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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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市政务服务的管理,提高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务服务的便民化、智能化和互联网化,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机构、公共服务事项的审批、办理、查询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政务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三条重庆市政务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保证政务服务机构的数量、结构和布局与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政务服务的范围、程序和标准,确保政务服务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

第五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务服务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提供统一的在线办事大厅、移动办事平台等便民服务渠道。

第三章政务服务的便民化和智能化第六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快办事流程的优化和简化,推行一网通办、一次办好,实现政务服务的便民化。

第七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智能化的服务机制,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提高政务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供个性化、精准化的服务。

第四章政务服务的互联网化第八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信息化部门的对接,推动政务服务系统与其他治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第九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在政务服务平台上提供网上办事预约、在线申请、在线办理、在线审批、在线查询等便民服务,方便群众办理事务。

第十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网站、移动应用等网络服务的管理,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网络服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评议,及时处理投诉和意见,加强对政务服务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政务服务的宣传推广工作,提高政务服务的知晓率、满意率和便捷度。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

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

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

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业经2023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十七届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吕成蹊2024年1月8日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的建设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惠企便民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12345热线,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非紧急类政务服务便民专线及网络平台,与国家和省市等民生诉求平台互联互通,实行一号对外、属地管理、接诉即办、分级负责的运行模式,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诉求人”)提供“7×24小时”全天候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12345热线的建设管理及事项受理、办理、审核、回访、督办、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12345热线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12345热线工作,重点解决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及重点难点问题。

市直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市直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级12345热线工作机制,定期开展专题研判,协调解决疑难复杂诉求。

市直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12345热线工作保障,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做好12345热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12345热线的统筹协调机构,督促指导12345热线工作,研究解决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引言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数字化技术的广泛应用,政务服务管理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政府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过程中,为了提供更高效、便捷、透明的服务,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优化政务服务的提供和管理方式,促进政务服务的创新和升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和地方的政务服务改革要求,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规范政务服务的管理,增强政务服务的公信力和便利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重庆市政府部门为主体提供的政务服务活动。

第三条政务服务的目标是便捷、高效、透明、服务人民。

第二章政务服务的管理第四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管理制度,指导和管理政务服务的提供和运行。

第五条政务服务的内容应当明确、全面,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事务咨询、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

第六条政务服务的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为导向。

第七条政务服务的提供方式应当多样化,包括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供便捷的服务环境和渠道。

第八条政务服务的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信息公开的原则,及时披露政务服务的相关信息,增加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参与。

政务服务的评估和考核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内容包括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等。

第十条政务服务的数据管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

第三章政务服务的创新与升级第十一条政务服务应当紧跟科技发展,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供更智慧、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政务服务应当注重用户体验,通过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理环节、提供一站式服务,提高用户满意度和便捷性。

第十三条政务服务应当强化数据共享和协同,在政府部门间实现信息互通,避免重复办理和信息孤岛。

政务服务应当积极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技术,推动政务服务的创新和提升。

第十五条政务服务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鼓励与社会组织、企业等合作,共同提高政务服务的品质和水平。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精简版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精简版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府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政务服务过程中的行为,以及在政务服务管理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公正、高效、便民原则,推行一网通办,建立综合性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务服务的全程电子化、便利化。

第四条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应当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互联互通,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为政务服务提供更加高效的支持。

第五条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应当推行领域协同,加强不同机构间的协作配合,实现政务服务的无缝衔接。

第二章政务服务流程第六条政务服务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办结等环节。

第七条政务服务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政务服务的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及时通知申请人有关材料的补充或修改要求。

第九条对于需要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第十条政务服务的办结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第三章政务服务保障第十一条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政务服务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对于政务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和投诉,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务服务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政务服务的监督和评价。

第十五条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的评估和改进,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促进政府服务便民化、高效化、阳光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包括政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投资促进局、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等政务服务机构,以及为政务服务提供支持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进政务服务数字化和信息化,强化政务服务创新能力,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为市民和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政务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组织管理第四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和工作需要设立。

第五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设置合理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为市民和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六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公开评估结果。

对于服务质量不达标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七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开展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政务服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八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和服务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第九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政务服务数字化和在线化,提高政务服务效率。

第三章政务服务的内容和方式第十条政务服务应当突出“一网通办”和“一次办好”的原则,方便市民和企业办事。

第十一条政务服务应当建立一站式服务平台,提供统一的政务服务窗口。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在一站式服务平台上提供便民服务,如文字咨询、咨询、在线预约等。

第十二条政务服务应当建立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统一标准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三条政务服务应当建立“多证合一”和“减证便民”机制,减轻市民和企业的办事负担。

第十四条政务服务应当建立“一次办好”机制,实现政务服务从办理到结果的全流程服务。

第四章政务服务的工作机制第十五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政务服务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务服务质量的监管和评估。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沈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沈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沈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03•【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沈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潘利国二0一五年六月三日沈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服务管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推进法治、创新、服务、廉洁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市和区、县(市)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为本级政府派出行政机构,负责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协调;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第五条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政务服务建设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统一名称、统一场所标识、统一运行模式。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中心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运行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构建政务服务网络数据交换平台,保证网上政务服务有序运行。

第九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应当制定政务服务的标准和规范,推进政务服务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

第十条市和区、县(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政务服务事项进场目录,并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承办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是政务服务部门行政编制人员或者依法授权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事业编制人员。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6日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事项进驻第四章人员进驻第五章运行机制第六章行为规范第七章监督与考核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大厅管理,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 号,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2011年)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务服务大厅的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区(园区)政务服务大厅运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政务服务大厅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信息咨询、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投诉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包括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和“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

第四条市政务服务大厅是市人民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平台,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载体,展现文明城市的重要窗口。

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利企便民、廉洁高效的原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7号)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4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政务服务“一
网通办”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
月26日重庆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
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6页(P1-6)
【作者】无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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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5号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5号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5号《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30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20年4月15日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行为,加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集中便民、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全程办理。

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的部门或者组织(以下统称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本单位的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和数据资源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推进互联共享,推动实现“一网通办”。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平台,是指全市统一开展政务服务业务并纳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信息化平台,由业务办理和公众服务系统组成。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推进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统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实现政务服务跨地域、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

第七条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鼓励发展自助政务服务。

第八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统一名称、统一场所标识、统一运行模式,合理设置、优化整合,实施标准化服务。

北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建立健全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服务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务服务标准化是指对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服务流程、服务平台、监督评价等实施全方位标准化管理,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同等条件下同标准受理、无差别办理,为企业群众提供线上线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服务品质统一、品牌形象统一的政务服务。

第三条市、区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推进本区域内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工作。

有关政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遵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做好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等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行使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

第二章办事指南标准化第五条市政务服务部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编制并公布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办事指南。

本市对事项目录实施清单管理,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单独设立和实施清单之外的政务服务事项。

办事指南应当依据事项目录编制,对事项办理主体、依据、流程、结果等作出明确规范,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明确清晰的办事指引。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办事指南的规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对企业群众提出办事指南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六条办事指南应包括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条件、服务对象、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结果名称、结果样本、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所需材料、容缺受理、办理流程、办理形式、审查标准、通办范围、预约办理、网上支付、物流快递、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等要素。

不同层级、不同区域间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其事项名称、基本编码、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所需材料、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办理结果等基本要素内容应保持统一。

XX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

XX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

XX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一、总则1.本办法适用于XX市政务服务大厅的管理和服务。

3.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是市政务服务大厅的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和监督市政务服务大厅的工作。

4.市政务服务大厅在工作中应遵循便民、高效、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1.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制定政务服务大厅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完善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能。

(2)指导和督促市政务服务大厅的工作,确保服务质量。

(3)协调市政务服务大厅与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2.市政务服务大厅的主要职责:(2)协助办理行政审批等政务事项。

(3)收集民众对政府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4)宣传政府工作和政策,提高政府形象。

三、服务流程和标准1.市政务服务大厅应设立明确的服务流程,确保申请人能够快速便捷地办理业务。

2.市政务服务大厅应提供标准化的服务标准,确保服务的高效性和公正性。

3.市政务服务大厅应设立综合受理窗口,办理常见的政务事项,对于复杂的事项应有专门窗口进行处理。

4.市政务服务大厅应提供在线预约和在线办理的服务方式,方便申请人选择合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办理。

四、服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1.市政务服务大厅应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职业道德的工作人员提供服务。

2.市政务服务大厅服务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提高服务技能和专业水平。

3.市政务服务大厅应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服务质量。

五、投诉处理和监督机制1.市政务服务大厅应设立投诉处理窗口,及时受理并处理申请人的投诉。

2.管理办公室应建立监督机制,对市政务服务大厅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网上监督投诉平台应与市政务服务大厅进行互联互通,提供便民的服务和建议反馈途径。

六、服务宣传和评价1.市政务服务大厅应定期开展服务宣传活动,宣传政务服务大厅的业务范围、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便于市民群众便捷获取各类政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本办法的目标是通过优化政府服务流程,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建立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平台,满足市民的多样化需求,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展。

2. 原则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政府服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提高政务透明度,便于市民获取政府服务信息。

•便民利民原则:政府服务应当以市民的需求为核心,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优化服务流程,满足市民对政府服务的期望。

•规范标准原则:政府服务应当按照标准化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政府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整合资源原则: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协作,整合资源,提供一体化的政务服务平台,方便市民获取各类政府服务。

三、政务服务的内容和形式1. 内容政务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行政许可服务: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服务。

•公共服务信息查询:为市民提供政府信息查询服务,包括政策解读、信息公开、数据统计等。

•政府投诉受理:受理市民对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方便市民参与公共资源的交易和管理。

•社会保障服务:提供社会保障相关服务,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其他政府服务:根据市民需求,提供其他各类政府服务。

2. 形式政务服务的形式包括线上和线下两种:•线上服务:市民可通过政务服务网站、手机APP等网络平台进行政府服务申请、查询等操作。

•线下服务:政府设立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提供现场办理、咨询和查询服务。

四、政务服务的流程和要求1. 流程政务服务的流程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市民需求申请:市民在政务服务网站或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包括个人身份信息、申请事项等。

2.材料审核与受理:政府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受理申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6]6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6]6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6〕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务服务中心,是指市政府设立的由市级审批部门集中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受理、办理、反馈等综合性服务的实体平台。

第三条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办)负责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以及相关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综合协调、指导督办等工作。

各审批部门按照市政府要求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并承担对本部门进驻的工作人员、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应遵循依法行政、公开规范、便民高效、廉洁自律的原则,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政务服务。

第二章进驻事项管理第六条本市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初审转报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

国家垂直管理部门和双重管理部门适合依托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也可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第七条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批部门应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办事指南,逐项列明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受理条件、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相关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修订。

遵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考核管理办法

遵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考核管理办法

遵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考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遵府办发[2004]126号•【施行日期】2004.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考核管理办法(遵府办发[2004]126号)一、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工作的规范管理,树立窗口形象、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中心各窗口单位及其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实行百分制,分月度和年度进行,年度考核以月度考核为基础。

第三条社会各界监督、群众投诉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单位批评建议,是中心接受社会监督的主要途径,也是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窗口考核第四条人员到岗管理(30分)。

(一)各窗口单位领导在中心审批、检查工作时间每周不少于1次,少于1次扣0.5分。

窗口单位领导到中心办公,窗口工作人员应向值班长报告,并由值班长作好记录,纳入年终考核分值。

(二)窗口工作人员擅自脱岗(带口信请假视为擅自脱岗;回单位开会、学习、参加集体活动,必须有单位领导电话或单位书面请假,并经中心领导同意,否则视为擅自脱岗),每人次每半天扣1分;窗口工作人员旷工,每人次每半天扣2分;迟到早退每人次扣0.5分;窗口工作人员轮休、休假不扣分,窗口只设一人值班的,其单位应派人补缺,否则每缺一天扣1分;不佩证上岗、衣衫不整,不按中心规定着装每人次扣0.5分。

(三)中心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度和刷卡考勤制度。

作息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代刷考勤卡,每次双方各扣1分。

(四)窗口工作人员每月病假(住院除外)不得超过2天,事假不得超过1天,病、事假累计超过3天的,每天扣1分。

(五)窗口单位对派驻窗口的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半年,中途不得随意换人,确需换人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与中心协商同意,否则每次扣3分。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2023范文免修改)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2023范文免修改)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和提高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水平,便利市民办事,根据《行政许可法》、《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其所辖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

第二章政务服务原则第三条便民原则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以市民的实际需求为导向,通过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便利性。

第四条公开透明原则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公开办事指南、服务流程、办事结果等信息,提供便捷的查询途径,促进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第五条创新发展原则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推行电子政务服务,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方式和渠道,推进政务服务的创新发展。

第三章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第六条重庆市政务服务中心重庆市政务服务中心是重庆市政务服务体系的核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政务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的运行和管理。

第七条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各级政务服务机构是指各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及其所辖的各类政务服务机构,负责办理本辖区内政务服务事项。

第四章政务服务内容第八条政务服务事项的确定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可提供的政务服务事项,制定办事指南,并在政务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

第九条服务质量保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设立监督机构,加强对政务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估,建立服务投诉渠道,及时解决市民的投诉和意见。

第五章政务服务流程第十条政务服务流程的确定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事项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公开政务服务流程,指导市民办理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服务事项的申请市民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应按照政务服务流程和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通过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申请。

第十二条办事结果的通知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将办事结果通知市民,可以通过短信、邮件、方式等方式通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1. 引言政务服务是政府与市民之间的桥梁,是政府向市民提供各种行政服务的方式和渠道。

为了提高政务服务的效率和质量,重庆市制定了《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规范政务服务的提供方式和流程,推动政务服务的便民化、智能化和公开透明化。

2. 主要内容2.1 政务服务的范围根据《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政务服务的范围主要涵盖方面:•证件申请和办理•公共事务咨询和解答•行政审批和审批结果查询•政府信息公开和公示•电子政务服务和在线办理2.2 政务服务的便民化为方便市民办理政务服务,重庆市政府通过措施推进便民化:•建立统一的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

•在各个行政服务大厅设立便民窗口,加快办理速度。

•推行预约制度,减少市民排队等候时间。

•开展移动政务服务,使市民可以随时随地办理政务事务。

2.3 政务服务的智能化重庆市政府重视信息技术的应用,努力提高政务服务的智能化水平:•建设政务服务信息化平台,实现政务服务的系统集成和共享。

•推动政务服务系统的在线化,提供便捷的服务窗口和操作界面。

•引入技术,提供智能化的咨询和办理服务。

2.4 政务服务的公开透明化为了增加政务服务的透明度和可信度,重庆市政府采取措施:•主动公开政务服务的事项、流程和服务标准。

•设立政务服务和投诉反馈渠道,接受市民的监督和意见建议。

•加强政务服务的监督和评估,提高服务质量。

3. 政务服务的流程3.1 预约办理市民可通过在线平台或方式预约政务服务事项,选择办理时间和地点,避免排队等候时间。

3.2 材料准备市民需要准备好办理事项所需的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有效。

3.3 在线办理通过政务服务网站或移动应用,市民可以在线提交办理申请并需要的材料。

3.4 审批审核政务服务中心将对市民办理的申请进行审批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3.5 结果领取在审批通过后,市民可以前往指定地点领取相关证件或材料。

4. 政务服务的公开透明化为了让市民更好地了解政务服务的情况,重庆市政府将主动公开信息:•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包括办理要求、流程和所需材料。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襄政办函〔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襄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23日襄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我市政务服务效能,营造“全国领先、省内一流”的政务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依据政府授权,集中办理本级政府范围内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综合性管理服务机构。

包括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大厅,村(社区)便民服务室。

第三条政务服务窗口是指对外提供本级政府范围内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窗口。

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政府职能部门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在中心设立窗口,选派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第四条中心建设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应进必进原则。

具有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其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一律进入中心办理,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

(二)坚持便民高效原则。

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能,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民高效服务。

(三)坚持规范廉洁原则。

建立内控运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强化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勤政廉洁。

第二章基础设施第五条中心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在区位较优、交通便利、人口相对集中、公共设备较完善的地点。

第六条中心建筑面积宜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总量、业务办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参考省内外其他同一层级地区的政务服务大厅办件量、办件效率、人流量等数据,按照集中、高效、规范、便民的原则确定本级服务中心规划及建筑面积,满足进驻部门窗口办公及服务对象办事需要。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3]20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3]20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3】2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5日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政务服务中心作用,实现全市政务服务均等化、规范化、标准化、高效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政府所属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申请,依法办理审批、核准、审核、备案等行政审批和提供其它公共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务服务中心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办理行政审批和其它公共服务事项的专门机构和场所。

第四条市政务服务中心由进驻的具有行政许可和服务职能的部门窗口构成。

市政府决定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市直部门或另行设立服务中心的市直部门,部门另行设立的服务中心,作为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

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市直部门审批工作量少的可组成综合服务窗口。

第五条开展政务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提供政务服务坚持便民、规范、高效、优质的原则。

第六条政务服务以“一表式”申报、“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门式”收费为目标。

第七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岗位责任、服务承诺、限时办结、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全程代办、超时默认、缺席默认、离岗告示和失职追究等制度,做到对服务对象零距离、不推诿、无投诉,对服务事项零差错、不扯皮、无积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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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服务管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法治、创新、廉洁、服务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入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进驻部门)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中心,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开展前款政务服务的工作场所。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与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六条政务服务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高效、便民、诚信的原则,执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中心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

政务服务中心的场地、设施等应当适应政务服务工作需要。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构建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层级运行的政务服务网络数据交换平台,保证网上政务服务有序运行。

第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政务服务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审核进驻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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