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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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原则、依据与体制

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原则、依据与体制

1.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原则 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实⾏“科学规划、统⼀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的原则。

2.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依据 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必须依法⾏政,运⽤法律法规才能奏效,同时⽤法律法规规范管理者的⾏为。

(1)在规划管理中主要依据的⾏政法规是国务院2006年9⽉19⽇公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

(2)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民共和国野⽣动物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然保护条例》。

(3)依据的⾏政规章和技术规范有建设部发布的《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等。

3.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体制 风景名胜区管理集中体现在资源管理。

资源的多样性决定了⾏政管理具有多元执法主体的特征,除了规划管理以外,还有其他⽅⾯的管理⼯作和管理职责。

因此,我国对风景名胜区实⾏的是属地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设⽴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和统⼀管理⼯作。

国务院和省级⼈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其中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监督管理⼯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作。

省、⾃治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监督管理⼯作。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作。

在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中,省、⾃治区⼈民政府和直辖市⼈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分别是建设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者具有明显区别。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一条泰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

为加强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泰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泰山风景名胜区包括登天、天烛峰、桃花峪、樱桃园、玉泉寺、灵岩寺六个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其面积和界线按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泰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监督、指导、协调规划实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泰山风景名胜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负责协调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和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泰山山体、历史遗迹、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泰山石等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公开对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行为的举报方式,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和参与意识。

第二章保护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和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泰山风景名胜区原有的地形地貌和自然人文景观。

第八条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

第九条泰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必须把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工作列为重要任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

第十条泰山风景名胜区按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以各游览景区为核心,实行四级保护:(一)一级保护区包括登天景区内从泰安门、通天街、遥参亭、岱庙、岱宗坊直至岱顶玉皇庙封禅祭祀活动的序列空间环境以及蒿里山、佛爷寺和规划开辟的中华文化游览线;(二)二级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以外的登天景区、天烛峰景区、桃花峪景区、樱桃园景区、玉泉寺景区、灵岩寺景区;(三)三级保护区包括一、二级保护区以外,外围保护地带以内的其他区域;(四)四级保护区为外围保护地带。

《风景名胜区条例》解读_李振鹏(山东)

《风景名胜区条例》解读_李振鹏(山东)
带雨林、沙漠、冻土带等生物群落)、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 互关系(如梯田农业景观)的例证; ⑥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如河流、山脉、瀑 布等生态系统和自然地貌); ⑦动植物物种的栖息地(包括动植物聚居的生态系统); ⑧其他经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自然景观或自然生态过程。
生物多样性
地质景观
地位和作用:风景名胜区保护,是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的核 心,因此,本章在《条例》中居于核心指导地位。
第五章简介:共8条,主要规定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应当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职责和要求,明确了与 有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关系,确立了风景名胜区监督检 查和评估制度、安全保障制度、项目经营管理制度、 门票和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管理制度,提出了对风景名 胜区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限制规定等内容。
二、风景名胜区概况
地位: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
化名城并列为国家3大法定遗产保护地。
等级: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层级。 发展:1982年国务院审定公布第一批44处国家级风景名胜
区。2012年是风景名胜区制度设立30周年。
数量:截至目前,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8
批共225处,面积约10.36万平方公里;各省级人民政府批 准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737处,面积约9.01万平方公里,两 者总面积约19.37万平方公里,占我国陆地总面积的2.02%。
世界遗产: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 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 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包括世界 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遗产和文化景观4类。
保护地:是指通过法律及其他有效手段进行管理,特别用 以保护和维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及相关文化资源地的陆地 或海洋。IUCN将保护地分为6个类别,即严格自然保护区、 原野保护地、国家公园、自然纪念物、栖息地/物种管理 地、陆地/海洋景观保护地、资源保护地。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1号——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6年修正)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1号——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6年修正)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1号——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3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1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其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文物保护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督促检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加强对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门票收入和其他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文物管理机构等具备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保护文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八条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四章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泰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

为加强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泰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泰山风景名胜区包括登天、天烛峰、桃花峪、樱桃园、玉泉寺、灵岩寺六个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其面积和界线按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泰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监督、指导、协调规划实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泰山风景名胜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负责协调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景区管理机构的设立、职责及法律责任

景区管理机构的设立、职责及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根据《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第七条国家级和跨区县(自治县)的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由市人民政府设置;其他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置。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统一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三)负责风景名胜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四)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生态环境保护,落实有关污染防治措施;(五)负责风景名胜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六)依法查处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行为;(七)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本条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显著位置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并按规定设置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手册(目录)

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手册(目录)

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手册--风景名胜区规划、开发、管理、保护利用及常见违法行为查处处罚指南详细介绍(目录)详细目录:《风景名胜区条例》及其释义第一篇风景名胜区概论第一章风景名胜区概述第二章世界遗产概述第三章我国风景名胜区的产生与发展第四章外国风景名胜区的产生与发展第五章风景名胜区与旅游业第六章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重心第二篇风景名胜区分类、特色分布及机构管理第一章风景名胜区事业第二章风景名胜区概念第三章风景名胜区及其分类评价第四章风景名胜区地域特色与分布第五章风景名胜区管理目标与任务第六章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依据第七章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第三篇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598-2006第一章风景名胜区规划地位与作用第二章风景名胜区规划原则第三章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组织和任务第四章风景名胜区规划程序第五章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第六章风景名胜区规划法律效应与管理第四篇风景名胜区建设控制第一章坚持规划、严格控制第二章控制驻景单位与个人建设项目第三章控制与风景浏览无关建设项目第四章控制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项目第五篇风景名胜区旅游规划开发管理第一章旅游规划与开发的概念体系第二章旅游规划与开发的理论基础第三章旅游规划与开发的发展及趋势第四章旅游规划与开发的职能第五章旅游规划与开发的构建体系第六章旅游规划与开发的市场分析与营销对策第七章旅游资源的分类体系与评价第八章旅游规划与开发的主题定位和功能分区第九章旅游规划与开发的项目创意设计第十章旅游规划与开发的导向模式第十一章旅游规划与开发的可行性分析第十二章旅游规划与开发效益评估第十三章旅游规划与开发保障体系第六篇风景名胜区综合组织管理第一章风景名胜区统一管理第二章风景名胜区文明管理第三章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第四章风景名胜区卫生管理第五章风景名胜区财务管理第六章风景名胜区档案管理第七章风景名胜区其他管理第七篇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第一章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基本概念第二章风景名胜区经营项目与经营方式第三章风景名胜区事业性经营管理第四章风景名胜区企业性经营管理第五章风景名胜区营业性结构与旅游经营管理询控指标体系第八篇风景名胜区旅游接待管理第一章风景名胜区游览接待优质服务第二章风景名胜区游客投诉管理第九篇风景名胜区人力资源管理第一章风景名胜区管理人员素质要求第二章风景名胜区管理人员配备第三章风景名胜区管理人员选聘第四章风景名胜区管理人员考评第五章风景名胜区管理人员培训第十篇自然保护区开发与管理第一章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运行第三章自然保护区旅游开发与管理第四章自然保护区有效管理工作的保障措施第五章外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经验借鉴第十一篇主题公园的经营与管理第一章主题公园的定义、分类及发展历程第二章区位选择第三章主题确定和产品创新管理第四章市场营销第五章经营策略的发展趋势第十二篇旅游度假区开发与管理第一章旅游度假区的分类第二章旅游度假区的发展历程第三章旅游度假区的遗址第四章旅游度假区开发与管理第五章我国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发展第十三篇世界遗产开发与管理第一章世界遗产概述第二章世界遗产管理理念第三章世界遗产管理模式和经营体制第四章世界遗产开发与保护的关系第五章案例-世界遗产武夷山的管理第十四篇森林公园开发与管理第一章森林公园性质与功能第二章森林公园开发规划管理第三章森林公园的组织管理第四章森林公园产品开发与资源保护第十五篇历史文物景区开发管理第一章历史文物景区概况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的开发与管理第三章博物馆的管理第四章历史文化名域的开发与管理第十六篇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第一章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第二章动植物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利用第三章山岳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利用第四章人文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利用第五章自然历史风貌保护利用第六章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规划第十七篇风景名胜区常见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与处罚第一章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与处罚第二章建设管理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与处罚第三章规划管理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与处罚第四章文物保护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与处罚第五章危险物品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与处罚第六章安全管理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与处罚第七章广告管理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与处罚第十八篇相关法律法规。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52号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52号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正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已于2000年10月26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0月26日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泰山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

为加强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泰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泰山风景名胜区包括登天、天烛峰、桃花峪、樱桃园、玉泉寺、灵岩寺六个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其面积和界线按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凡在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居住及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宗教、文化等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泰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工作,并对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景区的保护、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保护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泰山风景名胜区原有的地形地貌和自然人文景观。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4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4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5日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度假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度假休闲服务、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和独立管理机构的区域。

第三条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愿申报、规范认定、动态管理。

第二章申请、评定和批复第四条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三)符合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所在地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旅游度假资源丰富并有特色;(四)地域界限明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五)具有独立的度假区管理机构,职能明确;(六)有明显的区位优势或其他特殊优势,具备交通、通讯、能源、供水等公用设施;(七)具有较为完善的旅游度假服务项目和设施;(八)正式开业从事旅游度假经营业务2年以上;(九)近2年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主要经营主体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记录。

第五条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由设区的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价验收。

风景区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

风景区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

风景区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法律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形破坏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

(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的罚款。

2、【一般】(1)违法情形破坏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万元的罚款。

3、【较重】(1)违法情形破坏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万元的罚款。

4、【严重】(1)违法情形破坏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破坏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法律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形设施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

山东省旅游条例(2016)

山东省旅游条例(2016)

山东省旅游条例(2016)【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9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11.26【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9号)《山东省旅游条例》已于2016年11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旅游条例(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综合协调、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公共服务、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突出地方人文历史、风俗民情、自然资源等特色,有效保护旅游资源,建设游客友好型社会环境,发展全域旅游,满足大众旅游需求,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目标责任制,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考核体系,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产业促进、规划编制实施、整体形象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风景名胜区条例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 号《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九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 号《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九月十九日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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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 号《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九月十九日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2.22•【字号】鲁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调整、撤销第三章规划管理和分区管控第四章资源管理第五章合理利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地方级自然公园建设管理,促进地方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级自然公园,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

地方级自然公园主要包括地方级风景名胜区、地方级森林公园、地方级湿地公园、地方级地质公园、地方级海洋公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级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除外)。

地方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进行管理。

第四条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主管全省地方级自然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地方级自然公园。

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本自然公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级自然公园应当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建设地方级自然公园,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多方参与、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做好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安全等多目标融合。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1号——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1号——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1号——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3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1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和其他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比较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闲和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管理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风景名胜区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规划,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

发展改革、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和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文旅发【2021】16号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文旅发【2021】16号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各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2021年5月27日山东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加强A级旅游景区动态管理,切实提高旅游景区管理、经营和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遵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最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与评定(一)等级划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A、AA、AAA、AAAA、AAAAA(简称为1A、2A、3A、4A、5A)。

(二)申报条件旅游景区申报质量等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以自然、历史文化或者其他旅游资源为基础,有明确的空间边界,有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以提供游览服务为主要功能。

商贸场所、城市公共服务场所等不以游览服务为主要功能的场所申报A级旅游景区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2、深入挖掘、充分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有统一的管理或者运营机构,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

4、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5、正式开放运营1年以上。

申报5A级质量等级的,应当取得4A级质量等级3年以上;申报4A级质量等级的,应当取得3A级质量等级1年以上。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四章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泰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

为加强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泰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泰山风景名胜区包括登天、天烛峰、桃花峪、樱桃园、玉泉寺、灵岩寺六个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其面积和界线按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凡在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居住及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宗教、文化等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监督、指导、协调规划实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泰山风景名胜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负责协调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保护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泰山风景名胜区原有的地形地貌和自然人文景观。

第七条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

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必须把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工作列为重要任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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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3.30
【实施日期】2002.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
源,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和其他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比较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闲和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管理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风景名胜区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规划,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

发展改革、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和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设在风景名胜区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并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或者业务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加大对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和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第八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共享、设施共用、环境共保的原则,对风景名胜区进行统筹规划,科学管理。

第二章设立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按其观赏、科学、文化、教育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及游览条件,划分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第十条设立风景名胜区,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并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和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审定公布;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和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和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该等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的,应当降低该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已不具备风景名胜区条件的,应当撤销该风景名胜
区。

第十二条因风景名胜区设立影响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生产、工作、生活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妥善解决。

第三章规划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直属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具体编制任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风景名胜区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风景资源评价,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发展目标,分区结构与布局,旅游环境容量和游人规模预测,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土地利用等专业规划。

详细规划的内容包括:景区特色,景点保护、建设方案,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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