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建筑业增值税的预缴与申报资料讲解
增值税预缴申报
增值税预缴申报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增值税预缴申报是一项重要的税务工作。
它对于保障税收的及时足额缴纳,规范企业的税务行为,以及维护国家的财政收入稳定都具有关键意义。
增值税预缴申报,简单来说,就是纳税人在特定的情况下,按照规定预先缴纳增值税的申报行为。
那么,哪些情况需要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呢?一种常见的情况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就需要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
这是因为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周期通常较长,如果等到项目全部完工再缴纳增值税,可能会导致税收收入的不均衡和延迟。
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时,也需要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
这是为了保证税收在服务发生地和机构所在地之间的合理分配,避免税收的流失和地区之间的税收竞争。
还有,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如果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也需要进行预缴申报。
了解了需要进行预缴申报的情况,接下来我们看看具体的申报流程。
首先,纳税人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资料。
这可能包括合同、发票、收款凭证等,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和预缴申报的依据。
然后,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填写预缴申报表。
申报表中通常需要填写纳税人的基本信息、预缴税款所属的期间、预缴的税款金额等内容。
填写时一定要认真仔细,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
在填写完申报表后,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前往税务大厅进行申报。
如果选择电子税务局,需要按照系统的提示逐步操作,上传相关资料并提交申报。
如果前往税务大厅,要将准备好的资料提交给税务工作人员,并在其指导下完成申报。
申报完成后,别忘了缴纳预缴税款。
缴纳的方式也有多种选择,如银行转账、现金缴纳、第三方支付等。
在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时,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税率和预征率的选择要准确。
不同的业务和地区可能适用不同的税率和预征率,如果选择错误,可能会导致申报错误和税务风险。
申报的时间要严格遵守。
逾期申报可能会面临罚款和滞纳金等处罚。
此外,要妥善保存相关的申报资料和凭证。
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处理办法(最全2023)-2023
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处理办法(最全2023)目录一、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情形 (2)1、异地施工预缴 (2)2、预收款预缴 (2)二、建筑服务增值税预缴预征率 (2)三、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 (3)四、预缴时间 (3)五、跨区域涉税事项预缴税款办理流程 (3)六、税收优惠 (6)七、注意事项 (6)八、政策依据 (7)九、案例分析 (8)1、异地预缴增值税会计核算 (8)2、工程预收款预缴增值税会计核算 (12)一、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情形1、异地施工预缴建筑企业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需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2)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预收款预缴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需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
二、建筑服务增值税预缴预征率三、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一般计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简易计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四、预缴时间项目进度款预缴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后次月申报期内,预收款的预缴时间是收到预收款的当月。
以上为“应当预缴之月”。
17号公告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
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自应当预缴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跨区域涉税事项预缴税款办理流程1.登录电子税务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等待税局审批。
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示例
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示例注意事项:一、不同类型纳税人可填写栏次有差异。
纳税人如仅从事营改增应税行为(包括“3+7”试点应税项目),则仅可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相关栏次,“货物及劳务”栏次不可填写;如仅从事原增值税应税行为(指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则仅可填写“货物及劳务”相关栏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次不可填写;如既从事营改增应税行为又兼营原增值税应税行为,财“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次均可填写。
如仅从事营改增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发生了原增值税应税行为,或仅从事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发生了营改增应税行为,需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税(费)种认定,核定相应征收品目后方可填写相应栏次。
二、申报系统中的表样与文件规定表样略有差异。
一是系统中主表比文件规定表样多2栏。
系统中表样为24栏,文件规定表样为22栏,增加的两行分别为第15栏“核定销售额”和第17栏“核定应纳税额”,该两栏为系统自动带出,不可修改,主要是便于核定征收纳税人申报,当核定征收纳税人申报时,应纳税额按申报销售额和核定销售额孰高计算,是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也按申报销售额和核定销售额孰高确定。
增加的两栏对查账征收纳税人填报没有影响。
二是《附列资料》表样设计不同。
文件规定的表样为横表,申报系统中为竖表,相关栏次内容和逻辑关系均相同,不影响纳税人填报。
三、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在申报表中的体现。
一是货物劳务与服务、无形资产销售额分别计算适用小微企业政策,即:当货物劳务销售额未超过小微企业标准时,货物劳务享受免税政策;当服务、无形资产销售额未超过小微企业标准时,服务、无形资产享受免税政策。
二者互不影响,可以同享受,也可享受其中之一。
二是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不参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标准的计算。
当总销售额超过小微企业标准,如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其他应税行为不超过标准的,其他应税行为仍可享受免税优惠;当总销售额未超过小微企业标准,如有不动产销售行为的,不动产销售额仍应计算缴纳增值税,不享受免税优惠,但其他应税行为仍可享受免税优惠。
建筑业营改增增值税会计核算综合案例
增值税核算综合案例案例布景:甲公司于20X5年底成立,下设A、B、C三个工程部,2024年5月中标公路建设A工程、房屋建筑B工程,由甲公司统一签订合同。
A工程合同总造价〔含增值税8083293.24元〕,B工程合同总造价1亿元〔不含增值税〕。
2024年3月开工确实C工程,C工程合同金额26000万元。
A、B、C工程部均已打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打点证明。
案例假设条件:建筑业于2024年5月1日开始完成“营改增〞,甲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11%,A、B、C工程部“营改增〞后统一由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以汇总纳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即工程部预征、法人汇总缴纳,工程部地点地预征率为2%,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处所应交教育费附加2%。
发生以下经济业务:第一局部:A工程部1〕2024年5月收业主开工预付款8156777.72元〔总合同额的10%〕;购设备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付专业路基分包单元款222万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部预缴增值税146968.97元。
2〕2024年6月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85万元,材料领用采用假退库制度,验收后全部领用,月末盘点结余68万元;对专业分包计价666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扣回预付款222万元,扣质保金66.6万元,已支付;对劳务分包计价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朝气械租赁费用82.4万元〔租赁设备于2024年购进〕,收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征收率〕;月底业主进行了验工计价,确认计价款19451196元,甲公司按此金额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在本地预缴了增值税,扣留保金1752360元〔按10%,留保金达到合同价款的5%时不再扣款〕;工程部变卖废料,取得现金1.17万元〔注:因本例发卖废料收入与建筑业收入相差较大,所以本案例不计算工程部发卖废料应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
工程施工预缴增值税金
一、工程施工预缴增值税的概念工程施工预缴增值税是指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进行过程中,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在收到预收款或结算款项时,应向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
预缴的增值税是施工企业在实际销售建筑工程服务时,应缴纳增值税的预付款项。
二、工程施工预缴增值税的适用范围1. 预收款: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拨付的工程预付(备料)款。
2. 结算款项:异地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企业的进度款。
三、工程施工预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1. 一般纳税人:(1)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1 + 9%)× 2%(2)简易计税方法: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1 + 3%)× 3%2. 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1 + 3%)× 3%四、工程施工预缴增值税的申报与抵减1. 申报: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在收到预收款或结算款项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
2. 抵减:施工企业在实际销售建筑工程服务时,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作为应纳税额的抵减。
五、工程施工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1. 预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缴)”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 实际销售建筑工程服务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六、注意事项1. 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预缴增值税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执行,确保税款的准确预缴。
2. 施工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增值税预缴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3. 施工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预缴增值税的策略。
总之,工程施工预缴增值税是建筑企业税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施工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政策,确保税款的准确预缴,降低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0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报详解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报详解目录一、表单基本情况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填报详解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填报详解四、填报案例一、表单基本情况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3)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2021〕20号)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一个主表、一个附表”:主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总公告〔2022〕3号)规定,启用新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填报详解(一)表样(二)表单填报详解1、基础信息:(1)“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纳税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
(3)“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4)“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5)“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示例
增值税纳税申款所属时间: 年 纳税人名称:(公章)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项目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二)其他扣税凭证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其他 (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四)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项目 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 其中:免税项目用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非正常损失 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 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 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 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项目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二)其他扣税凭证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其他 24 25 26 27 28 29=30至33之和 30 31 32 33 34 四、其他 项目 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扣代缴税额 35 36 栏次 份数 6 —— 金额 161700.85 —— 税额 24189.15 —— 2 2 2 1700.85 1700.85 1700.85 289.15 289.15 289.15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 栏次 份数 —— 金额 —— 税额 —— 1=2+3 2 3 4=5+6+7+8 5 6 7 8 9 10 11 12=1+4-9+10+11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 栏次 13=14至23之和 税额 1 1 —— —— 5 —— 1000 100000 —— —— 91000 22230 30 17000 10200 1 1000 30 栏次 份数 5 5 金额 190000 190000 税额 29000 29000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手把手教你预缴建安企业异地项目税款
手把手教你预缴建安企业异地项目税款福建a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一建筑安装公司,主要承接建筑安装施工工程。
因为建安企业的特性,a公司在异地的项目必须开具外管证,同时根据项目实际金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019年1月该公司在省内异地有一建筑项目,a公司在电子税务局上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即外管证),同时根据项目地址完成报验后,需要进行该项目税款的预缴。
一般建安项目需要预缴的税费为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标红为必填项,其中预征项目的销售额为含税金额,如果该项目有分包给其他建筑公司的话,扣除金额即填写分包金额。
预征率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
二、增值税附加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表:增值税附加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必须填写在通用申报表中。
1、增值税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为增值税预征税额,税率需根据项目地实际情况填写,一般来说,市区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县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5%,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其他地区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2、个人所得税——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其计税依据为不含税收入,税率为0.6%(各地核定的税率略有差异);3、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税收入,税率为0.2%。
三、印花税预缴税款表:a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其与客户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需预缴印花税,计税金额为合同金额,适用税率为0.03%。
以上申报表全部填写完毕后,加盖公章后携带外管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至项目地税务局窗口进行预缴。
编辑人:陈航陈桂芳彭银莲。
案例解析建筑业增值税纳税计算
案例解析建筑业增值税纳税计算很多财务人员会选择建筑业,建筑业工资高,很热门,建筑业会计、想要投身于建筑的看过来,今天我带大家看看增值税的纳税计算,有案例哦~【实务案例】北京圣元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事项:1、在北京施工A工程项目,适用一般计税工具,5月份与甲方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9000万元,北京圣元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给甲方开具了退税专用发票。
同时,该建筑公司采购工程物资260万元,取得对方开具的13%税率的增值税邵红杰;向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用工劳务作业工程款181.67万元,取得对方开具的9%税率的增值税邵红杰。
2、在哈尔滨设立项目部,施工B工程项目和C工程项目,B工程项目适用一般征税方法,C工程项目按甲供工程扩建工程适用简易计税:①B工程项目5月份与甲方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服务合同进行工程权证结算5000万元,同时给甲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建筑公司采购工程物资500万元,取得对方开具的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向建筑劳务母公司支付劳务作业工程款120万元,取得对方开具的3%利内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C工程项目5月份与甲方按工程进度开展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2000万元,给甲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作业工程款300万元,取得对方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3、在雄安新区施工D工程项目和E工程项目,D工程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E工程项目采用简易计税:D工程项目5月份权证与甲方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6000万元,E工程项目5月份权证与甲方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5000万元;雄安新区救灾物资两个工程项目共计采购工程物资4500万元,取得1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D工程项目领用2500万元,E工程项目领用2000万元;雄安新区两个工程项目向同一家公司分包劳务支付劳务工程款390万元,取得9%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工时分配其中 D工程项目支付200万元,E工程项目支付190万元。
建筑施工业纳税筹划案例
建筑施工业纳税筹划案例(一)经济合同的签订与筹划技巧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签订各种经济合同,由于合同所涉及的价格因素会影响税负,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应该考虑其条款对税负的影响。
譬如,总分包合同价格的界定,建筑施工费与建筑材料费的区别,土地转让合同中有关转让办法,合作建房合同,代建房合同等,都需要仔细斟酌,避免导致不合理的税现支出。
以下试举两例:1、签订总分包合同例1:甲工程承包总公司通过竞标,向业主承揽了一项价值2.4亿元的建筑安装工程(其中电梯等设备由业主提供,金额为4000万元),甲公司又将该工程以1.92亿元(不含设备价值4000万元)的价格分包给乙工程公司施工。
甲公司与业主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同时又与乙公司签订分包工程施工合同。
在签订这两份合同时,涉税事项是这样安排的:由于电梯等设备由业主提供,投标时就明确为4000万元,因而甲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金额为2亿元(电梯等设备价值不包括在该合同内),则甲公司节税额计算如下:节约营业税=4000X3%=120(万元);节约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20X(7%+3%)=12 (万元);节约印花税=4000X3%o=12(万元)。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金额为1.92亿元。
甲公司涉税处理有两种选择:一是双方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即按建筑业征税,则营业稳(20000-1920O)X3%=24(万元);另一选择是签订承包合同,则应按服务业征税,营业税=(20000-19200)*5%=40(万元)。
显然按方案一可节税16万元。
2、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例2:甲施工企业购得土地10O亩,价值1000万元,由于土地手续未完备,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来情况发生变化,甲施工企业欲转让该土地,乙房地产公司与甲施工企业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转让总价款1200万元,签订合同后预付4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支付尾款800万元。
由于半年内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乙房地产公司不能进行工程开发,欲按原价转让,以期收回预付款400万元。
简析增值税申报表与增值税核算科目的填报关系——以建筑业为例
案例讲解建筑业增值税的预缴与申报
案例讲解建筑业增值税的预缴与申报一、增值税预缴业务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的预缴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例1:甲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北京.2016年10月承接天津市的一项工程项目,2016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555万(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乙公司分包款111万(含税价,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为清包工服务,未选择简易计税).甲建筑公司应在天津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555-111)÷(1+11%)×2%=8万在本案例中,如果乙公司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假如分包款含税价还是111万的话,甲公司依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款.并且,此预缴行为与甲公司、乙公司如何开发票,即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关系.2.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的预缴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人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例2:甲建筑公司2016年2月承接河北承德的工程项目,2016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206万(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丙公司分包款51.5万(含税价,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甲建筑公司应在河北承德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206-51.5)÷(1+3%)×3%=4.5万在本案例中,如果丙公司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假如分包款含税价还是51.5万的话,甲公司依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款.并且,此预缴行为与甲公司、乙公司如何开发票,即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关系.在预交税金时,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二、增值税的申报缴纳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计算当期应纳税款,扣除已预缴的税款后的余额在机构所在地缴纳.例3:2016年12月,甲建筑公司除了天津和承德两项目分别取得555万、206万建筑服务价款外,另有北京本地项目取得了333万建筑服务价款,此外无其他业务.当月天津项目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35万,北京项目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22万,总部机关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2万,承德项目采用简易计税项目而不得抵扣的进项.甲建筑公司向北京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北京、天津、承德项目不含税价款分别为:北京项目不含税价款=555÷(1+11%)=500天津项目不含税价款=333÷(1+11%)=300承德项目不含税价款=206÷(1+3%)=200应纳税款=[(555+333)÷(1+11%)×11%-(35+22)-2×(500+300)÷(500+300+200)]+[(206-51.5)÷(1+3%)×3%]=29.4+4.5=33.9万应补税款=应纳税款-已预缴税款=33.9-(8+4.5)=21.4万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到,增值税的计算和申报缴纳是以纳税人整个企业来计算的,而不是按照单个项目分别计算增值税申报缴纳.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三、进项税额抵扣或差额纳税对票据的要求首先,只有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才存在进项和销项税额抵扣的问题;只有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才存在总分包差额纳税的问题.在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企业只要能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论税率是17%还是11%,或者是6%,甚至是3%,进项税额一般都可以抵扣.在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总分包差额纳税时,分包方应该提供工程分包的发票,也就是必须是”建筑服务”、”工程服务”等发票才可以,这些发票的税率一般为11%或3%.同时,这些发票既可以是专用发票,也可以是普通发票,但我们建议开普通发票.所谓的材料分包、设备分包所产生的材料采购发票、租赁发票都不应该作为差额纳税的依据.。
工程施工中增值税如何处理
工程施工中增值税的处理在我国的建筑行业中,工程施工的增值税处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税务工作。
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主要税种之一,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既是一项重要的税收负担,也是一项可以合理利用的税收政策。
因此,了解和掌握工程施工中增值税的处理方法,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工程施工中增值税的预缴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进行项目施工时,需要根据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预缴的地点、时间、金额的计算以及预缴申报与抵减等都是增值税预缴的关键环节。
1. 异地预缴对于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的跨市跨省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根据规定,异地跨省项目,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2. 预收款预缴建筑施工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应当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预收款的预缴是为了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避免建筑施工企业利用预收款进行资金运作,从而导致税款流失。
二、工程施工中增值税的申报与抵减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具体包括填写预缴情况表、进行增值税申报等环节。
1. 填写预缴情况表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需要填写《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将在异地预缴的税款分别填写在第3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第4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第5行"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中。
2. 增值税申报与抵减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可以将异地预缴的税款抵减应纳税额。
具体操作包括在电子税务局进行预缴税款的申报和抵减,或者在税务机关进行现场申报和抵减。
三、工程施工中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时,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具体包括将预缴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将抵减的增值税计入其他收益等。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预缴增值税,这篇讲透了!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预缴增值税,这篇讲透了!2022-05-13 20:20一预交增值税款的两种情况:二异地预交增值税1、何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因此,所谓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
2、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何地预交和申报?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3、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交税款的办理流程注:1、2017年10月30日后叫作《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纳税人跨省经营的,应按税务总局现行规定《报告表》;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报告表》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3、一个项目一个《报告表》。
4、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4、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计算预交税款?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建筑业税收业务培训课件
持续学习提升能力
1 2 3
关注法规政策动态
参训人员应定期关注国家发布的最新税收法规和 政策,及时了解并掌握相关变化和要求。
学习数字化技术应用
积极学习和掌握数字化技术在建筑业税收领域的 应用,如电子税务局的使用、大数据分析等,提 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参与专业交流和培训
参加行业内的专业交流和培训活动,与同行分享 经验和知识,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实务操 作能力。
后退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企业所得税优惠
建筑业企业购置并使用符合规定的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 专用设备,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抵 免优惠。
其他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政策,建筑业企业还可以 享受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 种的减免优惠。
税收筹划方法
合理选择计税方法
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 法,以降低税负。
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财务会计资料进 行税务检查,核实纳税人的纳税情况。纳税人应积极配合 税务机关的检查工作。
建筑业税收的种类与
02
计算
增值税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 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税率
计税方法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 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 税。
退税审核与办理
税务机关将对退税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按规定程序办理 退税手续。
建筑业税收案例分析
05
案例一:某建筑公司增值税筹划案例
筹划背景
某建筑公司承接一项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合同金额巨大,涉及多个税种,其中 增值税是主要的税负。
建筑施工业纳税筹划案例
建筑施工业纳税筹划案例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各种经济合同时,需要考虑合同条款对税负的影响。
例如,在签订总分包合同时,需要注意价格界定、建筑施工费与建筑材料费的区别、土地转让合同中的转让办法、合作建房合同和代建房合同等。
这样可以避免不合理的税现支出。
以签订总分包合同为例,甲公司通过竞标承揽了一项价值2.4亿元的建筑安装工程,其中电梯等设备由业主提供,金额为4000万元。
甲公司将该工程以1.92亿元的价格分包给乙公司施工。
在签订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工程施工合同时,需要注意电梯等设备的价值不包括在总承包合同内。
甲公司应该选择按建筑业征税,可以节约16万元的税费。
另一个例子是在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需要注意。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考虑土地转让合同中的转让办法对税负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土地转让合同中规定土地的转让价格包括了增值税,则建筑施工企业在购买土地时可以申请退税。
如果土地转让合同中规定土地的转让价格不包括增值税,则建筑施工企业需要自行缴纳增值税。
因此,在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仔细斟酌,避免不必要的税负。
例2:甲施工企业购得土地100亩,价值1000万元。
然而,由于土地手续未完备,甲企业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后来,甲企业决定将土地转让给乙房地产公司,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总价款为1200万元。
乙公司预付了400万元,合同约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再支付尾款800万元。
然而,半年内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导致乙公司无法进行工程开发,只能按原价转让土地,以收回预付款400万元。
乙公司与___达成协议,___同意购买土地,总金额为1200万元,其中400万元作为乙公司的预付款直接支付给甲企业。
甲企业向___开具委托付款通知书,明确将400万元转让款直接付给乙公司。
通过这种筹划,乙公司至少可节约营业税60万元(1200×5%),节约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万元。
二)混合销售业务筹划在建筑行业中,有时会出现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建筑劳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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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讲解建筑业增值税的预缴与申报
一、增值税预缴业务
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的预缴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例1:甲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北京。
2016
年10月承接天津市的一项工程项目,2016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555万(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乙公司分包款111万(含税价,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为清包工服务,未选择简易计税)。
甲建筑公司应在天津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
税
应预缴税款=(555-111)÷(1+11%)×2%=8万
在本案例中,如果乙公司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假如分包款含税价还是111万的话,甲公司依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款。
并且,此预缴行为与甲公司、乙公司如何开发票,即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关系。
2.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的预缴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人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例2:甲建筑公司2016年2月承接河北承德的工程项目,2016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206万(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丙公司分包款51.5万(含税价,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
甲建筑公司应在河北承德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206-51.5)÷(1+3%)×3%=4.5万
在本案例中,如果丙公司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假如分包款含税价还是51.5万的话,甲公司依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款。
并且,此预缴行为与甲公司、乙公司如何开发票,即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关系。
在预交税金时,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二、增值税的申报缴纳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计算当期应纳税款,扣除已预缴的税款后的余额在机构所在地缴纳。
例3:2016年12月,甲建筑公司除了天津和承德两项目分别取得555万、206万建筑服务价款外,另有北京本地项目取得了333万建筑服务价款,此外无其他业务。
当月天津项目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35万,北京项目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22万,总部机关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2万,承德项目采用简易计税项目而不得抵扣的进项。
甲建筑公司向北京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北京、天津、承德项目不含税价款分别为:
北京项目不含税价款=555÷(1+11%)=500
天津项目不含税价款=333÷(1+11%)=300
承德项目不含税价款=206÷(1+3%)=200
应纳税款=[(555+333)÷(1+11%)×11%-(35+22)-2×(500+300)÷(500+300+200)]+[(206-51.5)÷(1+3%)×3%]=29.4+4.5=33.9万
应补税款=应纳税款-已预缴税款=33.9-(8+4.5)=21.4万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到,增值税的计算和申报缴纳是以纳税人整个企业来计算的,而不是按照单个项目分别计算增值税申报缴纳。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三、进项税额抵扣或差额纳税对票据的要求
首先,只有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才存在进项和销项税额抵扣的问题;只有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才存在总分包差额纳税的问题。
在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企业只要能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论税率是17%还是11%,或者是6%,甚至是3%,进项税额一般都可以抵扣。
在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总分包差额纳税时,分包方应该提供工程分包的发票,也就是必须是“建筑服务”、“工程服务”等发票才可以,这些发票的税率一般为11%或3%。
同时,这些发票既可以是专用发票,也可以是普通发票,但我们建议开普通发
票。
所谓的材料分包、设备分包所产生的材料采购发票、租赁发票都不应该作为差额纳税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