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才猎聘服务协议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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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信恒鼎

猎头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北京智信恒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智信恒鼎猎头服务协议

甲方(委托人):

地址:

电话:

Email:

QQ:

联系人:

乙方(代理人):北京智信恒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Email:

QQ:

联系人:

经甲、乙双方共同商议,甲方决定委托乙方猎取(代理寻访)中高级人才若干名,具体职位名称及要求以附件形式确定。达成服务协议条款如下:

一、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甲方承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符合并具备法律规定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各项条件和手续,并且向乙方提交的各种书面文件、资料及陈述均真实有效。双方就各自的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服务收费

2.1 收费标准

甲方委托猎寻的职位税前年薪三十万元以下的,服务费为税前年薪的18%;

税前年薪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含三十万元)的,服务费为税前年薪的20%;

税前年薪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服务费为税前年薪总额的22%。

备注:

每个职位每人服务费低于贰万元时,则服务费以贰万元计;并,年薪的计费基数不低于乙方提供的《候选人推荐报告》所标注的目前薪资。

2.2 年薪的定义:

年薪指乙方推荐人选入职后正式员工待遇的固定工资、所有各项补贴(如房补、车补、通讯补等)、津贴、绩效奖励;若入职人选有明确的股票、期权、分红、房产/汽车类固定资产的,应计入人选年薪总额;若入职人选股票、期权、分红、房产/汽车类固定资产无法明确的,应另行支付股票、期权、分红、房产/汽车类固定资产服务费伍万元。

若乙方推荐人选除基本工资以外另有弹性收入的,年薪计算标准为:

(a) 甲方委托的是职能性质的职位(如生产、技术、人力、行政、财务等),年薪=受聘人转正后税前月薪(含绩效奖金、津贴等)*14个月;

(b) 甲方委托的是业务性质或以业绩提成作为薪资支付方式的职位(如销售、业务、经营等),年薪=受聘人转正后税前月薪(含绩效奖金、津贴等)*18个月。

2.3 付费方式:

1)所推荐人才到岗后七日内,甲方支付所有的服务费。

2)如果甲方付款超过约定付款期,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应

付未付的费用×1%×迟延天数(从约定付款期后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直至付清款项

日)。

3)乙方向甲方提供三个月试用期保证,具体参见第6.2条。

三、服务流程

3.1 乙方应于协议签订起3个工作日内全面启动人才寻访相关工作,于1-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人才寻访工作并提供第一批人才资料供甲方筛选,协助甲方安排有关面试考核等事宜。

3.2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人才资料5个工作日内确定面试考核日期,考核后将是否聘用的意见通知乙方。

3.3 操作程序:签订服务协议→填写《企业委托寻访人才信息表》→人才搜寻→人才综合能力评定→人才详细资料送甲方→甲方信息反馈→安排供需面谈→聘用上岗→后续回访服务。

3.4 如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人才资料与其他招聘渠道所提供给甲方的资料重合,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且甲方从乙方处获得候选人姓名、联系信息之前,或要求乙方安排候选人面试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明,否则视为乙方推荐。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4.1 甲方承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符合并具备法律规定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各项条件和手续,并且向乙方提交的委托职位要求、具体工作内容、任职资格、薪资待遇、聘用形式、工作地点及环境,应以《企业委托寻访人才信息表》或甲方格式的《职位说明书》的形式另行详列向乙方出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4.2 甲方委托职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快递、传真、EMAIL、QQ、电话、短信、微信、口头等通知方式。

4.3 甲方需通过乙方与候选人沟通、联系,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与候选人联系;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直接与候选人联系的,应先征得乙方同意。

4.4 当实际录用的岗位与甲方所委托的岗位名称有出入时,均视为接受了乙方的推荐服务,按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支付费用。

4.5 甲方有义务将与被录用者之间签订的录用通知或者劳动合同抄送一份给乙方。

4.6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或本协议终止后十八个月内,甲方聘用乙方推荐的人才的,甲方应于聘用前通知乙方,并按照本协议第二条规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甲方聘用乙方推荐的人才但未按前述规定履行通知义务的,甲方除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额服务费外,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的三倍作为违约金,且甲方聘用的乙方推荐人才的年薪视为50万元,甲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若乙方发现其推荐的人才的年薪高于50万元,以实际年薪金额计算服务费。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5.1 乙方应充分了解甲方的历史背景、发展历程、企业文化、核心产品或服务、经营理

念、发展前景和战略等相关信息,以更好地理解甲方的核心需求。

5.2 对于乙方推荐的人选,甲方面试后因某种原因暂不能长期聘用该人选,而委托人选

做兼职或代理或其他形式的服务或合作,应同样视为已完成推荐该人选的工作并向乙方支付

全额服务费。

5.3 乙方承诺在甲方与乙方寻访推荐成功的人才合同期内,不将其推荐给其他单位,否

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就此向乙方索赔原协议标准的三倍的违约金。

5.4 乙方承诺自签订合约之日起不把推荐给甲方的人才,同时推荐给其他客户,甲方表

示暂时不会录用的人才除外。

5.5 乙方所推荐人才的最终签约单位或实际服务单位为甲方的关联单位,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控股关系公司、业务往来公司或与甲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直接或间接利益的企业,均视为甲方接受了乙方的猎头服务,均应按本合同规定支付

猎头费用。

六、人选到岗的定义及质量保证

6.1 人选到岗的定义:指乙方所推荐的人选已到甲方报到,或已办理入职手续,或已开

始接受甲方的培训,或已开始为甲方工作,或以甲方的任何一种形式录用,只需满足前述情

况之任一种即视为到岗。

6.2 乙方对其推荐的人才实行三个月试用期保证。三个月试用期内由于任何原因导致乙

方推荐人才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乙方承诺免费为甲方继续推荐该职位人才。

本保证范围不包括:

a.在保证期内,若因甲方未能有效履行与推荐人选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

于未合法签订劳动合同,未按约定支付薪酬等情形),导致推荐人选离职的。

b.甲方因经营方针变化或者经营状况变化导致的裁员,或者甲方违反本协议第4.6条规

定聘用乙方推荐的人才的。

c.合作过程中,甲方有不诚信、不守约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拖欠乙方服务费、向

乙方谎报所录用候选人的职务/薪资等情况。

七、其他

7.1 本协议的相关附件作为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包括但不

限于下述形式:合同、协议、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从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除非本协议之任何一方在协议到期日提前三十日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将自行延长

一年,所有相关条款不变。

7.2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如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

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北京智信恒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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