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doc

合集下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6•【字号】京政办发[2002]59号•【施行日期】2002.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京政发(2002)24号),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在原北京市城市管理监察办公室基础上调整组建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市城管执法局)。

市城管执法局是市市政管委管理的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将原由市市政管委承担的以下职能,交给市城管执法局:1.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统一协调、调度和监督检查工作;2.承担公用事业、城市节水、停车场管理和市市政管委委托市政工程处承担的市政设施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处罚职能。

(二)将原由市环保局承担的对直接影响城市环境的污染行为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能,按照规定权限分别交给市城管执法局和区县城管监察行政执法机构。

(三)将原由市园林局承担的城市绿化管理方面(主要公园除外)的行政处罚职能,按照规定权限分别交给市城管执法局和区县城管监察行政执法机构。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城管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集中处理本市社区街巷长期停放废旧汽车的通告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集中处理本市社区街巷长期停放废旧汽车的通告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集中处理本市社区街巷长期停放废旧汽车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布日期】2009.09.07
•【字号】2009年通告第2号
•【施行日期】2009.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集中处理本市社区街巷
长期停放废旧汽车的通告
(2009年通告第2号)
根据《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清理本市社区街巷长期停放废旧汽车的通告》(2009年通告第1号)的精神,为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决定对本市已集中存放的废旧汽车进行统一集中处理。

一、请上述车辆所有人和相关权利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至北京市废旧汽车专项清理行动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理办)主张权利,逾期不主张权利的,上述车辆将由市清理办集中进行报废拆解处理。

市清理办联系方式:68525839(工作日8:30-17:30)。

已集中存放车辆清单详见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网站公告栏目()。

二、在通告期间,上述车辆的所有人和相关权利人持有车辆权属证明等有效材料接受调查的,经市清理办会同有关部门核准后,予以发还。

三、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顾全大局、严格自律,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社区、街巷长期停放废旧汽车的清理工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北京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历史沿革及发展

北京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历史沿革及发展

北京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历史沿革及发展作者:黄烨来源:《城市管理与科技》2017年第03期2016年12月9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体学习时讲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行政基本方式落实好。

这既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又是依法行政实践的历史总结。

北京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国家推进法治建设方略的有机构成,从试点、扩大到覆盖城市化管理区域,紧密贯彻落实国务院依法行政的改革部署,为推进北京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应有贡献。

一、北京城市管理依法行政探索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70年代,北京城市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持城区各街道环境的清洁卫生。

为此,市、区两级均设有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状况,督促责任单位进行配合。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城区规模的不断扩大,产业发展引发了人口剧增,原有的市容管理部门已不能适应管理需要。

此后,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北京市环卫局抽调人员,单独组建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检查员队伍,履行市容执法管理。

到了20世纪90年代,国家及建设部先后颁布了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

依据这些法规,北京市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房地产、工商、劳动等专业部门从机关或基层企事业单位抽掉部分人员,各自组成了执法队伍,区(县)政府也相继组建了城市管理领域内的专业行政执法队伍,分别依据相应的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处罚权。

自此,北京市城市管理依法行政由此形成了分散的专业执法格局,又称“多头管理”。

在“多头管理”之初,各级行政管理执法部门确曾发挥了专业职能部门参与城市管理的作用,扩大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且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了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但是,这种在原有体制下赋予各部门执法权限的做法很快就暴露出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执法分工过细造成部门之间职责交叉且日趋严重;遇到棘手问题时相互推诿,相互掣肘,“多头管理”都有责任又都不负责任,显然背离了改革初衷,极不适应城市管理和发展的需要。

杨宣家与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宣家与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宣家与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1【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6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彩霞周建忠杨波【审理法官】刘彩霞周建忠杨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宣家;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杨宣家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杨宣家【当事人-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游志雄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游志雄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游志雄【代理律所】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宣家【被告】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西城城管局作为区一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有对本行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查封扣押拒绝履行(不履行)勘验笔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认定的案件事实是正确的,本院作相同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西城城管局作为区一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有对本行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杨宣家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03:55:3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日,杨宣家取得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2019年7月26日,西城城管局巡查时发现涉案房屋一层北侧和二层北侧正在进行建设。

2010领导班子考核方案[1]

2010领导班子考核方案[1]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上会研究对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分局全年履职情况考核测评的工作方案的请示才巨同志:根据您的批示,执法监督处拟写了关于对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分局全年履职情况考核测评的工作方案,建议上会进行研究。

妥否,请批示。

附件:关于对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分局全年履职情况考核测评的工作方案执法监督处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1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分局全年履职情况考核测评的工作方案为了加强对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分局全年工作的监督指导,全面了解掌握各大队、分局履职情况,市局定于2011年1月上旬(具体时间待定)对各区(县)城管大队、分局2010年全年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测评。

为认真落实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一、时间及人员安排拟定于2011年1月上旬,市局机关组成考核小组,深入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分局进行考核测评,具体安排为:分组方案一:2分组方案二:二、考核测评内容1.依法行政;2.廉政勤政;3. 履职效率;4. 管理效能5.工作作风。

(详细内容见测评表)三、考核测评方法及程序考核评议分三步进行:一是由各区县大队组织开展自查自评,班子主要领导做述职报告;二是由各大队、分局中层以上干部和部分队员代表对大队全年工作进行考核测评;三是市局考核小组对各大队进行考核测评。

具体方法及程序为:1.自查自评。

各区(县)城管大队、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对照五个方面的考核评议内容进行自查自评,经集体讨论后,形成领导班子工作报告。

2.工作报告。

市局评议小组组长介绍考评要求后,大队主要领导3代表班子汇报工作。

3. 大队考核测评。

大队、分局领导述职后,发放测评表,大队、分局中层以上干部和队员代表分别填写《领导班子政绩评议表》(A\B\C),为便于统计分析,大队领导填写A表,中层领导填写B 表,队员代表填写C表,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

4. 汇总测评结果。

市局考核评议组清点评议表并封袋带回市局汇总评议结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管执法与执法程序资料PPT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管执法与执法程序资料PPT

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 制作调查或者现场检查笔 录。
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登 记,应当 在立案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重大
复杂的,经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城管执法的执法范围
城管执法的执法范围
轻松重用和共享内容。您是否希望有 更好的 方法可 以在演 示文稿 之间重 用内容 ?通过 PowerPoint 幻灯片库,可以将演示文稿在OfficeSharePoi nt Server所支持的网站上存储为单个幻灯 片,以 后便可 从Powe rPoint 中轻松 重用该 内容。 这不仅 可以缩 短创建 演示文 稿所用 的时间 ,而且 您插入 的所有 幻灯片 都可与 服务器 版本保 持同步 ,从而 确保内 容始终 是最新 内容FHX +LHJ。 轻松重用和共享内容。您是否希望有 更好的 方法可 以在演 示文稿 之间重 用内容 ?通过 PowerPoint 幻灯片库,可以将演示文稿在OfficeSharePoi nt Server所支持的网站上存储为单个幻灯 片,以 后便可 从Powe rPoint 中轻松 重用该 内容。 这不仅 可以缩 短创建 演示文 稿所用 的时间 ,而且 您插入 的所有 幻灯片 都可与 服务器 版本保 持同步 ,从而 确保内 容始终 是最新 内容FHX +LHJ。
第二部分
轻松重用和共享内容。您是否希望有 更好的 方法可 以在演 示文稿 之间重 用内容 ?通过 PowerPoint 幻灯片库,可以将演示文稿在OfficeSharePoi nt Server所支持的网站上存储为单个幻灯 片,以 后便可 从Powe rPoint 中轻松 重用该 内容。 这不仅 可以缩 短创建 演示文 稿所用 的时间 ,而且 您插入 的所有 幻灯片 都可与 服务器 版本保 持同步 ,从而 确保内 容始终 是最新 内容FHX +LHJ。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京政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为深化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

一、下放行政执法职权范围自2020年7月1日起,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详见附件2)。

(一)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政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停车场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食品摊贩管理等方面和对流动无照经营、违法建设、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等行为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二)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公用事业管理、能源运行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行政检查权由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行使,行政处罚权仍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

(三)原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的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原由水务部门行使的河湖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五)原由农业农村部门行使的禁止垂钓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各地城管部门概况

各地城管部门概况

各地城管部门概况1.北京市城管执法局:⑴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关于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法开展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相关工作。

2、组织起草本市关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建议。

3、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督促检查;负责向市、区县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反映问题、通报情况。

4、依法集中行使市政府决定赋予的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跨区域、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工作。

5、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监督考核工作。

⑵组织机构⑶直属单位:市政府直属行政执法机构。

2.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杭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⑴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起草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2.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3.负责城市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及市场监管;负责制定行业管理制度和规范以及有关养护作业、技术服务、安全管理等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养护作业招投标工作。

4.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专项资金计划,并监督实施。

5.负责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城市河道、户外广告、渣土、犬类管理等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垃圾分类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成移交后的日常管养和维修的监管工作;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方案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

6.参与编制城市道路停车资源利用开发规划,指导和监督城区道路停车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公共自行车的规划布点工作。

北京合生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合生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合生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4【案件字号】(2021)京03行终2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巍陈静胡林强【审理法官】董巍陈静胡林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合生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北京合生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公司】北京合生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崔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猛【代理律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北京合生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根据《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五条第(十二)项及被诉限拆决定作出时有效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朝阳城管执法局有权查处辖区内的城镇违法建设。

根据朝阳城管执法局在行政程序中调查的情况,0007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非针对涉案建筑所核发,且已超过许可的使用期限,涉案建筑即将用于其他项目的办公用房,亦不能成为合生愉景公司撤销被诉限拆决定的正当理由。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勘验笔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五条第(十二)项及被诉限拆决定作出时有效的《北京合生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京03行终289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合生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22号院1号楼1层(01)-101内4层01。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03
【摘要】<正>京政办发[201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予以印发。

【总页数】3页(P27-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北京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北京市“扫黄打非”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等关于发布实施北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告【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2011年通告第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2.19【实施日期】2011.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发布实施北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告(2011年通告第8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7号)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本市餐厨废弃油脂综合监管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容发〔2011〕7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的排放管理,建立集中、统一、规范、有序的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专业化收运及资源化处理体系,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市市政市容委、市食品办、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北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的排放管理,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7号)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本市餐厨废弃油脂综合监管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容发〔2011〕70号)等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于明确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试行)

关于明确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京城管执字〔2007〕83号--------------------------------------------------------------------------------关于明确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分局)、建委、环保局:现将《关于明确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明确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试行)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主题词:城市管理噪声△法律适用△通知抄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市政管委,市政府法制办。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07年11月20日印发附件:关于明确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试行)为准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相关规定,保障依法履行对本市施工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能,现就执行上述规章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行政处罚适用的案由及依据(一)案由: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定性条款:第十六条处罚条款:第三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裁量幅度:根据工程面积、开工时间、所处位置、居民投诉反映情况、施工现场管理情况等因素确定违法行为的情节。

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罚款;一般情节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案由: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定性条款:第十六条处罚条款:第三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施工单位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

“产生噪声的施工设备、设施”包括:切割机、电锯、水泥泵等运行噪声大且相对固定的机械。

具体目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建委制定。

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委员办公室、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

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委员办公室、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

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委员办公室、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开展清理长期停放废旧非机动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发布部门】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日期】2017.09.12【实施日期】2017.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委员办公室、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开展清理长期停放废旧非机动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政府,各相关单位:按照市政府相关部署,为做好长期停放废旧非机动车的清理整治工作,经与市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放废旧非机动车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予以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放废旧非机动车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委员办公室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7年9月12日附件: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放废旧非机动车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近年来,废旧非机动车长期停放、乱堆放等问题日益严重,居住小区公共空间、住宅楼道、地铁出站口、部分存车场所和桥下空间、背街小巷等区域尤为突出,阻塞消防通道、占用城市公共资源,影响道路畅通和城市环境,形成安全隐患,造成城市管理无序现象,已引起市领导高度关注。

为营造更为便利、舒适、安全的群众生活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开展长期占用城市公共区域、居住小区公共场所的废旧非机动车集中清理工作。

一、工作目标以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良好静态交通环境为目标,通过规范城市道路、交通枢纽、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公共区域停车秩序,充分利用公共停车空间,进一步加强非机动车停放监管,从严清理长期占用城市公共区域和居住小区公共空间停放的废旧非机动车,规范日常停车秩序管理,消除交通、消防安全隐患,优化市容环境秩序,并着力建立完善日常长效管理机制。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意见(2006年8月11日)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法制处: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各部门和各区、县反映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供各部门和各区、县在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中参考。

一、关于向市人民政府报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

根据《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备主体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

根据市政府机构设置的现状,目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共69个,包括51个市级行政机关和18个区、县人民政府,8个部门管理的市级行政机关可以参照《办法》的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备(主体名单见附件),市政府临时机构制发的文件报备另行规定。

二、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素。

根据《办法》第二条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一是文件规定的内容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二是文件规定的内容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三是文件规定的内容在有效期内对涉及的管理事务具有反复适用性。

三、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类型。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前主要存在两种类型:一是参照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格式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此类文件一般表现为针对某类行政管理事项作出的比较系统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内容完整、章节统一、格式规范,程序严格,属于相对规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是公文主体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其内容含有部分行政规范的文件。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法律适用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法律适用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法律适用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07.01.31•【字号】京城管执字[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法律适用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城管执字[2007]16号)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天安门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2007年1月13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试行)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关于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试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12月8日公布施行。

为正确理解法规,规范适用,严肃执行,现根据《条例》确定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结合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就执行《条例》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关于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规定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城管执法部门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应依据《条例》相关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在适用中应当注意:(一)《条例》部分条款仅适用于城镇地区,即仅适用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新城、建制镇。

涉及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二、三、四款、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二)《条例》部分条款仅适用于城市道路。

涉及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二、五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四款。

二、关于行政处罚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条例》中共有33条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其中部分条款虽然沿用了原《条例》的种类,但是违法行为的表现形态和行为构成,均有不同程度的变化,相关的处罚条款的处罚幅度也有所增加。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0【案件字号】(2021)京03行终1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巍陈静胡林强【审理法官】董巍陈静胡林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公司】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崔文东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徐盼盼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崔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文东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徐盼盼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崔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文东徐盼盼崔猛【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第一,《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各项建设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城乡市政和交通工程。

根据适时有效的《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五条第(十二)项及《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朝阳城管局具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变更行政处罚勘验笔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已将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并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适时有效的《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五条第(十二)项及《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朝阳城管局具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关于对查处违法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对查处违法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查处违法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发文单位: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日期:2008-7-23执行日期:2008-7-23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天安门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查处违法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2008年6月26日第32期局长办公专题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7月24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查处违法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近期,市局陆续收到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平谷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后,查处违法建设有关问题的请示,其反映问题在城管一线执法中带有一定普遍性。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现就查处违法建设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城管执法机关行使规划管理方面对无证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及强制措施,是基于市政府对此项工作职责的划转,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或者修改中涉及对上述行政处罚权及强制措施调整的,不影响职责履行,可以作为执法主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查处违反规划管理的无证违法建设。

二、城管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相应定性和处罚依据。

凡存在疑义需要相关部门就专业和技术问题作出解释或者提供其他协助的,可以通过案件协查等形式请相关部门予以认定。

如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城管执法机关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城管执法机关应在取得区(县)政府的书面责成决定后,作为执行机关依法执行决定。

三、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上述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包括主干道、次干道、街巷及其两侧)和公共绿地、广场、居住小区等公共用地范围内,或在区(县)政府划定的农村地区公共区域、主要道路及其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建设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城管执法机关可以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查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0•【字号】京政发[2002]24号•【施行日期】2002.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京政发[2002]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本市自1997年以来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对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市和区、县两级政府的领导下,城管监察队伍严格执法,认真履行职责,为加强首都城市管理做出了积极贡献,得到社会的充分肯定。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进一步推进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为落实《决定》及全市第四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特作如下决定:一、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基本原则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是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和《决定》,依法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职能进行改革的重大举措。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决策职能和执行职能适当分开,管理职能和处罚职能适当分离的原则,坚持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

(二)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京城管发〔2021〕59号•【施行日期】202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城管执法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天安门地区、重点站区分局,燕山地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科学、高效履职,持续提升执法精细化、精准化、智慧化、规范化水平,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市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30日施行。

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和部门职责,认真做好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市城管执法局2021年9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事项分类第三章执法对象分级第四章分级认定和调整第五章附则附件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科学、有效履职,提升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保障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城管执法机关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开展分类分级执法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分类分级执法是指城管执法部门结合不同领域、不同业态发生违法行为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情况对执法事项进行分类,结合执法对象是否遵法守法、是否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对执法对象进行分级,并依法实施差异化执法措施的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报名表
报考岗位: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彩色免冠证件照片)
民族
籍贯
入伍时间
政治面貌
入党
时间
健康状况
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
学历
全日制
教 育
学位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在 职
教 育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原工作(学习)单位
及职务
专业技术
等级及时间
相关能力水平等级及时间
家庭住址
户籍所在
地址
联系电话
手机


(从高中开始填写,包括学习及工作经历)
奖惩
情况
家庭主
要成员
及情况
称谓
姓名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北京市城管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局干部人事处制2018年8月21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