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监督管理办法(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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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划艇静水项目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 与监督工作实施 …

皮划艇静水项目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 与监督工作实施 …

皮划艇静水项目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皮划艇静水项目全国性重要赛事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按照《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水上中心)负责对中国皮划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管理、指导与监督,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

第二条协会在各项全国皮划艇静水项目赛事前与各参赛队伍的主管单位(如省区市体育局竞技学院、项目管理中心、体工队等)签订《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

第三条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加强对皮划艇静水项目竞赛裁判员的监督和管理,根据章程,完善协会竞赛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工作制度。

成立皮划艇静水项目竞赛委员会执委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水上中心和协会的专职人员在执委会中任职1人。

第四条执委会在协会和水上中心的指导和监管下,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经集体研究,提出裁判员的培训、推荐、选派、管理、考核和奖惩工作的建议,报经协会和水上中心审批后,具体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裁判员包含赛事仲裁委员会成员、总(副)裁判长、技术代表、比赛监督、裁判员、辅助裁判员等。

第六条裁判员选派遵循的原则(一)公开的原则在比赛前至少30天,公示拟选派的裁判员名单。

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决赛阶段的裁判员名单由协会或水上中心提名,报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公示。

(二)择优的原则根据比赛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口碑好、在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

(三)回避的原则三分之一参赛单位对公示裁判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不得选派担任裁判。

(四)均衡的原则裁判员的选派必须考虑不同参加队的面,防止过多选派来自同一注册申报单位的裁判员。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规程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规程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规程一、概述体育竞赛裁判员是体育比赛中一项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的客观公正和专业能力直接关系到比赛的公平和正义。

为了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管理,确保比赛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体育竞赛中的裁判员管理。

二、裁判员的资格要求1. 身体健康:裁判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能够适应长时间、高强度的比赛工作,确保比赛的准确和连贯。

2. 专业知识:裁判员必须具备相关体育知识和规则,并通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3. 道德素养:裁判员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保持公正、公平、勇敢和耐心,不偏袒任何一方,并保守赛事信息的机密。

三、裁判员的选拔和培训1. 选拔机制: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比赛的规模和重要性,组织选拔合适的裁判员。

选拔过程要注重公正、透明和竞争性,确保选出最优秀的人才。

2. 培训计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制定全面系统的裁判员培训计划,包括理论知识、技术操作、比赛规则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培训内容,以提高裁判员的综合素质。

3. 考核评价:裁判员培训结束后,必须进行统一的考核评价,评估其专业水平和胜任能力,合格者方可出任裁判员。

四、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1. 权利:a. 裁判员有权要求比赛组织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场地、设备、工作人员等。

b. 裁判员有权按照规则进行比赛裁决,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c. 裁判员有权参与裁判员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自身水平。

2. 义务:a. 裁判员必须在比赛开始前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按照组织者的要求进行比赛准备工作。

b. 裁判员在比赛中必须保持专注和客观,严格按照比赛规则和裁判员手册进行裁决,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c. 裁判员应及时向比赛组织者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比赛情况和出现的问题,以便及时解决。

五、裁判员管理机构和监督1. 裁判员管理机构: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裁判员管理机构,负责裁判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统一组织和管理各类比赛的裁判员。

田径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田径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田径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各级、各类田径竞赛公平、公正、有序的进行,规范田径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执裁、奖惩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国田径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中国田径协会(简称:中国田协)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田径竞赛活动的裁判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田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中国田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田径协会负责本地区田径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奖励和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田径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中国田协国家级(A、B)、一级、二级、三级。

对获得国际田联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田径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中国田协负责我国田径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国际田联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中国田协负责对田径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田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田径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中国田协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田径协会负责本地区田径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各地(市)田径协会负责田径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九条由地方田径协会按照本细则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田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符合田径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可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田径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第十一条中国田协设立裁判员委员会(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中国田协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田径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第一条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我国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对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本项目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地方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全国高尔夫球项目综合性运动会、全国性单项重要体育赛事和全国性体育俱乐部联赛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裁判员委员会第一条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成立规则和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中国高尔夫球协会领导下,学习研究新规则及判例、准确把握国际规则的尺度并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裁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若干人。

裁委会成员应由是国际级裁判或国家级裁判员,及中高协工作人员,并由参加本项目裁判员代表大会的国家级裁判员选举产生,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批准。

项目中心、单项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常委会中任职人数,不超过常委总数的五分之一。

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三条裁委会常委会在单项协会和项目中心的指导和监管下,协助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修订本项目裁判法和规则;提出裁判员的培训、推荐、选派、管理、考核和奖惩工作的建议,报经单项协会、项目中心集体研究同意后,具体实施。

第二部分裁判员选派第四条裁判员选派程序(一)全国一般性赛事的所有裁判员由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

(二)全国重要赛事的裁判员由裁委会提出裁判员人选范围名单,并征求仲裁委员会意见,于赛前对名单进行公示。

各参赛单位在赛前规定时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对公示名单的意见。

第五条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于以省市为单位组团参赛的全国单项赛事前与参赛队伍的主管单位(省区市体育局竞技学院、项目管理中心、体工队、俱乐部等)签订《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

第六条全国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际级裁判员或有丰富经验的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省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地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

体育赛事裁判管理规范提高裁判员的公正与专业水平

体育赛事裁判管理规范提高裁判员的公正与专业水平

体育赛事裁判管理规范提高裁判员的公正与专业水平体育赛事裁判员的公正性和专业水平是保障比赛公平性和质量的核心要素。

为了提高裁判员的公正与专业水平,体育赛事裁判管理需要进行规范化。

本文将就体育赛事裁判员的管理规范以及如何提高他们的公正与专业水平进行论述。

一、制定明确的裁判员管理制度体育赛事裁判员的管理首先要建立明确的制度和规章。

这些制度和规章应该包括裁判员的选拔、培训、考核、晋升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制度规定,可以确保裁判员的选拔公正透明,培训完善有效,考核严格科学,晋升公平公正,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加强裁判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裁判员作为体育赛事的执法者,必须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体育组织应当加强对裁判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他们公正、客观、慎重、谦虚的职业操守。

同时,还需要倡导裁判员尊重运动员、尊重比赛、尊重规则,不受任何外界利益干扰,维护比赛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三、提供专业化的培训与提升机会体育赛事裁判员需要不断提升专业水平,以适应运动项目的发展和变化。

体育组织应当为裁判员提供专业化的培训与提升机会,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实践经验积累和技能提升等方面。

同时,要加强裁判员与国际裁判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的裁判管理经验,不断提高裁判员的专业水平。

四、建立健全的监督与评估机制为了保证裁判员公正行事,体育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赛事监督、纪律监督和外部监督等方面,通过监督裁判员的行为来保证他们的公正与专业性。

评估机制则可以通过定期的评估考核,对裁判员的表现和能力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和提升。

五、加强技术手段的运用随着科技的发展,各项体育赛事也越来越依赖技术手段来提高比赛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体育组织应当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如视频回放、计时设备和计分系统等,来辅助裁判员的判决和决策。

这不仅可以提高裁判员的公正性,还可以减少人为错误的发生,保证比赛结果的真实和公正。

体育竞赛组织与裁判员管理规程

体育竞赛组织与裁判员管理规程

体育竞赛组织与裁判员管理规程本文将从体育竞赛组织与裁判员管理角度,探讨规程、规范和标准的相关问题。

无论是国际体育赛事还是国内比赛,都需要依靠严格的规程和规范来确保比赛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一部分:比赛组织与运营1. 赛事选择与安排体育竞赛组织应根据各项比赛的特点和级别,选择合适的场地、时间和参赛队伍。

同时,要制定合理的比赛安排,避免与其他赛事冲突,确保参赛队伍和观众的利益。

2. 报名和资格认定组织方应建立完善的报名流程,明确参赛资格和报名截止日期。

同时,对参赛选手的资格进行认证,确保比赛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3. 组委会与工作人员赛事组织方应依法设立组委会,负责统筹协调比赛的各项工作。

组委会应有良好的工作机制和分工,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4. 保障设施与安全组织方应确保比赛场地和设施的安全性和完善性。

同时,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和医疗救护力量,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

5. 媒体与宣传组织方应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做好比赛的宣传工作,提升比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部分:裁判员选拔与培训1. 裁判员资质认定裁判员资质的认定应严格遵循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选派裁判员的机构应认真审核和确认裁判员的资格,确保裁判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素质。

2. 裁判员培训与考核组织方应定期组织裁判员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裁判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对裁判员进行评估和选拔。

3. 裁判员评价与激励组织方应建立完善的裁判员绩效评价机制,根据裁判员的表现和成绩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激发裁判员的积极性和热情。

4. 裁判员纪律与监督裁判员要遵守比赛规则和行为准则,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比赛纪律。

组织方应加强对裁判员的监督,对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部分:比赛规则与裁决1. 比赛规则的制定和调整组织方应根据比赛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和完善比赛规则。

在必要时,可以对规则进行调整,以适应发展变化和提高比赛质量。

2. 裁判员执法与判断裁判员在比赛中应公正、客观、准确地判罚和裁决,不偏袒任何一方。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高尔夫球项目实施细则-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高尔夫球项目实施细则-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高尔夫球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高尔夫球裁判员队伍建设,为保证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高尔夫球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结合高尔夫球项目在国际上和我国的实际开展情况以及协会实体化改革进程,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制定高尔夫球项目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高尔夫球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各级高尔夫球协会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中国高尔夫球协会授权下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以下简称中高协)、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各级地方高尔夫球协会负责本地区高尔夫球项目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

中高协负责对各级高尔夫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条中国高尔夫球裁判员实行统一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中国高尔夫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二级为最低级别。

参加The R&A规则有限公司国际级裁判员考核并获得80分(含)以上成绩者,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五条中高协负责我国国际级高尔夫球裁判员的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高尔夫球裁判员在国内外举办的高尔夫球赛事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第六条中高协具体负责高尔夫球项目国家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认证、培训、考核和管理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省级高尔夫球协会负责本地区高尔夫球项目一级和二级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地方高尔夫球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可向中高协提出申请,由中高协代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符合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且开设高尔夫球相关课程的高等院校,可负责本单位高尔夫球项目的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一、引言体育竞赛裁判员在各类体育比赛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们负责确保比赛的公平性和规范性,维护竞技秩序,并对参赛选手进行公正的评判。

为了确保裁判员的素质和管理的规范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裁判员选拔与培养1. 裁判员资质选拔为了确保裁判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道德品质,选拔程序应该严格。

首先,应该设立明确的入选条件,如年龄、健康状况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等。

其次,选拔过程中应组织裁判员技能测试和道德品质评估,以选拔出最合适的人选。

2. 裁判员培训和考核裁判员培训是提高裁判员素质的重要途径。

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体育竞赛规则、应急处理能力以及评判技巧等。

同时,还应该加强裁判员的职业道德培养,让其具备公正、中立的判断能力。

为了保证裁判员的水平和素质,应定期组织考核。

考核内容应全面涵盖裁判员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同时,对考核不合格的裁判员应及时纠正和辅导。

三、裁判员权益保障1. 奖励制度为了激励裁判员积极履行职责,应设立一套合理的奖励制度。

奖励可以分为经济奖励和荣誉奖励。

经济奖励可以是一定的津贴或补助,荣誉奖励可以是评选优秀裁判员或表彰先进个人。

2. 工作环境和待遇为了提高裁判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是必不可少的。

比如提供充足的器材设备、良好的休息场所和温馨的接待条件等,使裁判员能够专注于比赛的裁判工作。

此外,裁判员的待遇也应得到合理保障。

他们应享受一定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以及对其工作时间的合理安排和休假制度。

四、裁判员监督和纪律约束1.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裁判员监督机制是管理体育裁判员的关键。

主要手段包括定期组织督导和评估,收集裁判员的绩效数据,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和完善。

2. 违纪处理对于违反裁判纪律的行为,应制定明确的违纪处理措施。

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者暂停执法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相关单位和组织。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5.12.21•【文号】体竞字〔2015〕190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15〕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育协会,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现将《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2015年12月21日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体育赛事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体育赛事是指已在我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的全国综合性和单项体育比赛。

第三条在我国举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国际单项体育赛事的组织管理按照相应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举办体育赛事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对在我国举办的全国性体育赛事的监管。

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全国性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

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以及全国行业体育协会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的相关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

第二章体育赛事分类第五条全国性体育赛事:(一)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包括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二)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以下简称《赛事名录》)内所列举的竞赛;(三)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项目赛事:即健身气功和航空项目的全国性和跨省、区、市的体育赛事;(四)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主办的相关体育赛事;第六条地方性体育赛事: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主办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

运动会青少年部裁判员选派管理监督办法

运动会青少年部裁判员选派管理监督办法

运动会青少年部裁判员选派管理监督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运动会青少年部裁判员选派管理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竞赛环境,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省贯彻<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裁判员选派(一)选派原则1. 公开原则省体育局青少年训练与反兴奋剂管理中心会同相关运动项目中心提出裁判员选派建议名单,省体育局统一公示决赛阶段裁判员名单,并根据举报情况及时调整名单。

2. 择优原则优先考虑选派职业素养好、业务能力强、技术等级高的裁判员。

未在省体育竞赛裁判员信息系统注册(备案)的裁判员,以往比赛中出现重大错判、漏判的裁判员,不得选派。

3. 中立原则综合考虑地区和参赛队伍等因素选派裁判员,确保选派裁判员中立执裁。

4. 精简原则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从满足比赛实际需要出发,选派裁判员。

(二)选派标准1. 仲裁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和资深裁判专家组成,年龄不超过65周岁。

2. 裁判长、技术代表原则上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 各项目主裁判、临场裁判员原则上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年龄不超过55周岁。

4. 辅助裁判员由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

5. 裁判员必须参加赛前裁判员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选派程序1. 组织推荐各参赛单位、各单项运动协会可按照选派标准及相关要求,积极推荐符合选派条件的本单位或本项目裁判员。

2. 部门提名省体育局青少年训练与反兴奋剂管理中心会同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根据各参赛单位、单项运动协会的推荐情况,提出选派建议名单。

3. 审核确定省体育局相关职能处室研究审核建议名单,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进行公示。

根据公示情况,由省体育局正式发文选派。

二、裁判员管理1. 各项目裁判长、技术代表或竞赛主管等相关负责人应研究制定裁判工作方案,组织赛前裁判员业务学习和考试考核,统一判罚标准,严肃工作纪律,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执裁工作。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体育竞赛的公正、公平与精彩呈现,离不开裁判员的专业执裁。

为了确保体育竞赛的有序进行,规范裁判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管理等工作,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一系列科学合理、严谨细致的管理办法。

首先,裁判员的选拔至关重要。

国家体育总局明确了严格的选拔标准,包括专业知识、执裁经验、道德品质等多个方面。

裁判员不仅需要对所执裁的体育项目规则了如指掌,还需要具备敏锐的观察力、准确的判断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

在选拔过程中,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从众多报名者中筛选出具备潜力和资质的人员。

对于裁判员的培训,国家体育总局同样高度重视。

定期组织各类培训课程,邀请资深裁判员和专家进行授课,内容涵盖最新的竞赛规则、裁判技巧、案例分析等。

通过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升裁判员的业务水平。

同时,还注重培养裁判员的职业道德和素养,使其在执裁过程中始终保持公正、廉洁的形象。

考核是对裁判员工作表现的重要评估手段。

国家体育总局建立了完善的考核体系,包括日常表现、执裁场次的质量评估、参赛队伍和观众的反馈等。

对于表现优秀的裁判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不称职的裁判员则进行相应的处罚,甚至取消其裁判资格。

这种动态的考核机制,有效地激励裁判员不断提高自身水平,保证执裁质量。

在管理方面,国家体育总局为裁判员建立了详细的档案,记录其个人信息、培训经历、执裁表现等。

同时,制定了明确的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要求裁判员严格遵守。

例如,在比赛前不得与参赛队伍有不当接触,执裁过程中要保持中立公正,不得接受贿赂或其他非法利益。

为了保障裁判员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国家体育总局还为他们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措施。

包括合理的薪酬待遇、差旅费报销、保险等。

这不仅体现了对裁判员工作的尊重和认可,也为他们解决了后顾之忧,使其能够更加专注于执裁工作。

此外,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国家体育总局也积极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辅助裁判员工作。

比如,在一些项目中使用视频裁判技术,帮助裁判员做出更加准确的判罚。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体育竞赛裁判员是保障比赛公正和规则执行的关键角色。

为了提高裁判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效率,制定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是必要且重要的。

本文将从培训选拔、权责明确和激励机制等方面探讨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管理办法。

一、培训选拔1. 建立培训机制体育竞赛裁判员的培训应该是系统化、专业化和细化的。

主办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负责裁判员培训工作,并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包括国内外知名裁判员和专家学者。

2. 制定培训计划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涵盖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裁判员职业道德等内容。

培训计划应具有层次性,根据裁判员的不同级别和岗位职责设置相应的培训课程。

3. 建立评估机制培训结束后,应对裁判员进行评估,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等环节。

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裁判员晋升、选拔和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

二、权责明确1.明确裁判员的权威性裁判员应该拥有独立、权威的判罚权,保证公正、公平的比赛结果。

主办单位应发布文件或规章制度,明确裁判员在比赛中的地位和权力,并对裁判员的判罚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其公正执行职责。

2.确定裁判员责任与义务裁判员应遵守竞赛规则和道德准则,确保比赛的公平、规范进行。

他们应该对自己的判罚行为负责,严禁有偏袒、歧视或腐败行为的发生。

同时,裁判员还应履行保密义务,保护比赛中的机密信息和裁判工作的无偏性。

3.加强裁判员的权益保护为了激励裁判员积极履行职责,主办单位应加强对裁判员的福利保障。

包括完善工资待遇、保险和医疗保健等制度,为裁判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和发展环境。

三、激励机制1.建立荣誉制度主办单位应设立一系列的荣誉称号,如优秀裁判员、金牌裁判员等,根据裁判员的表现和成绩进行评选,以激励裁判员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2.推行岗位晋升制度为了鼓励裁判员在职业发展上有更多的动力,主办单位应设立裁判员的不同级别和晋升渠道。

通过定期评估和培训,优秀的裁判员可以获得晋升的机会,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体育竞赛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离不开裁判员的专业执法和公正裁决。

为了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管理,保障体育竞赛的正常秩序,提高体育竞赛的质量和水平,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一、裁判员的选拔与培训裁判员的选拔是确保裁判队伍质量的重要环节。

国家体育总局会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选拔标准和程序。

通常,选拔会综合考虑候选人的体育专业知识、裁判经验、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等方面。

在培训方面,国家体育总局会组织各级各类的裁判员培训班。

这些培训班涵盖了竞赛规则、裁判法、判罚技巧、职业道德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通过系统的培训,使裁判员能够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执法水平。

二、裁判员的注册与认证为了对裁判员进行有效的管理,国家体育总局建立了裁判员注册制度。

裁判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向相关部门提交注册申请。

注册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裁判等级、执裁经历等。

经过注册的裁判员,将获得相应的认证。

认证是对裁判员资格的确认,也是其能够执裁相应级别和类型体育竞赛的依据。

三、裁判员的职责与权利裁判员在体育竞赛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

他们需要严格遵守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公正、准确地判罚比赛中的各种情况。

同时,裁判员还要维护比赛的秩序,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

裁判员拥有相应的权利,如在比赛中做出判罚决定的权利、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等。

然而,这些权利的行使必须在规则和法律的框架内,不得滥用。

四、裁判员的考核与评价为了不断提高裁判员的业务水平,国家体育总局会对裁判员进行定期的考核与评价。

考核内容包括执裁表现、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

评价结果将作为裁判员晋升、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对于表现优秀的裁判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激励更多的裁判员提高自身素质。

而对于存在问题的裁判员,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暂停执裁资格甚至吊销裁判证书等处罚。

五、裁判员的纪律与道德规范裁判员必须遵守严格的纪律和道德规范。

《全国健美操比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健美操比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健美操比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为保证健美操全国性赛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顺利、有序进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际体操联合会颁布的《2017-2020健美操评分规则》、中国健美操协会《健美操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版)》以及总局赛风赛纪的有关要求和我国健美操项目发展情况,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一条裁判员工作职责一、仲裁委员会(一)仲裁委员会对高级裁判组和全体裁判的工作程序进行总体监督。

(二)赛时负责最终裁定参赛队伍提出的申诉要求。

二、高级裁判组(一)按照总局体操中心要求,认真准备裁判员赛前学习讲课课件。

高级裁判组在讲课前集体审核讲课课件,确保对国际规则的理解保持一致;统一练习套的评分尺度,确保与国际比赛评分尺度保持一致。

(二)按照总局体操中心要求,组织好裁判员赛前学习、考试及会议,指导裁判员正确理解规则,以确保比赛中正确执行规则。

(三)处理运动队提交的有关比赛、训练和其它可能发生的与技术有关的问题。

(四)按照国际体操联合会对比赛器材的要求,认真检查赛台训练、赛前准备活动及比赛的器械。

(五)按照总局体操中心要求,组织好各种比赛前的裁判员抽签工作。

(六)按照仲裁委员会组织的抽签仪式产生的分管项目抽签结果,高级裁判组成员在赛时期间对各项目的比赛进行总体技术指导。

(七)比赛时提出对难度分的纠正意见。

(八)比赛时根据《国际体操联合会技术规程》,对运动队提交的申诉提出处理意见。

当运动队提出申诉要求后,由高级裁判组受理申诉问题,根据仲裁录像集体协商后做出处理。

每场比赛结束后,高级裁判组将申诉处理情况报仲裁委员会备案。

如高级裁判组成员与申诉运动员来自同一参赛单位,则须回避。

(九)原则上不允许改动已经示出的分数。

如果出现运动队对难度分申诉成功、计时错误、计分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须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十)每场比赛结束后召开高级裁判组会议,对比赛进行认真小结,对裁判员的评分进行评估和分析,包括出现的问题、后续比赛的预防举措。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体育竞赛中裁判员的公正、专业、严格、尽责,加强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所有参加国内和国际级别的体育竞赛的裁判员。

第三条本办法以维护公正、尊重裁判员权利、规范竞赛秩序、提升竞赛质量为目标,遵循平等、公正、互惠、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裁判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第四条裁判员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体育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意识;(三)身体健康,能够适应长期的竞赛裁判工作。

第五条裁判员的培训应根据其专业需求和能力水平制订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体育竞赛规则、技术、道德、领导力等方面。

第六条裁判员的管理应遵循规范化、专业化、现代化原则,加强对裁判员的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裁判员的职责和权利第七条裁判员应遵守竞赛规则,执行公正裁判,保证竞赛的公正、公平。

第八条裁判员应保证自身专业水平和裁判能力,及时更新自身专业知识。

第九条裁判员应享有参加竞赛的权利,有权对不遵守竞赛规则和规定的参赛者做出相应裁决。

第十条裁判员应享有公正裁判的权利,有权拒绝不合法、违规的指令,如遇不当干扰,可以要求竞赛主办方提供保护。

第十一条裁判员应保障其人身安全和人身尊严,竞赛单位应切实提高随竞赛行政人员、安保人员、医疗人员等工作人员地位的同时,独立设置裁判员保障部门,向竞赛主办方提供安全保障。

第四章对裁判员的考核和奖惩第十二条对所有参加赛事的裁判员对其裁判水平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证书以资鼓励,考核合格未达标者应当继续改进,未考核者将不能继续从事体育竞赛裁判员工作。

第十三条对裁判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红黄牌管理制度应明确,涵盖行为轻微处以口头警告、罚款、调整等,严重行为则撤销其裁判员身份、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同时废止《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全文及起草说明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全文及起草说明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地方性、综合性、单项性、群众性、商业性和财政性资金资助型等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各级体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和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第六条由体育总局(含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同)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含地方体育总会,以下同)主办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自行确定申办办法。

第七条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以下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由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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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羽毛球比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羽毛球比赛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规范、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全国羽毛球比赛指,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羽毛球比赛、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全国单项重要体育赛事名录》的比赛。

第三条中国羽毛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羽协)在全国羽毛球比赛前与参赛队伍的主管单位(省区市体育局竞技学院、项目管理中心、体工队、俱乐部等)签订《中国羽毛球协会全国羽毛球比赛参赛代表队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责任书》。

在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赛羽毛球比赛前,与各参赛的主管单位(省区市体育局竞技学院、项目管理中心、体工队、俱乐部等)签订《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严禁假赛黑哨、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为加强对羽毛球比赛裁判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羽协章程,成立裁判员委员会常委会(以下简称裁委会常委会)。

裁委会常委会在中国羽协的指导和监管下,按照本细则,提出裁判员的培训、推荐、选派、管理、考核和奖惩
工作的建议,报经中国羽协研究同意后,具体实施。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裁判员包含赛事仲裁委员会成员、裁判长、编排长、副裁判长、检录长、司线长、技术代表、比赛监督、裁判员、编排员、司线员等。

第六条裁判员选派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中国羽协在全国羽毛球比赛举办前,要求裁委会常委会研究制定裁判员的选派办法,对拟选定的裁判员名单进行赛前公示,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决赛阶段的裁判员名单由体育总局统一公示。

(二)择优的原则
根据比赛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口碑好,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

(三)回避的原则
对公示过程中有三分之一以上(含)的参赛单位提出回避要求的裁判员,不得选派。

(四)均衡的原则
尽量避免在同一赛事中过多选派来自同一注册单位的裁判员。

(五)就近的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就近选派裁判员担任比赛裁判工
作。

第七条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中国羽协通知裁委会常委会按赛事要求推荐裁判员人选;
(二)裁委会常委会提出选派裁判员的等级、标准、条件和程序,并根据裁判自愿报名情况推荐人选;
(三)裁委会常委会将推荐的裁判员名单报中国羽协批准;
(四)中国羽协公示赛事拟选用的裁判员名单;
(五)各参赛单位对公示名单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对公示的裁判员有条件提出回避要求;
(六)通过公示的裁判员应当于赛前与中国羽协签订《中国羽协全国比赛技术官员承诺书》,承诺做到严格自律,遵纪守法,秉公执裁。

第八条临场裁判员选派原则
(一)回避的原则
1、裁判员临场需回避来自同一省(区、市)的运动队;
2、裁判员与参赛单位的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实行临场回避,裁判员本人也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3、裁委会根据裁判员以往工作失误记录或比赛关系敏感度可要求相关裁判员实行临场回避。

(二)中立的原则
选派临场裁判员,原则上选派与各参赛单位无直接隶属关系和与该场比赛胜负结果无利害关系的裁判员执裁。

(三)抽签选派的原则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羽毛球比赛重要场次的临场裁判员通过赛前适时抽签的办法确定。

第九条临场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裁判长、副裁判长提出临场裁判员人选范围名单,并征求仲裁委员会意见,于赛前对名单进行公示;
(二)各参赛单位在赛前规定时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对公示名单的意见;
(三)比赛前,裁判长或编排长在公示无异议的裁判员中安排临场裁判员。

遇重要场次,需在仲裁委员会成员的监督下,以抽签的方式,从公示无异议的裁判员中,选派临场裁判员。

第十条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羽毛球比赛等重要赛事的仲裁委员会成员、裁判长、和技术代表原则上应当由裁委会委员以上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对裁判员执裁工作的监督
(一)仲裁委员会成员、裁判长、副裁判长、技术代表、比赛监督或中国羽协组织的专家,对临场裁判员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向裁委会和中国羽协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比赛结束后,裁判长团队对裁判员做出量化评价,
仲裁委员会对裁判长团队的工作做出评价,裁判员对裁判长团队的工作做出无记名评价。

第十二条建立裁判员信息管理系统
中国羽协建立国家级以上裁判员的注册信息系统,包含以下内容:
(一)裁判员姓名、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参加相应等级培训、晋升、竞赛和执行裁判工作场次的记录;
(三)其它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裁委会对裁判员的考核
中国羽协裁委会根据年度裁判员工作记录和相应各方对裁判员做出的评价,对裁判员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记入裁判员注册信息系统,并作为选派、选拔裁判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类
对裁判员的处罚视情节可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第十五条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
(一)对裁判员的警告由比赛裁判长提出,提交裁委会决定。

(二)取消裁判员若干场次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判长
与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经裁委会常委会同意并报中国羽协批准;
(三)取消裁判员执裁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委会常委会提出,并报中国羽协批准,同时通报该裁判员注册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以上处罚的,裁委会常委会应事先通知被处罚的裁判员,该裁判员有向中国羽协进行申诉的权利。

第十六条对违规违纪行为裁判员的处罚条件: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或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的;经裁判长和仲裁委员会认定,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在赛区有不良行为的;临场执法中出现异常反判或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的。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经裁判长和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裁委会和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
机关查实,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对违规违纪选派裁判员的处罚
中国羽协的有关人员如有违反本细则要求的行为,由中国羽协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并可对有关人员调整或调离现工作岗位。

如涉嫌暗箱操作、操纵比赛、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审查处理。

第十八条中国羽协将及时受理有关赛事裁判员选拔工作的有关申诉、举报案件,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联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目发放或赠送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的通知》〔体党字(2014)62号〕的规定,做出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羽协。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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