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经典案例17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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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案情介绍】

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Babcock v. Jackson, 1963)是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富德法官在1963年审理的一起案件。1960年9月16日(星期五),住在纽约州罗切斯特城的威廉·杰克逊夫妇邀请了也住在该城的乔治亚·贝科克小姐和她的几个朋友一起乘坐杰克逊夫妇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当杰克逊先生驾驶着汽车来到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时,他显然是失去了对汽车的控制,汽车冲下公路撞在路边的一堵墙上,贝科克小姐因此受了重伤。她回到纽约州以后便对杰克逊先生提起诉讼,指控他在驾驶汽车时的过失行为。根据事故发生时有效的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规定,“除为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者对乘坐在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以至死亡不负责任”。但纽约州的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形下,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员要负一定的责任。被告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主张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要求法院适用安大略省法律的,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初审法院的法官支持被告的主张,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富德法官指出,“贝科克案”中的问题非常明确:是应当适用侵权地法即安大略省法律,还是应当适用同本案有其他联系的纽约州法律这个问题的确定关系到贝科克小姐能否得到补偿的问题。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来看这个案件,其法律选择问题颇为简单。因为依照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第 384条的规定,由侵权案件导致产生的实体法权利与义务,按侵权地法律解决。在“贝科克案”中,这个侵权地既然是在加拿大安大略省,那么当然也就该适用安大略省的法律。但是,富德法官却根据已经出现的对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的批判指出,传统国际私法所赖以生存的既得权理论,忽视了侵权地以外的州对解决同一案件所具有的利益,富德法官在阐明其观点时,列举了他在1954年审理的“奥廷诉奥廷案”这一判例。他指出,在“奥廷案”中,法院采用了“重力中心地”或“关系聚集地”的理论,并用这个理论替代了传统国际私法中的缔约地或履行地等标准而作为法律适用的根据。富德又指出,经过大量的判例分析,证明使用这种新的国际私法理论能够使每个案件都达到公正、正义和最佳的结果。最后,上诉法院适用了纽约州的法律,撤销原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律问题】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

【案例评析】

《冲突法重述 (第二次)》对国际私法的杰出贡献是确立了最密切联系说。最密切联系说是法律选择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主张冲突案件应当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最密切联系说作为国际私法一种学说,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核心思想是任何一个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都与一个特定的法域有着固有的联系,这种联系就是法律关系的本座,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启发下,德国学者吉尔克创立了重力中心说(Doctrine Of Center 0f Gravity),英国学者韦斯特莱克提出了最真实联系(most real connection)的观点,另一位英国学者莫里斯在20世纪50年代又提出颇具新意的自体法说。这些学说或观点与法律

关系本座说看似不同,但它们的思想基础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法律关系本座说认为每个法律关系必然且只能有一个本座,因此只能选择这个本座所在地的法律.而新学说或观点则突破了萨维尼这种机械的法律选择方法,认为应根据法律美系的具体情况,或按法律提供的原则判断那个与法律关系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

在上述学说、观点的影响下,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逐步出现了重力中心、最强联系的概念。 1954年纽约上诉法院审理奥汀诉奥汀案就充分运用了这一概念。1963年审理的贝克科诉杰克逊案为最密切联系说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确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经过里斯的倡导和努力,最密切联系说作为一条总的原则被写进《冲突法重述(第二次)》中,成为现代美国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规范和原则。

在本案中,富德对该案进行分析后指出,将纽约州与安大略省在该案中的联系和利益进行比较,就能显而易见地发现,纽约州对该案的联系和利益要比安大略省的联系和利益更为直接和更为重大。因为在该案中,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是纽约州的居民,车库所在地、车辆驾驶许可证发放地以及保险地等都是在纽约州,这次周末旅行的出发地和最终目的地也是在纽约州。而相反,安大略省与该案的唯一联系,是这次事故偶然发生在那里。

另外,纽约州的政策是要保护乘客,要求侵权人对其疏忽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这点是无可否认的。因此,纽约州法院没有理由仅仅因为事故偶然发生在他州,就背弃纽约州的政策而不保护乘客。另一方面,一个纽约州的原告由于在安大略省受到侵害而对另一个纽约州的被告的侵权行为提出指控,而且根据安大略省法律规定,该被告行为亦属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依照安大略省法律不给予原告以补偿,那么安大略省也不会因此而得到什么利益。安大略省那条法律规定的目的是,防止乘客与驾驶员串通一气对保险公司提出欺诈性指控,安大略省法律所追求的目的,是要保护安大略省的保险公司,而不是纽约州的保险公司。在该案中,乘客与驾驶员不可能串通欺诈保险公司,因为如果他们串通欺诈,那么他们就不会在安大略省制造事故,而会在一个给予原告以赔偿的法域制造事故。该案中,问题不在于被告杰克逊先生是否违反了安大略省的交通法规或被告是否违反了安大略省的行为标准,而在于乘坐被告汽车的原告贝科克小姐是否应当被禁止获得补偿。关于补偿问题,是纽约州而不是安大略省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因此应优先适用纽约州的法律。

本案是最密切联系说运用的经典案例。最密切联系说的主要内容是: 1、在宪法的限制范围内,法院应遵循本州有关法律选择的规定。2、没有这种规定时,则据以进行法律选择的因素包括:(1)洲际和国际制度的需要;(2)法院地的有关政策;(3)在决定特定问题时,其他有利益州的政策及利益;(4)正当期望的保护;(5)特别法律所含的基本政策;(6)结果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和统一性;(7)法律易于确定和适用。《冲突法重述(第二次)》中的上述规定构成了法律选择的基本原则。这些规定虽未直接采用最密切联系这一概念来表述,但根据里斯的解释,这些因素是法院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时所应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之间没有主次顺序之分,其重要性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各异,法院应予综合考虑。

此外,《冲突法重述 (第二次)》除全面采纳最密切联系说以外,还吸收了卡弗斯的结果选择说、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中的某些思想,并且在一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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