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
30省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汇总
30省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汇总电动车新能源汽车新闻EV(高凯) · 2015-01-07 11:21河南省2014年12月27日,河南省低速电动车委员会成立大会在济源召开。
会议上公布了《河南省汽车行业协会低速电动车标准》、《河南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试行)》。
低速电动车行业主要企业共同签署了《河南省低速电动车行业自律公约》。
河南省洛阳市:《洛阳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1、购买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消费者需携带车辆出厂合格证、购买凭证、身份证明和保险记录表及车架号、电机号拓印件前往销售点,填写车辆上牌注册登记表并将登记备案资料提交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按《办法》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备案后将车辆牌照和行驶证发给购买者。
2、低速四轮电动车驾驶人员应取得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C3及以上驾驶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3、低速四轮电动车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每年进行年检。
年检项目和标准由市公安局、市质监局针对车辆外观、底盘、制动、转向、灯光等方面确定,由生产企业负责实施。
市工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每年1月至3月,消费者可前往各生产企业设洛阳市辖区的检测点年检。
4、一旦低速四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关部门将参照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5、低速四轮电动车允许在我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区域内及各县(市)二级以下(含二级)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行驶时走机动车道并靠右侧行驶。
6、购买低速四轮电动车时,消费者应参照机动车,向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
年检时应审核保险购置情况,未按规定续保的,生产企业不得对车辆进行年检,未按时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低速四轮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7、外地品牌低速四轮电动车也能办理牌照,前提是相关企业应到市工信局和市公安局对产品进行备案。
8、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0省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汇总
30省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汇总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低速电动车作为一种清洁、节能、环保的交通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使用。
为了规范低速电动车的管理,各省市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
以下是对30个省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的汇总。
1.北京市: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二环路以内道路,禁止违规停放和乱扔废弃电动车。
2.天津市:禁止低速电动车进入五环路以内道路,要求低速电动车注册并上牌,未注册上牌的低速电动车不得上路。
3.上海市: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城区内环以及市中心区域,要求低速电动车与机动车分道行驶。
4.重庆市: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主城区核心区域,要求低速电动车装备专用车道。
5.广东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主城区,鼓励采用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并行的方式行驶。
6.浙江省:禁止低速电动车进入市中心区域,要求低速电动车配备电动车注册证,严禁无牌无证的低速电动车上路。
7.江苏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市中心区域,要求低速电动车配备行驶证,并规定低速电动车不得超载、超速行驶。
8.山东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市区主要道路,鼓励低速电动车采用非机动车道行驶。
9.湖北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市政府规定的禁行区域,要求低速电动车配备注册证和行驶证。
10.湖南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市区主要道路,鼓励采用非机动车道行驶。
11.河南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市中心区域,要求低速电动车上牌,并规定低速电动车不得违规停放。
12.河北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市区内环以及主干道,要求低速电动车上牌和加装防盗装置。
13.山西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市区主干道和市区内环,鼓励采用非机动车道行驶。
14.辽宁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主城区,要求低速电动车注册上牌,并规定低速电动车不得超载。
15.吉林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主城区内环以及市区主要道路,要求低速电动车上牌。
16.黑龙江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市区主干道和市中心区域,要求低速电动车注册上牌和加装电子防盗装置。
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的管理制度
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的管理制度
四轮车和老年代步车的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
1. 注册登记:四轮车和老年代步车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领取相应的号牌或标志,以便监管和管理。
2. 安全要求:四轮车和老年代步车必须符合特定的安全要求,包括车辆结构、制动系统、灯光信号、驾驶位置等,以确保行驶安全。
3. 驾驶证要求:驾驶四轮车和老年代步车需要持有相应的驾驶证或资格证,以证明具备驾驶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技能。
4. 限速规定:根据地区的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四轮车和老年代步车可能有特定的限速规定,以确保其行驶速度安全合理。
5. 驾驶员年龄限制:根据相关法规,对于四轮车和老年代步车的驾驶员可能会有年龄限制,例如老年代步车可能只允许老年人驾驶。
6. 行驶区域限制:根据当地交通管理规定,四轮车和老年代步车可能有特定的行驶区域限制,例如限制行驶在某些道路或区域。
7. 交通违法处罚:对于四轮车和老年代步车的违法行为,将会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扣分、暂扣车辆等。
8. 安全宣传和教育:相关部门会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四轮车和老年代步车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以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管理制度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以上提及的制度仅为一般性参考。
驾驶四轮车和老年代步车的人员应该遵守当地交通管理规定,并确保行驶安全。
电动车管理规定【最新版】
电动车管理规定【最新版】本文是关于电动车管理规定的,旨在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文章分为三章,分别介绍了电动车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生产、销售、维修以及登记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旨在加强电动车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规范。
第二条明确了电动车的定义,包括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和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第三条规定了本办法适用的范围,包括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以及通行管理。
第四条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市、县(区)经信委、质监、工商、税务、价格、财政、交通、环保、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___、保险等相关单位也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和配合工作。
第五条强调了电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包括遵守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
第二章生产、销售、维修第六条要求市、县(区)经信委、质监部门加强对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
第七条要求市、县(区)工商管理部门加强电动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销售的电动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八条要求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和工商管理部门加强电动车维修企业的资质审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确保维修过程中不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
第九条要求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做好电动车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十条规定了电动车的登记管理,要求电动车所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登记申请,并颁发电动车行驶证。
第十一条要求电动车所有人在车辆发生变更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变更登记申请,并颁发新的电动车行驶证。
30省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汇总
30省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汇总电动车新能源汽车新闻EV(高凯) · 2015-01-07 11:21省2014年12月27日,省低速电动车委员会成立大会在济源召开。
会议上公布了《省汽车行业协会低速电动车标准》、《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试行)》。
低速电动车行业主要企业共同签署了《省低速电动车行业自律公约》。
省市:《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1、购买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消费者需携带车辆出厂合格证、购买凭证、明和保险记录表及车架号、电机号拓印件前往销售点,填写车辆上牌注册登记表并将登记备案资料提交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按《办法》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备案后将车辆牌照和行驶证发给购买者。
2、低速四轮电动车驾驶人员应取得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C3及以上驾驶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3、低速四轮电动车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每年进行年检。
年检项目和标准由市公安局、市质监局针对车辆外观、底盘、制动、转向、灯光等方面确定,由生产企业负责实施。
市工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每年1月至3月,消费者可前往各生产企业设市辖区的检测点年检。
4、一旦低速四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关部门将参照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5、低速四轮电动车允许在我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区域及各县(市)二级以下(含二级)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行驶时走机动车道并靠右侧行驶。
6、购买低速四轮电动车时,消费者应参照机动车,向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
年检时应审核保险购置情况,未按规定续保的,生产企业不得对车辆进行年检,未按时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低速四轮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7、外地品牌低速四轮电动车也能办理牌照,前提是相关企业应到市工信局和市公安局对产品进行备案。
8、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024年城区四轮电瓶车整改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城区四轮电瓶车整改方案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区交通压力不断增加。
纵观当前城区交通状况,四轮电瓶车已成为城市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其环保、经济、便捷的特点备受市民青睐。
然而,由于无品牌、无标准、无监管等问题,市场上存在大量低质量、不合规的四轮电瓶车,给城市交通秩序和市民生活带来了很多问题,亟待制定整改方案。
二、整改目标:1. 规范市场秩序:建立统一的四轮电瓶车生产、销售和管理规范,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 提升整体品质:打击低质量、不合规的四轮电瓶车,推动整个行业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3. 保障市民安全:加强对四轮电瓶车的安全监管,减少交通事故和其他安全隐患。
三、整改措施:1. 法律法规制定:制定城市四轮电瓶车管理条例,明确生产标准、销售渠道和用户使用要求,加强对四轮电瓶车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四轮电瓶车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机制,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2. 品牌建设:鼓励四轮电瓶车生产企业建立品牌意识,加强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的品质和性能。
对合格的四轮电瓶车品牌给予政府购买、贷款支持和宣传推广等扶持政策,帮助其扩大市场份额。
3. 生产标准提高:建立健全四轮电瓶车的生产标准体系,从车身结构、电池组装、电路安全等方面制定统一标准,并建立相应的检测机构,加强对四轮电瓶车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给予整改指导和监管处罚。
4. 销售渠道规范:建立四轮电瓶车销售的统一渠道,禁止在无牌经营的市场、无资质的个体商贩、街头小摊等地销售四轮电瓶车,规范销售环节,减少非法流通的产品。
5. 用车管理完善:加强对四轮电瓶车用户的管理和监管,要求用户进行注册备案,确保车辆符合规定,并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对无牌无证、违法改装等行为进行处罚,并注销其车辆注册信息。
6. 安全监管加强:建立四轮电瓶车的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车辆的质量抽查和鉴定,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上路行驶。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区助力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区助力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9•【字号】十政办发[2008]120号•【施行日期】2008.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区助力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十政办发[2008]120号)茅箭区、张湾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提升城市品位,推进“三城联创”,保障第三届世界传统武术节筹备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城区开展“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以下简称助力车)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由于助力车价格便宜,方便实用,近一段时间以来,城区助力车数量与日剧增,日渐影响交通秩序,危及交通安全。
同时,因助力车无号牌、无保险、驾驶人员未培训等,导致管理难度大、发生事故后难处理等问题。
仅2008年以来,因助力车诱发的交通事故就达169起,造成17人死亡。
此类状况,给交通管理带来极大难度,严重影响“三城联创”,给正在筹办的“武术节”带来不和谐因素。
开展城区助力车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具体行动,是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三城联创”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喜迎“武术节”的具体体现。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助力车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紧急动员,协作联动,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通过整治使十堰城区有一个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整治内容(一)规范助力车管理。
对已购买的并列入《全国机动车车产品公告》目录的,符合登记条件的燃油助力车(轻便摩托车),按照摩托车进行管理,限期登记,办理牌证;对即非机动车又不在国家《公告》目录范围内的超标助力车,办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按摩托车管理登记,纳入管理对象;对符合非机动车标准(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或质量应不大于20kg)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机动车道行驶,不得载人,进行规范管理,按规定实行登记。
低速四轮相关管控政策
低速四轮相关管控政策
低速四轮车是指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70公里/小时的车辆。
由于其速度限制较低,低速四轮车通常在城市内用于短距离出行,成为一种方便的交通工具。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城市交通秩序的有序进行,相关管控政策成为了必要的措施。
首先,根据相关规定,低速四轮车一般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这是因为低速四轮车的设计时速相对较低,无法与高速行驶的车辆保持相应的速度差距,从而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因此,低速四轮车被禁止进入高速公路,以确保道路的畅通和安全。
其次,低速四轮车的驾驶员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法规。
驾驶低速四轮车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驾驶证,并按照法定的年龄、身体条件和驾驶能力等方面的要求进行驾驶。
此外,低速四轮车的驾驶员还应遵守交通信号灯、道路标志和交通标线等交通指示,确保交通的有序和安全。
此外,为了应对低速四轮车数量快速增长的情况,一些地区实施了限制措施。
比如,一些城市对低速四轮车的数量进行了限制,通过摇号等方式控制其数量。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低速四轮车过多造成的交通拥堵和安全隐患。
同时,一些地区也对低速四轮车的使用范围进行了限制,禁止其进入一些人流密集的区域、商业街区以及特定的道路。
总之,低速四轮车相关的管控政策旨在保障交通安全和城市交通秩序的正常进行。
通过禁止低速四轮车上高速公路、要求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法规以及对低速四轮车数量和使用范围进行限制等措施,能够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城市交通效率。
这些措施旨在让低速四轮车在保障交通安全的同时,为公众提供便利的出行方式。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专用车发展的意见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专用车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8•【字号】十政发[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专用车发展的意见(十政发〔201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推进“国际商用车之都”建设,促进汽车产业走创新发展之路,我市将以转型升级、结构调整为主线,以科技进步和创新为支撑,以产业集群建设为抓手,重点发展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的产品,提升专用车行业质量和效益,壮大专用车产业规模,支持专用车企业做强做大。
鼓励市政类、建设工程服务类、医疗类、高等级公路服务类、生产类、重大工程类等专用车事业发展。
根据国家汽车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特提出以下加快全市专用车发展的意见:一、制定发展规划由市经信委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专用车产业发展进行进一步调研论证,并委托专业机构制定十堰市专用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将专用车产业发展确定为“国际商用车之都”建设目标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产业导向、产业布局和产业发展重点。
力争到2015年我市专用车规模达到20万台以上,产值达到200亿元(其中,新产品产值达到30%以上),培育3-5家年产3万台以上的专用车企业,培育1-2个中国驰名商标,培育5个以上湖北名牌产品。
二、全力支持东风专用车事业发展支持东风专用车事业发展壮大,鼓励东风公司专用车内部资源整合,优先保障东风专用车事业发展用地、供水、供电。
鼓励东风公司与地方资本合资重组专用车企业,鼓励本市企业采用东风底盘改装各类专用汽车。
三、鼓励、规范专用车园区发展鼓励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开发区、郧县及丹江口市等县市集群发展专用车产业,规范建设专用车产业园区。
要强化企业入园审查,各产业园区必须按照十政发〔2012〕16号文件之规定,制定入园最低投资强度、产出密度以及产业准入标准,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安全生产低速电动车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加强低速电动车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低速电动车(包括但不限于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等)的使用、管理、维护及报废等环节。
三、管理职责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并对低速电动车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低速电动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本制度在本部门得到有效执行。
3. 使用部门负责低速电动车的日常使用、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四、低速电动车使用规定1. 电动车驾驶员需持有有效驾驶证,并经过公司组织的电动车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驾驶。
2.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超速、逆行、闯红灯、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3. 电动车应保持车况良好,不得擅自改装、加装、拆卸车辆零部件。
4. 驾驶员应佩戴安全头盔,不得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接打电话、吸烟等分散注意力。
5. 电动车不得载人,载物时不得超过车辆载重限制。
五、低速电动车维护保养1. 使用部门应定期对电动车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2. 维护保养工作应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和厂家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结构。
3. 维护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车辆保养时间、项目、责任人等信息。
六、低速电动车报废规定1. 电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使用年限,应立即报废。
2. 报废的电动车应交由相关部门进行拆解处理,不得私自丢弃。
3. 报废过程中,使用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报废手续办理。
七、奖惩措施1. 对遵守本制度,积极维护低速电动车安全管理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员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新规
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新规2018 年 5 月 1 日起,根据国家安全有关《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众的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电动三轮四轮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二、定义电动三轮四轮车:是指依托其三轮或四轮,利用电动机驱动,以单人为使用者的机动车辆。
三、法规要求1. 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法》、《汽车安全技术标准》、《环境标准》及《汽车发动机排放控制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实施技术先进,性能稳定的汽车安全技术认证。
生产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企业内部特种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提供技术认证服务。
2. 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建立电动三轮四轮车等机动车辆回收利用体系。
3. 电动三轮四轮车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有效的技术检验,拥有国家颁发的有效的《通行证》才能上路。
4. 将集成式电池作为机动车驱动动力源的电动三轮四轮车,使用时禁止未经消除的火灾危险物品或威胁公共安全的物品。
5. 遵守国家及有关地方法规的电动三轮四轮车,驾驶者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道路安全法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交通行为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6. 电动三轮四轮车须经批准,在上门和服务区域内行驶,禁止在驾驶道路上行驶、使用等准入危险地带或者违反本规定禁止行驶和用途区域行驶。
7. 若因用途变更或驾驶者误行驶上国家规定的道路,给公众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由使用者承担违约责任,可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 违反本规定禁止行驶,电动三轮四轮车的使用者将被处以罚款或者警告,可能涉嫌犯罪的经法院判决的,处罚罚款或者停止使用权封存期限,并追究刑事责任。
四、最终解释权本规定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解释。
Audit rules for electric tricycles and quadricycles in China Chinese 800 wordsFrom May 1, 2018,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of the National Safety-related 《 Regulat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Electric Tricycles and Quadricycl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is Regulations"), in order to protect public safety, this Regulations shall be specially formulated.I. Scope of applicationII. DefinitionIII.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十堰市郧西县对电动三轮车管理规定
十堰市郧西县对电动三轮车管理规定为提高电动三轮车的管理工作水平,,满足车辆行驶方便,制定了电动三轮车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电动三轮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电动三轮车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加强钦州工务段电动三轮车管理,确保安全、有效的使用电动三轮车,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损据(中华人民类和阅道路交通安全达)等法佳法观的规定、绩食我酸志版,制家本办达第二乐电动三验车的使预践电动三轮车作为车间、班组生产物品转运工具,不得用于其他非生严使用,如擅自将电动三轮车作非生产使用的,将追究使用及管理人员责任。
第三条使用人员要求1.各车间、班组必须指定专人驾驶,报人力资源科主管职教人员考试认定合格,非指定驾驶人员益白使用电动三轮车者,按C类违章处理,全段通报批评,因擅自使用三轮车操作不当造成损失的,由驾驶人员赔偿。
2.驾驶员须严格按照电动三轮车安全操作规程规范驾驶,严禁载人,载物时禁止超重、超速、超高、超宽或其他违章行为。
3.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应持有际托车驾驶证;驾驶时要戴安全头盛已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确保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金;同时应道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
4.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禁违章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5.驾驶前要做好车辆的检查工作,主要检查刹车、灯光、轮胎、胎压。
6.行车速度不允许超过15km/h。
7.驾驶时不允许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8.冰冻、大雨、大窝等劣天气严禁驾驶电动三轮车。
9.电动三轮车一律不得驮带人员。
10.电动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m,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15cm,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cm,否则滨于违规载物。
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低速汽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低速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更好地满足农村市场需求,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低速汽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低速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低速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是指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3.2.4.1款、第3.2.4.2款和国家标准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第4.1.1款和第4.3.1款所定义的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许可。
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管理第四条低速汽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
(五)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申请低速汽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符合《低速汽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
第五条低速汽车产品许可条件:(一)低速汽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低速汽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低速汽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六条申请低速汽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低速汽车生产企业许可申请书》一式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四)企业具备低速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湖北十堰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
十堰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如下:叮咚已为您抓取了重要内容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十堰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市)规划(2014-2030)》,加快推进我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转型发展,大力发展绿色交通,缓解能源、环境压力,推进低速电动车规范化生产和运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企业法人自愿申请,经市经信委审核企业生产条件、市质监局监督产品质量检测,由市经信委对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备案,市工商局对销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市公安局对车辆备案和道路通行进行监督管理,市环保局对废旧电池安全处置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低速四轮电动车系指以铅酸电池、锂电池等为动力源,包括电动机驱动的适用于中短途出行的四轮电动车辆(功率不大于10KW),以及货运及专用作业用途的四轮电动车辆(主要技术要求另行制订)。
第七条低速四轮电动车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1000kg,乘员不超过4人,总质量不超过1200 kg,最高速度不超过50km/h。
第八条低速四轮电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长×宽×高)≤4600mm×1800mm×1650mm;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经济续驶里程≥100km;百公里经济耗电量≤20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15%;最小离地间隙≥120mm。
第九条低速四轮电动车电池寿命,铅酸电池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300次,锂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完全充放电应不低于1000次。
低速四轮电动车除以上技术要求外,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第十条市经信委统一管理全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备案工作。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行驶的低速四轮电动车,其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向市经信委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未经备案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市公安局对其产品不予进行信息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从事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二)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工艺装备投资不得低于2000万元,设计纲领不低于2万台;(四)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五)具备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六)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七)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八)销售的产品有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保险;(九)具备相关机构提供的产品安全检验证书。
电动四轮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电动四轮车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电动四轮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等环节。
三、电动四轮车生产与销售管理1. 电动四轮车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2. 销售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销售的电动四轮车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并具备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合法销售凭证。
3. 严禁销售未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生产的电动四轮车,严禁销售无合格证、无产品说明书、无保修卡等不符合规定的电动四轮车。
四、电动四轮车使用管理1. 电动四轮车驾驶人员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方可驾驶电动四轮车。
2. 驾驶电动四轮车时,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不得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逆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3. 电动四轮车应当在规定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禁行区域。
4. 电动四轮车必须按照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五、电动四轮车维修与报废管理1. 电动四轮车维修企业必须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确保维修质量。
2. 维修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车辆安全装置。
3. 电动四轮车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废。
六、宣传教育与监督1. 各级政府、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加强电动四轮车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2.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动四轮车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法律责任1. 电动四轮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维修企业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驾驶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布局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布局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7.09
•【字号】十政办发〔2021〕25号
•【施行日期】2021.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布局规划(2021-
2035年)的通知
十政办发〔202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布局规划(2021-203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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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如下:
叮咚已为您抓取了重要内容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十堰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市)规划(2014-2030)》,加快推进我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转型发展,大力发展绿色交通,缓解能源、环境压力,推进低速电动车规范化生产和运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企业法人自愿申请,经市经信委审核企业生产条件、市质监局监督产品质量检测,由市经信委对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备案,市工商局对销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市公安局对车辆备案和道路通行进行监督管理,市环保局对废旧电池安全处置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低速四轮电动车系指以铅酸电池、锂电池等为动力源,包括电动机驱动的适用于中短途出行的四轮电动车辆(功率不大于10KW),以及货运及专用作业用途的四轮电动车辆(主要技术要求另行制订)。
第七条低速四轮电动车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1000kg,乘员不超过4人,总质量不超过1200 kg,最高速度不超过50km/h。
第八条低速四轮电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长×宽×高)
≤4600mm×1800mm×1650mm;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经济续驶里程≥100km;百公里经济耗电量≤20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15%;最小离地间隙≥120mm。
第九条低速四轮电动车电池寿命,铅酸电池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300次,锂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完全充放电应不低于1000次。
低速四轮电动车除以上技术要求外,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第十条市经信委统一管理全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备案工作。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行驶的低速四轮电动车,其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向市经信委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未经备案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市公安局对其产品不予进行信息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从事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
(二)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工艺装备投资不得低于2000万元,设计纲领不低于2万台;
(四)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五)具备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六)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七)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八)销售的产品有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保险;
(九)具备相关机构提供的产品安全检验证书。
(十)具备电动车废旧电池安全处置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向市经信委提供以下资料:(一)《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二)企业按照《生产备案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承诺书;
(五)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到企业进行现场审核,符合生产备案条件要求的企业为通过;反之,为不通过。
第十五条通过生产备案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低速四轮电动车产品备案时,应当向市经信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二)产品的新技术、新结构原理说明;
(三)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四)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五)产品合格证样张;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市经信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
第十七条市经信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产品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市经信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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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市经信委根据公示结果,对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以《目录》形式公布,并及时通报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第十九条已经列入《目录》的低速四轮电动车企业如发生迁址、新建生产能力等生产条件变化时,应对变化后的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考核,经考核达到备案条件方可投入生产。
第二十条市经信委根据低速四轮电动车管理需要,对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对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产品一致性无保证、转让生产资质、弄虚作假等违规企业及产品,从《目录》中撤销。
第三十五条低速四轮电动车销售时须参照机动车向中国保监会批准认可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
第三十六条低速四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参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低速四轮电动车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每年进行年检。
年检办法另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