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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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情况报告自收到筹设批准书后,我们认真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开展筹设工作,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规章制度建设情况(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招生简章等).二、教学场地及设备筹备情况(场地面积、装修及布置情况,教学设备、实训设备配置情况).三、教职员工聘任情况(校长、教务负责人、会计、管理人员情况,理论与实操专职教师情况)。

四、培训教材准备情况(拟用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情况)。

五、其它筹备情况。

附件:(各项管理制度,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职人员学历、职业资格及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文件资料)报告人签名:年月日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通讯地址: 邮编:申请事项:请求许可正式设立(筹建)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陈述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职务)等情况,拟成立单位的筹建情况、已具备的办学条件、达到的标准,有无利害关系人……)基于以上事实,(陈述法律及政策依据)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市申请单位(个人)劳社〔2004〕11号)的有关要求,请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可正式设立(筹建)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请批准申请人:年月编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申请单位(个人)法人代表申请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审批和备案机关各一份.2。

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实施细则

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实施细则

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实施细则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工作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发〔2016〕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研究制定《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策执行。

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0日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二章学校设立第五条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经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

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异议处理途径和方法
异议提出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 面形式向审批机关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异议受理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并将受理 情况告知异议人。
异议处理
审批机关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作出处理决定,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并同时公示。
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 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04
现场核查与评估
现场核查内容与标准
培训机构基本情况
核查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 定代表人、办学许可证等基本信
息。
教学计划及教材
检查培训机构的场地是否符合规 定,包括面积、通风、采光等; 核查教学设施、设备等是否齐全
如何填写申请表?答
申请人可参照申请表中的填写说明进行填写,如有疑问可向审批机关 咨询。
场地证明有什么要求?答
场地证明需为机构所在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文件 ,且场地面积、设施等需符合相关规定。
师资情况需要提供哪些料?答
师资情况需提供教师的资格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确保教师具备从事相应职业培训的资格和能力。
05
审批决定与公示
审批决定作出依据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03
国家和地方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 办法
公示程序及期限规定
公示程序
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过官方网站或指定媒 体向社会公示。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审批办事指南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审批办事指南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审批办事指南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审批办事指南一、申请内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培训学校,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审批。

其中省属、中央、部队驻穗社会组织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全省各地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中外合作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及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

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条件(一)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符合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

四、提交材料(一)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名称或姓名、地(住)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培训专业(工种)及层次、筹设的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联系电话等);2.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申办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3.办学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4.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表(一式三份,在南海区人社局网站下载)2.筹设批准书;3.筹设情况报告;4. 区民政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5.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财务负责人、拟聘教师等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学校章程、首届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7.办学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要提供办学场地消防证明;8.教学设备清单;9. 申请开设培训工种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选用的培训教材;10. 各类规章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行政、后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

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

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

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二、设立(一) 申办对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沙坪坝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以职业技能为主的非营利性培训学校或营利性培训公司。

(二) 申办条件1、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50%。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个人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自然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

2、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应身体健康,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培训层次、内容相应的学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无刑事犯罪或严重违规违法办学记录,有3年以上的相关教学培训经历,年龄不超过65周岁。

3、培训机构应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为确保培训机构开办初期的正常运转,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不少于30万元。

4、培训机构应有满足培训要求,符合消防安全及卫生标准的办学场所,有满足培训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设施。

办学场所面积不低于300平米,且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教学场地面积应不少于80%,实作场地条件按所申请举办培训的职业工种需要确定)。

办学场所系举办者自有的,需取得房产证,且产权清楚;办学场所系举办者租赁的,租用期不得低于3年。

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场所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5、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培训教师和管理人员,并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培训机构聘任的专职培训教师不得少于2人,专职培训教师数量应不少于培训教师总数的1/3。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京人社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19号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简化审批方式,为培训机构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本通告所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

二、审批政府部门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及管理工作。

三、行政许可条件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办学条件,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不在我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

设置标准按照《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执行。

四、申请材料清单(一)《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办报告》(附件1)一份;(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章程一份;(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一份;(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预留凭证;(五)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附件2)两份;(六)举办涉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殊行业的培训项目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准入要求的,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4.22•【字号】甬人社发〔2015〕78号•【施行日期】2015.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78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日常监管,规范办学秩序,经研究,决定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权限。

一、审批权限在原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等管理权限的通知》(甬劳社审批〔2009〕106号)和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限和调整市本级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职能的通知》(甬人社发〔2013〕220号)规定放权范围的基础上,扩大对大榭开发区、高新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下放冠以“宁波市××区”的技师(二级)及以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及培训项目增设的审批权限,放权的方式为直接交办。

即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培训技师(二级)及以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审批,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自行审批。

冠以“宁波市”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仍由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二、管理权限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按属地原则划分到所属辖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理(具体见附件,办学地址有变动的,按照实际地址重新划定)。

所属辖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重点抓好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政府培训补贴机构签约和培训补贴受理审核、办学质量抽查、广告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有关要求(一)明确职责。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加强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政策制定、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适时制定《宁波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各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管。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权限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权限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1.30•【字号】•【施行日期】2023.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权限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市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22〕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将“培训层次为中级(四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管理权限。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培训层次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培训层次为高级(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其中,申请培训层次为高级(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由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推荐,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将原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层次为中级(四级)、初级(五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下放至学校所在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接。

二、严格许可标准。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大典、人社部颁布的职业培训包明确的标准进行许可。

重点对师资力量、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场所安全严格把关。

各区县(市)审批的学校名称可冠名为“郑州(市)+字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也可冠名为“郑州(市)+区县(市)+字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事项编码:030127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一)涉及的内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二)适用对象: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 2009 〕 21 号)。

(四、受理机构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决定机构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流程

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流程

(四)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流程1、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八条第(七)点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申报材料(1)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处)递交申请报告。

报告中应注明申报理由、申报单位(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场地、设备、仪器、师资、资金等,申报职业(工种)、层次、并注明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2)单位申报者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编委批文及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个人申报者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对个人的身份、户籍、信誉及学历、资历、职称等证明材料。

(3)租用场地或设备需提供租约(含学员宿舍租约)。

(4)联合办学单位需提供联合办学双方的协议书。

(5)申报单位和个人应拟定培训机构名称备审。

名称为:南昌市**********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学校应独立设置。

(6)办培训机构的资产以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

(7)拟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

(8)与培养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教师的比例(列表)并提供学历文凭、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3、审批程序(1)申办单位向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申报,培训岗初审;(2)局培训处组织实地考察(局行政审批服务处培训岗参加)并由局培训处处长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核审意见;(3)局行政审批服务处呈局长办公会研究审签;(4)分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处领导签发。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其中实地考察10个工作日内)5、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办事指南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
流程图
初审不合格,一次性书面通知
申报单位 (申报)
承办人 (登记初审)
科室 (研究)
材料齐全合格 5 个工作日办结
通过申报单位或个 人领取材料
办理人事代理有关手续,将办理结果填写在 收文承办笺并向监察室备案
投诉、举报、落实、反馈
局务会 (审批)
3、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开办经费;4、有两名以上持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
《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提出申请的时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九
条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审查:1、对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办理人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并提 出同意筹设或不同意筹设的初步意见,报就业服务局负责人复核。2、对完成筹设期(或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在办理人对全部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 由两人以上核查人员对其实际办学场地、设备等进行核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核查 人员签字。办理人根据审查材料和实地核查的结果,提出同意设立或不同意设立的初步意 见,报就业服务局负责人复核(必要时需召开由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后,报主管局长批准。
1、法律依据:《社会力量 办学条例》 2、 任科室:就业服务局 3、 理时限:30 日 4、监督电话:8722396
xx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办学行政许可流程图
承办审批工作部门:县就业服务局
受理时间:1、凡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请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 1~ 15 日向职业培训处提交申请;2、凡完成筹设期(或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 职业培训学校的,于每年的 1 月和 7 月向就业服务局提交正式设立申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材料备案、市县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等三项行政职能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粤人社函[2015]126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6.01【实施日期】201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材料备案、市县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等三项行政职能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26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第一批)的决定》(粤府〔2014〕7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有关我厅职能调整的决定和《关于做好我厅职能调整衔接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482号)的要求,现就做好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材料备案、市县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等三项行政职能下放承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职能下放的项目(一)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将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劳社〔2004〕97号)规定的“省属、中央、部队驻穗社会组织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全省各地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审批”职能下放至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材料备案。

包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变更、名称变更、层次变更、类型变更等。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职业技能培训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7号)有关要求,现就在全省范围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申请办理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行政许可时,可自主选择是否采取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

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可按照一般程序提交所需材料进行申办。

二、行政许可经办流程(一)告知。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规范民办职业培训设立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编制告知承诺书文本,将告知承诺制相关内容向申办者进行一次性告知。

(二)申请。

申办者提交民办培训机构设立申请,就符合民办培训机构设立的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进行承诺,并愿意承担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

(三)审核。

审批机关受理申办者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核,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同意的,做出批准办学的许可决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申办者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该行政许可;不同意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理由。

申办者自行撤销申请的,审批机关终止办理程序。

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

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

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一、引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满足职业培训需求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和运营,区人社局制定了该办事指南,旨在提供详细的办理程序和要求,以确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合法性和质量。

二、适用范围该办事指南适用于在本区内设立、变更或注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申请人。

三、设立办事流程1. 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准备并填写完整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格,包括机构名称、联系信息、经营范围、教学设施等相关信息。

2.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提交给区人社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场地租赁协议、教师资质证明等。

3. 审核和评估区人社局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

审核内容包括机构设施是否符合相应标准、教学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等。

如若申请材料不完整,区人社局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4. 审批并发放证书经过审核和评估之后,如果申请符合相关要求,区人社局将进行审批并发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或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不予许可通知书》。

申请人需妥善保存该证书或通知书。

四、设立办事要求1. 法律依据申请人在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

要确保办学行为合法合规。

2. 教学设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提供符合要求的教学设施和环境。

包括教室、实验室、办公室等。

设施要保持良好的功能性和安全性。

3. 教师资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教学经验。

教师人员需持有相关专业证书,并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职业背景。

4. 学习课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应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并能够提供有效的职业培训。

课程内容应具备一定的培训深度和广度,满足学员的实际需求。

五、注销办事流程1. 申请注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如果需要注销,申请人需向区人社局递交《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注销申请书》,注明注销原因。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推广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设立“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推广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设立“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推广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设立“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推广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设立“证照分离”改革举措的实施意见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0〕19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改革整体效能,扩大改革受益面,现就在全市推广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设立“证照分离”改革举措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依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上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0〕19号)。

二、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和事中事后监管,适用本意见。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达到办学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筹建阶段实行“告知承诺制”,正式开业和直接设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意见所称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技能类培训项目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除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外)。

本意见所称的技能类培训项目主要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第三至第六大类中具有明显技能特征、除行政执法类的项目),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新职业中技能类职业(工种)相关项目。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也可以结合本区产业经济发展方向和培训实际需求,确定其他技能类培训项目的范围。

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审批内容:1、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2、管理人员和教师资格;3、办学场所、设备和设备。

审批条件:1、申办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3、具有与培养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教师;4、具有与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设施和设备;5、具有相应的办学经费。

审批程序:申报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受理后,进行实地考察;对考察合格者批准设立,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向社会公告。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技工学校)的冠名按有关规定执行。

审批权限:举办培训初级职业技能水平和非技术岗位劳动者的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培训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的培训机构,由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举办培训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的培训机构,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批,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省直及中央驻省单位举办的培训机构,由省劳动保障厅或委托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

审批结果: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凡经审批符合办学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确定的职业(工种)和等级颁发统一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的冠名按有关规定执行。

审批责任:严格按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认真核查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内容,进行实地考察,符合资格和条件的进行核批,不具备资格和条件的而审核通过的,一经发现,追究经办人责任和分管领导失察责任。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8.15•【字号】珠人社[2013]186号•【施行日期】201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3〕186号)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职业培训机构: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的要求,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的“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的事项,已明确下放各行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现就做好“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审批工作。

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民发〔2001〕297号)等文件规定的条件程序,制定明晰、简便的审批工作流程,向社会公示。

同时,还要定员定岗,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审批管理制度,以保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重新审核换证,及时上报备案。

审批权限下放后,此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发证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一律由各行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属地管辖原则重新审核登记、换证,并在2013年9月20日前完成。

经重新审核登记和认定后,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办学许可证》,由换证单位负责收回并将相关单位名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三)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三)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1、受理。

凡申请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须持申请报告、申办材料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

2、审核。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举办者提供的上述材料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办者的办学条件进展实地考核。

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质量、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审批原那么,专家组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展评估,并填写《评估意见书》。

3、批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专家组提交的《评估意见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是否同意办学的批文。

4、发证。

举办者被批准办学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批复文件,核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社会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

5、举办者持《办学许可证》分别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单位登记、税务登记及收费许可证。

6、向社会公布。

申办社会培训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申办社会培训机构应提交的材料如下:1、申办社会培训机构的申请报告。

应说明拟定社会培训机构名称、办学目的及设置的主要专业、培训层次及与之相配套的教学管理制度和采用的教材。

2、申办单位法人资格、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主管部门同意办学批准文件。

3、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联合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应有经国家法定公证机构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4、拟任培训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任教师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专兼职教师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5、社会培训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是:(1)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教龄;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遵纪守法,熟悉业务,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经历;(2)初级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具有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教龄;操作技能课教师具有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并取得本专业(工种)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3)中级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教龄;操作技能课教师具有五年以上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并取得本专业(工种)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4)高级技能培训。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1.17•【字号】长人社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长人社发〔2013〕5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长沙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长沙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批条件和程序第三章设置标准第四章变更与终止第五章机构管理第六章督导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系指本市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审批设立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或中心(以下统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批准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省和本市相关规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五条市人社部门负责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审批和管理;指导县(市)人社部门做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人社局)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人社局)

事项编码:0127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一)涉及的内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二)适用对象: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2009 〕21 号)( )。

四、受理机构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决定机构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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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0127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
务指南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一)涉及的内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二)适用对象: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与具有政治权利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她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与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令第八十号;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与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与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与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3 99号):“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浙江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
〔2009 〕21 号)( )。

四、受理机构
淳安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五、决定机构
淳安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与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与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与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与专业素质。

1、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她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20条要求。

2、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3、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4、职业指导人员(不少于1人):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与就业服务培训的相关人员。

5、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专兼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量的二分之一,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教师应具备上岗资格证书,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与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与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

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与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与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五)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理论教师与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六)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与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与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与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七)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八)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应达到2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
产)。

(九)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应符合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八、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筹设或正式批准: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与职业培训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文件不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她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七)章程不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八)在筹备设立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9
办公地址: 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7号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C区人社行政审批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收件—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无期限
承诺期限:60、0
时限说明: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五、审批结果
出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与义务
(一)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与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可通过5咨询电话、浙江政务服务网,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

(四)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她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力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3;5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
二十、办公地址与时间
办公地址: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7号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C区人社行政审批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夏令时)
二十一、办理进程与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3;5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次数说明:资料齐全可以实现跑一次
附录1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材料空白表、示例表,请在“申请材料”中单独下载打印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
就是否可以委托她人办理?
解答:可以,带好双方的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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