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为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市统一部署,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综合运用多种工作措施,扎实做好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救助、服务、管理工作。
按照以人为本、属地管理、底数摸清、处置有力、救助到位、依法管理的原则,做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有人管、不脱管、管得住、管得好。
二、工作目标到201X年底,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助服务与管理工作协作联动机制,形成以预防为主、收治为先、及时处置、后续管理的服务管理工作格局,提升我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化水平,实现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有效预防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的工作目标。
三、组织机构区成立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综治工作的副区张铁炎任组,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残联、人社、司法等部门和街道(乡、镇)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综治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陈海东担任。
四、部门职责(一)区综治办:牵头组织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对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
四川省公安厅对精神病肇事肇祸的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安厅对精神病肇事肇祸的管理办法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施重点管控,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管理课题。
本文结合万年县实际情况,从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的特点和工作实际入手,谈谈如何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工作。
一、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的特点(一)暴力犯罪多发。
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与正常人违法犯罪不同,在行为过程中多表现暴躁、偏执和善恶不分,以威胁、放火、打砸等破坏性暴力行为居多,动辄使用凶器伤人、杀人,手段极其残忍,在群众中极易引起恐慌。
(二)侵害目标多样。
大多数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侵害行为大多数指向自己身边的人,如父母、兄弟姐妹、周边邻居等;也有一些狂乱型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侵害不特定的目标。
(三)伤害后果严重。
精神病人暴力侵害后果以杀人和重伤居多,男性精神病患者造成的伤害程度要大大超过女性精神病患者。
二、工作对策在重视民生问题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大背景下,精神病防治和精神病人管控已然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要真正管控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必须有全面系统的设计、协作配合的机制,齐抓共管、标本兼治,重管控更重防治,从源头入手,分类、分级、分段管控,最大限度地降低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风险,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和要求。
(一)定期摸底排查,掌握底数。
派出所民警特别是社区民警要对辖区内的精神病人、性格偏执人群,按照“街不漏巷、乡不漏村、村不漏户”的要求,根据精神病发病的规律特点,定期组织开展摸排工作,对摸排出来的有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疑似精神病人,逐一采集信息、建档立卡,并将病人的家庭成员、社会关系、自身情况、精神病史、平时表现、家庭住址及活动范围等情况分别列入台帐管理,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二)严格分类管控,落实责任。
对经鉴定确认发生过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特别是对有过打人毁物、可能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精神病人,要逐人成立管控工作小组,制定管控工作措施。
对排摸出来的精神病人,应根据其病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风险评估,按照危险程度予以区分治疗,落实管控。
肇事肇祸精神人员管理制度
肇事肇祸精神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安全,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公共场所或者特定场所发生肇事肇祸事件,并且被鉴定为精神病患者的人员。
第三条精神病患者是指有精神疾病并需长期医疗照顾或者精神病院观察治疗的人员。
第四条肇事肇祸事件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特定场所发生的精神病患者威胁、伤害他人或者公共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精神病患者信息数据库,对精神病患者进行登记,实现信息共享和精准管理。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社会保障和帮扶工作,提供就业、康复、生活照料等必要支持。
第七条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理解和关爱,同时保障社会安全,防止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精神病患者的家属和监护人应当承担照料和管理责任,确保精神病患者的日常生活秩序和治疗工作。
第二章精神病患者管理第九条精神病患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医疗机构的治疗和观察。
第十条精神病患者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师责任制,确保患者得到专业的诊断和治疗。
第十一条精神病患者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服药和定期复诊,确保病情稳定。
第十二条精神病患者离院后应当接受社会康复机构的跟踪服务和康复辅导,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
第十三条精神病患者的家属和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治疗和观察工作,不得擅自停止或变更治疗方案。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患者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第三章肇事肇祸事件处理第十五条对于发生肇事肇祸事件的精神病患者,警方应当及时介入,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大。
第十六条对于肇事肇祸事件的精神病患者,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调查,并将其送往相应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和观察。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对肇事肇祸事件的精神病患者应当进行全面评估,制定相应的治疗和管理方案。
第十八条对于肇事肇祸事件的精神病患者,家属和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治疗工作,确保患者的病情稳定。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滞共6大类重性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向等表现、达到3—5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或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三条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属地管理,区及镇(区)要成立由分管综治(稳定)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教育、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区稳定办、镇综治办(稳定办)。
各级政府要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村(居)委会应明确一分管领导负责。
第四条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部门要切实履行下列职责:(一)综治(稳定)办牵头组织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辖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对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二)公安部门牵头组织民政、卫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村(居)委会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
协调相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制定管控方案。
会同有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跟踪管理。
移送有暴力倾向或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诊治.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在保证其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滞共6大类重性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向等表现、达到3-5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或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三条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属地管理,区及镇(区)要成立由分管综治(稳定)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教育、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区稳定办、镇综治办(稳定办)。
各级政府要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村(居)委会应明确一分管领导负责。
第四条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部门要切实履行下列职责:(一)综治(稳定)办牵头组织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辖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对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二)公安部门牵头组织民政、卫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村(居)委会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
协调相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制定管控方案。
会同有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跟踪管理。
移送有暴力倾向或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诊治。
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在保证其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滞共6大类重性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向等表现、达到3-5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或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三条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属地管理,区及镇(区)要成立由分管综治(稳定)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教育、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区稳定办、镇综治办(稳定办)。
各级政府要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村(居)委会应明确一分管领导负责。
第四条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部门要切实履行下列职责:(一)综治(稳定)办牵头组织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辖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对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二)公安部门牵头组织民政、卫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村(居)委会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
协调相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制定管控方案。
会同有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跟踪管理。
移送有暴力倾向或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诊治。
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在保证其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0]43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0〕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现将《广元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广元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指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精神病人,或患有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缓等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向等表现、达到3-5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二)实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行为的;(三)实施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以及抢夺、盗窃、损毁公私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当众出丑、有伤风化的;(五)其它影响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
各级政府、街道、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本单位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治疗、监护和管理。
加强与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家属的联系,预防精神病人肇事肇祸。
(二)部门协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治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治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宝政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治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1〕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治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8月22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宝鸡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治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治疗和救助,建立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收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指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实施违反刑法的暴力行为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
第三条精神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司法鉴定确认为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送往定点医院强制治疗:(一)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三)抢劫、抢夺、毁坏公私财物等严重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的;(四)实施其他违反刑法的暴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现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但是,与此同时,社会也多了许多问题。
其中,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出台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问题的产生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一种病态的人格障碍,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相关疾病的普遍存在。
他们往往具有反社会的行为倾向,常会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这些精神病人之所以会成为肇事肇祸者,亦与社会的发展有关,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心理负担越来越重,这也使得一部分人的情感处于极度紧张的状态。
当这种人群发现精神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时,他们常常不知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这样,就会导致在一些时候,他们发生了严重的肇事肇祸事件。
这些事件往往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与作用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解决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问题,并且要确保社会的安全稳定,同时保护这些病人的各项权利。
这个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是基于国家和社会对于精神疾病和病人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
因此,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采取措施来保护精神病患者的人权,帮助他们尽快恢复健康,同时,也要保护社会的安全。
这是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制定的重要背景。
三、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个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即同时要同时保护病人的权利,也要明确其义务。
即病人应该承担自己的行为后果,并且必须在医生的监管下控制自己的行为。
这是保证肇事肇祸事件不再发生的关键。
2、患者、家庭与医院之间的互动患者、家庭与医院之间的互动非常重要,不能独立地考虑一个方面。
因此,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患者、家庭与医院之间的具体管理制度,以便确保这些因素的顺畅运作。
例如,规定普通院外精神病门诊与急诊的办理流程,规定相关中介体的设想,以及家庭监察等内容。
【政法办法】怀远县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管理暂行办法
【政法办法】怀远县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管理暂行办法怀远县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管理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户口属本县行政区域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管理适用本办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按《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办〔2013〕5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和治疗工作,由其住所地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
第四条县政府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治疗、管理纳入全县精神卫生工作计划,完善医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开展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治疗、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卫计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司法局、综治办和残联等,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司法行政部门、综治和残联等,做好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定期开展筛选和随访,重点做好高风险患者的信息甄别、登记报告和危险性评估。
加强对医院内科医生、村(居)医生的诊疗业务培训,扩大执业范围,不断壮大专业防治队伍,提高专业防治能力。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的要求,切实做好辖区内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发现登记和诊疗服务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将筛选随访中发现的高风险患者列为重点管控对象,逐一建立管控档案,会同村(居)或患者所在单位及监护人做好管控工作。
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责成其单位或监护人送往荣军医院治疗、管理;对现行的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要及时采取临时保护约束措施,并将其强制送治;对已造成危害的,一律依法强制收治,并及时通报综治、卫生计生等部门。
预防与控制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工作方案
2.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宣传教育与社区支持
1.宣传教育
(1)通过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加大对精神疾病的科普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精神疾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
(2)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优秀人才从事精神卫生工作。
(3)加强团队协作,提高精神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社会参与与监督
1.社会参与
(1)鼓励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精神疾病患者救治、康复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团队参与精神疾病防治工作,为患者提供多样化服务。
(3)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合作,共同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发展。
(2)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协作,对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并纳入重点人员管理。
2.建立健全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预警机制
(1)卫生健康部门要制定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风险评估标准,对患者进行定期评估。
(2)公安机关要建立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预警能力。
2.信息共享
(1)建立完善精神疾病患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门间信息共享。
(2)加强信息安全保障,确保患者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3)通过信息共享,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医疗服务和管理。
八、监测预警与危机干预
1.监测预警
(1)建立健全精神疾病患者动态监测机制,对重点患者进行定期跟踪评估。
(2)加大财政投入,保障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设备购置和人才培养。
(3)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服务可及性和质量。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30•【字号】十政办发[2012]151号•【施行日期】201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12〕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十堰市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治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10月8日第1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30日十堰市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易肇事肇祸精神人治疗管理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社会管理能力,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治疗管理(包括在外流浪乞讨、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和治疗管理,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对易肇事肇祸的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的排查和治疗管理,由发现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监护、治疗、管理纳入全市精神卫生工作计划,完善医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监护、治疗、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是实施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监护、治疗、管理工作责任主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十堰市精神卫生中心(市中医院)、十堰市精神病医院(东风公司茅箭医院)是实施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鉴定、治疗和管理的专门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指定具有相关资质和条件的医院进行治疗和管理。
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实施方案1. 概述本实施方案旨在有效管理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本方案制定了具体措施和流程,以确保患者得到适当的治疗和监管,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他们可能造成的损害。
2. 责任及流程2.1 识别和评估-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家庭成员、社区居民等应当配合,共同识别和评估可能存在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
- 评估应由合格的医疗专家进行,包括对患者的病史、症状、行为等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
2.2 监管与治疗- 对被识别为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个体,应当根据他们的需求和病情,进行相应的监管与治疗。
- 监管措施可以包括定期的社区治疗、住院治疗或安置在专门机构。
- 治疗时应综合运用心理治疗、药物治疗等手段,以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和社会适应能力。
2.3 监督与跟踪- 患者在监管期间,应进行定期的身体和心理评估,以确保治疗效果和患者的病情稳定。
- 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不同机构之间对患者的情况及时了解和沟通。
2.4 风险防控- 针对高危患者,应加强风险防控措施,如增加监管频率、加强安全措施等。
- 风险防控工作应由专门的团队负责,确保针对潜在危险行为的预警和处理措施。
3. 社会参与与支持- 社会各界应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关注和支持,促进他们的康复和社会重返。
- 建立和加强社区警民合作,提高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知识和应对能力。
4. 法律保障与法制建设- 在管理工作中,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秩序。
- 针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
5. 宣传与教育- 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认识和理解。
- 提供相关培训和资源支持,提升医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6. 资源保障- 加大投入,提供足够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建立健全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的工作体系。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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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引言 •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现状分析 •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
重要性 •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
目标与任务
目录
•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 具体措施
•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 保障措施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认知度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宣传教育,提 高公众对精神疾病的认知度和理
解度。
开展知识普及活动
组织开展知识普及活动,向公众普 及精神疾病的相关知识。
提供咨询和帮助
为有需要的人提供咨询和帮助,引 导其正确对待精神疾病患者。
06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 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家庭关系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行为 往往会对家庭关系造成负 面影响,导致家庭破裂、 亲情疏远等问题。
社会经济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治疗 和管理需要消耗大量的社 会资源和经济成本,给社 会经济带来一定的负担。
03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 重要性
维护社会稳定
减少社会冲突
通过及时发现、有效干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行为,可以减少因精神疾病引发的 社会冲突和暴力事件,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任务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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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04
05
建立完善的管理 机制
加强精神病人的 排查和诊断
提供专业的医疗 和康复服务
加强社区管理和协 作的管理机制,明确各部 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通过开展全面排查,及时 发现并诊断精神疾病患者 ,为后续治疗和管理提供 依据。
长沙市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办法全文
长沙市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办法(全文)长沙市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管理、收治、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缓等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向等表现、达到3-5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 或在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精神障碍患者:(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抢劫、性侵犯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二)实施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以及抢夺、损毁公私财物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三)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组织保障各级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各级政府及派出机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本单位内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与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及家属的联系,预防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
同级综治、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单位)应各司其职,并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各级政府(含派出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须切实履行下列职责:(一)综治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辖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对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二)公安部门会同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开展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
提请卫生计生部门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负责对风险性评估3级以上的精神病患者逐一落实管理措施。
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在保证其安全的情况下,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加强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居民委员会关于加强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管控力度,有效预防精神病人易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类特殊人群对社会的危害,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根据区县政府《关于规范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结合社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宗旨,加快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建立健全规范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制度,逐步提高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治疗率,降低患者危险行为发生率,转变社会的歧视和偏见观念,创造更加美好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和管理范围(一)基本原则:社区委员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自愿管理与政策引导相结合,对患者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做到应管尽管。
(二)管理范围: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的范围主要涉及的疾病种类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
三、组织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一)社区成立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由社区支部书记任组长,社区居委主任任副组长,综治、民政、残联、等委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社区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1、综治专干:牵头组织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管理工作。
掌握疑似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情况,并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易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台账。
对于疑似或已确诊为精神障碍患者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危险的,强制送精神病专科医院诊断或治疗。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患者的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工作。
明确监管人员,协助社区民警、医护人员与易肇事肇祸精神患者监护人签定“有奖监护”协议书,落实监管责任。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引起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治疗、管理等问题也日益显露。
为了保护社会安全,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理,防止他们危害社会人群,制定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二、方案制定原则1.主动性原则。
以精神病人本身利益为中心,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及时、有效的服务和管理,确保病人获得及时、妥善的治疗措施。
2.科学性原则。
遵循“精神病人的治疗和管理应该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的指导思想,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和措施。
3.和谐性原则。
保持医患关系的和谐,减少矛盾和摩擦,建立对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4.权利保障原则。
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精神病人的人格尊严,并定期对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监督和检查。
三、具体管理措施(一)制定“三级管理制度”1.对一般精神病患者实行居家治疗。
2.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行社区康复治疗。
3.患有危险性的精神病人实行强制医疗管理。
(二)建立管理机制1.成立区、街道、社区三级管理领导小组,统筹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制定科学的管理程序,确保管理有章可循。
(三)健全人员配备1.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2.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
3.设立危机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危机评估和处理。
(四)加强信息管理1.建立全市联网管理系统,加强精神病人的信息收集和交流。
2.对精神病人的诊断和治疗情况进行全面的记录,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3.针对重点精神病人建立风险评估档案,实现风险评估和管理的信息化。
(五)加强家庭支持1.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为精神病人提供家庭支持服务。
2.对家属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家属的病人管理能力。
3.加强社区组织服务,为精神病人提供社区生活照顾服务。
四、实施方案的评估实施方案应定期开展评估,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管理问题,提出改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具体措施。
河北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条例
河北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条例
对(精神病人)被强制医疗人员实施或者将要实施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强制医疗所可以采取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但实施的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医学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禁止用以惩罚被强制医疗人员。
同时,强制医疗所不得强迫被强制医疗人员从事生产劳动,严禁对被强制医疗人员实施以治疗精神障碍为目的的外科手术。
强制医疗所应在强制医疗执行期满一年之日后的30日内,对被强制医疗人员进行首次诊断评估,此后每隔半年进行一次诊断评估。
如果被强制医疗人员病情稳定、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或因伤残、年老体弱等原因致使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的,强制医疗所应当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批准,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如果被强制医疗人员在被强制医疗期间死亡,强制医疗所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同时通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检察院。
强制医疗所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监护人、近亲属若对死亡原因鉴定有异议,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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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为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市统一部署,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综合运用多种工作措施,扎实做好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救助、服务、管理工作。
按照以人为本、属地管理、底数摸清、处置有力、救助到位、依法管理的原则,做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有人管、不脱管、管得住、管得好。
二、工作目标到201X年底,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助服务与管理工作协作联动机制,形成以预防为主、收治为先、及时处置、后续管理的服务管理工作格局,提升我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化水平,实现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有效预防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的工作目标。
三、组织机构区成立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综治工作的副区张铁炎任组,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残联、人社、司法等部门和街道(乡、镇)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综治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陈海东担任。
四、部门职责
(一)区综治办:
牵头组织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对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
(二)区公安分局:
牵头组织民政、卫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制定排查方案。
协调相关部门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制定管控方案。
组织相关部门对治愈出院后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跟踪管理。
移送有暴力倾向或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救治。
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在保证其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的约束措施。
(三)区民政局:
负责协助公安、卫生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工作。
收集、梳理民政系统所属福利机构和救助站收治的精神疾病患者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公安、卫生部门。
督促指导所属精神卫生机构协助卫生部门开展走访、诊断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负责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精神病人予以相应的社会救助。
协助做好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
(四)区卫生局:
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工作。
组织精神病医疗机构或有执业资质的医生对公安机关移送或本部门排查出的精
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等级为3级以上的重性精神病人及时通报公安部门。
向社会公布有资质对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的医疗机构。
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积极开展医疗救治、病员信息采集和监测工作。
监督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
(五)区残联:
负责排查掌握本系统中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底数,将基本信息及时通报公安、卫生部门。
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社会防治康复工作。
向符合残疾条件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发放该病人的残疾人
证件。
(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负责制定和完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社保政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做好该类病人的医疗参保工作。
按政策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
为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该类病人提供就业服务。
(七)区司法局:
应加强与有肇事肇祸行为精神病人家属及监护人的联系,协调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法律援助,并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区财政局:
负责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医疗救治经费。
对无法查清原籍或外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发生的救治费用,审核拨付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九)各街道(乡、镇)及社区(村):
协助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排查,发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及时向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报告。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工作。
落实本辖区内贫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医疗、生活救助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街道(乡、镇)、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要以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为基础,摸清底数;以建立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治疗与监管的社会联动机制为根本,实施综合治理;以提高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收治与医疗为手段,改善和稳定患者病情;以全面做好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监管为重点,强化管理工作;以增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处置工作为保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完善措施,认真履职。
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在201X年3月底前完成对本实施方案的细化,制定出台具体落实措施;街道(乡、镇)要明确责任领导
和责任人员,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管理工作。
(三)依法操作,注重配合。
各部门在实施服务管理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注重工作方式方法,切实保护精神疾病患者个人隐私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在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发现、评估、服务、管理、信息报告等环节加强信息互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助和管理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