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际避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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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方案1 销售收入 销售产品成本 销售总利润 其他支出 应税所得 所得税 ( 30%/50%) 税后利润
表5—1a
A公司
B公司
A公司+B公司
150 100 50 10 40 12 28
正常定价的税收效果
220 150 70 10 60 30 30
单位:万美元
220 100 120 20 100 42 58

二、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避税 1.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安排借款 跨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常要从海外的金融机构 借入资金,但如果向一个与跨国公司居住国无税 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借款,跨国公司所在国对 跨国公司支付给境外贷款者的利息可能就要征收 很高的预提税。跨国公司可通过它在第三国设立 的中介公司从境外贷款者借入这笔资金,而避免 负担这笔利息预提税。
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方案二 )
项目 方案2 销售收入 销售成品成本 销售总利润 其他支出 应税所得 所得税 (30%/50%) 税后利润
表5—1b
A公司
B公司
A公司+B公司
180 100 80 10 70 21 49
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
220 180 40 10 30 15 15
单位:万美元
220 100 120 20 100 36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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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信托的认识和规定不尽相同主要有两种: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把信托关系视为一种法律关系,委托人把
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受托人)管理,这时,信托就 在法律上切断了委托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所有权链条。因而大
陆法系国家一般对财产所有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 不再征
税。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把信托视为一种法律关系,只有将其视 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大陆法系国家由于 不承认信托财产的独立的法律地位,所以对于财产所有人的 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有时也要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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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选择有力的公司组织形式

当一个国家的法人居民公司对外投资时,可以选 择不同的组织形式,或是在东道国建立子公司, 或是建立分公司。从跨国公司居住国的税收规定 上看,对在国外设立子公司或是分公司的财务处 理是不一样的,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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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所谓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一个第三国居 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 取其本不应得到的税收利益。通过滥用国际税收 协定这种行为,非协定收益人往往得以逃避原本应 该承担的一部分甚至全部税负,从而达到避税的目 的。 为了规避税负,本来没有资格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的第三国居民设法利用税收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 这就是滥用税收协定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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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母公司 A 公司 控制
子公司 (税收协定缔约国乙国 B 公司) 股息、利息、特许 权使用费等所得 所得来源 (税收协定缔约国丙国 C 公司)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方法
1.设立直接导管公司
2.设立踏脚石公司
3.设置外国低股权的控股公司
大多数国家对外缔结双边税收协定时都明确规定只对 控股权不超过一定比例的缔约国对方居民提供税收协 定优惠,非缔约国的公民便可以通过在国外组建低控 股权的控股公司来实现避税的目的。
第五章

国际避税方法
第一节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第二节 跨国公司的国际税务筹划
第三节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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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一、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 一般通过关联企业实现。 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参与 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同一人直接或 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 ,控制或资本。 我国的规定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 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的同为第 三者所拥有或控制,或者在其他利益上相关连的关系。
项目 A公司 180 100 B公司 220 180 A公司+B公司 220 100
方案2A
销售收入 销售成品成本
进口关税(10%)
销售总利润 其他支出

80 10
18
40 10
18
120 20
应税所得
所得税(30%/50%) 税后利润
表5 —2
70
21 49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
30
15 15
220 100 28.8 91.2 20 71.2 21.6 49.6
单位:万美元

80 10 70 21 49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

利用转让定价避税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二) 跨国公司集团的母公司一般都设在税率较高的 发达国家,而跨国公司集团中的关联子公司则 有许多设在无税或低税的避税地,母公司为了 避税的目的会把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向 避税地子公司转移。在这种情况下,跨国公司 能否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避税,关键取决于 母公司所在的居住国是否对母公司的海外利润 实行推迟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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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跨国公司的国际税务筹划
一、利用中介国际控股公司避税 1.规避东道国股息预提税 规避东道国对汇出股息征收的预提税。 规避居住国对汇入股息征收的公司所得税。

跨国公司利用中介国际控股公司避税案例
税收协定 30%
南非 (母公司)
美国 (子公司)
5%
税收协定 5%
100
36 64
单位:万美元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续二)
项目 方案2B 销售收入 销售成品成本 进口关税(16%) 销售总利润 其他支出 应税所得 所得税(30%/50%) 税后利润
表5 —2
A公司
B公司
A公司+B公司
180 100
220 180 28.8 11.2 10 1.2 0.6 0.6


跨国公司集团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案例(续)
如果 A 公司按每张 18 美元的价格向 B 公司出售这批 产品,则 A 公司的销售利润就会增加 30 万美元, B 公司的销售利润则会相应下降 30 万美元(方案二 )。由于 A 公司位于低税国,而 B 公司位于高税国 ,因此 A 公司提高对 B 公司的转让价格会使两个公 司的纳税总额下降 6 万美元( 42 万 -36 万),税后 利润总额则从原来的 58 万美元增加 到 64 万美元 ,相应也提高了6万美元。


利用转让定价避税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
跨国公司在安排关联企业的交易价格时不仅要
考虑有关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还要考虑进
口企业所在国的关税。如果进口国的关税税率 过高,那么用很高的转让价格向该国的关联企 业出售产品就不一定有利。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
项目 A公司 150 B公司 220 A公司+B公司 220
方案1
销售收入
销售产品成本
进口关税 (10%) 销售总利润 其他支出 应税所得 所得税(30%/50%) 税后利润
表 5 —2
100
—— 50 10 40 12 28
150
15 70 10 60 30 30
单位:万美元
100
15 120 20 100 42 58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
存在关税条件下转让定价的税收效果(续一)


四、利用组建内部保险公司进行避税 跨国公司在避税港建立内部保险公司,保险费作为费 用扣除,通过人为的提高保费,使得被保险的关联企 业的利润转移到避税地所在的关联企业,同时企业可 以节约保险费。 组建内部保险公司的原因 : 内部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进入再保险市场 通过内部保险公司投保可避免在常规保险市场投保所 发生的一系列费 常规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往往不能适应某一公司集团 的特殊保险需要,而内部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保险 条件可以为一个公司集团单独制定,适应性强
公司生产集成电路板10万张,全部要出售给关联的B 公司,再由B公司向外销售,如果A公司按照每张15美 元的价格将这批集成电路板出售给B公司,B公司然后 再按每张22美元的市场价格将这批集成电路板出售给 一个非关联的客户(方案1),则A,B两企业的纳税 总额为42万美元,税后利润58万美元。
正常定价的税收效果(方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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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纳税人移居
纳税主体的移居是指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跨国纳 税人通过本身的国际迁移或为了达到相似效果的其他 安排来成为另一个国家(较低税负或避税地)税收管辖 权下的纳税主体或没有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纳税主体 , 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避税行为。纳税主体移居实 现由以下方式 纳税人居所的避免 纳税人居所的国际迁移 居所或住所的部分迁出 成为临时纳税人




混合海外子公司利润的中介控股公司的选址应当 注意以下问题: 1.中介控股公司所在国与各海外子公司所在的东 道国之间要有税收协定,以减轻子公司向中介控 股公司支付股息时的预提税。 2.中介控股公司所在国对中介控股公司从海外分 回的利润不课征很重的税收。 3.中介控股公司所在国与母公司所在国之间也应 有税收协定,以减轻中介控股公司向母公司支付 股息时缴纳的预提税。

三、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 信托又称信任委托,是指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委托给 自己信任的人或机构代为管理的一种法律行为。信 托行为通常涉及到三方,即信托财产的委托人、信 托财产的受托人以及信托财产的受益人。

纳税人本身不离开愿居住国或改变其居民身份而是 通过别人在他国为自己建立一个相应的机构或媒介 ,通过使其所得或财产形式上与本人分离,来达到 本人在居住国避免这部分所得或财产纳税的目的, 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避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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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内部保险公司避税的条件:
内部保险公司不能成为母公司所在国的居民公司,否 则母公司所在国仍要对内部保险公司的利润征税。 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内部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必须 能在缴纳所得税时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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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 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目前,资本弱化是 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一个重要手段。特别是 跨国公司在高税国投资往往要利用这个手段进行 税务筹划。
荷兰 (中介控股公司)
税收协定
图5—1国际税收筹划示意图


2.设法统一计算海外子公司的利润,以充分利用 母公司居住国的外国税收抵免限额 跨国母公司从其海外子公司分得利润,母公司居 住国一般允许母公司就这笔外国来源所得进行外 国税收抵免。但各国都有抵免限额的规定,而且 在计算抵免限额时许多国家规定采用分国限额抵 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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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看出英美法系国家对信托的税收处理办法可以给纳税人 提供一定的国际避税机会。这是因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所得
税税率较高,该国的居民就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技能格
外,并以全权信托的方式把这笔财产委托给设在避税地 的 信托机构代为管理,信托财产的收益全部积累在避税地,通 过创立这种国外信托,财产所有人以及信托的受益人就可以 彻底摆脱就这笔财产所得向本国政府的义务;同时,由于其
财产是由避税地信托机构(受托人)管理的,当地政府对这
笔信托财产获取的所得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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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跨国纳税人一般都选择在巴哈马、百 慕大群岛、开曼群岛、海峡群岛、马恩岛、英 属维尔京群岛、中国香港、瓦努阿图等英美法 系的避税地创立国外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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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Fra Baidu bibliotek
选择分支机构的有利条件 可以不缴纳资本注册税和印花税; 可以避免对支付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预提 所得税; 分支机构的经营亏损可以冲抵总机构的利润; 有可能利用本国免除国际重复课税的免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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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分支机构的不利条件




分支机构在另一股份公司或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 不能享受间接抵免待遇; 由于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一般不能享受所在国提 供的免税期等税收优惠待遇; 分支机构一经取得利润,总机构在同一纳税年度内, 必须就这些所得在居住国纳税,无从获得延期纳税的 好处; 分支机构与总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一般不能作为费用扣除,应用转让定价手段受到一定 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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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 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或避 税地)关联企业中实现,这是跨国公司最常用 的一种国际避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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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集团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案例
假定A和B是跨国关联公司,A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税
率为30%,B所在国的税率为50%。在某 一纳税年度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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