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作者:朱金玉张旭东来源:《新闻爱好者》2010年第17期摘要: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介绍引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和矛盾,进而分析了隐私、隐私权和新闻自由。
笔者认为在获得新闻自由的同时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并列举了容易触及公民隐私权的类型。
关键词:新闻自由 ?摇隐私隐私权据2008年4月7日《大河报》报道,1月14日,上海一对年轻的情侣在地铁匣机口激情拥吻的视频在某国际知名视频网被发布,时间长达2分钟48秒。
在这段视频中,一对20多岁的恋人站在类似地铁或轻轨的进出匣机口,由于当时没有其他乘客进出,这对恋人开始热烈地拥抱并激情相吻,持续约半分钟。
随后,男子刷卡进入站内又几度折回与女友拥吻。
这对情意绵绵的情侣,在地铁口依依惜别、拥抱、热吻……被传到互联网上后,引起数以万计网民的点击和激烈讨论。
针对“地铁拥吻”事件,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付春红法官说出了自己的看法。
付春红认为,有关人员对“地铁拥吻”不仅进行拍摄,而且通过互联网传播途径进行了不当传播,构成了对那对情侣隐私权的侵犯。
通过上面的案例,说明在传媒业高度发达的今天,新闻报道对隐私权的侵犯已屡见不鲜,但是,在人类社会已步入文明、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在追求新闻自由的同时,不得不思考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隐私权。
隐私和隐私权在我国,“隐私”作为一个具有严格法学意义的词汇,仅有十几年的历史,但隐私在此之前却是的的确确存在着的。
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隐私一词所作的解释是:“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
”隐私在英文中的对应词为“privacy”,牛津大学出版的《现代英汉高级双解词典》对此的解释是:1.隐退;独居;独处而不受干扰;2.秘密(为公开之对)。
Privacy与publicity构成一对反义词。
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以往惯用“阴私”一词,但实际上阴私仅指有关人体或性关系方面的秘密,作为私人生活秘密的一种,阴私概念不足以涵盖全部的隐私。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平衡摘要伴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开放,新闻行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新闻报道和传播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新闻自由的观念逐渐深入人。
这一时期,公民在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逐渐提高的同时,也对他人的生活包括个人隐私信息越来越感兴趣,新闻媒体就是传播和报道这些信息的主要渠道。
由于新闻自由的目的是将真实的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而隐私权的目的则是尽可能地保护个人私生活,因此两者一旦相遇,便会产生难以平衡的冲突与矛盾。
当前,这两者在我国都处于发展阶段。
一方面,在2023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将隐私权规定为民事权利,在这之前隐私权一直都属于名誉权的范畴,而且《侵权责任法》也仅对隐私权进行了简单的罗列,并没有对其进行详细规定。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对新闻自由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只在《宪法》中涉及到关于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内容。
在法律滞后的情况下,如何正确理解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关系,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便是本文写作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主要通过梳理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基本理论,分析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发生冲突的内在原因与表现形式,探讨新闻媒体免受处罚的例外情形,并提出平衡新闻自由和隐私权关系的措施,寻找两者之间关系的制衡点。
关键词:隐私权;新闻自由;公众人物导论1.1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1.2文献综述1.2.1国内文献综述1.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权的权利属性王利明(2023)指出:“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就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在生活中,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人们一贯认为公众人物无隐私的观点是不严密的。
准确地说,公众人物并非没有隐私,只是因为公共利益、公众兴趣、舆论监督、社会治理等因素的需要,对其隐私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同时,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考虑,也就是说,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加以判断。
浅谈新闻自由与隐私权
浅谈新闻自由与隐私权摘要:新闻自由和隐私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两者缺一不可,但两者之间的权利冲突一直存在。
随着经济的进步和互联网的发展,两者的冲突日益升级。
本文分析了两者的关系,以及互联网带来的影响,并对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从立法、建立新闻行业自律体系和加强记者自身建设三方面给出了建议。
关键词:新闻自由;隐私权;关系;建议第一章新闻自由阐述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新闻自由,各国的新闻媒体都会受到政府、资本基于国家利益、集团利益的影响和制约,从而使本国的新闻媒体和新闻报道呈现出其“不自由”的一面。
长期以来,人们并没有真正的理解新闻自由的内涵,也可以说是对真实的世界和真实的新闻环境不够理解,导致存在一些思想上的误区。
这种误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西方世界的新闻自由盲目崇拜,一味地认定西方的新闻自由是纯粹的;二是以为新闻自由是绝对的,是完全不受限制的自由。
是想怎么报道就怎么报道。
为了防止滥用新闻,危害国家和公众,各国也对新闻报道有一定的限制。
因为新闻报道尺度的把握是实现新闻自由的重要阶段。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是新闻媒介的立身之本。
马克思指出:“人民的信任是报刊赖以生存的条件,没有这个条件,报刊就会完全萎靡不振。
” 新闻要产生影响力,就必须真实,必须取得受众的完全信任。
否则,新闻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就不能称其为新闻了。
因此,新闻自由权利的行使也必须以其真实性为原则和界限,不能肆意的报道客观世界没有的事实。
另外,新闻自由在法律制约下是远远不够的,人性道德和社会伦理的制约也是必不可少的。
第二章网络环境带来的改变由于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以及低成本性,某些网民素质不高,导致虚假、侮辱诽谤、不健康等垃圾信息充斥网络之中。
这种自由高度化的垃圾信息的出现,会阻碍正常的信息传播,扰乱健康的网络信息环境,进而抑制网络新闻自由。
新媒体是在网络技术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交互性特征明显,打破了传统媒体现行的传播方式,例如电子阅读器、网络媒介、手机应用平台。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河北大学2013届毕业论文作者王兰芳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院系专业学号*********学生姓名王兰芳指导教师及职称年月日定稿目录中英文摘要引言 (1)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矛盾冲突 (1)(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 (1)1、什么是新闻自由 (1)2、什么是隐私权 (2)(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矛盾冲突的表现 (2)1、采访与隐私权的矛盾冲突 (2)2、新闻报道与隐私权的矛盾冲突 (3)3、隐私保护限制新闻自由 (4)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原因 (5)(一)、两者冲突是必然的 (5)(二)、法律法规的缺失 (6)三、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的协调 (6)(一)、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7)(二)、隐私权与新闻媒体利益的平衡 (7)(三)、特殊人物隐私权适当损减 (8)(四)、规范协调 (8)四、结语 (9)参考文献 (11)附录 (12)致谢 (14)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摘要随着时代的进步,新闻事业的发展,人们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越来越多的信息平台了解新闻,当多元化的信息平台带给人们更多信息的同时,人们的隐私权也被侵犯。
人们总是生活在矛盾中,在希望自己的隐私能被保护的同时,又想获得更多周遭发生的信息,尽力扩大自己的信息视野,于是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就互相产生了冲突。
如何在保障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平衡,成为新闻界与法学界共同研究的课题。
本文就此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进行深入研究,希望对法学界与新闻界提供参考做出贡献。
关键词:新闻自由,隐私权,冲突,协调CONFLICT AND BALANCE PRESS FREEDOM AND PRIVACYABSTRACTWith the progress of era, the development of journalism, people through the network, TV, newspaper, etc. More and more information platform to understand the news, when the diversity of information platform to bring people more information at the same time, people's privacy has been infringed. People on the one hand, to protect their privacy in life, on the other hand also want to know what is happening around, trying to expand their horizons, information and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mutual conflicts between the right of privacy. How to guarantee the balance between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the press and the legal science research topic. This article on the conflict and coordination of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in-depth research, hope to provide the reference of legal science and the press.Key words: Freedom of the press, The right to privacy, Conflict, Coordinate引言随着信息技术和传媒业的飞速发展,人们获取新闻越来越方便,对于新闻事件也越来越关注。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的一种人格权。
它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通俗来讲,隐私权就是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人格权利。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种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本文将通过对于现实新闻报道中不规范行为的分析,提出通过完善新闻报道的形式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构建以及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专业素养这三种措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甚至避免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的冲突,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公众知情权。
一、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在大众传媒日益发展的今天,媒体行业的竞争逐渐激烈,信息市场的运行变得广阔而迅速,因而新闻记者在进行新闻采访的过程中对信息采集变得更加细致和功利化。
对于能够引起注意力的信息通常抓住不放,而这些信息往往具有隐密性,通常能够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理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此同时在此类信息中占据极大比例的正是一些牵涉到个人隐私的私人信息,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新闻采访不断挖掘个人隐私的现象。
在新闻采访的形式上,为了获取更真实或者更具有可信度、更完善的信息时,新闻记者往往会通过一些特殊的手段达成采访效果。
此类采访形式已经构成了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这一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1、隐性采访,即隐匿记者身份进行新闻采访随着现今社会公民的自我隐私保护意识的加强和科学技术手段的进步,记者们为了获得真实信息往往会通过先进设备在隐瞒自己的记者身份情况下进行暗访。
在对于涉及一些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采集时采用欺骗、窃听、偷录等方式进行暗中采访,这一行为却并未经过当事人的许可或同意。
例如有记者假扮成病人暗访诊所;隐藏身份采访无照旅馆等。
在这一采访过程中,记者的行为对于被采访的个人来说就是一种隐私权的侵犯。
[新闻报道中隐私权保护问题的研究]隐私权规定
[新闻报道中隐私权保护问题的研究]隐私权规定摘要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在做深入报道时往往会侵害到公民隐私权,这无疑造成了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本文旨在通过对二者价值冲突加以分析,明晰隐私权的常见形态,分析现有隐私权立法,为解决这一冲突的相关立法司法提出有益建议。
关键词隐私权新闻报道保护一、新闻报道自由与隐私权价值冲突(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价值分析1、新闻自由的内涵及其价值。
我们平时所称的新闻报道自由(以下简称新闻自由),最早是由言论自由而来。
言论自由大概由如下几种自由权利构成:(1)、获取、了解各种信息和意见的自由;(2)以某种方式或形式将所见所闻所思形之于外的自由;(3)传播某种信息和意见的自由。
新闻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是从事、利用新闻活动而不受非法干涉的民主权利。
新闻自由以言论自由为依据,是言论自由的必然延伸。
新闻自由属于民主与人权范畴,从法理上看,主要由新闻媒体、公民和政府三方构成,表现为人类认识自然界、人生和社会的报道权。
2、隐私权的内涵及其价值。
隐私权,又作“不被打扰的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从隐私权诞生之日起,便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时至今日,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已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确认和保护,比如我国宪法中对隐私权就有相关规定,虽其中未明确出现“隐私权”的字眼,但是,隐私权的内容却基本涵盖其中。
从公民个人角度来说,隐私权从产生开始便体现着人格尊严和价值。
综合上述,新闻自由和隐私权是两种不可替代的价值,二者都是现代文明的产物,都是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组成部分,也都是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不可缺少的。
就目前中国的状况而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皆不充分。
一方面,把报刊媒体定位为执政党或主办主管者的“喉舌”,新闻的舆论监督作用并未完全发挥出来:另一方面,是国人对人格权保护不够重视,尤其是像隐私权这样的纯粹的“舶来品”,许多人更是对其认识不足。
浅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
浅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随着社会的进步、文化的繁荣、新闻媒介的快速发展,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保护矛盾日渐突出,在本篇论文中,我将阐述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一些看法。
一、新闻自由的含义所谓新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可见,新闻自由不仅使新闻媒体及新闻从业人员可以依法进行采访、报道、出版,提供不被政府或其他组织或个人非法监控的各类信息,而且也使人民能了解各类信息,满足知情权的需要,并提供了人民发表意见的场所,可以独立的发表意见,进而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促进政府或其他组织以及官员的行为合法化。
显然,新闻自由在现代社会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能促使社会向民主法制的方向前进,促使社会政治生活公开化。
新闻自由包括一个方面的权利:其一,排除政府干预的权利,即政府不能操纵新闻媒介,不能设置障碍;其二,采访权利,即新闻媒介可以独立采访,并有一些特权获得采访材料,从而保障新闻媒介能客观真实的再现采访的对象和信息;其三,扳道权利,即新闻媒介可以自由的将采访来的信息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外传播,并可以发表意见。
新闻自由与知情权是一对不能截然分离的概念,两者具有密切的联系。
首先,知情权的存在为新闻自由奠定了基础。
公民作为知情权的主体,有知悉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信息的权利,但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公民不可能花费全部的精力、财力以及时间去了解发生于自己身外的事情,只能借助新闻媒介。
可以说新闻媒介是基于人民的授权,代理人民去了解国家和社会中发生的人民应当了解的事情。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媒介享有一定的“特权”,例如在国家的有关会议中,新闻媒介可以出入进行采访,而普通的社会公众就没有这个权利。
而为了使公民能客观地了解社会事情,为了完全实现人民的知情权,新闻媒介在遵循法律以及职业道德的前提下,必须能独立自主的进行新闻采访和报道,这样新闻自由就成为必然。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及平衡
隐 私 权 是 文 明 社 会 人 们 高 质 量 生 活 的 保 证 , 要 最 大 需 化 的保 护 , 闻 自 由 也 是 文 明 社 会 发 展 必 要 的 保 障 。 人 们 新
在 关 注 对 自 己 隐 私 权 保 护 的 同 时 , 常 发 现 隐 私 权 与 新 闻 经 自 由权 利 的 行 使 存 在 冲 突 。 既 要 保 证 新 闻 自 由 , 要 保 护 又 公 民 的 隐 私 权 , 们 的 界 限在 哪 里 , 何 进 行 协 调 和 平 衡 , 它 如
《 譬 局 陵 院 瓠 》 o9 2o年第 4 期
政 法 论 坛
论 新 闻 自 由与 隐 私 权 的 冲 突 及 平 衡
陶红 武
( 徽 财 经 大 学 ,安 徽 蚌 埠 安 2 34 ) 3 0 1
摘 要 :新 闻 自 由与 隐私 权 的 冲 突 表 现 为 公 民 的 知 政 权 和 政 府 官 员 的 隐私 权 的冲 突 . 及 公 民 的 社会 知 情 权 与 公 众 人 物 的 隐 以
、
新 闻 自 由和 隐 私 权 概 述
( ) 闻 和 新 闻 自 由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一 新
1 闻 的概 念 . 新
新 闻 , 称 时 事 新 闻 。 《 海 》 新 闻 的 解 释 有 两 个 义 又 辞 对 项 : 报社 、 讯 社 、 播 电 台、 指 通 广 电视 台 等 新 闻 机 构 对 当 前
其 列 为 与公 民 的名 誉 权 等 并 列 的 权 利 , 正 使 其 成 为 公 民人 格 权 的 一 个 独 立 组 成 部 分 . 样 才 能使 之 在 法律 上 可 以 真 这
限 制 新 闻 自由 的 滥 用 关 键 词 :新 闻 自由 ;隐私 权 ;冲 突 ;平 衡
新闻传播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知名记者在某新闻节目中报道了一起重大社会事件,该事件涉及多位公众人物。
在报道过程中,记者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公开了当事人的一些私密信息,包括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当事人认为记者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遂将记者及其所在媒体单位告上法庭。
二、案情分析1. 隐私权的概念及法律依据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个人信息、私人领域、私人活动等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 记者的采访报道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在本案中,记者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公开了当事人的私密信息,包括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根据法律规定,记者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3. 媒体单位的法律责任作为记者所在媒体单位,其在本次事件中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是否尽到审查义务。
媒体单位在发布新闻报道前,应当对记者提供的稿件进行审查,确保内容合法、合规。
在本案中,如果媒体单位未对记者提供的稿件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导致隐私权被侵犯,媒体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是否履行管理职责。
媒体单位对记者的行为负有管理职责,应当对记者进行培训,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
在本案中,如果媒体单位未对记者进行相关培训,导致记者侵犯他人隐私,媒体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记者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隐私,判决记者及其所在媒体单位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时,法院要求媒体单位加强对记者的培训和管理,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四、案例分析1. 隐私权的保护本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在新闻传播领域,记者在报道社会事件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未经同意擅自公开当事人的私密信息。
2. 媒体单位的法律责任媒体单位在本次事件中,未能尽到审查义务和管理职责,导致记者侵犯他人隐私。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作者:高胜男来源:《青年生活》2020年第04期摘要:新闻自由和隐私权在都是我国工公民的基本人权,并且它们都是受到宪法的保障,但在近年来,由于科技发展的不断带动,使得大众媒体相关行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在其中被新闻报道所侵害的隐私权却也不在少数,如何使新闻自由权与隐私权共同存在互不干扰,也成了现阶段许多研究学者所思考的问题,本文主要从这两个权益的定义以及新闻自由权侵犯隐私权的主要方式,来找到如何保持两者共同发展维持它们的平衡,这不仅对我国新闻媒体行业规范发展,还能保障人民最根本的人权。
关键词:新闻自由权;隐私自由权;平衡保护1.新闻自由权与隐私权的定义1.1.新闻自由新闻自由一般是指相关媒体及个人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收集和发布相关信息的自由权利。
这一定义最早是在一些西方国家被提出,而他产生的背景就是,当时西方国家统治阶级和资产阶级发生斗争,而在这些斗争中就有人提出了新闻自由的口号。
随后在我国宪法中也体现了这一方面的权利保护,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具有言论自由以及出版自由权,并将它定义为我国的基本人权,而新闻自由正是言论自由以及出版自由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为相关新闻工作者实施合法采访以及出版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時也是人们监督政府体制、政府行为的重要手段。
新闻自由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信息流通的可靠性,除此之外,还促进了我国民主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1.2.隐私权隐私权的概念也是近些年才被引入,在法律体系发展较早的西方国家这一名词也才出现了一百多年。
隐私权就是个人的私生活以及相关的私人信息在法律上是能够受到保护的,与此同时这些信息不能被他人收集、报道和利用,只有当事人允许才能将其报道或者传播,它是我国公民的一种最基本的人权。
2.新闻自由侵犯隐私权的主要方式2.1.新闻报道中公布和宣传新闻说传播的信息大部分都是社会事件,因此在报道过程中很容易就会涉及到个人隐私的问题,而在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1)未经当事人同意,就将其隐私问题发布出去,而这类信息主要是以负面为主;(2)在相关社会事件报道过程中未对当事人进行相关的伪装通过体貌特种还是可以分辨出并且还无意间报道了相关私密信息;(3)去深挖当事人的相关家属或朋友隐私,并将其报道,例如儿女身患重病,朋友身负巨额债款等不想被人知道的信息,但报道者的目的就是以此为爆点来吸引大众眼球。
触犯新闻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摘要:新闻自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新闻自由并非无限制。
本文以某新闻报道为例,分析了触犯新闻自由的法律法规案例,旨在探讨新闻自由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正确行使新闻自由。
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网络媒体的兴起,新闻传播速度和影响力不断扩大。
然而,一些新闻报道在追求时效性和吸引眼球的同时,触犯了法律法规,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以某新闻报道为例,分析其触犯新闻自由的法律法规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新闻报道了我国某地区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多人伤亡。
报道中,记者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了事故现场照片和当事人信息。
此外,报道还引用了当事人亲属的言论,未经核实其真实性。
该报道一经发布,迅速引发网友热议,同时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
三、触犯新闻自由的法律法规1. 侵犯隐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在本案中,记者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了事故现场照片和当事人信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2. 侵害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在本案中,报道未经核实当事人亲属的言论,可能导致他人名誉受损。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赌博信息、诈骗信息等。
在本案中,报道未对事故现场照片进行适当处理,可能包含不适宜内容。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其作品。
在本案中,报道未经授权使用事故现场照片,侵犯了照片著作权。
四、案例分析1.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平衡新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并非无限制。
在报道事故等敏感事件时,记者应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
在本案中,记者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事故现场照片和当事人信息,侵犯了隐私权。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
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案例剖析媒体法是指规范媒体行为的法律,其中包括了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条文。
在新闻报道过程中,媒体通常需要处理一些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因此在报道的过程中往往需要注意隐私权的保护。
然而,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往往存在冲突,因为新闻报道可能需要披露一些个人的隐私信息。
对于这一问题,法律规定了一定的法律原则和标准,媒体需要在报道中平衡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
下面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剖析媒体法中的隐私权与新闻报道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媒体报道个人隐私信息引发争议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报道了某小区内发生的一起杀人案件,报道中披露了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工作单位等。
被害人的家属认为电视台的报道侵犯了被害人的隐私权,要求电视台赔偿并公开道歉。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首先要了解媒体法中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原则。
按照我国媒体法律的规定,媒体在报道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公民的姓名、肖像、隐私等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然而,在新闻报道中,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新闻的真实性,有时媒体可能需要披露一些个人隐私信息,这就需要在新闻报道中保持平衡。
在这一案例中,电视台披露了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由于被害人已经去世,其个人信息的保护权利应当由其家属来主张。
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延续至其死亡,并由其继承人来行使。
因此,电视台在报道中披露被害人的个人信息,需要尊重其家属的意愿,如果家属认为报道侵犯了被害人的隐私权,可以要求电视台停止侵权,并要求赔偿。
针对这一案例中的争议,我们可以看到媒体在新闻报道中需要平衡新闻自由和个人隐私权的关系。
在报道中,媒体需要谨慎处理个人隐私信息,并尽量征得当事人或者其家属的同意。
如果报道涉及到他人的隐私信息,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隐私权。
同时,媒体在报道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报道对象的隐私,避免过度披露个人的隐私信息。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问题
人 既包括社 会公 众人 物也包 括普
通 自然人 。 因为 , 即使 当事人 答应 进行 采访也 并不代 表 当事人 同意 将采 访 的内容公诸 于众 。至 于经
隐私 权 保 护
我国台湾学者何孝元先生认
为 :秘密权 者 ,乃就 私生 活上或 “ 工业 上所不 欲人 知事 实 ,有 不便 王娟 先生认 为 :隐私权是 指 “ 公 民个 人和 死者所 享有 的个人信
息不被 非法 获悉 和公开 、个人 生
关 于新 闻 自由和 隐 私 权概 念
从 新 闻 自由与 出版 自由以及
由在 新 闻传播 活动 中 的体 现 和运
用 。[】 1 还有 学者认 为 :新 闻 自由是 “ 公 民的基本 自由之~ ,是 通过 传 播媒体 表现 出来 的言论 、出版 自 由。 它是指 自然人 和新 闻传 播媒
于 是越 来越 多的 新 闻活 动 有 意
或 无 意 侵 犯 了 自然 人 的 隐 私 权 。 隐 私 权 是 人 们 高 质 量 生 活 的 保
定义 的观 点主要 有 :
言论 自由者;然言论 自由的意义
实甚 狭 窄 ,不 足 以包括意 见 自由 的全 部 。 三 种 自由 , 这 自然都是 意 见 自由 :凡 意见 之 以 口语 表示 者 为言论 。 这种 表示 的 自由 , 是 而 便 所 谓 的言论 自由 ;凡 意见 之 以文 示的 自由 , 是所 谓著 作 自由 ; 便 凡
不包括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隐私权 的客体包 括私人 信 息和私 人领域 两类 ,不 包含私 人活 动或 者私事
决 定权 。 因此 , 隐私权 的定 义 为 :
8 O年代 , 国曾经进行过《 闻 我 新
试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解决
试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与解决作者:郑方圆来源:《商情》2017年第31期【摘要】近年来,新闻传播行业快速发展,特别是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发展势头更是突飞猛进。
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使新闻自由的理念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
但是,新闻自由如果不加以适当规制而导致滥用,必将对公民隐私权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本文分析了隐私权与新闻自由产生冲突的表现和原因,并提出解决建议。
【关键词】隐私权新闻自由侵害2002年,英国媒体报道,一名13岁女孩在当年3月失踪后,英国《世界新闻报》为报道之便,曾雇佣私人侦探窃听该女孩的手机语音信箱,并擅自删除了部分留言,严重干扰了警方的侦破工作。
这则丑闻让英国全国上下一片哗然,并引发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该报纸最终永久关门停刊。
现实中,新闻媒体以新闻自由为名,侵入他人住宅、偷听他人通话、披露他人地址、履历、病史与家人具体信息的现象正愈演愈烈。
如何平衡隐私权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关系,成为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一、隐私权与新闻自由概述(一)隐私权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隐私权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提出,且最早由美国立法所承认。
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其对隐私权的保护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直接保护,即由立法确立隐私权独立的法律地位,这样,当公民的隐私权遭到侵害时,即可以上述事由直接诉诸法律要求权利的救济。
第二种是间接保护,此种形式下,隐私权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公民的隐私权被侵害时,只能借助其他诉因提起诉讼。
我国法律中对隐私权的保护的规定散见于以下条文:我国《宪法》对公民人格尊严、非法侵入住宅和通信秘密作出了规定;《刑法》规定了几类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
《民法通则》对公民人格尊严做出了一般性规定,通常认为,隐私权可以被纳入人格尊严的范畴。
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探讨
沃伦和路易斯 ・ 布兰替斯在《 D・ 隐私权》 文中提 出的, 一 之后
即得到 了美国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广泛承认 , 并在一些州立法被承 认 。什么是隐私权 ?台湾学者 吕光认 为 , 隐私权是一个人随心所
欲在实际上 自由往来 , 而不允许其照片被刊布 , 其照 片被讨论 , 其
成功经验被撰写刊用 , 其怪癖 被批评 , 无论 其方式 系传单 、 通告 、
文章编号 :6 3—2 1 (0 0 0 —0 1 0 17 11 2 1 ) 1 16— 5
治地 位的集 团 , 利用新闻机构维护 自己的利益 , 宣传 自己的主张 ,
l隐私 权
隐私权概念和理论最早是在 19 8 0年 由美 国学 者莎缪 尔 ・ D
・
是精 神表 达权 和思想传播手段 的所有者 , 各种不同利益集 团共 同
.
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 涉的私事 。隐私 除 了包括 个人信 息之 外 , 包括 个人 生活的安 宁和 个人事项 自由决定 。每个人都有 隐 还
私, 这是众所周知的 。隐私是人 作 为法律主体 天然就具 有的 , 只
是在相 当长的一段 时间 内, 隐私处 于 自由状 态, 有得 到 法律 的 没
像卢梭一样 , 多政治家 、 闻学家对新 闻 自由本质 的概括 之所 许 新 以发生错误 , 主要来 自认识逻辑 的谬误 。美 国学者 P- ・ M 弗德 说 : 新闻 自由之显现 , 数学上 一点 之定 义 , 既没有 长度 、 “ 如 它 宽 度 , 没有厚度 , 也 它是一种不可能的抽象名词。尽 管如此 , 闻 自 新
隐私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 自然人 , 法人不能成为隐私权的主体, 这是因为法人只是法律 上虚拟 的人格 , 不存在 “ 个人 生活” “ 和 身 心” 。但是法人也有个人信息 , 的个人信息也受法律保护 , 法人 不过
浅议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衡平
20 (中 ) 9.1 0 0
{占 I 轧金 } J
浅议新 闻 自由与隐私权 权作 为基 本权 利和 自由有其存 在 的独立 价值 , 尤其在 适 用于现 实生活 中发生 的个案 时 , 由于裁- t 4
一
。
随着互 联 网的发展 , 息时代 的 隐私权不 再仅 仅是一 种消极 打 开了方 便之 门 , 信 我们 的隐私经 常会 以不让 我们所 察觉 的方 式
才 能更加 完 善地保 护我 们 的信息不 被他 人所滥 用 。限 于技术 能
笔者 认为应 该承认 隐私权 具有 财产权 的属 性 , 样 这 的“ 处的权利 ”而且是 一种积 极的 、 独 , 能动 的“ 控制和利 用 自身 资 被他 人侵 犯 。 讯 的权利 ” 充分 彰显 了权利 主体对 自己隐私 的主 动支配 。 ,
二 、 闻 自由与 隐私权 之冲 突 新 曰起 就天 然地 对抗着 。隐私权 制度 在 于保 障公 民 自己能控制 自 己的信息 , 个人信 息能够 自我掌握 , 使 不被 外界侵入 和干扰 , 具有
力 欠缺 以及相 关服 务商 的不配合 、 地域 的限制 等等 , 害人往 往 受
为 人 的真实 身份 。再之 , 涉及 隐私侵 权 的诉讼 的确定 管辖 问题 、
甚至无法 确定侵权 行 从隐私 权与新 闻 自由二 者的本 质关系 看来 , 们从其产 生之 无法 取得 主张 司法 救济所 必需 的证据 资料 , 它
电子证 据认 定 问题 、 同国家 间判决 的承认和 执行 等等 , 其是 不 尤
保 守性和封 闭性 ; 新闻 自由制度 则在于将 公 民 自己以外 的信息 面 对跨 国诉 讼高 昂 的诉 讼成本 , 而 受害人 往往望 而却 步 , 纠纷 最终
新传评论法律案件(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闻传播方式发生了巨大变革。
在此背景下,新闻自由与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本文以“某地警方暴力执法事件”为例,探讨新闻自由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与平衡。
一、事件背景2019年某月某日,某地警方在执法过程中,发生了一起暴力执法事件。
事发后,社交媒体迅速传播相关视频,引发舆论关注。
随后,有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并对涉事人员进行处理。
二、新闻自由与法律规范的冲突1.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在此次事件中,社交媒体上传播的视频涉及警方暴力执法的过程,这无疑侵犯了涉事人员的隐私权。
然而,从新闻自由的角度来看,公众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媒体报道有助于揭露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正。
因此,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在此事件中尤为明显。
2.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在报道过程中,部分媒体为了追求新闻效应,可能对涉事人员进行过度报道,损害其名誉。
一方面,新闻媒体有责任揭露违法行为,保护公众利益;另一方面,也要尊重个人名誉权,避免恶意诽谤。
如何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新闻媒体面临的一大难题。
3. 新闻自由与法律责任的冲突在报道过程中,新闻媒体可能触及到法律红线,面临法律责任。
一方面,新闻媒体要坚守职业道德,维护新闻自由;另一方面,要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
在此次事件中,部分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可能存在违规操作,如未经授权发布涉事人员个人信息等。
三、平衡新闻自由与法律规范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新闻自由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关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新闻报道的范围和边界,为新闻媒体提供明确的指导。
2. 加强媒体自律新闻媒体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尊重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同时,媒体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报道行为,避免违规操作。
3. 增强公众法律意识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遇到类似事件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避免违法行为。
4. 加强舆论引导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舆论的引导,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公众关切。
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 三) 普遍性——价值观念与社会秩序的冲突
经济 基 础决 定 上 层 建筑 ,物 质 生活 的 丰 富一 定 程 度 上 当今 世界 社 会科 学 技 术 发展 迅 猛 ,人 们 可 以通 过各 种 带来 了精 神 文化 的提 高 ,人 们 的 自觉 权 利 意识 觉 醒 使 大 众 渠 道 获 得需 要 的信 息 ,公 民对 信 息 的诉 求 不 再 是被 动 地接 对 于 同一 个 事物 有 了不 同 的见 解 。 在新 闻 自 由和 隐私 权 的 受 大 众 媒 介 的传 播 ,而 是 更 具有 主 动性 。 由此 可 知 ,新 闻 概 念 理解 上 有所 差 异 ,为 了追 求 自己利 益 的最 大化 ,就 会
CHUANBO YU BANQUAN
/ / 论新 闻 自由与隐私权 的冲突与协调
口 时 晨
摘要 :如今 的传播 时代 是一个 人人 皆传播 者 的时代 ,在 新 闻活动 中 时常会 发 生新 闻工作 者侵犯 公 民隐私 权 的现象 。人们 媒介 素养 的提升和 对各种 信息 的追 求 日益扩大 ,使 保证新 闻 自由和 保护 公 民隐私 权 的平 衡就 有 了一定 的难度 ,会造 成两者 之 间 的矛 盾。本 文从介绍 隐私权和 新 闻 自由的概念 、浅析 两者矛 盾的原 因 以及提 出适度 的解决 方法 三个 方面进 行简 要的梳理 , 运 用实例 案例做论据 , 旨在 找 出合理 的平衡机 制 ,协调 两者冲 突。 关键 词: 新 闻 自由;隐私权 ;新 闻立 法 ;新 闻 自律 作者: 时晨 ,南京政 治学院硕 士研 究 生,研 究方 向:新 闻传 播。
一
、
概念阐述
私 人生 活被 公 共媒 介 所 利 用 的时 候 可 以采 取 法律 途 径 维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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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
近几年,新闻事业蓬勃发展,在当今社工会的作用也越发凸显,随着科技的先进,其对社会的影响也更为深刻。
但新闻活动的发展过于迅速,于是越来越多的新闻活动有意或无意侵犯了自然人的隐私权,使两者的矛盾更加激化。
隐私权是人们高质量生活的保证,需要得到最大化的保护,新闻自由也是文明社会发展必要的保障,也不能过度限制其发展。
在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保护的矛盾日渐突出的今天,如何化解这些矛盾,如何在现代信息社会中,既保留新闻传播的畅通,又保留自然人个人内心世界的安宁,这都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概念。
新闻自由的概念雏形最早起源于十七世纪的西方国家。
经过三个多世纪的发展,新闻业早已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对社会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所谓的新闻自由,“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通过出版物表述思想见解的自由,它是人类共同争取的政治文明成果。
新闻自由主要包括:办报自由,报道新闻的自由,批评的自由等等。
特别是批评自由中对政府的批评,被视为监督、制约权力的有效手段。
隐私权概念的争论主要集中于主体和客体两点上,主要分歧在于主体是否只包括自然人和客体的具体内容两个方面。
结合国内外关于隐私权的概念,我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包括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信息和私人领域两类,不包含私人
活动或者私事决定权。
因此,隐私权的定义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私人领域不受非法侵犯、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得和公开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联系
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维护个人内心宁静,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的作用,这在人们交往日趋复杂和密切的今天,更有着重要的意义。
隐私权重在保持个人的秘密信息,并使个人有机会知道有关个人的信息,其主要功能在于使个人能自己掌握自己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对自己私人信息领域的侵犯。
新闻自由则具有开发外界信息并予以吸收的功能,即新闻媒介将发生在社会中的信息进行收集,进而向社会公众提供,社会公众通过这个途径,就可以吸收外界信息。
可见,隐私权使个人的私人信息能得以自足,不被外界知悉,而个人通过新闻媒介有可以知悉外界的信息,这两者的结合,就是个人私人信息和社会信息得以结合,这也促使个人完善。
如果仅注重隐私权而忽视新闻自由,隐私权肯定能得到很好的实现,但新闻自由势必受到压制,新闻媒介没有宽松的舆论环境去挖掘新闻情事,人们就缺乏了解处界信息的途径和保障,不能充分地了解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不能发挥监督政府工作的批评社会不良现象的作用,人们的知情权也就会受到限制。
反之,如果仅注重新闻自由而不注重隐私权,则可能出现人们可以充分得知外界信息,而自己的私人信息却不能得到保证的情形,这样人们就不会有心灵静地,就不会有人格尊严。
总之,对于新闻自由和隐私权而言,人们不能缺一,否则就不会人格
完满。
三、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我国新闻报道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最主要的表现是未经许可随意对自然人的隐私进行公开报道而引发的纠纷。
因为,即使当事人答应进行采访也并不代表当事人同意将采访的内容公诸于众。
至于经过其他当事人并不知悉的途径获取的信息,未经过当事人的允许更是不能随便公开报道。
但是,现实中很多新闻媒体为了达到监督或提高收视率的目的,常常将未经当事人许可公开的隐私内容公开报道,从而引发纠纷。
新闻报道是在新闻采访之后的一个重要的新闻活动环节,记者采编或公众投稿的新闻作品通过这一活动公诸于众,并进而引发公众舆论的评价,最终达到新闻传播和监督的目的。
新闻报道常见的方式有互联网传播,广播、电视中广播节目、电视节目传播,报刊传播等其他传播方式。
这些传播方式具有传播的范围广、速度快、影响大等特征,如果新闻报道的内容中包含了个人隐私信息,那么将给个人的隐私权造成严重的侵害。
新闻侵害隐私权,就是新闻媒体行使新闻自由权不当而发生的侵权行为。
新闻自由同隐私权一样,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但是二者各自的特点,又决定了它们常常会发生矛盾冲突。
一方面,新闻自由具有对隐私权的威胁性,新闻报道机构容易超越知情和新闻报道的正当范围侵害他人隐私权;另一方面,隐私权也具有对新闻自由的限制性,被报道的单位和个人容易借助各种不当权力对新闻单位的正
当报道行为进行干涉,新闻单位动辄被指控侵权。
新闻自由赋予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不受非法干涉地进行采访、报道的权利,使之可以便利地接触和公开披露各类信息,包括公民的一些私人信息。
但是由于新闻自由权利的正当界限在实践中常常难以清晰地划定和把握,有时难免会超越正当合理的界限,与公民保护个人隐私的正当权利发生冲突,出现两种基本权利矛盾对立的问题。
于是,或者发生新闻侵害隐私权,或者出现隐私权超越应有的保护界限而限制新闻自由的现象。
特别是有的新闻媒体出于自身经营利益的考虑,不惜迎合少数公众的低级趣味,而超越新闻自由和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正当界限,热衷于挖掘和公开披露他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这是导致新闻侵害隐私权的一个重要原因。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在塑造完美地人格权方面具有某些相同的功能,但由于社会的原因立法的原因它们本身在本质上的对抗性原因等,二者在实践中更多地表现为冲突。
隐私权和新闻自由,都是社会文明的标志,是保证现代社会稳定与民主发展不可缺少的要素。
对二者来说,保护一方意味着对另一方进行适当的限制,然而如果对任何一方保护过度,都会对这两项权利以及社会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害。
协调它们之间的价值,缓解两者之间的冲突,是法律在促进现代文明发展的过程中应走之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