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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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2003年12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改运行[2003]2116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二)面积大于1.5m²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 的落地窗;(三)幕墙(全玻璃除外);(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五)光观电梯及其外围护;(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发改运行〔2003〕2116号《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发改运行〔2003〕2116号《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发改运行〔2003〕2116号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四日主题词:建材安全管理规定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文件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文件

她含着笑,切着冰屑悉索的萝卜,她含着笑,用手掏着猪吃的麦糟,她含着笑,扇着炖肉的炉子的火,她含着笑,背了团箕到广场上去晒好那些大豆和小麦,
大堰河,为了生活,
在她流尽了她的乳液之后,
她就用抱过我的两臂,劳动了。

大堰河,深爱着她的乳儿;
在年节里,为了他,忙着切那冬米的糖,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边的她的家里去,为了他,走到她的身边叫一声“妈”,
大堰河,把他画的大红大绿的关云长
贴在灶边的墙上,
大堰河,会对她的邻居夸口赞美她的乳儿;大堰河曾做了一个不能对人说的梦:
在梦里,她吃着她的乳儿的婚酒,
坐在辉煌的结彩的堂上,
而她的娇美的媳妇亲切的叫她“婆婆”…………
大堰河,深爱她的乳儿!
大堰河,在她的梦没有做醒的时候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她死时,平时打骂她的丈夫也为她流泪,五个儿子,个个哭得很悲,
她死时,轻轻地呼着她的乳儿的名字,
大堰河,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大堰河,含泪的去了!
同着四十几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
同着数不尽的奴隶的凄苦,
同着四块钱的棺材和几束稻草,
同着几尺长方的埋棺材的土地,
同着一手把的纸钱的灰,
大堰河,她含泪的去了。

这是大堰河所不知道的:
她的醉酒的丈夫已死去,
大儿做了土匪,
第二个死在炮火的烟里,
第三,第四,第五
而我,我是在写着给予这不公道的世界的咒语。

当我经了长长的飘泊回到故土时,
在山腰里,田野上,
兄弟们碰见时,是比六七年。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三年十二月四日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七条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能够独立组织生产,应有完整的工艺装备,有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必备的检验设备和质量管理机构。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取得国家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未取得强制性认证的企业生产的建筑安全玻璃不得出厂、销售和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六) 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 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 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 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 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对违反本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其销售的产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销售单位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本规定进口不合格安全玻璃的贸易关系人,其进口产品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对违反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大家应该都熟悉,以下为具体内容: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颁布日期: 2003-12-04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安全玻璃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管理。

1.3 建筑安全玻璃主要包括:钢化玻璃、夹层玻璃、中空玻璃、防火玻璃等。

1.4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玻璃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安装企业和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建筑安全玻璃的质量和安全。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二、生产与销售管理2.1 生产企业管理2.1.1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资质,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2.1.2 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标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1.3 企业应对原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使用的原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

2.1.4 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产品质量稳定。

2.2 销售企业管理2.2.1 安全玻璃销售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2.2.2 销售企业应建立产品进货验收制度,对所销售的安全玻璃进行质量检查,确保产品质量。

2.2.3 销售企业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三、安装与使用管理3.1 安装企业要求3.1.1 安装安全玻璃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确保安装人员具备专业技能。

3.1.2 安装企业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安装,确保安全玻璃的安装质量。

3.1.3 安装企业应制定安装方案,对安装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2 使用单位管理3.2.1 使用单位应选择具备资质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安装企业,确保安全玻璃的质量。

3.2.2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玻璃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建筑安全玻璃的使用安全和有效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玻璃幕墙、窗户、门窗等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安全玻璃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并具有相应的建筑安全玻璃产品合格证书。

第四条建筑安全玻璃施工前,应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合理的设计和计算,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

第五条建筑安全玻璃的安装应采用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施工方法和规范进行操作,确保安装质量。

第六条建筑安全玻璃的质量检验应由相关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并出具合格证明。

第七条建筑安全玻璃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无损。

第八条建筑安全玻璃发生破损、裂纹等情况时,应及时更换或修复,并在更换或修复后经专业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建筑安全玻璃应定期进行冲击试验,以检验其强度和安全性能。

冲击试验合格后应出具相应检测报告并及时公示。

第十条建筑安全玻璃应设有应急措施,如玻璃开启功能、断电保护等,以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及时进行疏散和安全救援。

第十一条使用建筑安全玻璃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责任主体为建筑使用单位,其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建筑安全玻璃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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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是指针对建筑中使用的安全玻璃进行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
定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玻璃的定义和分类:规定安全玻璃的定义,并对不同类别的安全玻璃进行分类,如钢化玻璃、夹层玻璃等。

2. 安全玻璃的选用和安装:规范安全玻璃的选用标准,并详细说明安装安全玻璃的要求,包括安装方法、胶水的使用等。

3. 安全玻璃的检测和验收:规定安全玻璃的检测标准和验收方法,包括使用必要的测
试设备和工具来检测安全玻璃的质量。

4. 安全玻璃的维护和保养:规定安全玻璃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要求,包括清洁方法、防
护措施等。

5. 安全玻璃的更换和修复:规定安全玻璃需要更换或修复时的程序和标准,包括更换
或修复的责任方和方法。

6. 安全玻璃的责任与追责:明确安全玻璃的责任方和追责机制,包括施工单位、监理
单位和业主的责任和义务。

7. 安全玻璃事故的处理与防范:规定处理安全玻璃事故的程序和方法,并提出防范安
全玻璃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总之,《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旨在确保建筑中使用的安全玻璃的质量和安全性,
保障建筑物内外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4篇)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4篇)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保障建筑物使用者的安全,提高建筑物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物中使用的玻璃制品,包括但不限于窗户、门、墙面、天花板等。

第三条建筑安全玻璃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建筑安全玻璃应具有必要的强度和透明性,能够抵抗外力和自然灾害的影响。

第五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建筑安全玻璃的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对建筑安全玻璃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建筑安全玻璃的分类与要求第六条建筑安全玻璃按其功能和组成材料可分为以下类型:(一)钢化玻璃:通过瞬间加热和冷却,使玻璃表面形成压缩应力,提高强度和抗冲击性能。

(二)夹层玻璃:两片或多片玻璃中夹层中间填充了高分子材料,提高强度、抗冲击性能和防火性能。

(三)浮法玻璃:通过在液态锡球上浸渍熔融玻璃,得到均匀、平整、光滑的玻璃。

(四)单片玻璃:单独或配合其他结构材料使用的普通玻璃。

第七条建筑安全玻璃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强度要求: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能承受正常和非正常荷载下的作用。

(二)抗冲击性要求:能够承受突发冲击和碰撞,并保持完整。

(三)防火性能要求:夹层玻璃应满足相应的防火等级要求。

(四)透光性要求:保持良好的透光性,不得影响室内采光。

(五)防爆性能要求:玻璃应能承受爆炸冲击和碎片飞溅,保障人身安全。

第三章建筑安全玻璃的设计与安装第八条建筑安全玻璃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场所、自然环境和工作条件,选择适当的玻璃类型和厚度。

(二)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合理设计建筑物的玻璃结构、支撑系统和连接方式。

(三)合理布置建筑物的玻璃区域,保证玻璃的安全和使用效果。

第九条建筑安全玻璃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安装,确保玻璃的牢固性和稳定性。

(二)使用专业的施工团队和适当的工具,保证安装质量。

(三)确保安装过程中没有破坏或损坏玻璃和玻璃周边结构。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2003年12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改运行[2003]2116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二)面积大于1.5m²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 的落地窗;(三)幕墙(全玻璃除外);(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五)光观电梯及其外围护;(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一、目的和范围为了保障建筑物内外玻璃的安全和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共建筑、住宅楼及其他建筑物的内外玻璃。

二、玻璃材质和强度1.内外封闭楼梯间的窗户玻璃、建筑物外墙及窗户玻璃应使用钢化玻璃、夹层玻璃或其他具有一定强度的防护玻璃材质。

2.玻璃的抗风压强度应符合当地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3.各类建筑物内外的安全玻璃应有明显标志,以提醒使用者注意安全。

三、安全玻璃的使用1.所有建筑物的外墙及窗户玻璃应保证完好无损,不存在裂纹、破损等现象。

2.内外封闭楼梯间的窗户玻璃不得使用容易碎裂的玻璃,可以使用透光性好的防爆玻璃。

3.建筑物内外的玻璃应定期清洗和维护,严禁使用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清洗玻璃。

4.建筑物室内玻璃应使用安全防护膜或球形玻璃,以防止玻璃破碎时产生的碎片对人身伤害。

四、玻璃安全管理1.建筑物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建筑物内外的安全玻璃,及时修复破损的玻璃。

2.若建筑物内外玻璃发生破损,建筑物管理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更换。

3.玻璃修复和更换时,应采取合理、安全的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和周围使用者的安全。

4.安装安全玻璃的建筑物应定期组织玻璃使用者进行安全教育,提醒其注意玻璃的使用和维护。

五、违规行为处罚1.违反本规定未使用安全玻璃的,由建筑物管理部门责令更换并处以罚款。

2.使用破损玻璃未及时修复或更换的,由建筑物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3.使用过期或已失效防护膜等安全措施的,由建筑物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更换,并处以罚款。

4.玻璃修复或更换时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人员伤亡的,由施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建筑物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建筑设计、施工单位的沟通与协作,确保建筑物内外玻璃的安全。

2.建筑物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玻璃使用者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其自救和避险能力。

3.建筑物管理部门应建立玻璃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统计和分析玻璃事故的原因,进行防范与预防。

解读-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解读-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三)幕墙(全玻幕除外);(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建筑安全玻璃的质量,确保使用安全玻璃的安全性,规定了使用安全玻璃的相关要求。

一、安全玻璃的使用范围:安全玻璃可以用于建筑的外立面、内装饰、门窗、阳台、楼梯、消防楼梯等位置。

二、安全玻璃的质量要求:安全玻璃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玻璃厚度不小于
4mm,玻璃表面平整光滑,无瑕疵,无色差、折射率不低于90%。

三、安全玻璃的安装要求:安全玻璃的安装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采用专用的安装工具和材料,安装后要进行检查,确保无漏风、漏水等缺陷。

四、安全玻璃的维护要求:安全玻璃的维护要定期进行,检查安装玻璃的紧固件,确保紧固件牢固,检查玻璃表面是否有破损,如有破损,应及时更换新玻璃。

以上就是《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内容,希望大家能够严格遵守,保障建筑安全玻璃的质量,确保使用安全玻璃的安全性。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全文」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全文」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全文」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全文」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三)幕墙(全玻幕除外);(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一、总则1.1 为确保建筑物安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使用与管理,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物内部和外部使用的安全玻璃,包括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层压玻璃等。

二、安全玻璃的分类2.1 按照使用环境和安全性能,安全玻璃分为以下几类:(1)钢化玻璃:经过特殊处理,具有较强的抗冲击性能,主要用于室内隔断、家具、门窗等。

(2)夹层玻璃:两层或多层玻璃中间夹有一层PVB(聚乙烯醇丁烯酸酯)膜,具有抗爆、防弹、隔声等特性,主要用于建筑外墙、天窗等。

(3)层压玻璃:两层或多层玻璃中间夹有一层EVA(乙烯醇酸乙烯酯)膜,具有较强的抗冲击性和透明度,主要用于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

2.2 安全玻璃的安全等级:(1)一级:适用于室内普通隔断、家具、门窗等,当受到冲击时破裂成小块,不会造成伤害。

(2)二级:适用于建筑外墙、大面积天窗等,当受到冲击时不会破碎,但玻璃有可能脱落。

(3)三级:适用于防弹、防暴等特殊场所,当受到冲击时不会破碎,也不会脱落。

三、安全玻璃的安装与使用3.1 安装前应进行检验,并确认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3.2 安全玻璃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加工、尺寸精确,用钢或铝制作框架,并应有足够的支撑。

3.3 安装时应采取专业化施工,严格执行安装规范,杜绝因安装失误导致的玻璃破碎、脱落等安全事故。

3.4 安全玻璃的使用中应避免重物直接磕碰、钻孔等操作,以及过度受热、过度受冷等导致破裂的情况。

四、安全玻璃的维护与保养4.1 安全玻璃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如发现玻璃表面有破碎、脱落、裂痕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4.2 安全玻璃表面应定期进行清洁,避免使用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以免影响安全性能。

4.3 安全玻璃不适用于长期受紫外线照射的环境,包括阳光直射、荧光灯等,因其会使PVB或EVA膜老化、变形,影响安全性能,应尽量避免。

五、安全玻璃的报废处理5.1 安全玻璃一旦失去安全性能,应及时更换或报废处理。

发改运行〔2003〕2116号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3〕2116号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3〕2116号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四日主题词:建材安全管理规定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2016(3篇)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2016(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定义与范围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中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

第三条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章生产与流通第四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的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

第五条建筑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第六条建筑安全玻璃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应符合国家标准,防止损坏。

第七条建筑安全玻璃的流通企业应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所售产品的质量。

第八条建筑安全玻璃的进口企业应依法办理进口手续,确保进口产品的质量。

第四章使用与安装第九条建筑安全玻璃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二)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毫米的落地窗;(三)幕墙(全玻幕除外);(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第十条建筑安全玻璃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安装前应检查玻璃的尺寸、形状、厚度、颜色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二)安装过程中应确保玻璃的安装牢固,防止脱落;(三)安装后应进行验收,确保玻璃的安装质量。

第十一条建筑安全玻璃的使用和安装,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选用钢化玻璃、夹层玻璃等安全玻璃;(二)根据设计要求和使用环境,合理选择玻璃的种类、规格和厚度;(三)确保玻璃的安装质量,防止因安装不当导致安全事故。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三年十二月四日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筑玻璃安全管理规定(4篇)

建筑玻璃安全管理规定(4篇)

建筑玻璃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玻璃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和建筑物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物中使用的玻璃及相关设备。

第三条建筑玻璃的安全管理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兼顾长期和短期的安全需要。

第四条建筑玻璃的安全管理应依法、科学、全面、协调地进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建筑玻璃的安全管理责任由建筑物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人承担。

第六条建筑物所有者或经营管理人应制定建筑玻璃安全管理制度,并公开展示。

第七条建筑物所有者或经营管理人应委托专业的玻璃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建筑玻璃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第八条建筑物所有者或经营管理人应定期组织玻璃安全管理培训和演练。

第九条建筑物所有者或经营管理人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第三章建筑玻璃的质量管理第十条建筑玻璃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建筑玻璃的质量检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建筑玻璃的质量检测结果应及时向建筑物所有者或经营管理人通报。

第十三条发现建筑玻璃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四章建筑玻璃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第十四条建筑物所有者或经营管理人应制定建筑玻璃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执行。

第十五条建筑物所有者或经营管理人应定期对建筑玻璃进行检查和清洁,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第十六条建筑玻璃的边缘密封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边缘密封的完好。

第十七条建筑玻璃的支撑结构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支撑结构的稳定和可靠。

第十八条建筑玻璃的抗震性能应定期检测,确保抗震性能的合格。

第十九条发现建筑玻璃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五章建筑玻璃事故的应急处置第二十条对于建筑玻璃事故,建筑物所有者或经营管理人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所有者或经营管理人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保持与主管部门的沟通。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所有者或经营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受影响的人员,并组织疏散和救援工作。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四日主题词:建材安全管理规定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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