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可经营项目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可经营项目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可经营项目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佛山市城市可经营项目监管暂行办法》业经2006年9月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佛山市城市可经营项目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的要求,为规范佛山市城市可经营项目市场化经营,加强监管,维护城市可经营项目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可经营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经营性的社会事业项目等。
第三条对城市可经营项目市场化经营的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平与效率原则。
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省和市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能。
第二章监管部门及职责第四条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的授权负责城市可经营项目许可的部门为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城市可经营项目许可实施方案并申报立项;(二)负责项目经营权的招标、招募等具体组织工作,发放经营许可;(三)负责许可经营协议的谈判与签约;(四)对许可经营协议的履行实施监管;(五)与各有关部门协调,并积极配合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管工作,确保许可经营协议能够顺利履行,与各部门监管行为和采取的监管措施能够协调统一;(六)负责许可经营项目的考核与评估;(七)负责处理被许可经营项目的用户和公众的投诉;(八)制定被许可经营项目应急处理预案;(九)负责应急预案组织与贯彻落实;(十)负责项目的接管与移交;(十一)组织制定产品或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事项具体监管实施细则或评估、考核标准;(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佛府函[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函[2013]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7日佛山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建设与养护管理,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分为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属地建设、协调发展和建养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城市道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的行业指导、监督、协调统筹工作;各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范围内城市道路行政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发展改革、公安、环境保护、水务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区规划部门会同同级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的理念,组织编制本市、区城市道路网规划。
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道路建设须符合城市道路路网规划。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残疾人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残疾人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6•【字号】佛府[2004]116号•【施行日期】2004.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残疾人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2004]1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佛山市残疾人优待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佛山市残疾人优待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弘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有效地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人事业,带领残疾人奔小康,共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以下统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待服务。
第三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的残疾人,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定期定量救济或安排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重度残疾人,由户口所在的区、镇(街道)给予适当的护理补助。
第四条残疾人在全市各级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人证》实行免费挂号,并享受挂号、就诊、交费、化验、取药优先,凭《特困残疾人家庭医疗照顾证》门诊、急诊,药费减免15%,治疗费、三大常规检查费减免20%。
对患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后仍因医疗费用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或临时救济。
第五条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有线电视、燃气、电表、水表等,凡是申请安装地点与其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优先安装并对其安装费实行优惠;供电公司对查验合格的残疾人用户工程,免费提供电能表并进行安装。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82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82号)各区人民政府:《佛山市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佛山市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暂行办法为改善重度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提高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根据《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佛发〔2010〕3号)中关于“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养制度”和“建设残疾人托养机构”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用两年时间(2011-2012年),全面启动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基本满足贫困重度残疾人托养需求。
2011年建立托养补贴制度,对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2012年各区建设好一所重度残疾人托养机构,各镇(街)至少有一所能开展社区日间照料服务的机构。
2013年后逐步扩大覆盖面,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的托养需求。
二、实施对象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实施对象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具有佛山市户籍;(二)年龄在7周岁(含7周岁)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肢体残疾一级,视力残疾一级,精神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
(三)低保家庭及低保临界家庭。
三、组织领导各级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
市残联主要做好重度残疾人托养工程的规划、制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制定机构建设标准、服务标准及检查督促落实等。
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儿童等社会成员(以下统称行动不便者)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享受公共服务和家居生活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行动不便者的实际需要,并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应当将实施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和金融、通信、邮政、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增强全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及志愿服务。
第七条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妇女联合会可以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答复。
无障碍建设城市管理方案.doc
无障碍建设城市管理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舒适、便利,促进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社会参与,推动全区创作工作顺利开展。
二、工作目标在XXXX,监督员小组由人等组成。
,监督建设、全区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
(7)定期开展聋人手语培训,逐步推广手语在商业、医院等服务行业的使用;提供服务业手语培训的数量和数量。
的信息(8)提交创作材料时,提交无障碍公益广告、宣传片、故事片等宣传材料(含光盘)。
等3.区住房和建设局(技术要求如《XXXX人民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等。
,XXXX人民服务设施应实现无障碍设施,XXXX应实现无障碍设施,xxxx 。
中人民建筑设计规范等技术要求(2)已建福利企业、福利院、养老院、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必须无障碍改造,改造率不低于8XXXX年。
住户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主要改造内容为:家庭入口、厨房、卧室、卫生间,设置安全扶手等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进入和使用。
5.规划部门(1)在编制该区域相关规划方案时,应明确无障碍设施的特殊内容,并在新建、扩建、改造项目。
中明确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要求(2)采取切实措施,严格把关,确保所有新建、改扩建、道路、建筑、广场、公园、居住区等。
严格遵循省级+市级《无障碍建设实施方案》等法规和要求,同时规划配套的无障碍设施。
对于没有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的,(3)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划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4)牵头组织和监督市政府相关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完成6.地区发展和统计局认真落实省级、城市《无障碍建设实施方案》等要求,把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审核项目审批,督促落实。
7.区财政局将区级财政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投入、改造、维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负责建设、改造、维修资金筹集、拨款、使用和管理,保证资金供应。
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四条 xx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建 鹬
设的 监督管理。 ①
xx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无障碍设施维护 蝶
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辖区内 怅
无障碍设 施建设 和维护 的 监督管理。 稞
计划、规划、房管、民政、公安、交通、旅游、文化、 ”
贸易、教育 、 园林、体育等部门按 照各自 职责, 协同实 施本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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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发现建设 单 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 渠
有违反本 办法规 定行 为的,应当责 令其限 期整改 。 窬
第十一条 对已建成的无 障碍设 施,产权单 位或维 护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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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 国家的 有关规 定,设置指 导 和提示人们正确使 用无
障碍设施 的图形 标 志。 膈
第十二条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但 未配套建设无障碍
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 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
的建 设项目,建设行 政主管 部门应 当会同 有关 部门制定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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浒
计划。产 权单位 或维 护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 强制性 规范及 本地 惶
的改造计 划对无障碍设 施进行 改造。与 道路、桥 梁 等市政设
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 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 xx 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 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 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6月2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7月29日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未纳入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规划、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市政、房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享信息,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并逐步提高,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0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9月8日市政府第12届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00三年十月一日广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儿童等群体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
现有城市道路、建筑物,有条件的应逐步增设、完善无障碍设施。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建设、交通、规划、市政、公安、房管、城管、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发展计划。
第六条各类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是该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义务人。
所有权人与使用、管理人应当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市政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划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公安交通部门加具意见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待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交纳挖掘道路修复费,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整板路面修复处理。
(五)擅自在桥梁隧道、立交桥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六)利用桥涵、隧道、立交桥、人行天桥等设施进行牵引、吊装等危及本条设施安全的施施正常使用和养护的建(构)筑物;
(八)其他损坏、侵占、盗窃本条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车辆通过桥涵(梁)、隧道、立交桥及人行天桥,须遵守限高、限重、限宽、限速规定,装载超重大件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桥涵、隧道、立交桥,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凡需跨越桥涵、立交桥、人行天桥施工作业的,须经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的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设施安全的条件下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需要接入(含临时接入)城市排水设施的申请人,应承担接驳市政管网设施所需费用,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接驳。
第二十八条 排水用户应服从城市排水维护、管理单位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统一管理和监测。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压、堵塞、掩埋城市排水设施;
第十八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供水、污水、燃气等压力管)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无障碍建设城市管理方案(3篇)
无障碍建设城市管理方案一、指导思想以“___”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舒适、方便,促进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社会参与,推动全区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二、工作目标年___月底,完成区域范围内规定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全面做好迎接全国创建无障碍建设城市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力争实现创建全国无障碍城市建设的各项标准。
三、责任单位及具体任务1.区文明办将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工作列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无障碍设施建设不达标单位不得申报文明单位;与区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___共同督促各创建责任单位完成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任务。
2.区残联(1)配合市残联制定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改、扩建的与残疾人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康复中心等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应实现无障碍化,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___%。
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标准》等技术要求。
(3)已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须进行无障碍改造,改造率不低于___%,符合规范要求。
主要改造内容为:出入口坡化处理、设置无障碍通道及楼梯、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及厕位、低位服务台、低位窗口、无障碍标志、室内外主要位置地面铺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等。
(4)逐步对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主要改造内容为:家庭出入口、厨房、卧室、厕所,设置安全扶手等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出入和使用。
(5)___开展无障碍建设宣传工作,印发宣传资料,提高公众无障碍意识,引导公众关心爱护无障碍设施,形成无障碍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6)建立有效社会监督机制,___成立由新闻媒体、区___、区政协委员、残疾人、老年人等人员组成的监督员队伍,对全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
无障碍设施长效管理制度范文
无障碍设施长效管理制度范文无障碍设施长效管理制度范文第一部分:引言无障碍设施是为了满足身体不同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人们顺利使用公共场所而设置的设施。
这些设施能够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方便、安全和平等的环境。
为了保证这些无障碍设施的长期有效性,必须建立一套科学且可操作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无障碍设施的长效管理制度,并提供一份制度范文供参考。
第二部分:无障碍设施的长效管理制度概述无障碍设施的长效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立无障碍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和规划。
2. 建立无障碍设施维护机构,负责日常的无障碍设施维护和修缮工作。
3. 加强无障碍设施宣传,提高公众对无障碍设施的认知和使用。
4. 进行无障碍设施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无障碍设施存在的问题。
5. 加强无障碍设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无障碍设施的理解和操作能力。
6. 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投入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的质量和数量。
第三部分:无障碍设施长效管理制度范文以下是一份无障碍设施长效管理制度的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和行动不便人群的平等权益,提供便利、安全和无碍的公共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相关单位应加强无障碍设施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无障碍设施的认知和使用能力。
第五条建立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第六条相关单位应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和方案。
第七条无障碍设施建设项目应实施前期调研和规划,确保其符合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无障碍设施建设项目应进行规划审查和报批,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九条无障碍设施建设项目应在设计、施工和验收阶段对其进行无障碍性能评估和审查。
无障碍施工工艺
无障碍施工工艺一、编制说明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本工程名称为佛山市***区***职业培训学校培训楼,培训楼首层设计有无障碍宿舍及室外专供轮椅通行的坡道。
本方案针对设计图纸关于无障碍宿舍和轮椅坡道及扶手施工等进行编制,以使无障碍宿舍施工更加符合规范要求。
二、编制依据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2、《佛山市***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文件》顺建发(2009)12号3、本工程相关设计图纸三、设计要求及施工注意事项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要求,在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
1、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2、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3、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2的规定(图7.1.5-1,图7.1.5-2)。
(图按照规范里面的图例进行说明)圖了・L・)1小嗚公建门厅门扇间距图7J.5-2大、中型公越门厅门扇间距表2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4、坡道4.1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型、直角型或折返型,不宜设计弧型(图7.2.1-1,图7.2.1-2)。
E17.2.1-1直甬形坡道图7.2.1-2折返形坡道4.2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4.3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mm的坡道安全挡台(图7.2.3)。
S7,2.3垓谨安全挡台4.4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3不同位置的坡度和宽度4.5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符合表3的规定(图7.2.5)。
圈72矗112®道岛咸稻水平艮庸4.6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表4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4.71:10〜1:8坡道应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17•【字号】佛府办〔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城市建设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局反映(联系电话:8222 5231)。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17日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以下简称配建教育设施)建设、管理、移交等行为,实现“可建、可用、可管”的目标,在配建教育设施的管理操作过程中做到流程明确、主体清晰、要求清晰、责任清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是指佛山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定,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的小学、幼儿园。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小学、幼儿园不适用于本办法,应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32号)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 号)等文件执行。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本办法建设和移交所开发项目的配套教育设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5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建设项目无障碍实施范围,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及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孕妇、儿童等弱势人群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管理、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是该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义务人。
所有权人与使用、管理人应当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责任。
第七条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应由建设单位纳入建设项目经费预算。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佛府办[2012]42号【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5.21【实施日期】2012.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佛府办〔2012〕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佛山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以及《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佛发〔2010〕3号),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依据《广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佛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制定《佛山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十一五”发展规划执行情况根据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市现有残疾人20.7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5.8%左右。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残联的指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广大残疾人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市较好地完成了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所规定的任务,实现了预期目标,残疾人状况得到很大改善,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基本权益得到了较好维护,残疾人事业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一)康复工作。
制定实施了康复保障、优惠、救助等系列政策,建立了市新希望康复门诊部、听觉语言康复中心、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和假肢装配中心和一批社区康复机构,康复服务项目不断扩展。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5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11日佛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明成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获得扶助;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孤独症患者、精神障碍患者和白内障患者,凭有效医学诊断证明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获得扶助。
第二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监护人无经济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其享受标准增发20%救助金。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5]116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5]1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佛山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是指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全部文件,包括项目前期文件、项目竣工文件和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等。
第二章各部门管理职责第三条市及各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必须认真履行监督和指导的职能,把好项目档案关,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和报送工作,参加档案专项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在项目立项阶段,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向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提出并协商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进馆的移交接收范围。
第四条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及时报送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档案专项验收工作。