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代持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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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21•【字号】京财文[2011]2858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11]2858号)中关村科技园区所属各园区(产业基地)管委会: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继续设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安排使用适用本办法。
亦庄园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另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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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营造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进一步促进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培育2至3个具有技术主导权的产业集群,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学城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1〕14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和《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工程(2013-2015年)》(中示区组发〔2012〕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中关村示范区“641”产业领域创新性强和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十百千工程”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及其成员单位、中关村科学城高校院所建设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特色产业园以及应用中关村创新成果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本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支持内容第四条支持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重大前沿、原创技术的研发、引进转化及产业化,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支持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联合高校院所等有关单位共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
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能够替代进口、产业带动性强的重大研发产业化和系统应用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支持中关村科学城重点高校院所与“641”产业领军企业、产业技术联盟、知识产权运营公司或代理公司等共同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通过市场化的创新成果转化模式,促进高校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在中关村转化和产业化。
每家成果转化基金的资本总额应不低于5000万元,给予不超过基金资本总额30%的引导资金支持。
第七条支持行业领军企业、产业技术联盟等设立“641”产业投资基金,采用市场化运营和激励机制,投资中关村示范区重大产业化项目。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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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点企业通过担保融资实现快速发展,完善和规范有关扶持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 号)、《国务院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0)的批复》(国函〔2011〕12 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 金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担保融资业务(发行企业债券、信托 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产品除外),应当由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合作的担保机构实施。
合作担保机构”在中关村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合作的担保机构 为企业提供的票据担保、合同履约担保等统一纳入政策支持的范围。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第四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 “瞪羚”企业、留 学人员创业企业,以及依据本办法确认的其他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支持的“瞪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的会员;(三)企业的年总收入规模在人民币1,000万元至人民币5亿元之间。
其中,年总收入在人民币1,000万元至人民币5,000万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年总收入在人民币5,000万元至人民币1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年总收入在人民币1亿元至人民币5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第六条本办法支持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二)企业创办时间在五年以内,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归国留学人员;(三)一名或多名留学人员出资人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其中现金部分不低于人民币25万元;(四)使用中关村企业标准征信报告;第七条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软件外包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已加入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的,可申请得到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措施的支持。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实施办法资产管理司.docx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实施办法资产管理司.docx](https://img.taocdn.com/s3/m/17b445bd7e21af45b207a8cc.png)
附件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国有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中国境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具体包括:(一)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三)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
分红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红方式;或者以企业经营收益为标的,采取岗位分红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正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序开展激励工作,操作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坚决杜绝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因企制宜,多措并举.统筹考虑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采取一种或者多种激励方式,科学制定激励方案。
建立合理激励、有序流转、动态调整的机制。
(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激励对象按照自愿原则,获得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自觉维护企业和全体股东利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四)落实责任,强化监督。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依法维护企业股东和员工的权益。
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单位及同级财政、科技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法追责。
第五条国有科技型企业负责拟订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履行内部审议和决策程序,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企业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实施激励。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e1acc6fcd0d233d4b14e69a9.png)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创业上水平,鼓励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领军企业、科研机构、高校院所等创新要素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驱动作用,紧密对接实体经济和高精尖产业结构,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20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支持的重点产业为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确定的产业领域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中示区组发〔2016〕1号)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示区组发〔2018〕4号)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智能交通和现代服务业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是指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硬科技孵化器、市级以上大学科技园、中关村海外人才创业园、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和其他专业性创业服务主体,以及雏鹰人才和高端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中关村创业服务机构第一节创业服务机构专业孵化能力升级第五条支持对象。
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硬科技孵化器和市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等创业服务机构。
第六条支持条件。
(一)在孵企业产业定位应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重点产业领域;(二)创业服务机构应配备技术研发、中试熟化、小批量试制、检验检测等专业设备和设施;(三)创业服务机构运营团队应配备相关领域技术、管理和服务经验的技术专业人员(指技术经理人、高技能工程师、曾担任企业技术高管的人员或曾是科技创业者等专职工作人员)。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https://img.taocdn.com/s3/m/820c40f0a58da0116c17494b.png)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修订)【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示区组发[2010]1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7.15【实施日期】2010.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10〕15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相关试点单位: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9月17日印发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列支间接经费试点工作情况,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列支间接费用专项工作组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已经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办〔2009〕11号)开展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改革试点的精神,根据《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重大专项中间接费用列支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https://img.taocdn.com/s3/m/0e017fdc9e3143323968939e.png)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119【发文字号】中示区组发[2013]5号【发布部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3.12.26【实施日期】2013.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13〕5号)各相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2013年12月26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科技金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成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与北京市政府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从中关村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对象及条件第三条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对象包括:(一)各合作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而发生的代偿本金部分。
(二)各合作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小微企业提供本条第一款以外的贷款而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部分。
纳入补贴范围的银行不良贷款,指合作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确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不含贴现)。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cbea836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9b.png)
财政部企业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答记者问最近,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日前,财政部企业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是什么?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开展股权激励试点,是聚集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的首项重要政策措施,财政部、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函28号文的下发,对于构建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激励分配机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北京市科委牵头的13个部门,已据此在中关村展开“先行先试”工作,目前31家北京市属单位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的试点方案已经获批。
同时,自主创新激励政策的辐射带动效也已经显现,武汉东湖、陕西杨凌等园区以及中组部人才基地纷纷要求比照执行。
在地方和企业的“试水”和“破冰”实践中,要求细化或改革现行政策的呼声越来越大。
因此,《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现阶段维护企业各方权益、增强方案可操作性、实现中长期激励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现行自主创新激励政策具体存在哪些需要细化或改革的问题呢?从现行支持自主创新的激励制度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实施股权激励的门槛偏高。
按照现行政策,企业要对有关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必须具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净资产总额30%以上”的条件。
目前,能满足该条件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不多。
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处于初创阶段的企业,该条件成为制约企业利用股权激励吸引和留住技术人员的因素。
二是政策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
尽管现有政策对激励形式、资金来源、实施条件等有所规定,但缺乏实施细则,尤其是在激励方案的拟订和审批程序上,没有具体规定,从而无法有效地指导企业和有关部门开展激励方案拟订和审批工作。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57720a3a417866fb94a8e35.png)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答记者问近日,市工商局出台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情况回答了提问: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必要性?股权激励是为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而采取的一项政策措施。
2009年3月13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中指出,“开展股权激励试点。
”2010年2月1日,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
为推动股权激励工作,北京市出台了《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成立了由市科委等14个部门组成的“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专项工作组”,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问:七种激励方式中有哪些涉及工商登记职能?目前,北京市《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了七种激励方式,即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注:财政部和科技部《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规定为股票期权,以下采用股票期权的表述方式)、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
其中五种激励方式涉及到工商登记职能,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即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办法》共六章二十三条,分为:总则,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和股票期权登记,科技成果入股登记,科技成果折股登记,法律责任,附则。
《办法》是北京市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的政策性配套文件,针对涉及工商登记的五种激励方式,按照每一种激励方式所涉及的工商登记事项,分别作出规定、拟定条文。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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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内外优秀人才创业扶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一批海内外优秀人才到中关村创业,依据中组部、人社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2011〕23号)、北京市委市政府《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年)》(京发〔2011〕8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支持对象主要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中认定条件的雏鹰人才。
第三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海内外优秀人才创业扶持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雏鹰人才工程专项资金)在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四条雏鹰人才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支持雏鹰人才到中关村创办企业;(二)支持雏鹰人才创业基地建设;(三)支持雏鹰人才创办企业统筹社会资源借智,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四)为雏鹰人才成功引入大额社会创投资金提供政府股权投资配套;(五)其他雏鹰人才创业的活动支持。
第五条鼓励各园对雏鹰人才工程专项资金予以配套支持。
第二章雏鹰人才认定及支持资金第六条雏鹰人才的认定采取市场化方式,由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投资管理机构推荐,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1.投资机构已投资雏鹰人才创办企业,且投资额所占雏鹰人才创办企业股份比例不低于10%或创投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或承诺对所推荐的雏鹰人才创办企业进行投资,且承诺投资额所占雏鹰人才创办企业股份比例不低于10%或创投金额不低于100万元;2.雏鹰人才应于近2年内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初次注册企业,企业注册资本在200万元及以上;3.雏鹰人才认定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有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正式教学或科研工作的经历;2(2)曾在世界知名企业从事研发或管理工作,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3)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4)带资金、带团队(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来中关村创业,项目符合中关村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且有助于提升中关村重点产业发展水平。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代持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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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代持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完善激励制度建设,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创新创业活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设立中关村示范区股权激励代持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强资金监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中关村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是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设立的政策性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风险控制”的原则进行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适用范围包括:(一)企业以协议方式将股权(包括股份,下同)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包括企业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激励对象购买企业股权;(二)高校和科研机构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新设立企业,激励对象(包括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和成果转化人员)在获得股权奖励的同时以现金出资方式认购新设立企业的股权;(三)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统筹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时,被投资企业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团队购买该股权。
上述企业的激励对象在购买企业股权时资金不足的,可向专项资金申请借款。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管理第四条中关村管委会是专项资金的决策机构,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委托专业的管理中介机构(简称托管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具体管理。
第五条托管机构由中关村管委会选定,在中关村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
具体包括: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托管理协议,制定完善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选定专项资金的保管银行(简称托管银行),并在托管银行开设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三)受理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四)资金审批通过后,以托管机构名义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和其他相关合同,办理专项资金放款手续;(五)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评估和日常监管,并及时向中关村管委会报告专项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风险,协助制订并实施应对措施;(六)每年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专项资金年度管理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申请材料受理情况、专项资金的发放和落实情况、申请人所在单位实施股权激励有关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七)中关村管委会委托的其他职责.第六条托管机构应组建专业团队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专业团队需由具有财务、金融、法律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组成,并不得少于3人.第七条托管银行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与托管机构签订的协议,履行专项资金保管、收付交易监督、资金汇划清算、代收管理费等职责。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d88404a149649b6648d74777.png)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提升中关村示范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创新能力,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企业是指在申报创新支持资金时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的企业(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所指社会组织,是指主要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中关村示范区,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并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含产业技术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细则对于企业的支持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支持的重点产业为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确定的产业领域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中示区组发〔2016〕1号)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示区组发〔2018〕4号)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智能交通和现代服务业等。
第四条本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知识产权第五条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企业,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
申请发明专利支持资金的企业,应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当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时,应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第一且总排名不超过第三的申请人。
申请国际商标支持资金的企业,应为商标第一申请人。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ace2e88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3eacf4b.png)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20•【字号】中科园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科园发〔2015〕20号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第7次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5年4月20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国务院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1〕12号),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国际化发展,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内企业、行业协会以及产业联盟等相关单位开展国际合作,实施国际化战略,完善和规范有关扶持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联合印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际化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国际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及条件第四条国际化资金支持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单独开展国际化推广活动或组织中关村示范区创新主体集体开展国际化推广活动。
第五条申请国际化资金的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社会组织等相关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1.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近三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3.企业已制定国际化战略,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计划。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https://img.taocdn.com/s3/m/fee8c209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af.png)
关于进一步推进(tuījìn)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ɡǔ quán)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10〕24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chuàngxīn)示范区各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zhīchí)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精神(jīngshén),进一步落实刘淇书记关于“加强中关村示范区各项先行先试政策的工作力度,推进中关村示范区发展”的指示精神,经市领导同意,现将进一步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在市、区所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科技型企业中全面开展分红激励,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奖励与出售、股票期权的激励,确保2010年底前完成100家以上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申报审批工作。
积极鼓励中关村民营科技企业开展股权激励。
二、工作安排(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组)负责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协调沟通,积极推动中央在京机构的股权与分红激励工作,并做好市属单位股权激励工作的相关指导和服务。
(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推进以下工作:组织所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科技型企业填写《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情况调查表》,掌握所属科技型企业总体情况。
汇总报试点工作组。
组织拟开展股权(ɡǔ quán)激励的所属科技型企业,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zìzhǔ)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方案模板》要求编制(biānzhì)试点方案。
经试点工作组审批(shěnpī)后开展试点。
将已实施股权激励企业的激励方案报试点工作组,纳入试点。
试点工作组将对企业的股权激励制度进行(jìnxíng)指导和规范,并统筹相关政策集中支持。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4157d84e4afe04a1b071debb.png)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创业上水平,鼓励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领军企业、科研机构、高校院所等创新要素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驱动作用,紧密对接实体经济和高精尖产业结构,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20 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支持的重点产业为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确定的产业领域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2016-2020 年)》(中示区组发〔2016〕1 号)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 年)》(中示区组发〔2018〕4 号)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智能交通和现代服务业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是指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硬科技孵化器、市级以上大学科技园、中关村海外人才创业园、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和其他专业性创业服务主体,以及雏鹰人才和高端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中关村创业服务机构第一节创业服务机构专业孵化能力升级第五条支持对象。
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中关村硬科技孵化器和市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等创业服务机构。
第六条支持条件。
(一)在孵企业产业定位应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重点产业领域;(二)创业服务机构应配备技术研发、中试熟化、小批量试制、检验检测等专业设备和设施;(三)创业服务机构运营团队应配备相关领域技术、管理和服务经验的技术专业人员(指技术经理人、高技能工程师、曾担任企业技术高管的人员或曾是科技创业者等专职工作人员)。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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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规类别】企业股份制改造【发文字号】中示区组发[2009]1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实施日期】2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示区组发[2009]12号)为进一步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针对前一阶段股权激励试点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的规定,就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的条件、标准和方式等相关问题解释如下(解释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一、试点单位参与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的条件试点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根据《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2]48号)和《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的规定,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工作,应是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创新创业型企业。
(二)根据《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2]48号)规定,拟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或者技术折股方式的非公司制企业,可以在企业改制同时实施股权激励,但应同时符合企业改制和股权激励的政策规定。
(三)试点单位有合并、分立行为的,应在完成上述行为后实施股权激励。
(四)试点单位存在产权(股权)纠纷的,应在清晰产权(股权)关系后,方可开展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
二、关于“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要求根据《关于印发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09〕3号)文件中确定的“条件从宽、标准从优”的原则和《示范区领导小组专题会会议纪要》(中示区组会[2009]4号)的要求,国有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条件按照“近2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执行,国有企业实施分红权激励、期权激励的可不受上述条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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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
代持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完善激励制度建设,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创新创业活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设立中关村示范区股权激励代持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强资金监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中关村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设立的政策性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风险控制”的原则进行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适用范围包括:
(一)企业以协议方式将股权(包括股份,下同)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包括企业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激励对象购买企业股权;
(二)高校和科研机构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新设立企业,激励对象(包括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和成果转化人员)在获得股权奖励的同时以现金出资方式认购新设立企业的股权;
(三)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统筹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时,被投资企业的科技人
员、经营管理团队购买该股权。
上述企业的激励对象在购买企业股权时资金不足的,可向专项资金申请借款。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中关村管委会是专项资金的决策机构,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委托专业的管理中介机构(简称托管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具体管理。
第五条托管机构由中关村管委会选定,在中关村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
具体包括:(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托管理协议,制定完善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选定专项资金的保管银行(简称托管银行),并在托管银行开设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三)受理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资金审批通过后,以托管机构名义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和其他相关合同,办理专项资金放款手续;
(五)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评估和日常监管,并及时向中关村管委会报告专项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风险,协助制订并实施应对措施;
(六)每年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专项资金年度管理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申请材料受理情况、专项资金的发放和落实情况、申请人所在单位实施股权激励有关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七)中关村管委会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托管机构应组建专业团队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
专业团队需由具有财务、金融、法律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组成,并不得少于3人。
第七条托管银行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与托管机构签订的协议,履行专项资金保管、收付交易监督、资金汇划清算、代收管理费等职责。
第八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中关村管委会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具有最终决策权,并对托管机构和托管银行关于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核决策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以下三类企业的激励对象可作为申请人,申请专项资金:
(一)纳入中关村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且试点方案获得批复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中关村示范区内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
(三)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统筹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的企业。
第十一条申请人需向托管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在企业应按照托管机构的要求,协助申请人提交申请
材料。
托管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指导。
(一)专项资金申请书;
(二)股权激励方案(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决议、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四)托管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同一家企业专项资金的申请总额最高为人民币500万元。
单个申请人申请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且申请专项资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其认购全部股份所需金额的50%。
第十三条托管机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开展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还款来源分析等工作,并将审查评估意见和申请材料提交中关村管委会,由中关村管委会进行审核决策。
第十四条经中关村管委会同意提供专项资金支持的,申请人应当与托管机构签订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和其他相关合同。
由托管机构与托管银行办理专项资金放款手续。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偿还和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年限以5年为期。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不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偿还借款。
借款人需在借款期限的5年内,按年依次按照借款余额的3%、3%、3%、4%、4%的费率,向托管机构缴纳管理费。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将对应借款金额1.5倍的股权质押给托管机构。
借款全部偿还完毕后,解除股权质押。
托管机构应在收到借款人偿还的借款资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收回的借款资金全额上缴中关村管委会。
第十八条托管机构应保证专项资金的本金安全。
借款人无法按借款合同偿还借款的,由托管机构依法受让或转让质押的股权,并在借款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中关村管委会偿还借款人尚未偿还的借款。
符合申请损害赔偿条件的,托管机构应依法向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请损害赔偿。
第十九条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托管机构和中关村管委会报告借款期间遇到的问题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故意隐瞒风险导致专项资金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托管机构应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企业的经营情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进行跟踪管理。
如发现出现风险和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保障债权安全,并及时向中关村管委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中关村管委会监督专项资金的实施情况,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专项资金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