配权和剩余索取权,而且股东的参加可以为重整企业注入新的资金,增加重整企业复苏的可能性。
但处于重整阶段的企业通常处于重整人的运作之下,重整人可以是原企业经营管理层也可以是其他的精通企业管理的重整计划执行人,而中国经营管理层侵犯股东利益和在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案例屡屡发生,中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股东派生诉讼使得股东能直接诉请法院保护公司利益从而保护股东权益,进入重整程序债务人企业通常都具有较在的投资风险,缺乏派生诉讼对股东权利保护的法律保护,股东监督重整制度运行的权利在我国成为了“裸权”,从而降低了股东注资挽救债务人企业的激励,不利于增大重整成功的机率。
(五)我国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体系的不完善可能导致重整制度承担过多防止职工失业的制度压力一般认为重整制度防止经济组织的解体与倒闭的目的在于减轻工人大量失业造成的社会压力,因此有人认为重整制度的重要功能在于解决工人的失业问题。
诚然,减少工人的失业是重整制度的一个重要目标,但这个目标的实现是以通过企业的复苏为前提的,也就是说首先要保住企业才能谈得上保证就业,准确地说,重整制度在挽救措施的使用上以保“营业”而非“企业”为目的。
申言之,将债务人的人格与债务人从事的营业分离,挽救的是债务人的各种生产要素在内的“活的整体”,而不是为保住法律人格层面上的债务人企业,因此挽救措施在追加投资、租赁经营之外,还可以将企业整体出让、合并或分立等形式皆无不可,但企业形式的变更,职工的失业是在所难免的,为了保住企业还是有相当一部分职工要下岗而进入社会的。
如果将重整制度理解为保证就业的制度将会使重整制度背上沉重的包袱,不能灵活地采用各种手段积极挽救困难企业。
(六)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和司法体制可能难以保证重整程序的有效实施由于重整程序的技术性较强,而且自由裁量权范围扩大,加之重整制度的适用一般耗资巨大,旷日持久,牵连的利害关系人众多,关系重大,因而有可能出现重整程序被滥用的问题。
同时,由于参与重整程序的企业通常规模较大,资产可能分布在全国各地甚至国外,债权人分布地域广泛,可能各地、各级法院同时受理了许多诉讼,并采取司法冻结、查封等措施,这对中国的司法协调机制提出了挑战。
另外,目前我国行政干预司法和司法腐败的状况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行政干预的不当介入和法官滥用司法指挥权将使重整程序沦为实质上的行政化操作,使重整制度难以完全按照市场化操作而背离制度建立的补衷。
因此,如何防止重整程序在司法程序上被滥用,如何解决重整制度的启动与各地强制执行程序的协调问题,以及如何防止重整程序由于政府过度干预而失去制度建立的基本价值,也是我国在重整制度建立后必须面对的现实。
二、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针对我国实行破产重整制度后可能出现或者需要面对的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一)防止债务人利用重整程序逃债债务人利用重整程序的关键环节通常在程序启动和重整计划的监督执行,同时由于破产程序通常是一审终审,所以,在法官滥用重整程序的指挥权的情形下,缺乏上诉法院的监督,因此,赋予债权人异议权和监督权制约债务人和法院是必要的。
同时,在重整人执行计划过程中,如果有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和违法剥离资产转移到暗公司的行为,债以人可以通过破产撤销权制度撤销重整人的低价处分行为,通过直索责任制度排除有限责任的限制,追究大股东和企业管理层剥离资产的民事责任。
(二)维护交易安全只有让各类债权人在经济驱动的前提下与债务人和股东充分协商决定重整程序的选择,同时对各类债权人特别是对担保债权人的权益进行细致保护,才能降低交易的不可预测性和风险成本。
当然,由于重整企业的特殊性或者特殊时期的特殊情况,出于政府利益的需要,特别是企业职工安置利益的需要,强行启动重整程序或通过重整计划也是合法的,但此时政府必须通过社会保险机制或政府补贴等方式分散债权人承担的风险成本和损失,否则我国将很难解决面前提到的金融与企业贷款难的双重困境。
此外,我国还应当将金融体制改革与国企改革同时进行,使国有商业银行与非银行国有企业脱离“同源”关系,各自成为具有独立利益的运营实体,防止不良债务的转移,才能防范金融风险,保证信用交易的安全。
(三)保护股东利益方面首先,我国在修改《证券法》赋予参与重整的公司依法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资格的同时,应当加强新股发行的审核与监督,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重整的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
为增大重整企业筹资的渠道,对陷于财务困难但并未达到债务超过的上市公司有条件的赋予发行新股发行资格,在美国、法国等国家有这种配套机制,但是由于对重整企业的投资是一种风险,在重整存在黑幕或者说者失败的时候很有可能扩散股市风险,增加社会动荡。
因此,新股发行的审查与监督必须严格,披露重整企业的相关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全面、真实,并且必须保证退市机制的有效性与及时性才能避免这种风险。
其次,我国应当及时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切实保护股东参与重整的程序权利,虽然股东在关系人会议中的表决权,只有在债务人企业还有剩余的资产净值或者没有剩余资产净值但股东愿意注资挽救企业的情况下才能行使,但股东仍有作为关系人参加重整程序的权利,即使在没有表决权的情况下也应当保护股东的参与权,这样才能保护股东的重整利益,保证重整程序的公正性、透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