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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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

北京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
2.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授予相应学位。
本培养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各学院可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3.社会实践:组织研究生参与社会服务活动,培养社会责任感。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
1.国际学术会议:支持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提升学术水平。
2.国际合作项目:鼓励研究生参与国际合作项目,提高国际合作能力。
3.交换生项目:选拔优秀研究生赴国外知名高校学习交流,拓宽国际视野。
九、思想政治教育
1.强化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九、管理与评价
1.实施导师负责制,强化导师对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管理和指导。
2.建立健全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
3.严格执行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十、毕业与学位授予
1.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学术活动和科研训练等任务,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2.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授予相应学位。
3.专业方向课程:根据研究生学术兴趣和特长,设置不同研究方向的专业课程。
4.选修课程:提供丰富的选修课程,拓宽研究生知识面,培养跨学科素养。
五、学术活动
1.学术论坛:定期举办学术论坛,促进学术交流,提升研究生学术水平。
2.学术沙龙:鼓励研究生自发组织学术沙龙,分享学术心得,激发创新思维。
3.学术竞赛: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竞赛,培养研究生团队协作和创新能力。
北京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1篇
北京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
一、背景
为适应国家发展战略需求,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的高层次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北京大学章程》以及相关教育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培养方案。

北京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北京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校发[2015]57号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不断适应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建设品德高尚、学养深厚、守正创新的导师队伍是保障和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关键。

各院系应将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第三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符合导师遴选条件,履行导师职责,接受所在院系对导师资格的年度审核。

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第四条导师应认真了解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执行国家、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首次确认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

第五条导师应坚持以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根本目标,并贯穿到研究生教育的整个过程,关注研究生未来的职业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习科研、心理健康和综合素质等方面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研究生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导师应根据学校和所在院系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做好研究生选拔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导师应根据《北京大学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承担课程教学工作,并积极参与教材编写,及时将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内容之中。

第八条导师应参与制定或修订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其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与研究生商定个人培养计划,对其提出学习和科研要1.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

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是我校聘用教学科研岗位的正式教师,并具有博士学位。

3.在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专业内,学术造诣较深,并有系统的前沿性研究和突出的研究成果。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进一步加强导师的组织与管理,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导师是研究生的指导者和培养者。

导师的遴选与认定,旨在选拔具有相应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的专家承担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第二条导师的管理工作应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

导师选聘,应建立能上能下、有进有出的动态机制,不断优化和提高导师队伍的结构与整体水平。

第三条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模与研究生招收计划需求,科学设置导师岗位,遴选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导师。

第四条根据国家新增学位点评审工作和学科建设需要组织遴选。

第二章导师的遴选第五条导师分类1.导师根据学位授予类别,分为学术学位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

2.导师根据指导方式分为专职导师和兼职导师。

专职导师为本单位的科研、教学人员;兼职导师为外单位的科研、教学人员。

第六条导师遴选的基本要求1.立德树人。

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2.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七条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1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7周岁(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9月1日),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紧缺学科、重点学科负责人年龄可适度放宽。

2,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无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须有20年以上工作经验,且获得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资格10年以上。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我校对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导师遴选、管理要适应学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依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导师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各硕士学位点的研究生培养规模,按需设置导师岗位。

第三条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青年专家、学者。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导师遴选工作要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

第四条研究生导师是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最重要因素,导师的遴选应有利于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和学科团队建设,有利于促进学科结构的优化,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事业发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及管理。

第二章研究生导师职责与权利第六条研究生导师是学校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遴选聘任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不具有行政、专业技术职务和荣誉称号性质。

第七条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1.恪守职业道德,严谨治学。

能够执行有关学位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和学院关于研究生工作的安排和要求。

2.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其实施;承担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相关工作;支持和指导硕士研究生参与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为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产出科研成果创造条件。

3.参与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对所指导的研究生的政治思想与道德品质、业务学习表现、科研与实践能力做出总的评价,并根据研究生的表现情况提出中期考核意见。

3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导师上岗条件

3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导师上岗条件

关于调整研究生导师遴选、上岗工作的通知北医(2006)部研字225号各院(部)、机关各部、处、直属单位及教学医院: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5]20号文件《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定办法的通知》中的决定:“为适应博士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和扩大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办学自主权,使博士生指导教师成为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中的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

医学部自1995年实行了对申报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及导师资格的自行审批。

1998年6月始,硕士生导师资格已由各学院(部)按照招生计划和上岗条件自行审批。

目前,医学部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已覆盖59个学科、专业,在岗的硕士生、博士生导师已达稳定规模。

为了进一步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研究生导师的管理,以及根据以往及本次(第十二批)医学部博士生导师遴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结合医学部对长学制学生培养过程及管理的明确,在充分征求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医学部将对现有的研究生导师遴选、上岗工作进行调整:⑴医学部不再进行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及资格确认,实施研究生导师岗位制, 即招收并且实际指导研究生者则为研究生导师。

⑵根据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不同,此次修订的《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导师上岗条件》将指导专业学位和科学学位的导师在上岗条件上的区别予以明确。

⑶由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每年制订研究生招生计划前严格按照此规定对拟招生的教师进行审核并整体考虑学科布局,按照《北京大学医学部关于制定研究生年度招生计划的规定》完成要求。

每年将上岗导师名单报至医学部学位办公室。

北京大学医学部2006年12月11日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导师上岗条件(2006年12月修订)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它既不是教学职务中的固定层次,也不是具有终身制性质的荣誉称号。

为了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导师的管理,北京大学医学部拟实施研究生导师岗位制。

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每年制订研究生招生计划时严格按照此规定对拟招生的教师进行审核,并将上岗导师名单呈报医学部学位办公室后予以上岗。

北京大学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更新时间:2013-11-13 23:49:41栏目:管理文件(1997年9月5日第38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2007年1月11日第63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学校、院系和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各方应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教师教学工作所作的规定,适用于北京大学研究生、本科生、留学生、成人教育等各层次的教学工作。

第二章基本职责第三条人才培养是学校的中心工作。

学校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障教学投入,制定教学制度并监督执行,实施对教师的培训,完善激励制度,使学生受到良好的教育。

第四条院系是学校所属教学单位,直接负责教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院系要为教师的教学工作创造条件,同时监督教师履行职责。

第五条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使命。

教学工作是教师的基本职责。

北京大学所有教师都有承担教学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教师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唯物辩证法和科学发展观指导教学工作;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学生,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高尚的情操陶冶学生,良好的学风影响学生。

第三章教师教学工作的聘任第七条教师的教学工作,包括课程讲授、习题课、实验课、实习与实践课、讨论课、指导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等。

第八条教师教学工作的聘任由学校和院系负责。

学校负责制定教师聘任的制度和办法,保障教学基本条件,对教学工作的基本规范做出规定,对教师的业务水平进行培训,完善教师教学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院系负责教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监督和保证教学质量,修订和调整教学计划,确保教学工作的完成。

第九条教师教学工作的聘任,按《北京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执行。

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由院系选聘,主干基础课和少数特殊课程的任课教师由校长直接聘任。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为做好研究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2月4日教育部第41号令)及《北京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手续,于规定期限内缴纳各项费用。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书面向录取的学院(系)、研究院(所)(以下简称为院系)请假,由院系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逾期2周或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六)除经学校认可的跨校联合培养外,同一时段,全日制研究生只允许注册一个普通全日制学籍。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符合相关规定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新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北京大学医院进行身心健康检查。

检查后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北京大学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规定是北京理工大学管理研究生研究和工作的重要规定,是研究生院与指导教师、学生共同负责研究生培养的基本准则,旨在更好地指导指导教师和学生的行为,并为指导教师和学生提供全面的指导。

第一条,指导教师应提供科学、全面、系统的建议和培养,有助于学生掌握和发展学术知识和能力,提高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条,指导教师应充分发挥研究生教学、科研指导和学术交流的功能,给予研究生良好的科学素质教育,提升学生的学术水平。

第三条,指导教师应及时了解学生的研究和研究进展,为学生提供有效的研究指导和科研指导,对研究成果进行评价,提出建议,以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

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及时、准确地完成指导工作,包括及时完成研究生指导文书的编写和评审,及时完成学生的答辩和课程考核,及时完成研究生成果的检查和统计分析,及时完成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和安排。

第六条,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的自身特点,提出个性化的指导建议,给予学生更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使学生能够充分发挥其优势,有效地发展自身的学术能力。

以上就是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规定的全部内容,希望指导教师能够遵守这些规定,为研究生提供全面有效的指导,为研究生的研究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维护北京大学的正常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法规,结合北京大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总则第一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培养质量的基础。

第二条:研究生学籍管理主要包括新生入学注册、课程考核、学籍异动、毕业审核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同时参考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文件。

三、学籍注册第一条: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第二条:研究生入学时应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并签订《北京大学研究生培养协议》。

第三条:研究生入学后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院系报到,并按照院系的要求进行学籍注册。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注册的具体流程详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四、学籍异动第一条:研究生学籍异动包括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情形。

第二条:研究生因故需要休学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暂停其学籍相关权利和义务。

休学期满后,应按时复学。

第四条:研究生因故需要转学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条:研究生因故需要退学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手续。

五、学籍审核第一条:研究生毕业时应按照学校的规定进行学籍审核。

第二条:研究生学籍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课程学习情况、科研成果、学位论文质量等方面。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审核的具体流程详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六、学籍保密第一条:研究生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属于个人隐私,学校应予以保护。

第二条: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公开或泄露研究生个人信息。

违反规定者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附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北京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导师资格管理制度

导师资格管理制度

导师资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导师资格管理,保障学校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导师,包括全职导师、兼职导师、客座导师等。

第三条学校导师资格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导师提供规范化的管理服务。

第四条学校设立导师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校导师的资格管理、评定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导师资格认定第五条导师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导师资格认定:(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感;(二)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经验;(三)有较强的课程设计、教学实践和科研能力;(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五)无违反学术、教学纪律和道德规范的行为记录。

第六条导师资格认定程序(一)导师资格认定申请:导师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填写导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材料;(二)资格审核:学校导师资格管理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三)资格认定:通过审核的导师,学校导师资格管理委员会作出认定,并颁发导师资格证书;(四)异议处理:对于有异议的申请,学校导师资格管理委员会将组织复核,做出最终决定。

第七条导师资格有效期导师资格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导师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第八条导师管理档案学校建立导师管理档案,包括导师的基本信息、教学、科研成果、学术交流、评价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导师行为规范第九条导师在教学、科研和指导工作中应当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不得有违背学术规范和教学道德的行为。

第十条导师有权对学生进行学术指导和批改,但不得超越教学和科研的范围。

第十一条导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和权利,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因私心对学生进行侮辱、打击等行为。

第十二条导师必须遵守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学生和学校的敏感信息。

第四章导师资格评估第十三条学校将定期对导师的教学、科研成果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导师资格评估包括自评、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

北京大学-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1997年9月5日第38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2007年1月11日第63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学校、院系和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各方应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教师教学工作所作的规定,适用于北京大学研究生、本科生、留学生、成人教育等各层次的教学工作。

第二章基本职责第三条人才培养是学校的中心工作。

学校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障教学投入,制定教学制度并监督执行,实施对教师的培训,完善激励制度,使学生受到良好的教育。

第四条院系是学校所属教学单位,直接负责教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院系要为教师的教学工作创造条件,同时监督教师履行职责。

第五条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使命。

教学工作是教师的基本职责。

北京大学所有教师都有承担教学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教师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唯物辩证法和科学发展观指导教学工作;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学生,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高尚的情操陶冶学生,良好的学风影响学生。

第三章教师教学工作的聘任第七条教师的教学工作,包括课程讲授、习题课、实验课、实习与实践课、讨论课、指导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等。

第八条教师教学工作的聘任由学校和院系负责。

学校负责制定教师聘任的制度和办法,保障教学基本条件,对教学工作的基本规范做出规定,对教师的业务水平进行培训,完善教师教学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院系负责教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监督和保证教学质量,修订和调整教学计划,确保教学工作的完成。

第九条教师教学工作的聘任,按《北京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执行。

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由院系选聘,主干基础课和少数特殊课程的任课教师由校长直接聘任。

主干基础课、通选课等课程,应选聘业务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

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

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

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
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确定团队目标:导师团队的建设应该以明确的目标为基础。

团队的目标可以包括培养高水平研究生、推动学术研究或者提高团队的学术声誉等。

确定了目标后,团队成员可以更加明确自己的角色和责任,以及团队需要具备的能力和素质。

2. 吸引优秀导师:一个优秀的导师团队首先需要有一支出色的导师队伍。

为了吸引优秀的导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和硬件设施;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和激励机制;注重导师的职称评定以及晋升渠道的建立。

3. 规范导师资格遴选、聘任和管理等工作: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品德高尚、学养深厚、守正创新的导师队伍是保障和提高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关键,各培养单位、各学科应将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4.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导师实行资格遴选、招生资格审核和聘期考核动态调整机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以上是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实施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条例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条例

(附件1)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的通知(师校发〔2007〕14号)为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主导作用,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岗位职责与上岗条件,依据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法规以及《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全面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大力加强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决定》(师校发[2007]4号)的相关规定,制订《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经学校第六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现予以印发。

二OO七年四月七日主题词:研究生教育条例通知送: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校长、副校长。

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07年4月9日印发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为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主导作用,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岗位职责与上岗条件,依据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法规以及《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全面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大力加强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决定》(师校发 [2007]4 号)的相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岗位职责第一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我国学位条例及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各项规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

第二条全面了解研究生德、智、体等各方面情况,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以及研究生的特点,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认真完成学业。

注重培养研究生的专业学习能力、社会实践能力以及独立进行创造性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三条指导研究生选择研究课题和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审查论文开题报告,对撰写论文提出指导性意见。

详细审查学位论文,做出是否同意答辩的决定。

第四条导师应与研究生定期面谈,了解和检查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和思想情况,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培养研究生爱国敬业的精神,以及恪守学术规范的严谨治学态度。

第五条导师必须在岗指导研究生。

导师因公离校一个月(含)以内的,须事先落实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一至三个月(含)的,须经院(系、所)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并由院(系、所)落实其离校期间研究生的指导与管理工作;离校三个月至一年(含)的,须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由院(系、所)指定合作导师在其离校期间代行导师职责;离校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不再分配离校当年(或次年)的招生名额,其在读的研究生应转由所在二级学科的其他导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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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校发[ ]57号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不断适应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建设品德高尚、学养深厚、守正创新的导师队伍是保障和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关键。

各院系应将导师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第三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符合导师遴选条件,履行导师职责,接受所在院系对导师资格的年度审核。

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第四条导师应认真了解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执行国家、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首次确认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

第五条导师应坚持以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根本目标,并贯穿到研究生教育的整个过程,关注研究生未来的职业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习科研、心理健康和综合素质等方面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研究生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导师应根据学校和所在院系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做好研究生选拔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导师应根据《北京大学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承担课程教学工作,并积极参与教材编写,及时将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内容之中。

第八条导师应参与制定或修订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其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与研究生商定个人培养计划,对其提出学习和科研要求,指导研究生选课;组织导师小组,帮助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认真组织研究生的综合考试和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做好论文初审和预答辩等工作。

导师应认真指导、审查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并配合所在院系做好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

导师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负有了解和监督的责任。

第九条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应及时和定期与研究生沟通,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以及科研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导师因公出差、出国,应认真安排
好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若导师长时间离校无法有效指导研究生,院系应及时为研究生调整或更换导师。

第十条导师应指导研究生系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加强科研训练,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活动,促进研究生与国内外同行专家的交流与沟通;鼓励研究生参加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增强研究生社会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等。

第十一条导师必须重视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并起到表率作用。

第十二条导师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三助岗位的申请与分配、学生申请硕博连读、联合培养或各类项目、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候选人申报等,具有建议及推荐权。

第十三条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学业问题,导师能够根据学校的规定提出学籍处理建议。

导师有权依据程序,提出解除与研究生指导关系的申请,经院系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四条导师在总结研究生教育经验的基础上,有权对我校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研究生教育中所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博士生导师任职要求
第十五条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基本要求
1.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

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是我校聘用教学科研岗位的正式教师,并具有博士学位。

3.在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专业内,学术造诣较深,并有系统的前沿性研究和突出的研究成果。

应承担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有较充分的科研经费保障博士生完成必须的研究工作。

4.能胜任研究生课程教学和论文指导工作。

参加遴选博士生导师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5.符合所在院系及学科对于博士生导师遴选的要求。

第十六条校外人员兼任博士生导师的任职要求
1. 兼职导师的聘任应对我校学科建设和提高我校博士生培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2.兼职导师一般应是我校兼职教授,或与我校签署联合培养博士生协议的单位的导师。

兼职导师应在本学科具有相当造诣和影响,已承担了我校教学科研任务。

3. 兼职导师应履行我校导师职责,与院系有密切稳定的联系,一般不再兼任本人专职工作单位之外的其它单位的博士生导师。

4.申请我校兼职导师者,应按照我校规定参加导师遴选及年度招生资格审核。

5.在我校兼任导师期间,指导我校博士生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归属北京大学。

硕士生导师任职要求
第十七条硕士生导师任职的基本要求
1.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

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是我校聘用教学科研岗位的正式教师,并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3.在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专业内,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有前沿性研究和成果,应承担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有适合硕士生培养的科研项目和经费。

4.能胜任研究生课程教学和论文指导工作,参加遴选硕士生导师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5. 符合所在院系及学科对于硕士生导师遴选的要求。

第十八条兼职硕士生导师的基本要求
1.仅限在专业学位或者职业导向的硕士项目选聘兼职导师。

2.兼职导师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技术专长,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3.兼职导师应履行我校导师职责,与我校相关教学单位有稳定的教学或实习的合作关系,一般不再兼任本人专职工作单位之外的其它单位的硕士生导师。

4.申请我校兼职导师者,应按照我校规定参加导师遴选及年度招生资格审核。

聘期一般为三至四年。

5.在我校兼任导师期间,指导我校研究生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归属北京大学。

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
第十九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会)在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下,设定适合本学科特色的遴选条件,制定工作程序及规则,并报送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导师遴选每年进行一次,由校学位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符合条件者可向所属学位分会提出导师遴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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