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焕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他的一审辩护人,今天出庭参加诉讼。经过会见被告人、阅读案卷材料、分析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今天法庭调查的结果,本律师对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没有异议,现就对被告的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张焕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从犯

从起因来看,该案件是由许壮提出要从被害人胡建国敲诈钱财,而被告人郭恩远积极响应,沈亚斌才让被告人张焕试一试。因为被告张焕由于其职业的特殊,再加上沈亚斌毕竟是自己名义上的男朋友,因此才被动的同意试一试。

从主观来讲,沈亚斌毕竟使其名义的男朋友,也就默认了其男朋友等人的想法,并没有积极主动的预谋敲诈被害人胡建国,能骗到钱就骗,骗不到钱也无所谓,反正把被害人胡建国骗出来就行,其余的也不用被告人管,而且她也管不了。因此,被告人在主观上也就是一种放任的态度。

从客观上来看,因为被告人张焕能接触到被害人胡建国,而能为其他案犯作案提供便利条件,在整个案件中被告人张焕的分工就是把被害人引诱出来,她的任务就结束。整个过程被害人均听从沈亚斌等人的安排,自己并没有自主权。因为被害人是外地人,在慈溪市又人生地不熟的且自己又是个女孩,加之对男朋友

沈亚及其朋友斌心存惧怕的心里,因此,作为弱势的被告人张焕就被动听从他人,参与案件实施的一部分,听从了沈亚斌等人的领导和指挥。

从分工的角色和地位上看,沈亚斌和其朋友仅仅将被告人张焕当成一个赚钱的工具而已,对张焕并没有真感情,仅仅是逢场作戏,互相安慰罢了。并被告人张焕也没有尊重意思,只是为其提供钱财的工具而已。不管是案件实施过程对其打骂,还是案后的分赃行为,被告人张焕均没有发言权,仅仅是挺从别人的安排。

从案后分赃及收益来看,被告人张焕没有分到钱,钱被其他同案犯及其男朋友沈亚斌等四人分的,分赃的人是被告人许三猛,并且事后也是被告人许三猛和沈亚斌起决定作用。尽管沈亚斌和被告人张焕算作一份,但沈亚斌并没有分钱给被告人张焕,从被告人张焕和沈亚斌算作一份更可以看出被告人张焕在整个案件中也仅仅是一个配角,根本没有自主权,听从其他人的领导和指挥而已。

从证据上来讲,根据同案犯郭恩远等供述可知:其实是被告人张焕男朋友沈亚斌和被告人郭恩远、被告人许三猛、李强、许壮等五人先行商量想上被告人张焕去吊人,然后捉奸,管对方要钱。本案的是由他们先行预谋,后来被告人才参与的案件的实施,被告人张焕仅仅是听从安排而已。案件的得手后他们也没有将赃款单独给被告人张焕一份,可知被告人张焕仅仅依附其男朋友沈亚斌,在分赃过程中根本没有主导权,并且还依附于沈亚斌。能

不能分到钱还要看沈亚斌是否给他钱。因为其他四人先分赃款,然后在取决沈亚斌是否给她分钱。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被告人在本案中构成从犯,《刑法》规定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依法具有酌定量刑情节

1、被告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其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表示后悔并希望政府宽大处理。

2、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在公安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均承认了其参与敲诈勒索行为认罪,态度端正、积极,属于坦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

3、被告人案发后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被告人系初犯和偶犯。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较好,被告有一定文化素养,对父亲一直以孝顺,而且其一直遵纪守法,为人不错,性格温和。因家庭困难无生活来源而外出打工,挣钱供弟弟上学。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焕作为作为刚满的18少女其本身

就是社会弱势群体,对社会的复杂性认知比较浅,容易受到诱惑,并且外出打工赚钱养家,因为其年龄小,容易对他人产生依赖或依附,因此听从他人安排的放任行为而触犯法律。但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本着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张焕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辩护人建议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缓刑。既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又有利于挽救被告人。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采纳。

辩护人:王福平

2010年9月28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