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业务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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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业务办理指南
一、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集体户)原件;监护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其他能证明本人为户口簿上所登记人的证明材料;换领身份证需提供原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公民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现场采集居民身份证人像信息。申领人在采集人像时不得着制式服装或浅色上衣,毛发不得遮挡五官,不允许着蒙面罩袍、戴帽子,男性不得留胡须(50周岁以上男性除外),女性不得戴面纱、首饰,不得化浓妆。人像采集要确保反映申领人的真实、原始面部特征,申领人不得通过化妆等手段对本人面部显著特征(包括肤色、发色、疤痕、痣等)进行修饰和遮盖。到期换证必须更换照片。
三、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身份证时,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居民身份证办证大厅采集公民本人两枚平面指纹信息。
四、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必须由本人办理,各级公安机关只受理公民本人申领业务,取消异地委托办证业务。未满16周岁新疆籍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应由监护人陪同申领。
五、公民在申请迁入换领、到期换领居民身份证时,须交回旧证。
六、公民因久病卧床、瘫痪、行动不便、长期在国外等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在户籍派出所或居民身份证办证大厅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应根据群众实际情况由本人委托亲属提供以下材料后,可办理居民身份证业务。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被委托人应为同一户亲属;
(2)委托书;
(3)被委托人承诺书;
(4)因疾病原因的,应出具医院相关证明并盖章;
(5)社区(村)警务室民警核实意见。
七、公民领取证件时,需在《领取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上签名。非办证本人领取证件的,除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外,还需携带委托书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存档备查。
八、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对急需用证的居民,可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根据公民自愿原则办理临时身份证。
九、公民在申领了居民身份证后可自愿选择邮政专递寄递方式领取证件,公安厅制证中心完成制证后,通过邮政专递方式将证件直接寄递到申领人指定地址(寄递范围为全国),申
领人无需再次到派出所领取居民身份证。
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师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非师市户籍群众,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损坏或丢失的,可凭居住证,临时居住登记凭证或户口簿到师市公安局户政综合服务大厅申请办理,学生可凭学生证申请办理。
十一、群众如果对拍摄的居民身份证相片不满意,可以申请多次拍照,从中优选满意相片。根据群众意愿,未超过人像使用有效期的,可使用原有照片办理居民身份证。人像使用有效期:16周岁以下,人像有效期5年;16周岁至25周岁,人像有效期限10年;26周岁至45周岁,人像有效期20年;46周岁以上,人像长期有效。
十二、居民身份证自受理后20日内完成制发。
十三、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免费,到期换领20元,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