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交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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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2.28•【文号】上证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20〕9号各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监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监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监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新增规定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上市公司发生前述新增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四、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及本所有关规定在境内同时披露。

五、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公司员工承诺书

公司员工承诺书

公司员工承诺书公司员工承诺书(精选6篇)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接触并使用承诺书的人越来越多,承诺书仅是一方的声明及义务性的认可,其法律效力与合同是不同的。

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份恰当的承诺书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司员工承诺书(精选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员工承诺书1为明确本人在工作期间之责任和职业道德,我愿向公司承诺一、本人在入职时保证个人资料、相关证件真实有效,并已接受相关医院体制检查,在过往单位工作过程中无任何职业病病史,也未存在任何职业病倾向,更无职业病潜伏状况。

二、本人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务关系,无劳资或经济纠纷等相关事宜,无任何竞业限制约定,若出现原单位追究我本人相关责任,均与公司无任何关系,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将由我本人承担。

三、公司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我已学习和明确,将严格遵守和履行各项制度;若有违反,愿意接受公司相关处罚,的,愿承担法律责任。

四、任职期间,不在外兼职,并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因工作需要将服从加班的安排和接受岗位调配。

五、自觉维护公司荣誉,不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舞弊,不泄露和探听薪资,不伪造或盗用公司印信文件等不正当手段来从事其他活动。

六、自觉维护公司利益,不侵占公司、同事或客人的财物、不贪占、无故损毁公司财物,对与本人发生的相关业务经费,愿意接受公司的调查和处理。

七、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保守公司秘密,不将公司的任何材料带离工作场所,不向他人泄露公司秘密,保证不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言论,更不做中伤公司的事,自觉维护公司声誉。

八、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穿戴公司提供的工作服等劳保用品,并保证整洁;中途辞职,所发放的劳保用品需要上交,若遗失,则按价赔偿。

九、个人意见或建议,保证做到逐级反映;当反映意见或建议未获解决或采纳时,保证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反映。

如确需当面反映时,保证在工作结束后进行。

十、因故申请离职时,我将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并办妥相关移交手续。

公司高管人员承诺书范本

公司高管人员承诺书范本

公司高管人员承诺书范本(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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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声明书docx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声明书docx

董事、监事、高管任职声明书
本人(身份证号:),拟任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
1. 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 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 不存在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情形;
4. 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5.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
年月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经营承诺书》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经营承诺书》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经营承诺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16•【文号】证监机构字[2005]22号•【施行日期】2005.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经营承诺书》的通知(2005年2月16日证监机构字〔2005〕22号)《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规定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下称高管人员)的任职备案制度,要求有关证券公司自作出高管人员选聘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和被选聘高管人员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有关高管人员任职备案报告、选聘决定文件、聘任协议、被选聘高管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等有关任职备案材料。

为规范诚信经营承诺书的内容,强化高管人员的责任意识,根据高管人员职务的不同,现分别制定了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诚信经营承诺书,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实施〈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29号)附件一《申请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察谈话工作底稿》中关于拟任董事长诚信经营承诺书、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诚信经营承诺书的要求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经营承诺书重要提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制订《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经营承诺书》。

填表人必须如实填写本表,如出现虚假、隐瞒、遗漏等问题,填表人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填表人单位填表日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1月制填表须知:一、本表适用于《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高管职务任职备案的所有人员。

二、本表应由申请人本人填写;所填内容可用电脑打印,但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不得电脑打印签名或由他人代签。

离任董监高持股及减持承诺事项的说明

离任董监高持股及减持承诺事项的说明

尊敬的各位股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期间不得减持公司股票。

然而,出于个人理由,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时持有公司股票,需要减持才能如期履行其减持承诺。

为了让公司的股东和投资者明白此类情况的合规性和合理性,特作如下说明:一、离任董监高持股及减持承诺情况1. 截至目前,公司已离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XX人,其持有公司股票合计XXXX股。

其中,有部分人员在离任前已经履行了减持承诺,其剩余持股情况将按照公司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披露和处理。

2. 有部分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尚未履行减持承诺,他们将依法依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提交减持计划,并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操作,以确保其从业终止后的合规性。

二、减持承诺履行的合规性和公平性公司将严格履行《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对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减持行为合规合法,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三、对公司的影响和措施1. 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票对公司的影响将得到合理控制,不会对公司的股票价格和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2. 公司将继续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减持承诺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四、公告的解释权本次公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特此公告。

公司董事会日期:XXXX年XX月XX日尊敬的各位股东:在此,我们将继续就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减持承诺事项进行更详细的说明,以便股东和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相关情况和合规措施。

五、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票的原因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主要是因为他们曾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或监事,按照公司的激励机制或其他协议规定,参与了股权激励计划或通过自行购物等方式取得了公司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上证发〔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上证发〔2024〕3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等政策文件要求,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和投资价值提升,规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详见附件),适用于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

现予以发布,并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引导上市公司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规范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活动中,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理,不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回报能力,促进自身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逐步强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正面影响。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第一部分声明一、基本情况1.上市公司名称: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3.本人姓名:职务:4.别名:5.曾用名:6.出生日期:7.住址:8.国籍:9.拥有哪些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10.专业资格(如适用):11.身份证号码:12.护照号码(如适用):13.配偶及近亲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14.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口否口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口否口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四、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或者未偿还经法院判决、裁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仍然有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所限制?是口否口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担任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有类似情况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是□否口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和是否负有个人责任。

六、是否曾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是口否口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和是否负有个人责任。

七、是否曾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正在处于有关诉讼程序中?是否曾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是口否口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等证券市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是口否□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是口否口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除第七、八条以外,是否曾因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是口否口如是,请详细说明。

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换届选举流程(按时间先后整理)

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换届选举流程(按时间先后整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3.1.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和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并经律师见证。
董事、监
在发出董事会、监事会通知前
(预留给提名人提名的时间)
发布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
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前5日(不含召开当日)
发出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通知
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日
召开董事会、监事会
发布《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关于提名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确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后两个交易日内
(“确定提名”,系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形成提名独立董事的决议,或者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书面文件送达至上市公司)
在上交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可能还需《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上市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向交易所报送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上市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本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董监高声明及承诺书 模板.docx

董监高声明及承诺书 模板.docx

董监高声明及承诺书模板.docx范本一:【单位名称】董监高声明及承诺书声明1. 本人作为【单位名称】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郑重声明并承诺遵守以下事项:2. 本人将以忠诚、勤勉的态度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为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不懈努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3. 本人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重要信息,不泄露给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确保公司的商业利益和声誉不受损害。

4. 本人将遵守公司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不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贿赂、故意误导投资者等。

5. 本人将及时、准确地向公司披露自己的利益关系和其他相关信息,并积极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承诺1. 本人郑重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不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2. 本人承诺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不以个人意志替代公司的决策,不擅自将公司的资金用于个人目的,不滥用职权,不利用公司资源谋取私利。

3. 本人承诺在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不兼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从事与本公司利益相冲突的行业和业务。

4. 本人承诺在履行职务期间,不参与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商业活动,不利用公司的商业机密和资源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5. 本人承诺如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行政责任,接受公司和社会的制裁。

6. 本人承认,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对公司和股东造成严重的经济和声誉损失,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接受公司采取其他合法措施维护自身利益的决定。

【单位名称】签字: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附件:1. 公司章程2.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3. 相关法律法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正文:----------------------------------------------------------------------------------------------------------------------------------------------------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期货经纪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负责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管理,包括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确认、任职期间的考核、任职资格暂停与撤销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与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五条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取得《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从事金融、证券或者期货工作3年以上;(三)身体状况良好;(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五)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济、金融、期货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金融、期货等相关法律法规;(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三)被开除的国家公务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董事、监事,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五)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上交所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交所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交所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尊敬的各位同事,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控上交所的重大事项进程,我们制定了以下备忘录,以确保工作的高效性和透明度。

请大家务必遵守以下规则:一、事项登记所有重大事项必须在备忘录中登记,包括事项的描述、责任人、进度和截止日期。

在登记时,请确保提供详尽的信息,以便后续跟进和监控。

二、事项分派每个事项都需要明确的责任人,负责推动事项的进展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在分派事项时,请确保责任人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并能够有效地协调各方合作。

三、进度更新责任人需要定期更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在备忘录中记录。

进度更新应包括已完成的工作、正在进行的工作以及下一步的计划。

请确保进度更新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问题解决如果在事项进展中遇到问题,责任人需要及时报告,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寻求协助。

问题的解决应该经过充分的讨论和决策,并在备忘录中记录。

五、评估和总结完成事项后,应对整个过程进行评估和总结。

评估内容包括工作的质量、效率和协作情况等。

评估结果将有助于我们不断改进工作流程和提高效率。

六、沟通与协作在整个事项进程中,各方需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作。

请积极参与讨论,并及时分享关键信息。

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我们可以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七、透明度和合规性备忘录中记录的事项进程应具有透明度和合规性。

请确保记录的信息真实、准确,并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同时,我们也鼓励各方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以完善备忘录的内容和流程。

尊重每一个事项,注重每一个细节,是我们工作的态度和追求。

通过遵守以上备忘录,我们将更好地管理和监控上交所的重大事项进程,确保工作的高效性和透明度。

感谢各位同事的支持和配合。

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推动上交所的发展和创新。

谢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9.28
•【文号】上证函〔2021〕1632号
•【施行日期】2021.09.2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公告格式》的通知
上证函〔2021〕1632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做好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监管制度衔接,规范季度报告信息披露,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进行了修订,新增附件《第一百零一号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现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则中季度报告相关规定,包括披露时间、披露预约、审议程序、股票买卖窗口期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定期报告相关规定,对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季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陈述理由。

上述业务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一百零一号上市公司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2023年董秘资格证上交所董秘资格预测试卷1

2023年董秘资格证上交所董秘资格预测试卷1

董秘资格证上交所董秘资格预测试卷1一、推断题(本大题共50小题,每小题2分,共100分)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担当由于证券发行人缘由导致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他相关资料有误而产生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和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缘由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5、上年同期未编制、披露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上市公司,在本次半年报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应增加披露上年同期比较数据及相关增减指标。

6、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以及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7、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8、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当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9、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每名独立董事须作述职报告。

10、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上市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若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亦属于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11、凡在某某年6月30日前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当年8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半年报的披露工作。

12、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盈利义务。

13、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可以卖出,14、依据《公司法》,公司的实际掌握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支配,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15、内部掌握活动,是指为确保风险管理策略有效执行而制定的制度和程序,包括核准、授权、验证、调整、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职能分工、资产保全、绩效考核等。

2程井彪--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讲稿(交易所版本)

2程井彪--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讲稿(交易所版本)


可增加自愿性信息披露,但仍需遵循相关规则
信息披露制度的特征

信息披露的公开性。信息披露制度是公开原则的具体要 求和反映。充分、及时而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有效 防止证券市场的欺诈、不公平现象,有利于约束证券发 行人的行为,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

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 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及时公告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7.5条:临时报告实行实时披露。
17.1条: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 日内。

及时性——如何把握?

1. 首次披露的及时:最先触及以下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7.3条)

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知悉或理应知悉时。

未达到前述3个时点
是否有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制度的含义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及其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 况等信息和资料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并 进而做出有效投资决策的制度。
上市公司相关 信息
股东等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与 上市公司相关 的信息
上市公司董监 高相关信息
公司认为需保密的事项?
已发生、但领导不同意说的事项?——必须披露
媒体报道?
—— 澄清说明

后续进展披露的及时:
是否需披露,可否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

7.7条
后续审议程序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被解除、终 止

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 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声明保证书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声明保证书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声明保证书
尊敬的公司高级管理层:
我,(姓名),在此确认并保证我具备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所需的资格和特质。

我郑重声明以下事项:
1. 我拥有相关学历和专业背景,符合公司设定的高管职位的任职要求。

2. 我拥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具备成功担任高管职位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3. 我具备出色的领导才能和良好的团队管理技巧,能够统筹协调并推动公司的整体发展。

4. 我拥有优秀的沟通能力和决策能力,能够与各层级的员工、合作伙伴和客户有效沟通和协作。

5. 我了解并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证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6. 我保证在担任高管职位期间,将全身心地投入工作,诚实、忠诚地为公司利益服务,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7. 我保证保持高度的商业敏锐性和专业素养,追求卓越,推动公司的持续发展和增长。

以上是本人对自身资格的声明和保证。

如有违反,我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惩罚。

谨此声明保证。

(姓名)。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2018年4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6月第十一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二次修订2019年4月第十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0)第四章保荐人 (15)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8)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8)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1)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3)第六章定期报告 (26)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30)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3)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3)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34)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7)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44)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46)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5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5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5)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7)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9)第六节回购股份 (60)第七节吸收合并 (63)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4)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66)第十节股权激励 (68)第十一节破产 (70)第十二节其他 (75)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79)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83)第一节一般规定 (83)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的实施 (84)第三节退市风险警示的撤销 (88)第四节其他风险警示 (9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93)第一节暂停上市 (93)第二节恢复上市 (98)第三节强制终止上市 (107)第四节主动终止上市 (117)第五节重新上市 (122)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27)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27)第十八章释义 (130)第十九章附则 (133)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34)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41)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48)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精编)2024员工承诺书14篇

(精编)2024员工承诺书14篇

2024员工承诺书14篇员工承诺书篇1(约241字)我们承诺:一、积极参加公司党支部的争先创优活动。

二、加强政治和业务知识的学习,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守社会公德。

三、认真完成所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保养维修及巡检工作。

四、对巡检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向站长汇报。

五、确保管辖小区供电正常。

六、认真做好服务区域的维修工作。

七、认真做好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员工承诺书篇2(约1018字)员工在宿舍住宿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事关公司和员工自身的安全与稳定。

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在住宿期间的安全,作为公司的'一份子,我承诺做到以下几点:一、在住宿期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不做任何违法的事。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宿舍的管理。

二、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宿舍安全方面的规定,高度重视自身安全,坚决杜绝各种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若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任何因违反安全规定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员工一般由公司安排住宿,如确需搬到公司外住宿,员工本人需承诺并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姓名、所在部门和班组、申请到公司宿舍外住宿的理由,并书面声明“住宿公司外是我本人的意愿,住宿公司外期间不管发生什么安全责任事故,均与公司无关,由我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

四、在本公司住宿期间,做到:注意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不法侵害;注意安全使用煤气、电器,不违规用电、用气、用水。

五、为减少和杜绝员工宿舍火灾隐患,承诺在宿舍内不乱拉乱接电线、不使用明火灯具(如蜡烛等)。

不躺在床上抽烟、不乱扔烟头;不在宿舍内焚烧杂物等。

六、宿舍内的用电开关、电灯或风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宿舍管理员联络工程人员维修,严禁私自维修。

七、不参与赌博、酗酒,不滋事,不打架斗殴。

八、本人若承租公司的宿舍,则需遵守公司宿舍的相关规定,家属来访及留宿的,若遇到任何安全事故,本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一切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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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第一部分声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名称:
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3.本人姓名:职务:
4.别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住址:
8.国籍:
9.拥有哪些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
10.专业资格(如适用):
11.身份证号码:
12.护照号码(如适用):
13.配偶及近亲属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配偶:
父母:
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其配偶
14.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二、是否有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
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您在该公司任职的情况。

四、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或者未偿还经法院判决、裁定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仍然有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所限制?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担任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有类似情况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是□否□
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和是否负有个人责任。

六、是否曾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是□否□
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和是否负有个人责任。

七、是否曾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是否曾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曾因违反《证券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等证券市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是否存在《公司法》、《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除第七、八条以外,是否曾因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者正在处于有关诉讼程序中?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或者涉及有关行政程序?是否曾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而受到惩戒?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二、您及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是否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三、过去或者现在是否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拥有除前项以外的其他利益?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四、是否参加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或者认可的证券业务培训?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五、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是□否□
十六、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是□否□
十七、除上述问题所涉及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您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完整性或者准确性?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人(签名):
日期:
此项声明于年月日在(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期:
第二部分承诺
本人(正楷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和通知等有关要求;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规定和通知等;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经营和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本人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会议;
七、本人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承诺与声明的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本人将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
的业务培训;
九、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本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法院管辖。

承诺人(签名):
日期:
此项承诺于年月日在(地点)的作出。

见证律师: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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