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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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复习重点复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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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复习重点(´v`)第一章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2.仲裁的特点:①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②专业性:仲裁员具有法律专业水平和能力;仲裁员具有实体专业水平和能力;各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③灵活性: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④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员、任何一方当事人及仲裁参与人负有仲裁保密义务,不得将仲裁文件、案件实体情况及审理过程对外披露。

⑤快捷性:当事人的自愿性为仲裁的快捷高效提供了前提条件;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保障了仲裁的快捷性;简易仲裁程序的适用有助于实现仲裁的快捷性。

⑥.经济性:时间上的快捷性使的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无须多审级收费,使的仲裁费用往往低于诉讼费用;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⑦.独立性:指仲裁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独立进行。

3.仲裁的类型:①.根据仲裁当事人、所发生纠纷提交仲裁的法律关系等要素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②.以仲裁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即基于当事人是否在常设的专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可以将仲裁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③.根据作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的不同,可以将仲裁划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4.仲裁权的概念:仲裁权就是指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经双方当事人授权的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的争议作出裁决的权力。

仲裁法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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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复习要点一仲裁的范围1可以仲裁的纠纷: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能仲裁的纠纷:(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适用其他法律处理的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仲裁的原则和基本制度(一)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2 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3 独立仲裁原则(二)基本制度: 1 协议仲裁制度2 或仲或审制度3 一裁终局制度三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员(一)仲裁委员会1 设立地方:(1)直辖市(2)省府所在地的市(3)设区的市说明: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2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与行政机关、仲裁委之间无隶属关系3仲裁委人员组成:法律和经贸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4仲裁协会性质:社团法人;对会员监督(二)仲裁员适任条件1仲裁员选任资格(1)从事仲裁工作满8 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8 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8 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2仲裁员的法律责任四仲裁协议(一)书面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书面形式)(二)内容1 请求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2 仲裁事项合法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说明:可以补充约定的是: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复习重点

仲裁法复习重点

第一章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2.仲裁的特点:①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②专业性:仲裁员具有法律专业水平和能力;仲裁员具有实体专业水平和能力;各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③灵活性: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④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员、任何一方当事人及仲裁参与人负有仲裁保密义务,不得将仲裁文件、案件实体情况及审理过程对外披露。

⑤快捷性:当事人的自愿性为仲裁的快捷高效提供了前提条件;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保障了仲裁的快捷性;简易仲裁程序的适用有助于实现仲裁的快捷性。

⑥.经济性:时间上的快捷性使的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无须多审级收费,使的仲裁费用往往低于诉讼费用;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⑦.独立性:指仲裁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独立进行。

3.仲裁的类型:①.根据仲裁当事人、所发生纠纷提交仲裁的法律关系等要素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②.以仲裁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即基于当事人是否在常设的专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可以将仲裁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③.根据作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的不同,可以将仲裁划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4.仲裁权的概念:仲裁权就是指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经双方当事人授权的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的争议作出裁决的权力。

5.仲裁权内容:①.仲裁管辖权②.仲裁审理权:A.程序指挥权 B.证据的获取与认定权 C.事实的确定权③.仲裁调解权④.仲裁裁决权6.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比较:相同点:①.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民事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②.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性质相同③.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由第三方作为纠纷的公断人④.仲裁与民事诉讼所遵循的某些规则和制度是一致的⑤.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区别:①.仲裁与民事诉讼性质不同②.仲裁机构与法院性质不同③.案件管辖权基础不同④.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不同第二章:1.仲裁法的含义: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法期末复习资料

仲裁法期末复习资料

一、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

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2条、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

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

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

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

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

仲裁法复习

仲裁法复习

1、仲裁的适用范围?我国《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也称为仲裁法的效力,是指仲裁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

(1)我国仲裁法具有广泛的对人的适用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2)仲裁法对事的适用范围,是指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可以受理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范围。

仲裁机构受理的纠纷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主体的平等性,即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平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仲裁事项的可处分性,即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权的。

3 仲裁事项的限定性。

仲裁的范围限定为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法还以明文列举的方式,排除了仲裁法对下列纠纷事项的效力:①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

④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仲裁法的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即仲裁法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期间。

我国仲裁法实施之日即为仲裁法开始生效之日,仲裁法实施前制定的有关仲裁的规定与仲裁规定相抵触的,以仲裁法为准。

(4)仲裁法的空间效力。

仲裁法的空间效力,是指仲裁法适用的空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均适用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2、试述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第一,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①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②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无效。

④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的订立,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

⑤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重点整理

仲裁法重点整理

一、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及基本原则。

基本制度:(一)回避制度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于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仲裁程序的制度。

回避的法理基础:1、利益规避原则。

2、法官应当中立而不能持有偏见(防止预断)。

(二)不公开审理制度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三)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制度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四)或裁或审制度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

2、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起诉。

3、对于没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当事人既可以于争议发生后签订仲裁协议而选择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一裁终局制度1、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庭审理和裁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此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仲裁裁决与终局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

(六)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仲裁员在接受委任前,必须向仲裁机构和各方当事人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正当怀疑的任何情况;在仲裁的任何阶段,如发生可能引起此类怀疑的新情况,仲裁员应当迅速向各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予以披露。

基本原则:仲裁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指贯穿全部仲裁过程、对仲裁活动起着指导作用或者在仲裁活动进行的各个阶段起着主导作用的行为准则。

1、反映仲裁本质特征的2、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不具有具体可操作性(区别于基本制度)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基石、首要原则。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6条)3.仲裁庭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自主选定(30、31条)4.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16、18)5.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有关程序事项(39、40、44、54)二、处分原则含义:当事人是否申请仲裁或终结仲裁程序,何时或何种内容、范围、对何人申请仲裁,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仲裁庭不能干预。

仲裁考试复习

仲裁考试复习

名词解释1、意思自治原则:又称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自主地选择仲裁方式、仲裁机构、仲裁人员、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法律等,不受非法干预。

2、仲裁机构:我国的仲裁机构为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组成的,依当事人间仲裁协议受理并裁决法定范围内的民商争议的常设性仲裁机构。

3、仲裁庭:是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所组成的,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按照仲裁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组织。

4、仲裁规则:是指规范仲裁进行的具体程序及此程序中相应的仲裁法律关系的规则。

5、对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在仲裁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都依法出席了整个庭审程序、行使了辩论权的基础上所做出的仲裁裁决。

6、缺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请人(包括反请求中的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都没有依法出席庭审程序或者没有出席整个庭审程序、没有行使辩论权的基础上所作出的仲裁裁决。

7、合意裁决:是指仲裁庭依据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者仲裁调解协议所作出的裁决。

8、非合意裁决:凡是仲裁庭不依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或在仲裁中达成的调解协议所作出的裁决。

9、仲裁裁决的撤销: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和生效后,如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和事由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决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程序法律制度。

10、仲裁裁决的执行:即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是指法院经当事人申请,将裁决的内容付诸实现的强制行为。

11、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依法做出公正判断和裁决,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并强制执行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简答题1、仲裁的特点:①自愿性;②专业性;③保密性;④快捷性;⑤经济性;⑥独立性;⑦民间性;⑧准司法性。

2、仲裁的民间性表现在哪些方面?①仲裁机构没有直接采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力②仲裁机构没有直接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力③仲裁规则具有可选择性④仲裁员不占用国家工作人员的编制⑤仲裁机构的经费来源不以国家财产支持为主⑥仲裁机构的设立通常不是由政府出面组织3、仲裁与民事诉讼有哪些相同之处?①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范围有重叠②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由第三方作为纠纷的公断人③仲裁与民事诉讼所遵循的有些规则和制度是一致的④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仲裁法重点

仲裁法重点

仲裁法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争议的双方或各方依照事前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把争议交给第三方作出裁决,争议的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2.临时仲裁:是一种在事先并不存在仲裁管理组织的情况下,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交给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仲裁。

仲裁结束,仲裁庭即自行解散。

3.机构仲裁:也称制度性仲裁、常设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交给某一常设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仲裁。

4.仲裁的优点(1)自主性。

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语言、法律等。

(2)专业性。

仲裁员都是专家或专业人员。

(3)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自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

(4)管辖权的确定性。

仲裁机构的选择由当事人确定,不向法院的管辖需要法律的确定而且存在争议。

(5)费用低。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第二,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第三,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6)速度快。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5.仲裁的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自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

6.我国仲裁法的的适用范围仲裁法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7.我国仲裁法的基本原则(论述)(1)自愿原则。

自愿是贯彻仲裁程序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

根据此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有权协商选定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当事人也可撤回仲裁申请。

司法考试:仲裁法考点

司法考试:仲裁法考点

司法考试:仲裁法考点仲裁法是每年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分值在8-10分,总共就5个考点,而且,每个考点几乎每年必考2分,是我们复习效率最高的一部法律,下面我们把这5个考点列举出来,希望考生熟练掌握。

1、仲裁范围。

不得仲裁的事项:(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这里我们只要记住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不得申请仲裁即可。

2、仲裁协议的形式与内容。

(仲裁法16、17条)(1)、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2)、要求选定仲裁委员会,即约定要明确具体。

A,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如果这个约定是明确的,也是可以执行的,那么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申请仲裁。

B,如果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3、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法第19、20条)(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1、提出时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确认机关:a,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都有确认权;b,人民法院的确认权(以裁定的方式做出)优先:也就是说,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例:在一份被双方当事人终止了的合同中,设有仲裁条款,现甲方据此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以解决双方的争议;乙方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认为该仲裁条款随着合同的中止而失去效力;甲方则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法仲裁条款的效力予以裁定,在这种情况下,该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答案应当是由人民法院裁定。

4、仲裁程序。

(1)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法第30、31条),当事人可以约定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也可以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仲裁法复习要点..培训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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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复习要点一仲裁的范围1可以仲裁的纠纷: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能仲裁的纠纷:(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适用其他法律处理的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仲裁的原则和基本制度(一)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二)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2或仲或审制度3一裁终局制度三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员(一)仲裁委员会1设立地方:(1)直辖市(2)省府所在地的市(3)设区的市说明: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2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与行政机关、仲裁委之间无隶属关系3仲裁委人员组成:法律和经贸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4仲裁协会性质:社团法人;对会员监督(二)仲裁员适任条件1仲裁员选任资格(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2仲裁员的法律责任四仲裁协议(一)书面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书面形式)(二)内容1请求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合法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说明:可以补充约定的是: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重点

仲裁法重点

仲裁法重点仲裁法第一章导论二仲裁的概念定义:仲裁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第三者就纠纷居中裁判是非,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方法或方式。

三仲裁的特点(与诉讼相比较)1自愿性仲裁: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必须出于当事人之间的自愿《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诉讼: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司法机关,诉讼管辖权的确立不以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为必要条件。

2 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法》第四十条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诉讼:以公开审理为原则3灵活性仲裁: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么严格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开庭的方式,以及仲裁规则等,因此,仲裁程序在很多环节上可以简化,文书格式和裁决书的内容,形式也可以灵活处理?诉讼:严格的诉讼程序4效率性仲裁:一裁终局,更具效率诉讼:两审(我国)或三审终审(英美法系国家)5独立性仲裁: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不实行级别管辖,各仲裁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6专业性仲裁:仲裁的纠纷多为民商事纠纷,仲裁员由各行业的专家构成,在认定案件的事实上有明显优势,有利于案件得到公正审理诉讼:法官是一个相对固定的群体,不可能对每个民商事纠纷所涉及的问题都是专家7 国际性仲裁:100多个国家参加了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在一个缔约国作出的裁决,可以很方便地到另一缔约国去申请执行,这一优势是法院判决难以拥有的诉讼:法院的判决未能在国际范围内得到广为承认和执行五仲裁的分类1国内仲裁domestic arb.与国际仲裁international arb.国内仲裁:解决本国当事人之间没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国际仲裁(涉外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泛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争议或国际性民商事争议的仲裁。

仲裁法学复习资料

仲裁法学复习资料

仲裁法学:仲裁的概念与性质仲裁的概念:仲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 将争议事项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进行审理,并上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法的概念及意义仲裁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位及设立,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仲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确第三者进行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与诉讼,调解等其他方式相比较,有如下特征:(一)仲裁具有自愿性(二)仲裁具有专业性(三)仲裁程序具有灵便性(四)仲裁具有保密性(五)仲裁具有效率性和经济性(六)仲裁具有独立性二、仲裁制度的性质仲裁特有的本质属性。

其性质归纳起来有四种观点:1.司法权说。

这种学说认为,仲裁虽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但仲裁的效力、仲裁员的权利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其权威性来自国家法律。

如果没有国家授权及国家司法权的授予,国家法律不承认当事人有权提交仲裁,不授权仲裁员审理和裁决争议,不赋予仲裁裁决强制性,则仲裁是无意义的,也是无效的。

2.契约说。

这种学说认为,仲裁是一种器乐性质的行为。

仲裁员权利的取得不是自法律授权,而是来自当事人的协议。

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和基础,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庭的组成形式等均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也是由当事人直接或者间接选定。

由于裁决是双方当事人授权仲裁员作出的,仲裁员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其裁决也就相当于代理人代表当事人订立的一种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该学说主张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约束力均属于合同约束力的范畴,均遵循“契约比寻信守执行”原则,而不需任何国家授权或者批准,当事人有义务自觉遵守。

仲裁法知识点总结

仲裁法知识点总结

仲裁法知识点总结一、仲裁的定义仲裁是指一种通过由独立的、公正的第三方仲裁员作出裁决来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可以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进行,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仲裁的特点包括:1. 独立性:仲裁员是独立的第三方,不受任何一方的影响。

2. 公正性:仲裁员必须公正、中立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3. 结果具有约束力:仲裁裁决是有约束力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二、仲裁法与诉讼的区别仲裁法和诉讼法是解决争议的两种不同方法。

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包括:1. 仲裁法强调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性选择,而诉讼则由法院强制性指定。

2. 仲裁法通常更加高效、快捷和成本效益,而诉讼则通常更加繁琐、费时和费用高昂。

3. 仲裁法的裁决可以是终局的,只能在极少数情况下进行上诉,而诉讼的判决则可以进行上诉。

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约定。

仲裁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协议的范围:仲裁协议需要明确约定仲裁的范围和适用的法律。

2. 仲裁员的选择: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特定的仲裁员,也可以选择仲裁机构来指定仲裁员。

3. 仲裁程序:协议需要规定仲裁的程序和时间表。

4. 仲裁裁决的执行:协议需要约定仲裁裁决的执行方式。

仲裁协议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例如书面形式,并且需要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四、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包括以下主要步骤:1. 仲裁申请: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

2. 仲裁庭组成:仲裁机构根据仲裁协议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组成仲裁庭。

3. 仲裁程序: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陈述意见,并进行听证。

4. 仲裁裁决:仲裁庭根据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意见作出裁决。

仲裁程序主要特点包括:灵活性、保密性、专业性。

仲裁程序通常更加迅速和高效,适用于对商业纠纷等具体问题的处理。

五、仲裁裁决执行仲裁裁决是通过仲裁程序作出的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

因此,仲裁裁决执行是十分重要的。

仲裁裁决执行包括以下主要步骤:1. 申请执行:获得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法考点

仲裁法考点

仲裁法考试考点集合1、简述并评述北京仲裁委员会新版仲裁规则(新规则有哪些,分析)2、贸仲新仲裁规则3、(国际商会仲裁院)ICC规则:争议评审,最新的争议评审规则主要变化包括哪些4、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表格)5、简答: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的关系6、简答: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7、仲裁协议的独立性8、仲裁员资格9、商事仲裁的法律特征10、考禁令、临时禁令(英译汉)temporary and permanent remedies or relieves11、仲裁与诉讼的区别12、中译汉,名词解释: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13、简易陪审团:Summary Jury Trial14、中译汉,名词解释: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15、论述题:临时仲裁16、中译汉: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17、中译汉:依法仲裁Arbitration According to Law18、中译汉:友好仲裁Amiable Composition19、北仲的仲裁协议英文条款20、谈谈你对保全的理解21、论述简答: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原则(定义、原则、缺陷、改进)20条批复3、422、仲裁协议独立原则23、仲裁员资格(13条)24、英:仲裁协议Conception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25、简答: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机构26、仲裁协议的失效与仲裁协议的无效区别27、名词解释: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28、简答: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29、名词解释、简答:仲裁协议的独立性30、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措施31、简答:送达32、仲裁协议的撤销与执行33、名词解释:撤销仲裁裁决34、简答: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3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36、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37、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38、简答: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比较39、涉外仲裁实体法的适用40、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41、简述纽约公约。

仲裁法期末复习重点

仲裁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仲裁制度的确立中世纪的欧洲,随着中央集权的主权国家的兴起,仲裁被国家政权认可并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成为与诉讼一样的法定纠纷解决方式。

仲裁制度在一定的程度上也纳入了国家的司法制度体系中。

但是,当时奉行王权之上,受到司法权的控制。

二、仲裁制度的发展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国家逐渐认识到仲裁制度在经济贸易领域的作用。

19世纪中期以后,各国以及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仲裁是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一种常用方法,并且赋予其法律上的意义,使得仲裁制度成为一种解决争议的程序法律制度。

进入20世纪中后期,西方各国都根据其发展需要,多次修改,或者重新制定了其各自的商事仲裁法,使其商事仲裁法律制度得以日趋完善。

商事仲裁国际立法工作也逐步加快,各国商事仲裁法也有趋同的趋势,因为各国的市场经济秩序相近,仲裁受政治、司法因素的影响较弱。

三、商事仲裁的社会基础——市民社会现代意义的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的,国家集中一切政治权力,而市民社会则成为纯粹的经济社会。

包含:一是市场经济体系;二是由私人组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非官方组织所构成的社会文化系统,如商会。

市民社会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市场经济的核心——意思自治。

市场经济是借助于市场交换关系,依靠供求、竞争、价格机制,组织社会经济运行,调节社会资源配置和人们利益的经济,即在市场调节下运行的经济,每一个市民都应当具有独立的平等市场资格,通过等价有偿交换与自由竞争获得利益。

国家是以公共权力为核心的,公共权力具有强制性、支配性、排他性、扩张性和任意性的特征。

公共权力过度扩张,必然会使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形成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的总体性社会结构,政治国家淹没市民社会。

同时,政治国家也会背离公共利益,出现权力寻租,国家机构、政府官员以维护公共利益之名,行侵犯公民基本权力之实。

必然导致国家权力与市民权利的冲突。

市民社会有其自身难以克服和解决的缺陷——政治社会的保障和规范,如需要宏观调控,通过制定民法来进行司法调整。

仲裁重要知识点总结

仲裁重要知识点总结

仲裁重要知识点总结一、仲裁的基本原则1. 自愿性:仲裁是基于双方自愿协商的,双方均同意将纠纷提交给仲裁裁决。

因此,仲裁裁决是受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双方需要尊重并执行仲裁裁决。

2. 公平公正:仲裁裁决必须是公平公正的,仲裁员需要在独立、中立的位置进行裁决,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公平对待。

3. 最终性:仲裁裁决是最终的,一旦仲裁裁决达成,双方均需要遵守执行,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4. 保密性:仲裁程序的过程和裁决都需要保持保密性,双方在仲裁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和裁决结果不得对外公开。

5. 独立性:仲裁员需要独立于双方当事人,不能受到外部的影响和干扰,确保仲裁裁决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二、仲裁的流程1. 仲裁协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即双方发生争议时,可选择仲裁解决。

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的基础和先决条件。

2. 仲裁申请: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一方可向相关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同时需通知对方,并提交相关的证据和协议材料。

3. 仲裁庭的组建:仲裁机构会根据双方的协议和申请,组建仲裁庭,一般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需要符合仲裁协议和仲裁规则的规定。

4. 仲裁庭审理:仲裁庭会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进行争议的审理和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庭会给双方平等的机会进行陈述和辩护,确保程序的公平公正。

5. 仲裁裁决:仲裁庭审理结束后,会对争议做出裁决,裁决书会由仲裁机构送达给双方,裁决书是最终的,双方需要遵守执行。

三、仲裁的执行1. 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一方不遵守仲裁裁决,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根据仲裁裁决执行。

2. 诉讼确认:一方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确认,即将仲裁裁决确认为法院的判决,具有执行力。

3. 国际执行:如果涉及国际仲裁,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仲裁裁决在缔约国都具有执行力,受到国际公认。

综上所述,仲裁是一种有效解决纠纷的方式,其基本原则为自愿性、公平公正、最终性、保密性和独立性。

仲裁法知识点

仲裁法知识点

仲裁法知识点一、临时仲裁:概念:临时仲裁是指不由任何已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程序管理,而是由当事人双方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他们选定的仲裁员,根据他们自己设计或选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商事仲裁。

临时仲裁的特点:①程序灵活,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其他仲裁形式无法比拟的。

②如果争议双方合作,加上灵活的程序,能够提高仲裁效率和减少仲裁费用的开支,从而使仲裁的经济成本得以有效的降低,更加符合纠纷解决的效率性和经济性的要求。

③ 更重要的是,在临时仲裁中,仲裁所在地的仲裁法规定与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不存在冲突。

仲裁的顺利进行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提供了便利。

二、仲裁权与审判权(民事审判权)司法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根据特定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力。

仲裁权与审判权的差异:①权力来源不同,审判权来源于国家法律的授权,二仲裁权来源于双方当事人和法律的共同授权。

②行使主体不同,审判权由国家司法机关行使,仲裁权由具有民间性质的仲裁庭行使。

③ 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刑事管辖程序,除合议庭审议外,一般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公开程度不同,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过程,除非双方同意,否则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社会披露有关仲裁案件的任何信息。

④ 效果不同。

司法权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保障,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

虽然仲裁权具有“一次仲裁为终局”的原则,但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法律效力,但仲裁裁决的可撤销性和不可执行性使仲裁权受制于司法权的权威。

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是仲裁最本质的特征,它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 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将争议提交仲裁;② 当事人协商选择提交仲裁的仲裁委员会;③ 双方独立决定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员的选择;④ 双方同意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⑤ 当事人可以约定有关听证方式、听证形式等程序事项(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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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二元体例是指制定新的仲裁规则,来规范涉外仲裁部分,与原有的国内仲裁制度相是指不单独制定仲裁法,由其他综合性的部门法在某一章节或某些条款中规定仲裁制度的立法模式。
B.单独性仲裁立法:是指以一部独立的仲裁法典来规定仲裁制度的立法模式。
C.分散性仲裁立法是指一国的仲裁制度以多种形式在若干个其他部门法典中规定的一种立法体例。
2.仲裁协议的基本特征应当包括:
1.仲裁协议具有自治性和合意性。
2.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对纠纷解决途径的处分。
3.仲裁协议的主体具有缔约能力
4.仲裁协议所处分的客体范围受一定程度的法律限制
5.仲裁协议的形式是书面的。
3.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又称为仲裁协议的可分性或自治性,是指仲裁协议,尤其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虽然依附于主合同,但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相互分离,其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
4.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适用:
1.主合同转让时、变更或解除。终止时仲裁协议的独立性P59
2.主合同无效时仲裁协议的独立性P61
3.主合同不成立时仲裁协议的独立性P62
4.主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时仲裁协议的独立性P62
5.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
1.主体要件: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形式要件:只承认书面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合同条款、协议、其他书面)
5.仲裁权内容:
1.仲裁管辖权
2.仲裁审理权:A.程序指挥权 B.证据的获取与认定权 C.事实的确定权
3.仲裁调解权
4.仲裁裁决权
6.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比较:
相同点:
1.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民事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性质相同
3.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由第三方作为纠纷的公断人
4.仲裁与民事诉讼所遵循的某些规则和制度是一致的
4.仲裁的基本原则:是指仲裁法所规定的,在仲裁活动中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指导仲裁程序依法有序进行的基本准则。
5.仲裁法的原则体系
1.自愿原则:
A.当事人协商决定是否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
B.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委员会
C.当事人自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仲裁员的选任。
2.以仲裁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即基于当事人是否在常设的专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可以将仲裁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3.根据作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的不同,可以将仲裁划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4.仲裁权的概念:仲裁权就是指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经双方当事人授权的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的争议作出裁决的权力。
2.或裁或审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所发生的的争议,或者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或者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制度。
3.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庭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法律效力的制度。
第3章:
1.仲裁协议的定义: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旨在将其间业已发生的或将来产生于特定法律关系的商事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5.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区别:
1.仲裁与民事诉讼性质不同
2.仲裁机构与法院性质不同
3.案件管辖权基础不同
4.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不同
第二章:
1.仲裁法的含义: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仲裁法的特点:
3灵活性: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员、任何一方当事人及仲裁参与人负有仲裁保密义务,不得将仲裁文件、案件实体情况及审理过程对外披露。
5快捷性:当事人的自愿性为仲裁的快捷高效提供了前提条件;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保障了仲裁的快捷性;简易仲裁程序的适用有助于实现仲裁的快捷性。
3.实质要件: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仲裁地点(涉外仲裁)
6.有关选择仲裁机构的瑕疵
1.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仲裁法解释》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的仲裁机构
⑥.经济性:时间上的快捷性使的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无须多审级收费,使的仲裁费用往往低于诉讼费用;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⑦.独立性:指仲裁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独立进行。
3.仲裁的类型:
1.根据仲裁当事人、所发生纠纷提交仲裁的法律关系等要素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2.仲裁的特点:
1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2专业性:仲裁员具有法律专业水平和能力;仲裁员具有实体专业水平和能力;各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D.当事人双方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
E.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有关审理方式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A.仲裁与行政脱钩
B.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C.仲裁庭独立裁决案件
6.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是指当事人协议将有关依法可以仲裁解决的争议提交协议所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仲裁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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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复习重点(´v`)
第一章
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①.机构仲裁
②.对涉外仲裁进行特别规定
③.仲裁和调解相结合
3.仲裁法的立法体例:一般来说,仲裁法的立法体例有两种选择:一是国内仲裁制度和涉外仲裁制度是否适用同一种法律制度。二是仲裁制度是否由一部单独的仲裁法典来规范。
1.“一元体例”和“二元体例”
A.一元体例是指修订原有的国内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趋势相适应,已同一部仲裁法来规范国内仲裁制度和涉外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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