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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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服务管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法治、创新、廉洁、服务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入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进驻部门)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中心,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开展前款政务服务的工作场所。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与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六条政务服务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高效、便民、诚信的原则,执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中心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政务服务中心的场地、设施等应当适应政务服务工作需要。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构建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层级运行的政务服务网络数据交换平台,保证网上政务服务有序运行。

第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政务服务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审核进驻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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