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24修订)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5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五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经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坚持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健康支撑体系,完善保障老年人权益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发展老年慈善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农村地区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农村地区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8.08•【字号】合民〔2019〕70号•【施行日期】2019.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农村地区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根据《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办法》(合民[2019]41号),从今年7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户籍在本县(市)城关镇以外地区,且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
二、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
三、资金筹集农村地区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市)财政承担,并列入年度预算。
四、申领程序1、个人申请。
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填写《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扶贫手册及复印件。
个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乡(镇)政府初审。
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受理申请并对相关材料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
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核。
3、县(市)民政部门审核。
县(市)民政部门在接到乡(镇)报送的初审合格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审核合格人员从下月起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原因并书面通知乡(镇),乡(镇)书面通知到人。
4、按季度发放。
县(市)民政部门填写《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2),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安徽:合肥探索居家养老长期护理保险模式
安徽:合肥探索居家养老长期护理保险模式人人都会老,家家有老人。
极速而来的银发浪潮,居家养老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
随着城市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趋势的不断加快,省城合肥居家养老服务状况如何?4月29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大第二十五次常委会对此进行了专题询问,询问表明省城合肥居家养老服务较以往有大幅提升,但在农村养老、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服务设施等方面仍存不少短板。
一项统计显示:省城合肥是我省最早进入老龄化城市之一,截至去年底,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为126.38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17.56%,,其中65周岁以上老人为87.03万人,80岁以上老人为18.35万人,百岁老人369人。
全市失能失智老人约占老人总数的9.8%,城市老人空巢家庭比例约为49%。
预计到十三五末,合肥市老年人口占户籍人口总数的比率将达到或超过20%。
据介绍,充分考虑到老年人养老不离家的传统思想,弘扬“孝道”文化力量,合肥市政府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市政府2014~2015年社会事业改革任务中,连续三年将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纳入市级民生工程中加以实施,确保居家养老不差钱。
截至目前,合肥市政府已实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岗位、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评估等居家养老服务项目3个,并大力推进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近三年来,已建成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267个,财政投入资金4300余万元。
建成提供老年人就餐的社区食堂15个,为老人提供无偿、抵偿、有偿就餐和送餐服务。
2014年开始,合肥市老龄办与该市人寿保险公司共同推出实施了“银龄安康行动”计划,旨在解决老人意外伤害和疾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50元,特困老人由各级民政从福彩公益金中支出,目前该市已有40万居家养老的老人加入这项行动。
专题询问中,就居家养老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建设不足;围绕居家养老的医养结合;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社会养老机构建设;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及监管;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完善和资金投入;居家养老服务专业人才严重滞后等等短板问题,代表们做了详尽而仔细的提问和追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合政〔2015〕209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合政〔2015〕2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使养老服务业成为保障民生、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和谐的重要载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指导,立足合肥市情,以托住底线、保障基本、促进发展为原则,注重统筹城乡,完善市场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社会为主体、法制为保障,功能完善、规模适度、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5张以上,养老服务信息网络覆盖城乡,居家生活老年人得到养老服务的全面支持。
符合标准的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8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
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显著增加。
养老服务产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和知名品牌。
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主要任务(一)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
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服务业发展重点内容。
居家养老上门工作管理制度
居家养老上门工作管理制度一、引言为了保障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工作人员,旨在规范工作行为,确保服务质量。
二、工作范围1.居家养老上门工作人员应按照被服务者的需求和医生的建议,为被服务者提供相关的日常生活照料、饮食照料、卫生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2.居家养老上门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规范,不得擅自进行医疗行为或超出自己的职责范围;3.居家养老上门工作人员应尊重被服务者的意愿和隐私,保护被服务者的合法权益。
三、岗位职责1.居家养老上门工作人员负责根据被服务者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服务计划,包括日常生活照料、饮食照料、卫生护理等;2.居家养老上门工作人员负责定期与被服务者及其家属沟通,了解被服务者的需求和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3.居家养老上门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工作日志,及时反馈工作情况和被服务者的身体状况。
四、工作流程1.接单:居家养老上门工作人员接到服务请求后,与被服务者或其家属进行沟通,了解服务需求和被服务者的具体情况;2.制定服务计划:根据被服务者的需求和医生的建议,制定个性化的服务计划,并与被服务者及其家属进行确认;3.执行服务计划:居家养老上门工作人员按照服务计划,进行日常生活照料、饮食照料、卫生护理等服务;4.记录工作日志:居家养老上门工作人员定期记录工作日志,包括工作情况、被服务者的身体状况和服务效果等;5.定期沟通:定期与被服务者及其家属进行沟通,了解被服务者的需求和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五、工作规范1.居家养老上门工作人员应遵守服务规范,不得擅自离开被服务者的家庭,不得随意更改服务计划;2.居家养老上门工作人员应穿着整洁干净的工作服,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3.居家养老上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护理规范,确保服务质量;4.居家养老上门工作人员应尊重被服务者的意愿和隐私,不得泄露被服务者的个人隐私信息;5.居家养老上门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护理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被服务者的安全。
居家养老休息室规章制度
居家养老休息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居家养老休息室的管理,保障老年人休息室正常秩序,充分发挥休息室的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居家养老休息室是为本社区老年人提供休息、交流、娱乐等服务的公共场所,所有进入休息室的老年人及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居家养老休息室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居家养老休息室管理人员负责休息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维护休息室秩序、保障老年人安全、清洁卫生等工作。
第五条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休息室进行巡查,确保设施设备完好,发现故障及时报修,确保老年人使用安全。
第六条管理人员应定期对休息室进行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室内整洁、空气清新,为老年人提供一个舒适的休息环境。
第七条管理人员应做好休息室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老年人行为规范第八条老年人进入休息室应自觉遵守公共道德规范,保持安静,尊重他人。
第九条老年人应爱护休息室的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损坏或私自搬离。
第十条老年人使用休息室内的设施设备时,应遵循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一条老年人不得在休息室内吸烟、饮酒、赌博、大声喧哗,不得进行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四章预约与使用第十二条居家养老休息室实行预约制度,老年人需提前预约使用休息室。
第十三条预约成功后,老年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休息室,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老年人使用休息室时,应按照预约时间进入和离开,不得擅自延长使用时间。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管理人员应及时制止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老年人损坏休息室设施设备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老年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本社区居家养老休息室所有。
通过以上规章制度,我们可以看到,居家养老休息室的管理涉及到老年人的行为规范、管理人员的职责、老年人的预约与使用以及违规处理的方方面面。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7.05•【字号】合民〔2018〕248号•【施行日期】2018.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农村工作局、社会事业局,经开区社区管理局、新站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安徽巢湖经开区社会事务局:为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皖政办〔2018〕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合政〔2015〕209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1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合政〔2018〕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实际,联合制定了《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经市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HFGS-2018-067),现予以公布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2018年6月29日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皖政办〔2018〕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合政〔2015〕209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1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合政〔2018〕1号),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合民[2014]152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民〔2014〕152号)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农村工作局、财政局,经开区社区管理局、财政局,新站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现将《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2014年5月28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安徽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3-2015)实施方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4〕1号),《合肥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民生工程的实施意见》,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以推动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为重点,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进一步改善我市养老服务设施条件;建立完善困难老年群体养老服务津补贴制度,切实保障困难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建立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提升养老机构服务保障水平。
全面推进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条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市基本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1、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简述一、定义和目标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管理原则,通过向各类养老服务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镇海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居家养老服务,努力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促进“9055养老格局的形成,实现养老服务向适度普惠型发展。
二、服务内容:按照服务对象条件差异,分三类人群。
一是重点保障对象:向60周岁以上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抚对象、“三老”人员、劳动模范、本人或子女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等重度和中度失能失智老年提供每人每月30—45小时的服务。
二是帮扶养老对象:向75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重度和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每人每月20—25小时的服务。
三是普惠养老对象:向80周岁以上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提供每人每月3小时的服务。
同时增加75周岁一79周岁独居或纯老家庭老年人每周不少于一次的探访服务。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1号)、《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合政(2015)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2、服务内容按照专业化、品牌化、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理念,建设了以培养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为主的实训中心。
每一位居家养老服务人员,都必须通过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介护、紧急救助等培训考核后上岗。
实现不培训不上岗、不查体不进家、不签合同不派工,统一岗前培训、统一医疗体检、统一持证上岗、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定期回访的“三不六统一”服务标准。
同时借助公司培训资源,为已有照护者的老人同步开展亲属或监护人的照护技能专项增能培训,提高照护者照护能力。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综述第一条为了推进安徽省创新发展养老服务,确保老年人健康、安全、尊严,提高老龄化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职能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为确保老年人安康、安全和尊严而提供的保护性服务和增进性服务。
第二章养老服务内容第三条养老服务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救护服务。
指应急救助、伤势急救、预防性护理和诊疗服务等。
(二)照料服务。
指穿衣、洗澡、换片、小便排泄、大便排泄、洗头、喂饭、进食等服务。
(三)社会防护服务。
指帮助老年人参与社会环境中的社会活动,并预防可能发生的风险及求助情况的服务。
(四)养老机构服务。
指社区服务机构、养老院等专业性机构所提供的服务,以改善老年人生活素质。
(五)医疗保健服务。
指专业机构(如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专家咨询中心、院前急救服务站、家庭医生服务中心等)为老年人提供的当地医疗服务。
(六)文化服务。
指为帮助老年人消除孤独感,增进老年人职业知识,提升精神和文化素质而提供的文化活动和文娱活动服务。
第三章立法和实施第四条政府应为养老服务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并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养老服务应当落实一级国家向社会组织提供的技术改造和物资支持,实施和促进城乡老年人养老服务的协调发展,实现老年人服务业及其产业链及投融资环节的大发展,并确保老年人在养老服务中得到充分保障。
第六条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发展需要,整合社会社会各方资源,积极发展创新发展养老服务,建立起完善的全方位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
第七条政府应落实老年人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确保养老服务水平及质量。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面向社会,探索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和模式,完善老年人服务体系,以保障老年人有序地使用和利用多样的养老服务资源。
第四章服务质量监督第九条各级政府应组织专业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活动和服务质量的监督考核,对于存在问题的服务机构或者不良服务行为应当及时主动纠正。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五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五号《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已经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居家养老服务第四章社区养老服务第五章机构养老服务第六章医养与康养第七章智慧养老服务第八章扶持保障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养老服务工作,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以及相关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为基础,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文体活动、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紧急救援等服务。
第三条养老服务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家庭尽责,坚持统筹发展、保障基本、市场运作、普惠多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整合养老服务资源,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我国居家养老模式研究——以合肥市为例
摘要 : 2 l 世纪 , 全球 老龄化 问题不 断加剧 , 由于我 国未富先老 的社会特点, 老龄化 问题 则 日益突出。本文通过借鉴 国外发达 国家 的居家养老模 式, 以合肥市为例, 介绍 了合肥市居家养老服 务现状及首个居 家养老项 目 一太阳湾老年公 寓, 最后提 出在居 家养老模 式 推行过程 中的创新 性建议 。
g e t t i n g r i c h i n C h i n a , a in g g i s s u e s h a v e b e c o me i n c r e a s i n g l y p r o mi n e n t . B y d r a w i n g o n t h e f a mi l y e n d o w m e n t m o d e o f he t d e v e l o p e d
居家养老站点规章制度内容
居家养老站点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居家养老站点的管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居家养老站点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生活、医疗保健、心理抚慰、文体娱乐等服务的机构或场所。
第三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遵循“亲情、关爱、尊重、关怀”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老年人进入养老站点前,应当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老年人居家养老期间,应当遵守居家养老站点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第八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积极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提高老年人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配备专业医护人员,定期为老年人进行健康体检和护理服务。
第十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建立老年人服务档案,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十一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以下服务:1.生活照料:包括饮食、睡眠、卫生、换洗等生活照料服务。
2.医疗保健:配备医护人员,提供定期体检、护理等医疗服务。
3.心理抚慰: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活动,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健康。
4.文体娱乐:组织老年人参与文体活动,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
5.其他服务:根据老年人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帮助。
第十二条老年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相应的服务项目,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十三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根据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和需求,量身定制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十四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定期组织服务评估,调查老年人对服务的满意度。
第十五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老年人的投诉和意见。
第十六条老年人在居家养老站点居住期间,发生疾病或意外时,应当及时通知管理人员,并配合处理。
第十七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环境卫生和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居家养老站点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的区别
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的区别1社区养老的定义“社区养老”是以家庭养老为主,社区机构养老为辅,在为居家老人照料服务方面,又以上门服务为主,托老所服务为辅的整合社会各方力量的养老模式[1]。
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让老人住在自己家里,在继续得到家人照顾的同时,由社区的有关服务机构和人士为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或托老服务。
很多人看这个定义,感觉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说的很类似。
实际是有差别的,社区养老吸收了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优点,并弥补了两种方式的缺点,是一种中庸养老模式,也是值得大力提倡的养老模式。
2社区养老和其他养老方式的区别社区养老不是家庭养老,而是社区中的在家养老;社区养老不是社会养老,而是将机构养老中的服务引入社区,实行社区的在家养老。
它吸收了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方式的优点和可操作性,把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最佳结合点集中在社区。
是针对中国社会转型期在21世纪上半叶所面临的巨大老龄化问题所提出的一种新型养老方式。
3社区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就是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逐步建立以家庭养老为核心,社区服务为依托,专业化服务为依靠,向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3]。
“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现在的养老形式主要有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三种。
”韩布新介绍道。
家庭养老指的是我们熟知的老人居家养老;社会养老一般是指老人自费入住公立或民营的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和护理院等,得到相应的医疗和照护服务;社区养老是前两者的中间形式,是指老人晚上住在家庭里继续得到家人照顾,白天享受社区养老机构提供的日托、家政、送餐等服务。
那么,那些社区和社会养老机构的入住率如何呢?中国新闻网近日的报道指出,北京第一福利院、上海市第一社会福利院人满为患,排队预约的有千人以上;在天津,比起接近16万老人的机构养老需求,全市不到2万张的床位更显得杯水车薪。
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书范文
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书范文甲方(委托人):乙方(受托人):为进一步推动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健康发展,经协商,甲方与乙方合作管理_____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工作,双方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协助甲方按照《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有关文件精神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工作。
2、负责核定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对需要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进行审核,确定服务时间,并移交给乙方提供服务。
3、制作并向社区发放“代币券”。
4、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与监督,按时向乙方划拨。
根据每月服务记录所记录服务情况及收回的代币券数量,服务项目每张代币券(服务1小时)向乙方兑付元现金,特殊服务项目兑现元。
5、加强监督检查,对乙方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实施评估,对乙方的管理与服务有批评、举报的权利。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1、按照《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对滨湖家园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包括:服务项目:康复训练、量血压、定期体检等。
特殊服务项目:进行精神护理和康复护理,陪同和协助老人到医院、诊所看病就医,协助提供医疗援助等。
2、以微利或保本为经营宗旨,无偿或低偿为老年人服务。
3、负责对服务员的上岗资格认证培训和上岗培训。
4、自觉接受甲方的工作指导,对甲方提出的有关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5、今后甲方开展此类工作,在自愿和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接受委1托的资格。
三、违约责任:1、乙方在服务中连续3个月服务满意率达不到80%,或者在服务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甲方有权利自行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2、协议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若一方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时,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后可解除协议。
四、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一、总则(一)本条例是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决定制定的,旨在规范养老服务行为,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加强养老服务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按照安徽省《失能老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养老服务制度,推动养老服务与社会保障、就业、社区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等服务机制及时衔接,全面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创造优质的家庭、就业、社会养老和医疗等社会安全网络。
二、服务内容(一)基本照料服务:指养老机构为受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的基本生活护理、生活服务、心理支持、就业服务、健康服务等各项服务。
(二)护理服务:指养老机构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特殊需求及诉求,为其提供的康复护理、戒毒护理、精神护理等护理服务。
(三)就业服务:指养老机构按照受服务老年人兴趣及特长,为其落实劳动享受权等服务,包括安置就业、培训就业、咨询服务等。
(四)社会活动服务:指养老机构为受服务老年人提供的交往活动、文体活动、志愿服务及临时长期体验外出服务等。
三、服务管理(一)养老机构应当配备具有较强的技术专业水平的养老服务提供者,并建立严格的服务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二)养老机构应通过以下方式加强养老服务秩序:1. 落实精神护理等护理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捷的护理服务。
2. 加强就业服务,建立安全的就业环境,为老年人的就业管理提供支持。
3. 优化社会活动环境,丰富老年人的活动空间,加强参与社会活动的参与度。
4. 推动志愿服务的普及,开展丰富多彩的志愿者活动,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度。
5. 建立服务反映和信息宣传机制,建立老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完善养老服务行政管理。
四、服务评价(一)养老机构应定期对服务水平进行评价,及时了解服务需求,根据反馈调整服务策略和安排,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二)老年人应定期参加必要的评估、测评和考核,了解服务的实际效果,为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提供有效的保障。
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9月1日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为了扩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激发养老服务市场主体活力,满足特定老年人群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1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合政〔2015〕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服务对象具有合肥市市区户籍且常住的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下同)低保老年人、70周岁以上空巢(无子女)老年人、9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自愿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流程详见附件1)。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服务对象去世或者相关条件变化不符合要求时,区(开发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及时核减、停止相关服务。
二、服务标准服务对象每月可享受市值600元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三、服务方式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以虚拟服务额度形式,发放至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服务对象个人账户,由服务对象或者其委托人自行选择服务机构提供服务,通过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进行结算和管理。
服务机构按规定的程序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结算,并接受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对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的监管。
服务对象个人账户实行季度清零制度,不结转、不继承,过期未发生和未使用的服务额度自动清零。
四、服务内容1.建立市级服务机构库,各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在市级服务机构库中选择相应服务机构,形成区级服务机构库。
库内服务机构要按照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详见附件2)提供服务。
2.闲置公有房产优先用于养老服务。
社区老年食堂、助餐点按照服务规范提供助餐服务。
合肥五部门联合发力新建住宅“标配”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
作者: 万晓源
作者机构: 安徽省合肥市民政局
出版物刊名: 中国民政
页码: 41-41页
年卷期: 2017年 第16期
主题词: 居家养老服务 住宅小区 合肥市 设施 五部 社区居家养老 服务工作 国土资源局
摘要:近日,由安徽省合肥市民政局、规划局、城乡建委、房产局、国土资源局等五部门制定的《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这是继地方性法规《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出台后,养老服务工作领域推出的又一重磅性地方政策,标志着合肥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档加速",迈上"快车道"。
该《办法》亮点纷呈、新意十足。
一是全省首创,示范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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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法规类别】赡养抚养收养
【发文字号】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批准部门】8;812;81201;
【批准日期】2016.11.10
【发布部门】合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1.28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已经2016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1月28日
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2016年10月28日合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居家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城乡社区为依托,家庭提供基础服务,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和互助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养老需求的服务形式。
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家庭保洁、助餐、助浴、辅助出行、代购代缴;
(二)体检、医疗、护理、康复、救援、临终关怀;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
(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
(五)指导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旅游休闲等活动;
(六)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个人缴费补贴;
(二)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孤寡老年人优先分配保障性住房;
(三)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提供每年一次的免费常规体检,为特困供养老年人提供免费医疗护理服务;
(四)为经济困难且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根据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或者购买护理服务;
(五)为八十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津贴,对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特殊照顾;
(六)为七十周岁以上行动不便、患病残疾老年人提供上门办证和公证服务;
(七)提供遗嘱公证、房产公证、追索赡养费等法律援助服务;
(八)高龄、失能老年人达到规定人数的社区,提供日间照料等服务;
(九)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逐步扩大执行独生子女政策和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老年人享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统筹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家养老财政保障机制;
(四)将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五)完善与居家养老相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
(六)统筹规划、按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
(七)制定服务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信息网络建设;
(八)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九)建立街道、社区为老年人服务公益性岗位补贴制度;
(十)支持老年学校的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