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建设函[2007]111号文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I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浅谈铁路工程项目的变更索赔补差
铁路工程项目的变更索赔补差自2005年京津城际、武广客专等铁路项目开工以来,全国兴起了铁路建设的新一轮高潮。
由于铁路工程线路长、工点多、涉及面宽、周期长的建设特点,部分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受到征地拆迁、物质设备价格波动、地质条件变化等难以预计的因素影响,造成了工程施工成本大幅增加。
为创造较好的效益,唯有两条途径,一是增收,即做好变更索赔补差工作;二是节支,即做好责任成本管理工作。
今天主要探讨一下铁路工程变更索赔补差工作.一、铁路变更索赔补差的目的变更索赔补差从狭义方面的理解,就是为了施工企业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而广义的理解,就是业主、承包商、政府、社会各方面都能受益,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耐久性:提高工程质量,增强工程的耐久性,确保工程安全使用,对业主、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都十分有益.(2)提高实用性:通过变更优化设计,可以减少保守设计造成的浪费,也可弥补设计缺陷,提高工程的实用性。
(3)提高美观性:美观性表现在工程结构的点、线、面和颜色地协调性。
通过优化设计、改进工艺和增加必要的投入,可提高工程项目的美观性,即为业主争光,又能提升企业形象。
(4)提高经济效益:变更索赔是施工企业提高效益的有效手段和主要途径.通过变更设计,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索赔,实现项目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二、变更索赔补差工作的基本要求(1)合法性:变更索赔补差工作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和行业的政策法规和规范,符合业主和承包方共同签认的施工合同。
(2)合理性:变更索赔补差的事实在合同条款、施工规范或惯例上合理,简而言之就是有理有据。
(3)客观性:客观性是指发生的索赔事件是客观的、真实存在的,而且导致的损失有确凿证据。
(4)超前性:超前性是指工程变更索赔补差工作应有超前意识和超前措施。
投标阶段就要想着施工阶段;正式施工前就要研究施工方案、工艺等可行性;风险防范也要提前制定应对预案。
(5)有效性:首先变更索赔工作要注重效果.其次变更索赔的资料和成果,应满足审计要求,无审计风险。
铁建设函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建设
铁建设函关于发布铁路
工程建设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建设函〔2008〕105号
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建设2007年度
辅助材料价差系数的通知
各铁路局,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太中银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发布铁路工程建设2007年度辅助材料价差系数(见附件),作为以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2005年度)》(铁建设〔2006〕129号,以下简称“129号文”)为依据编制工程设计概(预)算时,将辅助材料价格由基期年(2005年)调整到编制年(2007年)的依据。
辅助材料编制年价格以基期年价格为计算基数(编制年的补充材料价格不作为计算基数),按工程类别乘以相应的价差系数。
附件:铁路工程建设2007年度辅助材料价差系数表
二○○八年二月二日
附件:
铁路工程建设2007年度辅助材料费价差系数表
工程,无站台柱雨棚工程和以系统集成方式设计的站后相关工程的辅
助材料价差系数由设计单位另行分析确定。
主题词:基本建设材料价格通知
抄送:中铁工程、建筑、物资公司,中铁通号集团,中交集团,中建总公司,中国铁通,各设计院,铁五院,中铁设计咨询集团,上海城铁
院,地方铁路协会,经规院,鉴定、工管中心,工程监督总站,部内
计划、财务司。
铁路公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公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1.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2.加强施工图审核,施工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部门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3.Ⅰ、Ⅱ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局指挥部(经理部)。
局指挥部(经理部)应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分析、研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建设单位,并派人跟踪处理结果,对变更设计的施工图及时组织进行审核。
4.变更设计文件按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及甲方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达到初步设计文件深度。
变更设计文件应附工程数量和费用增减对照表。
5.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因突发事件、工程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变更设计,局指挥部(经理部)在24小时内报监理和建设单位,及时按程序办理变更。
6.局指挥部(经理部)总工程师、工程部、工经部必须认真做好施工图审核和施工方案制订工作,做好变更设计的策划、上报签认、跟踪全过程工作,及时编制和上报变更设计预算,准确界定I、II类变更设计,并密切跟踪,确保变更设计早日审批、早日计量。
关键要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1)施工图投资检算①施工图审核与对比。
待正式施工图到达后,应立即组织做好三个数量之间的对比分析,即投标工程数量—施工图数量—施工图实际数量。
从投标工程数量与施工图数量对比中分析施工图数量的正负量差。
从施工图数量和施工图实际数量对比中分析变更设计的“主攻方向”。
②局指挥部(经理部)按初步设计批复原则自行编制施工图投资检算与设计概算进行对比。
组织预算人员以施工图数量为依据,进行内部施工图检算,以便及时掌握项目“家底”。
将内部施工图检算中的各关键点(尤其是个性问题)与设计单位沟通,力争和设计单位在正式施工图投资检算中取得一致。
(2)Ⅰ类变更设计组织对在建项目分析讨论,对确定I类变更意向的单项工程应准备以下资料:①经监理、建设单位签字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内容详实,工程数量、计算过程、示意图清晰明了,并要求有设计人员复核签字;②施工、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四方签认的会议纪要;③手续齐全的变更设计图纸;④各种检验检测记录,铁道部、建设单位下发的和变更相关的文件、电报;⑤与变更设计数量一致,由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认的现场工程数量完成确认单;⑥根据已编制完成的变更设计文件对照检查各种施工记录和监理日志。
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铁路基建管理体制和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投资控制,严格变更设计管理,明确变更设计的分类、程序、分工及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它投资方合资的新建与改建铁路、增建第二线(含电气化及铁路枢纽)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铁路基本设计文件一经批准成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自设计单位交出施工图至竣工交接期间需变更原设计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本着精打细算、节约投资,不断优化设计和施工进度需要的原则进行。
变更设计应充分考虑设备、材料的订货和供应情况,以及本工程和相关后序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尽量减少废弃工程,避免造成设备、材料的积压和延期。
第五条建设单位要加强变更设计管理,建立变更设计台账,按季度对各类变更设计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第六条为及时、正确地处理变更设计,设计单位应派人常驻现场。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通力协作,及时处理变更设计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变更设计按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增减投资额等因素分为Ⅰ、Ⅱ、Ⅲ类。
第八条Ⅰ类变更设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基本原则、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等鉴定意见;(2)虽未变更鉴定意见,而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300万元(含)以上者。
第九条Ⅱ类变更设计凡变更已经批准的个别重点工程或个别地段工程的一般设计原则;技术比较复杂,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整体布置和使用性能;或虽不属于上述范围,而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20万元(含)至300万元者,属Ⅱ类变更设计(即不属于Ⅰ、Ⅲ两类者)。
第十条Ⅲ类变更设计凡变更技术简单,不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或整体布置,不降低技术条件、使用条件和效能,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20万元以下者,属Ⅲ类变更设计。
主要有:(1)区间线路平面、纵断面局部变更,不牵涉车站、桥梁、隧道、复杂路基个别设计,且不降低原设计的线路标准者;(2)桥涵明挖基础尺寸或深度变更;(3)大、中桥导流建>物、防护工程的局部变更,但不变更类型者;小桥涵防、排、附属工程变更;(4)小桥式样、跨度、孔数及基础类型变更;(5)涵洞的增加或减少;涵洞式样、孔数、孔径、长度及流水面高程变更;(6)小桥、涵洞位置,桥涵圬类变更;(7)隧道洞口位置改移在5.0m(含)以内,而不变更洞门式样者;隧道洞门增减台阶不改变受力条件者;(8)隧道同类型衬砌断面连续变更在10m(含)以内;隧道局部边墙基础深度,避人、避车洞位置,水沟坡度或位置,电缆槽位置变更;(9)一般路基边坡坡率变更,能保证路基稳定者;(10)一般边坡加固防护工程增减;及式样、断面、基础深度、长度变更;(11)一般改河、改沟工程(包括天沟、侧沟、排水沟、截水沟、吊沟、灌溉>)变更;(12)站内联络线、走行线等平面、纵断面的局部变更,但不影响技术标准及站场总体布置者;(13)车站生产、生活区的排水、道路、环境布置变更;(14)机务、车辆段的个别股道位置或长度较小变更,不影响标准、整体布置者;(15)机械设备局部安装布置变更;(16)给排水支管变更,不影响使用寿命、和水力条件者;(17)给排水管路配>及一般的附属设备变更,不降低使用效果及原设计标准者;(18)较小生产、生活房屋位置和配套工程变更,不影响整体布置者;(19)房屋结构的材料规格变更,不降低结构强度者;(20)房屋非特殊土的条形明挖基础埋置深度变更;(21)消烟除尘设备类型、形式变更;(22)分岐电缆的局部变更,气压告警器位置局部移动,非干线电缆敷设方式,无人增音站内电缆固定方式,干线电缆一般地线位置变更;(23)通信设备安装的细部结构,一般设备的布置、排列,长机室中间配线架端子板的用途及试验架盘向变更;(24)地区及站场通信线路径路的局部变更,短段非主干地区电缆的芯线对数,电缆引入口位置,段级以下室内布线,旅客广播扬声器位置,音频选号电话分机编号的调整及通话柱位置的变更;(25)信号设备的位置、电线路径路、器材规格变更,而不降低设备效能者;结配线变更而不影响主要设计原则和技术标准者;(26)高低压线路经路小于2km的局部变更,一般房屋照明图变更,变、配电所内>次配线方式的变更而不影响主要性能者;(27)牵引变电所设备联结与安装的有关材料变更;(28)接触网平面布置的局部变更,个别支柱类型及装配、横卧板数量变更;(29)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建二、供电段增减个别设备配>及规格变更;(30)暖通空调设备变更,不影响布置及设计能力者;暖通及其他生产管路系统个别走向、管径变更,但不变更系统型式者;(31)建二、改移道路、迁移通信线路和电力线路等工程数量变更。
铁路项目概算梳理和清理
铁路项目概算梳理和清理(根据与设计院交流情况整理)何祖金一、掌握合同对费用的具体约定概括的讲主要有四方面:A、工程的计价模式(以量、单价计量,超出的量、新增的工程项目如何处理)B、可调费用的范围和条件C、风险包干费用的范围及支付方法D、安全生产费的内涵及支付1、工程的计价模式(1)工程量清单内的工程:这没什么异议,按约定办即可。
但有一点必须注意:工程量清单内的工程项目的划分及其所包含的内容,要查实,即必须对报价文件的单项概算及各条目下的定额采用予以核实。
如:基础:孔桩,一是桩径,二是土石级别,三是基础辅助施工费(元);轨道:都是实的,有砟重点关注道砟的来源和单价。
站后工程:以设备为主。
如果实际发生的与工程量清单的内涵相差甚远时,唯一的办法是能否靠上新增工程。
然后完善补充协议,单价以投资检算为依据,减少损失。
施工图的量不能超太多(施工图招标的项目除外),量差属风险包干范围。
目前总承包风险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初步设计招标的施工图量差、承包人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及全部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增减的费用;(2)非不可抗力造成的自然灾害损失及其采取的预防措施费用;(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及除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政策允许调整的价差之外的差价;(4)建设工期重大调整以外的施工组织设计调整工期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措施费;(5)工程保险费;(6)由于变更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所引起费用的增加;(7)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工期、投资控制、环境保护和技术创新考核费用。
2、可调费用的范围和条件铁路施工招标“标准文本”中合同可调整内容的规定为:(1)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除根据合同约定可调的费用外,合同总价保持不变。
(2)本项目实行总价承包,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调整合同价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1)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以及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I类变更设计(承包人可积极参与并建议实施方案,最应引起重视的内容);(2)保险范围之外,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按通用条款第21.3.1项办理;(3)甲供材料设备由发包人按铁道部相关规定调整(按规定计算<建设单位提供数量和招标价,设计单位报文件>);(4)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政策允许调整并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调整的内容可进行调整(目前按铁建设【2008】182号文,铁建设【2009】46号文<注意年度工程完成的比例>)。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第九条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第十条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第十一条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
第三章变更设计程序第十二条Ⅰ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按处理意见完成变更设计。
关于规范铁路项目概算清理和I类变更设计相关内容整理
规范变更设计、概算清理行为依法合规组织铁路建设根据以往铁路项目在概算清理和I类变更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目前铁道部鉴定中心对概算清理和I类变更设计的相关要求,现将相关内容整理如下,请公司各铁路项目认真学习及总结相关经验。
一、鉴定中心将加快变更设计的审批和概算清理的进度按照铁道部要求,鉴定中心将对迄今已经上报的400余项变更设计,在2011年12月10日前分期分批完成鉴定中心内部审核,送交各司局会签,年内完成变更设计批复;对于今年已经上报的23个清概项目,鉴定中心将确保在年内分期分批全部完成;同时,在今后的工作中,鉴定中心将更加规范设计审批行为,对今后上报的的变更设计、材差调整、征地拆迁费用调整、概算清理等文件,凡满足要求的,鉴定中心将在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批复,对于不满足要求的变更设计,鉴定中心将及时函复,表明态度、指出需要修改完善之处,以利于加快设计审批进程。
二、进一步加强I类变更设计管理为加强变更设计管理、规范变更设计行为,铁道部先后颁布了《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7‟111号)、《关于加强铁路勘察设计工作的意见》(铁鉴…2008‟2号)等建设管理规定。
对规范变更设计行为起到了积极的效果;但在目前的实际工作中,也同时存在着变更设计打包上报、先干后批、弄虚作假、报送不及时、不规范的现象。
对此,鉴定中心提出了如下要求:(一)严格变更设计程序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以前项目普遍存在先实施、后批复的现象,大部分项目为保进度、保开通,往往在建设后期或资金紧张时再组织编制变更设计文件,上报时已既成事实。
如××铁路,近期一下上报了17项变更设计,且多数已经施工完成。
今后的变更设计,除危及安全的事故处理、隧道围岩级别变化等少部分可先实施,后报送外,其余变更设计如对标准、规模及重大方案变更等都必须先批准、后实施;即便是危及安全的变更也要尽快报送方案,对隧道围岩级别等地质条件变化须及时办理现场四方签认,达到Ⅰ类变更设计要尽快上报,不允许再出现实施后变更设计集中上报的现象。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第九条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第十条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第十一条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
第三章变更设计程序第十二条Ⅰ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按处理意见完成变更设计。
概算清理相关知识【范本模板】
概算清理相关知识提纲前言一、概算清理的目的二、概算清理的特点三、概算清理的主要原则四、概算清理的主要内容(一)施工图投资检算(二)I类变更清理(三)征地拆迁费用清理(四)各项价差调整(五)二类变更清理(申请使用预备费部分)(六)其他清理五、概算清理文件编制—1—前言铁路工程概算三超问题,是一个长期存在且很突出的问题。
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概算控制“先紧后松、节约每一分钱”的思想,影响了铁路工程概算从决策阶段到建设管理全过程的活动,导致了三超现象的出现。
铁计【2007】97号文,《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成为克服概算三超问题的划时代标志文件。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要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投资管理,按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四个阶段进行投资控制。
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合理确定投资规模,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发展计划司;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批复设计概算,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工程设计鉴定中心;项目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阶段按批准投资进行过程控制,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建设管理司.(预)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铁道部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基本预备费按一至十一章费用总额的10%计列;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分章节费用原则上要控制在批复投资估算额度内,基本预备费严格按照一至十一章费用总额的5%计列.为有利于项目实施过程的投资控制,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总概算超过批复投资估算5%时,应报请铁道部技术经济协调小组研究决策(合资铁路需经法定程序讨论通过),项目初步设计总概算超出批复投资估算lO%时,需重新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后批准执行。
在初步设计总概算批准后15日内编制初步设计鉴修概算报铁道部核备,并附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
工程招投标阶段: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进—2—行施工图设计,并根据需要(可分站前、站后)编制施工图投资检算,基本预备费可按一至十一章费用总额的3%计列,投资检算报铁道部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工程设计鉴定中心核备。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局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依据《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和《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 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按本办法进行。
第五条 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前提下,尽量节约投资。
第六条 变更设计必须“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
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单位要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建设指挥部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副指挥长、工程管理部主任、计划财务部主任为组员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领导小组,在铁路局主管负责人领导下,负责变更设计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变更设计分类与责任确定第八条 变更设计分为Ⅰ、Ⅱ类。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 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 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 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 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 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第十条 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第十一条 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1. 同一个工点或同一个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2.同一个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个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个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第十二条 变更原因1.完善设计的变更,是指对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的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
2.工程质量事故的变更,是指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界定的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第九条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第十条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第十一条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
第三章变更设计程序第十二条Ⅰ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按处理意见完成变更设计。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第九条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第十条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第十一条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
第三章变更设计程序第十二条Ⅰ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按处理意见完成变更设计。
(管理制度)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有效控制大西铁路建设工程投资,规范工程建设变更设计工作,依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1号)、《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三条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强制性标准,于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前提下,尽量节约投资。
第五条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施工的单位要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各关联单位和部门要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建立变更设计台帐。
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施工配合的设计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核实,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变更设计事项。
第七条变更设计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要从现场实际情况出发,提议要有科学依据,要量化。
于确保工程质量和总体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尽量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努力降低工程造价,且兼顾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变更设计应充分考虑设备、材料的订货和供应情况,以及本工程和关联后续施工进展情况,杜绝废弃工程,避免造成设备、材料的积压和工期延误。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西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设计管理。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九条变更设计分为I类、Ⅱ类。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壹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壹次增减投资额300万元(含)之上的。
第十壹条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铁路工程管理】变更设计管理
【铁路工程管理】变更设计管理3.13.1总则1. 为规范和加强变更设计管理工作,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和《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1号),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3. 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按本办法进行。
4. 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前提下,尽量节约投资。
5. 变更设计必须“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
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单位要承担全部责任。
6. 铁路局所管指挥部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领导小组,在铁路局主管负责人领导下,负责勘察设计工作的管理。
客运专线公司建设项目变更设计领导小组由总工程师或副总经理担任组长。
3.13.2变更设计分类与责任确定1. 分类与项目划分变更设计分类与项目划分按《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2005]146号)规定办理。
1)Ⅰ类变更设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2)Ⅱ类变更设计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2. 变更原因1)完善设计的变更,是指对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的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
2)工程质量事故的变更,是指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界定的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
3)标准的变更,是指铁道部批准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模的变化引起的变更设计。
4)不可预见的变更,是指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等引起的变更设计。
5)其他变更,是指不属于上述原因的变更设计。
造价网文件汇编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0〕25号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1〕25号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变更索赔文件汇编
文件名称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2]253号 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1号 关于调整重大复杂I类变更设计审查程序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33号
关于依法合规做好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通知--监综电[2009]401号 关于细化I类变更设计文件要求的通知--鉴综函[2011]296号 规范变更设计、概算清理行为,依法合规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设计鉴定中心(2011年11月4日)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第1号 2007年公路工程预算定额解释与理解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皖交基[2008]17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鲁交规化[2008]13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交规划[2009]120号 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交通部文件[2011]83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593号) 关于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2]24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及编制办法的通知 徐明高速公路变更索索赔管理办法 闻垣高速公路变更索索赔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