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恩网络:关于补充追认向银行借款暨关联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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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犀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王子彧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犀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王子彧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犀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王子彧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9.20【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124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黎【审理法官】王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犀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八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子彧【当事人】北京犀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八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子彧【当事人-个人】王子彧【当事人-公司】北京犀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八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敏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叶家华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敏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叶家华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敏叶家华【代理律所】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犀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八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子彧【本院观点】对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020年9月23日,犀锐文化公司、八米文化公司、王子彧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均应恪守履行。

本案中犀锐文化公司主张王子彧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质押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的规定,构成严重违约,故要求解除涉案的借款合同。

张旭、沈洪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旭、沈洪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旭、沈洪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10【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49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范猛郭文邰越群【审理法官】范猛郭文邰越群【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旭;沈洪铭【当事人】张旭沈洪铭【当事人-个人】张旭沈洪铭【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旭【被告】沈洪铭【本院观点】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一、被上诉人沈宏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出具上述借贷合意的法律后果,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民事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张旭并非出借主体是否妥当;二、上诉人张旭为证明与被上诉人沈宏铭存在借贷关系及数额,向一审法院递交了借据、收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客户单独签订了承诺书、客户须知、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将房屋抵押在上诉人张旭名下的证据、“投资担保合同”、公司股东范天宇先行垫付328200元及次日上诉人张旭将出借款347220元还给了公司股东范天宇的转款凭证,是否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是否能够证明上诉人张旭是将出借款通过沈阳金利桥投资担保有限公。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第三人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一、被上诉人沈宏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出具上述借贷合意的法律后果,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民事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张旭并非出借主体是否妥当;二、上诉人张旭为证明与被上诉人沈宏铭存在借贷关系及数额,向一审法院递交了借据、收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客户单独签订了承诺书、客户须知、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将房屋抵押在上诉人张旭名下的证据、“投资担保合同”、公司股东范天宇先行垫付328200元及次日上诉人张旭将出借款347220元还给了公司股东范天宇的转款凭证,是否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是否能够证明上诉人张旭是将出借款通过沈阳金利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或者范天宇实际给付了被上诉人沈宏铭,沈阳金利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诉争借款的保证人及居间人代为垫付出借款及代为收取利息有何不妥,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有何依据。

上海网谷投资有限公司、朱晓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网谷投资有限公司、朱晓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网谷投资有限公司、朱晓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18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炬易静郑寒江【审理法官】沈炬易静郑寒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网谷投资有限公司;朱晓港;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盈丰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嘉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嘉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东县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鑫胜矿产品有限公司;杨伟程;苏帆;郑连吉【当事人】上海网谷投资有限公司朱晓港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盈丰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嘉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嘉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东县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鑫胜矿产品有限公司杨伟程苏帆郑连吉【当事人-个人】朱晓港杨伟程苏帆郑连吉【当事人-公司】上海网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盈丰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嘉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嘉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东县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鑫胜矿产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程聚广东敦明律师事务所;陈嘉伟广东信度律师事务所;胡倚樊广东信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程聚广东敦明律师事务所陈嘉伟广东信度律师事务所胡倚樊广东信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程聚陈嘉伟胡倚樊【代理律所】广东敦明律师事务所广东信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上海网谷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朱晓港;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盈丰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嘉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嘉【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本案《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利息、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上诉人的还款应当先偿还本案及(2020)粤03民终11882号案借款所产生的借款利息,有剩余的再偿还两案的借款本金。

陈敏、刘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敏、刘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敏、刘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30【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94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湛许雪芳李璐思【审理法官】吴湛许雪芳李璐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敏;刘浩;李广宇;李广毅【当事人】陈敏刘浩李广宇李广毅【当事人-个人】陈敏刘浩李广宇李广毅【代理律师/律所】邱奕彬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邱奕彬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邱奕彬【代理律所】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敏【被告】刘浩;李广宇;李广毅【本院观点】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首先,李广宇、陈敏作为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确认李广宇、陈敏向刘浩借款1818367元。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确认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

另查明,二审庭询时,陈敏称,其在2016年或2017年左右知道李广宇有向刘浩借款,但具体的金额不清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所涉法律事实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陈敏是否应偿还欠款918367元及利息给刘浩。

对此争议,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首先,李广宇、陈敏作为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确认李广宇、陈敏向刘浩借款1818367元。

周献宇与杜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献宇与杜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献宇与杜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46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茵李淼田璐【审理法官】刘茵李淼田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献宇;杜雪【当事人】周献宇杜雪【当事人-个人】周献宇杜雪【代理律师/律所】王龙海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胡大银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龙海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胡大银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龙海胡大银【代理律所】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献宇【被告】杜雪【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先,根据张某与瑞润公司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的相关条款的约定,明确载明了张某与周献宇为合伙人关系,而张某之所以获得该代持股权,系因周献宇同意减免与杜雪之间的债务共计225万元。

首先,虽《股权赠与协议》甲方处仅有杜雪签字,未加盖瑞润公司公章,但同日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加盖有瑞润公司公章,且两份协议内容上存在关联性,可以相互印证瑞润公司在股权赠与问题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另,杜雪在签署《股权赠与。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胁迫显失公平追认撤销转委托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周献宇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杜雪在与其签订《债务终止补充协议》的过程中对其存在胁迫的行为,其出于尽快收回资金的考虑签署该整体抵债协议的行为亦不构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胁迫情形。

山东金证智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金证智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金证智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30【案件字号】(2022)鲁01民终49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亓雪飞【审理法官】亓雪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东金证智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敏【当事人】山东金证智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敏【当事人-个人】谢敏【当事人-公司】山东金证智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贞文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杨国营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贞文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杨国营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贞文杨国营【代理律所】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山东金证智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谢敏【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涉案155万元借款是否属实。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反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涉案155万元借款是否属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民间借贷需要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

本案中,金证智城公司依据2017年向谢敏转账共计155万元的转账凭证,主张谢敏向其借款155万元。

谢敏主张涉案155万元并非借款,系金证智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倪进凯为案外人王引平处理西藏相关事宜所花费的费用,且该费用均已支付给倪进凯的朋友。

白旭、谷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旭、谷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旭、谷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0【案件字号】(2022)川01民终33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小丽【审理法官】龙小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白旭;谷明【当事人】白旭谷明【当事人-个人】白旭谷明【代理律师/律所】何光飞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胡俊霞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张爱鑫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齐世玉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光飞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胡俊霞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张爱鑫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齐世玉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光飞胡俊霞张爱鑫齐世玉【代理律所】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白旭【被告】谷明【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使用比币特进行质押是否合法有效,案涉质权是否成立。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各部委多次发文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合法性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使用比币特进行质押是否合法有效,案涉质权是否成立。

白旭上诉认为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属性,用比特币进行质押应属合法有效。

对此本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各部委多次发文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所谓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而转让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该财产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质权关系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必须将质物交给质权人,不再享有质物的占用、使用和收益。

601002 _ 晋亿实业关于公司向晋正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601002 _ 晋亿实业关于公司向晋正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股票代码:601002 股票简称:晋亿实业公告编号:临2013-028号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晋正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1、关联交易内容:本公司向晋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正贸易”)借款人民币6,500万元;2、过去12个月公司与晋正贸易未发生同类关联交易。

3、关联方回避事宜:鉴于晋正贸易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晋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晋正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并进行表决时,均回避了表决;4、交易风险:本次关联交易定价,不高于市场价格,对公司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

交易不存在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因近期公司流动资金紧缺,本公司向关联人晋正贸易借款人民币6,5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借款利率为5.04%(即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结算方式为利随本清。

鉴于晋正贸易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晋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晋正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需要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本议案前,已征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并就此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本议案时,蔡永龙、蔡林玉华、蔡晋彰三位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该项议案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此项关联交易总标的额为人民币6,500万元,根据《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1、晋正贸易成立于2011年10月8号,法定代表人:蔡永龙,注册资本:人民币3.2亿元,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晋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晋正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范围:从事钢材、橡塑材料及制品、计算机软硬件、建筑装潢材料、木材、通讯产品、日用百货、服装服饰、文化办公用品、工艺品、洗涤用品、床上用品、酒店用品、家具、保健食品、日用香料、茶叶的批发,各类机械设备及其配件的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进出口业务。

刘永森、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永森、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永森、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04【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46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宁刘小丹任江【审理法官】宋宁刘小丹任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永森;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刘永森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永森【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永森【被告】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下发的文件精神,现在所有网贷机构均应无风险良性退出,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且由网贷机构的注册地属地政府集中处理,故本案现不宜由沈阳地区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案件处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查查明: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是: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系统分析;提供计算机技术服务;网上贸易;网上咨询;网络商务服务;数据库管理;互联网技术推广服务;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增值电信业务。

刘永森自述通过注册小牛在线APP,捆绑光大银行卡,页面显示有充值,通过充值给对方账号打款,之后页面显示出借项目、标明日期、年化利率,取款方式。

90日内为锁定期,不允许取钱,90日后随意支取,但是要交手续费,一年之后无手续费。

双方没有书面借款合同或电子合同,资金充值到被告APP后,资金的使用情况原告完全不了解。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下发的文件精神,现在所有网贷机构均应无风险良性退出,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且由网贷机构的注册地属地政府集中处理,故本案现不宜由沈阳地区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案件处理。

宋辉与陈思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辉与陈思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辉与陈思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9.23【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88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茵【审理法官】刘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宋辉;贝瑞思托育服务(北京)有限公司;陈思【当事人】宋辉贝瑞思托育服务(北京)有限公司陈思【当事人-个人】宋辉陈思【当事人-公司】贝瑞思托育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苟波北京天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苟波北京天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苟波【代理律所】北京天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宋辉【被告】贝瑞思托育服务(北京)有限公司;陈思【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先,虽然宋辉主张其与贝瑞思公司、陈思之间就案涉款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要求贝瑞思公司、陈思偿还借款本息,但宋辉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就案涉款项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相反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宋辉与案外人杨某签署的两份《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均显示宋辉为债务人、抵押人。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独任审判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虽然宋辉主张其与贝瑞思公司、陈思之间就案涉款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要求贝瑞思公司、陈思偿还借款本息,但宋辉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就案涉款项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相反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宋辉与案外人杨某签署的两份《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均显示宋辉为债务人、抵押人。

杨某亦称系陈思、宋辉共同向其借款,为偿还上述贷款,宋辉与陈思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贝瑞思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再次向建设银行贷款将借款偿还。

高博、浙江瑷尔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博、浙江瑷尔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博、浙江瑷尔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08【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22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宿敏马喆张仁珑【审理法官】宿敏马喆张仁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博;浙江瑷尔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金英【当事人】高博浙江瑷尔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金英【当事人-个人】高博孙金英【当事人-公司】浙江瑷尔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高松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张彩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松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张彩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松张彩【代理律所】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高博【被告】浙江瑷尔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金英【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二、双方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返还财产反证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瑷尔德公司曾以高博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案号(2020)鲁0211民初19030号,请求判令高博返还财产24451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瑷尔德公司在此案中称,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为,2017年3月1日起,高博先后担任瑷尔德公司的投资经理、风控总监,系瑷尔德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博在任职期间,未尽忠实及勤勉义务,严重侵犯了瑷尔德公司的合法权益:1.2018年7月16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高博先后以提取预备金、借款的名义非法侵占瑷尔德公司资产1374900元;2.2018年10月24日,高博以高枕7号增强金、高枕7号私募投资基金补偿款的名义侵占公司资产1070200元。

公司对公司催款函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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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公司催款函范文模板尊敬的[对方公司名称]:您好!我是[您的公司名称]的[您的职位],今天给您写这封信呢,就像朋友之间有话直说一样。

咱们两家公司合作也有一段时间啦,那可是基于相互的信任才走到一起的。

咱们之前签的合同里啊,明确写了关于[款项相关的业务,比如供货或者服务内容]的付款条款。

按照这个约定呢,[具体款项金额]应该在[到期日期]就到我们账上了。

就像到点了就得吃饭一样,这钱到了时间也该到位啦。

我知道,可能你们公司最近也有各种各样的事情在忙,也许是哪个环节出了点小岔子才导致这笔钱还没付给我们。

但是呢,咱们这边也不容易啊。

我们为了完成咱们之间的合作,可是投入了不少人力、物力和财力的。

就像种庄稼,我们把种子撒下去了,辛辛苦苦浇水施肥,到了收获的时候,也该有点回报不是?现在这笔钱没到账,就像我们眼巴巴等着收成,结果发现粮仓还是空的一样,心里可着急了。

我们公司也有自己的账单要付,员工工资要发,供应商的钱也要结。

要是一直收不到这笔款,就像齿轮缺了油,会影响整个运转的。

所以呢,麻烦您这边尽快安排一下这笔款项的支付吧。

咱们好兄弟也得明算账不是?如果有什么特殊情况或者困难,您也可以和我们说一声,咱们一起商量商量,看看能不能找到个好的解决办法。

我相信咱们两家公司都是讲诚信、重信誉的,您这边肯定也不想因为这点小钱影响咱们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希望在收到这封信后的[具体期限,如10个工作日]内,我们能看到这笔钱到账的消息。

到时候,咱们还能继续愉快地合作,共创更多的财富。

再次感谢您抽出时间看这封信,如果有任何疑问或者需要沟通的地方,您可以随时联系我,我的电话是[电话号码],邮箱是[邮箱地址]。

祝好![您的公司名称] [日期]。

新耀莱2024违约借款人贷款协议补充条款

新耀莱2024违约借款人贷款协议补充条款

新耀莱2024违约借款人贷款协议补充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1. 贷款协议概述1.1 贷款金额1.2 贷款期限1.3 贷款利率1.4 还款方式1.5 违约金计算方式2. 补充条款2.1 违约借款人定义2.2 违约情形2.3 违约处理程序2.4 违约借款人责任2.5 贷款人权利3.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3.1 合同生效条件3.2 合同变更条件3.3 合同解除条件4. 争议解决方式4.1 协商解决4.2 调解解决4.3 仲裁解决4.4 法律途径5. 保密条款5.1 保密内容5.2 保密期限5.3 例外情况6. 法律适用及管辖6.1 法律适用6.2 管辖法院7. 其他条款7.1 合同的副本7.2 合同的保管7.3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8. 违约借款人信息8.1 借款人姓名8.2 借款人联系方式8.3 借款人身份证号码9. 贷款人信息9.1 贷款人名称9.2 贷款人联系方式9.3 贷款人地址10. 合同签订日期11. 合同签订地点12. 附件12.1 贷款协议原文12.2 借款人信用报告12.3 其他相关文件13. 合同签字页14. 合同盖章页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贷款协议概述1.1 贷款金额1.2 贷款期限1.3 贷款利率1.4 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为【】。

1.5 违约金计算方式违约金计算方式为【】。

2. 补充条款2.1 违约借款人定义违约借款人是指在贷款期限内,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

2.2 违约情形(1)未按约定的还款时间和方式偿还贷款本息;(2)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3)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4)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3 违约处理程序违约处理程序如下:(1)贷款人发现借款人违约后,应及时通知借款人;(2)借款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天内履行还款义务;(3)如果借款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2.4 违约借款人责任(1)偿还贷款本息及违约金;(2)承担贷款人因追偿贷款本息及违约金而产生的相关费用;(3)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其他相关责任。

企业信用报告(自主查询版)样本

企业信用报告(自主查询版)样本

企业信用报告(自主查询版)样本报告说明1.本报告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依据截止报告时间企业征信系统记录的信息生成。

除征信中心标注外,报告中的信息均由相关报数机构和信息主体提供,征信中心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但承诺在信息整合、汇总、展示的全过程中保持客观、中立的地位。

2.本报告中的身份信息、主要出资人信息、高管人员信息来源于信息主体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贷款卡业务时所提供的相关资料。

3.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的金额类数据项单位均为万元。

4.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的金额类汇总数据项均为人民币计价。

外币折人民币的计算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当月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

5.如信息记录斜体展示,则说明信息主体对此条记录存在异议。

6.报数机构说明是报数机构对报告中的信息记录或对信息主体所作的补充说明。

7.征信中心标注是征信中心对报告中的信息记录或对信息主体所作的说明。

8.信息主体声明是信息主体对报数机构提供的信息记录所作的简要说明。

9.信息主体有权对本报告中的内容提出异议。

如有异议,可联系报数机构,也可到当地信用报告查询网点(具体地址可查询征信中心网站)提出异议申请。

10.本报告仅向信息主体提供,不得作为金融机构的授信依据,请妥善保管。

因保管不当造成信息泄露的,征信中心不承担相关责任。

11. 更多咨询,请致电全国客户服务热线400-810-8866。

基本信息身份信息名称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188号登记注册号29组织机构代码-4国税登记号57地税登记号57贷款卡状态正常最近一次年审日期2012-11-07主要出资人信息注册资金折人民币合计25,000万元出资方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币种出资金额出资占比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贷款卡编码457人民币2,00080%陈光身份证号码40024人民币50020%高管人员信息职务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性别出生年月法定代李伟身份证40024男1945-10-01有直接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报告样本北京公司4445出资人关联报告样本北京公司5440高管人员关联信息概要信息主体于2001年首次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报告期内,共在8家金融机构办理过信贷业务,目前在6家金融机构的业务仍未结清。

600385 ST金泰关于向关联方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600385    ST金泰关于向关联方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证券代码:600385 证券简称:*ST金泰公告编号:2013-037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关联方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一、本次关联交易情况(一)本次关联交易概述1、公司向公司关联方中数光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借款79,500,624.14元,用于偿还公司股东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73,205,531.80元,偿还公司股东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6,295,092.34元。

2、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方为本公司的关联方中数光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因此,本次借款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向关联方借款偿还公司股东的欠款。

(二)关联方介绍1、关联方关系介绍中数光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为2名自然人股东,股东黄俊钦先生持股80%,股东陈若文女士持股20%。

黄俊钦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中数光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方。

2、关联人的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中数光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3层01号法定代表人:黄俊钦注册资本:5000 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项目投资管理;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销售开发后的产品、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电子元器件、五金交电、机械电器设备、通讯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外);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1、借款金额及借款用途截止到2013年6月26日,公司欠公司股东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编号为:2012009、2012010、2012011、2012012、2012013、2013001、2013002、2013003、2013005、2013006、2013007)项下的借款本金71,174,651.59元,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2,030,880.21元。

截止到2013年6月26日,公司欠公司股东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编号为:2013004)项下的借款本金6,251,333.01元,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43,759.33元。

沈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9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寻增荣【审理法官】寻增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希晨;陈妍雯【当事人】沈希晨陈妍雯【当事人-个人】沈希晨陈妍雯【代理律师/律所】谢倩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胡雯秋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叶晨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周修稳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倩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胡雯秋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叶晨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周修稳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倩胡雯秋叶晨周修稳【代理律所】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沈希晨【被告】陈妍雯【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沈希晨诉请要求判令陈妍雯归还讼争钱款,为此,其虽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交付钱款的相关凭证,以及其他一系列证据材料。

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系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之关键。

从沈希晨所提交的全案证据材料来看,尚不足以认定沈希晨与陈妍雯之间就讼争钱款已达成借贷合意,沈希晨提出的相关主张,本院难以支持,其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

北京金瑞龙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项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金瑞龙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项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金瑞龙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项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7【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58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承松【审理法官】孙承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金瑞龙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项晓梅【当事人】北京金瑞龙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项晓梅【当事人-个人】项晓梅【当事人-公司】北京金瑞龙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金瑞龙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项晓梅【本院观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包括:1.金瑞龙公司提交的银行电子回单显示的13231.87元是否为案涉《服务协议》项下之款项;2.项晓梅是否有权解除借款期限未届满的各《服务协议》,并要求金瑞龙公司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

关于争议焦点一。

金瑞龙公司上诉主张其向项晓梅银行转账13231.87元系对案涉《服务协议》的还款,项晓梅对此不予认可。

经查,一审审理期间,金瑞龙公司曾就该笔款项系《服务协议》的还款提出主张,但对于对应的具体《服务协议》前后陈述不一致。

项晓梅反驳称该款项系其与金瑞龙公司另外项目的款项,与本案无关,并提交案外项目网页截图佐证。

金瑞龙公司对此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

二审审理期间,金瑞龙持相同理由提出上诉,但仍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款项与案涉《服务协议》的关联性,故一审法院对于金瑞龙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赵云、赵忠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云、赵忠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云、赵忠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08【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23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邹迎晖许雪芳李璐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云;赵忠恩;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赵云赵忠恩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赵云赵忠恩【当事人-公司】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滨宏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朱春容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滨宏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朱春容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滨宏朱春容【代理律所】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赵云【被告】赵忠恩;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二审审查范围应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未提起上诉部分,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罚款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9 20:52:47赵云、赵忠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233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滨宏,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容,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忠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南关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王有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恩,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上诉人赵云因与被上诉人赵忠恩、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开元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30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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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72958 证券简称:硕恩网络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上海硕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充追认向银行借款暨关联交
易公告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次关联交易是偶发性关联交易。

1、上海硕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的流动资金需求,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大写:肆佰万元整),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非关联方)提供担保。

借款期限为2019年8月23日至2020年8月22日,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61%。

自然人李彩云、蔡卫平、韦南、李仪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上海硕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的流动资金需求,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人民币248 万元(大写:贰佰肆拾捌万元整)。

借款期限为2019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5日,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30%。

自然人韦南、李仪凡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同时自然人李彩云、韦南、李仪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表决和审议情况
2019年10月2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追认向银行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会议表决结果为: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李彩云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自然人
姓名:李彩云
住所:上海市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306室
2.自然人
姓名:蔡卫平
住所:上海市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306室
3.自然人
姓名:韦南
住所:上海市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306室
4.自然人
姓名:李仪凡
住所:上海市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306室
(二)关联关系
临澈网络直接持有公司50.57%的股份,前照咨询直接持有公司48.22%的股份,李彩云直接持有公司1.21%的股份。

韦南直接持有前照咨询12.26%股份。

李彩云是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蔡卫平是李彩云的配偶;李仪凡是韦南的配偶。

本次上述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一)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上述关联方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公司无需支付对价,属于关联方对公司发展的支持行为,遵循公平、自愿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且公司独立性未因关联交易受到影响。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上海硕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的流动资金需求,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大写:肆佰万元整),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非关联方)提供担保。

借款期限为2019年8月23日至2020年8月22日,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61%。

自然人李彩云、蔡卫平、韦南、李仪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上海硕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的流动资金需求,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人民币248 万元(大写:贰佰肆拾捌万元整)。

借款期限为2019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5日,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30%。

自然人韦南、李仪凡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同时自然人李彩云、韦南、李仪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硕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上海硕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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