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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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会议纪要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会议纪要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会议纪要第一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会议纪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会议纪要为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广大职工劳动利益,xxx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于xxx时召开了劳动争议调解研讨会,xxx参加了会议。

参会人员就云岭路桥公司下半年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问题进行了讨论,现纪要如下:一、xxx公司定期召开调委会会议,组织全体委员认真学习《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会代训,不断提高调委会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自成立以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公司范围内未发生重大劳动争议案件,2012年下半年未出现劳动争议案件,真正起到了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对程序问题、工伤问题、劳动合同的订立及效力问题、工资问题及劳动合同解除问题进行了讨论,并达成共识。

三、对下一阶段的工作提出了几点要求:1、要定期组织召开调委会会议,继续加强调委会委员的政策业务水平。

2、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积极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好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3、依法调解好出现的劳动争议,严格工作制度,对出现的较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例要及时召开调委会,认真分析,妥善处理。

第二篇:2010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总结宁波化工区2010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总结一、概况宁波化工区现有企业120余家,其中已投产的93余家,现有劳动人员约16000人,其中,企业员工约14000人,在建工地民工约2000人。

今年来共受理各种劳动争议159件,其中工伤14件,工资纠纷109件,其他争议36件,涉及到本地人员35人,外来人员317人,涉及金额约135万元。

劳动争议调处成功率约98%左右,基本上做到了把不稳定因素消灭于萌芽状态,使劳动争议就地消化。

从以上这些数据来看,随着园区企业的不断引进和扩大,而劳动争议的件数与去年相比只增加了6件,说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地提高。

长三角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长三角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长三角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长三角地区是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个经济发达地区,包括上海、江苏省和浙江省。

在这个地区,劳动争议会议纪要通常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和解决方案。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基本信息,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与会人员名单等基本信息。

2. 会议议程,会议议程通常包括对劳动争议的调查和分析、双方意见陈述、证据呈现、讨论和协商解决方案等内容。

3. 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会详细记录会议过程中双方的陈述、讨论的重点、提出的解决方案等内容。

4. 解决方案,会议纪要中会详细记录双方就劳动争议达成的解决方案,包括赔偿金、调整工作岗位、改善工作条件等具体措施。

5. 后续跟进,会议纪要中通常还会包括双方达成解决方案后的后续跟进措施,以确保解决方案的落实和执行。

在长三角地区,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文件,它不仅记录了会议的过程和结果,还体现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
的协商和沟通,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资双方和谐稳定关系
具有重要意义。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摘要:
一、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概述
二、会议主要内容与结论
三、会议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影响
正文:
【一、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概述】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是对于当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和争议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讨论的会议纪要。

该会议由重庆高院组织,旨在通过集中讨论和研究,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供更为明确和科学的指导。

【二、会议主要内容与结论】
会议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审理、判决以及执行等环节中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讨论,主要内容和结论包括:
1.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或者拖延受理。

2.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3.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4.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应当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判决的及时、有效执行。

【三、会议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影响】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对于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影响。

该会议纪要明确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对于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五) 简介
2.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
3.会议纪要的实施与影响
正文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五) 简介】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五) 是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领
域中的一次重要会议的记录,该会议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旨在解决和讨论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纠纷。

会议的参与者包括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六个部门,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劳动法专家、学者和律师。

【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
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劳动关系的认定: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会议纪要明确,应当以实际劳动关系为准,而不仅仅是以劳动合同为准。

2.劳动争议的处理:会议纪要强调,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坚持以调解为主,调解不成再进行仲裁或者诉讼。

3.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会议纪要明确提出,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4.劳动争议的预防:会议纪要强调,劳动争议的预防是避免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企业和劳动者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会议纪要的实施与影响】
会议纪要的实施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它对于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以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地点:重庆高院会议室与会人员:XXX(主持人)、XXX(参会人员一)、XXX(参会人员二)、XXX(参会人员三)、XXX(参会人员四)、XXX(参会人员五)一、主持人开场发言1. 主持人首先对与会人员表示欢迎,介绍了本次会议的目的和议程。

2. 主持人强调了劳动争议案件对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性,并提出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参会人员发言1. 参会人员一对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这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有关,提出需要加强司法机关的人员和技术支持,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效率。

2. 参会人员二从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出发,提出了劳动争议案件中常见的矛盾和难点,并对解决办法提出了建议。

3. 参会人员三分享了自己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经验和心得,强调了在案件解决过程中合理引导当事人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4. 参会人员四对劳动争议案件中司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加强司法工作、形成更加规范的裁判标准的建议。

5. 参会人员五提出了加强劳动争议案件信息化管理和研究的意见,并对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提出了建议。

三、讨论和总结1. 与会人员就各自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形成了共识。

2.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要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支持,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

3. 与会人员提出了进一步研究、完善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和指导意见的建议。

4.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和预防工作。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1. 主持人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安排,要求各部门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措施,并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劳动争议案件工作的进展。

2. 主持人要求各部门做好相关的统计和研究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及时报告工作进展。

会议记录人:XXX(会议记录人)会议结束时间:XXXX年XX月XX日。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摘要:一、会议背景及目的二、会议主要内容三、会议达成的共识四、会议对劳动争议处理的影响五、重庆高院对未来劳动争议处理的展望正文:【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近日,重庆高院召开了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旨在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会议就当前劳动争议处理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研讨,并达成了一系列共识。

一、会议背景及目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为了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提高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重庆高院组织了这次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

会议旨在梳理劳动争议处理的经验和问题,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发展。

二、会议主要内容会议就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以下问题进行了研讨:1.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2.劳动报酬、工时、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3.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方面的争议;4.职工培训、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争议;5.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程序及法律适用问题。

三、会议达成的共识1.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劳动争议处理的合力;3.定期召开劳动争议会议,共同研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热点问题;4.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积极推进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5.加大劳动法律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

四、会议对劳动争议处理的影响此次会议的召开,对重庆地区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会议形成的共识,有助于提高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会议加强了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重庆高院对未来劳动争议处理的展望重庆高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努力为劳动者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2020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_会议纪要_

2020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_会议纪要_

2020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欢迎阅读!20xx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篇一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7月31日联合召开社会保险相关问题研讨会。

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研讨。

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进行了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一、关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赔偿数额的确定可参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和《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xx]125号)的规定。

3、为便于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更及时准确地计算相应赔偿数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养老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合开发了计算农民工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机程序软件,供仲裁员和法官在办案时参考使用。

二、关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问题1、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后,应要求劳动者提交相关医疗单据,并委托所在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核算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费数额。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_行政公文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_行政公文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一、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问题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委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并作出决定书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3、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起诉,或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法院只需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可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入判决主文。

1 / 20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审理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法院应当结合证据对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

4、在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是否仍需出庭?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

5、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已经认可的相关案件事实,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又否认的,如何处理?在诉讼程序中,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对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所认可事实的主张不予支持。

6、当事人已经签收仲裁委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车间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会议记录

车间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会议记录

车间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会议记录一、会议基本信息这车间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会议可太重要啦。

就像一场大家坐下来好好聊天,把心里的委屈、不满、疑惑都摊开来说的聚会。

会议的时间呢,是[具体日期],地点就在咱们车间那间小会议室,那地方虽然不大,但是感觉很温馨,大家围坐在一起,没有那种很严肃压抑的气氛。

二、参会人员1. 工会代表:这些可都是咱们工人的贴心人呢。

他们一个个都很热情,满脸写着“我要为大家解决问题”。

像工会主席[名字],他在这车间都好多年啦,对大家的情况那叫一个熟悉。

还有其他几个工会委员,平时就经常在车间里跟大家聊天,了解大家的想法。

2. 争议双方:一方是咱们车间的[员工名字1],另一方是车间的[员工名字2]。

他们俩平时关系其实还不错呢,这次可能就是有点小误会,才闹到有争议的地步。

不过大家心里都清楚,这不是什么深仇大恨,就是需要坐下来好好说说。

三、会议过程1. 开场工会主席[名字]先说话啦,他笑着说:“大家今天都到齐啦,咱们今天就是来把事情弄清楚,大家心里都别憋着气,有啥说啥。

”这一句话就把气氛弄得轻松多了。

2. 争议双方陈述[员工名字1]就开始讲啦,他说:“我觉得啊,上次那个任务分配就不合理。

我本来自己的活就够多了,还把[具体任务]分给我,我忙得都快晕头转向了。

”说话的时候还带着点小委屈呢。

然后[员工名字2]也接着说:“我也不是故意的呀,我当时就觉得你比较擅长这个,而且时间上看起来也来得及。

”3. 讨论环节这时候工会委员们就开始说话啦。

有个委员说:“咱们车间的任务分配确实得讲究个合理。

不过有时候可能是情况特殊,临时调整也是有的。

咱们得互相理解一下。

”大家你一言我一语的,有的还分享了自己以前遇到类似情况是怎么解决的。

像有个老员工就说:“以前我也遇到过任务突然增多的时候,我就跟同事商量,大家互相帮衬着,最后也顺利完成了。

”4. 提出解决方案经过一番讨论呢,工会主席提出了一个方案。

他说:“咱们这样,以后在任务分配之前,先开个小会,大家都说说自己手头上的工作情况,然后再分配任务。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篇一:劳动争议会议纪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6月21日在佛山召开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以及进一步加强裁审程序衔接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如下会议纪要:一、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若干意见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2.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XX〕237号)的规定,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最新版)目录一、劳动争议会议纪要背景二、会议主要内容1.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标准2.劳动者权益保障3.用人单位责任4.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三、会议结论及建议正文【劳动争议会议纪要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法律法规的完善,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增多,审理难度不断加大。

为了规范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重庆高院六部门于近日召开了劳动争议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本文主要介绍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的主要内容。

【会议主要内容】1.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标准会议强调,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二是尊重劳动合同约定;三是参照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四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具体审理过程中,要注意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和及时。

2.劳动者权益保障会议要求,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主要包括:一是支付劳动者工资;二是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条件;三是按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四是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五是依法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等。

3.用人单位责任会议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应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依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判决。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违法用工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劳动者损失、支付赔偿金等。

4.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会议指出,劳动争议处理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是调解;二是仲裁;三是诉讼。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积极参加调解和仲裁,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争议。

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会议结论及建议】会议强调,各级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用人单位应认真落实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三征求意见稿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三征求意见稿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三征求意见稿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会议地点:XXX会议室主持人:XXX与会人员:XXX、XXX、XXX、XXX、XXX一、会议目的和背景劳动争议案件是社会中常见的法律纠纷,对于合理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研讨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次会议邀请了各界专家学者、法律从业人员和劳动者代表,共同探讨如何更加准确、公正地应用法律规定解决劳动争议问题。

二、会议内容讨论及意见征求1.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问题与会人员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在讨论中,一致认为劳动合同作为规范雇佣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书,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同时,建议加强对雇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和补偿机制进行进一步完善。

2. 薪酬和福利问题会议就劳动者薪酬和福利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并呼吁加强对薪酬拖欠和福利待遇不公的打击力度。

此外,还提出了对薪酬和福利问题进行公正评估和标准化管理的建议。

3.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改进与会人员对现有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进行了评估和研究,并提出了一些改进方案。

大家一致认为应当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机构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同时,建议在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要照顾企业的合法权益。

4. 劳动法律知识普及与教育会议讨论了劳动法律知识的普及与教育问题。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要加强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大众对劳动法律的认知水平。

此外,还提出了劳动法律教育要与时俱进,加强对新形势下劳动法律问题的培训和解答。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综合讨论结果和与会人员的意见,我们将根据讨论结果形成一份正式的研讨会会议纪要,以便更好地推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和实践。

同时,我们将继续加强与各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工作。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一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一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一篇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XX.08.17【实施日期】20XX.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法规类别】仲裁调解/劳动人事【唯一标志】17111794【全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庭及派出法庭: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讨,对一些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审判实践中参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二○○九年八月十七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的,应予受理;(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三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三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三【篇一:劳动争议会议纪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6月21日在佛山召开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以及进一步加强裁审程序衔接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如下会议纪要:一、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若干意见1.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2. 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的规定,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会议纪要 2020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 2020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2020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欢迎阅读!20xx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篇一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7月31日联合召开社会保险相关问题研讨会。

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研讨。

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进行了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一、关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赔偿数额的确定可参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和《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xx]125号)的规定。

3、为便于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更及时准确地计算相应赔偿数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养老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合开发了计算农民工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机程序软件,供仲裁员和法官在办案时参考使用。

二、关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问题1、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后,应要求劳动者提交相关医疗单据,并委托所在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核算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费数额。

2020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3篇

2020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3篇

2020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3篇Summary document of 2020 labor dispute meeting编订:JinTai College2020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3篇前言:会议纪要是在会议记录基础上经过加工、整理出来的一种记叙性和介绍性的文件。

包括会议的基本情况、主要精神及中心内容,便于向上级汇报或向有关人员传达及分发。

本文档根据会议纪要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20xx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2、篇章2:20xx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3、篇章3:20xx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下文是小泰收集的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欢迎阅读!篇章1:20xx年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文档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7月31日联合召开社会保险相关问题研讨会。

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研讨。

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进行了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一、关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1. 引言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劳动争议这档事儿。

说实话,谁在工作中没碰到过点小摩擦呢?这就像在厨房做饭,难免会切到手指头,磕着碰着的事儿总是会发生。

毕竟,生活不可能一帆风顺,今天咱们就来看看这些劳动争议是怎么处理的,如何让大家在职场上和谐共处。

2. 劳动争议的常见类型2.1 薪资问题先说说最常见的薪资问题吧。

这就好比你辛辛苦苦种了一田的瓜,却发现最后只收到了一个半的西瓜,这心里可不痛快。

很多小伙伴们可能会遇到工资没发全、拖欠工资,甚至是加班不算加班费的情况。

这样一来,心里自然不爽啊。

记得有个朋友就因为工资的问题,跟老板争了个不可开交,最后闹到人社局,结果大家都没好过。

2.2 合同争议再来看看合同争议,大家都知道,合同就像是工作的“护身符”,一旦出问题,纠纷就来了。

比方说,入职的时候和公司约定了薪水和工作内容,但实际工作中却发现事儿跟约的不一样,这时候心里肯定是有点儿不爽的。

咱们得明白,签了字的事情就要讲信用,然而有时候公司也可能会出尔反尔,真是让人气不打一处来。

3. 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3.1 协商解决那么,遇到这些争议,咱们该咋办呢?首先,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协商解决。

就像跟朋友之间的吵架,坐下来聊一聊,总比冷战强。

公司和员工之间也应该多沟通,像是打个小麻将,和和气气总是能找到折中的办法。

如果双方都能大方一点,事情就能迎刃而解。

谁都不想把事情搞得复杂,咱们都想过得开心点,对吧?3.2 诉讼途径不过,有时候事情并不那么简单,协商不成那就只能走法律途径了。

虽然诉讼听起来很正式,但这也是保护自己的权利的一种方式。

就像打篮球,最后实在没法打了,只能上法庭,公正地解决问题。

当然了,这个过程可能比较繁琐,还得准备材料,找律师,真是耗时耗力,谁也不想经历,但如果是非走不可,那就得坚持到底。

4. 结论说到底,劳动争议就像生活中的小插曲,虽然有时候会让人觉得烦心,但解决起来也是有办法的。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摘要:
一、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的背景和重要性
二、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
1.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2.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问题
3.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问题
4.劳动争议处理程序问题
三、会议纪要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义
四、对于未来劳动争议处理的建议
正文: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是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的背景下,为了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的问题,由重庆高院六个部门联合召开会议,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等问题进行研讨后形成的。

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包括:
1.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了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

2.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问题: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相关问题。

3.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问题:明确了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劳动争议处理程序问题:规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旨在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会议纪要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劳动者来说,会议纪要明确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有助于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会议纪要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有助于用人单位合法、合规地管理员工,降低劳动争议风险。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篇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篇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篇Summary of seminar on labor dispute cases编订:JinTai College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篇前言:会议纪要是在会议记录基础上经过加工、整理出来的一种记叙性和介绍性的文件。

包括会议的基本情况、主要精神及中心内容,便于向上级汇报或向有关人员传达及分发。

本文档根据会议纪要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篇章2:研讨会会议纪要文档篇章1: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广州市劳动争议仲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为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统一我市劳动争议案件裁审标准,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日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院长、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两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

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就部分疑难问题的处理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一、程序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应明确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属于终局裁决的事项认定为非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应按照仲裁裁决的指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以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的抗辩进行审查时,不限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应以仲裁裁决的金额为依据,而不是以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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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6月21日在佛山召开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以及进一步加强裁审程序衔接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如下会议纪要:一、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若干意见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2.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的规定,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劳动者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用的,应予支持。

4.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且用人单位以及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工伤认定,以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驳回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或起诉,并告知其可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除外。

5.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6.劳动者工伤由第三人侵权所致,第三人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

7.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辅助器具,工伤职工请求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更换费用的,应予支持。

辅助器具更换费用的确定应以《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辅助器具更换周期的确定应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制机构出具的意见为依据,计至工伤职工70周岁止。

8.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以及用人单位使用的童工发生工伤事故,确需安装辅助器具,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的一次性赔偿金外,职工及童工请求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安装和更换费用的,应予支持。

辅助器具安装和更换费用的确定应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制机构出具的关于辅助器具安装费用及更换周期的意见为依据,计至70周岁止。

配制机构出具的标准超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考标准的,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考标准确定。

9.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0.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赔偿的,应予支持。

二、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若干意见11.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12.下列争议,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应休未休年休假额外支付的工资产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发放高温津贴产生的争议;(三)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的争议。

13.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非法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其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工伤的除外。

劳动者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或《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直接主张由发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实际施工人连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应予支持。

1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1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

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16.劳动者依法请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双方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拒不变更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判令双方当事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法确认双方当事人已存在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参照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17.劳动者虽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请求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18.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情形而续延,致使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1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提出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事项不低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的标准,劳动者拒不接受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合同,且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1.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或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为由要求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以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已包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23.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该指令书的证据。

24.劳动者依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2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26.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一个月工资赔偿的,不予支持。

27.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年休假工资或高温津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28.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2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0.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从用工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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