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的技术政策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历年真题-回忆版,答案仅供参考
2009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考试部分试题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P5页)2、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P12页)3、核设施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P13页)(一)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道,保证给予所属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必要的支持,并对其进行督促检查;(二)参与有关核安全法规的起草和制定,组织制订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并向国家核安全局备案;(三)组织所属核设施的场内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参与场外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四)负责对所属核设施中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五)组织核能发展方面的核安全科学研究工作。
4、国家核安全局在审批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及运行申请书的过程中,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核设施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询意见。
(P14页)5、发给《操纵员执照》的条件(P14页)(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证(二)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三)经过运行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6、核设施的迁移、转让或退役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P14页)7、申请《核电厂建造许可证》需提交《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建造许可证件颁发前一个月)(P18页)8、申请《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需提交核电厂操纵人员合格证明(首次装料前一个月)、《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计划》(首次装料前六个月)(P18-19页)9、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申请者必须通过核电厂主管部门的取照考核,核电厂主管部门在取照考核前制定考核标准。
(P21页)10、国家核安全局负责组织由局实施的例行核安全检查和非例行核安全检查(国家核安全局的具体职责之一)(P24页)11、营运单位必须在每年4月1日以前以公函形式向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前一年的核电厂年度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国外核电站延长运行寿期的基本情况
核电站与核反应堆国外核电站延长运行寿期的基本情况【据因特网4月综合报道】据国外资料报道,一些国家建造的核电站的设计运行寿期是40年,而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的核电站设计运行寿期为30年。
它们向核安全管理部门领取的运行许可证也分别为40年和30年。
70年代建成的一批核电站特别是美国的核电站已分别运行了20~30年,离许可证的规定期限只剩下十余年或更少的时间。
核电运行业绩良好的一些电力公司提出延长核电站运行寿期,继续安全可靠地运行,以发掘更大的经济效益。
为此,对一些核电站运行寿期进行了全面、广泛的技术评估,以探讨在原规定的运行寿期的基础上再延长20年的可行性。
一、限制核电站运行寿期的几种因素国外有资料分析,核电站面临着许多严重限制运行寿命甚至导致核电站关闭的因素,这些限制因素可归纳为以下五类:1.技术方面:不理想的部件加工工艺影响了核电站的运行;备用零件的短缺和设备材料的老化等限制了核电站运行寿命。
2.管理方面:更严格的管理,为此对核电站进行改造,从而影响核电站的经济性。
3.环境方面:乏燃料数量的增加,对环境会产生影响。
低放废物贮存处置场地对环境也会产生影响。
4.政治方面:受电力公司、地区和国家所制定的策略目标的制约。
核电站周围及相邻地区居民对核电安全的担心。
5.经济方面:放松管理、私有化或改变所有制、投资返回的利润、财政情况以及生产成本等都是限制核电站运行寿期的因素。
只有对上述五类影响因素综合考虑,才能了解延长核电站运行寿期的可行性。
二、一些国家对延长核电站运行寿期的基本态度和实施情况从国外报道的资料来看,世界有核电站的国家和地区特别是较早建造核电站的国家,经过研究和考虑,对延长核电站寿期问题抱有三种态度,即(1)态度积极,并已行动或即将行动;(2)抱以观望态度并正在进一步考虑;(3)不考虑延长核电站寿期问题。
1. 美、英、法、日、俄等国态度积极,有的已实施行动或订出具体计划这些国家认为对延长核电站运行寿期的前景会愈来愈清楚,指出这一措施是全球核电站发展的必然趋势。
LTO——核电经济性的最优选择
LTO——核电经济性的最优选择世界核协会(WNA)2020年6月发布《核能资产的持久价值》报告。
报告介绍了核电厂长期运行(LTO)的优势,指出LTO是能源经济性的最优选择,分析当前核电机组提前关闭原因,并提出确保核电厂LTO需要开展的工作。
1在运核电机组具备长期运行能力LTO的目的是将核电厂运行寿期延长至超过原许可证运行寿期或设计寿期,使其能够在更长时间内以可靠、低成本且低碳排放的方式生产电力,从而实现价值最大化。
大多数在运机组的设计寿期为30至40年,但这并非由于技术限制。
如今,在满足法规、安全性和经济性要求后,核电机组延寿已成为一种常见做法。
如图1所示,全球大部分在运机组的役龄均已超过30年。
2019年,5台核电机组运行期满50年,这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印度塔拉普尔1号机组率先实现,其次是塔拉普尔2号机组、瑞士贝兹瑙1号机组、美国九英里峰1号机组和京纳机组。
这些机组将在比最初预期更长的时间里,继续以清洁可靠的方式生产电力。
(截至2020年1月)核电厂LTO已有许多成功先例。
美国大部分机组已运行超过30年,但运行实绩十分卓越,近年来的负荷因子超过90%o几乎所有机组均获得了在40年设计寿期的基础上延寿20年的许可。
许多运营商希望能二次延寿,将机组运行寿期延长至80年。
2019年12月,佛罗里达州土耳其角厂成为全球第一座获准延寿至80年的核电厂。
谈到核电厂老化问题,各国面临诸多挑战,并非所有核电机组都能实现延寿。
例如,由于石墨组件寿期有限且无法替换,英国先进气冷堆(AGR)机组将在未来10年内全部关闭,平均运行寿期为40至50年。
俄罗斯大功率沸腾管式堆(RBMK)也面临类似问题,日益老化的石墨装置降低了机组运行性能,并将其运行寿期限制在45年左右。
但这类技术只占世界核电厂的小部分。
大部分核电机组采用的是压水堆(PWR)、沸水堆(BWR)和加压重水堆(PHWR)技术,没有运行寿期方面的特殊限制。
此外,关于老化问题的技术研究也在不断推进,甚至有望找到石墨堆延寿的解决方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_岭澳核电站群堆管理优化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岭澳核电站群堆管
理优化方案的初步审评意见
【法规类别】核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国核安发[2003]8号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3.01.17
【实施日期】2003.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广东
大亚湾核电站/岭澳核电站群堆管理优化方案的初步审评意见
(国核安发[2003]8号)
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岭澳核电有限公司:
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和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联合向我局提出了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岭澳核电站《核电厂运行许可证》转移的申请,同时提交了附件《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岭澳核电站群堆管理优化方案》,由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行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和岭澳核电站。
根据我国核安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
1 / 1。
2017核安全文化知识竞赛培训题库
2017核安全文化知识竞赛培训题库填空、选择、简答题库1、四个凡事: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
2、“两个零容忍”是指违规操作零容忍、隐瞒虚报零容忍。
3、“两个全覆盖”是指覆盖全体持证单位,覆盖所有骨干人员。
4、质量成本包括:预防成本、鉴定成本、内部损失成本、外部损失成本。
5、我公司取得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为核安全2、3级,设备类别为压力容器、储罐、热交换器。
6、我公司核电采购物项的验收方法有源地验收、到货检查、供方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验收。
7、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0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7月4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8、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9、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10、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11、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技术依据。
12、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13、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依照《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
14、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
15、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制造、安装活动开始30 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一)项目制造、安装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二)制造、安装技术规格书;(三)分包项目清单;(四)制造、安装质量计划。
16、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进行验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验收通过:(一)不能按照质量保证要求证明质量受控的;(二)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的。
2021年中国核能行业十大新闻
库项目正在顺利进行㊂芬兰将于本世纪20年代中期开始运营其深层地质处置库,加拿大㊁法国㊁瑞典和瑞士的处置库取证或选址进展顺利㊂然而,由于目前缺乏处置设施以及后处理厂等乏燃料回收利用设施的产能有限,相关国家不得不延长乏燃料贮存时间,并需要增加贮存能力㊂多个国家正在电厂内外建设乏燃料贮存设施,或者建设集中式乏燃料中间贮存设施㊂报告还强调应就进一步改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开展广泛的研发工作㊂新型反应堆和先进燃料循环技术的发展可能会影响放射性废物的管理㊂例如,更广泛地部署快堆及配套闭式燃料循环设施可以大幅减少乏燃料和高放废物的产生量并降低其毒性,进而减少需要最终处置的废物数量㊂报告指出,尽管对这一领域的研发前景看好,但要估计此类开发的未来效益还为时过早㊂(中核智库)•国内核新闻•国际原子能机构首个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协作中心在中国成立㊀㊀记者从国家原子能机构获悉,10月12日,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主任张克俭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格罗西以视频会议形式,共同见证国际原子能机构与中核集团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签署协议,指定中核集团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为 国际原子能机构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协作中心 ㊂据悉,这是国际原子能机构在全球设立的首个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协作中心㊂该中心将在高放废物地质处置技术研发和地下实验室设计㊁建设等方面,促进国际学术交流,加大联合研究㊁人才培养等力度,更好地推动该领域技术全球研发进程㊂高放废物安全处置关系全人类健康安全㊂张克俭表示,国家原子能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国家在高放废物地质处置领域的交流合作,提高高放废物地质处置技术水平,促进核能安全可持续发展,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㊂国际原子能机构副总干事兼核能司司长丘达科夫介绍,高放废物安全处置是影响环境保护和核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各国科学家共同致力解决的问题㊂目前国际公认的解决方案是在地下数百米的稳定地质体中进行地质处置㊂我国在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场选址和评价㊁地下实验室设计建造以及缓冲材料研发等方面与国际原子能机构持续开展交流合作,培养了一批科研骨干和专业人才,使中国在放射性废物管理㊁特别是高放废物地质处置领域的技术能力迈入世界前列㊂2021年6月,国家原子能机构批准的北山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地下实验室正式开工,中核集团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负责设计建造,其建成后将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㊁功能最全的地下实验室㊂北山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地下实验室总设计师㊁核地研院副院长王驹对记者表示,协作中心将通过开展协作研究㊁举办国际会议㊁组织培训研讨等方式,分享中国在高放废物地质处置技术领域的实践和经验,为中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及其他国家深入交流合作提供平台㊂(央视网)2021年中国核能行业十大新闻1.中俄元首共同见证中俄核能合作项目开工仪式㊀㊀5月1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通过视频连线,同俄罗斯总统普京共同见证两国核能合作项目 田湾核电站7㊁8号机组和徐大堡核电站开工仪式㊂习近平指出,4台核电机组开工是中 44辐射防护通讯㊀2022年2月第42卷第1期俄核能合作又一重大标志性成果㊂(来源与参考:央视新闻新华社微博)2.王大中㊁彭士禄分别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和时代楷模称号㊀㊀11月3日,202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㊂习近平为清华大学王大中院士颁发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㊂王大中院士是国际著名的核能科学家㊁战略科学家㊁教育家㊂5月26日,中宣部追授彭士禄院士为 时代楷模 ㊂彭士禄院士不仅为我国第一艘核潜艇成功研制作出突出贡献,还引领我国核事业发展实现历史性跨越㊂(来源与参考:新华网㊁央视新闻)3.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方针列入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㊀㊀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有序发展核电㊂此后,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的方针先后被列入中共中央㊁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发布‘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等文件之中㊂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核电的指导方针㊂(来源与参考:新华社)4. 华龙一号 两个首堆分别投入商业运行㊀㊀继1月30日, 华龙一号 国内首堆福清核电5号机组投入商业运行后,5月20日, 华龙一号 海外首堆卡拉奇2号机组投入商业运行㊂标志着我国在三代核电技术领域跻身世界前列,成为继美国㊁法国㊁俄罗斯等国家之后真正掌握自主三代核电技术的国家㊂(来源与参考:新华社㊁中国新闻网)5.我国自主建造的首台核电机组安全运行30年获准再运行20年㊀㊀12月15日,我国自主建造的首座核电站秦山30万千瓦核电机组安全运行30年㊂经国家核安全局㊁国家能源局先后批准,该机组运行许可证获准延续,有效期延长至2041年,可以再安全发电20年㊂该机组运行许可延续获批,对促进和健全我国核电厂运行许可延续标准体系有深远影响㊂(来源与参考:光明网㊁中国能源网)6.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石岛湾高温气冷堆核电站并网发电㊀㊀12月20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华能石岛湾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示范工程1号反应堆,完成发电机初始负荷运行试验评价,首次并网成功㊂标志着全球首座具有第四代先进核能系统特征的球床模块式高温气冷堆,在中国实现了从 实验室 到 工程应用 质的飞跃,对于促进我国核能创新发展㊁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具有重要意义㊂(来源与参考:新华网㊁中国华能)7.国家八部门联合发布‘医用同位素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㊀㊀6月24日,国家原子能机构联合科技部㊁公安部㊁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发布‘医用同位素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㊂这是我国首个针对核技术在医疗卫生领域发布的纲领性文件,对提升医用同位素相关产业能力水平,保障健康中国战略实施具有重要意义㊂8.海阳核电核能供热展示核能综合利用新前景㊀㊀11月9日,国家电投 暖核一号 国家能源核能供热商用示范工程二期450万平米项目在山东海阳提前投运,供热面积覆盖海阳全城区,惠及20万居民㊂海阳城区居民住宅取暖费每建筑平米较往年下调1元钱㊂山东海阳市因此成为我国首个零碳供暖的城市,充分展示了中国核能综合利用的创新成果和综合利用新前景㊂(来源:人民网㊁东方卫视)9.中广核集团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隆重发布㊀㊀10月11日,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第一阶段会议在昆明开幕之际,国内首份基于自然资本核算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 ‘中国广核集团生物多样性保护报告“正式发布㊂报告显示,大亚湾核电基地在1994年至2019年运营期内自然资本总价值约4244.87亿元㊂(来源:中国广核集团) 10.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再次通过全国5A级社会组织评审㊀㊀3月4日,民政部公布2019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凭借规范的内部治理㊁优异的工作绩效和良好的社会评价,通过全国5A级社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位列榜首㊂同时,经过民政部的严格评审,协会进入民政部2021年12月20日公示的第四批拟授予 全国先进社会组织 称号候选单位名单㊂(来源:中国核能行业协会)54国内核新闻。
核设施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附件2核设施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民用核设施安全许可的申请、审查、决定、变更、延续以及核设施的转让、迁移等审批事项。
第三条核设施安全许可按照核设施的性质和风险程度实施分类管理。
本办法适用的核设施及分类如下:(一)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二)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
根据其潜在危害大小、安全特性和放射性释放后果等因素,上述设施又可划分为Ⅰ类、Ⅱ类、Ⅲ类研究堆;(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
上述核设施配套建设的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设施的安全许可包含在主体设施的安全许可中,独立建设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设施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安全许可的相关事宜另行规定。
第二章核设施安全许可事项第四条核设施营运单位进行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其中核设施退役活动安全许可的相关事宜另行规定。
第五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在完成核设施场址的安全评价,并确认满足核安全技术评价要求后,应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核设施选址安全分析报告,取得核设施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第六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核设施建造前,应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造申请,取得建造许可证。
只有取得建造许可证后,核设施营运单位方可开始安全重要构筑物基础混凝土的浇筑,并按照许可证件规定的条件和范围从事相关的建造活动。
建造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十年。
第七条核设施首次装投料前,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运行申请。
取得运行许可证后,营运单位才能向核设施装载核燃料或投入核材料。
营运单位应当在许可证件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进行装投料以及装投料后的调试和运行等活动。
生态环境部令第8号——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8号——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8.26•【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8号《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已于2019年7月11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2006年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9年8月26日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变更与延续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等核设施安全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民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以下统称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安全许可事项的许可程序,适用本规定。
核设施转让、变更营运单位和迁移等活动的审查批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是指:(一)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二)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以下统称研究堆),根据潜在危害由大到小可划分为Ⅰ类、Ⅱ类、Ⅲ类研究堆;(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
核设施配套建设的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设施的安全许可,应当在主体核设施的安全许可中一并办理许可手续。
第四条核设施营运单位申请核设施安全许可,以及办理核设施安全许可的变更、延续,应当依照本规定,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010]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用核电厂建造阶段核安全管理的通知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为了进一步提高商用核电厂(以下简称核电厂)建造质量,确保核电厂的安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对核电厂建造阶段的质量与安全承担全面责任,认真履行核安全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具备相应的组织、人员和管理体系,确保核电厂的建造质量及安全。
对有资质要求的岗位,相应人员应取得国务院有关监管或主管部门要求的资质证书。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不应少于20人。
1.3质保人员
应至少有30名专职质保(QA)人员,其中质保负责人应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及10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验。
2. 资质要求
2.1具有法人资格。
2.2持有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必须包括核岛主设备),具备核电厂核岛设计及设计管理能力。
2.3 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核电相关资格证书,如:核工业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核电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工程项目管理)、特种设备设计(压力容器等)许可证,以及国家核安全局认为必要的其他资质。
3. 业绩要求
五、核电厂营运单位不得将核岛工程总承包活动中的设计管理、采购、施工管理活动委托给不具备核电厂核岛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单位。
六、核电厂营运单位自行进行核电厂核岛工程的设计管理、采购、施工管理或调试的,以及核电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应当具备本通知附件中的资质条件。
核电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核电管理,确保核电安全,促进核电可持续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条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核电规划、选址、投资、建造、运行、退役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开展目的和方针〕核电是清洁能源,是我国能源供给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
核电应当坚持安全开展,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立需要。
第四条〔安全总要求〕核电建立、运行、退役等应当遵守国家核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纵深谨防的根本原那末。
第五条〔科技和人材保障〕国家支持开展核电根抵研究和关键技术、装备研发,鼓励核电技术创新,促进核电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人材保障机制,培养从事核电研究、开辟、利用和监视管理等领域的专门人材。
第六条〔投资主体〕国家鼓励核电工程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各类国有企业、民间资本、境外投资者参股投资核电工程,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控股核电装备创造、技术效劳等领域,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
国家实行核电工程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管理与监管制度。
第七条〔专业化开展〕国家鼓励和支持核电建立、运行和技术效劳专业化开展。
第九条〔国际交流合作〕国家坚持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核电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核能的和平利用。
第十条〔管理体制〕国家加强核电宏观管理与统筹协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核电管理,国务院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电安全监视管理,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核电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依据与地位〕国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能源开展等需求,制定核电开展规划。
核电开展规划是我国能源开展规划的重要组成局部,是指导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核电相关企业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规划编制与实施〕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国家核电开展规划,经国务院综合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并。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核电开展规划的组织实施。
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延续调试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及实践
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延续调试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及实践随着我国核电行业的快速发展,核电厂的运行许可证成为了保障核电安全的重要文件之一。
在核电厂运行期间,由于安全性、可靠性等原因需要进行调试、改造等工作,而这些工作往往需要延长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
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出发,探讨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延续调试的相关内容。
一、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简介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是指核电站建成后,在取得核安全监管机构核准放射性物质使用许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厂址环境卫生评估达标、培训合格、管理制度完备等条件后,经核电站单位内部审查和核安全监管机构审查批准后,核电站可以投入商业运营的许可文件。
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20年,每5年需要进行一次定期检查,经评估合格方可延长使用期限。
核电厂运行许可证虽然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但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延长使用期限。
根据《核安全法》的规定,核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退役应当实行安全监管。
同时,核电厂的建设、运行和退役都需要经过核安全监管机构的审核、评估和批准。
在核电厂运行期间,为保障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必须进行相关的调试和改造。
然而,核电厂的调试和改造可能会影响核电站的运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电站在进行调试和改造时,需要取得核安全监管机构的许可,严格配合核安全监管机构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核电站在调试和改造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才能合法延长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
此外,在核电厂的调试和改造过程中,还需要进行安全评价和风险分析,以确保核电站的安全性。
只有在所有的安全审查合格后,核电站才能延长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
1、《原子能法》《原子能法》是我国核能领域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核能的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基本原则,保障核能在安全利用的前提下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
该法律规定了核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退役应当实行安全监管。
2、《核安全法》《核安全法》是我国核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
论述核电厂建设审批流程与核安全许可制度
论述核电厂建设审批流程与核安全许可制度一、引言安全问题可以说是困扰核电发展最大的命脉,一旦发生重大核电事故,对于一个国家的核电战略将产生毁灭性的打击。
从历史上来看,欧洲和美国的核电战略都曾由于核电事故造成长期停滞。
美国更是因为三里岛事件,在30年时间内没有建过一座核电站,日本也为福岛核事故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二、核电厂的审批流程一个核电厂建设主要分成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项目前期工作,要完成项目选址、初步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等;第二阶段为项目准备阶段,要完成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招标、主要设备订货及采购等;第三阶段为项目实施阶段,包括施工图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生产准备等;第四阶段为竣工验收阶段。
三、关于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依法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就是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的具体实施。
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许可证件包括:(1)核设施建造许可证;(2)核设施运行许可证;(3)核设施操纵员执照;(4)其他需要批准的文件。
四、核电厂建设五个阶段的安全许可由国家核安全局归口对核电厂从选厂、建造直至商业运行的全过程进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核安全监督管理,使核设施的运营者遵守核安全法规、履行许可证要求的审批程序。
为了发展核电和防止核污染,中国设立了国家核安全局,制订和颁布了《民用核设施管理条例》和一系列核安全法规。
其中,HAF001/01《核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是实行核安全监怪管理和许可证的审查、评定、批准、颁发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程序文件。
该文件规定了核电工程在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退役五个主要阶段中,都由国家核安全局归口施行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核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具体的审批流程如下:1.核电厂选址阶段。
厂址审批程序和要求核电厂建造申请者必须在6个月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厂址安全内容的文件和环境影响的申请报告。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中有要求,其要旨是评价核电厂在运行工况和事故工况下和在该厂址的综合影响下,不致构成对职工和居民不可接受的后果。
法规试题
2012年《核安全法律法规》考试真题单选:1. 核安全导则是推荐性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由国务院批准。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4.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5.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
6.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7. 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
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设施主管部门规定。
8. 国家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9.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1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11. 在环境中处置放射性废物时,对公众中任一成员造成的年有效剂量当量不应超过0.25mSv。
12. 承诺只有具备有关法规规定的或许可证中写明的辐射防护专业资格的执业医师,才允许开具使用其源的检查申请单或治疗处方。
13. 某一工作人员由于健康原因不再适于从事涉及职业照射的工作时,用人单位应把该工作人员调换至合适的工资岗位。
14. 许可证持有者应负责安排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
15. 国家环保总局或其授权单位应定期公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变更与延续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等核设施安全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民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以下统称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安全许可事项的许可程序,适用本规定。
核设施转让、变更营运单位和迁移等活动的审查批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是指:(一)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二)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以下统称研究堆),根据潜在危害由大到小可划分为Ⅰ类、Ⅱ类、Ⅲ类研究堆;(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
核设施配套建设的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设施的安全许可,应当在主体核设施的安全许可中一并办理许可手续。
第四条核设施营运单位申请核设施安全许可,以及办理核设施安全许可的变更、延续,应当依照本规定,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具备保障核设施安全运行的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满足核安全要求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制度;(二)有规定数量、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备与核设施安全相适应的安全评价、资源配置和财务能力;(四)具备必要的核安全技术支撑和持续改进能力;(五)具备应急响应能力和核损害赔偿财务保障能力;(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核设施场址选择的要求完成核设施场址的安全评估论证,并在满足核安全技术评价要求的前提下,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场址选择审查申请书和核设施选址安全分析报告,经审查符合核安全要求后,取得核设施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3. 监督管理条例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三)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申请的审查和评定以及许可证件的批准和颁发。
第二章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许可事项第四条核电厂的厂址选择: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电厂可行性报告之前,必须取得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第五条核电厂的建造: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建造许可证》后,许可营运单位开始核岛基础混凝土浇注。
第八条核电厂的退役: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核电厂开始退役批准书》后,许可营运单位开始退役活动;颁发《核电厂最终退役批准书》后,批准核电厂最终退役。
第三章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第四章颁发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审评工作第十六条为了确定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者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核安全法规的要求,是否有足够的安全措施保障厂区人员、公众和环境免遭过量辐射危害。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申请的审评的目的是:(一)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从安全方面确定核电厂与所选厂址之间的适宜性;(二)核电厂建造许可证:审评核电厂的设计原则以便就核电厂建成后是否能安全运行得出结论;(三)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确定核电厂是否按认可的设计建成,是否符合核安全法规要求,是否已达到要求的质量并有完整合格的质量保证记录;(四)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确定试运行的结果是否与设计一致,并审定修订过的运行限值和条件;(五)核电厂退役批准书:确定核电厂的退役步骤和退役各阶段的状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审评工作中有关组织的责任如下:(一)国家核安全局在收到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申请书及附送的文件资料后,于一个月之内答复是否接受该项申请。
接受申请后,审评工作即告开始;(二)国家核安全局委托核安全技术单位实施技术审查,该单位负责提出评价报告;(三)审评中涉及环境保护、卫生保健、劳动保护、公安、交通运输等方面的问题时,国家核安全局可邀请有关部门或有关地方政府的代表或专家参加有关审评会议;(四)在审评过程中,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申请者必须对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的问题及时作出回答、解释或对资料作相应补充或修改;(五)国家核安全局将"评价报告"送交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审议,该委员会负责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咨询意见;(六)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申请者代表所有的供货商或承包商与国家核安全局联系。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的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的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公布日期】2015.12.31
•【文号】国核安发[2015]280号
•【施行日期】2015.12.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的技术政策
(试行)》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5]280号各相关单位:
为指导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相关工作,保证核电厂运行安全,我局组织制定了《〈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的技术政策(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的技术政策(试行)
国家核安全局
2015年12月31日。
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延续调试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及实践
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延续调试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及实践核电厂是一种特殊的能源生产设施,其运行和调试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延续调试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及实践,是保障核电厂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延续调试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同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核电厂的安全运行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延续调试的法律法规研究在中国,核电厂的建设和运行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范。
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颁发和延续调试涉及到《核电设施运行许可证》,《核电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能安全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核电设施运行许可证》,核电厂的运行需要取得核电设施运行许可证。
核电厂在取得运行许可证后需要进行调试和试运行。
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应当要求对许可证进行延续调试。
这一程序需要遵循相关法规的规定,并在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核电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核电设施的运行许可证延续调试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核电厂在进行延续调试时,需要按照核电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的要求进行。
相关法规还规定了核电厂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和职责,对核电厂的延续调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二、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延续调试的实践分析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延续调试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工作,需要充分尊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操作。
下面将结合实际案例对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延续调试的实践进行分析。
以某核电厂为例,该核电厂在设施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需要进行许可证的延续调试。
在实际操作中,该核电厂首先对核电设施的调试计划进行了制定。
调试计划需要包括设备检查、试运行等内容,并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
核电厂还成立了专门的调试小组,负责对调试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
在实际调试过程中,该核电厂严格遵守了《核电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核能安全法》的规定,对设施的调试进行了严格监督。
在设施调试过程中,核电厂积极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调试进展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 延 续 的 技术政策
(试行)
一、背景 在《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中,通常会涉及几个概 念,即核电厂的设计寿期、核电厂的实际寿期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一)核电厂的设计寿期 核电厂是由大量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组成的复杂系统,而这 些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又由多种金属材料、有机材料和无机非金属 材料等构成。在核电厂的运行过程中,不同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所 经受的压力、温度、湿度、化学和辐射照射等环境条件有所不同, 这导致核电厂不同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寿命可能会有很大差异, 无法给出一个适应核电厂所有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统一定义。 目前在《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申请的文件中,主要是针对“不 可更换设备”(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压力边界等)进行详细的设计寿 期评价,包括反应堆压力容器材料的中子辐照脆化和反应堆冷却剂 系统压力边界的疲劳等。这种设计寿期的评价是基于一些假设,如 反应堆压力容器在整个设计寿期内的辐照中子注量和反应堆冷却剂
—3—
系统可能经历的各种瞬态工况。 (二)核电厂的实际寿期 由于换料管理方式的改进,反应堆压力容器的辐照中子积分注
量可大幅降低,特别是所设置的材料辐照监督样品可更真实地评估 压力容器材料的实际性能变化;同时从目前在役核电厂的实际运行 情况来看,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实际所经历各种瞬态工况远少于设计 时所使用的假设。这样,通过“不可更换设备”的实际运行寿命评 估和老化管理,以及可更换设备的必要维修或更换,核电厂的“实 际寿期”可以超过理论上的“设计寿期”。
—6—
证》的有效期限相联系,在开始延续期的运行前,核电厂营运单位 应该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
三、《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安全论证的基准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中规定,核电厂营运单 位在申请《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时,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核电厂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二)《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三)《核电厂装料后调试报告和试运行报告》; (四)《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运行阶段)。 其中的《核电厂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确定了核电厂在设 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和参照的标准、规范, 并且确定了核电厂在取得《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时的实际状态。 在核电厂的运行过程中,每十年左右会按照《核电厂运行许可 证》的许可证条件开展一次定期安全审查,并根据定期安全审查的 结果实施物项的修改或标准规范的升版。此外核电厂还会经历许多 由营运单位申请并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或者这些安全重要修改都会纳入 核电厂最终安全分析报告的修订版中。 核电厂营运单位在提交《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延续申请时《核 电厂最终安全分析报告》的有效修订版本,以及其他没有纳入安全 分析报告的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安全重要修改将作为《核电厂运行 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安全论证的基准。
—4—
际实践。我国的秦山核电厂 300MWe 机组于 1991 年投入运行,设计 寿期为 30 年;大亚湾核电厂 1994 年投入运行,目前运行时间已超 过设计寿期的一半。基于广泛的国际实践,目前我国一些核电厂营 运单位开始考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延续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给出 了一般性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监督管理条例》 对《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变更和延续并没有给出具体的 操作规定,因此国家核安全局认为有必要制订技术政策,以指导《核 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的相关工作。技术政策的制订和实 施也将为未来相关核安全法规的制订或修订积累经验。
二、《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的申请和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五节“变更与延续” 规定了行政许可变更与延续的相关要求,其中第五十条规定: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 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 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 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 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5—
与《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颁发一样,《核电厂运行许可证》 有效期限的延续需要经过大量复杂的安全审评工作,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上述条款,核电厂营运单位在申请《核电 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时,应至少在《核电厂运行许可证》 有效期限到期的 5 年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电厂运行许可证》 有效期限延续的申请(申请书的格式见附表 1),并同时提交有关安 全论证的文件。
(三)《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由于国情不同,在颁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时,不同国家设 置许可证有效期限的方式也不同。我国核安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的实施细则《核电厂安 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第九条中规定:“《核电厂 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设计寿期,在特殊情况下由国家核 安全局另行规定”。 从上述对核电厂设计寿期和实际寿期的阐述表明,核电厂的运 行寿期超出设计寿期在实际上是可行的,这也为《核电厂运行许可 证》有效期限的延续提供了技术基础。从本质上说,《核电厂运行许 可证》有效期限的延续并不是一种“延寿运行”,而是在核电厂具有 可接受的技术性能和安全水平条件下的“实际寿期”内运行行为。 目前《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延续已是一个普遍的国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核 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的延续:
(一)在核电厂运行过程中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及核安全法规; (二)保持安全营运核电厂,并具备承担全面安全责任的能力; (三)核电厂具备良好的运行业绩,表明其具有继续安全运行 的能力; (四)对延续运行期间的乏燃料和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处置 已做出适当安排。 核电厂营运单位申请《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延续的有效期限应 不超过 20 年,《核电厂运行许可证》延续的有效期限将按照其实际 论证的年限确定,核电厂的安全论证应证明在其所延续的期限内仍 具备可接受的技术性能和安全水平。 国家核安全局在《核电厂运行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的审批过 程中,将征询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核电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的相关意见。 如果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或管理要求与《核电厂运行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