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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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苏价工[2004]136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苏价工[2004]136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苏价工[2004]136号)省水利厅、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水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和人民生活的基本保障,为科学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水资源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则一是有利于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二是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三是充分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特别是农民的承受能力。

二、调整标准根据以上原则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我省各类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如下:(一)地表水水资源费除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外,其他各类地表水用水户,水资源费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0.13元,具体规定如下:1、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对涉及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免收水资源费(含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费)。

2、电厂用水。

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7号、国办函[1999]1号文件规定,对中央直属电力企业的循环冷却水,仍不征收水资源费。

其他电厂按消耗水量占用水总量的2%测算计收。

3、城市公用水厂的水资源费,随自来水到户价格变动时统一调整,在2004年底前调整到位。

对乡及乡以下农村水厂,免收农民生活用水部分的水资源费。

4、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加工企业的生产用水,由所在地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二)地下水水资源费1、苏、锡、常地下水禁采地区水资源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苏价工[2001]11号文件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自2006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颁布以来,各地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征收范围不断扩大,征收标准逐步提高,征收力度不断加强,对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仍存在水资源费标准分类不规范、征收标准特别是地下水征收标准总体偏低、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征收标准差异过大、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未普遍落实等问题。

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管理,规范征收标准制定行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原则。

(一)充分反映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状况,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二)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促进水资源特别是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三)支持低消耗用水,鼓励回收利用水,限制超量取用水,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四)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规范水资源费标准分类。

区分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地表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地下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4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4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4号)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60号令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5号)确定的水资源费分步调整到位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自备水源工程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按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和未覆盖区进行划分。

自来水管网覆盖区自备水源工程取用水水资源费按当地自来水销售基本水价(城市供水价格减去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污水处理费)分类标准计征。

二、煤炭、石油开采用水水资源费由按产品产量计征改为按取(排)水量计征。

无法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暂按产量测算最大取(排)水量计征。

煤炭开采按吨煤取排水2m3核定,石油开采按吨原油取用水6m3核定,其他矿产品开采由水利部门按行业用水定额结合实际核定取水量确定计征数额。

对矿区非生产用水水资源费按取水量和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取水标准计征。

三、适当降低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及地温空调取用水征收标准。

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地表水按0.05元/m3,地下水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对公益性景观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地温空调取用水回灌部分按0.03元/m3计征,对未回灌部分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6•【字号】辽政发[2002]19号•【施行日期】2002.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政发[2002]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快水源工程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3月1日起,适当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属水库供水价格。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对自备水源取水户征收水资源费按城市供水分类办法,分为工业用水(含林、牧、渔业用水,下同)、居民用水、机关事业单位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五类。

其中用于工业的,取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l5元调整到0.35元,取保护区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20元调整到0.55元,取地表水由每立方米0.11元调整到0.25元。

对自来水公司直接取水供居民生活用水部分开征水资源费。

对自来水公司征收水资源费实行各类取水(含新开征的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标准,取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15元调整到0.20元,取保护区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20元调整到0.40元,取地表水仍维持现行每立方米0.11元不变(调整标准详见附表一)。

二、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排水计量,居民排放的污水,收费标准由每立方米0.30元至0.40元调整到0.50至0.60元。

企业(工业、商业服务企业)排放的污水,流经自建地下管网后再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地下排水管网排放的,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35至0.45元调整到0.55至0.65元。

企业污水直接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城市地下排水管网排放的,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40至0.50元调整到0.60至0.70元。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皖价商〔2015〕66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皖价商〔2015〕66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皖价商〔2015〕66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范征收标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及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都应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以及社会应急抢险取(排)用水的,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二、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要求,“十二五”末以前,我省地表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低于每立方米0.10元;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低于每立方米0.20元。

经研究决定,自 2015年9月1日起,适当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地表水。

淮河流域及合肥市、滁州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12元;其他地区为每立方米0.08元。

其中,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0.003元/kwh;贯流式火电为0.001元/kwh ,抽水蓄能电站发电循环用水量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二)地下水。

浅层地下水(井深<50米)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15元。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114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114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11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物价局、水利(农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158号)和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调整我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为保障矿井、隧道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为农业抗旱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二、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下表执行。

单位:发电取水元/kw.h;一般取水元/m3分类地表水地下水永川、铜梁、潼南、大足、璧山、荣昌、双桥、梁平、垫江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永川、铜梁、潼南、大足、璧山、荣昌、双桥、梁平、垫江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一般取水0.080.060.110.09水(火)力发电取水0.0010.0010.0010.001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后,水资源费同时进入水价,水价在现行基础上作相应调整。

四、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到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能收费。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试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试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试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6.05.19•【字号】鄂价费[2006]96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试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6〕96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为加强对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98号)、《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及对象(一)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对农业生产取用水目前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三)其他不需申领取水许可证,并免征水资源费的情形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3]104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3]104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二○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湘价费〔2013〕104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务)局:为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要求,经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取水水源和用途分别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下列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1、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取用水;2、保证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3、预防或为消除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三、水资源费的征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09〕32号)规定执行。

四、城市自来水供水取水,水资源费由自来水厂(公司)直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五、水资源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资金应严格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09〕32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管理、节约、保护、开发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征收或减免水资源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超越权限收费。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晋价商字[2007]266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晋价商字[2007]266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晋价商字[2007]266号2007年8月14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务)局:为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限制地下水的过度开采,保障我省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结合我省水资源紧张状况,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及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凡直接从山西省范围内的河道、湖泊、泉口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六)直接从江河、湖泊、泉口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不包括经营性林场、苗圃及养殖),暂缓征收水资源费;(七)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及水利工程供水企业直接或间接供居民生活用水取水的,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取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用水定额内的水量部分,水资源费按照不同的取水类型,执行以下收费标准:┌────┬───────────────────┬────────────────┐│取水水源│取│收费标准(元/立方米)│││水类型├───────┬────────┤│││非超采区│超采区│├────┼───────────────────┼───────┼────────┤│地下水(│自备水源│1.00│ 1.20 ││含矿泉水├───────────────────┼───────┼────────┤│、地热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0.50│0.60 ││)├───────────────────┼───────┼────────┤││水利工程供水企业│0.50│0.60 ││├───────────────────┼───────┼────────┤││采矿排水│0.12│0.14 │├────┼───────────────────┼───────┴────────┤│地表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0.25 ││├───────────────────┼────────────────┤││水利工程供水企业│0.25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0.01 │││(元/千瓦时) │││├───────────────────┼────────────────┤││水力发电用水(元/千瓦时)│0.005 ││├───────────────────┼────────────────┤││其它自备水源│0.50 │├────┴───────────────────┴────────────────┤│注:(1)超采区和非超采区范围,按晋政办发[2000]110号文件规定执行。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12.23•【字号】吉省价格〔2013〕304号•【施行日期】2013.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3〕30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检查局)、财政局、水利(水务、水电)局: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 2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一)提高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最低控制标准。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最低控制标准提高到不低于当地同类用途城市供水价格的60%,其中地下水超采区提高到不低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市供水价格的100%,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水利部门制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二)提高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地下水和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1.工商业及其他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自2 0 1 5年1月1日起,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提高到0. 50元/立方米,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提高到0. 25元/立方米;自2 016年1月1日起,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高到0. 60元/立方米,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高到0. 35元/立方米。

2.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城镇公共供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提高到0.40元/立方米,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提高到0. 20元/立方米。

本《通知》发布后至2 0 1 5年12月31日前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按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时间执行调整后水资源赞标准;未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自201 6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10]1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10]1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10〕1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充分利用,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调整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简化取水源和取水户分类我省现行水资源费征收对象分类繁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资源费的征缴率。

为强化水资源费的征缴工作力度,对自备水源取水户分类由现行六类归并为三类,即: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非居民取水、特业取水。

取水源分类由现行六类归并为四类,即:一般地下水、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地热水和矿泉水、地表水。

二、调整已开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一)一般地下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每立方米从0.2元调整为0.35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从0.35-0.5元调整为0.7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从3元调整为4元。

(二)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每立方米从0.4元调整为0.8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从0.55-0.7元调整为1.2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从6元调整为10元。

(三)地热水、矿泉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取水每立方米从0.4元调整为1.2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从1-1.3元调整为2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从6元调整为10元。

(四)地表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每立方米从0.11元调整为0.2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从0.25-0.4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5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从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4元。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建设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0]113号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建设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0]113号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建设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建设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0]113号2000年10月16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建委(城建局):为了保护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加快偿还水资源建设贷款,经省政府同意,调整部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通知如下:一、工业取地下水每立方米由0.04元提高到0.15元,其中,对保护区内地下水每立方米加收0.05元,待保护区地下水经治理恢复良性循环后,即停止征收;工业取地热水和矿泉水每立方米由0.05元提高到0.40元;农业取水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地下水、地表水征收标准调整情况见附表。

二、自来水公司供应居民生活用水,农村家庭生活用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林和兴办的医疗单位、中小学校、小型水力发电取水免收水资源费。

三、自来水公司供应工业等行业用水水资源费提高后,供水价格可以相应调整,但须按规定的申报程序报省物价局审批。

四、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增加用户负担。

执收单位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做到依法亮证收费,接受监督检查。

水资源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其提高标准后的增量收入,应主要用于东部山区生态环境建设、水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以及归还我省大型水利工程内外债务。

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研究制定。

五、本通知自二000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结束——。

物业水费调整通知范文

物业水费调整通知范文

物业水费调整通知范文
尊敬的业主:
您好!我社区物业经过调查研究,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本社区水费进行适当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1. 用水计价单位由每吨调整为每立方米。

居民用水价格维持每立方米3.5元不变。

2. 非居民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4.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5元。

主要适用于写字楼、商铺等非居民用水。

3. 临时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6元。

主要适用于装修、施工等临时用水。

4. 超计划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6元调整为每立方米7元。

主要针对用水量超过正常标准的情况。

5. 水费计算和收费标准按照用水量计量,每月25日进行抄表,次月10日前完成收费。

本次调整旨在促进水资源节约,提高用水效率。

如您对水费调整有任何疑问,欢迎致电物业管理处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物业管理处
2022年1月1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6.05.25•【字号】苏价工[2006]182号、苏财综[2006]36号、苏水资[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苏价工〔2006〕182号、苏财综〔2006〕36号、苏水资〔2006〕28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务)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号),我省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来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现将调整水资源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在现行的水资源费标准基础上提高0.07元/立方米筹集,我省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0.13元/立方米调增到0.2元/立方米。

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在原规定标准上每立方米相应调增0.07元。

已经确定的标准尚未执行到位的部分,连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一并调整到位。

新调增的水资源费由省级按定额集中,专项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二、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

全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和地方所属火电厂)和个人,均须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对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仍免收水资源费。

三、关于部分行业用水的水资源费问题1、电厂用水。

对于电厂的消耗水,按实际取水量计收;对于冷却水,按其消耗的水量计收,即循环冷却用水(闭式)按实际补充的新鲜水量计收,贯流冷却用水(开式)按其取水量的1%测算计收。

2、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加工企业的生产用水,由所在地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津价商[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津价商〔2009〕64号)市水利局、市自来水公司,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筹集南水北调基金,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4月1日起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一)市内六区、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和北辰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提高0.80元。

即: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2.60元调整为3.40元,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外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2.00元调整为2.80元。

(二)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蓟县和宁河县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提高0.40元。

即: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2.20元调整为2.60元,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外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1.60元调整为2.00元。

(三)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城市公共自来水厂,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0.10元调整为0.20元,提高0.10元。

以上新调增的地下水资源费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二、调整地表水资源费标准(一)市自来水公司供居民用水价格中的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0.25元调整为0.63元,提高0.38元;供非居民用水价格中的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1.03元调整为1.41元,提高0.38元。

(二)对直接从江河、湖泊(包括水库)的取水,用于消耗使用的水资源费标准每立方米由0.10元调整为0.20元,提高0.10元;用于循环使用的水资源费标准每立方米仍为0.02元。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7.01•【字号】泸市府办发〔2005〕72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5〕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05〕110号)精神,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中的作用,推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投资兴建的水、火电力企业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二、征收标准。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05〕110号)的规定,我市水资源费的征收执行以下标准:分类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取水(含火力发电冷却水)0 075元/立方米0 15元/立方米生活取水(含自来水厂取水)0 05元/立方米0 13元/立方米其他取水0 08元/立方米0 18元/立方米水力发电取水0 0025—0 005元/千瓦时水力发电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第一步按实际发电量,从2005年起暂按0 0025元/千瓦时征收标准执行。

今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对水力发电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新的调整,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征收主体:水资源费的征收按照限额管理权限规定执行。

取用地表水日平均取水量10000立方米及以上至30000立方米以下的;取用地下水日平均取水量1000立方米及以上至5000立方米以下的;水、火电厂(站)取水,装机容量5000千瓦及以上至25000千瓦以下的取用水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发改收费[2015]50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5.01.08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
的通知
(黔发改收费〔2015〕50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水利局,仁怀市、威宁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要求,为规范水资源费标准分类,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1 / 2
规定和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二、水资源费标准分类详见附件。

三、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按照以下标准累进缴纳水资源费:
(一)超额30%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缴纳;
(二)超额30%至50%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3倍缴纳;
(三)超额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5
2 / 2。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自来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自来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自来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3.05•【字号】陕价行发[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自来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2〕30号)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为了推进我省城市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省政府2010年第10次和2011年第20次常务会议精神,适当调整关中、陕北地区自来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来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30元调整为0.72元;供居民生活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随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时再作调整,目前仍按每立方米0.30元执行。

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后增加的水资源费收入主要用于补充引汉济渭资本金。

二、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与当地自来水价格调整同步执行。

水资源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含在基本水价内,不再缴纳税金。

三、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按照当地自来水销售基本水价加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关中、陕北地区每立方米0.72元、陕南地区每立方米0.30元)分类计征。

四、其他未涉及事项和陕南地区(汉中、安康、商洛)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仍按陕价行发〔20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唐山市物价局关于统一丰润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唐山市物价局关于统一丰润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唐山市物价局关于统一丰润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唐山市物价局关于统一丰润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丰润区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统一丰润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请示》收悉。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水资源费(含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唐政办函[2009]127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丰润区内利用自备井取水供应居民生活以外的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原新区征收水资源费标准1.60元/立方米执行。

二、此收费标准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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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9〕62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
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价格调节水资源供需的杠杆作用,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省执行统一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各市、县同一水
源同一取水类型执行统一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湛江市自来水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步实施到位,湛江市要尽快落实地下水改用地表水工程。

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

二、实行行业差别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产品能耗指标高于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和质监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粤经贸环资〔2008〕274号)指标要求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其水资源费在所公布的分类标准基础上加收50%;对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法律规定减免征收水资源费的,按其规定办理。

三、对超额取水部分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超额取水不足10%的部分,加收1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10%以上,不足20%部分,加收2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20%以上,不足30%部分,加收3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30%以上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暂停取水,限期整改。

取用水定额按照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和经贸委《关于开展广东省用水定额试行工作的通知》(粤水规〔2007〕13号)执行。

四、规范水资源费的计量。

水力发电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发电量计收,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列入成本。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备和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检定合
格的取水计量设备,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取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准确计量取水量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铭牌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以上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
2.关于开展广东省用水定额试行工作的通知(粤水规〔2007〕13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8〕274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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