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和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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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与法治的关系序论
法治和人权都是现代社会重要的制度和价值。法冶与人权的相互关系。人权是法的内容,法冶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人权与法冶,无讼从历史发展客观实际看,还是从各自的内在要求看,都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的。从人权的产生,发展来看,人权是一个法律范畴;从人权的内容和形式来看,人权是有一定限度的,具有法律的特性。所以人权不是无条件的,无限的,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有限度的,相对的。一方面,法律规定动人权;另一方面,人权的保障促进了法冶的健全。
本论
一.人权是法冶的内容
(1)保障人权是现代法的精神
法律精神是法的灵魂。“法治的真谛是人权”。法是人类为了维护自我生存的有序状态而作出的选择和创造。人们在制定法时,必然自觉地注入主体的理性和意志。现代法的精神是与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规律相适应的理性精神和价值原则。权利本位是现代法的精神之首要因素。这是因为,只有主体才会要求权利,才配享有权利,才能行使权利,任何一种权利都只能属于主体人。权利是人作主体的标志和确证,没有权利的肢体不是真正的主体。同时,权利是人的本性的要求。自由的本质和标志在于权利,自由的保障在于权利的法定,自由的实现在于权利的行使,权利赋予人以自由,没有权利就没有自由。
现代法的权利本位意味着: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交换经济,而交换从法律上说就是权利的相互让渡.因而任何交换都需要以权利的设定为前提或起始。如果没有明晰的权利肯定和宣示,就不会有商品交换和市场交易。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搞市场经济,权利必须先行.只有权利到位,市场经济才能到位。权利本质上是利益,承认人们的权益,就必须承认人们需要权利。作为现代法律体系,自然要明确利益机制,并通过权利立法表达出来。因此,权利本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机制的必然结果。
(2)保障人权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理想的法治,是通过法律实现的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和谐的状态。公民权利为国家权力所尊重、所保护和所救助,人权是公权的本质、界限、目的,法律能够调处出这种状态,法治便存在。在公权不受限制和人权无保障的地方,便没有法治”。20世纪以来,一些国家宪法中关于公民的经济权利的规定逐渐增多,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产阶级宪法中关于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条文增多,虽然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但也恰恰说明了宪法必须保护人权,必须采取种种措施为公民谋福利。我国宪法也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地规定。而公民权是人权在一个国家内的法律化,是一种实然形态的人权。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证书对人权的规定最为系统全面。尽管在内容上,宪法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中心主要还是民主和人权。在实行宪政的国家,宪法不仅确认人民主权原则,而且通过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使公民能够趋势影响国家的政治生活,并有效地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作用所在,近现代宪法的产生及其所起的作用清楚地说明了这种核心作用,其它各种公私法规定也都是围绕权利和权力所庙宇的原则和规范。
(3)保障人权是法治的价值追求
法治有自己的价值追求。“法的价值追求是多方面的,其中有秩序,理性,文明,自由,平等,人权,正义等等。”“人权是法治程序所要实现的本体。”“法治的价值前提是
它对基本人权的承认。这些人权不能剥夺,不可侵犯。即使立法机关也不得以绝对多数的意见剥夺这些权利。”“继霍布斯之后的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所讲的“法治”是有目的,有价值观念的,其目的就是保障个人自由。
法治原则的贯彻,对于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要求。行政法关注的法治原则,主要是强调依法行政和自由裁量必须适当。行政法治的目的是最有力的方法来实现在授权的同时的控权。正如韦德所言,“法治的实质是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法治要求法院阻止政府滥用权力”,因为行政机关“无限自由裁量权是残酷的统治,它比其它人为的统治手段对自由更具破坏性。”在刑法法律中,法治通常被具体为“罪刑法定”、“法无明文不为罪”、“无罪推定”、“法不溯及既往”,“一罪不二罚”,“刑罪法定”,“迅速公平审判”,“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等原则或制度,以及一整套科学合理的司法程序。
它们对于人权的保障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例如:“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是反对以事后法来处理先前的行为和依类推适用法律,从而发挥了保障人权的功能,它被盛誉为“近代刑法的铁则”。《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中都明确规定了该原则,从而使之成为一项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刑法原则,成为一个国家告别落后与专制,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虽然20世纪初,刑事社会学派的崛起使具体内容和实际做法发生了一些变化和松动,但是该原则所蕴涵的保障人权,限制司法权的价值追求和根基非但没有被丝毫动摇,反而更加突出和彰显,正是这些变化和松动使之更加趋于完善和成熟,因为这些变化都是沿着有利于保障人权的方向行进的。
(4)保障人权是市场经济对法治的要求
以平等、自由作为具体内涵的人权,无论是以法律形式或观念形态出现,还是以政治要求或社会关系的形式出现,都是和商品经济联系在一起的。这种人权既是商品经济的一种反映,又是以服务于商品经济作为自己重要的社会功能。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这已经成为人们普遍的共识。市场经济特别强调对人权的保障。
因为市场经济要具有活力,必须首先保障市场经济主体拥有真正的主体权利。居于第一位的主体权利就是主体的自由。有了自由作为基础,才会有市场中的投资自由、契约自由、劳动力的自由、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自由等。居于第二位的必然是平等,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本身就是平等的要求。没有平等就没有等价交换,就没有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社会场景。而自由与平等的协调互动就构成了人权的核心内容。法治所要求的人权,其最深刻的基础在市场经济之中。市场经济为法治所要求的人权提供最根本的依据和最恒久的支持。
二.法治是人权的保障
(1)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和保护
人权与法治是密切联系的。人权不仅是法治的内容,而且人权的实现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任何一国的人权都是通过本国的具体立法来加以确认和保障实现的。没有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宣布和保护,人权要么只能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应有状态,要么经常面临侵害危险而无法救济。法律社会是文明社会的必经阶段。社会发展到今天,可以说,无法律就无人权可谈。法律虽然不是人权实现的唯一手段,但人权的法律保护是人权实现的最直接的保障手段。一个国家的法制状况如何将直接影响人权的实现程度。没有法制固然谈不上人权;即使有了法制,但如果缺乏一贯性和告稳定性,人权也将不复存在。人权如果是有效的,它必须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由纯粹的人道主张,习惯权利上升为法律权利。
(2)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宪法历来就被称为人权保障书,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法制度。无论是人权原则、人权内容、还是人权的实现途径,都要由宪法做出规定。宪法作为人权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