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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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

近几年,新闻事业蓬勃发展,在当今社工会的作用也越发凸显,随着科技的先进,其对社会的影响也更为深刻。但新闻活动的发展过于迅速,于是越来越多的新闻活动有意或无意侵犯了自然人的隐私权,使两者的矛盾更加激化。隐私权是人们高质量生活的保证,需要得到最大化的保护,新闻自由也是文明社会发展必要的保障,也不能过度限制其发展。在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保护的矛盾日渐突出的今天,如何化解这些矛盾,如何在现代信息社会中,既保留新闻传播的畅通,又保留自然人个人内心世界的安宁,这都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概念。

新闻自由的概念雏形最早起源于十七世纪的西方国家。经过三个多世纪的发展,新闻业早已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对社会产生着巨大的影响。所谓的新闻自由,“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通过出版物表述思想见解的自由,它是人类共同争取的政治文明成果。新闻自由主要包括:办报自由,报道新闻的自由,批评的自由等等。特别是批评自由中对政府的批评,被视为监督、制约权力的有效手段。

隐私权概念的争论主要集中于主体和客体两点上,主要分歧在于主体是否只包括自然人和客体的具体内容两个方面。结合国内外关于隐私权的概念,我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包括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信息和私人领域两类,不包含私人

活动或者私事决定权。因此,隐私权的定义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私人领域不受非法侵犯、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得和公开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联系

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维护个人内心宁静,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的作用,这在人们交往日趋复杂和密切的今天,更有着重要的意义。隐私权重在保持个人的秘密信息,并使个人有机会知道有关个人的信息,其主要功能在于使个人能自己掌握自己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对自己私人信息领域的侵犯。新闻自由则具有开发外界信息并予以吸收的功能,即新闻媒介将发生在社会中的信息进行收集,进而向社会公众提供,社会公众通过这个途径,就可以吸收外界信息。可见,隐私权使个人的私人信息能得以自足,不被外界知悉,而个人通过新闻媒介有可以知悉外界的信息,这两者的结合,就是个人私人信息和社会信息得以结合,这也促使个人完善。如果仅注重隐私权而忽视新闻自由,隐私权肯定能得到很好的实现,但新闻自由势必受到压制,新闻媒介没有宽松的舆论环境去挖掘新闻情事,人们就缺乏了解处界信息的途径和保障,不能充分地了解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不能发挥监督政府工作的批评社会不良现象的作用,人们的知情权也就会受到限制。反之,如果仅注重新闻自由而不注重隐私权,则可能出现人们可以充分得知外界信息,而自己的私人信息却不能得到保证的情形,这样人们就不会有心灵静地,就不会有人格尊严。总之,对于新闻自由和隐私权而言,人们不能缺一,否则就不会人格

完满。

三、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我国新闻报道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最主要的表现是未经许可随意对自然人的隐私进行公开报道而引发的纠纷。因为,即使当事人答应进行采访也并不代表当事人同意将采访的内容公诸于众。至于经过其他当事人并不知悉的途径获取的信息,未经过当事人的允许更是不能随便公开报道。但是,现实中很多新闻媒体为了达到监督或提高收视率的目的,常常将未经当事人许可公开的隐私内容公开报道,从而引发纠纷。

新闻报道是在新闻采访之后的一个重要的新闻活动环节,记者采编或公众投稿的新闻作品通过这一活动公诸于众,并进而引发公众舆论的评价,最终达到新闻传播和监督的目的。新闻报道常见的方式有互联网传播,广播、电视中广播节目、电视节目传播,报刊传播等其他传播方式。这些传播方式具有传播的范围广、速度快、影响大等特征,如果新闻报道的内容中包含了个人隐私信息,那么将给个人的隐私权造成严重的侵害。

新闻侵害隐私权,就是新闻媒体行使新闻自由权不当而发生的侵权行为。新闻自由同隐私权一样,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但是二者各自的特点,又决定了它们常常会发生矛盾冲突。一方面,新闻自由具有对隐私权的威胁性,新闻报道机构容易超越知情和新闻报道的正当范围侵害他人隐私权;另一方面,隐私权也具有对新闻自由的限制性,被报道的单位和个人容易借助各种不当权力对新闻单位的正

当报道行为进行干涉,新闻单位动辄被指控侵权。

新闻自由赋予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不受非法干涉地进行采访、报道的权利,使之可以便利地接触和公开披露各类信息,包括公民的一些私人信息。但是由于新闻自由权利的正当界限在实践中常常难以清晰地划定和把握,有时难免会超越正当合理的界限,与公民保护个人隐私的正当权利发生冲突,出现两种基本权利矛盾对立的问题。于是,或者发生新闻侵害隐私权,或者出现隐私权超越应有的保护界限而限制新闻自由的现象。特别是有的新闻媒体出于自身经营利益的考虑,不惜迎合少数公众的低级趣味,而超越新闻自由和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正当界限,热衷于挖掘和公开披露他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这是导致新闻侵害隐私权的一个重要原因。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在塑造完美地人格权方面具有某些相同的功能,但由于社会的原因立法的原因它们本身在本质上的对抗性原因等,二者在实践中更多地表现为冲突。隐私权和新闻自由,都是社会文明的标志,是保证现代社会稳定与民主发展不可缺少的要素。对二者来说,保护一方意味着对另一方进行适当的限制,然而如果对任何一方保护过度,都会对这两项权利以及社会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害。协调它们之间的价值,缓解两者之间的冲突,是法律在促进现代文明发展的过程中应走之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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