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供暖新规定
大连市供热质调节运行标准
大连市供热质调节运行标准一、温度调节标准1.供热温度应按照室内温度标准进行调节,确保室内温度稳定在规定范围内。
2.供热温度的调节应考虑室内外温差、房间朝向、窗户大小等因素,确保室内温度分布均匀。
3.供热温度的调节应采用自动控制或手动调节方式,确保温度稳定控制在一个适宜的范围内。
二、湿度调节标准1.供热湿度应按照室内湿度标准进行调节,确保室内湿度稳定在规定范围内。
2.供热湿度的调节应考虑室内外湿度差异、房间朝向、窗户大小等因素,确保室内湿度分布均匀。
3.供热湿度的调节应采用自动控制或手动调节方式,确保湿度稳定控制在一个适宜的范围内。
三、压力调节标准1.供热压力应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调节,确保供热系统正常运行。
2.供热压力的调节应采用自动控制或手动调节方式,确保压力稳定控制在一个适宜的范围内。
3.供热压力的调节应考虑供热系统的运行状况、管道长度等因素,确保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四、流量调节标准1.供热流量应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调节,确保供热系统正常运行。
2.供热流量的调节应采用自动控制或手动调节方式,确保流量稳定控制在一个适宜的范围内。
3.供热流量的调节应考虑供热系统的运行状况、管道长度等因素,确保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五、时间调节标准1.供热时间应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调节,确保供热系统正常运行。
2.供热时间的调节应采用自动控制或手动调节方式,确保时间稳定控制在一个适宜的范围内。
3.供热时间的调节应考虑供热系统的运行状况、用户需求等因素,确保供热系统满足用户需求。
六、故障处理标准1.当供热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排查和处理,确保供热系统正常运行。
2.对于常见的故障问题,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解决方案,以便及时应对和处理。
3.对于重大的故障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抢修和修复。
七、安全管理标准1.供热系统的安全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安全运行。
2.应定期对供热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最新版】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含自备电站)和分散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或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供热管理机构实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供热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协调发展和坚持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原则。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供热事业的发展,促进供热制度的改革,逐步实现城市供热商品化。
鼓励城市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确需修改和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建设。
经批准建设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单位或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先确定供热单位。
由建设单位提出的供热单位,须报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被确定的供热单位应参与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安装使用的锅炉,应到劳动、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大连取暖费收取标准
大连取暖费收取标准大连作为中国北方地区的一个重要城市,冬季寒冷且漫长,取暖费的收取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根据相关规定,大连市对取暖费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居民的取暖权益,同时也合理调节取暖资源的使用。
以下将对大连取暖费收取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大连市对于取暖费的收取标准是根据居民的使用面积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大连市将居民住房的使用面积分为不同的档次,对应着不同的取暖费收费标准。
这样的做法可以更加公平地对待不同面积的居民,避免因面积差异而导致的不公平情况。
其次,大连市对于取暖费的收取标准也考虑到了不同类型的居民。
例如,对于低收入家庭、特困家庭以及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大连市在取暖费收取上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这种差别化的收费标准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和包容,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另外,大连市还对取暖费的收取标准进行了动态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取暖费的收费标准也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这样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确保取暖费的收取标准与时俱进,不至于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最后,大连市在取暖费的收取标准上也加强了管理和监督。
通过建立健全的收费机制和监督体系,确保取暖费的收取过程公开透明、合法合规,杜绝乱收费、乱摊派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这对于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取暖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总的来说,大连市对取暖费的收取标准进行了合理的规定和管理,体现了社会公平和包容的理念。
通过对不同居民、不同面积和不同情况的差别化处理,以及动态调整和加强监督管理,大连市的取暖费收取标准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保障市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希望未来在取暖费收取标准上,大连市能够不断完善和改进,为市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取暖服务。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制定了《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2011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供热用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实施。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供热用热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扶持供热用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节能环保供热用热技术,推行新能源供热、集中供热和计量用热,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提高供热用热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限制并逐步取消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
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热第六条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节能减排、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供热用热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热用热规划的修改,按照制定供热用热规划的程序执行。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供热用热规划,并报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审批。
第八条建设供热工程应当先确定供热单位。
供热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热单位参与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供热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个供热用热期。
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工作由供热单位负责。
第九条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使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热量表)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近年来,由于用水、用电价格和人工费的上涨,特别是燃煤价格的大幅上涨,使供暖企业出现全行业亏损,不仅影响了企业发展,也严重影响了供暖质量。
为保证供暖行业健康发展,保证供暖质量,兼顾供、用热双方利益,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冬季供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8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城市供暖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调整为23元。
非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调整为25元。
以室内净高40米为限,每超过03米加价10,不足03米不加价,超高的加价累计不得高于30(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除外)。
中小学(不含职业技术学校及私立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执行。
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中含保险费020元,由供暖单位负责投保。
供暖企业不得将该项资金挪用。
三、居民住宅与非居民住宅供暖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
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供暖期每年自11月15日起至翌年的3月31日。
供暖企业应当保证供暖质量,全天连续供暖,保证室温不低于18℃对室温不达标的用户实行退费。
五、供暖费缴费期限自每年5月15日起至11月15日。
对逾期缴费的按日加收欠费额3‰的滞纳金。
供暖企业可自定优惠措施和办法,鼓励用户提前缴费。
六、根据《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辽建发[2005]42号)文件精神,从今年开始实行供暖收费体制改革,供暖费由过去单位为职工交纳改为由单位向职工发放采暖费补贴,由职工个人向供暖企业交纳。
七、供暖费标准调整后,对低保户等生活困难家庭的采暖费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八、本通知各项规定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市区范围内)。
大连市取暖费收费标准
大连市取暖费收费标准大连市取暖费收费标准是市民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随着气温的逐渐下降,取暖费的收费标准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根据相关规定,大连市对取暖费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市民的取暖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取暖费的合理使用。
下面将详细介绍大连市取暖费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大连市取暖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居民使用的取暖面积来确定的。
按照相关规定,大连市将取暖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固定收费,另一部分是按照实际使用的取暖面积进行计费。
固定收费是指每个用户每年需要支付的基本费用,而按照实际使用的取暖面积进行计费则是根据用户实际的取暖需求来确定费用的多少。
这样的收费方式既能保障基本费用的收取,又能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差异化收费,更加合理。
其次,大连市对取暖费的收费标准进行了细化和分类。
根据不同的居民类型和使用情况,大连市对取暖费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详细的划分。
对于一般居民家庭,取暖费的收费标准是按照每平方米取暖面积来确定的,而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居民,比如低保户、特困家庭等,大连市还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对其取暖费进行了适当的减免或补贴。
这样的细化和分类收费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居民群体的取暖需求,也更加符合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另外,大连市对取暖费的收费标准还进行了动态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取暖费的收费标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大连市政府会根据相关政策和市场情况,对取暖费的收费标准进行适时的调整,以保障市民的取暖权益,同时也促进取暖资源的合理利用。
这样的动态调整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更加符合市场化的原则。
总的来说,大连市取暖费的收费标准是合理的、科学的,能够保障市民的取暖权益,也能够促进取暖资源的合理利用。
市民们在缴纳取暖费时,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缴费,同时也应该合理使用取暖资源,做到节约用能,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希望大家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取暖资源,共同营造和谐温馨的生活环境。
大连取暖费标准
大连取暖费标准随着气温的逐渐下降,大连市的取暖季也即将到来。
取暖费是居民生活中的一项重要支出,对于居民来说,了解大连市的取暖费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为您介绍大连市的取暖费标准,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信息。
首先,大连市的取暖费标准是根据居民所在小区的建筑面积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小区的建筑面积越大,取暖费标准也就越高。
在大连市,取暖费的收费标准是由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统一规定的,居民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缴纳。
其次,大连市的取暖费标准是根据采暖方式来确定的。
目前,大连市主要采用集中供暖和居民自行供暖两种方式。
对于采用集中供暖的小区,取暖费是由物业公司统一收取的,而对于居民自行供暖的情况,取暖费则是由居民自行缴纳的。
不同的供暖方式会对取暖费产生不同的影响,居民在选择住房时需要考虑清楚。
另外,大连市的取暖费标准还受到季节和气温的影响。
一般来说,取暖费是在冬季进行收取的,而在其他季节则不需要缴纳。
此外,随着气温的升高或降低,取暖费的标准也会有所调整。
因此,居民在缴纳取暖费时需要留意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最后,大连市的取暖费标准是受到政府政策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的。
政府的相关政策会对取暖费的收费标准进行规范和调整,而市场供求关系则会对取暖费的价格产生影响。
因此,居民在了解取暖费标准时,需要及时关注政府的相关政策和市场的动态,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
综上所述,大连市的取暖费标准是根据建筑面积、采暖方式、季节和政策市场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的。
了解这些因素对于居民来说非常重要,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掌握取暖费的相关信息,做出合理的支出安排。
希望本文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大连采暖费缴费标准
⼤连采暖费缴费标准
对于⼤连采暖费缴费标准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居民住宅供暖价格为26元/每平⽅⽶;
⾮居民住宅供暖价格为31元/每平⽅⽶;
注意:
1、居民住宅与⾮居民住宅供暖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使⽤性质为准。
2、供暖⾯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积为准。
对未列⼊房屋所有权证的⾯积(赠送⾯积)部分,有供暖设施的应予收费,⽆供暖设施的不予收费。
供暖费交费期限⾃每年5⽉15⽇起⾄11⽉4⽇⽌,供暖期为每年的11⽉5⽇起⾄次年的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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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供暖条例版本知多少
大连市供暖条例版本知多少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含自备电站)和分散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或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供热管理机构实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供热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协调发展和坚持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原则。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供热事业的发展,促进供热制度的改革,逐步实现城市供热商品化。
鼓励城市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经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确需修改和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建设。
大连冬季供暖室内气温标准
大连冬季供暖室内气温标准
根据《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规定,大连冬季供暖室内气温标准如下:
1. 供热用热期自当年11月5日至次年4月5日。
因气温变化等特殊原因,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调整供热用热期。
2. 供热用热期全天室内温度,居民用户卧室、客厅不得低于18℃,其他有用热设施的房间不得低于16℃;非居民用户(不含工业建筑)不得低于16℃。
3. 对供热用热期限、温度有特殊要求的,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如果市民发现室内温度未达到18℃或合同约定温度,应当告知供热单位。
供热单位拒不测温,可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
为了保证室内温度的达标,大连市政府采用了中央供暖和地暖两种方式。
中央供暖是通过热力站将热水或蒸汽输送到居民家中的散热器中,地暖则是通过地板或墙体的辐射来提供热量。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需要根据室内面积、采暖面积、室外气温等因素来计算供暖的热量,以确保室内温度达标。
除了供暖方式和热量的计算外,居民自身也需要注意保暖措施。
比如,尽量不要开窗通风,可以选择使用窗帘、隔热窗等措施来减少热量的流失;同时,在室内还可以穿着厚实的衣服、使用暖风机等方式来增加室内温度。
总之,大连冬季供暖室内温度标准应该保持在18℃至21℃之间。
居民在选择供暖方式和计算热量时,应根据室内面积、采暖面积、室外气温等因素进行合理计算,以确保室内温度达标。
在遇到室内温度不达标的情况时,应及时告知供热单位或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
大连采暖费补贴标准
大连采暖费补贴标准随着气温的逐渐降低,大连市的居民们开始为了温暖的冬季采暖费而忧心忡忡。
为了解决居民们的采暖问题,大连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采暖费补贴政策,以确保市民们温暖过冬。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大连市的采暖费补贴标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并享受这一政策。
首先,大连市的采暖费补贴标准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城市居民家庭采暖补贴,另一类是农村居民家庭采暖补贴。
对于城市居民家庭,根据居民家庭的人均采暖面积和采暖季实际供暖天数,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相应的补贴。
而对于农村居民家庭,采取了不同的补贴标准,主要是根据实际耗煤量和采暖季供暖天数来确定补贴金额。
其次,大连市政府对于城市居民家庭的采暖费补贴标准是根据居民家庭的人均采暖面积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每平方米的采暖面积对应的补贴金额是固定的,而且根据不同的供暖方式和能源类型,补贴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此外,大连市政府还对低保家庭、特困家庭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给予额外的采暖费补贴,以确保他们能够温暖过冬。
再次,对于农村居民家庭的采暖费补贴标准,大连市政府主要是根据实际耗煤量和采暖季供暖天数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农村居民家庭的采暖费补贴金额与实际耗煤量成正比,同时也会考虑到当地的气候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此外,为了保障农村居民家庭的利益,大连市政府还对采暖设施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安全供暖。
总的来说,大连市的采暖费补贴标准是根据居民家庭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确定的,旨在帮助居民们度过寒冷的冬季。
市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补贴政策,以确保居民们能够享受到更好的采暖服务。
希望居民们能够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一政策,过一个温暖舒适的冬季。
大连供热收费标准
大连供热收费标准大连作为我国北方城市之一,冬季气温较低,供热成为了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那么,大连供热的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大连供热收费标准。
首先,大连供热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居民使用的供热面积来确定的。
按照规定,供热公司会根据每平方米的供热面积收取相应的费用,这意味着供热费用与居民住房的供热面积成正比。
这样的收费方式既能够保证供热公司的收益,也能够让居民按照实际使用情况来支付费用,公平合理。
其次,大连供热的收费标准还考虑了季节因素。
一般来说,供热费用在冬季会相对较高,而在夏季会有所降低。
这是因为冬季供热需求大,供热公司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和设备来保证供热质量,因此费用会相应增加。
而夏季供热需求较小,费用也会相应减少。
这样的季节性调整能够更好地满足居民的实际需求,也有利于供热公司的运营和管理。
另外,大连供热的收费标准还考虑了社会公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
在制定收费标准时,相关部门会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确保供热费用不会给居民带来过大的经济负担。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群体,还会采取一定的补贴政策,确保他们能够正常享受供热服务。
总的来看,大连供热的收费标准是合理、公平、透明的。
它充分考虑了居民的实际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也兼顾了供热公司的经营利益。
通过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大连供热能够更好地为居民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也能够保障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希望未来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大连供热的收费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为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贡献更多的力量。
大连市取暖费标准是什么
⼤连市取暖费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的⼀些城市是需要找那取暖费的,但是每个地⽅的取暖费的标准都有所差异。
那么⼤家知不知道⼤连市取暖费标准是什么呢?在此,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连市取暖费标准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家阅读,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连市取暖费标准是什么
居民住宅供暖价格26元/⽶2(建筑⾯积);含保险费0.20元。
⾮居民住宅供暖价格31元/⽶2(建筑⾯积);含保险费0.20元。
⼆、暖⽓费的相关知识
1、国家规定,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缴纳取暖费,但是⼀般统⼀管理的⼩区,会统⼀安装。
2、取暖费的收取⼀般是按照⼩区规定的费⽤来算,和物业费⼀样,只要房屋产⽣相关费⽤,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
3、⼀般暖⽓费不同地⽅的价格和收取⽅法不⼀样,以⽉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
⼀般暖⽓费是按照房屋⾯积征收的。
每个⽉每平⽅⽶的价格也不是很⾼。
经过了⼩编的耐⼼介绍,相信⼴⼤朋友们对于⼤连市取暖费标准是什么的问题已经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了。
其中还需要⼤家特别注意的是,取暖费的收取⼀般是根据居民住宅和⾮居民住宅来收取的。
如果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店铺,店铺在您⾝边。
大连供热收费标准
大连供热收费标准大连市供热是指由大连供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供热公司”)负责建设、运营的集中供热系统,为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冬季采暖和生活热水的服务。
大连市供热收费标准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由大供热公司对用户收取供热服务费的标准和方式。
下面将详细介绍大连供热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大连供热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基本供热费和热水费两部分。
基本供热费是指用户在供热季节内,按照供热面积和供热期间的实际使用情况,按月度结算的费用。
而热水费则是指用户使用热水的费用,按实际使用的热水量进行计费。
其次,大连供热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依据相关政策和法规,同时也考虑了供热设施的运营成本、维护费用以及合理利润。
大供热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供热费用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供热服务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另外,大连供热收费标准的执行是由大供热公司负责监督和执行的。
用户在使用供热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供热费用,并按时进行结算。
同时,大供热公司也会定期对供热费用进行公示和说明,确保收费的透明和公正。
最后,大连供热收费标准的调整是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的。
在调整供热费用时,大供热公司需要向市政府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这样可以保障用户的权益,同时也能够保证供热服务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总的来说,大连供热收费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结合供热设施的运营成本和用户需求,科学合理制定的。
大供热公司会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确保供热费用的透明和公正,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供热服务。
希望用户能够理解和支持,共同维护好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共同营造一个温馨舒适的生活环境。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是大连市政府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大连市的供热工作,保障市民的供热权益。
该条例包括了以下内容:
1. 供热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要求提供稳定、可靠
的供热服务,保障用户的供热需求。
2. 供热设施和设备的建设和管理: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和管理供热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安全和有效运行。
3. 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制定供热价格,
并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4. 用户的权益保护:供热单位应当为用户提供公平、合理的供热服务,并保护用户的
权益,如做到计量合理、开展维修服务、提供热水等。
5. 供热安全管理: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安全管理,确保供热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
做好应急处理措施。
6. 监督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问题,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的出台,为大连市供热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市民的供热
权益,促进了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该条例还提出了对供热单位和相关部门的
责任和义务,强化了监督和管理的力度,提高了供热安全和服务质量。
大连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
市供热用热条例(2011年12月26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供热用热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供热用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实施。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供热用热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扶持供热用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节能环保供热用热技术,推行新能源供热、集中供热和计量用热,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提高供热用热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限制并逐步取消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
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热第六条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节能减排、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供热用热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热用热规划的修改,按照制定供热用热规划的程序执行。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供热用热规划,并报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审批。
第八条建设供热工程应当先确定供热单位。
供热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热单位参与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供热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个供热用热期。
保修期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工作由供热单位负责。
第九条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使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热量表)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条供热工程所需资金,可以采取供热单位自筹、用户投资、吸收社会资金、利用外资、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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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管理暂行规定》昨日同时公布,测温、停供规定更加细化
1《大连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低于14℃,按不合格天数全额退费
《大连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昨日公布。
按照新规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接到用户测温申请后,测温人员应于1小时内入户测温”。
而2005年出台的《大连市住宅室温达标检测规定》的相关内容是:“供热单位接到测温申请后,应于当日内入户测温(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暂行规定》出台后,该《检测规定》即时废止。
供热单位不入户测温,用户可投诉
根据《暂行规定》,测温范围为已缴纳当年全额采暖费用户的卧室、客厅(简称居室)。
用户居室温度低于18℃时,可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申请测温,通过电话、当面、书面等形式约定;用户提出测温申请,供热单位不入户测温或测温不合格不签字的,用户可向所在区供热办投诉,由区供热办进行测温,并向用户出具《大连市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测温时需供热单位人员参加;用户也可向法定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测温,但需先行支付检测费用。
如用户居室温度不合格,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居室温度合格,费用由用户承担。
测温在当日6时至22时进行
按规定要求:测温的时间为当日6时至22时(原规定是6时至21时);测温单位使用的测温表必须经法定计量检测部门检定合格,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接到用户测温申请后,测温人员应于1小时内入户测温(双方另有约定除外),测温需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要向用户出示工作证件和测温表检定合格证书;测温应在用户门窗关闭30分钟以上情况
下进行,测温表须放置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1.5米处,测温表的稳定读数为实际有效温度;居室温度经测量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在7天内再次测温,各次测温要选择不同时间进行;测温人员要如实填写《大连市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双方签字有效。
一式二份,测温单位和用户各持一份。
低于14℃,按不合格天数全额退费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用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向用户退费;居室温度在14℃(含1 4℃)以上16℃以下,按不合格天数50%退费;低于14℃,按不合格天数全额退费。
经供热单位测温,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1天退费;1星期内2次以上测温均不达标,按7天退费;1个月内超过3个星期不达标,视为全月不达标;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不达标,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
经区供热办测温,居室温度不达标的,1次视为7天不达标;一个月内超过3次,视为全月不达标;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
测温时,如出现用户个别居室温度不达标的,按各居室平均温度计算测温结果。
退费金额如何计算?
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用户持《大连市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或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室温检测报告、收据,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手续。
如果供热单位不按规定退费,市、区供热管理部门将按《大连市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大建委发〔2009〕2 58号)执行。
《暂行规定》同时规定,因用户违反《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造成自身居室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2《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管理暂行规定》
新建房屋,第一个采暖期得正常用热
根据昨日正式公布的《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管理暂行规定》,“为检验新建房屋供热设施工程质量和供热效果,避免房屋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互相推诿责任,用户利益无法保障的问题,新建房屋第一个采暖期用户应正常用热”。
适用于市内四区、高新园区的住宅和未按表计量收费公用建筑用户的《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从2010年供暖期起,未分户的房屋申请暂停用热,用户需一次性向供热单位交纳拆除、安装供热设施的材料、人工费,费用为每处裸露立管80元(包括恢复用热费用),每户收费额最高不得超过400元。
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因室内装修影响停热施工的,由用户负责装修部分的拆除和恢复。
停供用户应配合供热单位的例行巡检。
暂停用热的房屋,用户要采取必要的保温、防寒措施,因停热造成室内设施损坏的,由用户负责。
《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管理暂行规定》开始执行后,原《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暂行规定》(大建委发[2005]194号)即时废止。
暂停用热的申请与办理
1.采暖系统未分户(以下简称未分户)的房屋暂停用热,用户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于9月30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签订暂停供(用)热协议,协议有效期至用户申请并恢复用热为止。
用户当年采暖期内不得恢复供热。
2.采暖系统已分户(以下简称已分户)的房屋暂停用热,用户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于10月20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签订暂停供(用)热协议。
供热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停供措施,不得向用户收取开、关阀,材料,人工等费用。
3.已分户的用户逾期未办理停供手续,至交费截止日也未交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应供热至11月15日,如用户仍未交费应停止供热,期间所产生采暖费和滞纳金由用户承担。
4.暂停用热的期限原则上至少为1个采暖期,用户应以整套房屋为单位提出申请,不得提出房屋局部报停申请。
恢复用热的有关规定
1.未分户的房屋恢复用热,用户需携带暂停供(用)热协议、房屋产权证明,于当年9月30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恢复用热手续。
2.已分户的房屋恢复用热,用户在交费截止日前交纳采暖费的,即视为恢复用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