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合大学研究生和本科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 北京联合大学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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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京卫公字第100号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138号通知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给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一九九零年二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节选摘抄)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一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到集体单位工作,并由集体单位开支工资的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以及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研究生公费医疗

研究生公费医疗

研究生公费医疗研究生公费医疗是指国家为在校研究生提供的免费医疗待遇。

研究生公费医疗是学校为了维护研究生的身体健康,提高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能力,同时提供阶段性的关怀和保障。

首先,研究生公费医疗符合公益原则。

作为国家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需要进行深入的学术研究,身体健康对于他们的学习和科研能力至关重要。

提供研究生公费医疗,能够确保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的身体健康,提供他们所需的基本医疗服务,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学习和科研能力,进一步提升我国的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

其次,研究生公费医疗有利于保护研究生的切身利益。

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经济压力较大,时间紧张,身体容易出现各种问题,包括常见的感冒、发烧、胃肠道疾病等。

如果没有公费医疗,研究生在生病时需要自己承担医疗费用和丧失的学习时间,给他们的学业造成困扰,同时对家庭经济也带来一定的压力。

而公费医疗的存在,能够为研究生提供免费医疗服务,解决他们的医疗问题,帮助他们减轻经济和学习压力。

再次,研究生公费医疗有助于校园卫生和疾病防控。

研究生是学校的中坚力量,他们在校园的各个角落展开学习和科研活动,是疾病传播的高风险人群。

为研究生提供公费医疗,可以及时发现和控制研究生身体健康问题,有效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保障校园内的卫生环境和疾病防控工作。

最后,研究生公费医疗是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必然要求。

研究生培养是我国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方式之一,为了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学校需要为他们提供全方面的保障和支持。

公费医疗作为研究生培养模式的一部分,能够帮助研究生解决身体健康问题,提高他们的学习成果,为他们更好地完成学业和创新研究提供有力支持。

总之,研究生公费医疗是我国研究生培养模式中的一项重要政策,对维护研究生的身体健康、保障他们的切身利益、推动校园卫生和疾病防控以及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为其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保障。

北京联合大学招生章程

北京联合大学招生章程

北京联合大学招生章程北京联合大学招生章程一、招生计划1. 招生范围: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2. 本科生招生计划:每年招收以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的新生,计划招生人数根据学校教育部门审批调整。

3. 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招收具备相应学科知识背景和研究能力的学生,招生人数根据学校教育部门审批调整。

4. 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招收具备较高科研水平和论文撰写能力的有志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学生,招生人数根据教育部门审批调整。

二、招生工作1. 招生方式:本科生招生以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硕博研究生根据考试和面试综合评定成绩进行招生。

2. 学科设置:招生计划根据学校教育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学科发展规划进行设置。

3. 招生宣传:学校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和高中学校等途径进行招生宣传,同时举办校园开放日、招生宣讲会、志愿填报指导等针对性活动。

三、招生条件1. 本科生招生条件:(1)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或北联特殊招生计划考试;(2)符合招生计划要求的志愿填报条件,具备受理相关专业学习能力和文化素质。

2. 硕士研究生招生条件:(1)具备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2)具备所报专业学科背景和研究能力;(3)通过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和面试的综合评定。

3. 博士研究生招生条件:(1)具备硕士学位或同等学历;(2)具备所报专业学科研究能力,有一定的科研成果;(3)通过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和面试的综合评定。

四、招生政策1. 招生录取政策:遵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公平公正录取符合条件的学生。

2. 特殊招生计划: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和自身发展需求,制订相应特殊招生计划,包括保送生、艺术类招生、体育特招、港澳台生特招等。

3. 强基计划:学校实施强基计划,通过提供奖励、资金、培训等方式,吸引优秀学生和研究生报考。

五、招生管理1. 招生管理机构:学校设立招生管委会,统筹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方案和政策,组织执行招生计划。

2. 招生监督机制:学校建立招生监督机制,实行透明公开招生,严格执行招生录取程序,杜绝违规行为。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费医疗实施细则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费医疗实施细则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费医疗实施细则公费医疗是指由政府或组织承担医疗费用,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种制度。

北京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北理工)作为一所知名高等学府,为了更好地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医疗需求,制定了《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费医疗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细则的具体内容,以及学生享受公费医疗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校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博士生。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 学生须为中国籍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2. 学生须在北理工校内就读;3. 学生须年满18周岁。

二、医疗服务项目北理工学生公费医疗实施细则覆盖多种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门诊医疗:学生可以在校内医疗机构的门诊部门享受公费医疗服务;2. 住院医疗:学生如需住院治疗,可在指定医疗机构享受公费医疗;3. 体检与预防接种:学生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的体检,并享受免费预防接种;4. 牙科服务:学生可在指定的牙科医疗机构享受公费牙科服务;5. 其他医疗服务:根据实际需要,医疗机构可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提供其他医疗服务。

三、申请与审核学生想要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需要经过以下步骤:1. 填写申请表格:学生需在申请医疗服务之前填写并提交申请表格,表格中需要提供个人基本信息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相关内容;2. 提交申请材料:学生需携带身份证明、学生证、健康证明等相关材料,前往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交;3. 医疗机构审核:医疗机构将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确定是否符合享受公费医疗的要求;4. 发放公费医疗卡:审核通过的学生将获得公费医疗卡,同时也会获得相关的政策说明和使用指南。

四、注意事项及权益保障为了保障学生的权益和规范公费医疗的实施,北理工制定了以下注意事项:1. 医疗机构选择:学生享受公费医疗时,需前往由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2. 自付费用:学生在享受公费医疗时,需按照规定支付一定的自付费用;3. 医疗待遇变动:学生的医疗待遇如有变动,需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重新核定;4. 手术及特殊治疗:学生如需手术或特殊治疗,需提前向医疗机构申请并获得批准;5. 外地医疗:学生如需在校外就诊,需提前向医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获得批准。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公字[1990]第100号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138号通知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给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一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到集体单位工作,并由集体单位开支工资的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以及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1 第三章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第九条 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和民族预科班学生,下同),在校注册学习期间享受公费医疗。

在本校医院看病或经校医院同意转往合同医院治疗者发生的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门诊中、西药费、检查治疗费和住院费可按规定比例准予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北京市统一带有明细单的医疗专用收据、处方底方及转诊单。

自行求医、自购药品均不予报销。

第十条 计划内招收的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者、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以及已获批准延期毕业的计划内研究生享受公费医疗。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时因身体复检不合格,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者,不享受公费医疗。

在入校后注册获得正式学籍前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凡学生在校医院就诊,需出示学生证就诊。

凡借用他人学生证一经发现,暂扣证件,并报学生处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在校期间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如:自杀、自残、酗酒、车祸、打架等发生的医药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急诊住院仍需住合同医院,未经校医院逐级请示批准,住非合同医院不予报销。

在京学生急诊也需经校医院同意转诊方可报销。

凡急诊需先到校医院急诊室就诊,病情重者校医院值班医师会酌情由救护车转送合同医院,或协助您求助120急救中心。

特殊情况请电话与校医院联系。

联系电话: (办公室) (急诊室)-304(公费医疗办公室) (宏福校区医务室)第十五条 学生在寒、暑假返家期间,因急诊看病须具有急诊诊断证明和处方等凭证,经校医院审核后,符合急诊规定准予报销,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返家期间额定公费医疗费的二倍(寒假报15元,暑假报22.5元),超支自负。

确因急诊住院治疗者,住院费用自付30%(中草药,慢性病医疗费一律不能作为急诊医疗费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外出实习期间,因急诊看病可在当地就近一所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医疗费报销时需有急诊诊断证明及药品底方和所在单位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

北京联合大学研究生招生简章

北京联合大学研究生招生简章

北京联合大学研究生招生简章北京联合大学研究生招生简章为了培养更多高素质人才,北京联合大学现公布研究生招生简章,具体内容如下:一、招生分专业北京联合大学研究生招生分为不同的专业,包括文学、教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多个领域,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业背景进行选择。

二、招生方式北京联合大学研究生招生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和自主命题两种方式。

全国统一考试面向全国招生,考试科目为政治、外语、数学和专业课。

自主命题要求考生先进行网络报名,通过初试后再进行面试和体检。

三、考试内容1.政治:考察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制基本知识。

2.外语:要求考生掌握基本词汇和语法,能够读懂一定难度的英文文献。

3.数学:考察考生的数理基础和运算能力。

4.专业课:针对不同专业设置不同科目,考察考生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四、招生计划北京联合大学研究生预计招生计划为1000人左右,具体分配见各专业招生计划表。

五、招生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3.身体合格,无不良记录。

六、申请流程1.线上报名:考生需要登录北京联合大学研究生招生网站进行在线注册和报名。

2.缴费:考生需要在报名时间内缴纳报名费用。

3.参加考试:考生需要根据招生简章要求参加考试。

七、录取方式北京联合大学研究生录取方式采用人才梯度化评价方法,根据考生的综合素质、学术水平、发展潜力等综合考虑,最终确定录取名单。

八、联系方式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招生政策和相关信息,请联系北京联合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

以上就是北京联合大学研究生招生简章的相关介绍,希望广大考生能够认真研读,按照要求积极参加考试,争取获得入学资格。

在学研究生医疗费管理暂行规定

在学研究生医疗费管理暂行规定

科计网发教字〔2006〕1号在学研究生医疗费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9月1日起,中国科学院京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在学研究生在研究生院的统一安排下加入了北京市大学生公费医疗体系。

根据网络中心在学研究生与在职职工享受同等待遇的原则,按照研究生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中心的要求,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在学研究生医疗费报销工作做出以下规定:一、在学研究生医疗费报销的目的医疗费报销的目的在于减轻研究生在学期间因治疗疾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在学研究生日常门诊及住院医疗费报销的标准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此公费医疗的范围网络中心在学研究生(在职、定向及委培在学研究生除外);三、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北医三院(住院治疗唯一指定医院)、中关村医院、海淀医院、西苑中医院;四、日常门诊:1、硕士新生入学体检合格后办理公费医疗卡,研一期间可享受公费医疗(由研究生院负责)。

2、研究生患病必须到定点医院就诊,报销时需持病历、处方、医药费用明细表(门诊挂号的诊疗费可报销,专家号不报销)。

在学研究生患小病、常见病可直接在园区医务室看病取药,也可到规定医院看病后,凭处方在园区医务室取药。

3、在学研究生到牙科就诊,只报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合理费用。

4、夜间及节假日有急病可到定点医院就诊,也可就近到公立医院就诊。

急诊各项单据(限本次急诊)需加盖急诊章,并附有诊断证明、医药费明细单、处方才能报销。

急诊留观者须附急诊留观证明。

5、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去解放军所属各医院就诊。

除此之外,铁路、公安、武警各系统医院、民办医院、各大医院联合体、个体诊所等医疗费不予报销。

6、寒暑假期间,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放假离京,并在人教处备案的在学研究生如在京外患病,医药费凭全民或集体所有制性质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本、处方和医药费用明细单等正式单据按本规定报销。

未经领导批准外出,未在人事部门备案的在学研究生,在京外看病的医药费均不予报销。

北京联合大学研究工作量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

北京联合大学研究工作量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

北京联合大学研究工作量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附件1:北京联合大学研究工作量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京联发〔2013〕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工作量制度的实施,引导并激励教师积极申报高档次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高质量的学术成果,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参与企业科研实践,对《北京联合大学研究工作量制度实施办法》(京联发〔2010〕37号)进行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工作量统计用于以下方面1.作为学校对教职员工是否完成年额定工作量和聘期内额定工作量的考核依据;2.作为职称、职级评审和研究生导师遴选等工作的参考依据;3.作为各单位统计考核评优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研究工作量,分为科学研究工作量(简称科研工作量)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量(简称教研工作量)。

第四条学校科学技术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指委”),负责领导与协调科研工作量制度的实施,以及审议科研工作量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负责领导与协调教研工作量制度的实施,以及审议教研工作量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校科研处设立科研工作量办公室,在科指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全校科研工作量制度的实施;校教务处设立教研工作量办公室,在教指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全校教研工作量制度的实施。

艺术类成果业务工作量的折算工作,由校科研工作量办公室和校教研工作量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与学校研究工作量的统计与审核工作同步进行。

第六条申报研究工作量的项目及成果,按照《北京联合大学科研(教研)项目及成果登记办法(试行)》(京联发〔2013〕14号)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并且成果署名单位明确含有“北京联合大学”字样的学术成果。

已离退休、调离我校的教职员工研究工作量,只计算在编、在岗时完成的成果工作量。

调入我校的教职员工,从正式调入之日起纳入校研究工作量计算体系。

第八条研究工作量统计时间范围为当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

北京联合大学研究生和本科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北京联合大学研究生部

北京联合大学研究生和本科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北京联合大学研究生部

北京联合大学研究生和本科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京联发〔2014〕16号按照《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及北京市高校公费医疗管理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基本医疗合理实施,减少浪费,并能够为广大学生提供更为规范、便捷的医疗服务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费医疗待遇人员范围1.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升本学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2.经批准因病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可增加一年公费医疗待遇。

二、医疗待遇1.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学生,医疗补贴由校(院)统筹安排,共济使用。

2.新生入学体检合格和学籍审核确认后开始享受学生公费医疗待遇。

新生在取得学籍前的就医流程按学校规定执行。

凡享受公费医疗政策保障的学生,不再享受高中时期办理的“一老一小”等其它医疗保险。

3.除因病休学情况外,各学历层次学生按正常学制年限享受在校期间的公费医疗待遇。

原则上研究生三年、本科生四年、专升本学生两年。

4.学生出国留学期间及外国留学生按照相关办法执行。

5.学生在校内就医持学生证或学生卡。

学生离校时交回学生证、学生卡,公费医疗待遇自然停止。

三、就医流程1.校(院)内门急诊就医:学生生病后须先到校(院)医疗机构就医,持学生证或学生卡挂号、购买医疗手册,就医后按10%的自费比例缴费。

无学生证或学生卡按全自费收费。

2.转诊就医:因校(院)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往外院就诊者,需由校(院)医疗机构的医生开具转诊单到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指定的合同医院、专科医院医治。

转诊一周内一次有效,不得一次转诊连续看病。

未经转诊自行校外就医或不按转诊要求看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

3.急诊就医:患急症者可在本市就近的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只限本次。

在异地实习期间患急性病,可在当地就近的公立医保医院就诊。

4.寒暑假期间就医:凡是需利用假期进行检查治疗者,放假前须到校(院)医疗机构开具转诊单,再到指定合同医院就医;急性病者可直接前往合同医院或就近的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北京联合大学高职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北京联合大学高职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北京联合大学高职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根据北京市委提出的“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的要求以及北京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11号),自2007年开始入校的在册高职学生参加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如下。

一、参保范围1.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在册高职学生都可以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2. 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在册高职学生可以自愿参加。

3. 新生入学体检合格和学籍审核确认后,校(院)统一为学生办理大病医疗保险。

二、医疗保险基金来源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筹集而来。

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100元,个人和政府各出50元。

三、缴费方法学生大病医疗保险以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

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持本人的户口簿,在校(院)一次性缴纳50元大病医疗保险费。

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保期一年。

有下列情形的,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持本人户口簿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四、医疗机构的选择:参保学生需选定3家定点医疗机构(由医保中心提供医疗机构目录)。

建议您就近选择,这样就医会更方便。

除选定的3家医疗机构外,目前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定点医院可直接就医。

五、保险待遇(一)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发生以下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1. 住院的医疗费用;2. 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3. 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4. 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所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大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实施和管理,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导师基本条件第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接收导师,应具有当年上岗招生资格或拥有博士学位的副研究员及以上在岗人员。

第四条在保证我所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前提下,课题组在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中如果需要更多研究生参加,导师可接收一定数量的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五条坚持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注重从科研道德和团结合作等多方面对研究生严格要求,认真负责指导研究生的科研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科研培养条件。

第三章学生基本条件第六条必须为国家正式录取且学籍不在我所的在读研究生。

专业方向一般应符合我所设置的“化学”一级学科覆盖的研究范围,研究生学籍所在的培养单位应与我所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第七条要求思想进步、身心健康、学习刻苦、工作勤奋,热爱科学事业,善于团结合作。

第八条原则上已完成所在单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九条符合联合培养条件的研究生需要认真阅读“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下载以下表单,认真填写,并报导师、实验室、高技术处、研究生部等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一)“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培养时间、论文内容、知识产权、保密、安全责任及待遇等)。

(二)“联合培养研究生审批表”,报实验室、高技术处、研究生部等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三)填写“联合培养研究生补贴申请书”、“联合培养研究生登记表”表单下载路径:长春应化所主页——点击研究生培养或右侧招生宣传——进入研究生部主页——学籍管理栏目第十条报到、注册(一)联合培养研究生报到时,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研究生课程成绩单一份,携带“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一式三份)、“联合培养研究生审批表”、“联合培养研究生补贴申请书”、“联合培养研究生登记表”到我所研究生部报到,由我所研究生部统一建档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医疗经费管理规定,遵循公费医疗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基本原则,在国家给予部分拨款的基础上,自筹经费、自主合理,保障学校教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使用有限的医疗经费,努力减少浪费,同时使个人的经济负担逐步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相适应。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费个人帐户管理1、凡我校事业编制人员、离退休人员、儿童统筹均设立个人医疗费用收支账户(校园一卡通),用于个人医疗经费结算。

2、按年龄档次每年拨给在校的事业编制人员及退休人员医疗费。

(详见下表,单位:元)3、职工离校、死亡等,需到校医院办理注销手续。

4、离休人员、儿童统筹不划拨个人医疗费,凭校园卡就诊、报销。

5、无校园卡人员医疗费用按自费处理。

二、就诊管理6、凡公费医疗关系在学校的人员一律凭贴有本人照片、加盖校医院公章的有效病历和校园卡,在校医院挂号就诊;未带有效病历和校园卡者按自费处理。

7、个人所有医疗证件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如有发现,除追回医疗费外,将在双方当事人档案中记载医疗诚信不良记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遗失医疗证件者,须及时到校医院挂失,补办的新卡须凭本人身份证件激活账户。

8、校内就诊取药,每张处方最高限额100元,离休人员最高限额150元;不得使用多处方超规定取药,以保证用药安全。

急诊时间,由值班医生先收取一定的押金,开具押金收条,待上班后再行办理划卡记帐手续(自费病人领取发票)。

9、需转院医治的慢性病病人,由校医院医生转诊前往定点医院就诊,急诊病人可免办转诊手续。

校外就诊取药,每天最高限额200元,离休人员每天最高限额300元。

10、定点医院为:省人民医院、鼓楼医院、省中医院、市第二医院、市胸科医院、市口腔医院、省口腔医院、市儿童医院、市妇幼保健医院、省肿瘤医院、市脑科医院、中国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南京军区总院肾科、市第一医院心脏科和市中医院肛肠科。

关于不享受公费医疗研究生办理的通知

关于不享受公费医疗研究生办理的通知

关于不享受公费医疗研究生办理“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清研工发[2011]62号各院(系、所):为保障非公费医疗学生的基本医疗权益,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京政发[2010]38号)和《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的相关要求,特通知如下:一、办理范围具有清华大学学籍且不享受公费医疗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二、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要点本部分内容仅作为政策解释的参考而非权威依据,详细政策及规定参见《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附件5)和《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附件6):•学生参保费用为100元/人/年。

•关于门诊报销: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报销起付标准为650元。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2000元。

•关于住院报销: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第一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7万元。

三、时间安排及办理流程1、办理类别及操作办法办理“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的清华大学学籍全日制不享受公费医疗的研究生,分为以下四种情况:•曾参加过“医疗保险”、今年参加“医疗保险”;•曾参加过“医疗保险”、今年不参加“医疗保险”;•未参加过“医疗保险”、今年新参加“医疗保险”;•未参加过“医疗保险”且自行放弃申请“医疗保险”;注意:前年参保但去年未参保的,或前年去年连续参保的都算“曾参加过”表一、参保学生类别及操作办法是否曾参加过保险2012年是否参加保险类别操作办法备注是是 A 老生续费在网上填写参保信息,“参保原因”选择“续保”。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_办法_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_办法_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公费医疗是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提供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保制度。

下文小编收集了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版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一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到集体单位工作,并由集体单位开支工资的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以及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训、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北京联合大学研究生和本科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北京联合大学研究生部

北京联合大学研究生和本科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北京联合大学研究生部

北京联合大学研究生和本科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京联发〔2014〕16号按照《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及北京市高校公费医疗管理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基本医疗合理实施,减少浪费,并能够为广大学生提供更为规范、便捷的医疗服务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费医疗待遇人员范围1.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升本学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2.经批准因病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可增加一年公费医疗待遇。

二、医疗待遇1.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学生,医疗补贴由校(院)统筹安排,共济使用.2.新生入学体检合格和学籍审核确认后开始享受学生公费医疗待遇。

新生在取得学籍前的就医流程按学校规定执行。

凡享受公费医疗政策保障的学生,不再享受高中时期办理的“一老一小"等其它医疗保险。

3.除因病休学情况外,各学历层次学生按正常学制年限享受在校期间的公费医疗待遇。

原则上研究生三年、本科生四年、专升本学生两年。

4.学生出国留学期间及外国留学生按照相关办法执行.5.学生在校内就医持学生证或学生卡.学生离校时交回学生证、学生卡,公费医疗待遇自然停止。

三、就医流程1.校(院)内门急诊就医:学生生病后须先到校(院)医疗机构就医,持学生证或学生卡挂号、购买医疗手册,就医后按10%的自费比例缴费。

无学生证或学生卡按全自费收费。

2.转诊就医:因校(院)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往外院就诊者,需由校(院)医疗机构的医生开具转诊单到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指定的合同医院、专科医院医治。

转诊一周内一次有效,不得一次转诊连续看病。

未经转诊自行校外就医或不按转诊要求看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3.急诊就医:患急症者可在本市就近的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只限本次。

在异地实习期间患急性病,可在当地就近的公立医保医院就诊。

4.寒暑假期间就医:凡是需利用假期进行检查治疗者,放假前须到校(院)医疗机构开具转诊单,再到指定合同医院就医;急性病者可直接前往合同医院或就近的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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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联合大学研究生和本科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京联发〔2014〕16号
按照《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及北京市高校公费医疗管理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基本医疗合理实施,减少浪费,并能够为广大学生提供更为规范、便捷的医疗服务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费医疗待遇人员范围
1.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升本学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2.经批准因病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可增加一年公费医疗待遇。

二、医疗待遇
1.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学生,医疗补贴由校(院)统筹安排,共济使用。

2.新生入学体检合格和学籍审核确认后开始享受学生公费医疗待遇。

新生在取得学籍前的就医流程按学校规定执行。

凡享受公费医疗政策保障的学生,不再享受高中时期办理的“一老一小”等其它医疗保险。

3.除因病休学情况外,各学历层次学生按正常学制年限享受在校期间的公费医疗待遇。

原则上研究生三年、本科生四年、专升本学生两年。

4.学生出国留学期间及外国留学生按照相关办法执行。

5.学生在校内就医持学生证或学生卡。

学生离校时交
回学生证、学生卡,公费医疗待遇自然停止。

三、就医流程
1.校(院)内门急诊就医:学生生病后须先到校(院)医疗机构就医,持学生证或学生卡挂号、购买医疗手册,就医后按10%的自费比例缴费。

无学生证或学生卡按全自费收费。

2.转诊就医:因校(院)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往外院就诊者,需由校(院)医疗机构的医生开具转诊单到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指定的合同医院、专科医院医治。

转诊一周内一次有效,不得一次转诊连续看病。

未经转诊自行校外就医或不按转诊要求看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

3.急诊就医:患急症者可在本市就近的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只限本次。

在异地实习期间患急性病,可在当地就近的公立医保医院就诊。

4.寒暑假期间就医:凡是需利用假期进行检查治疗者,放假前须到校(院)医疗机构开具转诊单,再到指定合同医院就医;急性病者可直接前往合同医院或就近的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5.用药及病休:医生根据病情合理开药,患者不得点药。

急性病开药不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开药不超过7日用量,行动不便的开药不超过14日用量。

因病需要休息者,就医后由医生开具病休证明。

一律不补病休证明。

6.学生住院:学生住院(限定为合同医院)须请示校
(院)医生同意方可住院(急诊例外)。

择期手术需假期住院的学生,应在放假前到校(院)医疗机构开具转诊单,前往合同医院住院。

非合同医院应为急诊住院。

四、医疗费用报销
(一)校外门诊医疗费报销
凭:①学生证或学生卡;②转诊单;③医疗费收据;④医疗保险专用处方;⑤明细单(药费及治疗费),在所规定的报销日期,经校(院)医疗机构的医生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报销。

(二)校外急诊医疗费报销
1.急诊只限本次,3天药量,中草药费用不予报销。

急诊报销凭学生证或学生卡、急诊病历、急诊医疗费收据、急诊处方、药费及治疗费明细单,在所规定的报销日期,经校(院)医疗机构的医生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报销。

2.学生在异地实习期间患急性病,报销时需另附本人所在学院开具的实习证明,按北京市相关规定的范围报销。

(三)住院费用报销
凭:①出院诊断证明;②住院费收据;③住院费清单;
④住院费明细单(上述四项盖章有效),出院后应及时交到校(院)医疗机构,经医生审核后由财务部门上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与个人结算。

(四)校外就医报销比例(按照北京市公费医疗报销范围执行)
1.转诊医疗费:经校(院)医疗机构转诊到合同医院
的门诊、转诊的急诊就诊时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为80% 。

2.急诊医疗费:非转诊的合同医院急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为80%,非合同医院的急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为50% 。

3.住院医疗费:住院医疗费(公费医疗范围内)报销比例为80%。

4.《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的特殊药品”,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个人多负担10%。

(五)不予报销的费用
1.依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公费医疗、医疗保险用药报销范围》报销,其它费用须自理。

2.未经校(院)医生转诊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

3.出国出境交流期间在国外发生的医疗费。

4.异地旅游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5.跨年度的医疗费。

五、医疗费报销时间
1.门急诊医疗费报销时间:门急诊医疗费报销具体时间按各校(院)的通知执行,医疗费只报销当年发生的费用,跨年度不予报销。

2.住院医疗费报销时间:出院后应及时将住院费用交到校(院)医疗机构及财务部门报销。

六、附则
1.特殊情况由校(院)医疗机构公费医疗负责人受理,并向校医疗保险与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请示或讨论后,做出处理意见。

2.本办法由校医疗保险与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办法从2014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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