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建筑工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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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创建绿色生态、宜居宜业、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实现城市管理人性化、科学化、精细化,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共建、共管、共享的城市治理新格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城市化管理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管理的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对城市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城市管理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确定市级各有关部门的城市管理职责,指导、监督、考核城市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域城市管理工作,确定县级各有关部门的城市管理职责。

第七条【城市管理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依法已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有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继续履行管理、审批等职责,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等工作,落实责任区制度和网格化管理,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以及辖区内各单位、个人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乐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乐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乐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乐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姜晓亭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乐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乐山市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规划和建设局是全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水利、环保、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监督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的权利。

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城市绿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绿地的绿线。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九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乐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某地住宅小区楼建筑设计施工图(共5张)

某地住宅小区楼建筑设计施工图(共5张)
0.51.1.1.51.59.14.1-1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 计 号建设单位工程名称注册证书号市规划建筑设计院乐山审 定审 批校 核设 计制 图图 别图 号日 期(结构板面)屋顶层平面图 1:100二、四层平面图 1:100i=0.5%砼坡道地下车库平面图 1:1002744027440建 筑电气(弱电)给 排 水结 构动 力采暖通风19.600动 力电气(弱电)采暖通风建 筑结 构给 排 水建 筑电气(弱电)采暖通风结 构给 排 水动 力120120自行车库详西南本工程内墙除厨卫为水泥砂浆(西南J515-P05)外,其余内墙为混合砂浆面(西南J515-P08)。 本工程除厨卫天棚为水泥砂浆(西南J515-P05)外,其余天棚为混合砂浆面(西四、建筑安全等级及防火等级:二级;抗震烈度:七度;抗震等级:三级;二、设计使用年限: 50年三、屋面防水等级: 三级建筑设计说明《住宅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87(2001年局部修订)、《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94等。2、本工程除封闭阳台外阳台标高比相临楼地面低0.03M;厨、厕比相临楼地面低0.05M。(2)凡金属构件均先刷防锈漆两道再刷两道白色调和漆罩面;(1)所有外墙窗均为;塑铝窗框,白色玻璃,窗下沿距楼地面小于800均设栏杆护栏1100高;本工程长度单位以毫米记,总图、标高均以米记。本工程室外道路相对小区外道路中心标高为0.3M标高。五、本工程配合西南地区通用民用建筑图集施工,并按国家有关现行规范施工及验收。结构板降底240mm,用煤渣填至建筑标高。1、本工程楼地面均为水泥豆石楼地面,详西南J312-4-3110a、3311、3312、3313,厨房卫生间楼地面均按1%坡度坡向地漏并用丙烯酸高分子防水乳胶一布四涂。卫生间采用蹲式大便器时2、图中未注明墙体均为240mm,

熊玉霞、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熊玉霞、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熊玉霞、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30【案件字号】(2021)川11行终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易晓芸罗喆予王玲【审理法官】易晓芸罗喆予王玲【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熊玉霞;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熊玉霞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熊玉霞【当事人-公司】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张岷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岷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岷【代理律所】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熊玉霞【被告】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综合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系案涉房屋是否应予赔偿以及赔偿面积、赔偿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侵犯财产权查封拒绝履行(不履行)举证责任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系案涉房屋是否应予赔偿以及赔偿面积、赔偿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

关于案涉房屋应否予以赔偿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侵害。

没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损害并非国家公权力行为造成,均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法定条件。

本案中,根据市城管局提交的《住房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和《拆迁房屋补偿协议书》载明熊玉霞于2015年因嘉州长卷项目修建获得房屋补偿和人员安置。

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30)资料

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30)资料

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发展目标与战略 (2)第三章市域城乡统筹规划 (2)第四章城市规划区城乡空间协调发展规划 (15)第五章城市性质与规模 (17)第六章中心城区空间布局结构规划 (18)第七章中心城区用地规划 (20)第八章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 (27)第九章中心城区绿地水系与景观系统规划 (32)第十章中心城区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36)第十一章中心城区旧城更新规划 (37)第十二章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38)第十三章中心城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43)第十四章中心城区环境保护规划 (44)第十五章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控制 (45)第十六章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 (46)第十七章中心城区中期建设规划 (48)第十八章远景发展设想 (50)第十九章规划实施措施 (51)第二十章附则 (5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促进乐山市社会经济发展,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的方针,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

第三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四川省城镇体系规划(2001-2020)》;5.《乐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6.《乐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7.国家、四川省相关的其他政策和法律文件。

乐山市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乐山市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乐山市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促进乐山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精雕细刻乐山山水园林城市,结合乐山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三)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四)《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1号);(六)四川省交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知》(川交公路[2001]132号);(七)《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八)《乐山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九)《乐山市绿地系统规划》;(十)《城市居住区规范设计规范》GB50180-93.(十一)《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乐山市规划委员会和乐山市规范管理局直管的城市规划区。

乐山市中心城区分旧城区和新城区,其他区、市、县、自治县所辖城市的新旧城区由当地城市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乐山市中心城区早城区范围为:肖公嘴滨江路南段旧大桥滨江路中段长江市场嘉定北路牛耳桥嘉定中路凌云大厦青果山路市委党校人民西路新村广场人民南路新村游园海棠路乐山工业学校—乐山师院滨河路肖公嘴。

其余范围为中心城区新区。

第四条本规定有关术语含义为:(一)城市绿化: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二)绿地: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专用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化、风景林地;(三)绿地率:城市一定地区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率;(四)绿化覆盖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覆盖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率;(五)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六)开敞式绿地:是指居住区绿地直接为当地居民享用的“福利型”绿地,并在居民视野高度内不能“隔断”;(七)开放式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

最新乐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2012

最新乐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2012

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管理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界第六章建筑物高度控制第七章建筑外观及环境规划管理第八章停车泊位第九章临时建筑管理第十章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管理第十一章建设基地绿化第十二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规划区内自建房以及集体土地上村镇、农房建设另行规定,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须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和维护详细规划,须按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并结合本规定执行。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原则上不得批建项目,确需报建的建设项目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报市规委会审议同意,再报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管理第四条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管理。

第五条编制详细规划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本规定表2—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规划条件。

表2-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有条件设置(本表为各类主要建设用地分类,未详细列入的分类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六条商业和住宅宜分开设置,对商住用地未明确用地比例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用地周边环境予以审定。

居住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项目报批时不得修建商业;居住用地用地面积大于1公顷且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配套建设商业设施时,商业建筑宜独立设置,建筑面积不大于总建筑面积的10%,采用底商形式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建筑面积的5%,位于自建还房小区外围的底商建筑,商业不得超过15%。

四川2015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四川2015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四川2015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总说明一、编制依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等(以下简称“13规范”)相配套,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 208—2006、《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308-1999、《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以及现行国家相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二、适用范围本定额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计价,具体专业工程如下: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适用于传统做法的仿古建筑物、构筑物和纪念性建筑以及现代建筑的仿古部分;通用安装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适用于市政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适用于构筑物工程;爆破工程: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等开挖石方爆破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围护结构、高架桥、地下区间、地下结构轨道、通信、信号、供电、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机电设备安装、车辆基地工艺设备以及拆除工程等;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拆换、维修、零星修补、抗震加固工程以及局部改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各项费用;其他项目: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其他项目;规费:适用于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规费;税金:适用于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税金;附录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单价;附录二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

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0•【字号】乐府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乐府发[2015]10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及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制定以下规定。

一、做好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坚持规划先行。

各县(市、区)要加快实现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城乡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地面限高、地下限深)、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整体规划建设、确不能明确各用途范围的,必须明确各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开发深度、是否计容及计容比例等控制性指标。

(二)合理编制供地计划。

各县(市、区)要依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要求,合理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发展目标与战略 (2)第三章市域城乡统筹规划 (2)第四章城市规划区城乡空间协调发展规划 (14)第五章城市性质与规模 (16)第六章中心城区空间布局结构规划 (16)第七章中心城区用地规划 (19)第八章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 (25)第九章中心城区绿地水系与景观系统规划 (30)第十章中心城区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34)第十一章中心城区旧城更新规划 (35)第十二章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36)第十三章中心城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40)第十四章中心城区环境保护规划 (41)第十五章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控制 (42)第十六章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 (43)第十七章中心城区中期建设规划 (45)第十八章远景发展设想 (46)第十九章规划实施措施 (47)第二十章附则 (4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促进乐山市社会经济发展,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的方针,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

第三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四川省城镇体系规划(2001-2020)》;5.《乐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6.《乐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7.国家、四川省相关的其他政策和法律文件。

四川乐山城市规划课件

四川乐山城市规划课件

乐山城市规划
整体/空间/交通
交通:内网外廊,枢纽城市。
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图
中心城区交通枢纽及节点规划图
THE END
产业发展
整体结构/具体发展方向
产业结构:处于“退二进三”的调整发展时期。
产业发展方向:通过三大抓手, 优化现有结构,突出重点。
区域功能补强----乐山依托交通、历史文化和自然资源,大力发展交通物流、商务、科教、服务,做大做强中心城市,加强城市吸引力和经济辐射能力,建设成为能够辐射周边城市的区域中心城市。在成渝经济区成都、重庆一线城市的带领下形成三角形城市发展的稳定结构,力争成为成渝经济区发展的第三极。 产业结构优化----乐山依托“西部大发展”、“成渝经济区”等发展战略,依托交通条件、水能、矿产资源和现有新能源产业基础,借助国家产业转型和调整产业结构的历史机遇,大力发展国家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的支柱产业,以及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先导产业。 “拳头”产业突出----乐山依托乐山大佛等历史文化和旅游资源,岷江、大渡河、青衣江等河湖生态资源,把整个乐山当作景点来建设,将乐山塑造成融“山、水、古、城、绿、憩”为一体的国际旅游城市。打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两张牌,将历史和生态保护和现代城市功能相结合。塑造贯穿整个城市的绿地水网。加强服务设施建设,将旅游由景点参观向休闲、养生、度假、会展、第二居所等综合发展的方向转变。
重庆
乐山市
宏观经济环境
城市地位/经济指标/人口
城市地位突出:扼交通要道,承千年文脉。
重要城市----乐山,位于四川省西南部, 是四川重要的工业城市、重要的农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是成都经济区核心圈层重要的枢纽城市、四川商贸重镇和古南方丝绸之路必经之地,是全国首批对外开放城市。 区位优越----乐山位于长江上游,地处我国沿海南北地带和长江黄金水道构成的倒“T”字型国家一级经济发展轴线的西端,在西部大开发三条铁路干线中包头--北海经济发展轴上,占据成都经济区、攀西经济区和川南经济区结合部。乐山市境内航道里程1048公里,内河航运可直达宜宾、重庆,是成都平原经济区的唯一出川水路通道。

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

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

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乐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乐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NO:LSC070061)已由乐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0月19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5日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2021年10月19日乐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管理规范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和四川省区域中心城市,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公共事务和秩序实施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绿色发展、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制定城市管理目标,明晰城市管理事权,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考核评价、经费保障、应急处突、责任追究等机制,形成管理、服务和执法工作合力。

四川省2015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措施说明与计算规则

四川省2015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措施说明与计算规则

四川省2015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措施项目说明一、脚手架工程(一)一般说明:本定额综合脚手架和单项脚手架已综合考虑了斜道、上料平台、安全网,不再另行计算。

(二)综合脚手架:1.凡能够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均按综合脚手架定额项目计算脚手架摊销费。

2.综合脚手架已综合考虑了砌筑、浇筑、吊装、抹灰、油漆、涂料等脚手架费用。

满堂基础(独立柱基或设备基础投影面积超过20m2)按满堂脚手架基本层费用乘以50%计取,当使用泵送混凝土时则按满堂脚手架基本层乘以40%计取。

外墙装饰(以单项脚手架计取脚手架摊销费除外)按外脚手架项目乘以系数40%计算。

3.本定额的檐口高度系指檐口滴水高度,平屋顶系指屋面板底高度,凸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不计算檐高。

4.檐口高度>50m的综合脚手架中,外墙脚手架是按附着式外脚手架综合的,实际施工不同时,不作调整。

(三)单项脚手架说明:凡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但施工组织设计规定需搭设脚手架时,均按相应单项脚手架定额计算脚手架摊销费。

二、现浇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工程(一)现浇混凝土模板是按组合钢模、木模、复合模板和目前施工技术、方法编制的。

复合模板项目适用于木、竹胶合板、复合纤维板等品种的复合模板;建筑工程砖砌现浇混凝土构件地胎模按零星砌砖项目计算,抹灰工程按零星抹灰计算。

(二)现浇混凝土梁、板、柱、墙,支模高度是按层高≤3.9m编制的,层高超过3.9m时,超过部分梁、板、柱、墙均应按完整构件的混凝土模板工程量套用相应梁、板、柱、墙支撑高度超高费定额项目,按梁、板、柱、墙支撑高度超高费每超过1m增加模板费项目以层高计算,超高不足1m 的按1m计算。

(三)坡屋面模板按相应定额项目执行,人工乘以系数1.1。

(四)清水模板按相应定额项目执行,其人工按下表增加技工工日,其他费用不变。

单位:100m2(五)别墅(独立别墅、连排别墅)各模板按相应定额项目执行,材料用量乘以系数1.2。

关于印发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的通知

关于印发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的通知

关于印发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的通知乐⼭市⼈民政府办公室⽂件乐府办发〔2019〕25号乐⼭市⼈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的通知各区、市、县、⾃治县⼈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的通知》(乐府办发〔2015〕18号)同时废⽌。

乐⼭市⼈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22⽇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 2 ―⽬录第⼀部分⽤地和建筑规划管理分册第⼀章总则 (5)第⼆章建设⽤地规划管理 (5)第三章建筑⼯程规划管理 (22)第四章建筑⼯程竣⼯规划核实管理 (37)第五章附则 (42)附录⼀:本规定⽤词说明 (43)附录⼆:名词解释 (44)附录三:计容建筑⾯积计算规则 (51)附录四:建筑间距图⽰第⼀章总则 (54)第⼆部分市政⼯程规划管理分册第⼀章总则 (56)第⼆章市政⼯程规划管理 (57)第三章市政⼯程竣⼯规划核实管理 (64)第四章附则 (66)附录⼀:本规定⽤词说明 (67)附录⼆:名词解释 (68)― 3 ―⽤地和建筑规划管理分册第⼀章总则第⼆章建设⽤地规划管理第三章建筑⼯程规划管理第四章建筑⼯程竣⼯规划核实管理第五章附则附录⼀本规定⽤词说明附录⼆名词解释附录三计容建筑⾯积计算规则附录四建筑间距图⽰― 4 ―第⼀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乐⼭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乐⼭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城市建设⽤地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各类建设项⽬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

⾦⼝河区、峨眉⼭市、犍为县、井研县、夹江县、沐川县、峨边彝族⾃治县、马边彝族⾃治县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调整部分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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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剧院、游乐场、俱乐 部、舞厅、夜总会)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 施 特殊医院(精神病院、传 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一般旅馆 旅游宾馆 商住综合楼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 人学校业余学校 科研设计机构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 工厂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 工厂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 工厂 普通储运仓库 危险品仓库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社会停车场、库 加油站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 机动车训练场 客、货运公司站场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污水处理场、殡仪馆、火 葬场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商住楼形式设置商业时,应按本规定附录二的有关条款核定容积率。 住宅用地面积小于 1 公顷时不得设置商业设施;用地面积大于 1 公顷 且建筑面积大于 2 万平方米时可设置配套商业建筑,该配套商业建筑 宜独立设置,且建筑面积不大于总建筑面积的 10%;采用底商形式的 商业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建筑面积的 5%;位于自建还房小区外围的底 商建筑,商业不得超过 15%。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 3.0.1 条 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表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二)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获得冬至日不小于 3 小 时的日照标准。 (三)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 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 小于 2 小时的日照标准。 (四)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居住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办公、停 车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住宅窗台面起算。 第 4.0.3 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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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号
建设项目 类别
用地
居住用地 R1 R2~3 √ √ √ √ √ √ √ √ √ √
商业服务业 设施用地 B1~B3 × × × ○ ○ × √ √ √ ○
公共管理与 公共服务设 施用地 A1~A6 ○ ○ ○ ○ √ √ √ √ √ √ M1 × × × × ○ × × ○ ○ ○ M2 × × × × × × × × × × M3 × × × × × × × × × × 工业用地
1 2 3 4 5 6 7 8 9 10
低层独立式住宅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多层居住建筑 高层居住建筑 单身宿舍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 学、幼托机构) 居住小区商业 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 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 等)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 (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 院等)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 (含出租汽车站)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 (派出所、居委会等)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 工场 小型农贸市场 小商品市场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 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商业建筑 商业服务业设施 商务建筑(商业、办 用 地 公等综合)
多 层 高 层 多 层 高 层
≤55 ≤40 ≤45 ≤35 ≤35 ≤35 ≤30 ≤30 ≤30 ≤45 ≤30 ≥60 ≥60 ≥60 ≥60
≤2.0 ≤4.0 ≤2.0 ≤4.0 ≤1.5 ≥1.2 且≤1.8 ≤3.0 ≤1.2 ≤2.5 ≤1.5 ≤2.5 ≥1.0 且≤3.0 ≥1.0 且≤2.5 ≥1.0 且≤2.0 ≥1.0 且≤2.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பைடு நூலகம்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有条件设置(本表为主要建设用地分类,未详细列 入的分类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 2.0.3 条
同一建设用地兼容两种以上用地性质时,应按控
制性详细规划将各类用地分类划定或明确各类功能比例,控制性详细 规划未提出具体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用地周边环境 予以审定。该地块主要功能的建设规模比例不设定上限,其下限比例 不得低于地块整体规模的 51%;各类兼容性功能的建设规模不设定下 限,其上限比例不得大于地块整体规模的 49%。 第 2.0.4 条 商住混合用地中的商业建筑宜独立设置,若采用
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管 理。
第 2.0.2 条
编制详细规划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各
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本规定表 2—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 规定执行;凡《表 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规划条 件。
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第 3.0.6 条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照国家现行的相关技术规范,
并应符合本规定附录二的要求。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 4.0.1 条 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
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第 4.0.2 条 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
√ √ ○ ○ × √ ○ ○ √ √
11 12 13 14 15 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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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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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况,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本规定《表 4-1》、《表 42》、《表 4-3》中有关要求进行建筑设计,做出日照分析计算,并以 日照分析计算结果和消防要求进行间距控制,设计单位应对日照分析 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 4.0.4 条 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4— 1)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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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规划执行;编制和维护控制性详细规划,须按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并结 合本规定执行。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原则上不得批建项 目,确需报建的建设项目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 报市规委会审议同意,再报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后方可实 施。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管理 第 2.0.1 条 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
≥15 ≥25 ≥25 ≥30 ≥30 ≥30 ≥30 ≥35 ≥30 ≥25 ≥35 ≥25 ≥25 ≥25 ≤20
其它公用设施营业点 行政办公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 多、低层 高 层
中、小学,幼儿园 大中专学校,教育科研 农贸市场 医疗卫生
仓储物流用地 工业 用地
满足物流功能的用房 仓库及配套用房 展厅、销售、维修 生产性项目
附录二
计算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有
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 例》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规划建设管
理活动。规划区内自建房以及集体土地上村镇、农房建设另行规定, 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须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 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 3.0.4 条 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基地用地面积小于 4000 平方
米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 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 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 调整合并的。 (三)因城市拆迁还房等其他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上述面积 要求的。 (四)其他《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应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允许建设的。 第 3.0.5 条 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已超出规定值的,不
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建筑工程部分)
发布日期:2015 年 06 月 04 日 17:09 来源:市住建局 点击次数:755
建筑工程部分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附录一 总则 建设用地分类管理 建筑容量控制 建筑间距 建筑退界 建筑物高度控制 建筑外观及环境规划管理 停车泊位 临时建筑管理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管理 建设基地绿化 附则 名词解释
物流仓储 用地 W1 × × × × × × × × × × W2~W3 × × × × × × × × × ×
公用设 施用地 U1~U3 × × × × × ○ √ √ × ×
绿地与广场 用地 G1 × × × × × × × × × × G2 × × × × × × × × ○ × G3 × × × × × × × × × ×
≥13.0 米
高层建筑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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