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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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含水土保持,下同)管理,促公司项目投资、勘测设计、工程施工、装备修造、电力生产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分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和相关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管理工作做到法治化、规范化。
第三条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是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保护责任事故,有效遏制一般及较大环境保护责任事故。
第四条公司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产业发展战略与环境保护战略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鼓励发展环保科技产业。
第五条公司发展规划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积极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及所属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制及职责
第七条公司对各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采取宏观管理、分级管控模式。安全环保部为股份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对环境保护工作要求,股份公司相关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安全环保部
1.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并完成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
2.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3.负责制定公司环境保护规划及工作计划;
4.负责对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并对重大事项进行管控。
5.指导各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及环保“三同时”管理和环保验收工作;
6.负责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工作;
7.负责监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
8.负责环境保护宣传、培训和统计工作;
9.负责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环境纠纷等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10.负责对公司控股的投资项目相关环境保护申报及审批工作进行备案管理和指导工作;
11.负责组织开展国家有关部委委托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战略发展部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股份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三)财务管理部负责环境保护资金核算与支付工作。
(四)科技部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工作的归口管理工作。
(五)工程管理部负责环境保护相关资质管理工作。
(六)信息化管理部负责环境保护管理信息化的技术支持工作。
(七)三个事业部负责所管理的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相关工作职责按照安全环保部对公司直管企业的职责要求。
第九条各单位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保证环境保护工作资源配置,统筹协调环境保护和企业发展的关系;环境保护工作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研究改进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分析评价企业环境保护状况,提出改进措施,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环境保护工作其他负责人应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主管责任。各单位主要职责为:(一)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企业特点,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管理办法。
(二)负责落实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制定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三)负责公司、项目部、等下属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四)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环保工作机构的通知》(中电建股安环〔2014〕9号)要求,设立环境保护归口管理机构及岗位,配备相应专业的管理人员。
(五)负责申报环保技改项目计划,根据批复组织实施环保技改项目,并对项目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等进行过程控制,做好环保技改项目的验收工作(环保技改项目资金主要来自企业自筹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环保专项治理资金。使用企业自筹资金的项目,由股份公司组织该项目的竣工验收。使用环保专项治理资金的项目由股份公司会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六)负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七)负责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培训和统计工作。
(八)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突发性环境事件,根据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实施防治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公司相关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九)负责完成公司要求的其它有关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条公司投资控股的建设项目要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等要求,符合国家和企业的产业发展规划,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程序。建设项目在设计或施工阶段需要变更环境保护治理措施时,应取得原审批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必须持有相应专业的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证,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验;参与人员必须具有环境影响评价上岗证。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对外谈判、签订合同,应严格执行相关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定,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环境保护设计报告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施工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并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向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四章勘测设计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从事环境保护设计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开展环境保护设计(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工作。
第十七条勘测设计产品要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及技术装备政策,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对产生的各项污染物应提出防治措施,倡导使用新材料、新工艺的绿色环保设计理念。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