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新离婚纠纷判决书格式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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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合并审理的判决书范文

离婚案件合并审理的判决书范文

离婚案件合并审理的判决书范文# [具体法院名称]民事判决书原告:[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

被告:[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

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具体程序,如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原告姓名]诉称:“法官大人啊,我跟他(她)这日子真是没法过了。

我俩就像火星撞地球,天天吵得不可开交。

他(她)那些臭毛病我是再也忍不了了,比如说啊,袜子到处乱扔,跟在他(她)后面就像个捡破烂的;还有啊,一点也不关心我,我生病的时候就跟个木头似的,就知道抱着手机玩。

我觉得我们俩之间的感情就像那断了线的风筝,飘得没影了,所以我坚决要离婚,请法官大人给我做主。

”被告[被告姓名]辩称:“法官,您可不能听他(她)一面之词啊。

我是有一些小毛病,可谁没个小缺点呢?我也努力工作赚钱养家啊,她(他)就因为这些小事就要离婚,也太小题大做了。

我觉得我们还有感情,还能继续过下去的,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

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在生活习惯、家庭责任分担以及沟通交流等方面逐渐产生分歧,矛盾不断升级。

原告主张被告存在生活习惯不佳、缺乏对自己的关心等问题,被告虽表示愿意改正但双方未能有效改善关系。

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双方共有房产一套,位于[房产具体地址],双方对该房产的分割存在较大争议。

原告认为自己对家庭的付出较多,应分得房产的大部分份额;被告则认为房产是夫妻共同努力购置,应平均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如有子女),双方育有[子女性别]子(女)一名,[子女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

原告表示自己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居住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希望孩子归自己抚养;被告则表示自己也非常爱孩子,自己的父母也能够帮忙照顾孩子,同样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

王振富与钟玉琴离婚纠纷二审判决书

王振富与钟玉琴离婚纠纷二审判决书

王振富与钟玉琴离婚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56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宫平高心曾范军【审理法官】宫平高心曾范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钟某【当事人】王某钟某【当事人-个人】王某钟某【代理律师/律所】彭雁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徐志宇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刘财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雁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徐志宇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刘财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雁徐志宇刘财【代理律所】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许或不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许或不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本案中,1988年王某与钟某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双方经历过离婚又复婚,已经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较深的感情基础。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与钟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原因、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等角度综合考虑,原审判决未予支持王某的一审诉请适当。

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5:03:53王振富与钟玉琴离婚纠纷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吉01民终565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雁,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离婚纠纷判决书格式范文

离婚纠纷判决书格式范文

离婚纠纷判决书格式范文# [具体法院名称]民事判决书。

原告:[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详细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

被告:[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详细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

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日期]立案后,依法适用[适用程序,如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公开(或不公开,根据实际情况)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原告姓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 [如果有关于财产分割的请求,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位于[房屋地址]的房屋一套、存款[X]元等];3. [如果有关于子女抚养的请求,如婚生子/女[孩子姓名]归原告/被告抚养,被告/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X]元等];4. [其他诉讼请求,如有]。

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

但是随着时间推移,[开始阐述导致感情破裂的原因,例如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沉迷于[不良嗜好,如打麻将等],对家庭不管不顾,或者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不断,例如为了谁做家务、钱怎么花等问题,每次都吵得不可开交,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

再比如双方在教育孩子方面也存在巨大分歧,原告主张[一种教育方式],被告却坚持[另一种教育方式],这让家庭氛围变得非常紧张]。

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被告姓名]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承认在婚姻生活中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说明被告承认的问题,如有时候确实在家庭事务上参与度不够等],但是被告认为这些问题是可以改正的,并且被告还爱着原告,希望原告能够再给彼此一个机会。

关于财产方面,被告认为[阐述被告对财产分割的意见,如果有的话]。

关于孩子抚养问题,被告认为[阐述被告对孩子抚养的意见,如果有的话]。

上诉人王芳因与被上诉人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芳因与被上诉人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芳因与被上诉人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20)甘04民终3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泰成于燕魏茹【审理法官】周泰成于燕魏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某某;崔永斌【当事人】某某崔永斌【当事人-个人】某某崔永斌【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崔永斌【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开庭审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

某某与崔某自2017年6月相识自由恋爱,到2019年1月自愿登记结婚,相处时间较长,彼此之间有较为充分的了解,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确已完全破裂。

某某上诉称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在一、二审期间均表示不愿离婚,愿改善夫妻关系,崔某应珍惜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关系,双方应相互沟通,互相理解,互谅互让,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对某某上诉不同意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婚后缺乏沟通难以共同生活为由,判令准予二人离婚,处理不妥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会宁县人民法院(2019)甘0422民初3978号民事判决;二、不准崔某与某某离婚。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均由崔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0:10:57【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崔某与被告某某于2019年1月28日在会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2月8日依乡风习俗举行了婚礼。

离婚判决书范本

离婚判决书范本

离婚判决书范本离婚判决书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案号:(案件编号)法院名称:(法院全称)法院判决:一、原告(原告姓名)向本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现本案已经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相关法律法规,本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二、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了(婚姻期限)。

三、原告(原告姓名)主张双方婚姻关系破裂,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分割财产。

被告(被告姓名)未提出异议。

四、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姻确已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基于维护家庭稳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本院予以准许。

五、原、被告共同财产情况如下:1. 房产:- 房产1:位于(地址),登记在原告名下,归原告独自所有。

- 房产2:位于(地址),登记在被告名下,归被告独自所有。

2. 车辆:- 车辆1:品牌(xx),车牌号(xx),登记在原告名下,归原告独自所有。

- 车辆2:品牌(xx),车牌号(xx),登记在被告名下,归被告独自所有。

六、根据财产分割原则,本院作出如下判决:1. 房产分割:- 原告归还被告房产1,被告应立即迁出该房产,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 被告归还原告房产2,原告应立即迁出该房产,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 车辆分割:- 原告归还被告车辆1,被告应立即办理该车辆过户手续。

- 被告归还原告车辆2,原告应立即办理该车辆过户手续。

七、离婚后,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如下:1. 子女抚养权:- 子女归原告抚养,被告享有探望权并支付抚养费。

- 原告居住地址为(地址),被告居住地址为(地址),双方应协商并确保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教育。

2. 抚养费:- 被告应每月支付给原告抚养费人民币(具体金额),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按期支付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

八、双方离婚后,自愿保留原姓或者恢复原姓的自由,不影响双方的个人权益。

九、本判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刘某、于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于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于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3【案件字号】(2020)辽09民终13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晓光朱有明苑明珠【审理法官】杨晓光朱有明苑明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于某1【当事人】刘某于某1【当事人-个人】刘某于某1【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上诉人刘某主张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恩爱有加",但事实上2107年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一直未有改善,且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与其他异性暧昧关系,可见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对双方及子女均不利。

【权责关键词】合同反证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主张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恩爱有加",但事实上2107年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一直未有改善,且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与其他异性暧昧关系,可见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对双方及子女均不利。

特别是婚生子于小鸥,被上诉人于2016年做亲子鉴定非亲生关系,一审诉讼中,由于上诉人李某某不配合,造成鉴定机构予以退鉴,原审法院依法推定被上诉人与婚生子于小鸥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称原审超过法定的审理期限一节,因诉讼中被上诉人曾某某鉴定与于小鸥之间的亲子关系,依照法律规定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

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之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李某1、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8【案件字号】(2020)豫16民终14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建松张淮滨朱发亮【审理法官】张建松张淮滨朱发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张某【当事人】李某1张某【当事人-个人】李某1张某【代理律师/律所】朱会臣河南明辩(商水)律师事务所;刘二旺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会臣河南明辩(商水)律师事务所刘二旺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会臣刘二旺【代理律所】河南明辩(商水)律师事务所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诉人李某1主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人证言谁主张、谁举证高度盖然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诉人李某1主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但上诉人李某1一审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双方结婚时间较长,生育一子一女,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

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只要加强沟通交流,珍惜彼此感情,妥善处理矛盾,共同为孩子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仍有和好可能。

一审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6:52:20【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年××月××日生育长女李某2。

王某、谢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谢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谢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冀05民终31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常成胡立鹏王曼【审理法官】常成胡立鹏王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谢某【当事人】王某谢某【当事人-个人】王某谢某【代理律师/律所】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翟立龙【代理律所】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证人证言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21:43:53王某、谢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冀05民终3112号上诉人:王某,男,199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子,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某,女,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虎,男,汉族,1946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运国,隆尧县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因与上诉人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5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书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上诉请求:一、请求判决将返还彩礼数额予以调整,改判为向其返还彩礼13964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谢某承担。

黄某、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7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宁谢芬陈雯【审理法官】李宁谢芬陈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某;王某【当事人】黄某王某【当事人-个人】黄某王某【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来判断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证明罚款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来判断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本案中,黄某与王某系认识较长时间后而自愿登记结婚,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

在黄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与王某存在符合上述《意见》规定情形以及王某明确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黄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用245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17:4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某与王某于2014年在台湾地区经人介绍相识。

××××年××月××日,双方在福建省福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离婚案件判决书范文

离婚案件判决书范文

离婚案件判决书范文# [具体法院名称]民事判决书。

原告:[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

被告:[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

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日期]立案后,依法适用[具体程序,如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原告姓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 [如果有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其他请求,依次列出]。

事实和理由是:原、被告经人介绍(或者自由恋爱等相识方式)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

刚结婚的时候呢,俩人还甜甜蜜蜜的,可日子过着过着就变了味。

被告啊,[阐述被告一些让原告难以忍受的行为或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方面,例如总是晚归,对家庭不管不顾,或者双方性格不合老是吵架等],这就像一盆冷水,把原告对婚姻的热情一点点浇灭了。

原告觉得这样的日子实在是没法过下去了,就像住在一个四处漏风的房子里,怎么修补都不行,所以才下定决心要离婚。

被告[被告姓名]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承认自己可能有一些地方做得不好,[简单阐述被告对自己行为的解释或者表达自己想挽回婚姻的意愿,例如工作忙才晚归,但是心里还是很爱这个家的,愿意改正等],希望原告能再给一次机会,毕竟夫妻一场,哪能说散就散呢。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具体矛盾原因]产生矛盾,双方多次发生争吵(或者冷战等相处状态)。

在家庭生活中,[描述双方在家庭事务、经济、情感交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于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本院认为,婚姻就像一艘船,夫妻双方是船上的船员,需要共同努力才能驶向幸福的港湾。

在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矛盾虽然存在,但还没有到完全无法修复的程度。

被告已经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不足,并且双方曾经有过美好的时光,这说明双方还是有感情基础的。

林某、洪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某、洪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某、洪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35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兰【审理法官】王小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某;洪某1【当事人】林某洪某1【当事人-个人】林某洪某1【代理律师/律所】陈良山福建银声律师事务所;颜惠玲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良山福建银声律师事务所颜惠玲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良山颜惠玲【代理律所】福建银声律师事务所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为离婚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洪某1主张一审法院查明其同意支付每月抚养费3000元系笔误,应是同意每月支付2000元,此外双方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洪某1在一审诉前调查笔录中自认其从2018年11月份就没有支付过婚生女的生活费;在二审庭审时主张在婚姻存续期间每个月有给林某1500元,直至林某离开。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

关于双方所争议的婚生女洪某2抚养费的问题。

从一审民事起诉状、诉前调查笔录以及庭审笔录看,洪某1并未作出同意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的陈述,而是仅同意每月支付2000元,并且一审最终判决洪某1应支付的抚养费为每月2000元。

因此本院认定,一审在事实查明部分称“洪某1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应为笔误。

结合洪某1的收入情况以及厦门地区的生活水平,一审判决洪某1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是适当的,可予以维持。

但是,洪某1自认其与林某并无共同财产,且自2018年11月份林某离开后洪某1就没有支付过婚生女的抚养费,因此一审法院推定林某系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2018年11月25日起17个月的抚养费没有依据。

法院离婚判决书协议书范本模板

法院离婚判决书协议书范本模板

法院离婚判决书协议书范本模板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已通过法院判决离婚,现就离婚后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财产分割1.1 双方确认,甲方名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归甲方所有。

1.2 双方确认,乙方名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归乙方所有。

1.3 双方确认,甲方名下存款__________________元归甲方所有。

1.4 双方确认,乙方名下存款__________________元归乙方所有。

1.5 双方确认,共同财产__________________归甲方所有。

1.6 双方确认,共同财产__________________归乙方所有。

1.7 双方确认,其他共同财产按照__________________的方式进行分割。

第二条债务处理2.1 双方确认,甲方名下的债务__________________由甲方承担。

2.2 双方确认,乙方名下的债务__________________由乙方承担。

2.3 双方确认,共同债务__________________由甲方承担。

2.4 双方确认,共同债务__________________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子女抚养3.1 双方确认,子女__________________由甲方抚养。

3.2 乙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________________元,直至子女成年。

3.3 乙方有权每月探望子女__________________次,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其他事宜4.1 双方确认,离婚后各自生活,互不干涉。

4.2 双方确认,离婚后各自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协议书的变更和解除5.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5.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十四篇经典离婚判决书

十四篇经典离婚判决书

十四篇经典离婚判决书离婚是人们生活中的一种现象,也是人们关系破裂后的一种解决方式。

离婚判决书是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后做出的判决结果。

本文将介绍十四篇经典离婚判决书。

篇一:张某与李某离婚案经过审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对双方陈述的核实,裁定:准许张某与李某离婚。

结婚期间,双方感情破裂,存在严重的不和谐因素。

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离婚是双方的最佳选择。

篇二:刘某与王某离婚案经过审理,判决:准许刘某与王某离婚。

根据证据显示,双方婚姻关系已经无法维持,感情破裂且没有和解迹象。

离婚将有利于双方的个人发展和幸福。

篇三:陈某与杨某离婚案审理后,法庭作出如下判决:准许陈某与杨某离婚。

双方关系已经到达了无法修复的程度,离婚是唯一的解决方式。

双方离婚后应公平分割财产。

篇四:王某与李某离婚案经过审理,裁定:准许王某与李某离婚。

双方关系破裂已久,没有和解的可能性。

离婚是双方的自主选择。

篇五:张某与刘某离婚案经过审理,判决:准许张某与刘某离婚。

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关系对双方的身心健康都造成了伤害。

离婚是双方的自由选择。

篇六:李某与王某离婚案根据双方的申请以及对双方关系的审查,裁定:准许李某与王某离婚。

离婚将对双方的个人发展和生活带来积极的影响。

篇七:刘某与陈某离婚案审理后,法庭判决:准许刘某与陈某离婚。

双方的感情长期不和谐,无法修复。

离婚是双方的最佳选择。

篇八:张某与王某离婚案根据双方的申请和证据,判决:准许张某与王某离婚。

离婚将减少双方的纠纷,并有助于双方的个人发展。

篇九:杨某与陈某离婚案经过审理,法庭裁定:准许杨某与陈某离婚。

双方关系已经无法修复,离婚是双方的共同意愿。

篇十:刘某与李某离婚案经过审理,判决:准许刘某与李某离婚。

双方感情破裂,不存在和解的可能性。

离婚将为双方创造更好的生活。

篇十一:王某与陈某离婚案根据双方的申请和证据,裁定:准许王某与陈某离婚。

双方感情是否和谐影响到了彼此的幸福。

离婚将让双方重新找到属于自己的幸福。

邹某1与崔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邹某1与崔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邹某1与崔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9【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90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饶林生李琴卫华【审理法官】饶林生李琴卫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邹某1;崔某【当事人】邹某1崔某【当事人-个人】邹某1崔某【代理律师/律所】张奥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张丽霞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奥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张丽霞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奥张丽霞【代理律所】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夫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双方在生活中产生矛盾且均同意离婚,本院不持异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双方在生活中产生矛盾且均同意离婚,本院不持异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审法院对于子女的抚养以及财产的分割处理是否适当。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的婚后子女邹妙佳年龄尚幼,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生活成长,故原审法院判决邹妙佳由崔某抚养更适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邹某1主张原判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36号院1号楼7层1单元704号房屋归其所有,其应向崔某支付的款项应由490000元减少至159775元,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在购置房屋中双方的具体出资情况后酌情予以分割,判令邹某1向崔某支付490000元并无不当,故对邹某1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邹某1主张改判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中街12号院103幢-1层077地下车库出售所得款项归邹某1所有,邹某1给付崔某50000元,对原审判决第五项所涉及的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中街12号院103幢-1层077地下车库出售的处理,原审法院已确认邹某1出售车库款项大部分用于还贷,未认定其转移隐匿财产,对于所得款项予以合理扣除后酌情分割,故判令邹某1给付崔某100000元,一审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邹某1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婚姻财产案件判决书(3篇)

法律婚姻财产案件判决书(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1)XX0101民初123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138XXXX1234。

代理人:李某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139XXXX5678。

代理人:王某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某及其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其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案件事实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

但近年来,被告李某某因家庭琐事对原告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不堪忍受被告的暴力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 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3.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承认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但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

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 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2. 判决原告与被告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经审理查明:1.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8年2月14日在XX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

2.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后育有一子,现年7岁,随原告张某某生活。

3.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后共同财产包括: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一套(价值人民币100万元)、存款50万元、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0万元)。

4. 被告李某某在婚后实施了家庭暴力,有原告张某某提供的照片、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

5. 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无异议。

二、判决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法律离婚案件判决书(3篇)

法律离婚案件判决书(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3)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78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四,女,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案件事实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感情融洽,育有一子张小某。

然而,近年来,由于被告性格偏执、家庭琐事争执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原告多次尝试与被告沟通,但效果甚微。

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03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育有一子张小某。

2. 2019年,被告李四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此后,双方因家庭矛盾多次发生争吵。

3. 2023年3月,原告张三再次尝试与被告沟通,但被告态度坚决,表示不愿再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4.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二、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原告张三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

二、婚生子张小某由原告张三抚养,被告李四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张小某年满18周岁止。

离婚案件合并审理的判决书范文

离婚案件合并审理的判决书范文

离婚案件合并审理的判决书范文# [具体法院名称]民事判决书原告:[原告姓名],男/女,[出生年月日]日生,[民族]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详细住址]。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具体姓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具体姓名]。

被告:[被告姓名],男/女,[出生年月日]日生,[民族]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详细住址]。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具体姓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具体姓名]。

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日期]立案后,依法适用[审理程序(如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公开/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原告姓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姓名],被告[被告姓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姓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姓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 [如果有关于财产分割的请求,如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位于[房屋地址]的房屋一套、存款[具体金额]元等];3. [如果有关于子女抚养的请求,如婚生子/女[孩子姓名]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具体金额]元直至孩子年满[具体年龄]周岁止等];4. [其他诉讼请求,如有则写明]。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

但随着时间推移,[阐述导致感情破裂的原因,如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具体不良行为,如酗酒、赌博等],对家庭不管不顾,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现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等]。

被告[被告姓名]辩称,1. 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虽然存在一些矛盾,但都是可以调和的。

被告[解释双方矛盾的看法及希望改善关系的意愿];2.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对于原告提出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被告认为[阐述被告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意见,如房屋是被告父母出资购买,应属于被告个人财产,对于子女抚养,被告认为自己更有能力抚养等]。

离婚案件法律文书(3篇)

离婚案件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2年3月15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双方于1998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12岁,姓名:李某某。

二、诉讼请求1. 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婚后共同财产分割:房屋一套(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车辆一辆(车牌号为XX),存款人民币XX万元。

3. 子女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XX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4.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与被告自1998年结婚以来,曾因家庭琐事产生过多次矛盾,但双方均能通过沟通、协商解决。

然而,近年来,双方矛盾不断升级,已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

被告有多次外遇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

原告多次尝试与被告沟通,希望其改正错误,但被告置若罔闻,甚至变本加厉。

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二)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婚后育有一子,现年12岁。

原告认为,由于自己工作稳定,收入较高,且对子女关爱有加,故子女抚养权应归原告所有。

被告同意子女抚养权归原告,但要求原告承担部分抚养费用。

(三)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屋一套、车辆一辆、存款人民币XX万元。

原告认为,双方婚后财产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被告同意分割共同财产,但要求按照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分割。

四、证据1. 婚姻证书,证明双方于1998年5月1日登记结婚。

2. 子女出生证明,证明双方婚后育有一子。

3. 财产清单,证明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情况。

4. 双方聊天记录、照片等,证明被告有外遇行为。

5. 原告与被告的沟通记录,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五、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樊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樊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樊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6【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79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炀威【审理法官】胡炀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樊某;王某【当事人】樊某王某【当事人-个人】樊某王某【代理律师/律所】陈俊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张彪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王路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俊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张彪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王路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俊张彪王路【代理律所】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是否漏分双方夫妻共同存款。

该三笔款项是否属于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考察。

王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取款499746.92元,属于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存款,应当予以分割。

樊某在本案一审及本院审理过程中,未举示证据证实王某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观故意,对其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樊某主张的夫妻共同存款的确仅有前述三笔存款,一审法院判决处理的王某账户余额已经超过当事人的主张范围。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综上,本院认为,王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取款499746.92元,属于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存款,应当予以分割。

一审法院未对此进行处理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关于樊某认为王某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少分或者不分的主张,本院认为,樊某在本案一审及本院审理过程中,未举示证据证实王某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观故意,对其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某主张其上述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卡上的余额,并未在樊某的主张范围内,一审法院超过樊某的主张范围进行判决的问题。

吴某1、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1、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1、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6【案件字号】(2020)赣10民终2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琳邹志伟彭珺【审理法官】王琳邹志伟彭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某1;杨某【当事人】吴某1杨某【当事人-个人】吴某1杨某【代理律师/律所】万克勤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万克勤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万克勤【代理律所】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吴某1与杨某虽结婚多年,并生育了三个小孩,但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夫妻感情问题,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吴某1、杨某于2015年3月开始分居生活,本案是杨某第二次起诉离婚,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夫妻感情未得任何改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继续分居生活至今,现杨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可认定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予优先考虑。

吴某1主张其与杨某之间存在449874元的夫妻共同债务,但其。

【权责关键词】胁迫重大误解撤销民事权利过错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自认质证缺席判决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一、维持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9)赣1029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准许杨某与吴某1离婚;二、维持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9)赣1029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杨某、吴某1各自日常专用物品归各自所有;三、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9)赣1029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杨某、吴某1共同生育的长女吴某5由杨某直接抚养,次女吴某4、长子吴某6由吴某1直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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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离婚纠纷判决书格式范本
离婚判决书标准格式
原告XX,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xx学校教师,住北京市XX区XX园
二里X号楼X单元X室。

双方认可婚后个人随身物品归个人所有。

个人随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饰、个人用品、手机、化妆品等个人专用物品。

委托代理人聂xxx,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XX公司职员,住址同原告。

原告滑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不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聂本勇与被告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元。

分配方式:各
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
方/男方。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前无感情基本,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生活琐
事经常发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

我在精神上存在严重的生活压力。

我认为,我们之间的
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在继续维持,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按法定分割。

被告何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

但因我无住房,我要求居住权,要求多分割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XX与被告XX系经人介绍于1999年秋季建立了恋爱关系。

2000年
3月12日登记结婚(无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发生矛盾,至今未能化解,致双上方的夫妻感情逐步失和。

另查,2001年8月,男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一套,此后,双方共同出资购置了家具家用电器和日常生活用品。

双方无其它债权债务问题。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男方父母银行存折、银行交易信息明细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于被告自愿离婚,并在房产和其他财产归属及财产价格补偿问题上,
均自愿达成协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滑与被告何离婚。

二,共同财产:位于北京市XX区XX元X号楼X单元X室楼房一套和现在该楼房中的家具、家用电器和日常生活用品等均归原告XX所有;原告支付被告财产款五十六万七千元(于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前履行)。

张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王某居住地。

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上述二项如果原告不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衣物和专用物品,现有的归各自所有(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诉讼费用一千六百七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八百七十五元(已缴纳),被告负担八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天内内缴纳)。


方:
乙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X
本人已怀孕____个月,预产期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因妊娠后期反应较大,经医生建议,需提前休产假,回家调养身体并定期到医院做产检。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特向领导申请休产假,请假时间从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共计____天。

恳请领导给予批准。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XX
动产:彩电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空调一台、家俱一套、组合音响一套、生活日用品件,总计约____________元;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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