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行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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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自考00244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2022年自考00244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2022 年自考 00244 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第一章 绪论
【名词解释】经济法学:是以经济祛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 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单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 【多选】从法学学科的一般分类来看,经济法学可以分为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两大部分。 【多选】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其中,科学方法又可分为 一股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
【简答、论述】经济法在相邻关系中的地位。 通过说明经济法与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相邻关系,就可以揭示 经济法的价值和独立地位。 (1)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从总体上说,两者之间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宪法中的相关 规范,是经济法规范确立的基础;经济法规范,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
第二节 经济法的宗旨
【名词解释】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 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单选】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是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 【多选】经济法的宗旨的确立标准主要包括独特性标准、普遍性标准,包容性标准。 【多选、简答】经济法宗旨中的几个重要目标。 (1)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目标。 (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 (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 (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
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调制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才有权规定调控和规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在法律明确 授权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法规也可以规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调控权法定”;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2)调制适度原则。即调控和规制行为必须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经济法是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规范体系,旨在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下面以经济法经典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参与刑事犯罪集团的被告人胜诉案案例描述:被告人李某在经济活动中参与一起刑事犯罪集团,被判有罪并被处以刑罚。

在二审期间,李某的辩护律师以相关经济法规为依据,指出李某在犯罪行为中不具备组织、领导和煽动他人犯罪的能力,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分析:该案例涉及到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规定了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规范,而刑法则规定了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措施。

对于该案例,经济法的目的是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刑法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这个案件中,李某作为被告人参与了刑事犯罪集团的活动,被判有罪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然而,在二审期间,李某的辩护律师以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规范为依据,提出了被告人李某在犯罪行为中不具备组织、领导和煽动他人犯罪的能力,不应受到刑事责任的指控。

经济法规定了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规范,而刑法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这个案件中,犯罪行为与经济活动有关,但是被告人李某并没有具备组织、领导和煽动他人犯罪的能力,因此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违法销售劣质产品的生产企业被罚款案案例描述:某生产企业违法销售劣质产品被监管部门发现并立案调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企业被判处罚款数额较大的处罚。

分析:该案例涉及到经济法规对于市场秩序的维护。

生产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生产和销售合格产品,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如果企业违法销售劣质产品,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处罚违法销售劣质产品的企业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企业的处罚,可以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促使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两个经济法的经典案例分析,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论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外部性及其内在化

论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外部性及其内在化

论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外部性及其内在化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外部性及其内在化问题。

外部性,作为经济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指的是一个经济主体(个人、公司或政府)的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并未通过市场交易或价格机制得到反映。

在经济法领域,外部性表现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对市场经济环境、社会公共利益、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产生的直接或间接影响。

本文将分析经济法制定过程中的外部性问题。

经济法的制定是政府对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引导,其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然而,在制定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利益集团影响、立法技术限制等因素,可能导致法律法规的制定偏离社会最优状态,产生外部性。

例如,过于严格的监管可能抑制市场创新,过于宽松的监管则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的外部性问题。

经济法的实施需要政府机构的监管和执法,但监管和执法行为本身也可能产生外部性。

例如,监管过度可能导致市场僵化,抑制企业活力;监管不足则可能导致市场失序,损害公共利益。

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等行为也可能引发外部性,影响法律的公信力和效果。

本文将研究如何实现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外部性内在化。

外部性内在化是指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将外部性内部化到经济主体的决策过程中,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在经济法领域,实现外部性内在化需要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提高监管和执法的透明度与公正性、加强市场主体的自律和责任感等措施。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降低经济法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外部性,提高法律制度的效率和社会认可度。

二、经济法制定外部性的分析经济法的制定过程中,外部性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

外部性,又称为外溢效应或外部效应,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福利产生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并没有通过货币或市场机制反映出来。

在经济法制定过程中,外部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经济法制定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密切相关。

张守文《经济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第四章经济法规范论一、主体理论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1)依据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或称承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2)经济法主体还可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

其中,调制主体即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调制受体即依法接受调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居民等(第三部门如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属之)。

3.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1)经济法的主体组合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括“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

(2)主体组合中的主体差异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存在着主体的差异性,这是经济法特殊性的一种表现。

4.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1)资格取得的多维性①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并且,具体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

②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称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调制受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并且,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①经济法作为高层次的法,必然同基础性的部门法有密切的联系,这在主体资格取得方面也有体现。

②虽然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有所不同,特别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③虽然调制受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5.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二元结构”,即可以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可以进一步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

政府经济行为的经济法规制

政府经济行为的经济法规制

摘要随着中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政府经济行为的重要作用已经得到突出显现和普遍认可。

就目前而言,市场经济发展如火如荼,政府的经济行为无疑是推动经济最有力的因素,其在改革进程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

然而政府经济行为究竟是什么、有哪些种类,却还是很模糊的、不易界定的。

同时由于在政府经济行为中政府身份的特殊性,导致了其中社会关系的复杂性,这也使人们感觉到政府经济行为作为一种国家、政府的行为,现行的诉讼理论以及法律责任等无法完全适应其发展需要。

因此,有必要建立新型的政府经济行为的规制体系。

本文结合政府经济行为的公益性特征,从经济法与诉讼法即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角度,对政府经济行为的内涵、特征、经济法属性以及法律规制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而深入的分析。

文章第一章是引言部分;第二章开始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出发,分析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最优的结合起来、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各占多大的比重,是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很关注的一个问题,从而揭示了政府与市场的辩证关系;紧接着第三章分析政府经济行为的概念、特征和性质,介绍政府经济行为与一般民事行为、行政行为的区别,着重从经济法的视野下阐述政府经济行为的经济法属性;本文的第四章提出:鉴于目前政府经济行为存在的行政权力干预过大,政府行为的有限理性以及我国现行诉讼法,尤其是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固有局限性,在追究政府经济行为过程中公益违法行为的不足,对公益的维护因此形成相应的盲区。

于是紧接着在第五章:“经济法对政府经济行为的监督制约与完善”中重点阐述在经济法的视域下构建具体规制机制——政府经济行为主体权限配置、复议制度、公益诉讼、责任形态的规制等方面,实现政府经济行为规范运行。

关键词:政府经济行为;经济法;法律规制AbstractWith the high speed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in China, it is of great importance and widely accepted by people for government economic behavior. Now government economic behavior is the most important factor to develop economy,and it also plays a special role in the process of China reform.But it is not very clear what government economic behavior is and which behaviors belong to government economic behavior. Because of government's special status, complicated social relations exists in government economic behaviors. People feel that the current litigation theory and law responsibility can't meet the development of government economic behaviors,since it works as the state and governmet behavior. So it is essential to establish new regulation system for government economic behaviors.There are five chapters to analyis the rule of economic law for government economic behaviors deeply. Chapter one is a preface. In chapter two it is put forward that market regulation should combine with govenment interference considering the relations between government and market.The issue is focused on by field of theory and practice what proportion the market regulation and government interference should amount to separately. So it is disclosed that the rela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market is dialectic. And then in chapter three definition,characteristic,property of government economic behaviors are analyzed.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government economic behaviors and civil behaviors,also with administration behaviors are introduced in chapter three. It is from the view of economic law that government economic behaviors is of property of economy law. In this thesis chapter four is considered a key component. It is put forward that there is too much administration interferenc in government economy behaviors in this chapter. The blind area of protecting public benefits will exist in litigation law. This is caused by following reasons. Firstly the government behaviors are not enough rational. Secondly the current litigation law,especially civil litigation law and administratin litigation law can not deal well with the government when the administration break law in government economy behaviors. Then in chapter five the topic of which is economic law to supervise and improve government economic behaviors,it is expounded that such rules should be established with the view of of economic law as configuration of power for government economic behaviors, regulation of multi-discussion,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nd regulations of responsible form and so on. Complying to above rules government economic behaviors can work smoothly.Keywords:Government Economic Behavior ;Economic Law ;Law Regulation湘潭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经济法主体:经济管理者

经济法主体:经济管理者

六、拓展1:政府与市场
政府纠正市场失灵需要关注公共产品的特性: 公共资本存量与私人资本存量之间有一种密切的内在函数关 系。美国经济学教授阿斯乔研究表明,公共投资每增加1美元, 私人投资约增加0.45美元。像公路、街道、机场、排水和供 水等基础设施的国家投资,是与私人投资相互补充的,不注 意国家基础设施的数量和质量,将严重阻碍整个经济的运行。 两者的比例关系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否则将会 严重地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滞后”的负影响。甚至经济 周期的发生原因也可以用公共投资存量的变化来解释。
七、拓展2:政府与国有企业
政府在国有企业中的三重身份: 政府作为国资“总老板”与国有企业的关系 国家作为国有财产的统一、唯一的所有者,享有、履行“总 老板”只能,体现为“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总老板” 的职能属于公共管理职能,要通过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检 察等监督机关以及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等,监督各具体国家 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主体经营管理好期占有的国有资产,并 督促他们在投资于企业的情况下依法当好“老板”或股东, 但不得超越或代替任何国有企业的具体股东的地位而干预企 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因此,国资委和任何履行国资出资人 职责的主体不能集“总老板”和“具体老板”于一身,否则 就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利益冲突,构成法治之大忌。
六、拓展1:政府与市场
凯恩斯主义:市场本身存在缺陷,只有扩大政府机能才能
改正市场缺点。三段论演绎:1、自由放任经济中的缺点主要 是存在失业;2、存在失业的根源在于有效需求不足;3、有 效需求不足是由“三个基本心理因素”造成的(心理消费倾 向、心理灵活偏好、心理上资产收益预期)。因此,如果政 府不加干预就等于听任有效需求不足的继续存在,就等同于 听任失业与经济危机的继续存在。政府必须采取财政措施以 刺激消费和增加投资,弥补自由市场的有效需求不足。 凯恩斯的经济干预主义在1930年代的世界经济危机中崛起, 取代了占统治地位100多年的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学说。凯恩 斯本人则被称之为“战后繁荣之父”。

契约与身份:民法主体与经济法主体的差异分析

契约与身份:民法主体与经济法主体的差异分析

契约与身份:民法主体与经济法主体的差异分析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契约和身份是民法和经济法中的两个关键概念。

契约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体现了自愿、平等和约束力的原则。

而身份则是指个人或法人作为法律主体的地位和权利。

本文将对契约和身份在民法和经济法中的差异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对法律制度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契约与身份的概念和特点契约的概念和特点契约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

契约体现了当事人自愿、平等和约束力的原则。

契约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自愿性:契约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达成的,没有任何强制性。

2.平等性:契约的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具有平等的议价权。

3.约束力:契约一旦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契约的约定。

身份的概念和特点身份是指个人或法人作为法律主体的地位和权利。

身份与契约有着密切的关联,它决定了个人或法人在契约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身份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独立性:身份是独立于契约存在的,个人或法人的身份在契约之前已经存在。

2.有限性:身份决定了个人或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和限制。

3.不可变性:身份通常是不可改变的,个人或法人的身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保持稳定。

契约与身份的差异分析契约和身份在民法和经济法中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地位的不同在民法中,契约作为合同的基本形式,具有法律规范的地位。

契约成立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契约的约定行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身份则是个人或法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权利,身份与契约的关系是一种辅助性关系,不能取代契约的法律地位。

在经济法中,身份更多地体现为经济主体的地位和权利。

经济主体是指具有独立经济活动能力的个人或法人,其具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契约在经济法中更多地体现为经济主体之间的权益分配和交换的工具。

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在契约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契约的约定来确定的,当事人在契约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平等的。

论经济法体

论经济法体

论经济法体长久以来,关于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一直在人们的讨论之中,直到2001年其独立的地位才最终确定。

但是经济法的理论体系还没有成熟,一直处于发展之中。

为了巩固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成果,规范市场行为,保障经济运行,建立一套完备科学的经济法体系是研究经济法的当务之急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

在此,笔者针对我国当下的经济法体系研究作出如下分析:一、我国现有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一)传统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1.北京大学杨紫烜教授所提出来的国家协调论这种理论认为,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①杨紫烜教授提出来的国家协调论主要是立足于管理这个角度来构建经济法体系。

按照他的观点,经济法体系主要由经济法总论、经济法主体、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以及社会保障法构成。

在这里,除本身就带有公法管理性色彩的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之外,我们还可以看到在市场管理法这一部分它涵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和特别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由此可见,杨教授在关注市场规制这一部分时也有宏观调控的倾向,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将他的观点总结为国家协调论了。

2.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麟教授提出的需要国家干预论这种理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客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李昌麟教授的经济法体系主要有五个组成部分。

首先是经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在这里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市场主体的准入机制还包括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

其次是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以及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律制度。

最后一部分是社会分配调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各种劳动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除此之外还将财政法、预算法、税法囊括其中。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二)2024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二)2024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二)引言概述: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旨在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保护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对经济法进行进一步的探讨,重点关注经济法的立法原则、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等方面。

正文:一、经济法的立法原则1.法律确立的目的与意义2.原则的重要性和作用3.国家级和地方性立法机关的职责分工4.依法经营原则以及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5.经济法的协调性与有序性二、经济法的法律主体1.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2.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3.政府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4.各类市场主体和参与者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5.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限制三、经济法的法律行为1.经济活动合法性的认定标准2.经济契约的要素与形式3.经济行为的主体自由与行为责任4.无效经济行为的法律后果5.经济行为的解释与争议解决机制四、经济法的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的认定与法律后果2.经济法责任的主体和范围3.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和强制性执行4.经济法责任的附带和连带责任5.经济法责任的追溯与追索五、经济法的法律保护1.国家对经济法权益的保障与维护2.法院对经济法纠纷的审理与判决3.法律援助和调解机制的建立与运用4.法制宣传与教育的重要性与方式5.经济法的发展与完善的方向与趋势总结: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深入了解了经济法的概念和关键要素。

我们探讨了经济法的立法原则、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等方面。

经济法在保护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以及促进经济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我们相信经济法将不断完善和发展,为经济活动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对经济法“主体——行为——责任”模式的构建分析

对经济法“主体——行为——责任”模式的构建分析

对经济法“主体——行为——责任”模式的构建分析【摘要】经济法从法学理论来看不适宜民法“调整对象”来建构,而应该从“主体-行为-责任”模式来建构。

作为规范社会经济发展秩序的基本法律之一,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也是维护社会公平,保护公众利益的“平衡法”。

【关键词】经管类专业经济法理论构建反思经济法经管专业必修的一门基础学科,对于法学专业“经济法”的定义,旨在从法律体系的构建中来针对经济问题而开设的法的理论和制度。

经济法从确立以来,在法律体系构建中一直处于争论的焦点,先是与民商法的“纠葛”,再与行政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的“交错”,面对法学界对于规范社会经济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应该是什么?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社会保障法之间的关系又该如何?为此,从经济法的独立性来探究经济法理论,并从经济法的本质入手,来分析其概念和内涵。

一、对经济法本质的理解和确立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看,现代经济法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从干预社会经济的过程中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其本质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对于自然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活动是没有经济法的,而对于市场经济的初期也是不可能产生经济法的。

借助于制度经济学派对社会财富与法律关系的理论阐述,对于生产力相对落后的自然经济社会,由于社会财富相对匮乏,而对于维护官僚机构的运行成本又相对庞大,对于所谓法律的控制主要是通过暴力强制来实现。

也就是说,对于统治者来说,依靠国家暴力来实现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从而满足其统治要求。

再加上自然经济下的自给自足经济现状,本质是反对国家干预的,而国家对社会财富的干预主要局限于物质财富的分配上,这种基于小农经济下的统治力量,一直被统治者奉为立国之本而加以维护。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商品经济的萌芽将自然经济一一击溃,并动摇了统治者的经济局限性。

为了实现对自身阶级的有效统治,视商品经济为洪水猛兽,“以刑制商”逐步成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主要手段。

经济法主体行为分析

经济法主体行为分析

经济法主体行为分析
经济法涵盖了许多领域,包括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税法等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不同主体的行为方式,同时为他们提供了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经济法主体行为分析主要是研究商业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投资者、消费者等主体的行为方式、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

企业是经济法中的主要主体之一。

企业的行为方式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经济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如商业秘密的保护、反垄断法的限制、不正当竞争的禁止等。

此外,企业还需要遵守劳动法规,保护员工的劳动权益,包括薪资、工作环境、劳动保护等。

浅析经济法的独立性

浅析经济法的独立性

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与价值意 义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价值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秩序、政府干 预等手段,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2、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通过鼓励创新、支持创业、保护知识产权等措施, 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促进型经济法的功能
1、促进经济发展
促进型经济法的主要功能之一是促进经济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 制是资源配置的基础,但市场机制存在一些缺陷,如信息不对称、外部性等。这 些缺陷可能导致资源分配不均、市场失灵等问题,从而阻碍经济发展。促进型经 济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调整市场关系等方式,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促进 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内容
一、引言
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责任独立性的问题一直 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即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规定 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不仅关乎经济法体系自身的完善,也影响到经济法功能 的实现。本次演示旨在梳理和分析学术界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研究现状,探讨 其发展脉络和未来趋势。
2、国际经济法的实施保障。为保障国际经济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完善 的国际经济法体系和监督机制。首先,各国应加强国际条约的缔结和实施,积极 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其次,建立健全的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国际 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国际经济纠纷;此外,强化对国际经济的监管和评估,确 保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二、经济法法律独立
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具有独特的法律表现形式。这些形式包括法 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它们共同保障了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基础》教案

《经济法基础》教案

《经济法基础》教案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特点和作用。

2. 使学生掌握我国经济法的主要法律法规。

3. 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 提高学生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法的意识。

二、教学内容1. 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与特点2. 经济法的作用与意义3. 我国经济法的主要法律法规4.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5. 经济法的主体与行为三、教学重点与难点1. 教学重点: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特点、作用、主要法律法规及基本原则。

2. 教学难点:经济法的主体与行为,以及如何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四、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特点、作用、主要法律法规及基本原则。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经济法案例,让学生了解如何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经济法相关问题,培养学生的合作与沟通能力。

4. 问答法:教师提问,学生回答,激发学生的思考与兴趣。

五、教学安排1. 第一课时:介绍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与特点。

2. 第二课时:讲解经济法的作用与意义。

3. 第三课时:介绍我国经济法的主要法律法规。

4. 第四课时:讲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5. 第五课时:讲解经济法的主体与行为。

六、教学内容6.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7. 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法律救济8. 经济法在企业经营与管理中的应用9. 经济法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10. 经济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七、教学重点与难点1. 教学重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法律责任、法律救济以及在企业经营与管理中的应用。

2. 教学难点:如何理解经济法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以及经济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

八、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法律责任、法律救济以及在企业经营与管理中的应用。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经济法案例,让学生了解经济法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经济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

2014年中级会计师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必备)

2014年中级会计师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必备)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主体。在 宏观调控方面享有立法权或准立法 权的国家机关,可以成为经济法的 主体。
3.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 机关,其主要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 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主体资格取 得的法律依 据的差异性


(3)执行手段
【解释】对于老鼠偷吃粮食的违法行为,派 猫去抓还是派狗去抓,这是执行手段的选 择。 (4)行为结果 【解释】经过猫的不懈努力,老鼠偷吃粮食 的现象基本(未)消除,这就是行为的结 果。
【例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行为的相关要素 的有()。 A.行为的目的 B.认知能力 C.行为的手段 D.行为对象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行为的相关要素。法律行为的 相关要素是多方面的:在主观方面,涉及行为 的目的、认知能力等要素;在客观方面,则涉 及行为的手段、效果等要素。
经济法的渊源 从形式意义上说,就是指经济 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宪法 法律
经 济 法 的 渊 源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全国人大制订的,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 注意: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 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 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由国务院制定 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法律” 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 国务院制订,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怎么扣 除。 由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订,如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 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例1:经济法就是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法,规范 各种经济行为。( ) 答案:×。 经济法只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主要调 整两种经济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例2:经济法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 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 【答案】B • 【解析】行政法规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 法和法律,或B项得选。
• 【例3· 单选题】下列各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11年试题
•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办法》 •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产资源法》 • D.河南省人民体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 者权益保护条例》 • 【答案】B • 【解析】行政法规的创制者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故B项得选。选项ACD分别是部门规章、法律和地方性法 规,不合题问,故予排除。
• 【例2· 单选题】下列关于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 职权与职责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 • • • A.调制立法权可由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来分享 B.同一主体可同时享有调控权和规制权 C.贯彻法定原则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基本职责 D.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可以放弃调制权
• 【答案】D • 【解析】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 权,必须适当地行使调制权,不能放弃调制权。故D项得 选。
• 3. 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它们 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 不尽相同的。 • 4. 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取得经济 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不同。其中,调控主体和规制主 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 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 体的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民商法。 • 【提示】政府不仅是行政法的主体,它同样可以成为民 法主体、诉讼法主体等,当然,也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 市场规制主体的身份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
• (二)经济法的渊源 • 1.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规范的表现 形式。 • 2. 我国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包括: •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 • (4) 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 • 【注意】识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 性法规等渊源的制定主体。

经济法主体地位理论

经济法主体地位理论

经济法主体地位理论一、经济法是为克服市场失灵而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在经济资源配置中,人们对市场和政府各自应起多大作用这个问题的理解有一个辩证发展过程。

亚当·斯密认为,在市场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资源能够目动达到最优配置,利己主义动机会驱使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知不觉地实现社会利益;而政府,即使是出于良好愿望和社会利益,试图干预资源配置过程,也往往会适得其反。

斯密把政府活动仅限于国家安全、法律秩序的维持和部分社会基础设施的建立和维护,斯密给人们树立的是这样的信念——自由放任,听之任之,不要干预。

新古典经济学继承了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信仰,通过引进边际分析、效用分析和均衡分析方法来论证市场机制的完美无缺。

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在自由竞争市场上,消费者偏好是一根指挥棒,引导资源的配置方向。

而资源是否得到最优配置最终取决于消费者在多大水准上得到满足;市场调节方式是边际微调,通过资源在各种用途上的边际对比来驱使资源流向最有利的方向实现帕累托最优境界,出自对自由市场的坚定信仰,新古典经济学家不主张政府介入资源配置过程。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固有的一系列弊端如失业、贫富分化、周期性经济危机更加严重,特别是1929—1933年的大经济危机,使人们清楚地理解到市场机制本身的局限性。

在市场体制下,社会资源的配置是通过价格机制的作用来实现的,但市场调节及价格机制发生作用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如果说市场供求力量能够有效地配置资源,那么它是建立在以下三个假设条件之上的:首先,市场是完全竞争的,没有一个企业有影响市场价格的市场势力;其次,不存有外部性,市场结果只与市场的参与者(买者与卖者)相关,对旁观者的福利没有影响;第三,不存有公共产品。

但这种假设在现实中是不存有的。

市场不是理想的,存有着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一)外部性问题。

所谓外部性,就是某个经济主体在生产或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外在于市场体系的外在影响或效应关系,或者说是一种未被市场交易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及收益。

经济法说课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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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意识培养及应对措施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加强员工风险教育,提高风险识 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时监测企业运 营中的潜在风险,及时发现并处置 。
完善应急预案
针对不同类型的危机事件,制定详 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处置流程、责 任人等,确保危机事件得到妥善处 理。
合规审计、风险评估等流程优化建议
企业内部合规管理体系构建要点
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
明确合规管理目标、原则、组织架构、职责权限等,形成制度化 、规范化的管理体系。
完善合规管理流程
包括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处置、报告等环节,确保合规管理工作 有序进行。
加强合规文化建设
通过宣传、培训、激励等措施,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形成自觉遵守 规章制度的良好氛围。
市场竞争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实施现状
梳理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 秘密等。
探讨法律制度完善方向
针对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提出完善 建议,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
分析典型案例及执法难点
结合具体案例,剖析反不正当竞争执 法过程中遇到的挑战和困难。
价格监管、质量监管等专项行动成果展示
税法等。
社会保障法
保障劳动者和弱势群体的合法 权益,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险
法等。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关系
01
与民法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调整国家干预
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方面存在明
显差异。
02
与行政法关系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和
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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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行为分析
从苏州、温州个案思考经济法对政府企业具体关系如何调整。

建立经济法的利益主体假设和博弈行为假设。

假设政府和企业均为利益主体,有其独立的利益目标,能够进行博弈行为,经济法对政府与企业关系的调整应使两大主体最后的博弈行为得到最佳均衡结果,这就是合作原则。

经济法作为调整国家经济运行的部门法,应该平衡对待政府和企业,既规制企业行为,也规制政府行为,以社会为本位,引导经济和谐科学发展。

标签:政府;企业;经济法;利益主体;博弈行为;和谐社会
0 前言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各地经济各领风骚数百年。

在我们还在惊叹温州炒房团在全国各地房产市场上兴风作浪时,温州民营经济已经遭遇瓶颈,盛极而衰。

而与此同时,从以乡镇经济为代表的苏南模式中发展蜕变而来的新苏州经济模式目前发展势头良好,蒸蒸日上。

今年,由这两市辐射出来的浙江与江苏两省市地区经济增长速度也出现相悖趋势。

分析其中原因,温州的民营企业由市场主导壮大,苏州乡镇企业、外资企业由政府主导推动。

温州市政府给外界留下的印象是小政府模式,与此对应的是苏州的强势政府。

由此,各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在经济增长中不同定位引起我从经济法视野的思考。

1 从经济法利益论浅析政企法律关系
经济法“作为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国家经济起着宏观调控的作用。

通说认为,经济法律关系两大主体是政府和企业。

1.1 主体
古典经济学派代表亚当·斯密提出的“经济人”假设一直是经济学的奠基石。

“经济人”包含3个基本命题:第一是自利,追求人的自身利益是根本动力;第二是理性,即每个人都会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而理性地选择做出相应的经济行为;第三是在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的保证下,经济人所追求的个人利益最大化无形中促进了社会公共利益。

有的学者提出将其作为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假设。

但是,“经济人”假设并不完全符合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这两章的基本宗旨。

对经济法主体理解更为贴切的应该是利益主体假设。

经济法利益论是将经济法的主体都建立在有自己独立的利益,理性地为寻求利益最大化而采取行动的基础上,即利益主体假设。

什么是利益?我们可以把它定义为人与其所追求的标的或状态的主观关系。

我们将经济法的主体都假设为都有所追求,存在自身利益,通过经济法的调整,来实现对各类利益主体的分配和保护。

对利益的调整,分配和保护正是经济法的重要职能。

温州市政府对企业的“无为而治”是建立在原来民法的利益假设下的行为。

民法强调个人意思自治和对个人权利绝对尊重。

民法的假设就是社会中各成员可尽显自身才智,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可以促使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政府作为一个外在主体,监督非法的市场交易,保障各成员实现其利益最大化,最终实现国家利益的增长。

民法的假设是基于简单基数相加原理,即单位利益相加得到整体利益增加的理论。

显然,在民法的假设中忽略了政府的利益。

为了防止由民法等私法造成的社会利益被更多个人利益所侵害,经济法产生时就将重点放在限制和干预市场行为,甚至牺牲短期的个人利益来保护长期的社会利益。

也由此,经济法的价值没有得到体现,反而还促使国家权力从反方向阻碍了经济发展。

现代经济法的研究大多受二战后凯恩斯主义的影响,提倡政府干预,认为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的产物”。

在苏州案例中,苏州政府主导当地经济的发展,厚外薄私,重视外资企业,给其优惠政策,轻视民营企业。

尽管政府强调了民营企业的重要作用,但是据调查,在发展中国家,外资力量过于强大的地方,当地民营经济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挤压。

民营企业其实是在不平等状态下与实力强大的外资企业竞争。

这也是政府利益与企业利益的权衡问题,政府和企业二者利益不发生冲突时,两方利益的增长都是可能的,然而根据对立统一原理,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政府主体和企业主体之间存在博弈行为。

1.2 主体行为
我国经济中存在的最突出现象是信息不完全。

信息不完全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政府,二是企业。

受控主体企业作为市场中活跃的积极分子,但是每个企业仿佛就是一个个孤岛,只有为达成和履行交易才将信息透露给关联方。

而作为调控主体政府,要求其信息公开,政务透明也是近几年才提出来的。

当两大主体都处在信息不公开的地位,互相都要经过揣测对方的行为,才能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行为。

也就是说。

两大主体都追求各自自身利益,而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决定其结果。

2 经济法两大主体之间的博弈与经济法的作用
博弈论最著名的“囚徒困境”案例,囚徒甲和囚徒乙在不知道对方的策略后,若都从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角度选择决策,结果并不是最佳的,只是达到一种均衡,即所谓的“上策均衡”。

但是若从为对方的利益着想,或两者暗地串谋,结果才能形成最佳的博弈。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合作才是利己的最佳策略。

如果将此案例用在政府与企业的博弈行为上,即得出的结论是在经济法的定位及相关制度设计过程中要考虑各类主体的预期利益。

政府有政府的政策实施,企业有企业的目标选择,经济法应该将两者一致起来,对主体行为进行有效的调整。

经济法的调整不能顾此失彼,既要考虑到企业的利益,也要考虑到政府的利益。

应该抛弃政府本位或企业本位思想,科学发展经济,实现和谐社会。

因此,经济法可以说是实行规制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和限制政府双重使命的法律部门。

当“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同时并存的时候,经济法就发挥其作用。

因为,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调节经济,在自由竞争时代,由市场自发调整经济。

政府调节
经济容易造成政府权力滥用,交易成本增大,不公平竞争,经济无效率,市场调节经济则容易造成垄断,不正当竞争,公共物品缺失,分配不公等一系列问题。

所以,这些问题都应该由经济法来协调,保障资源得到有效配置,经济行为井然有序。

合适的经济法是能解决经济运行中产生的问题,引导经济积极更好的发展。

3 结语
经济法是法学的一门新兴学科,学界对经济法的研究目前还处在探讨阶段,有着混乱和粗浅的特点。

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如果将其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上,再设定经济法宗旨和经济法基础原则就显得更为科学严谨。

当前学界对政府企业二元结构的研究总有所侧重,前些时候大多偏重规制企业行为,近来则提倡限制政府行为,另也有学者提出平衡说。

本文可以说是对平衡说的一种多角度论证。

至于经济法在政府和企业关系中具体制度应该如何设计则是一个更为深远的课题,留待将来继续摸索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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